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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82-288) 新北市101學年度 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 相關法規與實務案例研習 【人事主任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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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 師 游 世 郎 學 歷 師專、師院、法律研究所、司法官檢定考試及格 現 任 新北市板橋區新埔國小教師 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 2 屆委員 輔仁大學、華夏技術學院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經 歷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3、4、5、6、7屆委員 第4屆主席 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 1 屆委員 淡江、華梵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臺北縣政府所屬學校教師特別醫療審議委員會委員 聯 絡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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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架構 召集人--教育局長 執行秘書-國小教育科科長-秘書室主任 幹事---專員(法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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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者…………………1人 律師………………………4人 法律專業教師代表………2人 主管機關代表……………2人 教師組織代表……………2人
申評會委員:21人 教育學者…………………1人 律師………………………4人 法律專業教師代表………2人 主管機關代表……………2人 教師組織代表……………2人 九大區未兼行政職老師…9人 私立中學代表……………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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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著 ㄧ、 臺北縣政府出版 教師申訴案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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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著 二、 碩士論文 教師申訴評議過程之研究─ 以臺北縣高中職以下學校教師申訴實務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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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著 三、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編印 101年新北市教師申訴案例評析與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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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 講 主 題 一、教師權利與義務 --- ◎從申訴案例談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教育職場上教師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從教改潮流中看校園問題 ◎教師導護工作相關法律問題 二、教師行政救濟 ----- ◎申評會角色功能與運作實務簡介 ◎教師申訴案例評析及實務研討 ◎談「評議教師申訴案件之程序與實質」 三、教育法規與實務---- ◎行政程序法在教育現場的運用 ◎教師甄選作業法規與案例 ◎教評會運作、任務及教評會委員之法 律責任 ◎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 ◎教師成績考核程序暨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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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 講 主 題 四、會議規範--◎開會的技巧與藝術 ◎議事規則介紹 ◎會議的運作理念與原則 五、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談教師輔導技巧與管教權限 ◎老師輔導管教的法律基礎 ◎常見校園霸凌問題與案例研討 ◎如何管教學生?談教師管教權 ◎Children see children do— 談正向管教與預防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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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 講 主 題 六、教師會與教師工會---◎十字路口的抉擇 七、教師輔導知能研習---◎學生人權與法治教育 八、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知能、行政處置- ◎認識性騷擾與救濟程序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實務探討 ◎不適任(性侵、性騷)教師案例之分析 與檢討 九、校園危機處理 ◎教師應具備危機事件處理的法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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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 座 教育部------教師甄選作業種籽師資、疑似不適任教師 處理機制種籽講師 大專院校----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私立輔仁大學、世 新大學教職員工教育訓練、實踐大學師資 培育中心講師 新北市政府-國中小候用校長儲訓班、國中小候用主任 儲訓班、校長會議、教務主任會議、人事 主任班教師成績考核程序暨作業議事規則 、人事法規及個案研習班、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置初階專業培訓計畫、 教師輔導知能研習基礎班、進階班分區校 長會議、分區人事人員會議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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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 座 臺北市政府-高職學務工作-推動校園正向管教-教師 正向管教知能研習高級、中等學校校務發 展研討會講師 基隆市政府-基隆市 100年度申評會「評議教師申訴案 件的程序與實質」研習講師、基隆市學務 主任及生教組長工作傳承研討會講師 泰山文化基金會-生命教育教師研習-正向管教、友善 校園講師 各縣市政府中、高級申訴業務研討會講師 各縣市高中職、國中、國小教師進修研習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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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諮詢處理之案件: 行政懲處:解聘、停聘、不續聘、四條二款、四條三 款、曠課曠職、體罰、兼差兼職、事病假、公傷假、 行為不檢、教學不力、訴願、公務員復審、申訴、財 產申報、…… 民事案件:侵權行為、契約爭議、支付命令、強制執 行、保證、著作權、互助會、所有物返還、離婚、監 護、夫妻財產、遺產繼承、商事案件、公寓大廈案件 刑事案件:洩密、妨礙公務、誣告、偽造文書、強制 猥褻、傷害、性騷擾、妨害自由、侵入住居、竊盜、 贓物詐欺、妨害電腦使用、通姦、毀謗、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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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 一、幫助詢問者看問題 --從行政立場或教師立場 二、找到最有利於教育本質的方式 三、找到最有利於詢問者的方式 四、能「立」能「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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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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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重點 101 年5 月30 日 教育局 101年度第 21次局務會議: 「本局宣示自 8月起全面處理不適任 教師。」 從新進教師、初任主任、教務主任會 議、人事主任會議與校長會議,舉辦 一系列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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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重點 談法律層面的問題 如何處理不適任老師 實務與技術層面 救濟制度的審查觀點 實際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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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101年7月27日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02號解釋文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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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響不適任教師之工作權或權益, 會極盡全力反撲,從法律、政治、 人情、暴力、利益…… 2.法律層面站得住腳,包括程序與實 質,其他層面就不是問題。 3.人事人員應該做專業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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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受教權vs教師工作權 思考點 教育的本質 學生的權益 法治的觀念 學生權益>教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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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適任教師對教育現場產生的影響 (一)不適任教師的存在,會影響 學校氣氛、學生學習 社會觀感、經營威信 (二)木桶理論、破窗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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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受詢問的案例與行政法概念釐清 (一)應:強制規定。 得:訓示規定。 不得?不得為?不宜? 不應為?應得為? (二)行政處分:做成後,向後生效 撤銷:自始無效、溯及既往 終止:向後生效、不溯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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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受詢問的案例與行政法概念釐清 (三)考核會開完,有沒有口頭警告? (四)前功抵後過? (五)以上、以下、超過、未滿? (六)一行為二罰、二行為一罰、一行為一罰 ? (七)提申訴後,會懲處更重? (八)要老師自己證明沒有打學生? 要老師自己證明沒有教學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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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受詢問的案例與行政法概念釐清 (九)以延長病假或留職停薪規避不適任? (十)教評會委員人數,不符未兼行政職或性別 比例時?
(十一)會議規範:提案-附議-討論-表決 例如:對A老師要做年終考核時 提案:例一 A老師不符合四條一款--負面表列 例二 A老師符合四條二款----正面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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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受詢問的案例與行政法概念釐清 (十二)憂鬱症是不是精神病? (十三)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緩刑與無罪 案件,是不是都屬於行為不檢? (十四)教評會、考核會、性平會與性工會 程序,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 (十五)行政程序行為可否提出救濟? (十六)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於主管機關 核准生效前,可否提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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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受詢問的案例與行政法概念釐清 (十七)教評會與成績考核決議結果,可否 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 (十八)申訴人申訴有理後,原措施學校或 機關可否提起行政訴訟? (十九)主管機關的行政命令,是否可以拘 束申評會? (二十)性平會的調查報告程序若無瑕疵, 是否可以拘束申評會? (二十一)申請閱覽卷宗應否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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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不適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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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二、類型: 三、徵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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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斷方式與標準---教學不力 教師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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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教學不力或
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 仍無改善者。 三、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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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七、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八、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 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 ,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 為者。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十一、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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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斷方式與標準------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 只要行政機關沒有下列情事,教師提 救濟就會被駁回,提訴訟就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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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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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態與立場- 正向面對、坦誠接受與依法處理 (一)不能只是一昧處理,應顧及法律問題 訴訟程序保護壞人V正當法律程序。 (二)恨得牙癢癢,仍應遵照程序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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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長與行政團隊的認知 (一)以學生受教權益為優先 (二)堅持教育本質 (三)幕僚應貫徹主管合法意旨 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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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長與行政團隊的認知 (三)幕僚應貫徹主管合法意旨 1.教評會 當然委員:校長、家長會、教師會 票選委員:教師、兼任行政教師 2.考核會 當然委員:教務、學務、輔導、人事、 教師會 3.外聘委員 不適任輔導委員、性騷擾調查委員、 申復審議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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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長與行政團隊的認知 (四)目的 1.向上提升或向下沉淪 2.不適任變適任 3.無藥可救 4.法令技術性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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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師師相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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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成績考核 教師自律 v. 師師相護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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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年終考核 四條一款,八目需全符合: 四條二款,五目需全符合: 四條三款,符合其中一目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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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新北市申評會評議過的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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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權利,即有救濟;有救濟,才是權利。
二、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三、特別權力關係的檢討與解構 人民之訴願權與訴訟權不得僅因其身分或職 業關係而受限制 (釋字187、430) 四、84年8月9日「教師法」公布-公教分途 五、行政救濟四項功能 解決公法上爭議、保障人民權益、 維持法規正確適用,塑造行政程序之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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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過程-標準化評議過程 教師申訴評議過程之研究— 以臺北縣高中職以下學校教師申訴實務為中心 ( 碩士論文) 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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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專業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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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法 第 16 條 (教師的權利)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 定,享有下列權利:
教 師 法 第 16 條 (教師的權利)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 定,享有下列權利: 六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 則享有專業自主。 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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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請假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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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校 第13條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 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 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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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休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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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中出國 請假虛偽不實 第 15 條 未辦請(補)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 假 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 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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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任關係:解聘、停聘與不續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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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不檢案例 教師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者 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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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學不力案例 教師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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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性侵害與性騷擾案例 教師聘任後除有法定情形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 不續聘: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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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 條第1項第3、4款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 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略 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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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係言語、文字、動作,甚至非言語之各 種表示型態,只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意涵, 且令接受者感覺不舒服、不歡迎此類言行舉止, 即屬性騷擾行為。 性騷擾之認定標準,係以接受者之主觀感受 而定,而非以行為人之主觀感受為主。簡言之, 是否構成性騷擾,應著重於被害人所受影響之層 面,而不論究加害者有無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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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當事人意願或不受歡迎,乃是性騷 擾行為之主觀要件,亦即行為人所為之行為 ,倘違反被行為者之意願或不受被行為者歡 迎均屬之,非以行為人主觀看法為準據,縱 使行為人主觀上並不認其行為不受歡迎或違 反被行為者之意願,亦成立性騷擾行為;惟 性騷擾成立與否,仍需綜整客觀事實加以判 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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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績考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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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年終考核 第 5 條 限制規定 第 6 條 平時考核 第 7 條 功過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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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輔導與管教案例 -是體罰還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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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說: 教師都受過專業訓練,難道分不清體罰 與處罰?! 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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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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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額與資遣教師 (二)介聘成功不去報到 (三)教師進修核備與核准 (四)兼差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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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之相關法規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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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利與義務基本法令 1.教師法 (101年01月04日) 2.教師法施行細則 (93年01月20日) 3.教育基本法(100年11月09日) 4.國民教育法(100年11月30日) 5.國教法施行細則(100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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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利與義務基本法令 6.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00年11月30日) 7.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99年04月07日) 8.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101年04月24日) 9.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101年07月10日) 10.教師請假規則(101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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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與救濟法令 1.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100年09月28日)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8年02月04日) 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101年04月05日) 4.會議規範(54年7月20日內民字第178628號公布施行) 5.行政程序法(9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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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與救濟法令 6.國家賠償法(69年07月02) 7.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88年09月29日) 8.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 項教育部 台人(二)字第 號函 9.政府資訊公開法(94年12月28日) 10.訴願法(101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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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別意識法令 1.性別平等教育法(100年06月22日) 2.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94年06月13日) 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101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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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別意識法令 4.性別工作平等法(100年01月05日 ) 5.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101年04月23日) 6.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97年07月08日) 7.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97年07月10日) 8.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97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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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別意識法令 9.性騷擾防治法(98年01月23日) 10.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95年01月25日) 11.性騷擾防治準則(95年01月27日) 12.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95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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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法令 1.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已廢止,授權各校自訂) 2.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3.留職停薪、縣內外介聘要點、進修、提敘 各校經校務會議所通過的內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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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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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一、師對師性騷擾可否委由性平會調查? 承辦單位是人事室或學務處? 不服性騷決定書應向誰提救濟? 二、性騷擾申復提出時點為何? 因性騷擾被解聘,申訴提出時點為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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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 §31III之處理結果,包含解聘生效。 需先向學校提申復(性騷成立+解聘生效),不 服時,再提申訴。若誤提申訴,應移轉管轄。
96年1月24日臺訓(三)字第 號函 96年5月7日臺訓(三)字第 B號函 101年2月24日臺訓(三)字第 B號函 性平法 §31III之處理結果,包含解聘生效。 需先向學校提申復(性騷成立+解聘生效),不 服時,再提申訴。若誤提申訴,應移轉管轄。 101年4月9日臺訓(三)字第 號函 最高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會議,解聘成立是 行政處分也可以提申訴。所以修正前三份函釋, 不用等解聘生效,也可以提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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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教育部相關函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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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台人 ( 二 ) 字第 號函 教師因涉刑事案件,於未判決前確定前,學校應本於 權責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進行程序及實體查 證,並以書面記載調查事實、證據及程序等事項,再 依法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如作成解聘、 停聘或 不續聘之決議後,並應依程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不得藉故拖延。 性別平等教育法30條第6項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 同法第35條第2項「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 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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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台訓(三)字第 號書函 屬教師私德爭議案件(如遭檢舉婚外情或與18歲以 上學生發生師生戀等),請學校仍應依教師法之精 神,循相關機制調查。若委請性平會調查,應經學 校性平會同意,性平會並應將調查結果還送學校續 處。如經查證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者 ,仍應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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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3個月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是否適用處理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100年3月10日臺國(四)字第 號函 未滿3個月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若涉有教師法 第14條第1項第8款情事經查屬實,雖由校長予以解聘 ,仍需就其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 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查證及輔導等處理程序,參酌「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第 貳、二點辦理,以求周延,至輔導之期程由各縣市政 府依其聘期之長短,本權責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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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6年10月16日台人(二)字第 號書函 查教師法第14條第 1項各款係規定教師解聘、停 聘或不續聘事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第6 條平時考核獎懲範圍依法秉權責 檢討已循教師法規定程序辦理解聘、停聘或不續 聘,…,同一事由已無重覆辦理平時考核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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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具體事實】? 教育部 台(87)人(二)字第 號函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具體事實」之認 定及相關疑義。 查教師法第十四條之立法意旨,係對教師聘任之消極 條件予以規範,同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具體事實」 ,係指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事實存在, 至何種事實足以認定該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以事涉個案事實認定問題,且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具有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評會委員一定比例 之決議,準此,似宜由教評會就個案具體事實(經查 證屬實,有人、事、時、地等資料)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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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稱「有關機關」疑義 教育部 台(88)人(二)字第 號書函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 私立學 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 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錄取學生、 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 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 。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審酌上開解釋,私立學校於處理所屬教師言行是否有 損師道事宜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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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係屬「私法契約」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六七號裁定 :台北醫學院案 私立學校聘請教師係屬私法上之契約關係, 學校當局之不續聘並非行政處分,如在約定 期限屆滿後不續聘者,該教師如有不服,應 訴請普通法院審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觀 之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二八號解釋意旨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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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約既為行政契約,教
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即得 提起行政爭訟。反之,私立學校聘請教師係屬 私法上之契約關係,對於學校之解聘、停聘或 不續聘之決定,教師如有不服,不願申訴或不 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應訴請普通法院審 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參見最高行政法院92 年裁字第929號裁定、94年裁字第19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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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教學不力】? 教育部88.9.8台(88)人(一)字第 號函 查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 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八、教 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 重大者。」復查同條第三項規定:「… 。其已聘任者 ,除有第七款情形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依上開規定,教師教學不力是否達到解聘、停聘 或不續聘之程度,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酌認定 。至若為避免執行上產生爭議,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 機關要求協商教師會訂定相關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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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涉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1項各款情事 ,得否以辭職方式辦理等疑義 教育部 台人 ( 二 )字第 號函 教師涉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項各款情事,學 校應就該師所涉個案具體事實,確實檢討速予 查明是否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再衡酌得 否同意其辭職,避免產生教師涉有解聘、停聘 或不續聘之事由,藉辦理辭職規避責任復轉他 校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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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學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得否作成停聘之決議疑義 教育部 台人(二)字第 號函 教師如涉嫌行為不檢、或有性侵害或性騷擾等情 事,情節重大,惟尚在調查中,宜以停聘之方式 處理;如已調查完成,由學校教評會就個案具體 事實(經查證屬實,有人、事、時、地等資料)究 明後,依解聘或不續聘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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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請各校配合於2個月內
完成不適任教師審議程序 教育部 台人 (二 ) 字第 號函 為避免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怠於處理教師停聘 、解聘、不續聘之案件,損及學生受教權,爰 請各校於知悉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 情事之日起,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宜於2個月內 完成審議,並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善盡督導 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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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球員兼裁判 教育部99年8月30日台訓(三)字第 號書函 查申復之程序係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所規定之救濟 程序,惟原法條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尚無規 定申復之處理程序,考量迴避原則,避免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有球員兼裁判之慮,教育部 建議參考作法如下: (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 校處理結果不服提出申復時,本府前以98年11月25日府 教學字第 號函示由訓導處(學生事務處)為 申復受理窗口,應即循行政程序簽組審議小組進行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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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球員兼裁判 教育部99年8月30日台訓(三)字第 號書函 (二)前項審議小組由三或五人組成,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 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 數三分之一以上。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建議由小組成員 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三)調查小組及權責單位成員(含性平會委員)應迴避審議 申復。 (四)視申復案件之需要,得請申復人列席審議會議,給予申 復人充分說明機會,並得邀請學校相關業務、該案件性 平會調查小組成員或相關委員列席說明。 (五)申復審議結果由收件單位循行政程序簽復申請人及行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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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球員兼裁判 性平會委員若也屬教評會委員,在教評會中 是否應迴避? 性平法第3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性平會完 成調查報告提交學校並依權責應由教評會處 理時,教評會原則上亦應參酌該調查報告議 處,其事實認定,應準則第23條第1項規定, 更明定應依調查報告,二者性質上並無衝突 ,爰二者之成員似未有必不得有相同者之要 求。
91
柒、教育部 台人 (二)字 號函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92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1.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不適 任教師之處理更為周妥,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為不檢 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第七款經 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及第八款教學不力 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 重大情事者,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下列 流程辦理。
93
行為不檢:察覺期→ × → 評議期→核定 精神疾病: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核定 教學不力: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核定
94
【行為不檢】教評會會議紀錄相關資料、具 體事實表。 【精神疾病】學校教評會會議相關紀錄、合 格醫師開立之患有精神病診斷 證明書。 【教學不力】教評會會議紀錄相關資料、具 體事實表、教師經輔導後仍無 改進成效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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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成績考核委員會與教師評審委員會
96
一、成績考核與聘任關係的定性
97
(一)內部自治管理事項 1.成績考核不是行政處分,不可提訴願、不可提行 政訴訟(釋字第243號、第266號解釋) 2.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僅限於「已確定之成 績考核結果,依據法令規定為財產上之請求而遭 拒絕者」而言。(釋字第266號解釋) 3.平時考核具有懲處性質,年終考核是綜合評量的 結果並非「罰」,尚無一事二罰之疑義。 教育部98年10月2日台人(二)字第 號函 4.適用行政程序法。 5.非行政處分→僅能提申訴→依性質再提行政訴訟 或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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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處分 1.解聘、停聘與不續聘是行政處分 2.釋字684號: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應許提起行 政爭訟。 3.適用行政程序法。 4.行政處分→申訴/訴願(雙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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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會與教評會差異比較
100
三、考核會與教評會懲處類型
101
(一)教師成績考核 1、第6條平時考核: 申誡、記過及記大過 2、第4條年終考核: 四條一款、四條二款及四條三款
102
案例: 甲老師體罰學生、家長有驗傷單 記大過 (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五)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記過
(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 害。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申誡 (七)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八)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 善仍未改善。
103
3、成績考核委員會運作流程圖
104
(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 1、法定類型 1一年以上徒刑、2貪瀆或通緝、 3性侵害判刑確定、4停、休職、 5褫奪公權、6禁治產、8精神病、 10性平會確認性侵屬實、11行政掩蓋 2、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類型 7行為不檢、9教學不力
105
教師法施行細則 §16 定義不同 一、解聘 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解除聘約者。 二、停聘 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暫時停止聘約 關係者。 三、不續聘: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106
申訴有理時,效果不同 若申訴有理時,恢復聘任關係及補發薪資 一、解聘、不續聘 學校應自原解聘或不續聘執行之日起繼續聘任,並補發 該段解聘或不續聘期間薪資。至補發薪資之內涵,因原 遭解聘或不續聘教師於該段解聘或不續聘期間仍有不到 公不服勤之事實,該段原解聘或不續聘期間薪資之補發 ,不合發給各項加給,應僅含本薪(或年功薪)一項。 二、停聘 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回 復聘任關係,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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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評會運作流程圖--- 與考核會相互運用流程圖
108
懲處前,要先召開教評會還是先召開考核會?
教育部 88年6月24日臺(88)人(二)字第 號函 88年8月6日臺(88)人(二)字第 號函 96年10月16日台人(二)字第 號函 教師法第18條 教師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 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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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教師的義務)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 健全人格。 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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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 教育活動。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 料。 九 擔任導師。 十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 定之。
111
一、教師成績考核,就範疇及程度而言,與教師法第 十七條內涵未盡相同,教評會職掌與成績考核委 員會權責各有不同。 二、教師平時考核若有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情事 ,應即依教師法第十八條規定,由教師評審委員 會評議,如評議結果認為需予以行政懲處或列入 年終考核之參考時,則交由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 。 三、至教師平時考核或年終考核,若無涉教師法第十 七條情事者,無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議。
112
第14條第3項前段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 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一年以上徒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貪瀆或通緝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判刑確定。……………………性侵害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 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停、休職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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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第3項前段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 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禁治產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行為不檢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 情節重大。…………………………………教學不力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 屬實。…………………………性平會確認性侵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 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 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 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行政掩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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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第3項後段 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精神病)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 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性平會確認性侵屬實)情形者, 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性侵害判刑確定)或第十一款 (行政掩蓋)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
115
第14條第4項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 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 實者,由服務學 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
116
停 聘 項 目 1 項 效 果 目2 性騷擾 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 行為不檢 性侵害 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 性平會調查屬實
項 效 果 目2 性騷擾 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 行為不檢 性侵害 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 性平會調查屬實 停 聘 需教評會決議 需教育局核准 不需教育局核准 【可否自行撤銷?】 解 聘 不需教評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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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自始無效、溯及既往 終止:向後生效、不溯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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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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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處理流程圖 二、調查小組之任務與決議效力 三、性平會之任務、決議與建議效力 (一)情節輕微 (二)情節重大
120
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5條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 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之調查報告。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9條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事件管轄學校 或機關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 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
121
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教育部92年11月19日台人(二)字第 號 函:「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致有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情事,學校已依規定 成立『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之委員會或調查小 組予以調查,因此教評會審議時應尊重上開機制 之專業判斷及調查結果。」是以,學校各級教師 評審委員會就本案事證之調查與處理應尊重「性 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之專業判斷及調查結 果。
122
拾、救濟單位審查案件的重點-- 以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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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過程:違法V合法性-正當法律程序 二、實體決定:不當V合目的性
申評會評議申訴案件之重點 程序不備 實體不論 一、程序過程:違法V合法性-正當法律程序 二、實體決定:不當V合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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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校長性侵免職案 台中老師性侵男童案 二審駁回家長 國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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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過程 違法V.S合法性-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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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適法: 1、委員人數: Q:校務會議能議決的事項有什麼? Q:候補委員要幾位? Q:委員有無代理權問題? Q:委員名單要公告? 教育部 98年8月12日台人(二)字第 號函 99年10月21日台人(二)字第 號函
127
(一)組織適法: 2、性別比例: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9條第1項 第16條第1項 第30條第3項
128
(一)組織適法: 3、當然委員: 當然委員資格: Q:教評會若有主任代理校長? Q:教師會沒有運作時,可否以簽呈去除, 增加票選委員? 票選委員資格:本校教師 Q:可否由校務會議限制委員票選資格? Q:選舉過程如何舉行?同票時如何處理? 教育部 臺人(二)字第 號
129
(一)組織適法: Q、選舉過程如何舉行?同票時如何處理? 會議規範 92條(辦理選舉人員) 97條(開票及宣布結果) 94條(單記法、連記法及限制連記法) 選舉得採單記法、連記法或限制連記法。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一次選舉名額在二名以上者以採連記法為原則;在三名以上者,得採限制連記法,其連記額數以應選出人總額之過半數為原則。 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增列第4項,明定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產生,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投票票選產生之
130
(一)組織適法:選舉委員問題 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推)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 議決 。 限制連記法,例如選舉委員總數:13人 會議規範第94條: 勾選超過1/2,才算有效票,必須勾選7人以上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第2項: 勾選1/2以內,都算有效票,勾選6人以下
131
Q:被退回重核,應由舊委員或新委員考核?
(一)組織適法: 4、未兼行政職委員:但書 教評會§ 3 考核會§ 9 5、主席:當然與互推。(台南、一年、 罷免主席:選推舉或法定) 6、任期繼續:屆期不繼續原則。 Q:舊委員可否考核新年度案件? Q:新委員可否考核舊年度案件? 【教育部 臺(88)人(二)字第 號】 Q:被退回重核,應由舊委員或新委員考核?
132
(二)受告知權 (三)說明理由義務 (四)迴避 行政程序法: §32、§33 教評會辦法: § 7、§ 8 考核辦法: §18 Q:調查小組與考核委員重疊時? Q:如何處理主席的考績? Q:迴避票數計算?
133
(五)陳述意見 一、教育部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台人二字第 C號函示 行政程序法:§102、§103、§104、 §105、§106 教評會辦法:§10 考核辦法:§20 性平法:§22 書面通知記載(範例)
134
(六)開會時程 1.事件發生點與學年度問題。 2.委員任期,新委員審舊事實。
135
(七)申請閱覽卷宗 行政程序法: § 46 教評會辦法: § 10-1 考核辦法: § 19 (八)期日與期間 行政程序法:§48、§49 (九)送達 行政程序法: §67-91 (十)救濟教示 行政程序法:§96、§98、§99 教評會辦法:準用行政程序法 考核辦法: §16 實例:
136
(十一)遵守會議規範(除經過正當程序另訂外)
教育部 台人(二)字第 號函 內政部 台內民字第 號函, 有關貴校為辦理教師停聘、解聘事宜,函為有 關學校就教師聘任以投票方式表決,其空白及 廢票是否納入投票總人數計算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函釋背景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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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遵守會議規範(除經過正當程序另訂外)
教育部 台人(二)字第 號函 按會議規範係為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 會議時,有可資遵循之運作規範,其性質非屬中央 法規標準法所稱之法規命令,並不具有強制性之規 範效力,各機關、團體倘另定有議事規則時,應優 先適用各該議事規則,亦得於各該議事規則或會議 決定是否適用會議規範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138
(十一)遵守會議規範(除經過正當程序另訂外)
教育部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 之處理更為周妥,於92年5月30日台人 (二)字第 0920072456號函訂定「處理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其中明確指 示,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確實依據教師法、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補充規定之程序、組成等相關規定 成立、召開及運作,以確保教評會決議之法律效 力;議事時除法令另有相關規定者外,依照內政 部訂定之會議規範進行。
139
(十一)遵守會議規範 1、出席人數:以出席人簽到人數,超過應到人 數的半數。 開會出席人數不足時? 因公、因病? 不算入應到人數? 不算入出席人數? 不算入表決人數? 迴避?
140
(十一)遵守會議規範 2、決議人數:事後投票、以上、以下、超過、未滿 Q:出席人數?在場人數? Q:特別會議?普通會議? Q:以上、以下、超過、未滿? Q:鼓掌通過、無異議? Q:多數決:相對多數?絕對多數?
141
(十一)遵守會議規範 銓敘部98年11月23日部法二字第 號函 所詢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組織規程)第4 條規定適用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查組織規程第4條第l項規定:「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 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按上開規定所 稱之「過半數」係指超過半數的整數,舉例而言,如 全體委員人數「N」為偶數,過半數則是N/2+1,如全 體委員人數為奇數,過半數是(N+1)/2。 準此,倘 如貴府來文所詢,考績委員會委員人數為11人,即應 有過半數6人【按:(11+1)/2】 以上人員出席,始 得開會。
142
(十一)遵守會議規範 3、一時議二事 § 45(動議之討論) 動議之討論,應依優先秩序,逐一進行,在 同一時間,不得討論二動議。 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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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16 定義不同 一、解聘 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解除聘約者。 二、停聘 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暫時停止聘約 關係者。 三、不續聘: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144
申訴有理時,效果不同 若申訴有理時,恢復聘任關係及補發薪資 一、解聘、不續聘 學校應自原解聘或不續聘執行之日起繼續聘任,並補發 該段解聘或不續聘期間薪資。至補發薪資之內涵,因原 遭解聘或不續聘教師於該段解聘或不續聘期間仍有不到 公不服勤之事實,該段原解聘或不續聘期間薪資之補發 ,不合發給各項加給,應僅含本薪(或年功薪)一項。 二、停聘 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回 復聘任關係,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
145
(十一)遵守會議規範 4、會議的主軸 提案 附議 討論 表決
146
(十一)遵守會議規範 4、提案-附議-討論-表決 提案方式:正面表列(哪一個舉例合適?) 例一、甲老師是否要解聘? (模稜兩可的正面表列) 例二、甲老師是否不要解聘?(模稜兩可的負面表列) 例三、甲老師不要解聘? (負面表列) 例四、甲老師要解聘? (正面表列) 贊成解聘○票,反對解聘○票
147
(3)先提案決定要不要懲處,再決定懲處內容。 案例:甲老師體罰學生、家長有驗傷單
(十一)遵守會議規範 4、提案-附議-討論-表決 (1)四條一不通過,不代表就是四條二 (2)小過沒通過,不代表就應該記申誡 (3)先提案決定要不要懲處,再決定懲處內容。 案例:甲老師體罰學生、家長有驗傷單
148
(十一)遵守會議規範 案例:甲老師體罰學生、家長有驗傷單 先決定該事實行為要不要懲處? (4)提案方式:正面表列(哪一個舉例合適?) 例一、甲老師是否要懲處? (模稜兩可的正面表列) 例二、甲老師是否不要懲處?(模稜兩可的負面表列) 例三、甲老師不要懲處? (負面表列) 例四、甲老師要懲處? (正面表列) 贊成懲處○票,反對懲處○票
149
(十一)遵守會議規範 案例:甲老師體罰學生、家長有驗傷單 記大過 (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五)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記過 (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 害。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申誡 (七)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八)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 善仍未改善。
150
(十一)遵守會議規範 案例:甲老師體罰學生、家長有驗傷單 已經決議要懲處了,懲處內容是什麼? (4)提案方式:正面表列(哪一個舉例合適?) 例一、甲老師是否記大過? 例二、甲老師是否不記大過? 例三、甲老師不要記大過? 例四、甲老師要記大過? 贊成記大過○票,反對記大過○票
151
(十一)遵守會議規範 5、兩面俱呈 例如:提案記小過 在場投票人數有11人,贊成2票,反對8票 廢票 0票,主席未參予投票,贊成記小過 未超過半數,提案記小過不成立。 接下來的議程?(哪一個舉例合適?) 例一、我們再來討論是否記申誡? 例二、請委員另外提案?
152
(十一)遵守會議規範 6、表決方式: 對教師行使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時, 應採無記名秘密投票。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 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貳之一之(二) 評議期之2。
153
(十一)遵守會議規範 6、表決方式: Q:可不可以授權投票? Q:可不可以會後以書面投票? Q:未全程參與之委員可不可以投票? Q:表決順位 替代案-第二修正案-第一修正案-原案
154
(十一)遵守會議規範 7、主席的角色與權利 Q:主席可否投票?何時投票?: 教育部95年1月25日台人(二)字第 號函 :有關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主席得否參與表決疑義乙案 ,查「會議規範」第16條:「主席應居於公正超然之地 位,嚴格執行會議規則,維持會議和諧,使會議順利進 行。」及同規範第19條第1項規定:「主席以不參與表決 為原則。」同條第2項規定略以:「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 ,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準此,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主席可否參與表決, 請參酌上開規定辦理。
155
(十一)遵守會議規範 7、主席的角色與權利 Q:主席可否投票?何時投票?: 教評會辦法§ 7 : 何謂「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解答: Q1.- Q10. 教評會辦法§7與會議規範§16、§19之運用 考核辦法 §10與會議規範§16、§19之運用
156
二、實體決定:不當V.S合目的性
157
(一)依法行政原則 實例: (二)構成要件該當性與明確性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5條:實例: (三)不法之平等與平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6條:實例: (四)懲處之輕重與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7條:實例: (五)證據提出時間與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8條:實例:
158
(六)禁反言與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8條、第119條 實例: (七)會議記錄應討論、應記載事項 與兩面俱呈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9條及第36條 有利不利均應注意 實例: (八)證據資料 -舉證責任分配與不自證己罪原則 實例:
159
提醒: 以重要性而言, 在救濟程序或訴訟程序中, 掌握證據多寡,勝過事實真相。
160
(九)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 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 行為不檢為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為例 實例: 這位老師的行為,是否該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161
實例: 這兩位老師的行為,是否該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162
問題:婚外情是不是行為不檢? 1.成年老師+成年老師+影響教育現場=? 2.成年老師+成年老師=? 3.成年老師+未滿18歲學生=? 4.成年老師+18歲以上學生=?
163
每日一辭 小三
164
(十)行政裁量與裁量瑕疵 (十一)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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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未尊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 教育部92年11月19日台人(二)字第 號 函:「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致有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情事,學校已依規定 成立『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之委員會或調查小 組予以調查,因此教評會審議時應尊重上開機制 之專業判斷及調查結果。」是以,學校各級教師 評審委員會就本案事證之調查與處理應尊重「性 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之專業判斷及調查結 果。
166
玖、「101年新北市教師申訴案例評析與彙編」 研討
167
拾、雙向溝通與會議程序研究
168
聯合報 洪蘭:課堂教再多 不能動手也沒用 從經驗中學習是最有效的學習方式,不可 省略。能應用到實務上的知識才是真正的 知識,「識」而不能「事」,是沒有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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