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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講師:劉金龍 經歷:臺中市政府發包科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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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講師:劉金龍 經歷:臺中市政府發包科科長

2 簡報大綱 壹、招標文件製作常見之錯誤 貳、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 參、招標文件之製作 肆、複數決標 伍、結語 2

3 壹、招標文件製作常見之錯誤 擅改法律文字,例如:更改或增列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押標金)、第101條、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之文字。
漏記法規規定,例如:漏記採購法第63條第2項(設計錯誤等)、第70條第1項(品管、環保、安衛)、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等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之規定。 曲解法規規定,例如:曲解採購法第58條之執行程序。 違反法規規定,例如: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例如:規定標封封口蓋騎縫章,否則為無效標;規定投標文件逐頁蓋章,否則為無效標。

4 壹、招標文件製作常見之錯誤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及第56條辦理評選(不論金額大小),未成立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由代理人出席會議。 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除非是固定費率或公布決標價格者外,未將價格納入;或雖將價格納入,但卻單以比較入圍廠商標價之高低為評分基礎,未分析各該廠商標價相對於其他項目評分之合理性。 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不當或配分與重要性不平衡,例如:規定廠商簡報,10分鐘之簡報,其配分即占20%。

5 壹、招標文件製作常見之錯誤 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例如:數量或數據有誤;前後矛盾;引用過時或失效之資料。
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履約期限過短;逾期違約金過高。 招標文件過簡,例如:未載明終止或解除契約條件、查驗或驗收條件;未載明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 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例如:履約期限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免計工期之日廠商如欲施作,是否計入工期;未規定廠商投保必要之保險。 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

6 壹、招標文件製作常見之錯誤 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例如:分批辦理採購,未依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未將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金額計入。 不當限制競爭,例如:限廠商代表於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與投標文件所用相同之印鑑,否則無權出席。 製造不必要之陷阱,例如:可在標價欄位印上「整」字卻不印,而規定廠商未寫「整」字即為無效標。 未使用工程會之範本(機關範本),致錯漏頻生。 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

7 招標方式及決標方式(原則)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最有利標 公開取得 逾公告金額1/10 限制性招標 議價 準用最 比價 有利標 公開評選
異質最低標 公開招標 最低(高)標 選擇性招標 最有利標 逾公告金額1/10 限制性招標 議價 準用最 有利標 比價 公開評選 未達公告金額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公開取得 7

8 § 52-決標原則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底價訂定時機(採46、細54) 底價訂定程序(細53) 底價訂定權責(採46)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得不訂底價情形(採47) 標價合理認定權責:成立價格評審委員會(細則74)(固定價格或費率得免) 建議價格之提出時機:評審委員會審查最低標價後提出,標價合理者,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最有利標決定權則: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有利標。 (採56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採56-1應成立評選委員會 採56-3逐案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分項複數、依數量複數、分組複數 形式審查合格家數規定 8

9 貳、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 招標文件意涵:指機關為邀請廠商投標所準備的一些相關文件。依採購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例如: 投標須知、投標標價清單、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契約草案、採購規範、圖說、邀標書、押標金及保證金格式等。 一般而言,招標文件會隨採購性質不同而有所差異,招標機關應視案件性質備妥所需之相關文件。

10 貳、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意涵:指廠商為承攬、買賣或受委託,對於機關之要約所必要之準備文件,其內容得包括招標文件所定之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價格文件。 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11 貳、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 投標須知係指廠商投標時所必須知道的一些相關規定,由於其影響廠商權益甚大,所以製作時應儘量完整,應載明之事項。
招標文件取得 招標文件比較 招標文件選擇 招標文件探求 招標文件製作

12 貳、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 招標文件之取得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http://www.pcc.gov.tw)
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臺中市政府全球資訊網-採購專區( 臺中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 政府電子採購網-歷史標案查詢(

13 貳、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 契約成立要件 締約(程序):投標須知及其他補充文件 招標、投標、開標、審標、議價、決標 履約擔保、連帶保證
其他:如承諾事項是否成就 訂定書面契約

14 貳、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 履約(實體):契約條款、需求書、規格、規範 給付標的(需求) 履約標的及地點: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
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管理、品管、期程、維護或訓練等 權利及義務 價金給付、智慧財產權、瑕疵之擔保、連帶保證、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保固、爭議處理等

15 參、招標文件之製作 主體:機關 招標機關:名稱、地址、連絡電話 上級機關:名稱 洽辦機關:名稱 簽約機關:代辦機關或洽辦機關
受理異議之機關:代辦機關或洽辦機關 受理申訴之單位: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受理檢舉之機關單位:稽核小組、政風、調查、廉政署等

16 參、招標文件之製作 主體:廠商 得參加投標廠商組織型態:廠商資格以確認履約所必須具備之能力為限,不得不當限制競爭(§37)
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廠商聲明書(§15,38,39,10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有無細則38例外情形 得否限制大陸地區之產品? 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協議書(應經公證或認證)

17 參、招標文件之製作 廠商資格 規格之訂定 價格文件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三、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特定資格 四、其他契約必要之點文件 規格之訂定 價格文件

18 一、基本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屬營利事業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代碼末數為「1」者,其所營項目,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特許) 經濟部營業項目帶碼表查詢系統( (營業代碼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已設立登記之公司,所營事業仍為文字敘述者,如何認定?(工程會 ) 非屬營利事業應符合其設立宗旨 學術單位是否得為技術服務廠商?(工程會 )

19 一、基本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98年4月13日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採用登記與管理分離 簡政便民
投標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機關如何處理?(工程會 )市府招標公告範本

20 一、基本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營利事業登記證?投標廠商名稱、負責人、地址與登記執照不符者?營業項目與投標須知規定廠商資格不一致?(投標廠商資格3-2,細則60) 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機關得否自行查詢?) 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營業代碼ZZ99999) 應注意法令變革營業項目是否已廢除或變更!(例:景觀工程業)

21 一、基本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營造業登記許可證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營6) 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 。(營7) 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板工程、預拌混凝土工程、營建鑽探工程、地下管線工程、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環境保護工程、防水工程 。 (營8)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991022 專業項目是否限制專業營造業即可?(工程會第 號) (工程會 ) 預算金額2500萬,廠商資格訂為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開標結果由某丙等綜合營造業以2200萬得標,未得標廠商提出異議,機關如何處理? (內政部 號函) 21

22 一、基本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自來水管承裝業許可登記證: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為甲、乙、丙三等 。(管理辦法 4) 甲等:承攬裝修自來水導水 、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業務。 乙等:得承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丙等:得承辦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始得營業。 (管理辦法 3) 22

23 一、基本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電器承裝業登記證: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承裝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登記所在地之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管理規則3) (登記非許可) 電器承裝業之登記,分甲、乙、丙三級 。 (管理規則4) 甲級承裝業:承裝所有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乙級承裝業:承裝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 程。 丙級承裝業:承裝低壓電燈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招標得否要求檢附與台灣電力公司簽訂之營業契約?(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電程會總字第1083號函,工程會 號) 23

24 一、基本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冷凍空調業許可登記證:管理條例
冷凍空調業非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許可,領有登記證書, 並於一個月內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條例5) 冷凍空調業分特、甲、乙、丙四等 。(條例9) 特等: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一千噸以上空調或五百馬力以上冷凍工程之經 歷或能力。 甲等: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五百噸以上未滿一千噸之空調或二百馬力以上 未滿五百馬力冷凍工程之經歷或能力。 乙等: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之空調或五十馬力以上冷凍工程之經歷或能力。 丙等: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下空調或五十馬力以下冷凍工程之經 歷及能力。 24

25 一、基本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係屬代碼表I類小類之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而非「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規範特許之I類小類工程顧問業

26 一、基本資格-廠商納稅之證明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係指其中一項即可 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建築師以前2年之稅捐機關所出具之「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可否?(個人所得稅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究應解釋為稅捐機關所出具之「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為個人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工程會 ) 暫停營業之廠商納稅證明? 新設立廠商無統一發票購票證明? 26

27 一、基本資格-會員證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可否限定特定公會會員證? 可否限定特定地區公會會員證?
限定「中華民國升降設備安全協會甲五類會員」及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一級會員」是否符合規定? 外國廠商得免附 會員證有效期限? 27

28 二、基本資格-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投標須知規定:曾經承接Quantar無線電機維護(修)能力或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無線電系統維護(修)者之證明文件。 甲公司提出與乙公司「無線電通訊系統設備年度維修保養契約書」如何審查確認?(確認是否分包) 以規格書「標準」審查得否?(例無線通訊頻寬) 28

29 二、基本資格-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如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迄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29

30 二、基本資格-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招標個案,未達「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規定之工程規模者,就營造業相關法令而言,尚無設置技術士之規定。(工程會 工程管字第 號函) 屬特許行業是否有必要?(例如專業營造業)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依個案需求,及技師法及相關技師簽證規定要求特定技師證明文件。 30

31 二、基本資格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二、基本資格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限制廠商現在已具備維修場? 限制廠商現已具售後服務能力?(圖書禮卷採購) 限制特定地區或與機關一定距離內廠商方可投標? 資訊軟體系統開發可否規定廠商人力須具相關證照?(例Cisco網路工程師國際認證、Java程式設計國際認證)

32 二、基本資格-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要求無退票紀錄證明為公告日後開立始為有效? 未申請使用票據之廠商,是否得向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申請出具其係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工程會 ) 獨資商號得否以商號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工程會 )

33 三、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年限>=5年,單次0~2/5、累計0~1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重複勞力,第一年預算金額) 投標須知要求「建築設計監造服務工作」之實績,如未敘明投標廠商每一項工作實績均係「設計及監造」,且如解釋為「設計及監造」,亦有悖公平合理原則 「曾完成設計並供應跨距80公尺以上中間無支撐之金屬圓頂主結構」實績,必要性!

34 三、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限公家機關或國內之實績?證明文件是否完成?
委託清潔服務履約期間三年,每年1000萬,特定資格如何訂定?(例: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1200萬,或累計金額不低於3000萬,得否?)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履約期間3年,服務費用3000萬,特定資格如何訂定?

35 三、特定資格-具有相當人力者。 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品管人員
得否限制該專業(或一般)人力需任職滿一定期間(譬如規定需任職滿一年)以上。(工程會 )

36 三、特定資格-具有相當財力者 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上限),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37 三、特定資格-具有相當財力者 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認定。
財務報告(表)包括:(一)會計師查核意見書(二)資產負債表(三)損益表(四)股東權益變動表(五)現金流量表(六)附註及附表(七)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八)其他揭露事項 會計恆等式:資產=負債+股東權益 淨值=股東權益 採37-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履約風險為全部採購總額) (保險公司得否為連帶保證工程會 )

38 三、特定資格-具有相當設備者 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需具備挖泥船一或二艘總馬力不低於一八000HP(含)以上。投標廠商使用之船機如非自有者,應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代之,其租賃期須配合本工程施工期限,並需法院公證。 廠商檢附船機「合作意向書」得否? 按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及注意細則60條規定

39 四、其他契約必要之點文件-押標金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押標金抬頭書寫招標機關簡稱? 押標金以公司或個人支票可否?

40 四、其他契約必要之點文件-押標金 廠商以現金繳納,投標文件內未檢附憑證,如何處理?
「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並非國庫支票,按國庫支票係由中央銀行之國庫存款戶支付,由財政部地區支付機構憑中央政府各機關所簽具之付款憑單簽發,是國庫專戶存款支票與國庫支票容有不同。 押標金有效期?(押保辦法第10、17、26條,投標文件報價有效期)

41 四、其他契約必要之點文件-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廠商聲明書得否以說明代替或補正? 投標廠商聲明書內容可釐清廠商與招標機關採購關係與否,實為採購投標時必備重要文件,投標廠商應一體適用且採購案所須附證件無區分自然人或法人。 聲明不實如何處理?(工程會 ) 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工程會 )

42 四、其他契約必要之點文件 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 提出替代方案時之原主方案(需招標文件允許投標時提出)

43 四、契約非必要之點文件 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 得向金融機構查詢廠商資金往來同意書 授權委託書
資格審查表或自主檢查表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印模單 原廠願意供貨證明文件 承攬工程手冊(工程會 ) 廠商無欠繳勞、健保等費用切結書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43

44 四、契約非必要之點文件 廠商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是否有效?如何規範?(工程會09600182563)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8條)
流標後重新招標,廠商得否以前次領標憑據投標?(工程會 )

45 規格之訂定 採購法第26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45

46 規格之訂定 工程會 號函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 工程會訂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注意招標文件定規格標或履約規格? 規格要求投標須檢附原廠正本型錄並加蓋代理公司及負責人章,可否? 46

47 規格之訂定 規格之訂定必須合理、公正、完整、普遍又不太瑣碎,並確保產品競爭性,難謂有幾家以上廠商符合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即無「限制競爭」,旨能鼓勵合格廠商踴躍報價,採購案也可達成適質、適價、適時、適量的目的。 應評估未來一定期間之適用性,再決定未來硬體採購決策所需的設備規格。 47

48 規格之訂定-同等品 細則第25條:本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同等品提出時機 投標時:招標文件允許 使用前 同等品適用時機(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49 規格之訂定-規格限制競爭 得否規定使用正字標記產品(工程會8814260) 正字標記之同等品認定(工程會09500426900)
指定3家廠牌是否可以?(工程會 ) 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工程會 ) 國外技術移轉來源廠商僅一家,而授權國內三家以上廠商投標?(視同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33條) 電話系統擴充及設備採購,得標廠商交貨時需附原生產廠商出具證明書,並載明本標案名稱? 指定旅遊地點可否?(工程會 )

50 規格之訂定-評選項目 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例 資訊服務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

51 價格文件-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 工程會899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89019420號函
採用旨揭三用文件者,可僅備一份附於招標文件,決標後則以廠商已簽章之原件及其影本繕製二份正本交由雙方收執,並以機關所持正本影印充當副本分送相關單位備用。 旨揭三用文件之附件,可包括投標須知、契約條款、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技術規格等文件。機關所持正本契約之附件,以原件為原則,其他正本、副本契約之附件可為影本。至於正本是否須逐頁蓋用騎縫章,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該三用文件所稱蓋章,指於該文件蓋章。如為避免契約文件被抽換,可由機關人員於繕製契約文件正本時逐頁簽名。

52 價格文件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 投標標價清單範本 臺中市政府標價文件範本

53 肆、複數決標-相關法規 細則第65條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用複數決標方式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招標文件訂明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 二、訂有底價之採購,其底價依項目或數量分別訂定。 三、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得依項目或數量分別繳納。 四、得分項報價者,分項決標;得依不同數量報價者,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並得有不同之決標價。 五、分項決標者,得分項簽約及驗收;依不同數量決標者,得分別簽約及驗收。 53

54 一、分項複數決標(品項不同) 複數依分項決標,不限制每家廠商得承攬一個以上品項,未決標品項續辦第二次招標。
複數依分項決標,限制每家廠商得承攬一個品項,未決標品項續辦第二次招標。 招標時限制投標廠商之得標區數應注意事項?(工程會 ) 甲、乙二家廠商各投不同區域,惟其支票經查為同一廠商繳納,機關如何處理?(工程會 )

55 一、分項複數決標家數規定(工程會 ) (一) 招標文件未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者,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時,應依本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開標。個別項目之報價廠商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達三家,除有本法第48條第1項各款情形不予決標外,有廠商符合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者,應行決標。 (二) 招標文件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者,個別項目應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時,方得就該項開標。開標後該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家數未達三家,除有本法第48條第1項各款情形不予決標外,有廠商符合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者,應行決標。

56 分項複數決標(規定分項封裝及分項投標) 廠商 項目 標價 優先減價 第1次減價 第2次減價 第3次減價 決標 甲廠商 A 800 750 B
1000 B流標 乙廠商 760 758 756 丙廠商 770 755 - 備註 底價A= B流標

57 分項複數決標(未規定分項封裝及投標) 廠商 項目 標價 優先減價 第1次減價 第2次減價 第3次減價 決標 甲廠商 A 800 750 B
1000 願以底 價承攬 B決標 乙廠商 760 758 756 丙廠商 770 755 - 備註 底價A=755 B=900

58 二、依數量複數決標(品項相同) 複數依數量決標,決標數量不足,續辦第二次招標,得保留限制每一家投標廠商上、下限數量。
複數依家數決標(每家廠商供應量相同),決標家數不足,續辦第二次招標,得標廠商得有不同決標價。 複數依家數決標(保留每家廠商供應量) ,決標家數不足,不再續辦並以實際決標家數承攬總預算金額,得標廠商決標價均相同。 一、標價預算得為單價或每家廠商預計金額,並以單價或每家廠商預計金額訂定底價。 二、押標金採一定金額。

59 複數依數量決標,決標數量不足,續辦第二次招標,得保留限制每一家投標廠商上、下限數量,其決標原則
(一)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未超底價之最低標,將按其所報標價及數量(以招標總數量為限)決標。倘其決標數量不足招標之總數量,將依序洽願按該決標價承作之其他合格標購足數量。 倘仍未購足招標總數量,招標機關得就尚未得標廠商中未超底價之最低標(標價與前述決標價不同),按可決標數量決標。如仍未購足招標總數量,再依序洽願按該最低標價承作之其他合格標決標購足數量。辦理結果尚未購足招標總數量時,若尚未得標廠商中有未超底價者,得按本節程序繼續辦理;否則按下列程序辦理。 (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或按前目之程序辦理結果,尚未購足招標總數量,而未得標廠商標價均超過底價時,招標機關得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由尚未得標廠商中之最低標優先減價乙次,若未超過底價,則按前目程序辦理; 2、若最低標優先減價乙次結果,仍超過底價,則由所有尚未得標之合格標比減價格(不超過三次),若比減結果最低標價未超底價或有其他未超底價之廠商,則依前目程序辦理; (三)依據前目程序辦理結果,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或尚未購足數量,而尚未得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底價,招標機關確有緊急情事時,得就該最低標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四)依據前目辦理結果,其尚未購足之數量,得依序洽願按該決標價承做之其他合格標購足數量。再尚未購足之數量,廢標。

60 複數依數量決標(保留每家廠商上下限供應量)
(萬) 報價 第一次減價 第二次減價 第三次減價 決標 甲廠商 200 0.94 乙廠商 150 0.93 丙廠商 100 0.91 丁廠商 0.96 戊廠商 0.97 備註 採購500萬個垃圾袋,招標文件規定個別廠商投標數量最少100萬個(下限)、最多200萬個(上限),底價1元/個 3部分決標 數量200 放棄減價 2部分決標 數量150 0.91 1部分決標 數量100 放棄減價 放棄減價 4部分決標 數量50 0.94 放棄減價

61 複數依家數決標(每家廠商供應量相同),決標家數不足,續辦第二次招標,得標廠商得有不同決標價,其決標原則
(一)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未超底價之最低標,將按其所報標價決標。倘其決標家數不足招標之總家數,將依序洽願按該決標價承作之其他合格標購足家數。 倘仍未購足招標總家數,招標機關得就尚未得標廠商中未超底價之最低標(標價與前述決標價不同),按可決標家數決標。如仍未購足招標總家數,再依序洽願按該最低標價承作之其他合格標決標購足家數。辦理結果尚未購足招標總家數時,若尚未得標廠商中有未超底價者,得按本節程序繼續辦理;否則按下列程序辦理。 (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或按前目之程序辦理結果,尚未購足招標總家數,而未得標廠商標價均超過底價時,招標機關得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由尚未得標廠商中之最低標優先減價乙次,若未超過底價,則按前目程序辦理; 2、若最低標優先減價乙次結果,仍超過底價,則由所有尚未得標之合格標比減價格(不超過三次),若比減結果最低標價未超底價或有其他未超底價之廠商,則依前目程序辦理; (三)依據前目程序辦理結果,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或尚未購足家數,而尚未得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底價,招標機關確有緊急情事時,得就該最低標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四)依據前目辦理結果,其尚未購足之家數,得依序洽願按該決標價承做之其他合格標購足家數。再尚未購足之家數,廢標。

62 複數依數量決標(每家廠商供應量相同) 廠商 報價 優先減價 決標 128 122 126 115 130 122.5 125 123 121
第一次減價 第二次減價 第三次減價 決標 甲廠商 128 122 乙廠商 126 115 丙廠商 130 122.5 丁廠商 125 123 121 戊廠商 127 118 備註 印刷採購,單價價乘以預估數量決標,預計決標3家,底價120萬元/家 放棄減價 1部分決標 放棄減價 115 2部分決標 放棄減價 3部分決標

63 複數依家數決標(保留每家廠商供應量),決標家數不足,不再續辦並以實際決標家數承攬總預算金額,得標廠商決標價均相同,其決標原則
(一)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未超底價之最低標,將按其所報標價決標。倘其決標家數不足招標之總家數,將依序洽願按該決標價承作之其他合格標購足家數。 倘仍未購足招標總家數,不再續辦招標並以實際決標家數承攬總預算金額。 (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招標機關得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由尚未得標廠商中之最低標優先減價乙次,若未超過底價,則按前目程序辦理; 2、若最低標優先減價乙次結果,仍超過底價,則由所有尚未得標之合格標比減價格(不超過三次),若比減結果最低標價未超底價,則依前目程序辦理。 (三)依據前目程序辦理結果,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招標機關確有緊急情事時,得就該最低標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四)依據前目辦理結果,其尚未購足之家數,則依第一目程序辦理。 例:委託超商代收停車費

64 複數依數量決標(保留每家廠商供應量) 廠商 報價 決標 3.90 3.80 3.70 3.60 3.50 備註 優先減價 第一次減價
第二次減價 第三次減價 決標 甲廠商 3.90 乙廠商 3.80 丙廠商 丁廠商 3.70 戊廠商 3.60 3.50 備註 委託超商代收停車費,採單價決標,底價3.50元/張 放棄減價 3.50 2部分決標 3.50 3部分決標 3.50 4部分決標 1部分決標

65 伍、結語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確然違反招標文件規定,但其情節實屬輕微,卻可能使決標結果迥異,影響不可不謂不鉅。
採購人員辦理採購,除非心存不正,否則多以奉公守法為念,而對於「圖利廠商」之責,尤為戒慎恐懼;因此,凡有裁量空間時,均持保守心態而寧嚴勿縱,而未考量比例原則。 投標者,乃民法上「要約」之意思表示,該意思表思若無民法所定無效之情形時,逕宣告意思表示無效(宣布無效標)實難謂正當。 65

66 講師:劉金龍 經歷:臺中市政府發包科科長 電話:04-22289111#11667
歡 迎 指 教 講師:劉金龍 經歷:臺中市政府發包科科長 電話: #11667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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