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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第一組 組員:4980N002 陳巧穎 4980N011 周俊彥 4980N056 黃彥鈞 4980N066吳建億 老師:史順益
工業噪音 組別:第一組 組員:4980N002 陳巧穎 4980N011 周俊彥 4980N056 黃彥鈞 4980N066吳建億 老師:史順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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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台灣現行工業噪音防制情形 噪音對人體的影響 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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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工業噪音無所不在,舉凡小的工廠空調系統或冷氣機發出的聲音,到大型工廠(場)冷卻水塔產生的噪音,散佈在居民日常生活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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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環境安寧的噪音來源包括三大型態: 交通噪音。 商業娛樂活動噪音。 工業噪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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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活動產生的噪音及擴散方式有許多種型態,如電動馬達、幫浦、壓縮機、風扇、鍋爐、運輸輸送帶、建築機具等,且其噪音型態亦有極大差異,因此中央與地方政府應該對工業噪音進行分析、管理與防制,方能有效降低工業噪音的產生、擴散,及減少噪音對工廠(場)周圍地區居民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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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理與防制的程序 首先應檢視各工廠(場)運轉後是否產生噪音及氣候條件對噪音擴散途徑的影響 。
當工廠(場)產生噪音後,對周圍地區民眾造成干擾的程度,因此各級政府應檢視產生噪音污染的工廠(場),是否必須政府部門特許核准營運執照,及核准工廠(場)的運轉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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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應檢視工廠(場)運轉狀況是否超越政府許可範圍。隨後政府部門應委託專家或學者研究並訂定噪音防制計畫、綱要、規則,並增訂相關法律,以期降低或防制工業噪音。
政府部門亦應將防制噪音成效公告周知民眾,以獲取民眾對政府的支持,而企業主亦應嚴格依據核准之工廠(場)操作條件運轉,控制噪音的產生與擴散,方能降低民眾與工廠(場)間的噪音衝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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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行工業噪音防制情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對各類噪音管制區內工廠(場)訂定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設定以下管制條件:
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音量:以分貝(dB(A))為單位,括號中A指在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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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音量:指除測量音源以外之音量。 周界:指場所或設施所管理或使用之界線。其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均能音量:指特定時段內所測得音量之能量平均值。20Hz至20kHz之均能音量以Leq表示;20Hz至200Hz之均能音量以(Leq,LF)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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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段區分: (1)日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2)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3)夜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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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 (1)Leq部分: T:測量時間,單位為秒。 Pt:測量音壓,單位為巴斯噶(Pa)。 P0:基準音壓為20μPa。 (2)Leq,LF部分: Leq,n:以1/3 八音度頻帶濾波器測得之各1/3 八 音度 頻帶均能音量。 n:20 Hz至200 Hz 之1/3 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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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音量(Lmax):測量期間中測得最大音量之數值。
複合音量:指欲測量地點之音量由二個以上設施所產生並合成之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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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劃設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噪音管制區的分類,目前劃分為下列四類,且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劃分之:
1.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2.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3.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4.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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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量單位:分貝(dB(A)),A指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量值。
測量儀器:測量20Hz至20kHz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NO.7129規定之一型聲度表;測量20Hz至200Hz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NO.7129規定之一型聲度表,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IEC61260(1995)Class1等級。 測量高度: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動特性:須使用快(Fast)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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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時間:二十四小時連續測量。 測量地點:不受交通噪音影響且具有代表性之地點,測量地點應距離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氣象條件:測量時間內須無雨、路乾且風速每秒五公尺以下。 測量地點附近有明顯噪音源時,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音量,再重新測量之;而且不受交通噪音影響 無明顯特定噪音源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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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本國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值 頻率 時段 音量 管制區 20Hz至200Hz 20Hz至20kHz 日間 晚間 夜間 第一類 42
頻率 時段 音量 管制區 20Hz至200Hz 20Hz至20kHz 日間 晚間 夜間 第一類 42 39 50 45 40 第二類 60 55 第三類 47 44 70 第四類 80 65 本國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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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場)噪音超過管制標準之處罰 有關工廠(場)噪音超過管制標準之處罰,依據噪音管制法第24條規定,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 止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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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2. 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3
1.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2.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3.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4.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5.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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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 1.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 2.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 3.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 4.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 5.依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前述各項情事之一者,除處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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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噪音對人體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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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噪音對聽覺系統影響 噪音對人類最主要且最直接的危害就是導致聽力損失(Hearing Loss),噪音會造成聽力損失及交談障礙(Speech Interference) 。 傳音性的聽力損失 感音性的聽力損失,一般依聽力是否可恢復,分為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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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暫時性聽力損失(Temporary Threshold Shift ,TTS):
暫時性聽力損失是因為短時間處在高噪音作業區域導致聽力閾值的提高,但經過一段時間後,聽力閾值會回復到正常狀態。暫時性的聽力損失可以視為永久性聽力損失之初期現象。 2.永久性聽力損失(Permanent Threshold Shift, PTS): 永久性聽力損失是指聽力永遠不會恢復到原先的聽力閾值。長時間的暴露在噪音中,可能會造成外毛細胞的損失;如果是因更大的噪音音量,則除了外毛細胞之外,也會造成內毛細胞及支持結構的損壞,如果是極大的衝擊性噪音可能使整個柯蒂氏器及聽神經都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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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臟血管循環系統的影響 一般而言,噪音刺激在音量足夠的情況下可能引起心律變動、脈搏減少、血壓上升、周邊血管阻力増大等反應。但這些反應是緊跟著噪音刺激產生,而在刺激消失後或重複出現時即逐漸消失,並不是經常存在,而是一種身體自衛反應的表現,並非是器官功能的異常。因此,這些反應的暫時出現,並不會危害人體。噪音對人體循環器官的危害應是長期反應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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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研究勞工血壓與工作環境噪音的關係,結果發現噪音組勞工的收縮壓及舒張壓,均顯著高於非噪音組,一般而言,噪音與高血壓及心臟病均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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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呼吸系統的影響 噪音對呼吸系統之影響係透過自主神經系統誘發交感神經興奮,而導致呼吸型態的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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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化系統的影響 有關噪音對消化器官的影響,
EX:林德斯列(Lindsley)於1951年級提出強大噪音會導致唾液、胃液分泌減少而減低消化作用。 1964年,史登(Sterm)在他的實驗報告中提出,在噪音及燈光刺激下,腸胃蠕動較快,且其蠕動速度隨噪音位準上升而加速,在刺激持續時則產生適應而漸減慢。 金氏(KIM)等之白鼠(Rat)實驗,發現高音量會增高胃潰瘍的發生率及其惡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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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系統的影響 噪音會促使中樞神經的柁巴胺(Dopamine)增加,許多人在噪音下出現焦慮、不安、急躁或其他嚴重精神障礙 ,另由於噪音刺激了自主神經系統的交感神經(Sympathetic)部位,產生交感神經素(Sympathin)、腎上腺素,而誘發各項反應。其中 60分貝時為自主神經可能反應的範圍。 75分貝時會產生自主神經顯著反應。 達到90分貝時則為危險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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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睡眠的影響 一般噪音干擾睡眠情形受下列因素影響: 1. 噪音特性 (如噪音位準、音質) 2. 接受者的年齡 (年齡愈大,熟睡期愈短,在熟睡時,較大的聲音才會把人叫醒, 故噪音使人不易入睡,容易吵醒)。 3. 接受者對噪音干擾的經驗與適應性。 人類睡不安穩時會導致精神不好,影響工作效率;而且自主神經系統也得不到充分的休息,勢將影響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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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對心理的影響 在噪音環境裡,人類的內分泌系統可能接受噪音影響而導致失常,進而影響情緒狀態,另外,可能因遮蔽效用而導致與他人溝通困難,進而產生厭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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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它效應 上述的影響外,噪音尚引起生殖效應,對胎兒影響及眼睛疲勞(因為噪音經常改變眼睛焦點)、頭暈、頭痛等效應。
工業噪音法令相關規定部分: 1)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五條定雇主應有防止噪音引起之危害,必要之安全設施中央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最低標準,施行事前或事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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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0條規定: 明定85分貝以上之作業為危害健康之作業,並規定勞工工作場所之聲音超過90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8小時日時量不超過表8-1列出之規定或相當之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40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115分貝之連續性噪音,對於勞工12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Time-weighted Average,以下簡稱TWA) 超過85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雇主應使勞工配戴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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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暴露噪音音壓級及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表
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小時) A權噪音音壓級(分貝) 8 90 6 92 4 95 3 97 2 100 1 105 1/2 110 1/4或更少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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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A)第2條規定噪音超過85分貝以上之作業為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B)第12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從事噪音超過85分貝以上作業時,應於其受僱時與每年定期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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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例部份 在一份由陳秋蓉、張淑如博士所做的高噪音作業勞工聽力損失評估研究-汽車製造業的報告中,收集了國內10家汽車廠勞工1191人聽力檢查資料,以了解其聽力損失概況。本研究調查86年汽車廠噪音勞工發現4kHz較差耳有29.2%聽力損失達40分貝以上,而6kHz較差耳更達36.3%,因此可知,我國汽車製造業為噪音作業中較嚴重的行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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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簡瑞滿在汽車製造業作業環境風險評估中針對噪音為汽車製程中最為普遍的噪音危害因子探討汽車製程中高噪音暴露對員工血壓造成的影響。在噪音與血壓研究上,選擇該汽車製造廠工作時噪音暴露八小時時量平均大於70分貝的15位男性員工為噪音暴露組,以及低於40分貝的男性員工為非噪音暴露組,並且以心脈儀(DynaPulse)與噪音劑量計連續性測量研究對象上、下班的血壓與噪音暴露情形,再結合問卷調查資料及適當的統計分析來瞭解噪音暴露對血壓的急性效應。在噪音與血壓的研究上,發現急性噪音會造成暴露組的收縮壓與平均動脈壓顯著高於非暴露組。而在控制年齡、BMI與飲酒後,發現收縮壓、舒張壓與平均壓跟工作時噪音間有正相關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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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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