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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介紹 財政部關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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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綱要 Ⅰ.為什麼ECFA需要訂定原產地規則 Ⅱ.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重要內容介紹 Ⅲ. 國內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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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為什麼ECFA需要訂定原產地規則 早期收穫計畫 ECFA附件一: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 ECFA99.9.12生效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 實施 8位碼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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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為什麼ECFA需要訂定原產地規則 早期收穫計畫:降稅安排(2年3階段降到零) 台灣方面 2009年進口稅率(X%) 協議稅率 100年
101年 102年 1 0<X≦2.5 2 2.5<X≦7.5 2.5 3 X>7.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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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為什麼ECFA需要訂定原產地規則 早期收穫計畫:降稅安排(2年3階段降到零) 大陸方面 2009年進口稅率(X%) 協議稅率 100年
101年 102年 1 0<X≦5 2 5<X≦15 5 3 X>1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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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為什麼ECFA需要訂定原產地規則 避免貿易轉向之其他國家搭便車
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係適用於ECFA早期收穫計畫之貨品,其標準較一般進口貨物之原產地認定基準嚴格,以確保該等優惠待遇不致為不具資格之第三國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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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重要內容介紹 原產貨物之認定(規則第2條) (一)貨物在一方完全獲得;
(二)該貨物完全是在一方或雙方,僅由原產材料生產; (三)該貨物是在一方或雙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符合第4條產品特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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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重要內容介紹 完全獲得貨物 (規則第3條) 1. 在一方出生並飼養之活動物;
2. 在一方從上述1所述活動物中獲得之產品; 3. 在一方收穫、採摘或採集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4.在一方狩獵、誘捕、捕撈、耕種、採集或捕獲獲得之貨物; 5.在一方採掘之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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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重要內容介紹 完全獲得貨物 (規則第3條) 6. 一方在相關之水域、海床或底土獲得之產品;
7. 在一方註冊之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6所述貨物加工、製造之貨物; 8. 在一方加工過程中產生且僅用於原材料回收之廢碎料,或在一方消費後所收集且僅用於原材料回收之廢品; 9. 在一方完全從上述1至8所述貨物獲得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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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重要內容介紹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規則第4條)
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除參考國際規範並配合兩岸貿易需求訂定通則外,並分別針對不同產品特性訂定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roduct Specific Rules,簡稱PSR)。 ECFA生效實施後,貨物如在一方或雙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進口方海關應依據PSR認定貨物是否屬於原產貨物,才能適用早期收穫計畫所給予之優惠關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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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重要內容介紹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PSR內容
包括採稅則號別變更、區域產值含量、加工工序標準或其他標準認定其原產資格。 各項產品之原產地規則所採用之標準係依據貨品不同特性予以訂定。 雙方基於政策考量,各項標準將採單獨或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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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方面降稅清單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之標準類別統計
項 從其他節改變至此 190 從其他節改變至此,但從第2823節改變至此除外 1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19 從其他節改變至此,或區域產值含量不少於40% 17 從其他目改變至此,且區域產值含量不少於50% 8 從其他節改變至此,且區域產值含量不少於40% 24 從其他節改變至此,且區域產值含量不少於50% 合計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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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方面降稅清單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之標準類別統計
項 養殖產品魚苗養成應符合特定規定 4 限從出口方在自然狀態或未經加工狀態獲得、限從出口方種植之植物獲得 7 區域產值含量不少於50% 2 從其他節改變至此 301 從其他節改變至此,但從特定節改變至此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93 從其他節改變至此,或區域產值含量不少於40% 9 從其他節改變至此,或區域產值含量不少於45% 從其他目改變至此,且區域產值含量不少於45% 從其他目改變至此,且區域產值含量不少於50% 12 從其他節改變至此,且區域產值含量不少於40% 42 從其他節改變至此,且區域產值含量不少於45% 1 從其他節改變至此,且區域產值含量不少於50% 54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且區域產值含量不少於40% 合計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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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重要內容介紹 稅則號別變更標準 範例:
指在一方或雙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之貨物,其加工程度須發生稅則號列變更始能認定為原產 範例: 假設大陸減讓早收清單「 其他非機動腳踏車」之PSR規定為:從任何其他節(4位碼)之貨品變更為「 其他非機動腳踏車」始能認定為原產,則: 第3國進口 符合原產標準 車架、輪叉及其零件 ( ) 其他非機動腳踏車 ( ) 享有優惠關稅待遇 台灣加工 出口至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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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重要內容介紹 RVC= FOB-VNM × 100% FOB 區域產值含量(RVC)標準
指在一方或雙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之貨物,其加工程度達到依據下述區域產值含量公式計算之百分比,始能認定為原產。 區域產值含量公式: 上述VNM指非原產材料之價格。該價格應以起岸價格(CIF)為基礎進行核定。 FOB及CIF應依據關稅估價協定及一般公認會計準則進行核定 RVC= FOB-VNM × 100% 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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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重要內容介紹 範例:
假設大陸減讓早收清單「 其他非機動腳踏車」之PSR規定為:RVC不得低於40%始能認定為原產,則: 符合原產標準 車架、輪叉及其零件 CIF=$40 第3國進口 其他非機動腳踏車 FOB=$100 RVC=(100-40)/100=60% 台灣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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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重要內容介紹 加工工序標準 微小含量 (規則第10條)
指在一方或雙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之貨物,貨物只有在一方或雙方經過所規定之加工工序後,方能賦予原產資格。 微小含量 (規則第10條) 貨物不符合本規則附件規定之稅則號別變更標準,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仍應視為原產貨物: 一、對於不符合稅則號別變更之非原產材料,但區域產值含量不超過該貨物離岸價格之10%; 二、該貨物符合其所適用之本規則所有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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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重要內容介紹 微小含量 (規則第10條) 範例:
假設大陸減讓早收清單「 其他非機動腳踏車」之PSR規定為:從任何其他章(2位碼)之貨品變更為「 其他非機動腳踏車」始能認定為原產,則,但: 符合原產標準 車架、輪叉及其零件 CIF=$9 第3國進口 其他非機動腳踏車 FOB=$100 非原產材料9/100=9% 未超過10% 台灣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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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重要內容介紹 台灣產製 累積規則(規則第8條) 大陸原料(CIF$30) 第3國原料 (CIF$35)
一方之原產材料在另一方構成另一貨物之組成部分時,該材料應視為原產於該另一方。 範例:PSR:RVC 40% 腳踏車出口(FOB$100) RVC=(100-35)/100=65% 大於40% 大陸原料(CIF$30) 第3國原料 (CIF$35) 符合原產標準 台灣產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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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重要內容介紹 微末加工 (規則第9條)
對貨物之本質特性影響輕微之簡單加工或處理不得賦予原產資格。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1. 為確保貨物在運輸或儲藏期間處於良好狀態而進行之處理,例如通風、乾燥、冷藏、冷凍、上油、塗抹防鏽漆、包覆保護層、加鹽或水溶液; 2. 為便利托運而對貨物進行之拆解、組裝; 3. 以銷售或展示為目的之包裝、拆包或重新包裝等處理; 4. 動物屠宰、冷凍、分割、切片; 5. 過濾、篩選、挑選、分類、分級、搭配(包括成套物品之組合)、縱切、彎曲、捲繞、展開等作業; 6. 洗滌、清潔、除塵、去除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塗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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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重要內容介紹 微末加工 (規則第9條) 12. 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塊之操作;
7. 簡單之上漆、磨光、削尖、研磨、切割、裝配或拆卸等作業; 8. 裝瓶、裝罐、裝袋、裝箱、裝盒、固定於紙板或木板及其他類似之包裝工序; 9. 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粘貼或印刷標誌、標籤、標識及其他類似之區別標記; 10. 稀釋、溶解或簡單混合,未實質改變貨物本質者; 11. 除稻米以外之穀物之去殼、部分或完全之漂白、拋光及上光; 12. 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塊之操作; 13. 紡織品之熨燙或壓平; 14. 水果、堅果及蔬菜之去皮、去核或去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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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重要內容介紹 可互換材料 (規則第11條)
據實加以區分,或依據出口方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承認之庫存管理方法擇一辦理(例如先進先出法或後進先出法)。 擇定之庫存管理方法,應在其整個會計年度內連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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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重要內容介紹 中性材料 (規則第12條) 在認定貨物是否為原產貨物時不予考量 燃料、能源、催化劑及溶劑。
用於測試或檢驗用之設備、裝置及相關物品。 手套、眼鏡、鞋靴、衣服、安全設備及用品。 工具及模具。 用於維護設備和建築之備用零件及材料。 在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雖未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但能合理表明為該貨物生產過程一部分之其他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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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重要內容介紹 直接運輸(規則第16條)
貨物在第三方臨時儲存之停留時間,自運抵該方之日起不得超過六十天,並且貨物在停留期間必須處於該第三方海關監管之下。 提交中轉方海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以及進口方海關認可之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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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重要內容介紹 直接運輸(規則第16條) 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一方原產貨物,應在雙方之間直接運輸。
貨物運經雙方以外之一個或多個第三方,不論是否在第三方轉換運輸工具或臨時儲存,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仍應視為在雙方之間直接運輸: (一)基於地理原因或運輸需要; (二)貨物在該第三方未發生貿易、商業或消費之情況; (三)除裝卸、重新包裝或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需之處理外,貨物在該第三方未經任何其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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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國內法制作業 海關進口稅則:99.9.1修正公布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12條:99.12.24修正
與我國簽定貿易協定、協議之國家或地區,其進口貨物之原產地分別依各該協定、協議或其授權商定文件所定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之。 前項授權商定之原產地認定基準,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公告之。 PSR及原產地相關之行政程序: 公告 臨時原產地規則:第4條及第17條授權兩岸原產地規則磋商小組商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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