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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及其子法法令說明暨注意事項 教育部學務特教司 1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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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生輔導法及其子法法令說明暨注意事項 教育部學務特教司 104年11月26日

2 簡報大綱 輔導工作體系 學生輔導法及子法簡介

3 輔導工作體系

4 推動理念 升學 就業 性別特質 人際交往 學習困擾 同儕 心理健康 壓力
(小灰人代表的是學生;橘色箭頭代表的是人生岔路,也可以代表各種選擇;紅色問號則是除了我們已經知道的問題,是不是還有很多學生正在遭遇的問題或困難,是我們所不知道的?我們應該要如何去幫助學生面對這些問題與困難,進而做出正確的選擇,是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最核心的理念與理想……) 同儕 人際交往 壓力 心理健康

5 行政支持體系 中央 地方 學校 ●健全法制,依法有據 ●建立機制,推動有序 ●爭取經費,補助人力 ●人力培育,專業提升 ●網絡平台,跨部合作
●跨域整合,互助合作 ●爭取經費,統籌調派 ●督導考核,協助支援 學校是第一線的輔導執行單位,也是學生最能感受的支持系統…所以動畫的設計,從學校講起~ 但本會是教育部的會,所以中央負責的部分,我列舉的工作比較多,講述的時間比例可以多一點~雖然學生不知道,第一線的實務工作可能很難直接接觸…但教育部真的做了很多事,做的工作也常重要→才會有本會存在的必要,成為教育部的智庫。 學校 ●專業分工,共謀發展 ●跨處室整合,團隊合作 ●學生輔導,理念推廣

6 輔導支援體系 WISER 「以學生為本」的輔導資源圖 學校是第一線的輔導執行單位,也是學生最能感受的支持系統…所以動畫的設計,從學校講起~
但本會是教育部的會,所以中央負責的部分,我列舉的工作比較多,講述的時間比例可以多一點~雖然學生不知道,第一線的實務工作可能很難直接接觸…但教育部真的做了很多事,做的工作也常重要→才會有本會存在的必要,成為教育部的智庫。 WISER 「以學生為本」的輔導資源圖

7 三級輔導架構 三級處遇性輔導:資源整合; 專業輔導人員主責,一般教師及輔導教師協助;協助超出校內輔導資源可協助之學生。
初級發展性輔導:全校性、做得來與雙方得利與智慧性原則;一般教師主責,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協助;透過校長領軍的全校層級、導師的班級層級與輔導室支援層級共同合作達成。 二級介入性輔導:個別化、系統合作與效能評估; 由輔導教師主責,一般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協助;協助超出導師輔導知能可協助之學生。 三級處遇性輔導:資源整合; 專業輔導人員主責,一般教師及輔導教師協助;協助超出校內輔導資源可協助之學生。 (先逐次介紹三級輔導,綠色區塊涵蓋對全體學生的服務……………) 學生輔導工作不可能有區隔或概分為三階段的情況,所以在教育系統裡面,理想的學生輔導三級架構,排除過往三層區隔的作法,三級的三角形是重疊的。

8 學生輔導法及子法簡介

9 學生輔導法立法沿革

10 緣起 立法必要性 立法方向 一、學生的全人發展需要積極關注 二、學生的行為問題需要專業協助 三、學生的家庭功能需要資源介入
四、各級學校輔導體系需有明確規劃以符應學生需求─專責單位、人員編制、專業背景和經費編列等方面,因缺乏完善的法源依據,而使工作推展與落實受限,或容易受到教育政策的影響、或因主管單位的忽視而被邊緣化。 立法方向 教育部自93年度起陸續舉辦多場有關學生輔導工作立法或修法的諮詢會議,94年由「學生輔導諮詢小組」(原「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規劃委員會」改組而成)進行初步討論及研議「訂頒學生輔導法」之評估與規劃,終於95年由教育部長做成立法裁示,便展開「研擬學生輔導法草案」之重大工程。

11 立法歷程(1/2) 95-98年 委託中國輔導學會(現為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研擬「學生輔導法草案計畫」 98年舉辦北、中、南、東4場公聽會 99-100年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規定,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組織 委託國立宜蘭高中辦理「學生輔導法草案法條研修計畫」,公聽會後草案版本進行研修 100年1月- 101年3月 國民教育法第10條修正通過 草案條文內有關學校輔導組織及員額編制規定等節,重新放入草案內文

12 立法歷程(2/2) 召開相關研修會議,邀請22個直轄市、縣 (市)政府、本部相關單位,就學生輔導 法草案提供意見,並據以修正草案條文。 教育部法規委員會會議審議。 教育部部務會報審議;審議通過後,於 102年11月19日函報行政院審議。 行政院102年12月12日及103年1月 20日召開審查會議,3月6日院會審 議通過後,於3月7日函報立法院。 4月18日立法院8-5-6會議交付教育及 文化委員會審查;教文會於5月22日 詢答,10月6日逐條審查,並於10月 28日立法院8-6-7會議三讀通過。 103年11月12日總統令制定發布。 101年4月-102年11月 法規研修階段 102年11月-103年11月 法規審查階段

13 103年11月12日學生輔導法制定發布 總統103年11月12日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公布學生輔導法全條文24條,刊載於總統 府公報第7166期。 除部分條文(第10.11條),依第22條指定期日生效外,餘各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自103年11月14日起已生法律效力。

14 103年11月12日學生輔導法制定發布 103年11月20日臺教學(三)字第 號函知各 高級中等學校依法辦理後續事宜,據以推動學生輔 導工作,建置學生輔導三級體制。 1.請各高級中等學校依學生輔導法各條文據以推動。 2.教育部及國教署刻正擬定子法及規劃學生輔導工作督導考核方式………

15 規範對象及管轄

16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一項揭示學生輔導法(下簡 稱本法)立法目的。 第二項明訂學生輔導事項, 除特殊教育法外,應 優先依本法之規定。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 輔導工作,特制定本法。 學生輔導,依本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特殊教育法 學生輔導法 其他一般法律規定 第一項揭示學生輔導法(下簡 稱本法)立法目的。 第二項明訂學生輔導事項, 除特殊教育法外,應 優先依本法之規定。

17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軍事及警察校院,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內政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 關應配合辦理。 教育部 教育部國教署 高級中等學校 公私立大專校院 國民中小學 22地方政府 國防部 內政部 法務部 軍事校院 警察校院 矯正學校 矯正學校部分,考量因少年矯正學校具公權力拘束之性質,與一般公私立學校乃至軍警校院之性質有別,且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已就矯正學校學生之輔導有所規範,故未有準用本法之必要,爰排除矯正學校得準用本法。 第二項配合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明定軍事及警校院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及內政部。 非本法規範對象

18 高級中等以下輔導教師之資格,明定於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2.3.4條中。
第三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 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 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 作者。 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 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 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輔導教師之資格,明定於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2.3.4條中。 本法用詞定義,確立本 法適用範圍與對象。

19 學生輔導工作內容

20 行政機制 員額編制 輔導機制 人員資格 專業提升

21 行政機制面 一、主管機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 人員,辦理學生輔導工作。(§4Ⅰ) 二、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 。(§5) 三、高中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設學生輔導諮 商中心。(§4Ⅱ) 四、高中以下學校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專科以上學校得整併或調整現行任 務相似之任務編組為之。(§8)

22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教育部國教署 22地方政府 高級中等學校 國民中小學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55班以上學校置1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學校數1-20校,置一人,21-40校,置二人,以此類推

23 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訂定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置規定 一、設置規定應含有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等規 定。 二、組成: (一)主任委員:校長
(二)執行秘書:輔導處(室)主任 (三)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 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 (四)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召開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議

24 員額編制面(1/2) 一、高中以下每校均應置專任輔導教師, 並隨班級數增加而增加人員編制。 (§10) 二、高中以下學校超過55班者,置專任專 業輔導人員1人;主管機關依所轄高 中以下學校校數,置專任專業輔導人 員。(§11) 三、以上兩種人員,自106年8月1日起逐 年增加,以達到法律規定。(§12)

25 人力資源-現在 現行法源 未來 ●國中小: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一般教師 輔導教師 專業輔導人員 資格 具教師證 具教師證; 輔導專長 具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證書 規定 24班以上1人 55班以上;20校 工作內容 發展性輔導 介入性輔導 處遇性輔導 1人;21班以上2人 滿15班1人;餘數8班1人 處遇性輔導尋求外部資源協助 教師制度與高中以下不同 無規定,各校設置 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 現行法源 ●國中小: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高中職:高級中等教育法;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大專校院:組織由學校自主;人力無統一法源依據。 未來 ●國中小:106年7月31日前照現行規定逐年增置至完成;106年8月1日後依學生輔導法逐年增加。 ●高中職:106年7月31日前照現行規定;106年8月1日後日後依學生輔導法逐年增加。 ●大專校院:103年11月12日學生輔導法立法後,學校應於106年底前完成增置。 先介紹人力規定說明; 以表格方式呈現現況個教育階段情形

26 人力資源-未來 現行法源 未來 ●國中小: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一般教師 輔導教師 專業輔導人員 資格 具教師證 具教師證; 輔導專長 具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證書 規定 1-24班1人,25-48班2人… 55班以上;20校 工作內容 發展性輔導 介入性輔導 處遇性輔導 1-15班1人,16-30班2人… 1-12班1人,13-24班2人… 教師制度與高中以下不同 每1200人置1人 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 現行法源 ●國中小: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高中職:高級中等教育法;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大專校院:組織由學校自主;人力無統一法源依據。 未來 ●國中小:106年7月31日前照現行規定逐年增置至完成;106年8月1日後依學生輔導法逐年增加。 ●高中職:106年7月31日前照現行規定;106年8月1日後日後依學生輔導法逐年增加。 ●大專校院:103年11月12日學生輔導法立法後,學校應於106年底前完成增置。 人力資源規定,學生輔導法立法之後的未來情況~ 以表格方式呈現各教育階段情形

27 配套措施-人才培育 國小 中等 國家考試 取得國小教師證書後 工作圈 檢定考試通過後 取得輔導活動科證書 人力增置 修習第二專長學分班
人力需求 人力供給 人力增置 工作圈 100年以前 106年 ?年以後 專輔 0 中等 約900 國小 0 專輔 約550 中等 約2200 國小 約900 專輔 約1700 中等 約3200 國小 約3700 取得國小教師證書後 1.修習加註輔導學分班 2.由輔導相關系/所/組辦理學分認定 國小 加註輔導專長 檢定考試通過後 取得輔導活動科證書 修習第二專長學分班 中等 國家考試 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 社會工作師

28 高中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 ─106年8月1日起逐年增加 國小每24班1人 國中每15班1人 高中每12班1人 專任輔導教師
國小24班以上1人 國中20班以下1人,21班以上2人。 逐年增置,預計106年7月31日前,符合現行法規規定。 105 104 103 102 101 100 國教法修法 28

29 員額編制面(2/2) 四、專科以上學校每校均應置專業輔導人 員,並隨學生人數增加而增加編制; 其中三分之一得以兼任專業輔導人員 之服務時數折抵之。(施細§12) 五、專科以上學校,應於106年12月31日 前依法完成人員配置。(施細§12Ⅱ)

30 專科以上學校專業輔導人員 應置1人 第11條第5項: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
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 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 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 ,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 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1200人以下 應置1人 超過1200人 原則 生設1人; 視需求 生可設2人。 原則 生設2人; 視需求 生可設3人。 以此類推

31 專兼任輔導人力折抵方式 計算示例: A校學生數10,600人,依法應置8人(屬3人以上)~ 8*1/3=約2人→得以兼任人員執行介入性輔導及處遇 性輔導服務時數累計折抵;一年滿576小時得折抵1 人。 故A校進用專業輔導人員方式有三: 方式一:專任8人 。 方式二:專任7人,兼任人員(無論多少人)一年累計 服務時數超過576時。 方式三:專任6人,兼任人員(無論多少人)一年累計 服務時數超過1152時。

32 輔導機制面 一、明定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 性輔導等三級輔導內容及主責(協辦 )人員。(§6、12) 二、明定學生轉銜機制(§19);學校由專 責單位或人員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 及利用,以符合個資法規定(§9)。 三、學校及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學生輔導 工作所需經費(§20);學校並應設置 學生輔導所需之場地及設備(§16)。

33 三級輔導及主責人員 介入性輔導 處遇性輔導 發展性輔導 教師(含輔導教師)、任課教師、教官、行政人員等 專業輔導人員 輔導教師
學校各行政單位

34 輔導教師授課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課程綱要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班級輔導 活動,並由各該學科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擔任授課。 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 其教學時數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1.國中小: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之規定,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以十節為原則,國民小學教師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 2.高中職:依據「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5點之規定,學校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需擔任課程教學。但因課程需求而擔任教學時,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輔導處(室)主任比照前條第一項一級單位規定;專任輔導教師比照前條第一項二級單位教學組長之規定。 3.將由國教署檢視有無修訂上開二規定之必要;欲修訂時,其修訂完成後,亦將公告周知。

35 視學生需求提供輔導服務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7條 (第一項)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 列冊追蹤輔導。
(第二項)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 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第三項)學校得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輔導教 師、專業輔導人員、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訂 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第四項)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 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 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36 學生輔導資料─蒐集處理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 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 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37 學生輔導資料─蒐集處理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 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38 學生輔導資料─保存與銷毀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0條
(第一項)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學生輔導資 料,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 料保存之,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 保存十年。 (第二項)已逾保存年限之學生輔導資料,學 校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 。

39 保密與專業倫理(1/4) (§17)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 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並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 服務之權益。 為維護受輔導學生及相關人員之權益,並促使學生輔 導工作從業人員符合輔導專業倫理及個人資料保護之 相關規定,爰定明各類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人員均應 恪遵相關專業倫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如依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通報義務…), 應從其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者外,負有保密義務, 不得洩漏。

40 保密與專業倫理(2/4)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注意事項 第十七點 個人或家庭資料之保護
第十七點 個人或家庭資料之保護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 法第四十六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 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 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 限。

41 保密與專業倫理(3/4)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 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 必要者 。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 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 常進行 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當事人就 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42 保密與專業倫理(4/4)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 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 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 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 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 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 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

43 人員資格面 一、專任輔導教師應具備輔導專長之教師 證書(§3,施細§2、3、4);其甄選得 以筆試、口試及輔導工作實作方式為 之,以其中二種以上且包括輔導工作 實作方式之綜合考評方式為原則。( 施細§13) 二、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 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 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 工作者。(§3)

44 專業提升面 一、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 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 至少40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 (§14Ⅱ) 二、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 導人員每年應接受至少18小時在職進 修;高中以下一般教師,每年至少3 小時。(§14Ⅲ) 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時,聘用機關或學 校應核給公(差)假。(§14Ⅲ)

45 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

46 第十九條(轉銜輔導及服務之提供) 建置各教育階段間轉銜通報系統 各教育階段間學生轉銜及服務等內容與規範,未來將由教育部予以明定之。
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 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學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 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 各教育階段間學生轉銜及服務等內容與規範,未來將由教育部予以明定之。 建置各教育階段間轉銜通報系統

47 學生輔導轉銜機制圖示 通報 查詢 轉銜學生名冊 評估 現就讀學校 通知 原就讀學校 輔導資料

48 學生輔導轉銜機制流程 列冊追蹤 曾接受學校所提供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服務之學生 評估 畢業一個月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一個月內
原就讀學校召開評估會議,評估其是否為轉銜學生。 通報 基本資料上傳至通報系統。 同意 原就讀學校:將輔導資料提供給現就讀學校前,應取得學生/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但有例外情形。 資料轉銜 密件函送;細節規定由教育部另定之。 學校發現非屬轉銜學生之入學學生,得視情況請求協助 輔導處遇 召開轉銜會議。 現就讀學校提供適合之輔導服務。

49 Q & A

50 Q:輔導教師可以授課嗎? Q:特教學生的輔導由誰處理? Q:輔導資料的保存與銷毀? Q:家長可以申請調閱輔導資料嗎?

51 簡報結束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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