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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年金制度改革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中華民國1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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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 ※ 附錄(代前言) 壹、現況說明 貳、各國退休制度改革的發展趨勢 叁、改革的政策目標 肆、改革原則與方向 伍、改革方案
陸、改革的財務影響與效益評估 柒、信賴保護問題的討論 捌、結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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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台端(姓名:⃝⃝⃝、身份證統號: ⃝⃝⃝、出生日期:民國⃝ 年⃝月⃝ 日)自願退休(職)案,業經審定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核定函範例 主旨:台端(姓名:⃝⃝⃝、身份證統號: ⃝⃝⃝、出生日期:民國⃝ 年⃝月⃝ 日)自願退休(職)案,業經審定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國101年3月7日⃝⃝⃝字第 ⃝⃝⃝號函辦 理。 二、台端自願退休(職)案審定如下:(※ 表空白) (一)適(準)用法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 條第1項第 2款 (二)最後服務機關及職稱:⃝⃝⃝ (三)退休(職)等薪級: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五級⃝⃝⃝ (四)退休生效日期:民國10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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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退休金種類:月退休金 (六)年資: 1、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11年, 審定年資11年 2、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17年11個月1天,審定年資 18年 (七)退休金給與: 1、退撫新制實施前: (1)退休金:月退休金55% (2)依第30條第2項核給之補償金:一次補償金2個 基數(或月補償金2%) (3)55歲加發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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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勳獎章:7200元(警察獎章4等3級第3868號、警 察獎章4等2級第877號 計給;請服務機關發放時 ,於獎章證書上登載「已辦退休核訖」) (5)因公傷殘退休金:※ (6)支給機關:臺中市政府 2、退撫新制施行後: (1)退休金:月退休金36% (2)依第30條第3項核給之補償金:※(一次補償金) (3)支給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八)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以退休職)等級 之本(年功)俸(薪)之15%為基數內涵,發給 21個 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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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表(從優逆算表)
施行前公保年資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優惠存款最高月數 1 二十二 二十四 二十六 二十七 2 二十八 二十九 三十 三十一2 三十二3 三十三 3 三十四 三十五3 三十六 4 說明: 一、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後之公保年資應合併計算,依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請領養老給付。 二、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最高月數,依本表規定辦理。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低於本表規定標準者,依實際領取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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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X、X1、X2取最低者)
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計算單 退休人員姓名(身分證統號):○○○(○○○) 退休生效日: 最後服務機關及職稱:臺中市政府○○○○ 基 本 資 料 本(年功)薪 40420元 核定退休年資 29年0月 (舊:11年-當兵4月、新:18年) 退休所得上限比率(百分比) 第一階段 83%(C1) 第二階段 84%(C2) 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52264元(B) 依優存辦法第2點、第3點規定計算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 元(X) 計算過程 第一階段: 52264(月退休金)+(Y1)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83%(C1) 40420﹝本(年功)俸﹞×2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Y1)≦40420(A)×2×83%(C1)-52264元(B)=14834元(D1)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14834(D1)×12÷18%=988934元(X1) 第二階段: (月退休金)+(Y2)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C2%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職務加給+年終工作獎金1/12 52264+Y ≦ 84% 40420+19250+0+7464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Y2)≦67134×(C2)-52264元(B)=4129元(D2)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4129(D2)×12÷18%=275267元(X2) 優惠存款金額 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X、X1、X2取最低者) 275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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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本計算單依據下列規定計算: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規定,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 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每月退休所得不 得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1倍計算之退 休所得比率上限(75%-95%),以及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 。(退休所得比率上限計算如下: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核 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以 後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二,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 。未滿六個月者,增加百分之一;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 者,以一年計)。100年1月(第一階段) 二、依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4 條規定,上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所稱同等級現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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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指最後在職之本(年功)俸、按各類人員適用之技 術或專業加給及人數加權平均計算所得之各職等定額技術 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以及全年年終工作獎金之12分 之1金額之合計數額之70%-90%。(前項百分比之計算,核 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者,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以後每增 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滿六個 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100年2月(第 二階段) 三、退休所得超過上開2項規定者,在月退休金不作變動之前 提下,減少其一次性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 四、依台端最後服務機關填送之資料及退休當年度待遇標準計 算,台端主管職務加給之計列方式為:無主管職務加給。 五、辦理優惠存款時,應以百元為單位,不足百元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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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減一年增給二分之一個基數之一次補償 金。 二、每減一年,增給基數二百分之一之月補償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第2項﹕補償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以上,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依下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一、每減一年增給二分之一個基數之一次補償 金。 二、每減一年,增給基數二百分之一之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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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舊制 核定 年資 舊制年資未滿15年年資 補償金 1 14年1個月 15年-14年1個月=11個月 ★未滿15年之年資不足1年 不核給補償金。 2 13年1個月 15年-13年1個月=1年11個月 ★未滿15年之年資滿1年 ☆擇領一次補償金者﹕ 1×1/2=0.5個基數(本俸×2×0.5) ☆擇領月補償金者﹕ 1×1/200=0.5%(本俸×2×0.5%) 3 2個月 15年-2個月=14年10個月 ★未滿15年之年資14年 14×1/2=7個基數(本俸×2×7) 14×1/200=7%(本俸×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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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況說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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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況說明 一、我國軍公教人員退休制度目前所面臨的問題 退休給付成本不斷增加: 退休人數逐年攀升(見附表1) 退休年齡逐漸下降(見附表1)
國人生命餘年逐漸增長,退休給付成本不斷增加(見附表2) 基金經營管理制度受拘限的困境: 退撫基金設計之初所採「不足額提撥」的策略,是造成潛藏負債的主要原因 管理機關行政組織化,造成人事、財務與經營策略受制,致難有理想的經營績效 退撫基金的財務支付能力潛藏高度隱憂(見附表3) 軍職人員退撫基金收支失衡情形尤為嚴重: 軍職人員因退役早、役期短的特性,致退休支出快速累增,其 帳戶在100年度首次發生收支不足。 1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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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軍公教人員近10年退休(伍)人數及年齡趨勢
單位:人、年齡 年度 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 軍職人員 人數 年齡 月起支 91 6446 56.6 56.38 9487 55.32 54.89 10053 28.71 43.46 92 7322 55.86 55.74 8889 54.98 54.63 10435 28.74 43.58 93 7254 55.85 55.71 10931 54.54 54.07 14144 28.47 43.02 94 7983 55.41 55.33 7270 54.06 53.87 14906 29.74 42.69 95 7344 55.21 55.19 5423 53.62 12441 30.92 42.42 96 6664 55.47 4625 53.76 53.61 8519 33.20 42.97 97 6388 55.53 55.52 4389 53.95 10191 30.75 98 7195 55.25 4317 54.17 54.08 4860 35.99 43.76 99 9013 55.16 4780 53.96 53.92 7597 34.32 44.04 100 10361 55.20 55.2 5560 53.99 53.94 13008 29.91 43.65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統計資料 1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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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軍公教人員近10年來退撫經費支出情形 單位:億元 年度 公務預算支出金額 退撫基金支出金額 合計 91 2,021 101 2,122 92 2,031 123 2,154 93 2,151 175 2,326 94 2,351 195 2,546 95 2,477 224 2,701 96 2,527 255 2,782 97 2,517 283 2,800 98 2,540 306 2,846 99 2,617 355 2,972 100 2,742 426 3,168 註:上述金額包含每年支付軍公教人員之退休、撫慰、撫卹及退撫基金費用公提金額;其中公務預算支出部分,尚包含優惠存款差額利息。 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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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退撫基金近10年收支概況 16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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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況說明 二、銓敘部對於公務人員退休給與機制已經做的改革及仍存在的問題 仍存在的問題: 已經做的改革 退休部分:100年起實施的興革措施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75制」改「85制」) 刪除55歲加發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規定 調高退撫基金法定提撥費率為12%至15% 限制配偶支領月撫慰金之條件 從嚴規範退休再任者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之條件 仍存在的問題: 大多數人仍然過早支領退休年金 退休所得替代率仍有偏高現象(詳見附表 4-1、4-2、4-3) 仍然採行「確定給付制」政府及退撫基金財務負擔壓力持續沈重(見附表5) 已經做的改革 公保部分:公保年金化方案(公保法草案已於102.04送立法院審議)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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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1 民國101至105年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發展情形 (一)退休金(不含優存利息)所得替代率概算:(以30年退休年資計) 89%
民國96至105年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發展情形: 退休等級 五功十 七功六 八功六 九功七 十二功四 主管/非主管 主管 非主管 退休所得替代率 101年退休 83% 89% 81% 88% 78% 86% 79% 62% 102年退休 103年退休 104年退休 105年退休 本表所稱「退休所得替代率」,係指退休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占退休前薪資所得之比率。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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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2 民國101至105年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發展情形 (二)退休金(不含優存利息)所得替代率概算:(以35年退休年資計) 96%
退休等級 五功十 七功六 八功六 九功七 十二功四 主管/非主管 主管 非主管 退休所得替代率 101年退休 90% 96% 88% 95% 85% 93% 67% 87% 102年退休 92% 98% 97% 86% 69% 89% 103年退休 100% 99% 70% 91% 104年退休 102% 101% 72% 105年退休 本表所稱「退休所得替代率」,係指退休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占退休前薪資所得之比率。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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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加給)+年終工作奬金1/12
附表4-3 定義: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 100年方案 (第一階段) 月退休金+優存利息 ≦75%~95% 本(年功)俸×2 ∥ ≦97.5%~123.5%(全薪) (第二階段) ≦75%~90% 月退休金+優存利息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加給)+年終工作奬金1/12 ∥ ≦84%~101%(全薪) 未來改革 月退休金+優存利息(或公保年金) ≦80%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 ∥ ≦80%(全薪)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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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新、舊制退撫經費潛藏負債情形 109年 107年 100年 120年 116年 108年 6兆531億 1兆9,125億 用磬年度
公務人員 (含政務人員) 教育人員 軍職人員 合計 退撫舊制 潛藏負債 1兆6,957億 2兆6,573億 1兆7,001億 6兆531億 退撫新制 7,934億 7,936億 3,255億 1兆9,125億 首次收支不足年度 109年 107年 100年 用磬年度 120年 116年 108年 註: 1.舊制潛藏負債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總說明揭露資料填列,指未來30年中央及地方政府應負擔之退撫經費支出數額。 2.新制潛藏負債係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精算資料填列,指以100年12月31日為精算基準日,計算已退休之軍、公、教、政務人員未來領取之給付及在職人員於退休後應領取之淨給付合計數。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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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各國退休制度改革的發展趨勢 2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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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ially Funded System)
貳、各國退休制度改革的發展趨勢 一、逐漸改採分散式退休金準備責任: 完全提存準備機制 (Full Funded System) 政府籌集機制 或 隨收隨附機制 (Pay As You Go) 提存準備機制 (Fund System) 部分提存準備機制 (Partially Funded Syste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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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各國退休制度改革的發展趨勢 二、退休金給與機制作了根本性的改變: 職業年金制度由單層制走向多層制
由確定給付制(DB)逐步走向確定提撥制(DC) 第2層 職業年金 (DC) 第1層 (DB) 個人儲蓄 商業年金(DC) 月退休金(DB) 單層職業年金 由單層 職業年金制度 轉變為多層次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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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ined Contribution (DC)
貳、各國退休制度改革的發展趨勢 確定給付制(DB)與確定提撥制(DC)的定義 確定給付制 Defined Benefit (DB) 意指: 雇主對於受僱者的退休金是按照既定 的公式﹝通常是以服務年資與受僱者 的薪資為基準,並搭配以一定的給付 率計算﹞來給與;其退休金的準備可 單由雇主自籌;也可以利用雇主與受 僱者的提存準備,但終由雇主負最後 支付保證責任的退休金給與制度─ 如我國軍公教人員的退休制度。 確定提撥制 Defined Contribution (DC) 意指: 雇主於受僱者到職後,即為該受僱 者設立一個個人帳戶,而後即按期 由雇主與該受僱者依照既定比率﹝通 常是50%:50%﹞,分別提撥一訂金 額存入該個人帳戶並持續累積﹝期間 有投有投資經營行為﹞ ,俟該受僱者 退休時領取之準備。如我國的勞工新 退休金制度。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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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各國退休制度改革的發展趨勢 三、退休年金的起支年齡正試圖向後延: ●各國公務人員退休金起支年齡: 國別 退休金起支年齡 美國
●各國公務人員退休金起支年齡: 國別 退休金起支年齡 美國 FERS:62歲 FTSP:59.5歲 英國 合夥型計畫:55-75歲 Nuvos:65歲 加拿大 PSPP:55歲 CPP:65歲 法國 CNRACL:60歲 RAFP:60歲 丹麥 公務人員退休金制度:65歲 ATP:65-67歲 智利 男性65歲 女性60歲 新加坡 55歲 澳洲 55-60歲 紐西蘭 65歲 義大利 60歲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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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各國退休制度改革的發展趨勢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正持續往下調整: 國家 美國 ●美英德法職業年金所得替代率趨勢: 英國 德國 法國
●美英德法職業年金所得替代率趨勢: 國家 所得替代率趨勢(均呈現調降趨勢) 美國 DB制CSRS:56.25%-80% 1.DB制FERS:30%-45% 2.DC制FTSP:8%-14% 英國 1.DB制傳統型計畫:45.06% 或2.DB制優質計畫:50% 或3.DB制傳統加值型計畫:39.46% 1.DC制合夥型計畫:30.26% 或2.DB制Nuvos計畫:51.72% 德國 最高40年給與75% 降至每1年給與 %,最 高40年給與71.75% 法國 1.第1層DB制CNRACL:從每年2%逐年遞減,最高不得超過退休前6個月平均 薪資之75%。 2.第2層DC制RAFP:15%至30%。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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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改革的政策目標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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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改革的政策目標 改革的政策目標 減緩政府對於公務人員退撫經費的支付壓力 確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得以永續經營
最少確保退撫基金能有30年的財務穩健期間 合理保障退休公務人員的經濟安全 保障退休後的正常經濟所需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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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改革原則與方向 3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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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改革的原則與方向 改革原則 務求完整,避免漏失而引發其他問題 兼顧現在、過去與未來 →現職人員、已退休人員及現職人員應一併改革
符合社會公平與世代正義 受益原則:繳多領多、繳少領少 照顧弱勢:高所得者少領、低所得者應受最低生活保障 溫和漸進改革,規劃適切配套務求其可行 兼顧信賴保護,追求國家永續與全民公益 31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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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改革的原則與方向 改革方向 逐步走向確定提撥制(多層次年金) 結構上
制度上 逐步走向確定提撥制(多層次年金) 確定給付制 → 確定給付兼確定提撥制 調降退休所得(優惠存款併入調整): 最高本俸2倍的95% →以不超過現職薪資的80%為原則 延後退休金起支年齡 60歲 → 65歲(「85制」改「90制」)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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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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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 ◎具體改革方案 建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調整退休金基數計算基準 調整退撫基金提撥率 延後退休金起支年齡
新進人員適用 建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調整退休金基數計算基準 調整退撫基金提撥率 現職人員適用 延後退休金起支年齡 刪除不合適之其他給與 已退人員適用 合理調整退休所得(含18%改革) 34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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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結構性) 新進人員部分-建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 多層次年金架構圖 35年所得上限 第三層 退休年金 DC 上限:75%
屬於DB 公保年金 上限:11.375% 退休年金 上限:75% 第一層 DB 上限:15% 第二層 上限:30% 第三層 DC 目標:30% 多層次年金架構圖 35年所得上限 86.375%(本俸2倍) 75%(本俸1.7倍)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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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結構性) 新進人員部分-建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續) 層別 年金類別 重點說明 第一層 確定給付公保年金 (基礎年金)
維持DB,希望整合各類社會保險年金為一致性基礎年金,作為強制性社會安全制度 第二層 確定給付制退休金 (職業年金) 維持DB,但增加個人負擔比重,分散政府責任(政府及個人均為50%) 確定提撥制退休金 採行DC,引進商業年金,設計投資商品,提供公務人員自主理財平台(建置完善帳戶管理系統)並搭配實施稅賦優惠配套機制 *考量現行退撫基金仍有潛藏負債,如立即改採完全DC,退撫基金立刻減少收入來源,短期內就會破產,風險過大,故採行緩和漸進走向兼採確定給付與確定提撥制,俟將來時機成熟與國家政經環境許可,再走向完全DC。 *上述第二層年金為雙層制之職業年金,亦規劃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65歲並搭配實施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同時將退休與撫卹合併立法。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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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結構性) 新進人員部分-建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續) 第一層公保年金 提撥率
按月提撥保俸之10%(依100.12公保第5次保險費率精算報告推估);政府及公務人員負擔比率會配合退撫基金提撥機制調整 所得替代率 任職35年者為均俸1.7倍之15% 給付的配套 展期年金:未符合法定請領年齡者,得選擇至年滿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展期年金 遺屬年金:請領養老給付年金人員亡故後,遺屬得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或按原領養老年金之半數改領遺屬年金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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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結構性) 新進人員部分-建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續) 第二層職業年金-確定給付制部分 提撥率 所得替代率
提撥率訂為7.86%(實際費率依精算結果釐訂) 所得替代率 任職35年者為均俸1.7倍之30% 給付的配套 搭配減額或展期年金制度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遺族得支領一次撫慰金(廢除現行月撫慰金制度) 修正現行退撫基金補繳機制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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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職業年金-確定提撥制部分(商業儲蓄年金)
伍、改革方案(結構性) 新進人員部分-建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續) 第二層職業年金-確定提撥制部分(商業儲蓄年金) 提撥率 提撥率訂為2%~12%;其中個人依其意願提撥0%~8%(如下表),政府相對提撥2%~4% (實際費率依精算結果釐訂) 所得替代率 依個人提撥數額及投資報酬率之不同,每年所得替代率預估應可獲致均俸1.7倍的30%以上 給付的配套 委外設計多種型態之基金商品,如預置型基金及自組型基金等,採參加儲金者自主投資平台之行政管理方式(每年最多得轉換投資組合4次;第1次免手續費) 實施稅賦遞延效果的稅賦優惠設計 委外設計全功能帳戶管理系統 參加儲金者應持續的教育訓練 完善的基金經理人評選及退場機制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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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結構性) 新進人員部分-建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續) 公務人員自願提撥 政府相對提撥 總提撥 雙層制下DC部分之提撥對照表
0% 2% 1% 2.25% 3.25% 2.5% 4.5% 3% 2.75% 5.75% 4% 7% 5% 8.25% 6% 3.5% 9.5% 3.75% 10.75% 8% 12%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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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層制之確定提撥制下公務人員所得替代率簡表
伍、改革方案(結構性) 新進人員部分-建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續) 雙層制之確定提撥制下公務人員所得替代率簡表 目標所得替代率30% 報酬率 3% 4% 5% 6% 7% 8% 提撥率 16% 19% 23% 27% 33% 41% 9% 18% 21% 25% 31% 37% 46% 10% 20% 28% 34% 42% 51% 11% 22% 26% 38% 56% 12% 24% 50% 61% 13% 44% 54% 66% 14% 39% 48% 58% 72% 15% 30% 35% 62% 77% 說明: 在投資報酬率4%,提撥率13%之情形下,可獲得31%之所得替代率;若投資報酬率5%,提撥率僅須11%,即可獲得31%之所得替代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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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結構性) 新進人員部分-建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續) 雙層制下的財務分析 現行制度 新制度 差異 第1層 第2層 第3層
總提撥率 4.125% 15% 0% 5% 7.86% 12% +0.875% -7.14% +12% 小計 19.125% 24.86% +5.735% 政府負擔部分 % 9.75% 2.5% 3.93% 4% % -5.82% +4% % 10.43% % 個人負擔部分 % 5.25% 8% % -1.32% +8% 14.43%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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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制度性) 現職人員部分 必需改革的理由:
現制部分不合理之處若未併同檢討修正,必將導致目前退撫支出所生的財政負擔及退撫基金破產危機日益嚴重 如僅自新進人員推動新制,必須在30至40年後,始有節省財務的成效。這不但無法消除社會不良觀感,公務人員尊嚴勢將繼續受傷害,不利國家發展 我國高齡人口比例快速增高,現制不合理之處帶來的財務缺口問題,在無法立即著手解決的情況下,必將會再遭受違反世代正義的質疑 43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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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制度性) 現職人員部分 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60歲(85制)→65歲(90制)。
年資滿25年未滿30年自願退休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65歲年資滿30年以上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60歲。 搭配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 針對若干特殊危勞職務者(如警察、消防及醫護人員)另作規劃。 為求溫和漸進及務實可行,與85制之10年緩衝期(指標數)銜接(如右表): 退休年度 指標數 110 85 111 86 112 87 113 88 114 89 自115年起均須俟65歲或60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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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制度性) 現職人員部分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 *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式: *調降方式:
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自105年起最後在職「10年平均俸額」逐年調降至110年為「15年平均俸額」(含新、舊制退休金) 調降退休金基數內涵: 兼具新、舊制年資者,其新制退休金之基數內涵,自105年起,從本俸2倍逐年調降至109年為「平均俸額」1.6倍。 純新制者,其新制退休金之基數內涵,自105年起,從本俸2倍逐年調降至108年為「平均俸額」 1.7倍。 *為減輕改革衝擊、防止搶退並符合釋字525號解釋意旨,採逐年調降方式(如下表)。 月退休金+優存利息(公保年金)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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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制度性) 現職人員部分-採逐年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如下表) 年度 計算基準 退休金基數內涵 兼具新、舊制年資
純新制年資者 105 最後在職10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2倍 106 最後在職11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1.9倍 107 最後在職12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1.8倍 108 最後在職13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1.7倍 109 最後在職14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1.6倍 110以後 最後在職15年平均俸額 1.假設方案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 2.由於兼具新、舊制年資者之退休所得與純新制年資者相較,顯有偏高現象,爰規劃前者退休金基數之調降幅度較後者調降幅度大。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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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制度性) 現職人員部分 調整退撫基金提撥率機制 調高退撫基金提撥率: 目前12%→15%→修法至18%
2.調整政府及個人負擔比例: 現行65%:35%→50%:50% *退撫基金費率無法照精算結果一直提 高,必須考量政府負擔能力。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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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制度性) 現職人員部分 四、調降優惠存款利率 優惠存款的爭議 應調降的理由 優惠存款制度的改革方案
是造成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偏高的主因 在經濟低迷時期,是造成一般民眾心理上有相對剝奪感的主因 是媒體批評政府支付沉重財務負擔的標的 是目前公務人員被污衊的原因之ㄧ 應調降的理由 優惠存款制度的改革方案 配合公保年金化之實施,提早停止優惠存款制度。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3條第1項 附表同步廢止。 3.具新舊制年資者,其改革方案同已退人員。 48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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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制度性) 現職人員部分 五、廢止現行不合適的其他退休給與 (一)廢止月撫慰金制度,保留一次撫慰金
建置該制度以導引公務人員擇領月退休金的政策目的已然達成 該制度未符給付權利與繳費義務對等原則 該制度加重政府及退撫基金財政負擔 我國強制性社會保險年金已普及於全民,造成月撫慰金的給與失去其正當性與合理性 應廢止的理由 廢止此一制度後,會設計必要的配套 49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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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制度性) 現職人員部分 五、廢止現行不合適的其他退休給與(續) (二)廢止年資補償金制度
建置該制度以順利推動退撫新制的政策目的已然達成 制度建構欠缺系統思考 此一制度已造成組織內部的計較性衝突 應廢止 的理由 廢止此一制度後,會設計必要的配套 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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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制度性) 現職人員部分 五、廢止現行不合理的其他退休給與(續) 年資補償金制度造成權益不衡平的案例 某甲 某乙 初任公職日
86年7月1日 舊制年資 1年(義務役) 無 新制年資 24年 25年(含1年義務役) 月補償金(A) 本俸14% 月退休金(B) 舊制:本俸5% 新制:本俸96% 舊制:0 新制:本俸100% 退休金總額(A+B) 本俸115% 本俸100%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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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制度性) 已退公務及政務人員部分 必需改革的理由: 防阻現職人員搶退,以免發生經驗傳承的斷層或傷 及政府施政績效的不良後果
部分退休人員(尤其是中、低階者)的退休所得替代 率確實偏高 在退撫基金採不足額提撥的機制下,已退休人員以 較低的提撥費用,換來可以領取與現職退休人員相 同(甚至更高)的退休給與,造成債留子孫的窘況, 不僅增加了退撫基金的財務負擔,更有違世代正義 52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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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制度性) 已退公務及政務人員部分 一、降低新制年資計算退休金的基數內涵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
*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式: *調降方式: 調降退休金基數內涵: 兼具新、舊制年資者(84.7.1以後退休),其新制退休金之基數內涵逐年調降至「本俸(月俸額)」1.6倍(如下表)。 月退休金+優存利息(公保年金)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 實施年度 退休金基數內涵 105 本俸2倍 106 本俸1.9倍 107 本俸1.8倍 108 本俸1.7倍 109以後 本俸額1.6倍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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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制度性) 已退公務及政務人員部分 降低優惠存款利率 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者:維持18%優存利率
84年7月2日以後退休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並兼具新舊年資者: 依本部審定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計算,逐年調降18%優存利率(如下表): 實施年度 優惠存款利率 105 12% 106 11% 107 10% 108 9% 109以後 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7%,並以9%為上限。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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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制度性) 制度性改革-配套措施
已退休且退休所得較低者之保障(照顧弱勢) 為部分已退人員因年資短淺或職等較低,致原退休所得較低者,設計「退休所得扣減至相當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32,160元)者,不再扣減」之最低保障。 避免因擇領公保年金致退休所得仍然超過現職待遇(設定上限) 針對退休人員同時領有新舊年資之退休金,再加計公保年金後,會發生退休所得超出現職待遇情形,爰明定是類人員如選擇支領公保年金時,其新制退休金基數內涵應再研議予以調降至本俸1.6倍以下。 以104年退休之非主管人員為例,改革後擇領優存或擇領年金之所得替代率差異 等級 任職30年替代率(%) 任職35年替代率(%) 選優存 選年金 五功十 82.55 89.63 92.13 104.39 九功七 82.56 89.27 92.16 104.04 十二功四 79.01 81.54 88 95.06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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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制度性) 制度性改革-配套措施
三、防搶退措施 改革方案實施前的準備時間及方案實施後的過渡期間,應於現行「年資 25年」或「年資5年以上,年齡60歲」之自願退休條件外,增訂「任本 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一定年限」之額外自願退休條件。草案改 為﹕在105年前已符合退休條件者,按其最後在職之本俸計算其退休, 不採均俸計算,惟其他調降部分仍應調降。 四、檢討月退休金隨待遇調整機制 研議於適當時機(當退休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低於80%時並衡酌整體政 經環境)改按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調整退休給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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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基金運作面) ◎退撫基金的改革方案 一、配合退撫基金長期經營性質,增加投資運用項目 調整投資項目 短期內
經由投資不動產ETF、受益憑證、不動產抵押債券等方式間接投資不動產等另類投資 調整投資項目 資產配置比重應調整: 股與債→ 不動產或基礎建設 作法 中長期 循修法方式,逐步朝向直接投資不動產,增加股、債以外之另類投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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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基金運作面) ◎退撫基金的改革方案 二、進行組織改造,引進優秀經營人才 面對資產規模成長、金融產品多樣→ 1.擴編組織與員額
2.突破任用限制,延攬財經人才 一、短期的策略 組編與人力的改善 作法 為利於延攬人才 積極爭取 1.金融人員專業加給 2.經營績效獎金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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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改革方案(基金運作面) ◎退撫基金的改革方案 二、進行組織改造,引進優秀經營人才 基金管理會 人事及財務較能自主,有利經營效能提升
擬予法人化→ 轉型為行政法人 人事及財務較能自主,有利經營效能提升 二、長期的策略 進行組織改造 作法 檢討監管機關 二合一? 監管二元化? 以能發揮監理稽核功能為首要考量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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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改革的財務影響與效益評估 6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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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改革的財務影響與效益評估 個人退休所得部分 新進人員個人所得(三層年金;年資35年;1.7倍;上限75%) 等級 主管別 現職待遇
每月提撥總費用 每月退休所得 替代率 五等功十 520 非主管 53,340 9,936 40,005 75% 主管 57,080 70% 七等功六 590 60,800 11,281 45,600 65,940 69% 九等功七 710 72,850 13,587 54,638 81,550 67% 十二等功四800 89,765 15,317 67,324 116,245 58%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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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改革的財務影響與效益評估 個人退休所得部分(續) 現職人員(以平均退休年資30年計算):
兼具新舊者(105年退休為例):大致為實際薪資76.55%(五等非主管)至 69.56%(十二等非主管)─如附表6、7 。 純新制者:大致為實際薪資69.01%(五等非主管)至63.22%(十二等非主管)─如附表8。 已退人員(104退、30年計):大致為實際薪資89.63%(五等非主管)至 81.54%(十二等非主管)─如附表9-11。 4.退職政務人員(已退、30年計):如附表12。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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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改革的財務影響與效益評估 現職人員退休所得影響(現職-105年退、採計30年) 附表6 等級 主管別 現職待遇 現制退休(本俸2倍)
109年(均俸15年本俸1.6倍優存定+7%) 退休所得 替代率 累扣金額 五功十 (優存) 非主管 53,340 52,001 97.49% 15,178 36,823 69.04% 主管 57,080 55,577 97.37% 18,754 64.51% (加年金) 11,168 40,833 76.55% 14,744 71.54% 九功七 72,850 71,363 97.96% 21,352 50,011 68.65% 81,550 79,682 97.71% 29,671 61.33% 15,869 55,494 76.18% 24,188 68.05% 十二功四 89,765 87,300 97.25% 31,039 56,261 62.68% 116,245 90,228 77.62% 33,967 48.40% 24,858 62,442 69.56% 27,786 53.72%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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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改革的財務影響與效益評估 現職人員退休所得影響(現職-109年退、採計30年) 附表7 等級 主管別 現職待遇 現制退休(本俸2倍)
109年(均俸15年本俸1.6倍優存定+7%) 退休所得 替代率 累扣金額 五功十 (優存) 非主管 53,340 52,001 97.49% 18,203 33,798 63.36% 主管 57,080 55,577 97.37% 21,779 59.21% (加年金) 13,349 38,652 72.46% 16,925 67.71% 九功七 72,850 71,363 97.96% 25,489 45,874 62.97% 81,550 75,787 92.93% 29,913 56.25% 18,852 52,511 72.08% 23,276 64.39% 十二功四 89,765 85,319 95.05% 33,722 51,597 57.48% 116,245 73.40% 44.39% 26,240 59,079 65.82% 50.82%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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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改革的財務影響與效益評估 現職人員退休所得影響(現職-純新制採計30年) 附表8 等級 主管別 現職待遇 現制退休(本俸2倍)
均俸15年本俸1.7倍 退休所得 替代率 累扣金額 五功十 非主管 53,340 41,316 77.46% 10,412 30,904 57.94% 主管 57,080 72.38% 54.14% (加年金) 36,813 69.01% 64.49% 九功七 72,850 56,496 77.55% 14,237 42,259 58.01% 81,550 69.28% 51.82% 50,338 69.10% 61.73% 十二功四 89,765 63,690 70.95% 16,050 47,640 53.07% 116,245 54.79% 40.98% 56,748 63.22% 48.82%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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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改革的財務影響與效益評估 已退人員退休所得影響(已退-104年退、採計30年) 附表9
等級 主管別 現職待遇 現制退休(本俸2倍) 109年(本俸1.6倍優存定+7%) 退休所得 替代率 累扣金額 五功十 (優存) 非主管 53,340 52,001 97.49% 7,968 44,033 82.55% 主管 57,080 55,577 97.37% 9,885 45,692 80.05% (選年金) 4,191 47,810 89.63% 7,767 83.76% 九功七 72,850 71,363 97.96% 11,217 60,146 82.56% 81,550 79,682 97.71% 15,674 64,008 78.49% 6,329 65,034 89.27% 14,648 79.75% 十二功四 89,765 87,300 97.25% 16,379 70,921 79.01% 116,245 90,228 77.62% 17,948 72,280 62.18% 14,103 73,197 81.54% 17,031 62.97% 退休人員因擇領年金而替代率偏高者,研議其新制退休金基數內涵調降至本俸1.6倍以下。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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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改革的財務影響與效益評估 已退人員退休所得影響(已退-99年退、採計30年) 附表10
等級 主管別 現職待遇 現制退休(本俸2倍) 109年(本俸1.6倍優存定+7%) 退休所得 替代率 累扣金額 五功十 (優存) 非主管 53,340 52,003 97.49% 6,593 45,410 85.13% 主管 57,080 55,473 97.18% 8,452 47,021 82.38% (選年金) 2,816 49,187 92.21% 6,286 86.17% 九功七 72,850 71,448 98.08% 9,379 62,069 85.20% 81,550 79,518 97.51% 13,703 65,815 80.71% 4,531 66,917 91.86% 12,601 82.06% 十二功四 89,765 87,228 97.17% 14,217 73,011 81.34% 116,245 89,669 77.14% 15,525 74,144 63.78% 11,908 75,320 83.91% 14,349 64.79% 退休人員因擇領年金而替代率偏高者,研議其新制退休金基數內涵調降至本俸1.6倍以下。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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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改革的財務影響與效益評估 已退人員退休所得影響(已退-95年退、採計30年) 附表11 等級 主管別 現職待遇 現制退休(本俸2倍)
109年(本俸1.6倍優存定+7%) 退休所得 替代率 累扣金額 五功十 非主管 53,340 51,878 97.26% 7,638 44,240 82.94% 主管 57,080 55,349 96.97% 9,498 45,851 80.33% 九功七 72,850 71,279 97.84% 10,810 60,469 83.01% 81,550 79,349 97.30% 15,133 64,216 78.74% 十二功四 89,765 87,036 96.96% 15,828 71,208 79.33% 116,245 89,478 76.97% 17,137 72,341 62.23%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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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改革的財務影響與效益評估 二.個人財務支出部分 *退休制度改革對公務人員每月財務支出影響
新進人員採行多層次年金,以委任第五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為例,每月約須支出10000元~15500元之間─如附表13。 現職人員調整提撥率機制,以委任第五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為例,調整按15%提撥金額計算每月約增加1500元~2340元之間─如附表14。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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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改革的財務影響與效益評估 新進人員適用「兼採DB與DC 」-個人提撥金額 附表13 34,430 18,910 53,340 994
單位:元 職等 職務 現職每月薪俸 現行制度 新制度 差異 本俸 專業加給 主管 加給 合計 第1層8.25% 第2層15%×35% 每月提撥金額 第1層 10%×50% 第2層 7.86 %×50% 第3層 8% 金額 五等功十520 非主管 34,430 18,910 53,340 994 3,615 4,609 1,722 2,706 5,509 9,936 +5,327 3,740 57,080 七等功六590 39,090 21,710 60,800 1,129 4,104 5,233 1,955 3,072 6,254 11,281 +6,048 5,140 65,940 九等功七710 47,080 25,770 72,850 1,359 4,943 6,303 2,354 3,700 7,533 13,587 +7,284 8,700 81,550 十二等功四800 53,075 36,690 89,765 1,533 5,573 7,105 2,654 4,172 8,492 15,317 +8,212 26,480 116,245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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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改革的財務影響與效益評估 現職人員:調整退撫基金提撥率機制-個人財務影響 附表14 提撥率 12% 15% 18% 單位:元
委任五等年功十520俸點 34,430每月提撥金額 以薦任九等年功七710俸點 47,080每月提撥金額 以簡任十二等年功四800俸點 53,075每月提撥金額 個人35% 個人50% 差異 12% 2,893 4,132 +1,239 3,955 5,650 +1,695 4,459 6,369 +1,910 15% (較12%增加) 3,616 (+723) 5,165 (+1,033) +1,549 4,944 (+989) 7,062 (+1,412) +2,118 5,573 (+1,114) 7,962 (+1,593) +2,389 18% 4,339 (+1,446) 6,198 (+2,066) +1,859 5,933 (+1,978) 8,475 (+2,825) +2,542 6,688 (+2,229) 9,554 (+3,185) +2,866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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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改革的財務影響與效益評估 三、政府及基金財務影響部分 改革方案 政府減支出部分 基金財務經營部分 1.新進人員實施「多層次年金」
1.無須承擔新進人員潛藏負債 2.退休金準備責任分散於個人 (政府可減少提撥476億) 1.新進人員無潛藏負債風險 2.穩定基金收入來源,維持基本財務安全 2.現職人員延後年齡及調降退休所得綜合效果 1.縮短支付年限並節省進用新人薪資成本 2.退休計算基準調降,舊制退休金成本可下降約12% 1.基金潛藏負債估算約可減少2,286億 2.最適提撥率約可下降為23.70%(降幅為18.95%) 3.基金收支不足及用罄年度可分別延後至115年及130年發生。 3.現職人員調整基金提撥機制 50年間政府可減少提撥約1,317億元;以102年提撥金額計算,當年可減少52億(15%及50%) 4.優惠存款改革 累積至109年當年可節省約270.5億,長遠可節省金額更大 ※以上節省效益僅為公務人員部分,若加計軍教人員改革方案,效益更大。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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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信賴保護原則的討論 73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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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信賴保護原則問題的討論 司法院釋字525號解釋 本次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採取循序漸進方式並給予緩衝及過渡期間,不會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法規修正前非法令適用對象者(例如:新進人員自始非適用對象者)。 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受規範對象須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始受信賴之保護;未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者,不在保護範圍。 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合理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或以資緩和,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本次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採取循序漸進方式並給予緩衝及過渡期間,不會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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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條(涉案人﹕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 瀆職罪章之罪而未經停(免)職,亦未經移
公務人員退撫法草案10204 第89條(涉案人﹕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 瀆職罪章之罪而未經停(免)職,亦未經移 付懲戒或提起彈劾者,於依本法退休、資遣 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時,應依下列規定 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 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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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未滿者,應 自判刑確定之日起,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 之百分之二十。 第2項﹕前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 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規定者, 從其規定。 ※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未滿或緩刑者,以其涉 案情節輕微,均不予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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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條第6項 依本法退休、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者,應自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起,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資遣給與。個人專戶中政府撥繳之退撫儲金,亦同。 立法理由 第六項係為解決現行涉案人員退休生效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亦不影響其月退休金支領標準,衍生涉案人員藉由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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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規避責任之問題,爰增列本項明定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其退休金或資遣給與應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其中支領一次退休金及資遣給與者,經依上開標準重新計算後,與原核給之一次退休金或資遣給與間之差額應繳還之,避免僅有支(兼)領月退休金者須調降月退休金計算標準,以符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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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第13條﹕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 下列規定: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 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五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 薪) 額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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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請領資格﹕第17條第3項 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給與養老年金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 十五歲。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六 十歲。 三、繳付本保險保險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 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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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選擇公保年金權﹕第17條第7項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具有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且符合第三項各款條件之一者,可選擇依本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亦得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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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 職、伍) 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第18條第1項﹕退休年金給與上限計算方式 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 職、伍) 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 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一點七倍之一定百分比 第18條第3項﹕計算方式 一、保險年資十五年以下, 每滿一年,以百分 之二計; 第十六年起,每滿一年,以百分 之二點二五計,最高增至百分之七十五。 二、保險年資未滿六個月者,以六個月計;滿 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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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結語 83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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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提案修正支(兼)領一次退休金人員優惠存款之方案說明
立法委員提案修正支(兼)領一次退休金人員優惠存款之方案說明 有關立法委員針對支(兼)領一次退休金人員之優惠存款,提 出按其金額分級距調降利率之方案,為使退休人員充分了解該方案內容及對本身權益之影響,茲說明該方案內容如下: (一)適用對象:84年7月2日以後退休且支(兼)領一次退休金 人員。 (二)利率調整方式: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 存款的總金額在200萬元以下者,利率訂為18%;總金額 超過200萬元者,其2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利率訂為 14%;總金額超過500萬元以上者,其超過部分,利率訂 為9%。 (三)案例說明:假設退休人員優惠存款總金額為300萬元, 則其中200萬元以利率18%計算;另外100萬元以利率14% 計算,所以每月利息為4萬1,667元(30,000元+11,667元 =41,667元)。 (四)本方案仍須俟立法院黨團協商後,方能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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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的相關問題: (一)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由85 制改為90制的條件及規 定如何? 本次改革是在自願退休的條件並未變更的前提下,對 於「任職滿25 年」自願退休的公務人員,規定其月 退休金起支年齡,銜接現行85 制(年資加年齡合計 數)逐年延後至90 制;即由100 年1 月1 日 85 制 施行時的「年滿50 歲」(指標數為75),逐年延後 至110 年指標數為85,再自111 年起調整指標數為86 ,逐年調整至115 年為90 制。換言之,自115 年以後 ,任職滿25 年退休者的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65 歲; 任職滿30 年者則為6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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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至90 制後,公務人員如
想提前退休,仍有哪些選擇? 本次退休制度改革,對於自願退休的條件並未變更(任 職滿5 年以上,年滿60歲;任職滿25 年)。因此,公 務人員只要任職滿25 年,縱使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65 歲),仍可選擇自願退休,並就以下退休金請領 方式作選擇: 1、領一次退休金;其中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可依 規定辦理優惠存款。 2、領展期月退休金: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 才開始領取。 3、領減額月退休金: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 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1 年,減發4%,最多得提前5 年,減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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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結語 我們的態度與認知 建構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的 公務人員退休(年金)制度 社會大眾 呼籲公平分配資源 世界上有 希臘、西班牙之例 政府有
正確抉擇 世界上有 希臘、西班牙之例 心中 有公務人員 有國家 有正義 堅定 意志力 政府有 財政壓力 公職人員 抗拒變革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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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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