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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传染病监测及报告管理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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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传染病报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传染病网络直报监测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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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要点 了解传染病监测基本概念 熟悉传染病报告管理的工作要求 熟练掌握报告卡填报、审核技术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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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修订)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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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文件 国家CDC文件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006年版)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传染病网络直报质量督导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09〕391号)——对常规工作的一次梳理 国家CDC文件 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2005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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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管理的工作规定 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 执行首诊负责制,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
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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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管理的工作规定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履行传染病报告职责的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主要是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 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人员为责任报告人,主要是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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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管理的工作规定 依法报告的传染病病种:3大类39种
依法报告的传染病,由责任报告人负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下简称传染病报告卡),由责任报告单位负责组织录入报告卡信息,由县(区)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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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管理的工作规定 村医疗机构向实行网络直报的乡(镇)医疗机构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备注”处注明其机构名称。
乡(镇)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网络直报。对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应按照规定报告时限将传染病报告卡报告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直报。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实行网络直报。 铁路、民航、新疆建设兵团、农垦等行业的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传染病报告卡,有条件的可与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协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网络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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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39种法定传染病 甲类(2种) 乙类(26种) 丙类(11种) 鼠疫、霍乱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其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和肺炭疽按甲类管理。 丙类(11种)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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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依法报告病种及要求 卫生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上述病种以外的其它传染病。 其它暴发、流行、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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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分类 病例分类1: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五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阳性检测仅限采供血机构填写。 病例分类2:分为急性、慢性和未分型: 乙肝、丙肝、血吸虫病应分为急性和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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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分型 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 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
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 梅毒分为Ⅰ期、Ⅱ期、Ⅲ期、胎传、隐性五类 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 肺结核分为涂(+)、菌(-)、仅培阳和未痰检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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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时限 应于2小时内进行报告的有: 提醒:其它急性传染病发生死亡时应高度关注!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 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 某种传染病就诊数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或流行; 历史上未曾出现或本地罕见传染病; 数天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不明原因的急性疾病。 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 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提醒:其它急性传染病发生死亡时应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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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时限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 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如卫生部下发新的文件或法规对报告时限作出调整,则按最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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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填报 卡片填报 采用统一格式,A4纸印刷,钢笔或者圆珠笔填写,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填报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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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填报 卡片编号: 方法一:由预防保健科自行编号,方便内部管理。如:年份+科室代码+流水号。
方法二(推荐):网络直报后将系统自动生成的卡片编号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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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填报 报卡类别:1.初次报告、2.订正报告。订正诊断或发生死亡时,必须进行订正报告,重新填写一张传染病报告卡,并在卡上标注“订正报告”。 死亡病例的报告必须是因患传染病死亡的病例,患传染病但因意外或因非传染病死亡时,不需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患儿家长姓名:14 岁以下(含14 岁)儿童的家长姓名必填。 身份证号:尽可能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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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填报 出生日期:应详细填写出生年月日(公历)。
实足年龄:出生日期与实足年龄,只选择填写其中一项。出生日期不详时才填写实足年龄。 年龄单位默认为“岁”。 大于等于1个月、不满1周岁的,填写月龄,年龄单位选择“月”; 不满1个月的填写日龄,年龄单位选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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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填报 工作单位:填写患者发病时所在工作单位的名称。 幼托儿童、学生、干部、工人、民工、教师、医务人员的工作单位必填;
学生、幼托儿童要详细填写发病时所在学校、幼托机构单位名称及所在班级名称; 注意统一采用其标准名称,不能用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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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填报 联系电话:尽可能填写,填写可与患者保持联系的电话号码,以便追踪、核实和随访。14 岁以下(含14 岁)儿童必填。
病人属于:用于标识患者常住地址(居住时间≥6月)与报告单位的相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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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填报 现住地址:病例发病时实际居住的地址,可以是家庭地址,也可以是寄宿地址或宾馆、旅店。——方便随访
要求:县级及以上,现住址国标不能填报“不详”。 设置地区查找功能,可通过县区名称查询到所在省份、地市,或通过乡镇/街道名称查询所在省、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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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填报 系统根据国标编码自动生成现住详细地址后,可继续手填村/街道门牌号等,按照国标编码生成的详细地址部分不允许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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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填报 职业:目的是为了在汇总时发现传染病可能的高发职业。
若病人的职业同时符合卡中一种以上职业时,选择原则是:①选择主要职业;②选择与该病发生和传播关系较密切的职业;如饭店服务员,不选公共场所服务员,选择餐饮食品业。 个体经营者应根据其经营活动的行业,选择相应的职业; 未列入本卡的职业选择“其它”,并明确填写具体职业,如警察、和尚、劳教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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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填报 病例分类1: 临床诊断: 脊灰、HIV、涂(+)、仅培阳不可填报; 实验室诊断:菌(-)、未痰检、AFP 不可填报;
病原携带者:仅霍乱、脊灰、乙肝、伤寒、副伤寒、间日疟、恶性疟可填报。 阳性检测:仅限采供血机构填写,只有病种是HIV时病例分类才能选择阳性监测。采供血机构只能对发现的两次初筛阳性的HIV进行“阳性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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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填报 另外,现行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中相关规定: 鼠疫、乙肝、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间日疟、恶性疟无临床诊断病例。
病毒性肝炎(未分型)、菌(-) 、疟疾(未分型)无实验室诊断病例。 甲肝、戊肝、新生儿破伤风、间日疟、恶性疟、流行性感冒、其它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无疑似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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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填报 病例分类2:分为急性、慢性和未分型。 乙肝、丙肝、血吸虫病的病例分型为必填项; 其他疾病均默认为“未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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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填报 发病日期: 填写病人在本次就诊疾病开始出现症状的日期。 不明确时,填就诊日期。 病原携带者填写诊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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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填报 诊断时间:必须精确到小时。 初次报告时,填写初诊的时间。
诊断时间不能早于发病日期,不能晚于医生填卡日期、当前录卡时间/订正报告时间 。 病例诊断变更时(任意病种变更和诊断分类变更),填写新的诊断时间。系统将记录订正报告时间(即进行订正操作的时间,原有诊断时间保存在后台备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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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填报 病例诊断变更: 同一病种由临床诊断订正为实验室诊断,可不更新诊断时间。
疑似病例 确诊病例:疑似订正为临床诊断或实验室诊断 一种疾病 另一种疾病:麻疹订正为风疹、淋病订正为非淋 传染病的一个病种 另一个病种:菌(-)订正为涂(+) 同一病种由临床诊断订正为实验室诊断,可不更新诊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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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填报 疾病名称:法定传染病在诊断的病名前打√,非法定传染病在“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栏目内填写具体疾病名称。
病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传染病时应分别报卡。 网络直报时,其它传染病中的“其它”、其他疾病,必须详细注明疾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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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填报 订正病名:填写订正前所报告的疾病名称。
备注:填写以上各项内容不能涵盖且需特别注明的信息,如说明传染途径、传染病病例订正为其它疾病的病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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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填报 慢性传染病的报告原则:
医疗卫生机构在做出乙肝、肺结核、艾滋病、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诊断时,如已知该病例曾经作出诊断并被报告过,则本年度可不再进行报告; 如对该病例的报告情况不清楚,或在同年内多次接诊的该类病例(包括复发病例),则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报告,再次就诊且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时则可不再进行报告。 发现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不进行网络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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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审核 目前审核工作现状 及时性大幅提高 卡片完整性提高 重卡减少 存在的问题 审核工作形式化:打勾——误报、错报
往往仅关注表面:项目只要填全就行 对报告标准的把握不到位,报告病例类型不正确 一些信息无法掌握:诊断符合情况、病人属于、年龄、职业等 专病报告要求不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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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审核 审核工作需注意的内容 责任报告单位对其填报信息的内部审核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报告信息的审核和浏览
医生自查、提交 预防保健科复查、报出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报告信息的审核和浏览 县区疾控中心审核、确认 每日不少于四次 需进一步核实的情况 查重 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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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审核 责任报告单位对其填报信息的内部审核 审核方式:卡片逐项审核 审核方法: 逐张逐项审核(新报告卡片和订正卡片)
导出卡片信息(Excel),对卡片进行浏览审核(近期报告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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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审核 审核内容: 发现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情况时,及时通知报告人核对;对重复报告的卡片进行标注,不再进行网络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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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审核 发现以下情况时,建议立即对报告信息进一步核实: Ⅱ.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Ⅱ.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Ⅲ.发现同一种急性传染病在同一自然村、街道、集体单位(场所)一日内出现3例及以上,或一周内出现5例及以上。 如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属实,应于2小时内对报告信息进行网络直报,同时电话报告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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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审核 查重 查重页面的条件设置中,终止时间默认为当前日期,当前日期为1-3月份时,开始时间默认为终止时间往前推3个月,当前日期为4月之后时,开始时间默认为当年度1 月1 日;终止时间和开始时间可修改,但终止时间不可晚于当前时间; 查重结果:重卡列表页面增加卡片ID,在每张卡片后面操作框增加“删除”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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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审核 查重 同一人在本年度内得同一传染病2次及以上时,不作为重卡删除,建议在病人名称后面加2、3等序号。
同一报告单位多次报告导致的重卡,由本单位或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删除;不同报告单位共同报告导致的重卡,由病人常住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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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审核 对系统提示的可疑重复报告卡片进行核实,对误报、重报卡片应在备注栏简要说明原因并及时删除。
默认查重条件: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病种、现住址国标;善于利用系统模糊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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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审核 质量统计模块中的重卡统计报表,查重查询条件为: 年龄(±2岁)、 姓名(姓/名分开查重,“姓”字与“名中一个”字一样)、
性别(一样)、 职业(一样)、 病名(一样)、 现住址国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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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审核 发现重卡后,保留唯一传染病报告卡的处理原则是:同一报告单位多次报告或不同报告单位共同报告同一病例的传染病报告卡片时,为方便病例信息的及时订正,保留诊疗管理病例医疗机构(一般是诊断级别较高的医院)所报告的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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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审核 删除:卡片删除时必须填写删除卡片原因:1. 重卡(卡片 ID,指与要删除的卡片相重的保留下来的卡片ID )2. 其他。
已删除卡保留记录,为蓝卡,未审核的已删除卡不能恢复,已审核的删除卡可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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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审核 法定传染病诊断变更时需重新审核:法定传染病的病例分类变更、疾病名称变更时需重新审核,并更新订正终审时间(原卡的审核时间保存在后台备份中)。 非法定传染病 法定传染病:水痘订正为风疹 法定传染病 另一种法定传染病:风疹订正为麻疹 艾滋病病种变更:HIV 艾滋病 病毒性肝炎病种变更:甲肝 乙肝 疑似病例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订正为临床诊断或实验室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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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的审核 对于调查核实现住址查无此人的病例,应由属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订正为地址不详。
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并对所发现的传染病报告卡错误信息或排除病例及时订正。 年终病例信息的统一订正,直接影响年度统计数据。 若订正由疾控中心作出,订正个案信息的同时,应及时告知相关医疗机构,备案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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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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