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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概論 第九章 商業法律 第二節 政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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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政府法規 一、智慧財產權 1.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智慧財產權,其保護的範圍包括: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光碟管理條例等,只要屬於上述保護法所規定的保護要件,就構成智慧財產權。 2.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制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而創設出各種權益或保護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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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政府法規 (一)商標法~為保障商標專用權及消費者利益,以促進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 1.商標的定義 呈現一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讓消費者產生印象,通常由文字、圖形或其結合等構成, 具有可識別性。 2.商標的基本功能 (1)企業為自己生產的產品或服務做的識別標記。 (2)企業將商標運用廣告產生宣傳的作用。 (3)商標有助於企業發展成跨國際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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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政府法規 3.商標的種類 (1)商品商標: 企業為突顯其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產生印象的顯著標記。涵蓋「有形」商品或「無形」服務。 (2)證明標章: 提供知識或技術,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或其他事項。 (3)團體標章: 乃純粹表彰其團體或會員身分,與商品或服務相關的商業活動並無直接關係。 (4)團體商標: 表彰該團體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藉以與他人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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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政府法規 4.商標的期限 權利人自註冊日起算,專用期為十年。商標權人於專用屆滿期前後六個月內,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十年為限。 5.商標的保護範圍 商標一旦登記註冊後,可獲得下列三種保護,避免他人的侵權: (1)相同商標、相同類別的商品 台鹽公司以「綠迷雅」、「LU-MIEL」文字及圖案在臺灣取得商標註冊,並推廣到大陸市場。但有業者以「麗迷雅-LUMIEI」一字之差在中國大陸申請商標,經台鹽公司提告,法院判決台鹽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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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政府法規 (2)相同商標、類似的商品 臺灣警方曾查獲一批自香港進口的奇異果,其設計圖樣、顏色、花紋、英文字與紐西蘭奇異果公司雷同,足以讓消費者混淆,最後警方已依違反商標法將業者法辦。 (3)相似商標、相同類別或類似的商品 臺北寧記麻辣火鍋與中華寧記麻辣火鍋為商標權纏訟10年,法院認為兩家店僅距離800公尺,又有相近的商標與類似產品,易造成消費者混淆,且寧記火鍋於84 年登記,但中華寧記86年才登記,最後判決中華寧記敗訴,但可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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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政府法規 (二)專利法~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 1.專利權的定義~財產權的一種,可以為交易之標的。 當新商品或技術被發明後,該發明創作人為了保護其權益,可向相關機關申請專利權,經審查通過後授予該權利。 2.專利的基本功能~為保護發明人之利益。 在一定期限內,專利權人具重複製造、使用、銷售之權利,若他人欲使用,須經專利權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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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政府法規 3.專利的種類 (1)發明專利 依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2)新型專利 依專利法第93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3)新式樣專利 專利法第109條規定「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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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政府法規 4.專利的申請~上網下載申請書,省時又省錢,提升行政服務效能。 5.專利的期限 種類 期限 發明專利權
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新型專利權 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新樣式專利權 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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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政府法規 (三)著作權法 1.著作權的定義 指的是著作人在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領域的創作所產生的財產權。著作權的期限是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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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政府法規 2.著作權的分類 著作權又可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種。 內容 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 權利範圍
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包括重製、公開口述/播送/上映/演出/傳輸/展示及改作、散布、出租等權利 轉讓或繼承 專屬著作人,不得轉讓或繼承 可部分或全部轉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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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政府法規 (四)營業秘密法 1.營業秘密的定義 依營業秘密法第二條之規定,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2.營業秘密成立的要件 (1)他人並不知 (2)具經濟價值性 (3)已採取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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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政府法規 3.營業秘密的求償期限 一旦營業秘密遭受侵害時,營業秘密的擁有者可在二種期限內提出請求損害賠償。 (1)侵權行為發生起十年內。 (2)得知有侵權行為發生起二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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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政府法規 (五)智慧財產權的價值 企業可運用有價值的資產加以強化,如智慧財產權。
企業應擬訂智慧財產權的策略,從研發、專利申請、取得及維護管理,每一個環扣都確實執行,才能使智慧財產成為企業真正有價值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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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政府法規 二、電子商務法律的議題 企業在實施電子商務決策之前,針對全球電子商務的法律應充分了解並妥善規劃,方能有效預防與降低法律風險。 (一)電子商務定義(electronic commerce, EC) 運用現代通信、電腦和網路技術於網際網路進行商品買賣、提供服務或資訊溝通的一種商業活動。目的是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提高生產效率,為目前企業經營的最佳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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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政府法規 (二)電子商務的優點 1.降低成本。 2.提升效率。 3.拓展市場。 4.直接互動。 (三)電子商務衍生的法律議題
網路的著作權保護。 商標權保護~採用「註冊保護主義」 個人資料保護~基於特定目的,且必須在本人同意或法律規定範圍內使用,才能合法取得他人的個人資料 網路詐欺。 信用卡冒用與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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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政府法規 三、政府規章對企業的衝擊 智慧財產權是企業珍貴的資源,也是對國際經濟的競爭利器,更是衡量國家現代化程度之重要指標。
(一)政府推動的各項措施 法制面:參考先進國家的制度與國際趨勢,使法制面更為週詳和健全,以符合社會之期待。 司法面:完成法令制定並正式運作,促使我國智慧財產之審判更趨專業化。 執行面:加強人才培育、強化教育宣導,協助民間企業創新研發等工作。 稽核面:成立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擬訂行動計畫跨部會推動各項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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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政府法規 (二)我國智慧財產權環境面臨的挑戰 法制環境是否符合趨勢脈動,其公平性與合理性等,對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具有絕對的影響力。 1.國際地位。 2.網路侵害著作權。 3.商標被侵權。 4.營業秘密受侵害。 (三)政府措施對企業的衝擊 1.我國專利法並無間接侵權之規定。 2.專利審查速度慢,不利產業競爭力。 3.針對網路侵權,尚未提供完善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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