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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江嘉琪(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時間:2010年10月6日 地點:嘉義縣創新學院101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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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講人:江嘉琪(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時間:2010年10月6日 地點:嘉義縣創新學院101教室
行政罰法 主講人:江嘉琪(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時間:2010年10月6日 地點:嘉義縣創新學院101教室

2 課程主要內容 ◎行政罰的概念與種類 ◎行政罰的重要原則 ◎行政罰處罰的對象 ◎行政罰的責任要件與責任類型 ◎行政裁罰的程序 ◎行政裁罰的機關

3 行政罰的概念與種類 ─廣義的概念:為維持行政秩序,達成行政目的,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所科處之各種制裁,包含行政秩序罰、行政刑罰、行政執行罰與懲戒罰。 ─狹義的概念:以維持行政秩序為目的,在一般行政法律關係內,對違反行政義務之人民,針對過去的行為,原則上由行政機關所科處的刑罰以外的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秩序罰(行政罰法的適用範圍)。

4 行政罰的特徵 ─行政法上義務的違反 ─違反義務者是一般行政法律關係內的人民 ─針對過去行為 ─刑罰以外的處罰手段 ─裁罰性質的不利益處分
─原則上由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處

5 行政罰與行政刑罰之區別 類型 行政秩序罰 行政刑罰 處罰方式 罰鍰、沒入、其他種類行政罰 死刑、徒刑、拘役、罰金、沒收、褫奪公權 適用法規
行政程序法、 行政罰法、 各該行政法規 刑事訴訟法、 刑法、 裁處機關 該管行政機關 檢察官偵查、起訴,法院審判

6 行政罰與行政執行罰的區別 類型 行政秩序罰 行政執行罰 目的 處罰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 督促履行未來行政法上義務 適用法規
行政程序法、 行政罰法 行政執行法 處罰方式 罰鍰、沒入、其他 怠金 按次(日)連續罰? 可否連續處罰 一行為不二罰 可連續處罰

7 行政罰與行政懲戒罰的區別 類型 行政秩序罰 行政懲戒罰 適用對象 一般人 公務員、軍人、學生等 適用法規 行政罰法
公務員懲戒法、陸海空軍懲罰法、學生獎懲規定等 處罰方式 罰鍰、沒入、其他種類行政罰 例如公務員之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8 行政罰的種類 行政罰法§1:「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罰鍰
金錢上不利益 沒入 剝奪財產兼具保安效果 其他種類行政罰 (§2)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影響名譽之處分 警告性處分

9 行政罰的種類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權利、資格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 (四)警告性之處分 ◎限制或停止營業
◎吊扣證照 ◎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 ◎禁止行駛 ◎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 ◎禁止販賣、輸出入 ◎禁止申請 ◎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命令歇業 ◎命令解散 ◎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 ◎吊銷證照 ◎強制拆除 ◎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公布姓名或名稱 ◎公布照片 ◎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警告 ◎告誡 ◎記點 ◎記次 ◎講習 ◎輔導教育

10 行政罰的重要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數行為分別處罰原則 ◎便宜原則 ◎從新從輕原則 ◎有責性原則

11 ◎處罰法定原則 §4:「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地方制度法 §26
Ⅱ:「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Ⅲ:「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12 ◎處罰法定原則 ─禁止溯及既往:法律生效前(已終了)的行為不得納入處罰範圍
─禁止類推適用:處罰規定禁止比附援引,用於與處罰規定不同但類似的行為 ─處罰構成要件、處罰程序與方式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規定或補充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

13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自然意義的一行為 ─法律意義的一行為 ─不作為的行為數 ─立法者對於單一行為的分割 ─行為數的判斷爭議
☆行為人僅有一個動作,或有數個動作然而此數個動作間彼此具有緊密連接的時間與空間關係,從客觀第三人角度觀察,可以認為係同一行為者 ─法律意義的一行為 ☆多數自然意義的行為結合成為單一行為,而此單一行為僅構成一次性違法,從而應該只受一次處罰,包含構成要件的一行為、繼續性違法行為、連續行為 ─不作為的行為數 ─立法者對於單一行為的分割 ─行為數的判斷爭議

14 違規停車的連續舉發是否違憲?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一第2項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 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而駕駛 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 每逾二小時。」

15 違規停車的連續舉發是否違憲? 大法官釋字第604號解釋
「、、、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 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乃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 ,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 之原則,並無牴觸。」

16 【最高行政法院94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
【問題】 當事人未變更建築物結構,但未變更使用執照,亦未為商業登記,即擺設電子遊戲機台營業,同時違反建築法及商業登記法之相關規定,應如何處斷? 【決議】 按「一行為不二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此係避免因法律規定之錯綜複雜,致人民之同一行為,遭受數個不同法律之處罰,而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查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及商業登記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係以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或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行為為處罰條件。亦即單純不申辦之不作為尚未該當於構成要件,而須俟其有變更使用之作為時,始得加以處罰。本件行為人並未改變建築物結構,僅有一未經許可擅將系爭建物變更營業而使用之行為 (如僅擺放電子遊戲機) ,而同時符合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及商業登記法第33條第1項之處罰規定,應擇一從重處斷。

17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行政秩序罰與行政秩序罰的競合→從一重處斷,原則上不併罰 罰鍰與罰鍰
☆§24:「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罰鍰與罰鍰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處罰,但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罰鍰與其他種類處罰 得併罰 罰鍰與拘留 拘留排除罰鍰

18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行政秩序罰與行政刑罰的競合→從一重處斷,不併罰,刑罰優先
☆§26:「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 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 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19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行政秩序罰與行政執行罰 →因處罰目的不同、構成要件有異、處罰前後異時,原則上可併罰 ─行政秩序罰與行政懲戒罰的競合
→懲戒罰因屬對具特殊身分關係者之處罰,與一般人民身分受罰之目的不同,原則上可併罰

20 ◎數行為分別處罰原則 §25:「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

21 ◎便宜原則 §19:「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22 ◎從新從輕原則 §5:「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23 ◎有責性原則 §7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24 ◎有責性原則 ◎行政法院62年度判字第30號判例:「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
◎大法官釋字第275號解釋:「應受行政罰之行為,雖不以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

25 ◎有責性原則 §7Ⅱ:「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8:「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26 行政罰的處罰對象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團體 ─行政機關

27 行政罰的責任能力 年齡 未滿14歲 無責任(不處罰) 14歲以上未滿18歲 有限責任(減輕處罰) 18歲以上 完全責任 精神狀態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無辨識能力 無責任 辨識能力顯著減低 有限責任 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28 行政責任的類型 ─行為責任 →包含作為及不作為義務之違反
☆自己責任: →為自己行為負責 →包含作為及不作為義務之違反 →包含保證人責任(§15:「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 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 」)

29 行政責任的類型 ─行為責任 ☆代位責任: →為他人行為負責 ☆私法人代表人責任:
§15:「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 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 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 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 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 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

30 行政責任的類型 ─狀態責任 →人民依法規的規定,對某種狀態維持,具有義務,因違背此種義務,故須受到行政秩序罰之處罰 →按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之規定,受裁處之對象包括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而行政機關則有選擇裁處對象之裁量權,且應就其查獲建築 物違規使用之實際情況,於符合建築法之立法目的為必要裁量,並非容許建築主管機關恣意選擇處罰之對象,若主管機關對行為人處罰,已足達成 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對建築物所有權人處罰,以符合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 為例外之原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2年度判字第553號 )。

31 ◎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的行為( §11Ⅰ ) ─依上級命令之行為(§11Ⅱ:「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正當防衛( §12 ) ─緊急避難( §13 ) ─義務衝突之阻卻違法 ─同意阻卻違法? ─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

32 行政罰的裁罰程序 §42:「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33 行政罰的裁罰程序 ─裁處的審酌加減及擴張 §18 ─違規行為所受利益之追繳 §20 衡量因素: 應受責難程度 所生影響 所得利益
衡量因素: 應受責難程度 所生影響 所得利益 受處罰者之資力 ─違規行為所受利益之追繳 §20

34 行政罰的消滅時效 ─時效期間 § 27:「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時效停止 § 28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 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 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 ─時效停止 § 28

35 行政罰的消滅時效 須注意法律是否有特別規定,例如: ─社會秩序維護法 §31:「、、、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90:「、、、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36 行政罰的裁罰機關 ─一般管轄權 ─共犯管轄權§ 30 ─管轄競合§31 ─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競合:§32
§29 :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共犯管轄權§ 30 ─管轄競合§31 處理在先之機關 罰鍰額最高之機關 ─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競合:§32 刑事部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7 ◎現場問答一 【甲申請採取土石許可遭駁回,卻仍在山坡保育區農牧用地採取土石,主管機關依土石採取法第3 條及第36條規定裁處罰鍰100萬元,並限其於103年1月15日以前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甲逾期未整復,主管機關遂代為履行,並命甲繳納整復費用10萬元】 請問上述案例中哪部分必須適用行政罰法? 駁回許可 裁處100萬罰鍰 命整復及清除設施 命甲納10萬元代履行費用

38 ◎現場問答二 下列何行為為法律上之「一行為」? A.甲騎摩托車於省道上連闖六個紅燈 B.乙違規停車,經員警開立三張舉發通知單
C.丙工廠自營運起,除休息日外,每日均製造超過管制標準噪音 D.丁無照駕駛汽車且未繫安全帶。

39 ◎現場問答三 A公司受台灣自來水公司之委託,鋪設某道路管線。A公司開挖道路前,未依市區道路條例事先申請,經主管機關查獲,乃處台灣自來水公司3萬元罰鍰。試問:該處分是否合法? 【市區道路條例】 第4條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27條 因施作工程有挖掘市區道路之必要者,該項工程主管機關 (構) 、管線事業機關 (構) 或起造人應向該管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繳交許可費。但為維護生命、財產、公共安全之必要,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者,得事後補行申請。 第33條 違反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40 ◎現場問答四 【甲因其父過世,繼承在澎湖之農地一筆,但甲因工作之故,長年居住於台北,無暇管理該農地。該農地遭當地居民傾倒廢土及垃圾,經主管機關發現,乃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及第50條之規定課甲以罰鍰】。甲所負者為行政罰法上之何種責任類型? 自己責任 代位責任 連帶責任 狀態責任

41 ◎現場問答五 甲以醫師出具之虛偽巴氏量表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聘用外籍看護工許可。
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依第65條第2項之規定應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甲之行為同時涉及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 此情形依法應如何處罰?假設本案係甲之鄰居乙向嘉義縣政府檢舉而發現違規情事,嘉議縣政府應如何處理?

42 江嘉琪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電話:05-2720411分機35119 E-mail: lawccj@ccu.edu.tw
謝謝聆聽,敬請指教! 江嘉琪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電話: 分機3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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