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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暨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 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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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暨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 說明會
報告人:法務部廉政署倪福華 104年10月28日

2 財產申報應有之態度 重視財產申報義務,謹慎查詢核對財產狀況,確保申報資料正確性 如有疑義應儘速向受理申報機構詢明
提早準備從容申報,避免偶突發事件而逾期申報

3 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法律及規定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4 貳、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 1. 總統、副總統 2.五院院長、副院長 3.政務人員 4.
總統、副總統 2.五院院長、副院長 3.政務人員 4. 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5. 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6. 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7. 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8. 依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5 貳、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 9. 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10. 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11. 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12. 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 13. 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例如:法務部廉政署之肅貪組、北中南區調查組之犯罪調查人員一律須申報財產,不以擔任主管職務者為限)

6 參、違反財產申報義務之罰責 裁罰金額甚高 裁罰態樣 裁罰額度 依據法條 故意隱匿財產者 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 增加財產之來源無 合理說明者 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2項 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 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 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者 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4項

7 肆、各申報類別及申報日選定(1) 事項 類別 申報日 申報期程 備 考 卸離職申報 人令生效 當日 2個月 申報日為固定 解除代理、兼任申報
備 考 卸離職申報 人令生效 當日 2個月 申報日為固定 解除代理、兼任申報 定期申報 自選一日 11月1日~ 12月31日 就到職申報 3個月 代理、兼任 申報 需代理或兼任滿3個月 類別 事項

8 有關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公職人員應如 何辦理財產申報
申報義務人於就(到)職後,旋「帶職帶 薪」出國研習、考察者,倘其未滿申報期限(3 個月)即帶職帶薪出 國,自應俟其返國敘職後,依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於 3 個月內完成就(到)職財產申報。 至申報義務人若依法「帶職帶薪」出國研習、考察或因服兵役、育嬰 假等法定事由而「留職停薪」,致未於定期申報期限屆至前返國,應於返國敘職 或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若卸(離)職者為卸(離)職申報即可。 (法務部100年1月4日法政字第 號函)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係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 作為制定,其立意在於使實際負領導、決策、監督責任而具有重要職 權,或所執行業務易滋弊端之主管人員,其財產得供公眾檢驗及受理 申報機關(構)查核、比對,藉該等人員之財產透明化,落實全民監 督之立法目的。本法雖未明示公職人員於「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 」時,毋庸為財產申報;然申報義務人於就(到)職後,旋「帶職帶 薪」出國研習、考察者,倘其未滿申報期限(3 個月)即帶職帶薪出 國,揆諸本部 98 年 10 月 8 日法政決字第 號函所示 「留職停薪期間暫無庸申報財產」之意旨,其於就(到)職財產申報 前既已「帶職帶薪」出國,自應俟其返國敘職後,依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於 3 個月內完成就(到)職財產申報。 三、至申報義務人若依法「帶職帶薪」出國研習、考察或因服兵役、育嬰 假等法定事由而「留職停薪」,致未於定期申報期限屆至前返國,既 無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謀取不法利益之可能,且係因正當 (法定)理由方無法依規定如期(每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申報,實無命其補行過往年度定期財產申報之必要,應於返國敘職 或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若卸(離)職者為卸(離)職申報 即可。

9 Q:陳員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申報義務人,於104 年10月16日到職應申報職務,依規定應如何辦理申報,申報日期如何填寫?
肆、各申報類別及申報日選定(2) Q:陳員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申報義務人,於104 年10月16日到職應申報職務,依規定應如何辦理申報,申報日期如何填寫?

10 肆、各申報類別及申報日選定(3) A: 陳員於104年10月16日就職,申報方式只有【就到職申報】,申報日於申報期限內任擇一日,需於105年1月16日前完成申報。 另申報日設定於105年1月1日之後者,則免辦理105年度定期申報。

11 肆、各申報類別及申報日選定(4) 104年 12月31日 辦理就到職申報 申報基準日任擇一日 104年度申報 105年度申報
104年10月16日 到職日 就到職申報 104年 12月31日 105年1月16日 截止日 辦理就到職申報 申報基準日任擇一日 104年度申報 105年度申報

12 肆、各申報類別及申報日選定(5) Q:李主任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申報義務人,於104年11月16日退休,依規定應如何辦理申報,申報日期如何填寫?可否於申報期限內自選一天為申報日?

13 肆、各申報類別及申報日選定(6) A: 李主任於104年11月16日退休,申報方式有 2種,申報人自行擇一辦理: 適逢【定期申報】期間,李員可選定期申報, 惟其申報日僅侷限於11月1日~11月15日期 間,另需於12月31日完成定期申報。 倘若李員選擇辦理【卸離職申報】,申報日 填寫日期11月16日,需於105年1月16日前 完成申報。 1 2

14 肆、各申報類別及申報日選定(7) 辦理定期申報 辦理卸離職申報 申報基準日 任擇一日 固定為退休日 11月1日 12月31日
開始日 11月16日 退休日 12月31日 截止日 105年1月16日 卸離職申報 辦理定期申報 申報基準日 任擇一日 辦理卸離職申報 固定為退休日

15 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第3條第2項) →應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申報義務競合: 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第3條第2項) →應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2個月 卸離職or解除代理申報 到職申報

16 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者(細則第9條第5項) →法定申報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得擇一辦理
申報義務競合: 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者(細則第9條第5項) →法定申報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得擇一辦理 3個月 法定申報 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17 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則該年度定期申報 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本法第3條第1項後段)
競合(衝突)狀況 處理方式 1 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則該年度定期申報 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本法第3條第1項後段) 2 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兼任)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者 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兼任)申報 (本法第3條第2項但書) 3 就(到)職申報、定期申報、代理(兼任)申報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者 前開申報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兼任)申報得擇一辦理 (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5項)

18 申報日-申報財產的內容,需以該日為基準 想訂12月20日為申報日,幾號去補登存摺較理想呢? 交件日-指申報人繳交財產申報表至受理申報機關 (構)之送件日 若以郵寄方式交件,原則上以「郵戳為憑」,並以此判斷申 報人是否逾期 申報標準-僅是為了節省申報人查詢作業而訂定, 故雖未達申報標準而申報並無不妥

19 問題探討 為避免申報人混淆致填報錯誤,建議可採「回溯選擇申報日」之方式為之,較能避免查詢時發生財產數額之出入 「申報日」為11/15
如:申報人擇定以11/15為該年度財產申報基準日,於11/18查詢11/15當日財產數額,復於11/22日填寫完畢,嗣於11/23繳交至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 。 「申報日」為11/15 「交件日」為11/23

20 基本觀念-申報內容 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所持有之 財產項目 申報標準 (新增)申報內容 不動產—(一)土地、(二)建物
全部(逐筆申報) 無申報標準,有就要申報 登記時間+登記原因 (+申報日起算5年內取得,即應申報價額) (三)船舶 (四)汽車(含250cc機車) (五)航空器 (六)現金(新臺幣、外幣) 分別每人、各別 累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時,即應逐筆申報 申報日當日結餘 (七)存款(新臺幣、外幣) (八)有價證券(股票、基金、其他有價證券…等) (九) 1、珠寶、古董、結構型商品、其他財產 分別每人之所有全部黃金條塊超過20萬元 結構性(型)商品因無活絡之次級市場或公平市價,其價額計算方式以投資金額作為申報標準 2、保險 無金額限制 類型-「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之保險契約類型。 (十)債權 (登記時間+登記原因) (十一)債務 (十二)事業投資

21 伍、申報方式 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 21

22 伍、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1) 緣起:有鑑於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實施網路申報系統多年,並成效良好,另新法施行後申報義務人範圍大幅增加,法務部為響應政府推行電子化政府及環保的政策,及參考所得稅網路申報之概念,便研議推行網路申報系統。 法務部「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於99年 建置完成,並自99年11月1日起正式上線,提 供申報人更多元的申報管道;並自104年定期 申報開始,提供網路授權介接作業服務。 22

23 網路申報系統之優點 伍、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2) 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的便利性,申報人申報作業變得簡便又快速,可24小時經由網路傳送。
系統設計可以讓申報人申報資料,減少填寫錯誤或漏填欄位之困擾。 系統自動計算金額總額,可以避免申報人自行加總而出現的計算錯誤。 申報完畢後,可以由申報人自行儲存檔案或是由系統記憶存檔,隔年申報時簡便又快速。 透過網路系統,受理申報機關(構)更能確實掌握各申報人之申報進度,更能有效避免逾期申報之問題。 23

24 網路申報系統課程內容 伍、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3) 前置作業-使用環境設定 申報資料登打作業 上傳、列印申報資料及申報結果查詢
常見問題說明及登打時間 24

25 系統前置作業-環境檢查 作業系統 文字 瀏覽器 文字 6.0以上 XP/Win7/Vista

26 系統前置作業-環境檢查 文字 營幕字型 文字 字型 26

27 步驟1.連結財產申報網站 ․直接連結 。 27 27 27

28 步驟2.軟體下載安裝_2000/XP/Vista 連結 下載軟體 1 2 28

29 軟體下載安裝_Win7 需以系統管理員的身分執行程式 1 2 29

30 系統登入方式 1. 自然人憑證登入 ․憑證需在有效期限內 ․請準備IC卡讀卡機。第一次使用時請確認已安裝讀卡機驅動程式
․申報人資料需存在於後台管理系統中 2.帳號密碼登入 ․連結 30 30 30

31 如何申請密碼 1 3 2 31

32 系統登入作業 啟動系統時,會自動檢查版本並進行更新動作 32

33 系統登入作業 文字 自然人憑證登入 1 2 3 帳號密碼登入 1 2

34 登入畫面 請檢查右下方所顯示版本是否為最新版本。 可連結https://pdis.moj.gov.tw 查看版本更新狀態。
注意是否為最新版本 34

35 登入畫面 操作頁面區分3大部分 財產項目 頁籤區 資料 輸入區 作業功能區 35

36 登打注意事項 ․ 「*」號欄位為必登欄位。 ․每一頁籤裡的下拉式選單皆可點選。 ․基本資料頁籤需登打完才可至其他頁籤登打。
․基本資料頁籤以外,其他財產頁籤每一筆申報資料在上方登打完後須點選「新增」,該資料始載入下方申報頁面。 ․如輸入模式為全型請切換成半型。 ․依財產現況進行登打,無該財產之頁籤則毋需輸入 ․如未新增相關財產資料,最後頁面會自行帶入「總筆數0筆」 ․可點選「說明F1」查看各項資料填寫說明。 36

37 基本資料登打作業 申報日自動空白,請記得選取實際申報日。 部分資料由系統自動帶出,無法自行修改,若有誤請洽政風人員修改。 37

38 一般頁面操作說明 資料登打完,請記得點選【新增】,進行資料寫入。
資料如有修正:請記得於資料修正後,再點選【修改】,進行資料修正(更新)寫入。 資料寫入

39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打作業 如畫面出現此訊息,請仔細檢查輸入之身分證是否有誤,若無誤請點選「是」可略過此訊息。 39

40 土地登打作業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1) 若同地號由多人持有,加總權利範圍持分不得大於1/1。
所有權人如選單內無配偶或子女姓名,請先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頁籤新增配偶資料。 取得價額請勿輸入中文字,請以數字登打。 40

41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2) 財產欄(包括積極及消極財產) 不動產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及建物。
土地--請參閱土地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逐筆填載 。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持分) 所有權人 登記(取得)時間 登記(取得)原因 取得價額 ○○市○○區○○段○小段 地號 31 84分之3 楊光明 買賣 950,000 總申報筆數:1筆 總面積 ★「土地坐落」應填寫「○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地號」資料;若一筆土地多個地號,則每筆地號均需輸入。 ★土地不論地目為何,均應申報。 ★土地地號、面積與持分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逐筆填載,並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土地如係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市價申報。

42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3) 土地—土地登記謄本 「不動產」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及建物。 42 42

43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4) ※申報土地注意事項:
僅申報建物,漏未申報建物坐落之土地(基地)。房屋與基地均應申報,並分別填列於土地及房屋欄。 誤以為面積為實際持有面積,實應依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填寫總面積,而非申報總面積乘以權利範圍之實際持分面積。如權狀或登記謄本所登載之面積為1,318.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申報時即應填寫1,318.25平方公尺,並非自行換算實際持分面積(32.96平方公尺)。 主張不知有繼承不動產之情事,惟不動產持有狀況,僅需向財稅單位或向地政機關查詢即可知悉,並非難事。故主張不知繼承情事者,顯然未盡查詢義務,不得以此為由卸免申報不實之責。

44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5) ※申報土地注意事項:
誤以為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毋庸申報,實不動產採公示原則,登記於自己名義下之不動產均應申報,其借用關係則另於第12項「備註」欄內註明。 誤以為道路用地及道路邊之畸零地,價值甚低,應無須申報,實道路用地或道路邊畸零地等亦屬不動產,無論價值多寡均應申報。 漏報配偶土地,申報前應向配偶分析申報之重要性,如仍不配合或有所懷疑,請於第12項「備註」欄內註明,於實質審查時並提出具體事證。

45 建物登打作業 45

46 建物登打作業 ․有登記建物,請填寫「段」及「建號」欄;未登記建物,請填寫「門牌或稅籍號碼」。
․同一房屋分數人持有,所有輸入之所有人,其權利範圍加總不可大於1/1。 ․所有權人如選單內無配偶或子女姓名,請先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頁籤新增配偶資料。 ․取得價額請勿輸入中文字,請以數字登打。 ․共同使用部分如公設如有單獨之建號者,請單獨新增一筆 46

47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6) 建物(房屋及停車位) 總面積 「建物」指房屋及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
建物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持分) 所有權人 登記(取得)時間 登記(取得)原因 取得價額 ○○市○○區○○路3段9號(未登記建物) 115.22 全部 楊光明 買賣 826,040 ○○縣○○鄉○○段 建號 142.00 (附屬建物總面積:25.37) (超過5年) 建號 134.99(共同使用部分)附屬建物總面積:0) 100000分之668 總申報筆數:3筆 總面積 ★「房屋」已登記者,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如「○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建號」;未登記者,應填寫門牌號碼並加註係「未登記建物」,如無門牌號碼,應填寫「稅籍號碼」;「停車位」具獨立之所有權狀者,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面積」及「持分」。 ★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應分別填載於建物欄及土地欄。 ★建物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申報。 「建物」指房屋及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 47

48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10) 建物—建物登記謄本 48

49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12-1) ※申報建物注意事項: 申報人建物面積申報錯誤:
建物面積申報方式,應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登載之總面積為準,避免按房屋稅單或推估方式填報。 建物已滅失但未辦理註銷登記:請申報時於備註欄說明並於事後說明時提出滅失之證據(如照片或事後補辦註銷登記)。 已登記之房屋及停車位,建物標示欄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填載建號;如屬未登記建物,則應填具門牌號碼或填載稅籍號碼,並加註「未登記建物」,面積則依房屋課稅面積申報。

50 申報於備註欄 Q預售屋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12-2) ※申報建物注意事項:
建物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則申報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 僅申報土地,漏未填載其上之建物: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應分別填載於「建物」及「土地」欄位。 申報於備註欄 Q預售屋

51 船舶登打作業 51

52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13) 船舶 航空器 ★「船舶」指動力船舶及非動力船舶,如汽船、遊艇、漁船、帆船、舢板等而言。
種類 總噸數 船籍港 所有人 登記(取得) 時 間 登記(取得) 時因 取得價額 客 船 3,200 基隆港 楊光明 99.1.2 買賣 30,000,000 總申報筆數:1筆 ★「船舶」指動力船舶及非動力船舶,如汽船、遊艇、漁船、帆船、舢板等而言。 ★船舶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申報。 航空器 型式 製造廠名稱 國籍標示及 編號 所有人 登記(取得) 時 間 登記(取得) 時因 取得價額 滑翔機 波音 中華民國 168 楊光明 97.1.2 繼承 320,000 總申報筆數:1筆 ★「航空器」指各種飛機、飛艇及滑翔機而言,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航空器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申報。

53 汽車登打作業 53

54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14) 汽車(含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注意事項:
廠牌型號 汽缸容量 牌照號碼 所有人 登記(取得) 時 間 登記(取得)原因 取得價額 豐田Camry 2,362 8888-FS 楊光明 贈與 1,000,000 福特MetroStar 1,996 CI-6666 李冰冰 91.2.1 買賣 (超過5年) BMW-R850RT 850 101-FAB 800,000 總申報筆數:3筆 ★「汽車」含大型重型機車,亦即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與電動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汽缸容量請參閱行車執照,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代替,所有人以監理機關登記資料為準,汽車無論價值多少,均應申報。 ★汽車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申報。 ※注意事項: 1. 誤以為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登記之汽車毋庸申報,凡登記於自己名義下之汽車均應申報,其借用關係則另於第12項「備註」欄內註明。 2. 重領之汽車牌照,誤填舊牌照號碼,實應填寫新牌照號碼。 3. 漏報配偶、未成年子女之汽車。 4. 「汽缸容量」誤載:應按汽車行車執照填報 1.「汽車」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如客車、貨車,並包含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與電動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但不包括其他機器腳踏車。 2.「汽缸容量」應參閱汽車行車執照填載,「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代替。 54

55 現金登打作業 折合新臺幣價額需自行換算,其匯率依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存款資料勿登打在此頁籤,應至「存款」頁籤登打。

56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15) 現金(指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 (總金額:新臺幣3,879,000元)
現金(指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 (總金額:新臺幣3,879,000元) 幣別 所有人 外幣總額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美元 楊光明 40,000 1,320,000 美元旅行支票 李冰冰 45,000 1,359,000 新台幣 1,200,000 總申報筆數:3筆 ★現金總額各別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時,即應逐筆申報。 ★外幣現金或旅行支票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1.「現金」指申報日所持有之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 2.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指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衍生性金融商品」指期貨、選擇權等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3.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額,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應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該類證書記載內容填寫。 ★人民幣:視為外幣之現金申報即可。 56

57 存款登打作業 點按「名稱選單」選擇存放機構,未列於清單選項中者,可採「機構代號+機構代號」自行輸入。
外幣及其他幣別存款,其匯率依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輸入後系統會自動計算總額。 57

58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16) 存款(指新臺幣、外幣之存款) (總金額:新臺幣4,531,391元)
存放機構(應敘明分支機構) 種類 幣別 所有人 外幣總額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台北大安郵局 活期存款 新臺幣 楊光明 871,593 合作金庫銀行西門分行 定期存款 600,000 合作金庫銀行屏東分行 李冰冰 1,456 臺灣銀行營業部 優惠存款 1,500,000 綜合存款 235,042 兆豐銀行高雄分行 美元 楊小琳 40,000 1,320,000 100 3,300 總申報筆數:7筆 ★「存款」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包括新台幣、外幣(匯)存款在內。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存款總額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外幣(匯)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存款」指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之存款在內。例如:某甲有花旗銀行美金定期存款二萬元(依申報日美元收盤匯率為三十三,折合新臺幣六十六萬元)及郵局活期存款新台幣八十萬元,其配偶乙有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新台幣六十萬元及臺灣銀行優惠存款新台幣五十萬元,其未成年子女丙有郵局儲蓄存款新台幣十萬元及彰化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新台幣三十萬元。甲及配偶乙因各自名下之存款總額均已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故甲、乙名下所有之存款均須申報;未成年子女丙因其存款總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即不必合併申報。 58

59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17-1) ※申報存款注意事項:
1.誤以為每筆存款須達100萬元以上始須申報,實凡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人名下存款總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則每筆存款均須申報。 2.誤以為親友(他人)借用自己名義所設帳號之存款毋庸申報,凡使用其姓名所設帳號均應申報,而借用關係則另於第12項「備註」欄內註明。 3.誤以為公教人員優惠儲蓄存款(退休優惠存款、公保養老給付等)無庸申報,實此類存款依法亦應申報,且多為退休生效當日匯入,故因退休而辦理卸(離)職申報者,請務必於交件前再此確認名下有無此類存款! 4.定期存款僅持有定存單而依登摺資料填報致漏報定存利息等部分金額,或依綜合存摺登摺資料填報時,未詳閱存摺是否尚有其他定期存款之記載致生漏報。 「存款」指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之存款在內。例如:某甲有花旗銀行美金定期存款二萬元(依申報日美元收盤匯率為三十三,折合新臺幣六十六萬元)及郵局活期存款新台幣八十萬元,其配偶乙有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新台幣六十萬元及臺灣銀行優惠存款新台幣五十萬元,其未成年子女丙有郵局儲蓄存款新台幣十萬元及彰化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新台幣三十萬元。甲及配偶乙因各自名下之存款總額均已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故甲、乙名下所有之存款均須申報;未成年子女丙因其存款總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即不必合併申報。 59 59

60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17-2) ※申報存款注意事項:
5.誤以為金額僅需填報概數,實應依實際餘額據實填寫,若金額相差太大,則可能因未盡查詢財產之法定義務而被認為申報不實,務請注意! 6.誤以為多報可以抵免少報部分,溢報存款或金額亦屬不實態樣。不符金額計算方式為:漏報金額+溢報金額+短報金額。 7.僅憑個人印象填報存款致資料不符,應確實將存簿登摺,且登摺日應與申報日同一日或在後,以利於統計利息收入,並避免登摺後又有存款匯入或匯出。 誤以為同一銀行之存、放款應先自行加減後僅申報所得餘數,實存款與貸款應分別於第5項「存款」欄及第10項「債務」欄內分別登載。 劃撥帳號亦需申報。 「存款」指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之存款在內。例如:某甲有花旗銀行美金定期存款二萬元(依申報日美元收盤匯率為三十三,折合新臺幣六十六萬元)及郵局活期存款新台幣八十萬元,其配偶乙有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新台幣六十萬元及臺灣銀行優惠存款新台幣五十萬元,其未成年子女丙有郵局儲蓄存款新台幣十萬元及彰化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新台幣三十萬元。甲及配偶乙因各自名下之存款總額均已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故甲、乙名下所有之存款均須申報;未成年子女丙因其存款總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即不必合併申報。 60

61 有價證券登打作業 股票票面價額會自動帶出10元。 股票名稱請點按「名稱選單」選擇,若無股票之名稱或代碼請輸入「9999+發行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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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其他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指 股票 債券 基金受益憑證 認購權證 受益證券 存託憑證 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 商業本票或匯票 國庫券 有價證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 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63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18) 有價證券 (總價額:新臺幣10,246,080元) 1.股票(總價額:新臺幣1,630,000元)
有價證券 (總價額:新臺幣10,246,080元)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各類有價證券總額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1.股票(總價額:新臺幣1,630,000元) 名稱 所有人 股數 票面價額 外幣幣別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嘉裕(上市) 楊光明 8,150 10 81,500 精剛(興櫃) 11,850 118,500 三星科技(上櫃) 33,000 330,000 萬有(下市) 110,000 1,100,000 總申報筆數:4筆 ★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其他未上市(櫃)股票及下市(櫃)股票,均應申報,並以票面價額計算。 1.「有價證券」指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例:某甲有「嘉裕」股票五萬股計新台幣五十萬元、「寶來一」債券一張計新台幣十萬元、保德信科技島基金一萬單位計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福雷電」存託憑證一萬單位計新台幣十萬元、「群益B2」認購權證十萬單位計新台幣三萬元、「國泰R1」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一萬單位計新台幣十一萬元,合計其有價證券類總額為新台幣一百零九萬元,業達該類應申報之標準新台幣一百萬元,故某甲須就全部之有價證券為申報。 2. 「股票」包括上市(櫃)及其他未上市(櫃)之股票。股票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3. 「債券」指具有流通性、表彰債權之借款憑證,由發行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投資大眾籌措建設經費或營運所需資金,並相對負擔債務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庫券、債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2.債券(總價額:新臺幣1,000,000元) 名稱 代碼 所有人 買賣機構 單位數 票面價額 外幣幣別 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94央債甲四 A94104 楊光明 元富證券 1 1,000,000 總申報筆數:1筆 ★上市(櫃)或未上市(櫃)之債券均應申報,並以票面價額計算。 63

64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19) 有價證券 3.基金受益憑證 (總價額:新臺幣1,784,700元)
名稱 所有人 受託投資機構 單位數 單位淨值 外幣幣別 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霸菱日本基金 李冰冰 中國信託銀行 1,000 15.2 美元 501,600 日盛上選基金 日盛投信 35,000 36.66 1,283,100 總申報筆數:2筆 ★基金受益憑證之價額,應以申報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所謂「受託投資機構」,指申報人申購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銀行」或「證券商」。 4.其他有價證券(總價額:新臺幣210,000元) 名稱 所有人 單位數 價額 外幣幣別 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福雷電(存託憑證) 楊光明 10,000 10 100,000 國泰一號(國泰R1受益證券) 11 110,000 總申報筆數:2筆 1. 「基金受益憑證」指集合投資人資金,交由投資信託公司管理投資,投資所得之盈虧分配予全體基金投資人之有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受益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2.「存託憑證」指股票發行公司委託國內外存託機構在市場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3.「認購(售)權證」指投資人有權利在特定期間內,以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賣出)一定數量之特定股票,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券。認購(售)權證之價額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4.受益證券可分為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所稱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指受託機構為不動產投資(資產)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及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所稱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指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發行,以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所稱資產基礎證券指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劃所發行,以表彰持有人對該受讓資產所享權利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5.「國庫券」指政府調節國庫收支及穩定金融發行未滿ㄧ年之短期債務證券,發售方式及期限,由財政部洽中央銀行衡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訂定。國庫券、債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6.「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指本說明貳、各別事項第十至十五點以外之有價證券。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其他有價證券」指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 ★ 其他有價證券之價額,以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應填載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或原交易價額。 64

65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20-1) ※申報有價證券注意事項: 1.融資融券之申報方式:
(一)以融資方式買進有價證券者,該有價證券應申報於有價證券欄,融資金額則申報於債務欄 (二)以融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者,因該有價證券非本法所定之債務,申報於備註欄即可;惟融券保證金及融券賣出價款扣減證券交易稅、融券手續費及證券商手續費之餘額,仍應申報於債權欄。 2.誤以為水餃股、雞蛋股等價值低於票面價額,或已下市(櫃)之股票毋庸申報,實凡達有價證券申報標準者,不論股票市價多寡、是否為上市上櫃或興櫃之股票,均應申報。

66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20-2) ※申報有價證券注意事項:
3. 誤以為每筆有價證券須達100萬元以上始須申報:凡各類有價證券(含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總價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則每筆有價證券均須申報。 4. 漏報自動配發之股利,若持有有價證券存簿者,請整理存簿,並以申報日當時所餘股數申報。

67 1.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總價額:新臺幣1,750,000元)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21) 1.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總價額:新臺幣1,750,000元) 財產種類 項/件 所有人 價額 古董硯臺 2 楊光明 200,000 張大千字畫 1 500,000 高爾夫球證 300,000 鑽戒 李冰冰 蘭花 250,000 全球巨人連動債券(衍生性商品) 總申報筆數:6筆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包括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保險(具持續繳款、一次或多次領回之保險契約)、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 (件) 價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即應申報。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價額之計算,有掛牌之市價者,應填載掛牌市價,無市價者,應填載該項財產已知之交易價額。 ★「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因無活絡之次級市場或公平市價,其價額計算方式以投資金額作為申報標準,每項 (件) 價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即應申報。

68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22-1) ※注意事項: 黃金存摺、黃金條塊之計算方式?
黃金存摺:雖無實體黃金買賣,惟僅係所指買賣之黃金非 現貨交易,而將買賣黃金之數量顯示於存摺,性質上仍屬 黃金條塊之買賣,應於其他財產欄下申報。 黃金條塊:依市場交易習慣,原則上以申報義務人、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個別所有之全部黃金條塊為一項計算 其價值。 (法務部 法(87)政字第019903號函、法務部 法政字第 號函)

69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22-2) ※注意事項: 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之計算方式?
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係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如 定期存款或債券)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如選擇權)之組合形 式商品交易,既具有一定之經濟價值,自屬「其他具有相 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達20萬元,即應申報。 結構性商品無活絡之次級市場或公平市價,其價額計算方 式以原始投資金額作為申報標準。 (法務部 法政字第 號函)

70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23) (指「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之保險契約類型,前開保險之要保人如為申報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則不論已繳保費金額多寡均應申報) 2.保險 保險公司 保險名稱 要保人 備註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人壽得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楊光明 保單號碼YA1688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六年期六六大順養老保險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人壽長盛還本終身保險 李冰冰 總申報筆數:3筆 ★ 「儲蓄型壽險」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投資型壽險」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年金型保險」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71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24) 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2,850,000元) 債務 (總金額:新臺幣4,285,550元) 種類
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2,850,000元) 種類 債權人 債務人及地址 餘額 取得(發生)時間 取得(發生)原因 一般借款 楊光明 史小海 台北市延平南路10號 1,200,000 99.7.8 朋友創業借款 抵押借款 李冰冰 吳春嬌 高雄市五福二路50號 1,650,000 親戚借款 總申報筆數:2筆 ★「債權」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之債權餘額為準,須扣除債務人已清償部分,非以原始借貸數額申報。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名下債權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即應申報。 ★債權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債務 (總金額:新臺幣4,285,550元) 種類 債務人 債權人及地址 餘額 取得(發生)時間 取得(發生)原因 抵押貸款 楊光明 高雄銀行 高雄市四維三路2號 3,200,550 購屋 消費性貸款 李冰冰 土地銀行四維分行 高雄市四維三路10號 785,000 購車 保單借款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 個人資金調度 總申報筆數:3筆 1.「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包括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 2.「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包括房屋、信用、融資、融券及理財短期借款等貸款或私人債務。 3.申報人負有債務者,應依申報日實際債務餘額申報。 ★「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之債務餘額為準,須扣除已清償之部分,非以原始借貸數額申報。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名下債務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即應申報。 ★債務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71

72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25) ※申報債權、債務注意事項:
1.認為債務非屬所得,故不需申報。實凡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申報日各別所有債務總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均應逐筆申報。 2.誤以為每筆債權、債務須達100萬元以上者始需申報。 3.漏未申報保單借款債務。如曾向保險公司申辦保單借款,務需向該保險公司查詢申報日之實際借款餘額。 4.債務清償部分未扣除或逕以原始貸款金額填報,實應據實填載申報日當日之實際債務餘額。 5.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用以購屋,土地建物部分已申報,惟漏報該房屋貸款。實凡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申報日各別所有債務總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均應逐筆申報。

73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26) 事業投資 (總金額:新臺幣2,500,000元)
事業投資 (總金額:新臺幣2,500,000元) 投資人 投資事業名稱 投資事業地址 投 資 金 額 取得(發生)時間 取得(發生)原因 楊光明 ○○企業有限公司 ○○市○○路○○號 2,500,000 家族事業 總申報筆數:1筆 ★「事業投資」指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名下事業投資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即應申報。 ★事業投資金額以「申報日」當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 ★事業投資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1.「事業投資」指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 事業投資以申報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 2.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73

74 避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 (法務部廉政署102年11月22日廉財字第10205034850號函)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中,有價證券及對各種事業投資,每類之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逐筆申報。是申報人名下股票或事業投資若符合上開申報標準,即應據實申報,始符本法規定。 惟申報人縱已誠實申報財產,然所申報之股票股數或投資金額 如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可能已涉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 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 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 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 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第1項)。公務員違反第一 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第4項)。 (法務部廉政署102年11月22日廉財字第 號函)

75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27) 備註 1.合會:95年12月10日起迄今,每期繳交5,000元,已繳35,000元,尚須繳還220,000元。。 2.汽車:李冰冰名下車號CI-6666汽車,係本人已成年兒子楊大鴻以李冰冰名義購買,惟實際均由楊大鴻 使用、管理。 3.存款:本人名下合作金庫西門分行60萬元定期存款,係本人母親所寄存之款項。 4.本人與妻子李冰冰自94年底感情不睦,現已分居,故李冰冰之所有財產,恐無法完整申報,如有必要 ,本人可檢附戶籍謄本,及數名證人之書面陳述,以資證明。 ★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76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28) ※注意事項:
1.合會:如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友參與合會者,應將合會起始日、期數、每期繳交金額等事項,填寫於「備註」欄內。 2.申報人如與配偶有(1)離婚訴訟;(2)分居;(3)感情不睦;(4)家暴令;(5)禁制令等事實上無法申報配偶財產之情形,於申報時即應在「備註」欄內予以註明,如抽到實質審查時,再行提出具體事證加以證明。 3.離婚後未取得子女監護權或未成年子女已結婚等,於申報時即應在「備註」欄內予以註明。 4.倘係他人借用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應於各財產欄位申報(併入該財產項目之申報認定標準額度),並於備註欄註明實際使用狀況。 5.公職人員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敘明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例如夫妻感情不睦、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屬於前配偶時)

77 陸、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填表說明(29) 其他注意事項
此 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政風室  ( 受 理 申 報 機 關 [ 構 ] 全 稱 ) 以上資料,本人係依法誠實申報,如有不實,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申報人: 楊光明 (簽 章) 交件日:104年12月10日 其他注意事項 (一)由他人代為申報或代為交件,其結果皆由申報人本人承擔 (二)申報表內增、刪、塗改處應蓋章或簽名 1.「事業投資」指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 事業投資以申報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 2.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77

78 申報資料列印 上傳前可先預覽列印查看 78

79 報表預覽畫面 可點選工具鈕「 」查看其他頁次 79

80 申報資料上傳作業 需勾選「申報類別」與「此致機關」,並注意此致單位是否正確。 「申報日」是指「申報財產基準日」,並非文件上傳日期
申報日如需更改,請至「基本資料」頁籤修改申報日。 如申報人於申報資料上傳後,需補正、更正,請於資料修正後重新上傳即可。 上傳成功後,請列印收據留存。 6. 第一次上傳時間必須在申報截止日前,以避免逾期申報之問題。 7. 每一次上傳的資料會覆蓋前一次上傳的資料,系統僅儲存 最近一次上傳資料,但每一筆上傳時間皆會有紀錄。 80

81 申報資料上傳作業 1 2 3 4 81

82 申報資料上傳作業 法務部公職人員網路申報系統於申報後至實施公開抽籤前,均可無限次數修改補正上傳,抽籤後均以抽籤前最新一次上傳紀錄為審查標的。

83 申報結果查詢及收據列印 於畫面點選「列印收據」,可查看申報資料是否有上傳成功,及列印收據留存。 需注意受理單位是否正確 83

84 申報資料儲存作業 存檔、讀檔功能 ․建議申報作業完成後,自行儲存檔案。
․點選「存檔」→選擇想要儲存之資料夾或磁碟→資料會以副檔名psn呈現→隔年申報時進入系統點選「讀檔」,即可開啟檔案。 存檔、讀檔功能 84

85 操作問題如需協助時…… 客服專線:(02) 電子信箱: 1 2 3

86 柒、申報事前準備資料及查詢管道 向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機關申請「各類所得資料查詢」、「財產總歸戶資料查詢」(注意:此僅為參考資料,作為財產所在、往來機關(構)單位之總覽,詳細之確切資料仍應向各財產往來單位查詢)。 土地、房屋資料,除可核對本身持有之「權狀」,並可向地政機關查詢「登記謄本」。 汽車資料,除可核對本身持有「行車執照」外,並可向監理單位查詢「車籍資料」。 存、放款資料,除「登摺」外,並可向金融單位查詢詳細資料,惟查詢應將存款、放款、定存單及理財投資等一併查詢。 有價證券資料,除刷摺補登資料,或向證券商之「證券集中保管櫃檯」臨櫃查詢外,另可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查詢詳細資料。

87 104年定期申報全面實施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
捌、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1) 104年定期申報全面實施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 目標--「簡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程序,並期可達成有如網路報稅之便利性」

88 捌、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2) 一般申報程序 新措施申報程序 加上自行查詢系統無法 提供之財產資料
確認申報日 ( 任擇1日) 自行查詢財產狀況 填寫申報表 (確認、檢查) 依限交件(上傳or紙本) 新措施申報程序 申報日固定11月1日 12月5日下載財產狀況 依限交件(上傳) 加上自行查詢系統無法 提供之財產資料

89 捌、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3) 申報人授權應注意事項
政風機構係基於「服務」之立場辦理授權事項,屆時將於系統公告「法務部財產網路申報提供下載財產項目及資料來源一覽表」請授權查詢財產之申報義務人應確認介接機關名單,針對無法透過查核平臺取得之財產相關資料,申報人仍應自行查詢並據實申報。

90 點選授權下載財產資料,需用插入自然人憑證,輸入憑證PIN碼。
捌、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4) 注意: 點選授權下載財產資料,需用插入自然人憑證,輸入憑證PIN碼。

91 捌、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5) ※查詢限制: 表列受查詢機關及查詢項目

92 捌、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6) 下載財產資料注意事項 透過網路申報系統下載 申報人應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
申報基準日:固定為 104年11月1日 下載財產資料完成定期申報 104年12月5日~12月31日 請務必詳閱下載財產資料注意事項及附表內容(確認財產資料來源),勾選■我已閱讀,並按確認;下載後請自行登載財產申報系統未(無法)提供之財產資料,並再次使用財產申報網路系統上傳104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表,於12月31日前完成定期申報。

93 捌、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7) ※請注意:
受查詢機關(構)隨時會有增減,該等機關(構)所能提供之財產相關資料亦將視其配合狀況及網路申報軟體限制等因素而有無法提供情事;且政風機構係基於「服務」之立場辦理授權事項,故申報人仍應善盡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確認申報資料正確無訛後提出申報 再確認提供的機關

94 捌、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8) 預覽11月1日財產資料 下載11月1日財產資料進行申報

95 多一分準備作業 少一分說明之累 財產申報有所本 故意不實離遠遠

96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監察院104年利衝宣導講義 96

97 壹、前言 政府為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規範,於民國89年7月12日公布實施「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治獻金法」、「遊說法」等,為陽光法案之一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民國103年修正公布第15條。 陽光法案 政治獻金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遊說法 97

98 貳、立法目的 目的:增進人民信賴、建制廉能政府
為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規範,避免公職人員因運用公權力而達到私益之目的,以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增進人民對於公職人員廉潔操守及政府決策過程之信賴。 透過法律制度導正過去「肥水不落外人田」、「有關係好辦事」的通病。 針對具有行政裁量權或有政策影響力 的公職人員在面對個人利益與組織利 益不一致時可建立一套規範藉由迴避 制度以阻遏貪污腐化與不當利益輸送 98

99 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相關重要法規 目前我國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制度的規定,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中,且因其業務性質不同,迴避之目的、範圍與違反之法律效果亦各有不同,易發生與本法競合時如何適用之疑義。 因此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條第2項特別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即表彰本法相較於其他另有嚴格規定的法律而言為普通法之性質,應優先適用其他有嚴格規定的法律。 適用本法之公職人員,同時也受其他法規有關利益迴避之規範。

100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暨相關法規簡表

101 肆、適用對象--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 代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之職務(不以達3個月為限)。
公職人員之範圍(§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 代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之職務(不以達3個月為限)。 本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雖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 1項所定人員,其職務代理人,從目的解釋而言,應包括在 內,故如有代理須財產申報職務之公職人員,於代理職務期 間,依本法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仍應列入規範之對象予 以處罰,縱公職人員代理須財產申報職務之期間未滿3月, 亦有本法適用。 (法務部 法政字第 號函釋) 101

102 ● 承辦採購人員: 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評選、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人員及其主官、主管人員。
● 監辦採購人員: 指監視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人員及其主官、主管人員。

103 肆、適用對象--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 關係人之範圍(§3) : 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ex.已訂婚並共同生活之未婚妻等)
本人、第1款、第2款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11) 103

104

105 伍、規範行為 (該作什麼?不能作什麼?)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圖利之禁止 請託關說禁止 交易行為之禁止

106 伍、規範行為 (該作什麼?不能作什麼?)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利益之概念? ◎何謂利益衝突? ◎如何迴避?

107 利益(1) 利益(§4) :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 利益 107

108 利益(2) 利益(§4) :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 1.動產、不動產。 2.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3.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4.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實務上常見之情形,例如: ①績效或其他特別獎金之決定與發放。 ②都市計畫變更或道路規劃所造成之房地產增值。 ③原應自費支付之租金、報酬、車資等之減少或免除。 ④土地之放領或權利設定 ⑤違章建築之緩拆或免拆 108

109 利益(3) 利益(§4) :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其他人事措施:(例) 1、約聘僱人員之聘僱用 2、技工、工友及清潔隊員之進用 3、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之僱用 4、人力派遣公司人員之派遣 5、考績之評定 6、占原缺指派至其他單位工作 7、僱用臨時助教、兼任行政職務、代課教師、增置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代理幹事 109

110 法務部函釋「非財產上利益」範疇 法務部92年9月22日法政字第0920039451號函釋: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中對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聘用、約僱之人事措施,亦屬相類「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權運用之範圍 法務部93年5月4日法政字第 號函釋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中對聘用約僱人員等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聘僱人事措施,因性質上屬相類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權運用之範圍,故有關約聘人員之遴用約僱,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依本法規定自行迴避 法務部93年7月6日政利字第 號函釋: 臨時人員之聘僱仍屬本法第4條第3項其他人事措施之非財產上利益,是前任首長所僱用之臨時人員業已期滿,該員為現任首長之本法所稱關係人,如由現任首長續僱用,將使其直接取得非財產上利益而構成利益衝突。

111 機關首長就任前,關係人已任職於所屬機關擔任臨時人員,可否繼續僱用或應迴避?
原聘僱期尚未屆滿者,基於勞動契約履行之信賴保護,仍得繼續履行;但於原聘僱期滿後,再行聘僱時,仍應迴避。因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之續聘僱,仍屬本法第4條第3項「其他人事措施」之非財產上利益而構成利益衝突,自非本法所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力字第 號函釋、法務部93.7.6政利字第 號函釋、法務部 法政字第 號函釋)。 111

112 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5) :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舉凡涉及本身或一定親屬關係者之利益有關的事件,為避免因參與其事,致其相關作為或不作為之公正性,引發民眾之質疑或不信任,而忌避不參與其事,謂之利益衝突迴避。 係指獲取私人利益,因此不以「不法利益」為限,「合法利益」亦在規範之列。 112

113 迴避利益衝突(1) 自行迴避 命令迴避 申請迴避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本法第6條)
前開「知」有利益衝突或迴避義務者,係指知悉「構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處罰或迴避義務之基礎事實」而言。 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避。(本法第10條第4項) 命令迴避 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其迴避。(本法第12條) 申請迴避

114 自行迴避處理程序 公職人員 停止執行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 §10Ⅰ 書面向受理財產申報機關報備 §10Ⅱ 迴避 命其繼續 執行職務

115 申請迴避處理程序 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避 §13 書面向機關申請 利害關係人 調查 通知 申請人及公職人員 受理機關§12Ⅰ 民意機關
公職人員服務機關 上級機關(申請迴避對象為機關首長) 監察院(無上級機關) 利害關係人 書面向機關申請 調查 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避 §13 通知 申請人及公職人員

116 有關本法之責任條件 公職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 避(本法第6條規定)
「知」--為具有目的性、意向性之故意行為,其違反之處 罰規定亦當限於故意型態,而不及於過失。 「知」有利益衝突或迴避義務者--係指知悉「構成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處罰或迴避義務之基礎事實」而言,並 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處罰規定」本身。 即只須知悉被進用者係其子,清潔隊員之任用為其職權所 能決定,而仍決意任用其子為鄉公所清潔隊員,未迴避職 務行使,即已違反本法規定。 至鄉長不知悉此種情形屬「利益衝突」,甚至不知本法有 處罰之規定,要皆與故意之成立無涉。法律經總統公布施 行後,人民即有遵守之義務,不得以不知法律而免除責任。

117 陸、不當利益之禁止(1) 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其本人或其關係人會因該公職人員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獲取利益時,公職人員即有迴避之義務。惟行為人若形式上迴避,實則仍利用各種方法謀取本人或關係人利益,如不予禁止,將使本法之規範目的落空。 故本法另規定不當利益禁止條款,以防止公職人員或關係人鑽法律漏洞,其態樣有三: (一)假借權力圖利之禁止 (二)關說、請託之禁止 (三)交易行為之禁止

118 陸、不當利益之禁止(2) (一)假借權力圖利之禁止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本法第7條)
一切與職務所生權力、機會或方法有因果關係之行為均屬之,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 本法第7條法條文字並未如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及刑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有「因而獲得利益者」等結果犯文字之明文,是應認只要公職人員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不以發生圖利之結果為必要,即屬違犯本法第7條規定。(法務部 法政字第 號函釋)

119

120 案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65號判決 原告自95年12月25日起擔任第7屆○○市議會議員,為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定之公職人員,明知蔡宏仁為 其兒子,為同法第3條第2 款所定之關係人,仍於98年8月 至11月間,多次以市議員身分向○○市政府顧問洪**及財 政 局局長雷**,推薦僱用蔡宏仁為○○市財政局課員之職務代 理人;甚至於98年11月6日○○市議會質詢時,亦公然宣稱, 帶著兒子的履歷多次進出○○市市長辦公室,推薦兒子擔任 市府約聘僱職缺,並找市府顧問洪**幫忙,遲未獲市府具體 回應云云。顯已違反同法第7條規定,被告乃依同法第14條 規定,就其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 之利益,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121 案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65號判決 原告自民國91年8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擔任臺東縣海 端鄉廣原國民小學(下稱「廣原國小」)校長,為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定之公職人員,其胞姊林*妹為 同法第3條第2款所定關係人,原告明知有利益衝突時,應 自行迴避,以免直接或間接使關係人獲取利益,詎其竟仍 於辦理該校96學年度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作業時,擔任 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委員,並決議聘任林*妹為 該校藝術人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復於辦理97學年度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甄選作業時,再度利用其權限聘用林*妹擔任 該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使關係人獲取人事聘用之非財產 利益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 條規定。

122 陸、不當利益之禁止(3) (二)關說、請託之禁止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本法第8條) 其中所稱「關說、請託」,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比較:「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本要點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123 陸、不當利益之禁止(4) 國營事業董事長不得購買自家公司產品? (三)交易行為之禁止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本法第9條) 國營事業董事長不得購買自家公司產品? 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向公職人員任職之機關(包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購買產品。倘係由機關擔任出賣人,且出售產品之價格(包括員工優惠價)係具有普遍性、一致性之公定價格,則受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以公定價格向機關購買前揭產品,應無違反本法規定(法務部 法政決字第 號函釋)。

124 法務部函釋 1、服務之機關--包含公職人員兼職之機關 若該等公職人員在原服務機關或其兼職機關之職務係
本法規範之對象,因其所為同意、否決、決定、建議 、提案、調查等行為,均對兼職機關之執行決定有所 影響,故其職務縱係兼任,為避免外界對是否致生利 益輸送有所質疑進而造成對政府施政廉能之不信賴感, 其本人或關係人對於兼職機關之交易行為自有迴避之 必要。是本條所稱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自亦包 含公職人員兼職之機關。 2、受其監督之機關—指受該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 依法屬該公職人員職權所及監督之機關即是,直接監督 或間接監督均屬之。是公職人員若依法有監督所屬機關 之職權,其本人及其關係人,自不得參與所屬機關及受 其監督之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125 案例

126 柒、違反規定之效果 民意代表,其於自行迴避前所為之行為效力,本法並未加以規定 。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應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

127 柒、違反規定之效果--裁罰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應處罰鍰之情形 罰則 (一)未自行迴避 (二)命令迴避而 不迴避 (三)假借職權圖利
違反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本法第16條)。 (二)命令迴避而 不迴避 違反者,處新台幣150萬元以上750萬元以下罰鍰。(第17條) (三)假借職權圖利 違反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本法第14條)。 (四)請託關說 (五)交易行為 依據交易金額訂定罰鍰標準(本法第15條,於103年修正公布)。

128 柒、違反規定之效果--裁罰規定 違反第9條交易行為規定應處罰鍰之情形: 違反第9條規定應處罰鍰之情形 罰則
( 修正) 違反第9條規定應處罰鍰之情形 罰則 (一)交易金額未逾新台幣10萬元者 違反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金額新台幣10萬元以上未逾100萬元者 違反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金額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未逾1000萬元者 違反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者 違反者,處新臺幣600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一倍以下罰鍰。

129 敬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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