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說明會 報告人:雲林縣政府政風處.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說明會 報告人:雲林縣政府政風處."—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說明會 報告人:雲林縣政府政風處

2 課程目標 詳實申報財產,避免受罰!

3 實務見解(申報義務人應不待受理申報機關通知即主動申報)
行政法院86年判字第2549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係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法定義務,申報人自應於法定期間內主動辦理,受理申報機關並無通知之義務,其通知僅具服務之性質,且申報義務人不得以不知法律規定及未受通知,作為解免違章罰鍰之依據。 行政法院88年判字第3588號判決:申報財產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申報財產義務公職人員之個人義務,應不待受理申報機關之通知而主動申報,更與其所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是否將公職人員就 (到) 職情形通報被告無關,自不因其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通報被告或通知公職人員申報,該公職人員即可免申報財產之義務。

4 實務見解(申報前應善盡法定之溝通、查詢義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45號簡易判決:原告於申報前未確實與配偶溝通說明,並查詢、核對配偶財產狀況,即率爾提出申報,於申報行為當時,主觀上當已明知若未詳細查詢而逕行填報,恐將產生申報不實之情事,仍容任其發生,堪認其對上開短、漏報配偶財產情事,具有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65號行政訴訟判決:原告於申報之初,未確實詳閱財產申報相關規定並確實查詢、核對、檢視自己與配偶之財產狀況即率爾申報,應屬可預見將發生申報不實之結果,仍任可能不正確資料繳交至受理申報機關,堪認其具有申報不實之間接故意,其有違反法定之據實申報義務,至為灼然,尚難以原告當時確實不知可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冊而進行申報,而解免申報不實之責。

5 申報不實裁罰 故意隱匿財產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財產來源不明者: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申報或申報未正確超過標準者: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裁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6 大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簡介 申報表填表注意事項 申報不實狀況說明 網路申報財產系統 立法意旨 應辦理財產申報之人員 受理申報機關(構)
辦理財產申報之分類 申報表填表注意事項 申報表填表說明與範例 申報錯誤態樣及裁罰基準 申報不實狀況說明 網路申報財產系統

7 立法意旨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 定本法。」 (§1)
公職人員如因其職務之便而有貪污舞弊之情事將影響公務員尊嚴與人民觀感 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 建立人民對於廉能政府之信賴 7

8 應辦理財產申報之人員 §2 1.總統、副總統。 2.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3.政務人員。 4.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5.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 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 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6.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 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7.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8

9 應辦理財產申報之人員 雲林縣應行申報人員向縣府政風處申報者: 1.本縣各級中小學: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總務)組 長、會計主任及兼任會計員。
2.本縣各地政事務所:主任及各課課長。 3.本縣各戶政事務所:主任。 雲林縣應行申報人員向各政風室申報者: 鄉鎮市公所政風室:財政、建設、會計、政風主任。 8.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 機關首長。 9.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10.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11.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12.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 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及管理、公產管理、金融 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 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13.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 要之人員。

10 應辦理財產申報之人員﹙二﹚ 法定應申報人員: 第2條第1項第1-12款所定之人員 核定應申報人員: 指定應申報人員:
第2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人員 「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 指定應申報人員: 第2條第4項所定之人員 「前三項以外之公職人員,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得經中央政風主管機關(構)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 10

11 受理申報機關﹙構﹚ 監察院 政風單位或其他指定單位 各級選舉委員會
依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其受理申報機關為監察院以外者,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各級選舉委員會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11

12 辦理財產申報之分類 1.就(到)職申報: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3.1) 2.定期申報:
每年定期申報一次(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3.1、細則§9.4) 3.代理申報: 本法第2條第1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 代理未滿3個月者,毋庸申報。(§2.2) 4.兼任申報: 本法第2條第1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兼任者,亦應申報財產。但 兼任未滿3解除個月者,毋庸申報。(細則§9.2) 5.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公職人員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2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代 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3.2) 12

13 辦理財產申報之分類 6.信託申報: 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 、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應辦理 理信託申報。(§7) 7.變動申報: 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無須辦理信託申報,但本法第7條第1 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8) 13

14 財產申報分類彙整表 申報種類 申報期間 申報日 1.就(到)職申報 就(到)職後3個月內 2.定期申報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任選1日 (盡量避開假日、申報期限最終日) 2.定期申報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3.代理(兼任)申 代理(兼任)滿3個月後3個月內 4.卸(離)職及解 除代理申報 卸(離)職及解除代理後 2個月內 卸(離)職當日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卸(離)職當日,係指任期屆滿之日或實際 離職日。(施行細則第9條第6項) ◎卸離職—退休(職)、卸任、調職、辭職、免職、撤職、去職、解 職(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11Ⅱ)

15 申報義務競合之處理 競合狀況 處理方式 1.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 申報者,則該年度定期申報 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2.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 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 財產之公職者 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3.新法申報、就(到)職申報 、定期申報、代理(兼任) 申報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 報身分者 前開申報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得擇一辦理。

16 案例︰就﹙到﹚職申報與定期申報 依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依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 2月1日 5月1日 8月1日 11月1日 12月31日 就到職申報期間 (3個月) 定期申報期間 (2個月) 就任應申報職務

17 案例︰代理﹙兼任﹚申報 依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代理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依本法第2條第2項但書,代理未滿3個月者,毋庸申報 依細則第9條第3項規定,公職人員應於申報義務發生後三個月內申報 2月1日 5月1日 8月1日 11月1日 12月31日 代理申報期間 (3個月) 定期申報期間 (2個月) 代理滿3個月才產生申報義務 就任應申報職務

18 案例︰申報類別競合 依細則第9條第5項規定,公職人員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份者,前開申報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得擇一辦理 解除代理 2/1
5/1 7/1 8/1 9/1 解除代理申報期間 (2個月) 代理申報期間 (3個月) 代理滿3個月才產生申報義務 就任應申報職務 依本法第3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

19 案例-競合狀況 職務異動,受理申報機關(構)無變動,則無須辦理就(到)職申報。
已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另取得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之職務,或相同身分之另一職務,而受理申報機關(構)無變動,則不須另行辦理就(到)職申報。(法務部法政決字第 號函釋)

20 未任應申報職務→100.7.1前代理申報或100.8.1前辦理解除代理申報
代理申報3個月屆滿 開始代理會計主任 6.1 3.1 8.1 代理滿3個月 解除代理→毋庸申報(代理未滿3個月) 解除代理 未任應申報職務→ 前代理申報或 前辦理解除代理申報 真除會計主任→ 前就(到)職申報(解除代理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免解除代理申報) 解除代理,未任應申報職務→ 前代理申報,並 前辦理解除代理申報

21 申報日 指「申報基準日」 原則:於申報期間內,任擇一天為申報基準日 例外 ,申報表所填載之財產,應以申報義務人本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該日之財產情形為準 例外 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以卸(離)職或 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為準 21

22 申報日 就(到)職申報 定期申報 代理申報 兼任申報 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信託申報 就(到)職後3個月之期間內,任擇一天
1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內,任擇 一天 代理申報 代理滿3個月之日起3個月之期間內, 任擇一天 兼任申報 兼任滿3個月之日起3個月之期間內, 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 信託申報 與就(到)職申報或定期申 報同時為之 22

23 申報表填表應注意事項 申報表填表注意事項 申報表填表前準備事項 申報表填表說明與範例 申報錯誤態樣及裁罰基準

24 申報表填表前準備事項 應先將自己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如申報表上各欄的財產內容,整理清楚。
注意申報期限日期,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設定一天為申報日,申報人應申報之財產,一律以申報表所填「申報日」當日之財產狀況為準,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全部財產,均應申報。 以申報日為準,向金融機構、地政事務所、監理單位、證券公司等有關機關調閱申報人財產資料,如有外幣(匯)、黃金條塊須折合新台幣,亦以該日之收盤匯率或收盤價為準。 申報日儘量避免與申報期限最終日為同一天,因外幣存款及基金均以申報日之匯率及淨值作為申報,而申報日匯率及基金淨值均須於隔日方能查詢,可能會造成逾期申報的情形 。

25 查詢資料途徑 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取歸戶資料 (稅務電子閘門) 向地政機關調取歸戶資料 (地政電子閘門) 向交通監理機關查詢車籍資料
向各金融機構、郵局查詢 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公司查詢 向其他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

26 財產歸戶資料查詢清單 2-1:面積 3:權利範圍 4:所有權人 1:門牌或地號 2-2:車號 財產項目 取得或異動時間

27 送件日:實際將申報表送至受理申報機構之日期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表 (民國100年申報) (一)基本資料 申報日:為應申報財產資料之基準日期 送件日:實際將申報表送至受理申報機構之日期 × 申報人姓名 楊光明 出生 年月日 民國45年6月8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A 1 2 3 4 5 6 7 8 9 國籍 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申報日 民國100年11月5日 申報 類別 □就(到)職申報 定期申報 □代理(兼任)申報 □卸(離)職申報 □解除代理(兼任)申報 服務機關 1. 內政部○○署 職稱 1. 秘書室主任 機關地址 1.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2. 3.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具有二種以上公職人員身分均須申報財產者: 原則:應分別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並應將所有身分之「服務機 關」、「職稱」及「機關地址」,併列於申報表 例外:受理申報機關(構)為同一機關(構)者,得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 夫妻均為須申報財產者:各自申報,且均須將配偶財產納入一併申報。 聯絡電話 (02) 轉123 ( ) 行動電話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稱謂 姓名 出生 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國籍 內政部居留證號 配偶 李冰冰 63.6.3 M 2 5 8 澳洲 A C 1 6 長子 楊四郎 長女 楊小琳 9 ★申報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滿二十歲者)各別所有之財產,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應申報之標準者 ,應由申報人一併申報。 ★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申報表基本資料欄;未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填寫國籍及中華 民國居留證號。 27

28 (二)不動產 1.土地 總面積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持分) 所有權人 登記(取得)時間 登記(取得)原因 取得價額 高雄市左營區新庄段12小段 地號 240 10000分之1020 楊光明 買賣 6,952,027(與 建號建物共計) 總申報筆數:1筆 ★「土地坐落」應填寫「○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地號」資料;若一宗土地多個地號,則每筆地號均需輸入。 ★土地不論地目為何,均應申報。 ★土地地號、面積與持分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逐筆填載,並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土地如係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市價申報。 ★土地公告現值除可在財產總歸戶資料外,亦可參考土地稅單或地價稅單所 記載之公告現值。 28

29 土地 常見錯誤態樣 誤以為上面沒有建物才算土地,致僅申報房屋未申報土地(基地),實房屋與土地均應申報,並分別填列於房屋及土地欄。
誤以為面積為實際持有面積,實應依所有權狀填寫總面積,而非申報總面積乘以權利範圍之實際持分面積。如權狀登載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0,則申報時面積誤填100平方公尺,實應填寫1,000平方公尺。 誤認繼承不動產毋庸申報,實不動產在辦理繼承登記前,仍為全體繼承人之「公同共有」,亦應申報,若已繼承取得之土地,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登記,但有「分管」之事實,則應填寫於第13項「備註」欄內。 誤以為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毋庸申報,實不動產採公示原則,登記於自己名義下之不動產亦應申報,其借用關係則另於第13項「備註」欄內註明。

30 土地 常見錯誤態樣-2 誤以為道路用地及道路邊之畸零地無須申報,實道路用地或道路邊畸零地亦屬不動產,均應申報。
漏報配偶土地,申報前應向配偶分析申報之重要性,如仍不配合或有所懷疑,請於第12項「備註」欄內註明。 不動產已滅失但未辦理註銷登記。 因不知地籍重劃而仍以舊謄本申報。 誤將數筆不動產面積及持分合併申報,實應逐筆申報。

31 ★同一建號面積=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 ★不同建號須逐筆申報
(二)不動產 2.建物(房屋及停車位) 建物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持分) 所有權人 登記(取得)時間 登記(取得)原因 取得價額 高雄市左營區新庄段12小段 建號(透天厝) 176.04 全部 楊光明 買賣 6,952,027(與 地號土地共計) 臺中縣大里市○○段 建號(主建物+陽台) 114.16 (超過5年) 建號(共用部分) 2,398.04 10000分之104 總申報筆數:3筆 總面積 ★同一建號面積=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 ★「房屋」已登記者,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如「○縣(市)○區 (鄉、鎮、市)○段○小段○建號」;未登記者,應填寫門牌號碼並加註係「未登記建 物」,如無門牌號碼,應填寫「稅籍號碼」;「停車位」具獨立之所有權狀者,應依權 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面積」及「持分」。 ★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應分別填載於建物欄及土地欄。 ★建物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 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 或市價申報。 ★不同建號須逐筆申報

32 建物 常見錯誤態樣 漏報共同使用部份或附屬建物 此類不動產在交易上及法律上均具有一定之獨立性,是亦須單獨申報。
請申報人注意是否僅申報主建物而漏報附屬部分。 申報人房屋面積,若為透天房屋,其面積計算方式應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內之建物面積為準。 房屋座落之基地應填載於土地欄位。

33 ★「船舶」指動力船舶及非動力船舶,如汽船、遊艇、漁船、帆船、舢板等而言。
(三)船舶 種類 總噸數 船籍港 所有人 登記(取得) 時 間 登記(取得) 時因 取得價額 客 船 3,200 基隆港 楊光明 95.1.2 買賣 30,000,000 總申報筆數:1筆 ★「船舶」指動力船舶及非動力船舶,如汽船、遊艇、漁船、帆船、舢板等而言。 ★船舶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申報。 (五)航空器 型式 製造廠名稱 國籍標示及 編號 所有人 登記(取得) 時 間 登記(取得) 時因 取得價額 滑翔機 波音 中華民國 168 楊光明 93.1.2 繼承 320,000 總申報筆數:1筆 ★「航空器」指各種飛機、飛艇及滑翔機而言,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航空器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 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申報。 33

34 (四)汽車(含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汽車」含大型重型機車,亦即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與電動馬達
廠牌型號 汽缸容量 牌照號碼 所有人 登記(取得) 時 間 登記(取得) 時因 取得價額 豐田Camry 3,200 8888-FS 楊光明 贈與 1,000,000 福特MetroStar 1,996 CI-6666 李冰冰 91.2.1 買賣 (超過5年) BMW-R850RT 738 101-FAB 800,000 總申報筆數:3筆 ★「汽車」含大型重型機車,亦即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與電動馬達 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汽缸容量請參閱行車執照,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代替,所有人以 監理機關登記資料為準,汽車無論價值多少,均應申報。 ★汽車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 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 申報。 34

35 汽車 常見錯誤態樣 排汽量誤植:請依行照所載實際排汽量申報,以利後續比對事宜。
車牌號碼誤植:請於提供財產申報表之前,與行車執照比對有無錯誤。 長年未使用之未報廢汽車、借名登記之汽車、已取得所有權或喪失所有權未過戶登記者亦須申報。(備註欄亦需填列) 漏報配偶、未成年子女之汽車。

36 汽車 常見錯誤態樣-2 誤以為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登記之汽車毋庸申報,凡登記於自己名義下之汽車均應申報,其借用關係則另於第13項「備註」欄內註明。 委由他人代為報廢汽車,可能僅辦理牌照註銷,汽車未依規定辦理報廢,仍應申報,並於第13項「備註」欄內註明牌照註銷時點。 重領之汽車牌照,誤填舊牌照號碼,實應填寫新牌照號碼。

37 (六)現金(指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總金額:新臺幣2,520,000元)
幣別 所有人 外幣總額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美元現金 楊光明 40,000 1,320,000 美元旅行支票 李冰冰 23,000 694,600 新台幣 1,200,000 總申報筆數:2筆 外匯查詢-上網搜尋「外幣匯率歷史資料查詢」網站 ★現金總額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時,即應逐筆申報。 ★外幣現金或旅行支票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1.「現金」指申報日所持有之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 2.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指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衍生性金融商品」指期貨、選擇權等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3.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額,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應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該類證書記載內容填寫。 37 37

38 (七)存款(指新臺幣、外幣之存款)(總金額:新臺幣3,059,798元)
存放機構(應敘明分支機構) 種類 幣別 所有人 外幣總額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合作金庫銀行屏東分行 活期存款 新臺幣 李冰冰 1,456 臺灣銀行營業部 優惠存款 1,500,000 綜合存款 235,042 兆豐銀行高雄分行 定期存款 美元 楊小琳 40,000 1,320,000 100 3,300 總申報筆數:5筆 ★「存款」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 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 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台幣、外幣(匯)存款在內。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存款總額累計達新台幣一百萬 元者,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外幣(匯)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存款」指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之存款在內。例如:某甲有花旗銀行美金定期存款二萬元(依申報日美元收盤匯率為三十三,折合新臺幣六十六萬元)及郵局活期存款新台幣八十萬元,其配偶乙有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新台幣六十萬元及臺灣銀行優惠存款新台幣五十萬元,其未成年子女丙有郵局儲蓄存款新台幣十萬元及彰化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新台幣三十萬元。甲及配偶乙因各自名下之存款總額均已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故甲、乙名下所有之存款均須申報;未成年子女丙因其存款總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即不必合併申報。 38 38

39 (七)存款—存摺 申報日為96.9.3則建議96.9.4以後方整簿登摺 39

40 存款 常見錯誤態樣 申報人90萬 配偶40萬 子10萬 申報人本人名下 A銀行60萬 B銀行50萬 A銀行50萬 B銀行49.5萬
申報人90萬 配偶40萬 子10萬 申報人本人名下 A銀行60萬 B銀行50萬 A銀行50萬 B銀行49.5萬 A銀行7千 B銀行7千

41 存款 常見錯誤態樣-2 申報人本人名下 實際上 A銀行80萬 B銀行10萬 C銀行80萬 申報 A銀行120萬 B銀行漏報 C銀行50萬
(申報人常誤以實際存款金額170萬與申報總額170萬金額總 數一樣就不會被裁罰,但法務部計算不符金額方式為A溢 報40萬、B漏報10萬、C短報30萬,總共不實申報80萬不得互相抵免,所以申報人會被裁罰。)

42 存款 常見錯誤態樣-3 誤以為他人借用自己名義所設帳號之存款毋庸申報,凡使用其姓名所設帳號均應申報,而借用關係則另於第13項「備註」欄內註明。 僅申報財產概數,實應依實際餘額據實填寫。 誤以為多報可以抵免少報部分:不符金額計算方式為漏報金額 + 溢報金額 + 短報金額,不能互相抵免。 以未補登之存簿資料申報:若金額相差太大,則可能因未盡清查財產之義務而被認為申報不實,請申報人注意! 漏報利息:請申報人於申報前先行補登存簿,以免日後說明之累,存款為零存整付雖未到期,仍須依規定申報。 誤以為公教人員優惠儲蓄存款(退休優惠存款)之本金無庸申報而僅申報利息,實本金與利息均屬存款範圍均應依法申報。 定期存款僅持有定存單而依登摺資料填報至漏報定存部分金額,或依綜合存摺登摺資料填報時漏報首頁定期存款金額。

43 存款 常見錯誤態樣-4 存單遺失(忘)致漏報&遺忘久未使用之銀行帳號: 若金額龐大,依社會通念認為不致遺忘者,可能受到申報不實之認定。
請於申報前作一清查,平時請妥善保管存簿。必要時得請銀行行員提供個人名下存款資料。 漏報配偶私房錢:於申報前向配偶分析申報之利害關係,如拒不配合或有所懷疑,請於備註欄註明。 誤以為同一銀行之存、放款應先自行加減後僅申報所得餘數,實存款與貸款應分別於「存款」欄及「債務」欄內分別登載。

44 (八)有價證券 (總價額:新臺幣10,246,080元) 1.股票(總價額:新臺幣1,630,000元)
(八)有價證券 (總價額:新臺幣10,246,080元)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各類有價證券總額累計達新臺幣一百 萬元者,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1.股票(總價額:新臺幣1,630,000元) 名稱 所有人 股數 票面價額 外幣幣別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嘉裕(上市) 楊光明 8,150 10 81,500 精剛(興櫃) 11,850 118,500 三星科技(上櫃) 33,000 330,000 萬有(下市) 110,000 1,100,000 總申報筆數:4筆 ★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其他未上市(櫃)股票及下市(櫃)股票,均應申報, 並以票面價額計算。 2.債券(總價額:新臺幣1,000,000元) 1.「有價證券」指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例:某甲有「嘉裕」股票五萬股計新台幣五十萬元、「寶來一」債券一張計新台幣十萬元、保德信科技島基金一萬單位計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福雷電」存託憑證一萬單位計新台幣十萬元、「群益B2」認購權證十萬單位計新台幣三萬元、「國泰R1」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一萬單位計新台幣十一萬元,合計其有價證券類總額為新台幣一百零九萬元,業達該類應申報之標準新台幣一百萬元,故某甲須就全部之有價證券為申報。 2. 「股票」包括上市(櫃)及其他未上市(櫃)之股票。股票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3. 「債券」指具有流通性、表彰債權之借款憑證,由發行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投資大眾籌措建設經費或營運所需資金,並相對負擔債務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庫券、債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名稱 代碼 所有人 買賣機構 單位數 票面價額 外幣幣別 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94央債甲四 A94104 楊光明 元富證券 1 1,000,000 總申報筆數:1筆 ★上市(櫃)或未上市(櫃)之債券均應申報,並以票面價額計算。 44 44

45 (八)有價證券 3.基金受益憑證 (總價額:新臺幣1,784,700元) 4.其他有價證券(總價額:新臺幣210,000元)
名稱 所有人 受託投資機構 單位數 單位淨值 外幣幣別 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霸菱日本基金 李冰冰 中國信託銀行 1,000 15.2 美元 501,600 日盛上選基金 日盛投信 35,000 36.66 1,283,100 總申報筆數:2筆 ★基金受益憑證之價額,應以申報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所謂「受託投資機構」,指申報人申購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銀行」或「證券 商」。 4.其他有價證券(總價額:新臺幣210,000元) 名稱 所有人 單位數 價額 外幣幣別 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福雷電(存託憑證) 楊光明 10,000 10 100,000 國泰一號(國泰R1受益證券) 11 110,000 總申報筆數:2筆 1. 「基金受益憑證」指集合投資人資金,交由投資信託公司管理投資,投資所得之盈虧分配予全體基金投資人之有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受益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2.「存託憑證」指股票發行公司委託國內外存託機構在市場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3.「認購(售)權證」指投資人有權利在特定期間內,以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賣出)一定數量之特定股票,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券。認購(售)權證之價額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4.受益證券可分為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所稱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指受託機構為不動產投資(資產)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及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所稱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指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發行,以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所稱資產基礎證券指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劃所發行,以表彰持有人對該受讓資產所享權利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5.「國庫券」指政府調節國庫收支及穩定金融發行未滿ㄧ年之短期債務證券,發售方式及期限,由財政部洽中央銀行衡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訂定。國庫券、債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6.「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指本說明貳、各別事項第十至十五點以外之有價證券。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其他有價證券」指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 ★ 其他有價證券之價額,以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應填載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或原交易價額。 45 45

46 有價證券 常見錯誤態樣 發行公司辦理增、減資或下市致股數發生變動 漏報自動配發之股利
若股數與實際申報數誤差過大,且發行公司曾寄發通知單或以其他方式通知者,則可能會被認為申報不實。 請申報人平時即留意其股票之變動。 誤以為水餃股、雞蛋股等價值低於票面價額之股票毋庸申報,實凡達有價證券申報標準者,不論股票市價多寡,均應申報。 融資買賣:以融資方式買入上市有價證券,買入之有價證券未與其他有價證券一併計算申報,另融資貸款部分亦未列入第11項「債務」欄申報。

47 (九)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總價額:新臺幣2,030,875元)
1.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總價額:新臺幣2,030,875元) 財產種類 項/件 所有人 價額 古董硯台 2 楊光明 400,000元 揚升球場高爾夫球證 1 300,000元 黃金條塊 279,000元 蘭花 李冰冰 250,000元 台灣銀行黃金存摺 230,500元 台新銀行四年利率連動債券 鑽石項鍊 321,375元 總申報筆數:7筆 ★如何計算黃金條塊是否達申報標準? 原則上以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所有之全部黃金條塊為一項計算其價值,如 逾新臺幣20萬元,即達申報標準,而應申報。 ★如何計算黃金存摺是否達申報標準? 申報人須向銀行查詢申報日當天黃金存摺之「買進」價格(亦即將存摺內之黃金餘額回售給 銀行之價格),與申報日之黃金餘額相乘後,如逾新臺幣20萬元,即達申報標準,而應申 報。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包括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保險、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 (件) 價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即應申報。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價額之計算,有掛牌之市價者,應填載掛 牌市價,無市價者,應填載該項財產已知之交易價額。 1.「現金」指申報日所持有之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 2.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指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財物。「衍生性金融商品」指期貨、選擇權等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3.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額,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應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該類證書記載內容填寫。 47 47

48 ★「保險」指「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之保險契約類型。
2.保險 保險公司 保險名稱 要保人 備註 國泰人壽 幸福一生分紅終身壽險 楊光明 總申報筆數:1筆 ★應申報之保險種類限於保險契約內容係「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 「年金型保險」等3類,不包括人壽(死亡)保險、醫療險、意外險,若同 一保險契約之主約及附約含括前開險種,非屬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 金型保險等類別之保險,得毋庸併予申報,然為求便利亦可合併申報。保險 不論已繳保險費多寡,均應依法申報。 ★具有強制性、補助性、低保費、法定平等、團體投保等特性之社會保險,因 含公益性質,屬其範疇之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全民健康保 險、學生團體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相類似之保險類型,亦無申報之必要。 ★依100年7月修正之財產申報表,保險資料只需填寫保險公司、保險名稱、要 保人三項資料。 ★「保險」指「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之保險契約類型。 ★「儲蓄型壽險」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投資型壽險」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年金型保險」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49 (十)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1,400,000元) 期借款等貸款或私人債務。
(十)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1,400,000元) 種類 債權人 債務人及地址 餘額 取得(發生)時間 取得(發生)原因 一般借款 楊光明 史小海 台北市延平南路100號 1,200,000 92.7.8 朋友創業借款 扺押借款 李冰冰 吳春嬌 高雄市四維三路10號 200,000 親戚借款 總申報筆數:2筆 ★「債權」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之債權餘額為準,須扣除債務人已清償部分,非以原始借貸數 額申報。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名下債權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即應申報。 ★債權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包括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 ★「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包括房屋、信用、融資、融券及理財短 期借款等貸款或私人債務。 1.「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包括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 2.「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包括房屋、信用、融資、融券及理財短期借款等貸款或私人債務。 3.申報人負有債務者,應依申報日實際債務餘額申報。 49 49

50 (十一)債務(總金額:新臺幣5,373,476元) ★常見錯誤態樣:
種類 債務人 債權人及地址 餘額 取得(發生)時間 取得(發生)原因 房屋貸款 楊光明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1,689,254 97年2月5日 購置房屋 私人債務 陳高利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999號 352,600 96年12月3日 私人借貸 消費性貸款 李冰冰 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 843,552 97年10月1日 購置汽車 小額信用貸款 337,335 97年8月13日 個人資金調度 保證債務 合作金庫銀行西門分行 2,150,735 95年11月5日 主債務人無法清償 清償 總申報筆數:5筆 ★常見錯誤態樣: 1. 融資融券買賣:以融資方式買入上市/上櫃有價證券,除買入之有價證券應於「有價證券」欄內填報外,另融資貸款部分應列入債務申報;融券買賣因係向證券公司借得股票賣出,申報負有償還有價證券之債務,該債務額因證券償還日不同而有增減,為期申報之便利及確定性,應以所負有價證券債務之票面額計算債務額。如融券賣出某公司股票1萬股,則債務額以10萬元計算。 2. 抵押性貸款業已申報依抵押物性質申報抵押物,而漏報其所設定抵押性貸款。如申辦房屋貸款,房屋部分於第2項「房屋」欄中填報,則以該房屋所設定之貸款仍應於本項填報所剩餘額。 ★「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之債務餘額為準,須扣除已清償之部 分,非以原始借貸數額申報。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名下債務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即 應申報。 ★債務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50

51 (十二)事業投資 (總金額:新臺幣2,500,000元) 投資人 投資事業名稱 投資事業地址 投 資 金 額 取得(發生)時間 取得(發生)原因 楊光明 欣欣企業有限公司 屏東市勝利路188號 2,500,000 家族事業 總申報筆數:1筆 ★「事業投資」指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 ★事業投資金額以「申報日」當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 ★事業投資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1.「事業投資」指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 事業投資以申報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 2.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51 51

52 (十三)備註 ★已繳納部分預付款項,但尚未辦理過戶之預售屋亦應於此欄敘明。
1.合會:97年12月10日迄今,每期繳交5,000元,已繳6,0000元,尚須繳還220,000元。 2.存款:本人名下合作金庫西門分行60萬元定期存款,係母親所寄存之款項。 3.96年3月17日取得重型機車1輛,牌照號碼101-FAB,所有權人楊光明,經由向友人買賣取得,未辦理過戶。 4.楊光明尚有未辦理繼承土地1筆,係被繼承人楊有遺產,地號為高雄市鼓山區內惟段二小段925地號。 5.本人與妻子李冰冰自95年底感情不睦,現己分居,故李冰冰之所有財產,恐無法完整申報,如有必要,本人可檢附戶 籍謄本,及數名證人之書面陳述,以資證明。 6.要保人:楊光明,保險公司:新光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契約名稱:新光人壽如意長紅終身壽險,保險期間: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111歲之保單周年日,保費繳納方式及金額:繳費期間10年,每年年繳保費3萬元。 ★已繳納部分預付款項,但尚未辦理過戶之預售屋亦應於此欄敘明。 ★申報人如與配偶有離婚訴訟、分居、感情不睦、家暴令、禁制令等事實無法申報 配偶財產之情形,於申報時即應在備註欄予以敘明,如需實質審查時,再行提出 具體事證加以證明。 ★離婚後未取得子女監護權或未成年子女已結婚等情形,亦須於此欄敘明。 ★如未確實查詢財產即申報,縱使自認財產非不法所得、非來源不明,仍會認定具 有申報不實之間接故意,而無法免除故意申報不實之責任。 ★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 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 後順序逐一說明。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 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1.「事業投資」指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 事業投資以申報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 2.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52 52

53 主要違法態樣及罰鍰情形(§12、§13 ) 違 法 態 樣 罰鍰金額(新台幣) 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 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
違 法 態 樣 罰鍰金額(新台幣) 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 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 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一倍以上,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 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 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 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未予信託者 違反本法第9條第3項規定,對受託人為指示者 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 53

54 財產不實申報之類別(1) 1、故意隱匿財產不實申報:必須有積極隱匿之行為,例如 於申報前將財產轉移他人企圖躲避查核。
2、直接故意申報不實:明知財產需申報,但就是不想報或 或不爽報。 3、間接故意申報不實:亦即有查證之管道但輕率未予查證 ,則有可能成立故意申報不實,例如配偶之財產若只依 配偶口頭告知財產、存款金額等,未加查證即逕行申報。 4、違法性錯誤申報不實:如對於財產申報法之條文規定主 觀上認知錯誤。

55 財產不實申報之類別(2) 需交付身份證件及印章始得為之之行為,實難諉為不知,已堪認定為間接故意 不動產之過戶或繼承登記 車輛新領牌照或過戶
銀行開戶

56 舉例:故意隱匿 vs 故意 vs 違法性錯誤 A銀行 60萬 B銀行 60萬 申報日前將存款提出以規避財產申報 (故意隱匿)
 (故意隱匿) 就是不爽報(直接故意) 未經查證而自行估計A 和B 銀行之存款加起來應該不到100萬,便逕自未申報(間接故意) 誤以為各別銀行之存款超過100萬才需申報  (違法性錯誤)

57 裁罰機關及裁處權時效 裁罰機關(§14) 1.監察院: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2.法務部: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
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5年之裁處權時效規定(§15) 「依本法所為之罰鍰,其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 57 57

58 處罰確定之公告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法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有信託義務之人受本法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58

59 申報不實裁罰案例:漏報繼承之土地 事實:申報人○○市○○國小校長,於99年間辦理財產申報時,漏報本人名下3筆土地。
申報人辯解:3筆土地原係母親名下土地,至受理申報機構通知漏報土地情事,與親友連繫後始知土地已由本人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惟因本人未持有任何文件而未曾留意。 解析:依據地政機關提供之土地登記資料,前開土地係於93年10月間因繼承而登記至申報人名下,且申報人亦知悉其母親於92年間過世,則其於99年8月間辦理申報時,仍不知名下有繼承財產等主張,並不可採,且關於不動產持有狀況,可向財稅單位或向地政機關查詢即明,尚非難事。申報人之說明可證其辦理申報時並未善盡查詢義務,不可卸責。

60 網路申報財產系統 財產申報系統 前置作業-使用環境設定 申報資料登打作業 上傳、列印申報資料及申報結果查詢

61 前置作業-環境檢查 作業系統 文字 瀏覽器 文字 6.0以上 XP/Win7/Vista

62 前置作業-環境檢查 文字 營幕字型 文字 字型

63 軟體下載安裝_2000/XP/Vista 2 1 連結https://pdis.moj.gov.tw 下載軟體
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

64 軟體下載安裝_Win7 需以系統管理員的身分執行程式 1 2

65 系統登入方式 1.自然人憑證登入 2.帳號密碼登入 (1) 憑證需在有效期限內 (2) 請準備IC卡讀卡機,第一次使用時請確認已安裝
讀卡機驅動程式 (3) 申報人資料需存在於後台管理系統中 2.帳號密碼登入 (1)連結 申請密碼 (2)申報人資料需存在於後台管理系統中 65

66 如何申請密碼 2 1 3

67 系統登入作業 自然人憑證登入 帳號密碼登入 文字 1 1 2 3 2

68 登入畫面 請檢查右下方所顯示版本是否為最新版本。 可連結https://pdis.moj.gov.tw 查看版本更新狀態。
注意是否為最新版本

69 登入畫面 操作頁面區分3大部分 財產項目 頁籤區 資料 輸入區 作業功能區

70 登打注意事項 「*」號欄位為必登欄位。 基本資料頁籤需登打完才可至其他頁籤登打。 如輸入模式為全型請切換成半型。
依財產現況進行登打,無該財產之頁籤則毋需輸入 如未新增相關財產資料,最後頁面會自行帶入「總筆數0筆」 可點選「說明F1」查看各項資料填寫說明。

71 基本資料登打作業 申報日自動帶當天日期,請記得選取實際申報日。 部份資料由系統自動帶出,無法自行修改,若有誤請洽政風人員修改。

72 一般頁面操作說明 資料登打完,請記得點選【新增】,進行資料寫入。
資料如有修正:請記得於資料修正後,再點選【修改】,進行資料修正(更新)寫入。 資料寫入

73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打作業 如畫面出現此訊息,請仔細檢查輸入之身分證是否有誤,若無誤請點選「是」可略過此訊息。 73

74 土地登打作業 若同地號由多人持有,加總權利範圍持分不得大於1/1。
所有權人如選單內無配偶或子女姓名,請先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頁籤新增配偶資料。 取得價額請勿輸入中文字,請以數字登打。 74

75 建物登打作業 有登記建物,請填寫「段」及「建號」欄;未登記建物,請填寫「門牌或稅籍號碼」。
同一房屋分數人持有,所有輸入之所有人,其權利範圍加總不可大於1/1。 所有權人如選單內無配偶或子女姓名,請先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頁籤新增配偶資料。 取得價額請勿輸入中文字,請以數字登打。 共同使用部分如公設如有單獨之建號者,請單獨新增一筆 。 75

76 建物登打作業 76

77 現金登打作業 折合新臺幣價額需自行換算,其匯率依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存款資料勿登打在此頁籤,應至「存款」頁籤登打。 77

78 存款登打作業 點按「名稱選單」選擇存放機構,未列於清單選項中者,可採「機構代號+機構代號」自行輸入。
外幣及其他幣別存款,其匯率依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輸入後系統會自動計算總額。 78

79 有價證券登打作業 股票票面價額會自動帶出10元。 股票名稱請點按「名稱選單」選擇,若無股票之名稱或代碼請輸入「9999+發行機構名稱」。
79

80 其他頁籤 其他財產、債權、債務、事業投資規定資料登依打即可。 80

81 保險登打作業 新增獨立『保險』欄位:請依實填載「儲蓄型」「投資型」、「年金型」保險。
保險公司名稱採下拉選單方式,未列於清單選項中者,可採直接自行輸入。

82 備註 此欄項可供各式財產之補充說明。 輸入格式可自行調整(惟字數不可超過3200中文字元)。 82

83 申報資料列印 上傳前可先預覽列印查看 83

84 報表預覽畫面 可點選工具鈕「 」」查看其他頁次 84

85 申報資料上傳作業 需勾選「申報類別」與「此致機關」,並注意此致單位是否正確。 「申報日」是指「申報財產基準日」,並非文件上傳日期
申報日如需更改,請至「基本資料」頁籤修改申報日。 如申報人於申報資料上傳後,需補正、更正,請於資料修正後重新上傳即可。 上傳成功後,請列印收據留存。

86 申報資料上傳作業 1 2 3 4

87 申報結果查詢及收據列印 於畫面點選「列印收據」,可查看申報資料是否有上傳成功,及列印收據留存。 需注意受理單位是否正確

88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裁罰案例解析

89 裁罰案例:逾期申報(僅獲口頭通知、受理申報機關未釋明申報規定)
事實:申報人○○院○○會○○局組長,於100年辦理就(到)職申報時,逾法定期間49日後始完成申報。 申報人辯解:受理申報機構雖曾以口頭告知應於到任後3個月內申報財產,惟於申報期限屆至前並未再次通知,直至逾越申報期限後,受理申報機構方函知申報人已逾期申報,申報人顯未獲充分告知申報法令依據及申報期間。 解析:本法於82年9月1日即已公布施行,申報人對於施行經年之本法相關規定,自不能諉稱不知。且本法所課予者,係申報人應確實查詢本法相關申報規定,俾便如期正確申報,而非課予受理申報機關主動釋明申報規定及通知申報期限之義務。又本法既已賦予訴願人3個月之就(到)職申報期限,申報期間尚屬充裕,其可自行調整運用,尚難以受理申報單位未再予通知申報及公私繁忙,執為卸責之論據。

90 裁罰案例:逾期申報(公忙疏忽) 事實:申報人○○縣○○國小校長,於98年辦理定期申報時,逾法定期間11日後始完成申報。
申報人辯解:因於98年底申報財產時,因初任國小校長,又適逢年度結束,工作繁忙,致疏忽遺忘申報期限而延遲申報。 解析:本件受理申報單位○○縣政府政風處,已於事前函知申報人應辦理定期申報及辦理期間,申報人自應知悉定期申報事宜,對前開申報規定當無推諉不知之理。又本法立法時已考量申報人業務繁忙程度,訂定2個月之定期申報期限,申報時間應屬充裕,尚難以公忙為由卸責。

91 裁罰案例:逾期申報(誤解申報期限) 事實:申報人○○部○○司令部○○科科長,於101年辦理卸(離)職財產申報時,逾法定期間16日後始完成申報。 申報人辯解:因誤解卸(離)職申報係比照就(到)職申報之期限為3個月,以致遲誤申報。且調任新職後公務繁重,故疏於申報作業 解析:本件受理申報單位○○司令部財產申報處,於申報人101年3月間喪失本法第2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後,即函知應於期限內辦理財產申報,並經申報人簽收在案。申報人對前開申報期限規定,當無推諉不知之理。又本法立法時已考量申報人業務繁忙程度,訂定2個月之卸(離)職申報期限,申報時間應屬充裕,尚難以誤解申報規定或公忙為由卸責。

92 裁罰案例:漏報繼承之土地 事實:申報人○○市○○國小校長,於99年間辦理財產申報時,漏報本人名下3筆土地。
申報人辯解:3筆土地原係母親名下土地,至受理申報機構通知漏報土地情事,與親友連繫後始知土地已由本人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惟因本人未持有任何文件而未曾留意。 解析:依據地政機關提供之土地登記資料,前開土地係於93年10月間因繼承而登記至申報人名下,且申報人亦知悉其母親於92年間過世,則其於99年8月間辦理申報時,仍不知名下有繼承財產等主張,並不可採,且關於不動產持有狀況,可向財稅單位或向地政機關查詢即明,尚非難事。申報人之說明可證其辦理申報時並未善盡查詢義務,不可卸責。

93 裁罰案例:漏報配偶名下土地 事實:申報人○○部○○署○○分隊長,於99年間辦理財產申報時,漏報配偶名下1筆土地。
申報人辯解:因配偶該筆土地係受贈而取得,且屬農地,又因持分比例不高,誤認該筆土地無價值而未提出申報。 解析: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八點規定,不動產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土地」欄位下方之注意事項,亦有「土地不論地目為何,均應申報」之教示文字,則申報人自有誠實申報前揭土地之義務甚明。且申報人應於申報前確實與其配偶溝通、查詢後再為申報,否則不能免除故意申報不實之責。

94 裁罰案例:誤解土地建物申報規定 事實:申報人○○縣○○國小校長,於99年間辦理財產申報時,漏報本人及配偶名下土地、建物。
申報人辯解:因其誤解不動產之申報規定為「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才須申報,故將申報表中關於本人與配偶名下取得已超過5年之土地房屋資料予以刪除,致生漏報。 解析:依據本法第5條第1項、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八點規定,不動產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且關於不動產持有狀況,可向財稅單位或向地政機關查詢,尚非難事。受處分人自應確實查詢其本人及配偶於申報日當日之財產情形,始得謂已善盡申報財產之法定義務。又如其未明瞭申報規定,應向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詢明正確申報方式。本案申報人顯然未盡查詢義務,隨意申報,如仍得諉為疏失而免罰,則本法之規定將形同具文

95 裁罰案例:疏忽漏報建物 事實:申報人○○市政府○○局組長,於98年間辦理財產申報時,漏報本人名下建物。
申報人辯解:漏填其名下建物,係屬疏於校對所致,並無隱匿財產之故意。 解析:依據本法第5條第1項、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八點規定,不動產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且關於不動產持有狀況,可向財稅單位或向地政機關查詢即明,並非難事。然申報人捨此不為,並自承係因疏於校對致生漏報,足證其於辦理本件申報前,並未確實依據客觀書面資料詳盡查證其名下於申報日之財產狀況,即恣意以此不具正確性之資料提出申報,應具有申報不實之間接故意。

96 裁罰案例:親友借用申報人銀行存款帳戶 事實:申報人國立○○大學○○長,於99年申報財產時,漏報本人名下存款。
申報人辯解:該存款係其父親自96年起借用以本人名義存入,並非本人之收入。又因父親年紀較長,且分隔居住兩地,溝通上一時遺漏,並非故意。 解析:存款餘額之查詢,可藉由向金融機構查詢核對即明,尚非難事。亦可前往財稅機關調閱所得總歸戶資料,確認其名下有無金融機構支付存款利息之紀錄後,再向各金融機構詢明存款實際數額。本案申報人並未確實查詢申報日當日本人之財產情形,並依客觀之書面資料作形式上查證,難謂已善盡申報財產之法定義務,不得卸責。

97 裁罰案例:誤解債務毋須申報 事實:申報人○○市○○國小總務主任,其於99年申報財產時,漏報本人名下債務。
申報人辯解:因誤認房屋貸款係屬負債而非所得,故未登錄於財產申報表內。 解析:本法所稱故意申報不實,應包含曾知悉有該財產,如稍加檢查,即可確知是否仍享有該財產,而怠於檢查,未盡檢查義務致漏未申報情形。否則負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不盡查詢義務,隨意申報,均得諉為疏失而免罰,則本法之規定將形同具文(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813號判決參照)。

98 裁罰案例:誤解債務申報標準 事實:申報人○○市政府○○局○○所所長,於99年申報財產時,漏報本人名下債務。
申報人辯解:因誤認債務須單筆達100萬元以上始須申報,故僅申報2筆超過100萬元之房屋貸款,未申報其餘未滿100萬元之債務。 解析:如申報人對財產申報相關規定存有疑義,除可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或瀏覽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各項欄位之教示文字外,亦可逕向受理申報機關(構)詢明正確申報方式並據以辦理,方可謂已善盡法定查詢義務。故其所持不瞭解財產申報相關規定以致漏報之詞,並不可採。

99 裁罰案例:誤解融資債務毋須申報 事實:申報人○○市政府○○局隊長,其於98年申報財產時,漏報本人名下對○○證券公司之融資債務。
申報人辯解:以融資方式買進股票時已投資4成之自備款,不知證券公司提供6成融資金額係屬債務亦應申報。 解析:所謂「融資」,在現行集中交易市場之信用交易中,係指投資人自備部分資金,另搭配授信機構之融資資金於公開市場買進股票。此一投資人與授信機構間之資金融資關係,於法律性質上係屬金錢之消費借貸關係,則融資資金對投資人而言為其「債務」無疑,(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金上字第8號判決參照)。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18點亦明文規定融資係屬債務而屬應申報之項目,則申報人於辦理本件申報前,應向受理申報機關(構)詢明融資是否屬於應申報之項目,並向其往來之證券商查詢融資債務之實際餘額,再據以提出申報,方可謂已善盡法定查詢義務。

100 裁罰案例:主張引用前一年度申報資料 事實:申報人○○市○○區○○國小校長,於99年申報財產時,短、溢、漏報本人名下之股票。
申報人辯解:股票申報不實係因引用98年申報資料所致。 解析:申報人既自承係因引用前一年度申報資料致生錯漏,由此即可推知其於申報財產前,並未確實查詢、核對,即率爾提出申報,足證申報人對於財產申報不實情事,有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存在,難謂申報人無申報不實之故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68號判決參照)。

101 ★善用備註欄與諮詢人員 詳實申報財產,避免受罰!

102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10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0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89年7月12日公佈實施)
目的(本法第1條)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有效遏阻貪 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 「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獲取利益」係指獲取私人利益,不包括獲取公益之情形。

105 與其它法律發生競合時之適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106 本法規範對象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 其中與本縣相關人員: →政務人員
→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 →依法選舉產生之鄉 (鎮、市) 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警政、司法調查、稅務、關務、地政、主計、營建、都計、證管、採購之縣 (市) 級以上政府主管人員,及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107 本法所稱之關係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所稱共同生活之家屬,指民法第1123條 規定之家長或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 一家者,視為家屬。(民法第1123條第3 項)

108 本法所稱之關係人 公職人員之2親等內親屬(民法§968、969、970)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 ,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1.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2.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109

110 何謂『利益』? 財產上利益 1.動產、不動產。 2.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3.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指礦業權、漁業權、專
利權、商標專用權或著作權等權利) 4.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 之利益。(貴賓卡、會員證、球員證、招待券或 優待券等利益)

111 何謂『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 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 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 他人事措施。

112 案例分析 機關首長僱用「弟媳」擔任約僱人員案
原聘僱期尚未屆滿者,基於勞動契約履行之信賴保護,仍得繼續履行;但於原聘僱期滿後,再行聘僱時,仍應迴避。因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之續聘僱,仍屬本法第4條第3項「其他人事措施」之非財產上利益而構成利益衝突,自非本法所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力字第 號函釋、法務部93.7.6政利字第 號函釋、法務部 法政字第 號函釋)。

113 案例分析 Q:國小校長聘任其子女擔任學校行政職務,有無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
A:校長聘其子女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一節,有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2條之規定,且聘其子女兼任學校行政職務,為人事權運用之範圍,乃人事措施,應屬本法所稱之非財產上利益。

114 案例分析 Q:縣議員和縣政府有買賣之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 (法務部93.12.10法政決字第 0931121705號函)
A:本法第9條明文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 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買賣、租 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115 迴避類型 自行迴避(本法第6條) 申請迴避(本法第12條) 命令迴避(本法第10條第4項、本法第13條)

116 處罰機關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人員,由監察院為之。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及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由法務部為之。(本法第19條)

117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Download ppt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說明會 報告人:雲林縣政府政風處."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