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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會計業務研習 -校內經費運作說明- 主計室組長 鄧美鳳 10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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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年度會計業務研習 -校內經費運作說明- 主計室組長 鄧美鳳 103/08/14

2 報告大綱 年度經費分配 論文審查、口試及指導費 回饋金 校務基金統籌經費 計畫配合款 經費交換

3 報告大綱 回饋學校經費 行政管理費 推廣教育收入回撥業務費 委辦或補助計畫結餘款運用 賸餘經費運用 經費保留

4 年度經費分配-設備費 依據:本校各項行政、教學及研究設備費分配使用要點
圖書設備經費20%:本款經費之使用,依圖書館委員會決議辦理,並由圖書館統籌購買。 電腦及視聽設備經費13% :支援電算中心以外各行政單位電腦之經費應至少佔20%。 校務發展設備經費12%:由研發處統籌管理。 基本教學設備維修經費5%:由總務處統籌管理。

5 年度經費分配-設備費 系所設備新增及維修汰換經費20%:
分配各系所(每單位分配5萬元,含碩士班加3萬元,含博士班加2萬元,剩餘經費分配依學雜費收入比例、學生數及教師數分配,大學部學生權數1.5點、碩士生權數3點、博士生權數4點、教師權數10點)。

6 年度經費分配-設備費 學校統籌-競爭性設備需求30%:各學院、行政單位及中心提出「設備購置計畫」需求,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評比核列。
設備購置應於5月31日前完成訂購及發包作業程序,未完成者,則全數繳回學校統籌支用。

7 年度經費分配-業務費 依據:本校校務基金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分配使用要點 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經費,支應各教學單位業務費及旅費,依下列比率分配:
(一)基本需求40.5%:供各教學單位基本運作需求。

8 年度經費分配-業務費 各學院及系所業務經費:22% 依本校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固定成本50%
各學院、系所基本權數:1 理農科增加權數:0.16 (二)變動成本50% 師生人數30%:以新修正之全校師生為母數計算,並依學雜費收入比例、學生數及教師數增加分配權數。(依設備費分配使用要點各系所學雜費收入比例、學生及教師權數辦理分配。) 招生績效20%:招生經費分配額度碩士班30%、學系70%。(依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決議辦理。)

9 年度經費分配-業務費 (二)計畫性配合款10%:依本校專案計畫配合款補助要點辦理。 (三)學術活動經費需求5%:辦理各項研討會、專題講座及相關學術活動需求經費,分配如下:各系所分配5萬元,其餘由3個學院平均分配。

10 年度經費分配-業務費 (四)優良系所研究發展經費需求1%:經評鑑機制核列優良系所獎助業務經費。
(五)學校統籌需求43.5%:學校統籌運用經費。 各中心業務經費來源:由學校統籌運用經費提撥。 編制內學院二級中心5萬元。

11 年度經費分配-業務費 「部門經費調查表(專款專用)」:各學院、行政單位及中心提出業務費需求,送主計室彙整,提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評比核列。
各單位業務費—教學及研究訓輔成本部分:進修部參照往例額度分配。 各單位業務費--管理與總務成本部分:秘書室、總務處、主計室、人事室等單位業務費,參照往例不增加經費,依上年度額度分配。

12 年度經費分配-核撥分配數 自本(103)年度起,無須再填列經費核定分配表。
各單位業務費及三學院(師範、理工、人文)學術活動費,均按上、下半年度各二分之一核撥分配數。 各單位設備費、系所學術活動費及專款專用經費,於年度開始一次核撥。

13 論文審查、口試及指導費 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論文計畫與學位考試費用支給辦法
103T516-日間部--碩士班口考審查、差旅費及論文指導費—各系所造冊請領。

14 論文審查、口試及指導費 依據:本校碩士在職專班及進修學士班經費收支管理要點
103T521-進修部--在職專班研究所口考審查、差旅費—各系所造冊請領。 103T522-進修部--在職專班研究所論文指導費--進修部統一造冊請領。

15 場地收入回饋金 依據:本校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提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予本校各場地設備管理單位,以因應場地設備管理維護業務等需要。 每年二月中旬及八月中旬前,由主計室依實際收入(各以前一月份止實際收入數為基準),提撥予管理單位運用,年度如有節餘,依「本校賸餘經費運用及管理要點」辦理。

16 委辦計畫回饋金 依據:本校校務基金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分配使用要點
為鼓勵辦理委託研究計畫績效卓著單位,以前一年度各委託計畫已繳入本校行政管理費40%之額度,由本校提撥同額統籌經費供行政支援單位及辦理委託研究計畫單位使用,惟行政管理費提列比例未達10%之計畫不提撥回饋金。

17 委辦計畫回饋金 分配比例如下: (一)計畫所屬單位(含任務編組單位):25%。計畫所屬單位如為系所、各級中心,學院5%,系所、各級中心20%。 (二)行政支援單位15%(其中教務處1﹪;學務處2﹪;總務處4﹪;研發處1%;主計室3.5﹪;秘書室2﹪;人事室1﹪;圖書館0.5﹪)。

18 委辦計畫回饋金 自本(103)年度起委辦計畫績效回饋金提撥方式如下: (一)3月份提撥建教合作、補助計畫前一年度行管費之回饋金。
(二)9月份提撥科技部(國科會)前一年度行管費之回饋金。

19 系所回饋金 依據:本校碩士在職專班及進修學士班經費收支管理要點 系所回饋金-第1學期(9月、1月核撥)
系所回饋金-第2學期(1月、6月核撥) 系所回饋金-暑期班(6月、9月核撥) 分2次核撥,第1次核撥75%,第二次核撥25%。

20 校務基金統籌經費 依據:本校動支校務基金統籌經費使用要點
各單位申請動支統籌經費,業務費未滿25萬元;設備未滿費50萬元,不需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授權校長核定。 業務費25萬元以上;設備費50萬元以上,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

21 校務基金統籌經費 經常門補助額度,每案最高以80萬元為上限。 資本門補助額度,同一年度每單位補助額度不得超過150萬元。
本校動支校務基金款項,分配各單位之各項補助經費,除授權校長核定外,應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惟緊急採購案件,得簽請校長同意後辦理,事後送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備,以提高行政效能。

22 計畫配合款 依據:本校計畫配合款申請要點 申請原則: (一)本校計畫配合款依補助單位規定最低標準提撥,並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15%為原則
,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二)計畫總經費超過500萬元或申請配合款金額超過75萬元者,請個案簽准後,逕行提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配合款由學校其他經費支應。

23 計畫配合款 (三)若補助單位未訂有配合款之要求,不得申請學校配合款。 (四)學校配合款除計畫有特別規定外,其支用比例不得高於補助款支用比例。 (五)除補助單位已明文規定「受補助單位」須提撥一定比例「用人費用」配合款外,配合款不得用於編列用人費用(如:臨時人員薪資、主持費、兼職費、兼任或專任助理薪資、相關人員工作費等)。

24 計畫配合款 (六)申請單位於計畫送出前,應填具「計畫申請同意表(計畫申請時適用) 」,經校長核准後,影本送研發處備查。
(七)未依前款規定核備者,不得事後申請學校配合款。 俟計畫核定後,填具本校「計畫配合款申請表(補助計畫核定後適用) 」,並檢附「計畫申請同意表(計畫申請時適用) 」影本、核定公文及計畫書(內含計畫經費核定表),送研發處提請核撥配合款。 若無需申請學校配合款,則免填「計畫配合款申請表(補助計畫核定後適用) 」。

25 經費交換 預算內交換預算外 (一)支應國外旅費、大陸地區旅費 (二)回饋金支應教師學術獎勵金經費 業務費交換設備費、無形資產
以業務費購置設備或軟體 設備費交換業務費 新設系所開辦費、搬遷經費、評鑑通過獎勵補助經費

26 回饋學校經費 依據:各學術、行政單位及個人回饋學校要點 適用對象: 本校各單位、系學會、社團、個人、兼任人員及學生。 適用範圍:
(一)本校建教合作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募款收入、產學合作收入。 (二)本校各單位及個人辦理前項規定以外之其他各類收入。

27 回饋學校經費 回饋比例: (一)各類外界委託計畫收入:應依本校「建教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規定編列「行政管理費」。
(二)推廣教育各班次之收入:應依本校「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規定提撥本校統籌運用經費;但本校學生社團及系學會辦理對外收費之各項活動收入,得以其收入之總額10%回饋學校。

28 回饋學校經費 (三)募款收入: 1.秘書室對外募款:以學校名義募款,其募款收入全數繳回學校,其所發生之費用由學校募款收入支應。
2.其他各單位募款:以募款收入總額20%回饋學校。 3.指定用途之捐贈:包括現金、有價證劵、不動產、設備等,依捐贈之用途專款(案)專用,不受本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限制。

29 回饋學校經費 (四)其他各類收入: 辦理前述三項收入以外之其他收入,除已另訂回饋比例者外,應參照第一項本校「建教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規定,辦理提撥回饋學校比例事宜,但補助單位或委辦單位另有規定者,得從其規定。

30 行政管理費 依據:本校建教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建教合作計畫,應依本要點編列行政管理費,編列金額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標準:
(一)政府機關、公營企業委託之專案研究計畫:10%~15%。若合作單位有規定,從其規定辦理。 (二)財團法人、民營企業、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專案研究計畫:10%~15%。

31 行政管理費 (三)訓練班、研討會、研習營: 1.有經費補助者:同專案研究計畫10%~15%。 2.有學費、報名費收入者:15%。
3.提供實習、訓練或實驗教學:10% ~ 15%。 (四)計畫研擬、計畫審查、實地勘察:10% ~ 15%。 (五)檢驗測試、鑑定分析、技術諮詢:10% ~15%。

32 行政管理費 其他機關(構)如有提撥管理費相關規定者,行政管理費之提列,得尊重合作機關之規定。
公民營事業機構、私人廠商、法人機構合作計畫,於計畫結束後,計畫內所購置設備若需歸還合作機構,行政管理費係以計畫總金額扣除行政管理費全額提列;設備歸本校所有者,得再扣除設備費後提列。

33 行政管理費 計畫因特殊情形,得簽請校長核准,不受前項各款之限制;惟行政管理費提撥比例未達10%者,不提撥回饋金且計畫結餘款應全數由學校統籌運用。

34 推廣教育收入回撥業務費 依據: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各推廣班次應提出收支預算表,簽會主計室審核並陳校長核定。
各班次之收入總額提撥本校統籌運用經費比例為百分之二十。 請至主計室網頁下載推廣教育收支一覽表及推廣教育收入明細表辦理經費回撥。

35 委辦或補助計畫結餘款運用 依據:本校接受機關(構)委辦或補助計畫結餘款運用及管理要點 適用:本校各單位執行委辦或補助計畫,已依規定完成經費核銷程序且餘額不需繳回者,經補助或委辦機關核准結案,計畫執行單位得於核准結案三個月內彙整該計畫結餘款清單,簽奉校長核准後,依本要點運用計畫結餘款。

36 委辦或補助計畫結餘款運用 運用原則: (一)該項委辦或補助計畫提撥行政管理費比例達10%以上。 (二)該項計畫結餘款須扣除本校計畫配合款後,金額達3萬元以上,得提撥70%額度結轉繼續使用至計畫結束後次二年度止,未使用完畢則歸學校統籌運用。

37 委辦或補助計畫結餘款運用 結餘款支用原則:
(一)支用項目應與教學及研究有關,得支應聘用工讀生、短期專任助理、購買圖書儀器設備及材料等雜項費用。 (二)支應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之國外差旅費,應檢附開會邀請函或「出國考察計畫書」,事前依規定程序簽請校長核准。 (三)不支應計畫主持人費、個人酬勞、獎金及餽贈禮品等支出。

38 賸餘經費運用 依據:本校賸餘經費運用及管理要點 適用:本校各單位回饋金及各學術單位分配之業務費,不含專款專用經費及動支統籌經費等其他經費。
當年度各單位回饋金及各學術單位分配之業務費,年度終了結餘款得轉入次年繼續使用二年 結轉經費應扣除當年度動支統籌經費金額,並以支應該單位相關業務為原則。 註:學術單位定義請參照人事室組織系統圖。

39 經費保留-經常門 保留各項經常門經費(不含專案補助及委辦計畫)。
各項經常門經費申請保留,限已訂契約及核准採購在案者,如無法於12月31日前完成交貨〈完工〉且完成結案付款者。 請各單位依規定填寫經常門保留申請表,檢附核准後請購單影本、計算表及契約書等證明文件,一般物品採購送請總務處事務組彙整,房舍維修請交營繕組彙整後,交本室彙辦。

40 經費保留-經常門 部門計畫剩餘經費,不得辦理保留;當年度各單位回饋金及各學術單位分配之業務費 (扣除動支統籌經費金額後),另依本校102年5月9日修正之「賸餘經費運用及管理辦法要點」由主計室統一辦理結轉,不需填報保留表。

41 經費保留-資本門 申請保留各項資本門經費(不含專案補助及委辦計畫)
申辦文件包括(1)保留申請表、(2)核准後請購單影本、(3)計算表及契約書等證明文件,『先行加會文書財管組』辦理財產分類後,設備及一般物品採購送請總務處事務組彙整,工程及房舍整建請交營繕組彙整後,交本室彙辦。

42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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