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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一 会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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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模块一 会计法律制度

2 任务介绍 知识目标 能力目标 内容讲解 案例分析

3 【任务介绍】 本章主要阐述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其构成,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从业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责任和会计法律制度典型案例分析。本章是会计法规的基本内容,是会计从业所应具备的会计法律制度的基础知识。

4 【知识目标】 掌握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从业的法律规定;熟悉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熟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了解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其构成;了解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5 【能力目标】 熟悉办理会计核算的各个程序,了解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在实务操作中能够正确地加以运用。

6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法律责任

7 任务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注意代表性的内容及其法律效率 会计法律 人大 会计 法规 国务院 会计规章 国家统一 财政部 会计制度
任务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 会计 法规 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 人大 国务院 财政部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 注意代表性的内容及其法律效率

8 一、会计法律 法律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包括所有由国家制定发布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法律规范。本书所讲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法律规范。

9 会计法 企业财务报告条例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基本准则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准则指南 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10 二 、会计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它通常以条例、规定等具体名称出现。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仅次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11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主要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效力仅低于会计行政法规。

12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如2000年4月14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等。

13 任务二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14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15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16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17 任务三 会计监督 内部监督 政府监督 社会监督 三位一体

18 会计工作 内部 单位 政府 (外部 监督) 社会 (外部 监督) 一内二外、三位一体

19 1.内部监督:本质是内部控制(即,单位内部各个方面规章制度的总称);是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
引言2 1.内部监督:本质是内部控制(即,单位内部各个方面规章制度的总称);是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 2.社会监督:对内监的再监督; 特点:独立性和有偿性; 3.政府监督:对内监和社监的再监督; 特点:强制性和无偿性。 【注意】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监督/公众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主体(最主要的)的监督。

20 内部 单位 政 府 社会 会计工作

21 1.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1)涉及范围 主要是会计(主要的主体),但不仅仅是会计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概念 (二)监督主体和对象 1.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1)涉及范围 主要是会计(主要的主体),但不仅仅是会计 2)单位负责人的内监职责 负责组织和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2.对象: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22 (三)基本要求 1、会计人员职权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机构控制--“部门”; 职务控制--体现到“个人”) 2、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执行程序(业务处理程序控制)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财产安全控制--实; 会计信息控制--账) 4、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

23 会计机构 稽核人员 检查 审核 审计机构 审计人员 会计核算、会计资料 【注意】内部稽核~内审、出纳人员不得’
【思考】为什么把出纳不得兼任的“账目登记”工作局限在“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账目?出纳可以“登记账目”吗? 会计机构 稽核人员 会计核算、会计资料 审计机构 审计人员 检查 审核 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

24 1、基本原则 (四)内部会计控制 (1)合法性、针对性(合法合情) (2)广泛的约束性(对人)
(3)全面性、系统性(对事区别于2) 要求:涵盖涉及会计工作的:业务、岗位 (4)内部牵制(核心原则,涉及款项和财物的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如:收款、付款、购料、发料等),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25 2、内容 (1)货币资金 (2)实物资产 (3)对外投资 (4)工程项目 (5)采购与付款 (6)筹资 (7)销售与收款 (8)成本费用
(9)担保 投资控制也称资本运营 工程项目有烂尾工程

26 典型例子: 会计工作:会计(记账人员) 与 出纳 物资采购:批准 与 经办
3、方法 (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 典型例子: 会计工作:会计(记账人员) 与 出纳 物资采购:批准 与 经办 C.其他不相容职务 【提示】请联系:内部牵制中的“钱账分管” (2)授权批准控制:一般授权、b特定授权 (3)会计系统控制

27 (5)财产保全控制: ★ 主要措施:接近控制、定期盘点 (6)风险控制 (7)内部报告控制:下情上传 (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4)预算控制 A.原理: 编制→授权→执行 B.要求: 目标明确、允许调整、及时反馈 C.资金的预算控制要求 限额以内资金:责任人限额审批 限额以上资金:集体审批 (5)财产保全控制: ★ 主要措施:接近控制、定期盘点 (6)风险控制 (7)内部报告控制:下情上传 (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28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予以纠正 --- 有必要、有条件 2、对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1)完善财产物资的盘点制度 (2)账实不符的原因及其处理 (3)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保密

29 保密义务 财政部门 二、政府监督 (二)主体 (一)定义 : 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对单位及个人) 普遍性的监督 审计机关---国有单位
(一)定义 : 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对单位及个人) 普遍性的监督 审计机关---国有单位 范围性的监督 税务机关---纳税人 银行………. 财政部门 (二)主体 保密义务

30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 1、依法建账(三个要求:有账→合法→禁止) 2、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会计核算的合法性 4、会计人员的管理 (四)“财政查询权”:A. 前提: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B. 级别: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 财政部门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31 三、社会监督 (一)定义 1.主体: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 2.行为:审计、鉴证
3.“被审单位”的义务 4.其他形式:公众的检举、媒体的监督等 (二)范围

32 (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人 受托人 会计责任 审计责任

33 1、会计责任:单位内部的会计责任 保证本单位的会计资料、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如实地提供会计资料,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 2、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独立实施审计、获取充分的证据、提供合法的报告,客观公正地进行再监督 (四)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 1、 检举人:任何单位和个人 2、 监督类型:也属于会计的“社会监督” (五)对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

34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任务四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必须考虑的因素 A、规模的大小 B、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任务四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必须考虑的因素 A、规模的大小 B、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C、经营管理的要求(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35 Y N 会计机构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规模大业务 多须配会计 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会计 人员 规模不大业务 不多须配会计 代理记账

36 二、 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定义及条件 条件: 从业人员:三名以上 负责人:会计师以上 场所:固定 规范与制度:健全 代理机构 委托人

37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义务 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负责货币资金业务 及时提供原始凭证 及时更正、补充退回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及出纳业务还是委托入负责

38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一)概念: (二)任职资格:首先要有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还要有会计师职称或三年以上经历

39 4、总会计师的地位:属于单位领导成员,而会计机构负责人则是中层领导人员。
四、关于总会计师 1、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任免总会计师应当符合规定,总会计师行使规定的职权; 2、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3、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4、总会计师的地位:属于单位领导成员,而会计机构负责人则是中层领导人员。

40 五、会计从业资格 (一)概念: (二)适用范围: (三)取得 1、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三科 组织单位:财政厅 2、报名条件(注意被吊销和取消会计证的区别) 3、免试条件

41 (四)证书的管理 全国有效、全国通行 1、上岗登记 2、离岗备案 3、调转登记(区分是否同一辖区,90天内办理,并联系税务登记) 4、变更登记 (办理时间一般都是90天,只有离岗是六个月)

42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内容:财会制度、职业道德、其他(新、实) 2、级别:高、中、初三级 3、特点:针对性、适用性、灵活性 4、形式:培训、自学 5、时间:≥24小时

43 六、会计专业职务与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区别: 职务 → 相当于“职称”;单位聘任、在后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区别: 职务 → 相当于“职称”;单位聘任、在后 资格 → 担任职务的资格;考试取得、在前 2、联系:考取资格,才可能被聘任同级职务 _ 资格___ _职务 初级 会计员、助理会计师(高半级) 中级 会计师(不叫“中级会计师”) 高级 高级会计师

44 七 会计工作岗位

45 2、内部牵制制度:一人一岗 一岗多人 多岗一人 3、轮岗制度 4、不属于会计岗位的工作 ①档案部门会计档案管理岗位、计划管理岗位
1、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要设置岗位 2、内部牵制制度:一人一岗 一岗多人 多岗一人 3、轮岗制度 4、不属于会计岗位的工作 ①档案部门会计档案管理岗位、计划管理岗位 ②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等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③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 试比较高级、中级、总、注册会计师四种的不同

46 第三步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八、 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步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47 九 会计人员的交接 监交人 会计 工作 移交人员 接替人员

48 法律主体 违法行为 执法主体 (谁来罚) 处罚方式 (怎么罚) 任务五 法律责任 (罚谁-- 单位、企业、个人) (罚什么,禁止性的规范
任务五 法律责任 (罚谁-- 单位、企业、个人) 法律主体 违法行为 (罚什么,禁止性的规范 命令性的规范) 执法主体 (谁来罚) 处罚方式 (怎么罚)

49 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2、行政处罚
一、法律责任的概述 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二)刑事责任

50 行政责任 与刑事责任的比较 不同项目 形式 违法性质 追究机关 法律效果 行政责任 一般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 一般严厉 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
行政责任 与刑事责任的比较 不同项目 形式 违法性质 追究机关 法律效果 行政责任 一般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 一般严厉 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 司法机关 相当严厉

51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不同 不同 形式 对象 对象的属性 执行机关 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 个人 荣誉、资格、职位 内部行为 行政处罚
各种违法者 个人、单位 荣誉、财产、人身 外部行为 如果国家单位

52 二、违反会计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二)处罚方式(谁来罚)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上) (3)给予行政处分。(本单位) (4)吊销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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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三)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注意6项惩罚方式) 2、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及补救措施

55 量刑 犯罪行为 一般情况 特别严重 滥用职权 ≤3年或拘役 3~7年 玩忽职守 ≤ 3年或拘役 徇私舞弊 ≤ 5年或拘役 5~10年 泄露秘密

56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一、只因对方财务章少了两个字,发票无效被判败诉 (一)案例分析 2O00年下半年,某公司向供货商先后采购了两万余元液化气,业务进展顺利未见纠纷。2005年3月2日,该公司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供货商一纸诉讼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货款两万余元。

57 审理中,被告承认供货事实,但称已经支付了该笔货款,并提供原告给其开具的发票为证。原告却提出发票上加盖的财务章不是该公司的,并拿来了财务章当庭对照。这时,被告才发现发票上财务专用章的供货商名称“某某液化气站”比原告名称“某某石油液化气站”少了“石油”两字。

58 (二)案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案被告既然主张支付了货款,就应提供有效证据,现发票所盖印章名称与供货商名称不符,即无法认定系原告开出,而被告又无其他证据证实该发票的真实性,所以因证据不足,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向供货商支付了全部货款。

59 (三)案例启示 发票是作为付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在支付货款时,对发票的任何项目都应仔细审查,如果取得了伪造或无效发票,经济损失就不可避免了。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对审核原始凭证问题作出了规定,即:“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60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内容中,也对审核原始凭证问题作出了枧定,即:“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退回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予以更正,并由出具单位在更正处签章。

61 那么,如何审核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除由经办业务部门审核以外,还要由是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合规,主要核实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文字和数字是否填写正确、清楚;有关入员是否签字盖章审核中若发现不符合实际情况、手续不完备或数字计算不正确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有关经办部门或入员,要求他们予以补办手续。二是审核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合理。合法,主要查明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制度,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等违法乱纪的行为。

62 三是技术性审核、根据原始凭证的填写要求,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及其他项目是否填写正确,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大、小写是否填写、金额是否相符。若有差错,应退回经办人员予以更正。

63 案例二、会计机构负责人拒绝设置账外账被调离,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受处分
(一)案例简介 某企业负责人从本单位利益出发,为了便于处理:“合理不合法”的一些开支,多次授意会计机构负责人设账外账。会计机构负责人依据《会计法》,向企业负责人多次讲明私设会计账簿是违法的,拒绝设置账外账单位负责人的目的没有达到,广随后以提高会计人员学历为由,将会计专业专科毕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与机械专业本科毕业的从未从事过会计工作的某车间主任对调,单位负责人的目的得以实现。

64 一个月后,又以原会计机构负责人不懂机械业务为由,免去其车间主任职务,改任车间统计员,其会计师职务不再聘任。

65 (二)案例分析 企业负责入授意会计机构负责人设账外账属于私设会计账簿违法行为(因被会计机构负责人拒绝未成)。企业负责人将会计专业专科毕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与机械专业本科毕业的从未从事过会计工作的某车间主任对调,一个月后又免去其车间主任职务,,改任车间统计员,并决定不再聘任其会计师职务。企业负责人的这些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以下规定: 一是违反了《会计法》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66 机械专业本科毕业的从未从事过会计工作的车间主任不具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当然不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从未从事过会计工作的车间主任也不符合《会计法》所规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丰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二是违反了《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该企业负责人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且从未从事过会计工作的车间主任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67 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企业负责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子行政处分。该企业负责人授意会计机构负责人设账外账,属于私设会计账簿的违法企图,被会计机构负责人拒绝。该企业负责人对其采取了调离工作岗位、撤职、解聘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68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该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属于依法履行职夷、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并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69 (三)案例分析 会计人员承担着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任务,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往往会受到各方面的阻挠、干扰,有时甚至被打击报复。一是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使单位负责人的工仵目标与会计人员的工作目标一致起来,可以大大缓解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之间的矛盾,从而为会计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规定单位负责人要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即“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70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保护会计人员的法定职杈,是单位负责人的法定职责。 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是一种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四是规定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会计法》从会计入员工作的特殊性和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出发,既规定了对违法的会计人员进行处罚,也规定了对严于执行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这是从另一个侧面强化对会计人员行使职权的保障。

71 案例三、存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改变 (一)案例简介 某市地税稽查局在2004年税收财务大检查中,发现某公司2003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对存货成本采用了不同的计价方法。上半年产成品的存货成本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销售实现后:按账面存货成本结转产品销售成本。但是从2003年7凋开始: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存货计价方法而采用了后进先出法;致使2003年产品销售成本上升了4OO万元,企业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减少了4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

72 (二)案例分析 《会计法》第十八条规定:“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晌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入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73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笫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案情表明,该公司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笫一款所列行为之(五)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4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O]84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根据这些规定,纳梯人的存货计价办法需要在税务机关备案,并且纳税人报送备案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得任意改变,即使纳税人确实困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改变存货计价办法的:也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庹开始之前报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下一纳税年度再按税务机关的决定加以改变,在本纳税年度内则不得改变。对于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存货计价方法,致使当年度的销售成本升高,

75 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原适用的存货计价方法调整已结转存货的成本,并相应减少该部分存货的成本,从而将应纳税所得额恢复到当初应有的水平。但是,根据柑关法律规定及其精神看,擅自改变存货计价方法从而减少当年度应绒税所得额的,虽然违反规定而应予纠正,但税务机关仅有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要求企业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对此种行为,不对企业加收滞纳金及予以处罚,也不据此认定为偷税行为。

76 (三)案例启示 根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之规定 企业关于存货的计价方法,经确定后,即应当按照该方法对存货的收、发、存等事项进行核算。而且不得随意变更占若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十种违法行费:(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77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所列行为之一,应根据违法行为事实并视其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 案例四 某市造纸厂、厂长杨某销毁会计资料案
(一)案例简介 公诉机关:某省某市入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某市造纸厂 住所地:某市十里牌。 诉讼代表人:周某,该厂党委副书记。 被告人:杨某,男,39岁,某省某市人,原系某市造纸厂厂长、法定代表人,2008年8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郑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某市造纸厂(以下简称造纸厂)和被告人杨某销毁会计资料一案,由其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法律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召集被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

79 先后两次共同将该厂劳动服务公司已构成销毁会计资料罪,请依法判处。被告单位造纸厂和被告人杨某均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单位造纸厂提出:本厂已进入破产程序,职工安置出现因难,请法庭考虑这 一实际情况,对本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烧毁上年度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是沿用造纸厂往年的做法。这是为了企业的利益,不是为个人利益;是集体行为,不是个人行方;且杨某的认罪态度好。请法庭考虑以上因素,对杨某予以从轻处罚。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80 2001年3-4月间的一天,时任被告单位造纸厂厂长的被告人杨某,召集该厂经营副厂长、财务科长、副科长出纳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出纳到其办公室,指使上述人员共同对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2OO0年3-4月至当日止)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后,将余额结转到新账簿上,由在场人签名。之后,杨某决定沿用该厂以往的做法,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让人拿到锅炉房予以烧毁。2002年4月5日,被告人杨某仍沿用前次做法,将审核过的该厂财务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指使他人拿到锅炉房予以烧毁。

81 被告单位造纸厂的劳动服务公司两次被烧毁的会计资料涉及收人金额共计567952
被告单位造纸厂的劳动服务公司两次被烧毁的会计资料涉及收人金额共计 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宣读并出示证据。所有证据经质证,均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被告单位造纸厂的厂长、法定代表人,召集有关人员审核并指使他人烧毁该厂的会计资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82 (二)案例分析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主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要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83 该办法的附表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觌限表》中规定,企业的会计凭证类和会计账簿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15年。l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笫十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经过修正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84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修正后的刑法新增的罪名。此罪主体既可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法处犯罪的主观方两是直接故意,并且县有逃避国家依法对单位财务进行监督的目的;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财务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实施隐暨或者故意销毁的行为会计凭证、

85 会计账簿是《会计法》规定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被告单位造纸厂为本厂私利,经该厂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同意后,用锅炉烧毁了依法应当保存的上述会计资料,其行为与法律的规定公开相悖,可视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造纸厂的行为构成销毁会计资料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二款和刑法第三十条关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造纸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86 被告人杨某身为造纸厂的厂长∶法定代表人,召集有关人员审核并指使他人烧毁会计资料,对造纸厂实施的销毁会计资料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直按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依照刑法第百六十二条之=第一款的规定承担销毁会计资料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烧毁会计资料只是沿用了被告单位造纸厂往年的做法,况且华举是为企业谋利1以此要求从轻处罚。

87 刑法第二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寸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造纸厂往年虽然烧毁过会计资料,但那些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以前,根据罪刑法定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往的这些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刑法将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后,造纸厂和杨某仍不顾法律规定,为了本厂私利而以身试法,故不得不对其施以刑罚。

88 杨某及其辩护人所辩虽属事实,但不能成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考虑到杨某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某市人民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6判决
(1)被告单位造纸厂犯销毁会计资料罪,判处罚金10万元。 (2)被告人杨某犯销毁会计资料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被告单位造纸厂和被告人杨某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89 (三)案例启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2年3月15日发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法释[2002]7号)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罪名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本案某市造纸厂、厂长(法定代表人)杨某召集本厂有关负责人,先后两次共同将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上年度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烧毁,烧毁的会计资料涉及收人金额共计 元。罪名应定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90 案例五、会计人员隐匿、拒不移交会计资料饮依法逮捕
(一)案例简介 陈某原系某市某建筑公司财务科科长。2002年年初,该公司“老总”更替后,陈某被免职,故此心怀不满。在新任领导要求其移交账目手续时陈某提出苛刻要求,在其要求未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于2002年3月离开公司时拒不交账,一并将:1999年至2001年的.资产负债表及2000年至2002年的总账(明细账共计14本、会计凭证56册隐匿于其住宅内。之后,该公司及其所在的地方政府出面多次催促未果,使公司业务大受影响。2003年4月I2日:。

91 警方根据该公司报案,以涉嫌隐匿会计资料罪对陈某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家进行搜查,查获、扣押了其藏在家中的财务资料,遂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了陈某又例,程某在某商店任主管会计,2002年单位倒闭,办公用品和会计资料转移至商店一空房内保管。2003年3月,有人举报程某涉嫌挪用单位资金,审计机关派人依法对商店进行审计。程某对此十分不满,在审计过程中,拒不交账,将部分账册隐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后,程某谎称在其任职期间会计资料丢失,但又拿不础任何丢失依据。

92 (二)案例分析 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陈某`程某都是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国家依法对单位财务进行监督的目的;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财务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实施隐匿的行为。

93 案例启示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葙国刑法修正案》经过修正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5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罪名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本案罪名应定为:隐匿会计资料罪。

94 案例六、账簿丢失引起的诉讼 (一)案例简介 2001年10月5日;某县国税局一税务所的干部陈某和廖某,到个体主商户包某妁副食门市部进行税务检查,包某对陈、廖二人出示的税务检查证存有疑义而发型争执,并拒绝提供账簿。后经该镇派出所干警劝解,包某才将1O本账簿拿出:检查人员在开具收据后将账丢失。同年11月28日,包某以账簿上有10余万元的债权凭据丢失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2002年1月20日,县国税局作出了《关于对包某来信的回复及处理意见》,认为“陈,廖两人对包某实施的税务检查合法,对其赔偿请求视为无依据而不予赔偿”。

95 包某不服,于2003年4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县国税局推上了被告席。 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以下判决:
(1)确认税务所干部陈,廖二人于2001年10月5日对包某所实施的税务检查,收取包某账簿,以及《对包某来信的回复及处理意见》合法 (2)驳回包某要求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的诉讼请求。 对此,包某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案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96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被告某县国税局未举证证明,在调取包某账簿时所填写的上述法规文书,且将原告包某的账簿丢失,故其调取包某账簿的程序违法,原判的此项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某县国税局作出的《关于对包某来信的回复和处理意见》,且包某未就该行为起诉,故原判确认该回复及处理意见合法已属不当,一并予以纠正。

97 包某账簿中记载债权凭据,属非有价证券,并且债权凭证的丢失,也不必然导致债权的丧失。县国税局丢失包某记载有债权凭证账簿是事实,但包某在债权凭据丢失后,是否已经导致债权丧失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按债权数额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原判驳回其赔偿请求是正确的。

98 (二) 案例分析 《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坐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这是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法律规定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款、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从上述案件及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依法调取业户的账簿资料进行纳税检查,本是税务机关执行公务的法定智能。但由于某些税务执法人员不按法定程序操作,甚至将所调取的账簿资料随便搁置而造成丢失,结果引来诉讼纷争。

100 (三)案例启示 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税务机关以管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管理制度为依据,对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人义务而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因此,为了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实施纳税检查的规范管理,税收法律既赋予了税务执法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权限,同时又规定了实施中的法律限制。就法律限制而言,执行税务检查任务的纳税人员,不但要严格按照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税务检查,而且必须遵守程序法规定的检查步骤妥善实施。

101 从本案实施检查和调取账簿的情况看,一方面纳税人员所出示的究竟是检查证或工作证不能准确认定;另一方面在调取账簿时,并未填开由县国税局局长签署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及《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其越权调账的做法已明显超越法定程序,自然此种调账行为被判违法也不足为怪了。

102 虽然税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有权调取纳税人账簿资料进行纳税检查的权限,但同时又规定三个月内必须完整退还。税务检查人员若将所调取的账簿丢失,其行为不但违反了实体法的规定,而且是一种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过失性失职行为。因此账簿的丢失,即使业户无法进行正确核算,又为其正常经营往来造成了困难。因此,法院判决县国税局丢失账簿是一种执法职责上的过失性违法行为是公正,客观的。

103 从一般情况看,业户的账簿是生产和经营情况的往来记录,既非有价证券,又非债权债务的直接凭证。同时,如果因为业户单方面的账簿丢失,并不必然导致其债权的丧失。因此,在账簿丢失是否已经导致业户债权丧失与否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业户提出的按账簿上所记载的债权金额赔偿的请求是脱离实际的。因此,法院驳回其赔偿请求是恰当的。

104 案例七、开设公款私存帐户26个,隐瞒收入4.95亿元
(一)案例简介 在某年度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某公司爆出了账外设账。该公司从2000年4月起,通过同经销商签订协议等形式,在啤酒销售发票价格之外以“代理费用”“预提”等名义向经销商收取一定量的价外费用,计入帐外收支流水账,由公司统一支配。比如卖一箱啤酒,该公司向经销商收取30元,其中25元开具正式发票,计入公司财务账,作为公司法定账册内反映的销售收入,另外5元不开具正式发票,计入帐外帐。

105 公司在收取记录帐外帐价格后,由的向经销商开具收款收据,有的由各地办事处收取后以报表形式向公司报账,收取的资金存入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储蓄帐户。

106 案例分析 《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107 案例启示 私设会计账簿俗称:“两本账””帐外帐”是指不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统一登记,核算,而另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的行为。

108 案例八 假发票报销何以得逞? (一)案例简介 某单位业务员到商店购买商品,示意售货员开具假发票。业务员目的得逞后持假发票到本单位会计机构报销。 (二)案例分析 《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伪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109 (三)案例启示 事件中的行为属于会计凭证。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纪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样的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事件中,业务员示意销售员是业务员个人私用物品,并非单位所用。

110 案例九、公司经理受骗上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案例简介 B公司是一家成立较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生产超小型木制生活日用品为主,由于产品中70%用于外销,在当地由较高的知名度。当地政府曾赋予该公司为“出口先进企业”的光荣称号,公司也因此享受了比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和财政政策。公司的生产设备是由合资外方投入。公司的总经理由中方担任,负责组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营外方负责产品的外销。公司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任何不测的情况,合营双方都比较满意。

111 由于国外市场竞争激烈使该公司外消产品的数量一下子减少了50%,外销价格也大大降低。为了保证企业的连续赢利势头不减,公司利用自己先进的生产设备,承揽了对外加工的任务,由于承揽这样的生产任务只能收一点加工手续费,因而赚头不大,公司领导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112 公司总经理回来后,天天盼望着原木的到货消息,可一连几个星期都毫无音信,它通过铁路方面的查询得知,原木已被铁路方面查封,等待林业部门的处理,理由是“运输许可证”是伪造的,这个消息如同一颗重型炸弹,将公司总经理的发财梦,扎的无影无踪,等他稍微冷静下来之后,觉得事情是那样的不可能,分明已经装上车的原木怎么能有假呢?他迫不及待的连夜乘火车直奔发货车站

113 发货车站的负责人告诉总经理,铁路部门最近接到当地林业部门的通过 “木材运输许可证”有伪造现象,凡接到原木运输业务,其许可证要经林业部门确认 该批原木装车前正逢当地林业部门集中开会,传达国务院加强管理的指示,因此就先装车,但后经林业部门的检查发现,“运输许可证”果然是假的 ,本车站已发现了多次伪造“运输许可证”的货运案件。 剩下的事情就是公司会计对此的账务处理,按照该事件的进行过程,公司会计的账务处理为:

114 1、本公司总经理向公司提取200000元现金。 借:其他应收款——总经理 贷:现金 2、公司总经理凭有关单据报销,其中:购原木款104000元,运费31080元,差旅费1600元,招待费240元。返还现金53080元。 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材料采购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总经理

115 3、公司根据林业部门出具的没收财产通知,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罚没支出 贷:材料采购 4、公司会计部门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将无法列入公司会计核算的10000元现金开支,由总经理个人负责赔偿。收到现金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总经理 至此,该项因“能人”诈骗使公司经理上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过程,以及公司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就算结束了。

116 这一事件涉及面较广,法律分析内容也较多,以下仅就涉及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会计部门的责任展开分析:(1)《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理,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相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基本内容和要求的法律规定。

117 (2)如果联系会计部门的职责,公司会计部门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违法的财务收支,有权拒绝办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处理以及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出的书面报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118 (三)案例启示 公司会计部门违反现金使用方面的规定,捏造提取现金的用途,欺骗银行,从而能使诈骗活动摆脱银行结算的监督,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在这一时间中“能人”诈骗目地得逞,D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毫无疑问,总经理是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 。同时,必须看到,D公司缺乏严格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虽建有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但不严格执行)为酿成这一结果大开了“方便之门”,这是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失控的一个惨痛教训

119 案例十、以规模小、会计业务少为由违反内部稽核、牵制制度
(一)案例简介 某小型企业,规模小。会计业务少。单位负责人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压缩人员经费,决定由大家公认的、非常诚实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小李负责现金的收付、记账、会计报表的编制和会计档案的保管等工作,为了避免出现问题,决定每一笔账务处理都由单位的某位副职亲自审核,以体现单位领导对会计工作的高度重视。

120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所述做法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的以下规定:一是违反了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的规定。《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签不得由统一人员保管。”二是违反了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

121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办法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届高中毕业生不具备直接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不具备从业会计工作的资格。

122 (三)案例启示 《会计法》在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同时,突出强调“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这是从我国会计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和教训,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但是由于出纳人员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账规则,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然会引起收入、费用或债权债务等账簿记录的变化,或者说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都要登记收入、费用或者债券债务等有关账簿。如果把这些业务统统交给出纳人员一人办理,就会造成即管钱又记账,失去控制,给贪污舞弊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123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具备条件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记账。应届高中毕业生小李,虽然被大家公认为其非常诚实,但不具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也不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不能由其负责现金的收付,记账,会计报表的编制和会计档案的保管等工作。

124 谢谢大家 制作:山东经贸职业学院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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