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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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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法主体概述 一、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二、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法主体概述 一、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二、行政主体 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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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共同组成行政法主体。
三、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共同组成行政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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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1、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2、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3、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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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 (一)概念 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二)分类
第二节 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 (一)概念 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二)分类 1、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2、一般权限行政机关与部门权限行政机关 3、外部管理行政机关与内部管理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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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含义 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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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型 1、企事业组织 2、工青妇等社会团体 3、行业组织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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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地位 1、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2、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在执行其本身职能时,不享有行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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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概念 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二)法律地位 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行政权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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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国家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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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级别划分 (一)国家级正职 (二)国家级副职 (三)省部级正职 (四)省部级副职 (五)司厅级正职,巡视员 (六)司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 (七)县处级正职,调研员 (八)县处级副职,助理调研员 (九)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十)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十一)科员: (十二)办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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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公务员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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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职关系 行政公务人员受国家委托,担任国家行政职务,即与国家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公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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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职关系的发生 1、考任 2、选任 3、聘任 4、调任 (二)公职关系的内容 1、人事管理关系 1)考核 2)奖励 3)惩戒 4)晋升 5)回避 2、特别劳动关系 1)工资 2)福利 3)保险 (三)公职关系消灭 1、退休 2、辞职 3、辞退 4、死亡 5、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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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的识别 (1)时间因素 (2)岗位因素 (3)命令因素 (4)职责因素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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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是否与职权行为有关不明确时,应将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救济放在首位,视其为职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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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一、概念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二、分类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一、概念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二、分类 1、个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 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4、受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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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 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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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申请权 2、参与权 3、了解权 4、批评建议权 5、申诉、控告、检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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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述、申辩权 7、申请复议权 8、提起行政诉讼权 9、请求行政赔偿权 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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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协助公务的义务 3、维护公益的义务 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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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张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看到一辆大货车驶入人行道,严重影响上下班行人的通行,众人说服无效。张某便在出示交通警察身份证明后将车拦住,司机王某不听劝阻并于张某争吵。张某闻到王某满嘴酒气,遂以王某酒后驾车和违法驶入人行道为由,对王某现场罚款100元,并勒令王某就地停车,叫来拖车将王某车辆拖到附近停车场停放,待王某酒醒后,王某方可行车。次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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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发生争执。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被公安局拒绝后,李某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县公安局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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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张某用自行车驮着两筐白菜到农贸市场出售。到农贸市场后,张某因为急于出售,便没有到指定的摊位,而是在存放自行车处叫卖。这时,在农贸市场值勤的工商管理员王某以张某未在指定摊位出售为由,将张某的秤杆和秤砣拿走。张某赶到市场办公室索要,王某不给。在拉扯厮打过程中,张某全身多处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000多元。张某出院后,要求工商局赔偿。该县工商局审查后认为,王某的伤害行为与工商局无关,属个人行为,故对张某的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张某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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