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生活与医学美容服务监督概论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关注点浅析 陕西省卫生监督所 王兴武.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生活与医学美容服务监督概论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关注点浅析 陕西省卫生监督所 王兴武."—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生活与医学美容服务监督概论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关注点浅析 陕西省卫生监督所 王兴武

2 卫生综合执法依据 共计11部法律 序号 法律名称 1 《食品安全法》 2 《传染病防治法》 3 《职业病防治法》 4 《执业医师法》 5
《国境卫生检疫法》 6 《献血法》 7 《母婴保健法》 8 《药品管理法》 9 《精神卫生法》 10 《红十字会法》 1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共计11部法律

3 卫生综合执法依据 39个条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转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规章:138个

4 相关概念: 1.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2.生活美容: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对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行为。

5 执业资格: 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对开展或者从事某些专业技术工作所需要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 月29日卫生部发布)
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7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8 机构执业资格: 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核准登记的医疗美容科目、项目和技术开展。

9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10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11 人员执业资格: (1)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主诊医师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从事整形外科、口腔科、中医科、皮肤病科等相关临床学科3~6年以上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应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2)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护士应具有注册护士资格,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12 医疗美容科目、项目和技术: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13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1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修改后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医疗美容项目和项目分级进行适当调整,并进行严格管理,以保证医疗安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15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一)分级原则。 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一、美容外科项目及其分级     (一)分级原则。    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     一级: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级:操作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有一定风险,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美容外科项目。     三级: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较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美容外科项目。     四级:操作过程复杂,难度高、风险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16   (二)美容外科项目分级。     1.一级项目。    (1)头面部:    重唇修复术    招风耳矫正术    眉修整术    眉提升术    重睑成形术    下睑袋矫正术    内眦成形术    隆鼻术    鼻尖成形术    隆鼻术后硅胶取出术    鼻小柱及鼻孔成形术    唇峰、薄唇增厚术    唇珠美容术    厚唇矫正术    酒窝成形术    唇系带成形术    颞部填充术    隆颏术    颊脂肪垫去除术    (2)乳房、躯干:    乳头内陷矫正术    乳头乳晕缩小术    脂肪抽吸术(吸脂量<1000ml)    (3)会阴部:    处女膜修补术    阴蒂肥大缩小术    小阴唇成形术    (4)其他:    体表小肿瘤切除术    瘢痕切除缝合术    穿耳孔术    皮肤磨削术(面积不超过面部1/4)    酒渣鼻切割术    皮肤肿物切除术    腋臭手术    毛发移植术    自体脂肪注射移植术    皮肤扩张器技术    A型肉毒毒素美容注射     2.二级项目。    (1)头面部:    隐耳矫正术    杯状耳矫正术    耳畸形矫正术    菜花耳矫正术    驼峰鼻矫正术    鹰钩鼻矫正术    鼻畸形矫正术    鼻翼缺损修复术    颞部除皱术    额部除皱术    内窥镜下除皱术    中面部除皱术    (2)乳房、躯干:    隆乳术    乳房下垂矫正术    乳房液态填充物取出术    脂肪抽吸术(1000ml≤吸脂量<2000ml)     (3)会阴部:    阴茎延长术    阴茎增大(增粗)术    阴道紧缩术    3.三级项目。    头面部:    全颜面皮肤磨削术    全颜面及颌颈部除皱术    不良文饰修复术    乳房及躯干:    脂肪抽吸术(2000ml≤吸脂量<5000ml)     4.四级项目。    (1)头面部:    颧骨降低术    下颌角肥大矫正术    上下颌骨其它成形术    (2)乳房、躯干:    巨乳缩小术(乳房肥大+重度下垂)    腹壁成形术   

17  (三)美容外科项目的分级管理。   1.可开展一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一级综合医院和门诊部。    (2)设有医疗美容科的诊所。     2.可开展一级、二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综合医院。    (2)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     3.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项目的机构。    美容医院。     4.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项目的机构。    (1)三级整形外科医院。    (2)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18    二、美容牙科项目(暂不分级)    1.牙齿美容修复技术。    牙齿形态修整    牙齿漂白    复合树脂粘结修复    瓷贴面修复    嵌体修复    桩核冠修复    金属烤瓷冠桥修复    全瓷冠修复    临时冠修复    可摘局部义齿美容修复    全口义齿美容修复    即刻义齿美容修复    种植义齿美容修复    粘结固定桥美容修复    柔性义龈美容修复    隐形义齿美容修复    套筒冠义齿美容修复    覆盖义齿美容修复     2.牙周美容技术操作。    洁治术    牙龈切除术    牙龈成形术    牙冠延长术    根尖复位瓣术    侧向转位瓣术    双乳头瓣移位术    冠向复位瓣术    自体游离龈瓣移植术    牙周引导组织再生术    牙槽骨修整术     3.牙牙合畸形美容矫治。    错牙合畸形的诊断、分类和矫治设计    常见错牙合畸形的矫治    正颌外科病例的正畸矫治    活动性矫治器矫治    功能性矫治器矫治    固定矫治器矫治    

19 三、美容皮肤科项目(暂不分级)     (一)无创治疗项目。    内服、外用药物美容治疗,光疗(红光、蓝光、紫外线等)治疗痤疮、色素性疾患及调节肤质,红外线治疗,倒膜及面部护理治疗痤疮、色斑及调节肤质,冷喷治疗敏感性皮肤,药物导入调节肤质,药浴(含熏蒸)治疗敏感性皮肤及调节肤质,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无创治疗。     (二)有创治疗项目。    1.微创治疗项目。    (1)物理治疗:冷冻,电外科治疗(高频电治疗,电解,电灼治疗等),微波治疗,粉刺挤压,微针(Microneedle)治疗,其他针对皮肤病损或缺陷的物理治疗。    (2)抽吸、注射及填充:局封(相关药物),硬化剂注射,肉毒素注射,填充物注射,吸脂与脂肪移植,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注射治疗。    (3)化学剥脱。    (4)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    ①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去除色素性皮损,治疗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治疗皮肤增生物。    ②强脉冲光(IPL)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针对色素性皮损和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的IPL治疗,皮肤瘢痕IPL治疗。    ③其他光(电磁波)治疗:射频治疗,超声治疗,光动力疗法。    ④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光疗或激光治疗。    2.手术项目。    皮肤肿物切除(美容目的)    拔甲术    刮除术    腋臭手术    足病修治术    酒渣鼻切割术    自体表皮移植术    毛发移植术    酒窝成形术    多汗症治疗    皮肤磨削    白癜风治疗术(吸疱移植,相关细胞移植)  

20 1.中药内服美容法。 中草药内服美容法治疗 中成药内服美容法治疗 中药膳食美容法治疗
  四、美容中医科项目(暂不分级) 1.中药内服美容法。    中草药内服美容法治疗    中成药内服美容法治疗    中药膳食美容法治疗     2.中药外治美容技术。    中药溶液外用美容技术湿敷、浸浴、足浴美容治疗    中药粉剂外用美容技术膜剂美容治疗    中药其他剂型美容治疗    中药浸膏外用美容治疗    中药紫外负离子喷雾美容治疗    中药超声波透入美容治疗    中药直流电离子导入美容治疗    中药与其他现代仪器配合美容治疗     3.针灸美容技术。    针刺技术:毫针术、三棱针术、皮肤针(梅花针)术、皮内针术、    火针术、电针术、水针(穴位注射)术、杵针术。    灸术:艾炷灸、艾条灸、温针灸、温灸器灸。    穴位磁疗术    耳针术    拔罐术     4.中医推拿美容技术。    头面部美容经穴按摩技术    躯体和四肢其它部位美容推拿技术    足部美容按摩术     5.其他中医美容技术。    穴位埋线疗法术    刮痧疗法术    结扎法术

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武警后勤部卫生部等六部门的统一部署,全国正在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22 二、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任何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符合原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的规定。 四、在中医医疗监督工作中,发现以涉及中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气功治病”、“医学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训、讲座、体验等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8日

23 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 卫医政函[2009]293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纹身活动是否属于医学美容的请示》(粤卫[2009]66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医疗美容项目(试行)》,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此复 2009年7月2日

24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5]45号
一、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二、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内此类活动。 三、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25 关于有关举报案件中涉及中医诊疗行为判定事宜的函 国中医药政函〔2009〕42号
吉林省卫生厅: 2009年9月18日我司收到卫生部医管司转办你厅有关中医诊疗行为判定请示的函后,即组织专家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对于被举报方为患者实施诊脉、量血压、看舌苔、开具中药方及其说明让患者服用的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视为中医诊疗行为。 二、对于非医师运用其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帮助对方的行为是否认定为非法行医行为,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和《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31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26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洁齿”行业 如何进行卫生监督的答复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沪卫法(2000)6号《对“洁齿”行业如何进行卫生监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洁齿在牙医学中的正式名称为洁治术,主要是通过清除堆积在牙齿上的可致病的牙石与菌斑,消除牙龈的炎症,保持健康的牙龈,达到预防与治疗牙周疾病的目的。洁齿是对牙周疾病的基础治疗,系医疗行为,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监督管理。

27 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2004〕373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使用医疗器械开展“免费理疗”活动定性问题的请示》(京卫法字〔2004〕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 此复。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28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29 警告 停业整顿 医疗机构 吊销有关诊疗科目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非医疗机构 非法行医处罚

30 建议: (一)对非法行医的行为,制作《公告》,在非法行医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其行为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执业活动。
(二)对非法行医开展诊疗活动的药品、器械、工具等物品,卫生行政机关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三)对非法行医当事人依法实施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十五:“非法行医罪”认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2.情节严重? 3.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33 医生执业资格 ≠ 医师资格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医生执业资格 ≠ 医师资格

34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5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6 第四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二级医疗事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 功能障碍

3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8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0号)二OO一年七月九日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注意材料复印保留!

40 卫生部关于宾馆、旅馆使用化妆品 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10月21日 卫法监发【1998】第9号)
卫生部关于宾馆、旅馆使用化妆品 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10月21日 卫法监发【1998】第9号)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监【1998】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宾馆、旅店中使用的化妆品应认定为经营行为,此类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应根据其购进价及同类化妆品市场销售价认定。 此复。

41 三个不过多考虑: 1、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尤其是罚款)时不过多考虑相对人能否承受!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不过多考虑法院能否执行到位!
3、涉嫌犯罪移送司法部门时不过多考虑司法部门是否接受立案!

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人事局:
  为加强和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素质,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43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盲人医疗按摩,是指由盲人从事的有一定治疗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动。
  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其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盲人,持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审核同意证明,可以申请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   (一)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二)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的;   (三)本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15年的;   (四)本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五)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并制定考试办法。具体实施由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   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盲人,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同时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4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
  第六条 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二)至少有1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三)至少有1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   (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名称为识别名称+盲人医疗按摩所,诊疗科目为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   盲人医疗按摩所不登记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诊疗科目,不设床位,不设药房(柜)。   盲人医疗按摩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45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开展推拿(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不得签署与盲人医疗按摩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执业,不得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非盲人不得在盲人医疗按摩所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46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二)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开具药品处方的;   (五)设床位、药房(柜)的;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七)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47 医学美容案例

48 谢 谢!


Download ppt "生活与医学美容服务监督概论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关注点浅析 陕西省卫生监督所 王兴武."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