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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療現況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蘇清泉 理事長/立法委員 10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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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醫療現況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蘇清泉 理事長/立法委員 103年5月6日

2 個人介紹 現任職務 立法院立法委員 立法院厚生會秘書長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區域醫院協會理事長
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理事長 台灣醫院協會副理事長 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榮譽院長 學歷 中山醫學大學醫學研究所醫學博士 中山醫學院醫學研究所碩士 中山醫學院醫學系學士

3 報告大綱 近期三讀醫療衛生法案 醫療刑責合理化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醫院面對現今經營環境 醫院應採行思維與管理
醫療暴力與修法 長期照護規劃 結語:醫療團隊緊密合作

4 近期三讀醫療衛生法案 醫療法 醫師法、護理人員法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5 清泉促成醫療法三讀通過之法案 第二十三條 增訂醫療機構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且未依規定辦理歇業 ,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 第五十七條
增訂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 第一百零三條 增訂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一百零八條第五款(醫師)以外之醫 事專門職業法規定人員執行業務者,處五萬以上二十五萬 元以下罰鍰。

6 清泉促成醫療法三讀通過之法案 第七十八條 增訂條文更明確化,確保受試者之權益,經審查通過之人 體試驗計畫若有變更,先經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後施行。 第七十九條 增訂第五項,為避免對於刑事責任不必要之誤解或顧慮而 影響實行人體試驗之意願,明定不符刑事第十三、十四條 之故意或過失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針對人體試驗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即逕自施行人體試驗 ,提高罰鍰金額,並令其中止或終止人體試驗。

7 促成醫療法三讀通過之法案 第一百十五條 增訂第二項,明確規範私立醫療機構及醫療法人設立之 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應處罰鍰時之處罰對象。(私立醫 療機構為負責醫師,醫療法人醫療機構為醫療法人)

8 促成醫療法三讀通過之法案 第六十條第二項:
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 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二: 為健全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之組成,以落實監督其所設立 或附設機構之職責,並符合其公益法人之性質及社會責任 ,爰明定其董事至少需有醫師一人,及由外國人充任董事 或董事相互間具一定親屬關係等董事配置規定及其任期限 制。 增訂醫療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消極資格。 增訂醫療財團法人董事與監察人解任及停止職務之事由。

9 促成醫療法三讀通過之法案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 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 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 全或其設施。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 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 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10 促成醫療法三讀通過之法案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 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 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 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11 促成醫師法三讀通過之法案 第三十二條 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

12 促成護理人員法三讀通過之法案 第二十五條: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前項紀錄應由該護理 人員執業之機構依醫療法第七十條辦理。(十年改七年) 第四十四條: 護理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 ,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 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護理人員公會聯合會成立後,本法第四十五條之直轄市及 縣(市)護理人員公會應加入之。

13 促成衛生福利部組織法三讀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將內政部社會福利、兒童及老年事務 將移入衛福部 附帶決議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將內政部社會福利、兒童及老年事務 將移入衛福部 未來成立的衛福部將有8司、6處及5個所屬機關,下轄26家醫院 、6家老人福利機構、1家少年之家、3家兒童之家及3家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總員額數為1萬2331人。 附帶決議 未來建請衛福部成立「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中醫藥及傳統理 療司」、「原住民族及離島健康司」、「護理及長期照護司」等 增加心理健康、原住民族及離島健康、婦女權益保障照顧人力。 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正式掛牌上路。

14 促成食品衛生管理法三讀 食品衛生管理法於2013/05/31、2014/01/29立法院三讀通過 加重處罰:大幅提高罰鍰、罰則與刑度。
食安基金:將食安基金入法,補助受害者訴訟、健康風險評估等費用。 三級管理機制:業者自主管理、第三方驗證機構負責、政府稽查抽驗。 源頭管理及流向追蹤: 控管廠商進口食品原料、添加物數量及市售情況對 比。 吹哨者條款:給予鼓勵外,保護檢舉人身分資料。 基因改造食品:基改食品原料須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查驗登記,外包裝 須清楚標示,業者建立供應來源及流向追蹤系統。 複方食品添加物:限用主管機關核准的單方添加物,並須強制登錄。 外包裝標示原則:製造廠商及國內負責廠商資料擇一標示,避免洩漏商業 秘密或造成貿易障礙。

15 促成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三讀通過 加強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的管制措施:對於環境與人 體健康有危害之虞的化學物質,加強其管理措施,以 減少其進入環境的數量。 建立「化學物質登錄制度」,要求製造或輸入化學物 質的業者必須向環保署登錄製造、輸入情形、物理、 化學、毒理、暴露及危害評估等資料。

16 衛環委員會促建台灣長期照護體系 2014年1月6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長期照護服務法 】(共七章55條),法案重點: 通過重點:
家庭照顧者,已納入服務之對象 外籍看護工於長照體系之定位,未來由機構聘用、訓練及管理之 基礎入法規範;聘用雙軌制,可由家庭或機構擇一聘僱 設置長期照護基金以獎助偏遠資源不足地區長照資源建置 將整合現分屬不同法令管理之長照機構,於此法中納入整併,也 將原有服務人員之轉銜機制及機構改制轉銜規定原則入法 醫師公會全聯會意見也入法【第七條強調:評估服務需求 時,應讓醫療及長照無縫接軌】 接受醫事照護之長照服務者,應經醫師出具意見書,並由照管中 心或縣(市)政府評估。

17 醫療糾紛相關處理措施 修法之推動 醫療刑責合理化 醫療糾紛處理及 醫療事故補償法

18 醫療現況:醫療糾紛逐年增多 醫事審議委員會歷年受委託鑑定件數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

19 醫療糾紛案件中八成為刑事案件 76-101年受委託鑑定案件訴訟性質比例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

20 醫療刑責合理化 以特別法限縮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行為致病人死傷之刑事 責任
依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標準判斷刑事責任,符合目前醫事鑑定 之實務運作,對醫事人員刑責可生明確化、合理化之效果 醫療法第82條修法 (101/12/13行政院院會通過,12/28立法 院一讀,目前:衛環委員會討論) 行政院通過條文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偏 離醫療常規致病人死傷者為限,負刑事上之責任。但屬於醫療上 可容許之風險,不罰。 前項注意義務之違反,應依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醫療 設施及客觀情況為斷。

21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重點 本草案透過「強化調解機制」、「提供及時補償」二 大設計,促進病人權益的保護。
「強化調解機制」重點包括: 建構醫學專業諮詢、諮商機制,使病人可透過第三者瞭解醫療 相關問題。 醫療機構指定專人或增設關懷小組,與病人保持良好之溝通。 縮短病歷證據保全期限,醫療機構應於二個工作天提供。 建立調解前置原則,明定不得任意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自訴, 已進入刑事訴訟的案件,檢察官或法官也可移送調解。 醫療機構方不得無故缺席調解會議,如有違反,將處以罰鍰。

22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重點 「提供及時補償」重點包括: 建構補償基金,分擔醫療風險。
補償基金來源多元化,包含醫療(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繳納;政府 預算;彩券盈餘;菸品健康捐等。 迅速審定補償,原則上於三個月內完成。 代位追償設計,醫事人員如有顯然可歸責之情節,由國家追償,以 符合公平,並充實基金。 避免醫療體系再度犯錯, 要求醫療機構對於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應提出改善方案,以免相類 事故重複發生。 由行政機關公布事故調查結果及分析原因,使其他醫療機構獲得學 習,避免發生同一錯誤。

23 辦理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 為維護醫病雙方權益,提供孕產婦生產風險保障, 改善婦產科醫療專科人力減少問題,於101 年10 月1 日正式開辦「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 事件試辦計畫」,試辦3 年。截至102 年12 月底 止,已受理143 件生育事故案件之申請,初步審定 案件計123 件,共救濟9,931 萬1,815 元。

24 初步成效與未來方向 推動醫療糾紛處理法案立法及試辦生育事故救濟補 償制度,在醫院、各縣市政府調解委員會及法界的 共同努力下,醫療糾紛件數大幅減少11%,其中產 科相關案件減少77%,減少醫療糾紛的壓力,使得 住院醫師更樂於走進婦產科。 未來方向 實務面:多元解決醫療糾紛 法律面:視立法情形審慎因應

25 醫院面對現今經營環境 健保財務枷鎖限縮醫療發展 醫護人力結構失衡,執業環境衝突加大 消費者團體結合媒體炒作讓醫界形象遭汙名化
完整的健康照護體系需醫院配合建構

26 --全民健保財務枷鎖限縮醫療發展-- 台灣實施全民健康保險 整體醫療建設在這十幾年間出現嚴重壓縮 近乎100%的納保率
給付項目從輕症一直到重症皆涵蓋在保險項目中 民眾有高的滿意度 健保局針對醫療院所採取多種嚴格的成本控制策略,包括:總額制度、DRGs、品質審核核刪、特材事前審查等 整體醫療建設在這十幾年間出現嚴重壓縮 限制醫療科技的投入與更新 醫療人員工作負荷增加 中小醫院的生存空間的壓縮

27 醫療執業環境遭暴力傷害 急診室暴力事件 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修法草案 妨礙公務罪立法模式增訂妨礙醫療業務罪及其加重結果犯之規定 26
圖片來源:網路

28 白衣天使走上街頭 護士及護理師走上街頭,要求組織工會、要求護病比、要求合理工時及要求提高薪資
醫院提高薪資聘護理師,也聘不到人,面臨關床的壓力 27 圖片來源:網路

29 醫師過勞猝死案件發生 ~醫勞盟要求醫師納入勞基法~
圖片來源:網路

30 醫師納入勞基法,可行乎? 住院醫師?主治醫師? 勞基法僅有「休息」與「上班時間」兩個工作態樣,與醫院工作環境「休息」、「待命」、「值班」及「工作時間」態樣不同。 醫療作業存在「不確定性」及「不可替代性」的問題。 李偉強司長說:若住院醫師每周工時不得超過88小時,上班?值班?醫界評估住院醫師人力短缺5成,人數約6百人。 若勞基法規定每兩周工時84小時為限,將衝擊無限大。 衛生福利部認為影響過大,現階段以研議醫師與醫院間適合的契約規範,來明定醫院與受僱醫師的工作條件。 10/02衛環委員會質詢勞委會潘世偉主委,要求主委不要用勞基法的帝王條款,導致限制民眾就醫權益,迫使台灣走向英國公醫系統下冗長等待手術或檢查的現象。

31 消費者團體與醫改團體 運用媒體汙名化醫界 醫院: 財團化,營利化 醫院: 血汗醫院 醫院: 照護流程未為病人著想
缺乏整合照護:老人家屬陪同就醫五大辛酸 不改善品質:急診留置比例高 圖片來源:網路

32 健保會消費者與醫界代表協商破局 ~付費者與醫界間的拉鋸~
行政院核定103年健保醫療費用總額成長率上下限為 1.577%~4.45%,約增加87-246億元,總金額5,618-5,777億元。 103年度總額協商(9/27-28) 付費者對衛生福利部提出版本,在一般服務項目落差17.57億 元、住院護理照護品質專款項目落差5億元,共落差22.57億元。 項目 代表 成長率 落差 醫院總額 醫界 5.549% 94.2億元 付費者 3.302% 西醫基層總額 4.255% 30.9億元 1.062% 醫界聲音:【仇醫情節】、【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

33 103年健保總額成長 102/10/25健保會二度協商 基層總額成長率共識: 2.391% (增加23.548億元) 醫院總額協商再度破局: 以付費者3.281%及醫院3.489% 之成長率兩案併呈衛生福利部。最後衛生福利部裁決採 行付費者版本,一般服務成長協商因素僅增加23億元。 基層及醫院要求:對於「放寬statins 及Lucentis適應症 所增加費用」須待建立「修訂藥品給付規定之財務連 動機制」後,再談。

34 健康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缺乏有效基層醫療或健康管理的措施 缺乏失能後長期照護的體系 全民健康照護壓力集中在急性照護系統上 促進健康 特殊保護
早期診斷、早期治療 限制殘障 復健 第一及健康 第二級健康 第三級健康 第四級健康 第五級健康 初段預防 健康促進 次段預防 疾病篩檢 三段預防 癌症或慢性病照護 病理前期 病理期間 無症狀期/可感受期 臨床病徵期 殘障期 死亡期

35 健康照護體系待有效的分工、整合機制 承接大量急診 承接失能病患流轉在長照機構與醫院之間 缺乏有效健康管理的措施與社區民眾疾病管理。
基層醫療感冒、氣喘占大多數。 缺乏長期照護系統,銜接後續短暫失能復健、或是失能後的照護。 承接大量急診 承接失能病患流轉在長照機構與醫院之間 診所/基層照護 醫院 長期照護

36 醫院應採行思維與管理 無私奉獻的時代已經過去 公共議題多方角力,不是醫界說得算 過去作法,現在環境不一定適用 醫院應建立好對內對外的溝通管道
整合醫政與社政系統下發展新照護範圍

37 面對護理師護士出走、醫師納入勞基法恐怕出現人力不足問題
無私奉獻的時代已經過去 面對護理師護士出走、醫師納入勞基法恐怕出現人力不足問題 面對「血汗醫院」汙名化的環境氛圍,醫院是否重新思考一些作法,何必壓力都由自己扛? 非緊急的手術處置 大腿骨折急診案例:北淡水馬偕          北榮          高雄義大醫院 英國疝氣開刀waiting 200天 颱風天醫院還看門診嗎? 36

38 公共議題多方角力,不是醫界說得算 消費者、勞團代表結合媒體,影響社會大眾的觀感
103年總額協商破局 全民健保自費特材規範協商事件,醫界提版本健保 署接受,但醫界自己又推翻自己版本 兩岸服務貿易協定公聽會上,醫界也有不同方向的 聲音,在野黨用醫界反對聲音打醫界 醫界內部意見缺乏統合與協商,削弱了對外發聲的力道 公共議題恐要思索一個多方意見的政策平衡點

39 過去作法,現在不一定適用 現階段社會環境變遷,過去規劃的醫事人力政策是否重新評估?
開放外籍醫師在台執業嗎? 台灣每年醫學畢業生限縮1300人數? 為提高護理品質而取消護士,僅留護理師? 採用skill mix人力組成,即是降低照護水平? 醫院照護服務模式、人力組合、流程規劃,應有更符合現代人力環境變化的創新設計。 少子化、老年化、全球人才競爭的時代,政策、照護 模式及機構經營應思索新的策略與創新方向 醫療機構經營管理者主動掌握環境脈動

40 醫院應建立好對內、對外的溝通管道 自費醫療、自費特材:告知及同意 病情與治療計畫說明:避免醫療糾紛 病患申訴管道:掌握品質問題的缺口
病人 員工 媒體 自費醫療、自費特材:告知及同意 病情與治療計畫說明:避免醫療糾紛 病患申訴管道:掌握品質問題的缺口 員工教育:服務態度與照護準則 勞資溝通:薪資、福利及工作準則 負面風險的媒體溝通:醫療糾紛 正向的形象露出:好的醫療技術與事蹟

41 整合醫政與社政系統下發展新照護範圍 衛生福利部整合醫政及社政系統,預算納入社政體系,醫院可以思考的新服務領域的發展:
長期照護、失智症照護需求、失能照顧需求(社區、居家、機構) 弱勢家庭、兒童、婦女的身心照護需求 中西醫整合及傳統理療的照護發展 偏鄉、離島的照護發展 40

42 醫療暴力與修法

43 醫療暴力層出不窮 各縣市衛生局通報全國急診室暴力案件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

44 相關規範裁罰 效果不彰 累計690件通報案中僅1.6%依醫療法開罰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

45 前線醫護直接受害

46 前線醫護直接受害(續)

47 加強立法規範 嚇止醫療暴力 103年1月29日已完成醫療法第24條及106條之修法 並公告,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 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 療安全或其設施,而違反上開規定者,警察機關應 協助排除或制止;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 檢察官偵辦。同法亦規範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 以確保所有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48 現行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條文 第24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第106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9 新修法規 保障醫護權益

50 強化相關配套機制 未來除加強宣導新修正後之醫療法規範外,各醫療 院所也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 療業務時之安全,並強化醫院本身的反暴力措施如 :嚴格執行門禁管制、警民連線、24小時保全、明 顯空間區隔,並加強人員教育,提高警覺,以使護 理人員從事醫療業務不致有所恐懼,提供護理人員 安全之執業環境,共同維護全民安定有序之就醫權 利。

51 長期照護規劃

52 台灣社會趨向老年化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定義: 高齡化社會(aging society):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率超過人口 7%的國家
高齡社會(aged society):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率超過人口達 14%的國家 超高齡社會(hyper-aged society):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率超 過人口達20%的國家 台灣地區2011年老年人口已達10.8%,除了繼續朝向高齡社會( aged society)的方向前進外,推估到2056年時就可能會增加至 37.5%。

53 各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 我國人口老化速度較世界各國更為快速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2012年至2060年人口推計」簡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12。

54 台灣社會少子化嚴重 台灣2008年平均總生育數剩下1.05個,遠低於美國 2.1人、法國1.9人、英國1.8人,甚至還少於鄰近 的新加坡1.4人、日本1.3人,以及韓國的1.1人, 成為世界上生育率倒數第一名的國家。 預計至2024年,人口將進入零成長時代,嬰兒出生 數與死亡人數同為19萬人,總人口開始步向衰退。 同時,65歲以上老年人將占總人口的19.3%,之後 台灣將進入「超高齡」社會,每五人當中就有一名 老人。

55 長期照護制度之急迫性 人口結構之改變也將造成勞動力與照顧人力的萎縮 ,家庭照顧機制將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老人照顧 與醫療需求,將會是家庭與社會龐大的負擔。 長期照護有其迫切性的需求,且建立醫療體系與長 期照護體系的連結,進而發展持續性與全人性照護 是未來推動衛生福利政策的重點。

56 我國長照制度發展三階段 第一階段 長照十年計畫 第二階段 長照服務法 長照服務網 第三階段 長照保險

57 長期照顧服務法立法進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長期 照顧服務法」,保留條文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02年12月26日第31次全體委員會議及103年1月6日 、1月8日第34次全體會議逐條審查「長期照顧服務 法(草案)」,目前包含行政院版在內共計有18個不 同版本草案,目前全部條文業已初審完畢,保留條 文7條,擬再開公聽會汲取意見,並交由黨團協商 。

58 長照人力資源現況分析 第一線服務人力多於機構式服務,其居家及社區式照護人力及訓練均較不足 依據99年底調查,所訓練之照顧服務員就業狀況:
39.6%於長照機構服務【護理之家或老福機構(29.9%) 、身障機構(9.7%) 】 18.3%於醫院服務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照護司

59 105年完成長照人力培訓,補足人力缺口 未來長照專業人力需求增加,包含護理人員:

60 爭取新增長期照顧「其他服務方式」 現行長期照護服務提供方式如上圖所示。草案第8條規定長照服務之提供方式,主張增加第五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所謂其他服務方式例如:喘息服務,家屬照顧病患須休息時,可由照管中心或機構替代。

61 居家式照顧—居家護理需求增加

62 未來醫療與長照應緊密結合 未來長照應可參酌日本制度,長照服務機構應與醫 療機構明確建立合作關係由醫師定期支援,或達一 定床位規模以上,必須至少配置一名醫師,為個案 提供及時且適切的醫療服務與醫療專業建議,以減 少長照個案出現急性併發症,減輕醫療保險與長照 保險的負擔。

63 服務貿易協議Q&A 一、開放陸資來臺是否會成為大陸醫事人員來臺工作 之管道? 答:臺灣不承認大陸地區的醫師、藥師、護理師、營
養師、復健師等醫事人員的學歷,更不允許大陸 地區醫護人員來臺執業。

64 服務貿易協議Q&A 二、是否成為大陸醫事人員在臺之訓練基地? 答:臺灣並未開放對大陸醫事人員之培養、亦不開放 大陸醫事人員來臺考照、不開放大陸醫事人員來 臺執業,即便陸資新捐助設立之醫院,仍應依現 行規範辦理,不會成為在臺之訓練基地。

65 服務貿易協議Q&A 三、護理人員是否會成為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下的受害 者? 答:臺灣並未開放大陸的護理人員來臺工作,因此不 會排擠本國人員的就業機會。醫院的負責院長須 為我國醫師,僅能聘用臺灣的護理人員,反而增 加偏遠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本國醫事人員就業機 會。

66 服務貿易協議Q&A 四、依服貿協議捐助新設立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將調 動資深護理師至大陸?
1.目前大陸已經單方面開放我國醫師及護理在陸執業,但迄今 未見醫師或護理師大量赴陸執業,如果祗是要招攬台灣的醫 事人員,根本不必開醫院多此一舉。 2.在台灣開醫院就必須遵守相關法律,如未來依服貿協議捐助 新設立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調動醫事人員,亦須依勞基法規 定徵得當事人同意,始能進行調動。 3.台灣護理人員的薪資待遇均遠優於大陸,如果護士本人不同 意而被要求強迫輪調大陸,將可能留不去所有護理人員。

67 服務貿易協議Q&A 五、大陸廉價醫師來台取代專科護理師? 答:臺灣並未開放對大陸醫事人員之培養、亦不開放 大陸醫事人員來臺考照、不開放大陸醫事人員來 臺執業。 專科護理師在台灣是經過進階考試通過的護理師 ,大陸醫師根本不可能在台灣做專科護理師,違 反護理人員法。

68 服務貿易協議Q&A 六、開放陸方投資不會造成老人及身障機構「營利化 」? 答:依我國社福法規規定,老人及身障福利機構不得 以營利為目的,服貿協議開放之小型老人及身障 機構,須依我國法規接受政府高度監督管理,也 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陸資投資比例須低於50%且 不具控制力。

69 服務貿易協議Q&A 七、「陸資合夥」社福機構「仍舊不會營利化」? 答:合夥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之共同經營行為,但仍 須依我國社福法規規定以非營利方式,經營老人 及身障機構。

70 服務貿易協議Q&A 八、開放陸方投資老人及身障機構不會犧牲弱勢權益 ? 答:服貿協議僅開放陸資,並未開放大陸人士來臺從 事照顧服務工作,且機構負責人須為我國國民, 並受政府高度監督管理,不會犧牲弱勢權益。

71 醫療團隊緊密合作

72 醫事人員數呈逐年成長 醫事人員 (總人員數) 西醫師 護理人員 其他 91年 150,288 31,511 79,931 38,846
101年 217,781 40,897 117,804 59,080 91VS101增減率 45% 30% 47% 52% *依醫師公會全聯會資料103年2月底西醫師人數為43,531人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

73 醫療屬團隊合作 醫事人員應團結一致 面對健保總額預算日益捉襟見肘、醫療五大科及護 理人力嚴重短缺、醫病關係緊張等現狀,以及因應 第三方團體的監督挑戰,醫護界更應團結一致。 期許未來各醫事人員團體應加強合作,推動各專業 的創新與提升專業能力,共同為民眾的健康福祉把 關。

74 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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