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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建筑行业 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应对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 石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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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 建筑行业 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应对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 石彦文

2 前言 2016年3月24日,财税部门公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 范围内将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本讲义根据新36号文内容,将涉及建筑业的“营改增”重要政策作 出解析,并对疑难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财税部门后续政策发布时,敬请予以调整。 2

3 计税方法计税。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 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

4 而是该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为条件。 承包合同为准。 疑难问题处理:
(一)建筑工程老项目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 为判断标准。 1、注意:并不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所载的发证日期, 而是该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 2、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 开工日期为条件。 问题是实务中层层分包引发的判断标准能否统一以该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为准。 4

5 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 不得变更。
(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意味着 1、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放弃适用 注意: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 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 不得变更。 因此,需要事前测算与策划选择。 2、在一个企业内,在涉税管理上,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可 并存 注意: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在共同经营、生产的情况下,采购、核 算、决算都要分开。 3、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36号文对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节点 未做说明,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所以对于老项目很可能执行口径偏 紧。 5

6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
(三)建筑业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 36号文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 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6

7 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 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与营业税相比: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问题:4月份的建筑业业务能否推迟纳税? 7

8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扣额法”在建筑业“营改增”中的运用 “扣额法”由营业税中的“差额纳税”转换而来。 36号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

9 三、建筑业在四种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3)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9

10 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 务。
疑难问题处理: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 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 务。 2、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 采购的建筑工程。 3、采用简易征收并不绝对有利于降低税负,建筑业应充分考虑进项 抵扣因素以及业主需求,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计税方法。 10

11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能否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能否开具专票?
简易计税方法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 能否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1

12 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 额和销项税额。
36号文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 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12

13 (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五、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 (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13

14 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六、建筑服务的具体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 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 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 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14

15 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 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 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 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 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 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 缴纳增值税。 15

16 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业、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 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饰,使之美观或者具 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16

17 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 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 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 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 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等工程作业。 17

18 务”6%税率 解析: 1、注意区分建筑服务11%与其他服务业6%或加工劳务17% 2、注意区分建筑服务与纯劳务派遣服务6%
3、备注:航道疏浚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 务”6%税率 4、注意:对建筑物的清洗(原服务业)与修补(原建筑业)的区别 18

19 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下期继续抵扣。 七、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 下期继续抵扣。 19

20 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 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 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0

21 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 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21

22 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疑难问题处理: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 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比如:建筑企业向境外单位支付工程设计费 22

23 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价外费用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 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3

24 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 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疑难问题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包 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 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 的价外收费。 问题:价外向“第三方”收取的费用能否转为“营业外收入”? 24

25 不属于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 等属于价外费用。 另外,36号文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注意:建筑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 等属于价外费用。 25

26 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九、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6

27 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 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 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7

28 关; 疑难问题处理: 1.抵扣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 2.一张专票开具多个税率,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28

29 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
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 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9

30 疑难问题处理: 1、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区分“货物”与“固定资产” 3、区分“专用”与“混用” 30

31 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 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 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 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 和建筑服务。 31

32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 形。注意: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不在其内。
疑难问题处理: 1、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 形。注意: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不在其内。 2、对建筑企业来说,通过非正常损失加大成本受到抑制。 3、非正常损失关联的运费、设计费等也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4、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 建工程。 32

33 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和娱乐服务。 注意:购进上述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疑难问题处理: 1、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货物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可抵扣。 2、 36号文规定的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 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除正列举不得抵扣的服务外,其他不在正列举之外的单位购进服 务呢? 比如:住宿费能否抵扣?如餐饮服务与住宿服务混淆呢? 33

34 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一、利息支出抵扣问题 36号文规定: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另外,36号文还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 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4

35 法受到限制。关注“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
疑难问题处理: 1、直接利息支出不能抵扣外,分拆利息支出与其他咨询顾问费的方 法受到限制。关注“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 2、关注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利息支出处理 35

36 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
十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6号文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额进行清算。 36

37 1、什么情况下才是“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5月1日前未取得专票,5月1日后取得专票的税务处理?
疑难问题处理: 1、什么情况下才是“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5月1日前未取得专票,5月1日后取得专票的税务处理? 37

38 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包含加速折旧?
十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两种情况: (一)36号文第三十条 (二)36号文第三十一条 疑难问题处理: 1、如何理解“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 减的进项税额”的情况? 2、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 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包含加速折旧? 38

39 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 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
十四、混合销售 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 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 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 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在内。 39

40 征税范围内的应税事项的“兼有”,本次取消!
疑难问题处理: 1、什么是“其他单位”,建筑业是否适用? 2、混合销售与混业经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发生在一项销售行为 “混业经营”是2012年以来历次“营改增” 文件中适用于增值税 征税范围内的应税事项的“兼有”,本次取消! 40

41 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 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十五、兼营 36号文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 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要求“分别核算销售额”,如何处理: 1、合同条款区分 2、另签合同 3、账务处理 41

42 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十六、纳税义务时间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 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 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 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 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2

43 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十七、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 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 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3

44 当地财政。 能会陆续出台政策。 疑难问题处理: 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将税款归入到
但对于税务机关而言,怎样控制该税款的缴纳,未做详细规定,可 能会陆续出台政策。 44

45 (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
(二)省内总分公司之间能否汇总纳税? 36号文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 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疑难问题处理: 省内汇总纳税可以有效解决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增值税进项、销 项互不匹配的问题,但会改变不同省市上缴和分得的税收收入。 建筑企业如希望进行汇总纳税,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关注税务 机关的执法口径,争取有利政策。 45

46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购的建筑工程。 十八、建筑业甲供工程新政策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 购的建筑工程。 46

47 博弈(或协调)时能否对设计税负平衡点,从而放弃简易计税方法?
疑难问题处理: 1、17%专票争夺战中,需要关注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调整,比如 照看费等 2、为符合建设单位增值税“四流一致”的规定,施工单位可不再垫 付甲供材料与设备的采购资金。 3、问题:因为36号文未规定甲供的比例,建筑企业与房地产企业 博弈(或协调)时能否对设计税负平衡点,从而放弃简易计税方法? 尤其是建筑企业施工中集中采购了较大金额的可以取得抵扣凭证的 设备—如可以再利用的大型设备、运输机械等? 47

48 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36号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49 应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试点的当月月初,将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 税额中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转入“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借记
(财会[2012]13号):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试点的当月月初,将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 税额中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转入“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借记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49

50 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 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十、特殊项目的涉税处理 1、分类征税 原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 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 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 服务 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 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50

51 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 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
2、不征税规定 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规定:“一些纳税人(以下称 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 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 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 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 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 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 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 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 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 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51

52 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可能是建筑企业也可能不是) 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类似于BT模式 类似于“BT”模式的建筑安装活动,即“建设-移交”交易,无论 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可能是建筑企业也可能不是) 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疑难问题处理: 按照“营改增”平移原则,上述事宜的新项目增值税处理可能后续 政策补充规定。 52

53 挂靠人(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 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
二十一、挂靠资质问题 36号文: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 挂靠人(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 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 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53

54 值税管控思维)来避免资质挂靠涉嫌虚开的问题?
问题讨论: 建安企业如何从“人、财、物”“产、供、销”角度(工业时代增 值税管控思维)来避免资质挂靠涉嫌虚开的问题? 54

55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
二十二、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的反避税工作 36号文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 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55

56 亦可调整 疑难问题处理: 1、由于增值税属于“链条税”,此次营改增新政策对价格明显偏高 2、具体判定标准,有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
3、“合理商业目的”的称述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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