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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 ·通识核心课 《投资创业与民商法文化》 凯原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 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 韩长印 20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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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交通大学 ·通识核心课 《投资创业与民商法文化》 凯原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 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 韩长印 20010年3月

2 题记 罗盘开辟了宇宙;商业带来了文明。 不知民商法而从商,犹如没有驾照而驾车。
创造利润虽希望法律规范之约束越少越好,但终究不能逾越法律规范的底线。

3 第一讲 企业组织的法定类别及选择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定类别 二、公司的比较优势 三、企业组织形式与法律风险系数的关系

4 引言 当市场交易成本高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成本时,企业便产生了,企业的存在正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交易代替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罗纳德·哈里·科斯 企业作为人类社会组成之一类单元,其营业获利乃人类社会活动之一环。——曾世雄

5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定类别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企业 4)合作社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全资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4)合作社企业

6 二、公司较之于合伙、合作社的比较优势 2、性质与优劣对此 1、可选择的企业形式 1)个人独资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责任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 6)合作社 2、性质与优劣对此 1)法定类别与转换空间 2)投资规模与利润概率 3)两权分离与管理水平 4)责任形式与信用基础 5)企业维持与企业寿命

7 三、企业组织形式与法律风险系数 法律风险因素: 例如:2002年《保险法》第70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1.公共政策 2.行业结构、业务结构、市场结构:金马集团:铝制品、通讯 3.组织形式:保险法的修改与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 4.公司治理结构 5.司法管辖地 6.知识产权 7.环保污染、产品质量等大规模侵权 8.劳动关系纠纷 9.合同违约 10.诉讼与仲裁 11.特殊财务事项 12.人员法律素质 13.网络舆情 例如:2002年《保险法》第70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2009年《保险法》第6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8 补充内容1:何谓有限合伙?其与普通合伙有什么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狮子合伙];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者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企业中的资格。

9 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要求: (1)公示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要求:不得以劳务出资; (3)业务执行与代表权的限制: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责任的排除: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 补充内容2:何谓特殊的普通合伙?哪些公司可以向普通合伙投资?
其债权人利益如何得到保障?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此即特殊的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3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1 补充内容3:合作社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一)合作社在国外、国际的发展 ……
    (二)国际合作社联盟 合作社联盟(英文缩写ICA)1895年成立,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性国际组织,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目前有235个成员组织,社员总数近7.5亿,分布在125个国家。 我国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1985年2月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1986年10月增补为执行委员会成员,1997年10月和2001年10月连续当选为副主席。  1995年9月在英国曼彻斯特举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 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  价值: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的社员们继承了缔造者的传统,他们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观念。

12 1917年,北京大学法科教授胡钧在校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合作社利益》的文章。
(三)合作社在我国的起源 早在上个世纪二十年代后期,我国就曾兴起一个“合作社救国”的理论高潮。 中国最早的合作社可算作1918年3月成立的“北京大学消费公社”、复旦大学薛仙舟先生1919年10月创办的“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但这种“合作”并不是自有之物,而是整体性的西方经验。 1917年,北京大学法科教授胡钧在校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合作社利益》的文章。 同年12月17日,北京大学举行20周年纪念会时,法科教授王建祖和胡钧分别发表了《各种合作社系统》和《就学理与公益上论合作社》的演说,阐述了竞争与互助、分工与合作的理论,以及消费公社的利益。 此后,由60多名学生署名发起组织消费公社,并于12月27日下午举行了筹备会,参加者40余人,选举产生了筹备委员会,开始着手筹备工作。29日召开首次筹备会,草拟章程。1918年1月8日,学校选景山东街42号作为社址。15日开始募股,共募集438股,每股5元,股金总额达2190元银币。 1918年3月30日,北京大学消费公社正式成立,是学术界公认的我国最早的消费合作社。

13 北大消费公社的服务对象为北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章程分六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1)宗旨:以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物美价廉消费品为目的。 (2)股本与责任:资本总额为1万元,分为2000股,每股银币5元,募足400股即可成立。社员对本社负有限责任。 (3)组织机构:购股票1股以上的教职员及学生,即为社员。2股以上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社员总会分为通常和临时,通常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不论购股多少均有议决权。社员总会选举董事7人,组成董事部,由董事部推选社长、副社长各1人,聘请教职员工为名誉董事,指导一切社务。社长主持全社社务,董事执行社务。社员总会选举监事7人,组成监事部,监察本社社务。选举候补董事、监事各3人。董事、监事任期半年。董事和监事组织职员会,具体决定本社细则及重大事件。社员总会和职员会议决事以多数同意为通过。 (4)分配:社员持折购物,得一定回扣;每半年结账一次,其净利30%为公积金,20%为办事人员酬劳金,50%为社员红利。 (5)经营:所售物品以北京大学为限,无营业性质。社员购物可赊账,每股可赊账2元。本社日常事务,另请雇员负责。 (6)监督:北京大学为监督机关,监督所售物品是否合法,价格是否划一,职员有无尽职,办事人员有无舞弊等。

14 课后思考案例: 1902年4月2日,位于纽约市42街和5大道西北交界处的布里斯托尔旅馆,由房产主盖里出租给被告萨蒙。租期从5月1日起到1922年4月30日共20年,双方约定萨蒙将旅馆改为商店和办公室,萨蒙投资成本20万。 萨蒙为了获得必要的资金,就与原告梅恩赫尔德订立了一个书面协议,约定该旅馆改建、管理和运营的半数资金由原告提供,租期前5年净利润的40%归原告,之后各年净利润的50%分配给原告;如有损失,双方各分担50%;但物业的管理、出租、转租以及运营由萨蒙全权处理。 租约履行中的前几年,亏损严重,之后苦尽甘来,利润节节上升,两人得到的回报不少。 转眼到了1922年1月,盖里此时取得了周边一栋建筑物和四块地的所有权,打算将两栋建筑物和四块地作为一个整体长期出租,此时又找到了萨蒙,结果与中点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 新租约。公司系由萨蒙持股和控制。租期20年,期满可顺延但不超过80年。7年后建筑物可拆除重建一栋造价300万的新楼,年租金可由现在的5.5万元增加到35-48万元。签字换文的过程中,就此事萨蒙对原告只字未提。 原告起诉,要求将新租约作为合伙事业的业务契约。 问题:下列因素对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无影响? 1、被告付出的管理心血、时间、管理经验; 2、原租约的到期; 3、原告得到的巨额回报; 4、如果不是承租原建筑物; 5、被告的经理身份等。

15 感谢 各位的积极参与! 韩长印:nycnyu@126.com hchangyin@sjt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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