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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問題- 40號公報對保險業的影響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名譽理事長 賴本隊 201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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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際會計準則問題- 40號公報對保險業的影響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名譽理事長 賴本隊 2010年12月25日

2 大 綱 壹、清償能力制度介紹 貳、40號公報介紹 參、對保險業之影響 肆、國際監理趨勢說明與比較 伍、結 論

3 壹、清償能力制度介紹 設立保險公司資本需求演進 保險業資本需求演進 資本適足率法規介紹 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法規介紹 台灣RBC制度介紹

4 台灣設立保險公司資本要求演進 1、51年2千萬(收足1千萬即可營業) 2、55年12月31日底收足2千萬 3、65年7月17日最低資本1億元(66年底) 4、 81年6月1日最低資本20億元

5 台灣保險業資本需求演進 1、52年營業損失達保證金 (資本之15%=300萬→1500萬) 2、81年2月26日認許資產減負債達最低 資本(20億,給業者最長10年增資計畫) 3、86年5月28日認許資產減負債達保證 金3倍(資本之45%=9億元) 4、92年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RBC)

6 資本適足率法規介紹 民國81年 保險法第143條第1項:「保險業認許資產減除負債之餘額,未達第一百三十九條所訂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數額時,主管機關應命其於限期內,以現金增資補足之。」 保險法第143條第2項:「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訂定「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84年)

7 資本適足率法規介紹(續1) 民國86年 保險法第143條第1項:「保險業認許資產減除負債之餘額,未達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保證金額三倍時,主管機關應命其於限期內,以現金增資補足之。」

8 資本適足率法規介紹(續2) 民國90年起 保險法第143-4條第1項:「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保險法143-4條第2項:「前項所稱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訂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90年) 保險法第143-4條第3項:「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第一項規定之比率者,不得分配盈餘,主管機關應視情節輕重,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處分之。」

9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之自有資本,指保險業依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許之資本總額;其範圍包括: 一、經認許之業主權益。
第二條    本法所稱之自有資本,指保險業依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許之資本總額;其範圍包括: 一、經認許之業主權益。 二、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調整項目。           前項自有資本之計算公式應依照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依照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之風險程度,計算而得之資本總額;其範圍包括下列風險項目:            一、人身保險業:              (一)資產風險。              (二)保險風險。              (三)利率風險。              (四)其他風險。           二、財產保險業:              (二)信用風險。              (三) 核保風險。              (四) 資產負債配置風險。              (五) 其他風險。           前項風險資本之計算公式應依照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10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四條 保險業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之適足比率。
第四條    保險業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之適足比率。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依下列公式計算: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風險資本)×百分之一百 第五條    保險業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報告: 一、 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二、 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資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令保險業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保險業,不適用之。

11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六條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二百或主管機關要求之最低比率者,不得買回其股份,且不得分配該申報年度之盈餘。
第六條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二百或主管機關要求之最低比率者,不得買回其股份,且不得分配該申報年度之盈餘。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 命令保險業及其負責人限期增資或提出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對未依命令提出增資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其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第三項之監理措施。 二、 命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三、 限制其資金運用範圍,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四、 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給付之行為。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得視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 解除其董(理)事、監察人職務,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註銷其登記。 二、 停止其董(理)事、監察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三、 保險業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 命令其處分特定資產。 五、 限制或禁止其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六、 命令其負責人之報酬予以調降,且不得逾該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之平均報酬。 七、 限制增設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八、 派員監管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12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七條    保險業同業公會應訂定共同性之作業規範,協助會員建立符合其風險狀況之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程序,與訂定維持適足資本之策略。 人身保險業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作業規範 人身保險業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表

13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97年開始) 第八條 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
第八條    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           保險業不得將資本適足性相關資料,作為業務上之不當比較、宣傳或競爭,並不得令其招攬人員為不當之業務競爭。           前項不當比較、宣傳或競爭及其招攬人員不當業務競爭等事項之自律規範,由保險業同業公會訂定之。

14 台灣RBC制度介紹 90年法令通過 專案小組研議 92年度資料正式實施 設置專案檢討小組 每年頒布填報手冊與計算表格

15 風險資本額制度實施時間表 90/6/26 立法院三讀通過 90/7/11 總統頒佈  二年後正式實施
(§143-4:RBC Ratio≧200% )  風險資本額制度專案工作小組成立 90/7/11 總統頒佈  二年後正式實施 91/5/17 第一次試算(910517草案)  90年度資料 92/ 第二次試算  91年度資料 92/7/11 正式公佈實施 93/ 正式施行  92年度資料

16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 風險分類 公式 資本適足率≧200% C0:資產風險--關係人風險 C1:資產風險--非關係人風險 C2:保險風險
(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總額/風險資本總額)

17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 K (0.4→0.5) 0.46 資本適足率≧200% (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總額/風險資本總額) 公式

18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 風險項目 C0:資產風險--關係人風險 C1:資產風險--非關係人風險 C1O:資產風險--非股票之資產風險
C1S:資產風險--非關係人股票風險 C2:保險風險 C3:利率風險 C4:其他風險 調整前風險資本總額 風險資本總額

19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關係人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 公司法第369-1~369-3條、第369-9條、及第369-11條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六條之規定

20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關係人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
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通常即為企業之關係人(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不在此限) 企業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他公司。 受企業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ㄧ以上之財團法人。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21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關係人 公司法 第369-1條 第369-2條 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
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相互投資之公司。 第369-2條 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22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關係人 公司法 第369-3條 第369-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第369-9條 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 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23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關係人 公司法 第369-11條 計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左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24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關係人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第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於判斷為有關係企業之控制與從屬關係時,除依其法律之關係外,應考慮其實質關係。 公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準則規定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但有相關事證證明無控制與從屬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取得他公司過半數之董事席位者。 二、指派人員獲聘為他公司總經理者。 三、對他公司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經營權者。 四、對他公司資金融通金額達他公司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對他公司背書保證金額達他公司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者。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各款判斷為屬從屬關係者,應依本準則規定編製關係報告書。但有相關事證證明無控制與從屬關係者,不在此限。 公開發行公司因前二項規定依有關事證證明無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應於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或關係報告書揭露未納入編製之公司名稱及原因。

25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 RBC填報手冊 RBC表格

26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0.1 與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關係人交易
0.1.1 投資股票 3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N/A(註4) 4 投資非保險相關事業 5 國內非保險相關事業 0.4098 6 國外非保險相關事業 0.4467 7 0.1.2 投資其他資產 8 存款(註2) 0.0110 9 債券、票券及不動產受益證劵及金融資產受益證券(含資產基礎證券) 10 屬保險業實質互相投資之具資本性質債券 N/A(註5) 11 非「屬保險業實質互相投資之具資本性質債券」 12 受益憑證(註2) 13 股票型共同基金 #DIV/0! 14 債券型共同基金 0.0810 15 平衡型共同基金

27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0 16 貨幣型共同基金 0.0140 17 私募基金 0.2950 18 國外投資受益憑證 0.1079 19 不動產 0.1170 20 放款 0.2608 21 應收票據 0.0590 22 其他投資 23 信託受益權 0.0456 23-1 組合式存款 23-2 "100%"保本組合式存款 23-3 "90%"保本組合式存款 24 其他 0.0502 25 0.2 與非控制與從屬關係之關係人交易 26 0.2.1 投資股票 27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N/A(註4) 28 投資非保險相關事業 29 國內非保險相關事業 0.3616 30 國外非保險相關事業 0.3941

28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0 31 0.2.2 投資其他資產 32 存款(註2) 0.0100 33 債券、票券及不動產受益證劵及金融資產受益證券(含資產基礎證券) 34 屬保險業實質互相投資之具資本性質債券 N/A(註5) 35 非「屬保險業實質互相投資之具資本性質債券」 36 受益憑證(註2) 37 股票型共同基金 #DIV/0! 38 債券型共同基金 0.0810 39 平衡型共同基金 40 貨幣型共同基金 0.0140 41 私募基金 0.2950 42 國外投資受益憑證 0.1079 43 不動產 0.1064 44 放款 0.2371 45 應收票據 0.0536

29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0 46 47 48 49 0.2.2.7 其他投資 0.2.2.7.1 信託受益權 0.0456
47-1 組合式存款 47-2 "100%"保本組合式存款 47-3 "90%"保本組合式存款 48 其他 49 《資產風險--關係人風險》總計

30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1A 1 C1a 國內資產風險 2 1.1 現金及銀行存款 0.0000 3 1.2 有價證券 4 1.2.1 債券
5 公債及國庫券 6 公司債 7 屬保險業實質互相投資之具資本性質債券 N/A(註10) 8 非「屬保險業實質互相投資之具資本性質債券」 9 有評等公司債 10 無評等公司債但提供保證的機構有評等 11 無評等公司債 0.0100 12 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0.2080 13 金融債券 14 不動產及金融資產受益證券(含資產基礎證券) 15 有評等不動產(REAT)及金融資產受益證券 16 無評等不動產(REAT)及金融資產受益證券 17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 0.0595 18 1.2.2 票券 19 可轉讓定期存單 0.0026 20 銀行承兌匯票

31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1A 21 1.2.2.3 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0.0026 22 1.2.2.4 附買回條件之債券 23
1.2.3 股票 24 上市普通股 25 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監事 #DIV/0! 26 未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監事 27 上櫃普通股 28 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監事 29 未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監事 30 非上市上櫃普通股 0.3750 31 特別股 32 屬保險業實質互相投資之負債型特別股 N/A(註10) 33 非「屬保險業實質互相投資之負債型特別股」 34 固定收益特別股 35 非固定收益特別股 0.2100 36 1.2.4 受益憑證(註1) 37 股票型共同基金 38 債券型共同基金 0.0810 39 平衡型共同基金 40 貨幣型共同基金 0.0140

32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1A 41 1.2.4.5 私募基金 0.2950 42 1.2.5 ETF 43 1.2.5.1 ETF-股票型
#DIV/0! 44 ETF-債券型 0.0810 45 1.3 不動產 46 1.3.1 投資用不動產(註2) 47 不動產投資 0.0744 48 承受擔保品 49 協議取得 0.0841 50 經法院拍賣取得 0.0336 51 1.3.2 自用不動產 52 1.4 放款 53 1.4.1 人壽保險單放款 0.0000 54 1.4.2 擔保放款 55 不動產擔保放款 0.0072 56 動產擔保放款 0.0108 57 有價證券質押放款 0.0396 58 銀行保證放款 0.0048 59 1.5 其他投資資產 60 1.5.1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註3)

33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1A 61 1.5.1.1政策性 0.0128 62 1.5.1.2創業投資 0.3375 63 1.5.2其他投資
64 信託受益權 0.0319 64-1 組合式存款 64-2 "100%"保本組合式存款 64-3 "90%"保本組合式存款 65 其他 66 1.6 國內外資產集中度風險--國內部份 #REF! 67 1.7 應收款項 68 1.7.1 應攤回再保賠款 0.0100 69 1.7.2 應收保費 0.0375 70 1.7.3 應收利息及收益 71 1.7.4 應收票據 72 1.7.5 催收款項 73 直接業務 0.5250 74 再保業務 0.3750 75 其他業務 0.4500 76 1.7.6 其他應收款項 77 1.7.7 分出再保費支出(註4)

34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1b 78 C1b 國外資產風險 79 1b.1 八大工業國 80 1b.1.1 現金及外幣存款 0.0000 81
82 1b 公債 83 1b 公司債及金融資產受益證劵(含資產基礎證劵) 84 1b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85 1b 其他 86 1b 有信用評等者 87 1b 無信用評等者 0.3000 88 1b.1.3 股票 89 1b 普通股 0.1079 90 1b 特別股 91 1b 固定收益特別股 92 1b 非固定收益特別股 93 1b.1.4 受益憑證及信託資金 94 1b.1.5 放款 95 1b 外幣保單放款 96 1b 其他放款 0.2575 97 1b.1.6 不動產

35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1b 98 1b.1.7 對沖基金 0.2950 99 1b.1.8 ETF - 股票型 0.1079 100
0.0552 100-1 1b.1.10 組合式存款 100-2 1b "100%"保本組合式存款 100-3 1b "90%"保本組合式存款 101 1b.1.11 其他 0.3000 102 1b.1.12 外匯 103 1b 兌台幣之風險 0.0425 104 1b 兌外幣之風險 105 1b.2 非八大工業國 106 1b.2.1 現金及外幣存款 0.0000 107 1b.2.2 固定型收益投資 108 1b 公債(註5) 109 1b 公司債及金融資產受益證劵(含資產基礎證劵) 110 1b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111 1b 其他 112 1b 有信用評等者 113 1b 無信用評等者 114 1b.2.3 股票

36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1b 115 1b.2.3.1 普通股 0.2790 116 1b.2.3.2 特別股 117
118 1b 非固定收益特別股 119 1b.2.4 受益憑證及信託資金 0.2317 120 1b.2.5 放款 121 1b 外幣保單放款 0.0000 122 1b 其他放款 0.2575 123 1b.2.6 不動產 124 1b.2.7 對沖基金 0.2950 125 1b.2.8 ETF - 股票型 126 1b.2.9 ETF - 債券型 0.0552 126-1 1b.2.10 組合式存款 126-2 1b "100%"保本組合式存款 126-3 1b "90%"保本組合式存款 127 1b.2.11 其他 0.3000 128 1b.2.12 外匯 0.0425 129 1b.3 借券再投資風險 130 1b.4 國內外資產集中度風險--國外部份 #REF!

37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1b 131 C1c 不計入風險資本額計算之項目 132 1c.1 或有負債 0.0100 133
註6 134 1c.2.1 以避險為目的 135 1c.2.2 以增加收益為目的 136 《資產風險--非關係人風險》總計

38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評等 twAAA 0.0000 twAA+ twAA 0.0031 twAA- 0.0062 twA+ 0.0074
0.0086 twA- 0.0098 twBBB+ 0.0180 twBBB 0.0263 twBBB- 0.0345 twBB+ 0.0480 twBB 0.0615 twBB- 0.0750 twB+ 0.1075 twB 0.1400 twB- 0.1725 twCCC+ 0.2080 twCCC 0.2411

39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2 2.1 個人壽險 2.1.1 死亡保險 2.1.1.1 終身保險 2.1.1.1.1 非自由分紅保單
第一級金額 億元以下 第二級金額 億元 ~ 1000億元 第三級金額 億元 ~ 2000億元 第四級金額 億元 ~ 1兆 第五級金額 -- 1兆元以上 自由分紅保單

40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2 2.1.1.2.1 非自由分紅保單 第一級金額 -- 200億元以下 0.00100
第二級金額 億元 ~ 500億元 第三級金額 億元 ~ 1000億元 第四級金額 億元 ~ 5000億元 第五級金額 億元以上 自由分紅保單

41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2 2.1.2 生死合險 2.1.2.1 養老保險 2.1.2.1.1 非自由分紅保單
第一級金額 億元以下 第二級金額 億元 ~ 500億元 第三級金額 億元 ~ 1000億元 第四級金額 億元 ~ 5000億元 第五級金額 億元以上 自由分紅保單

42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2 2.1.2.2 還本型保險 2.1.2.2.1 非自由分紅保單 第一級金額 -- 200億元以下 0.00300
第二級金額 億元 ~ 1000億元 第三級金額 億元 ~ 5000億元 第四級金額 億元 ~ 1兆 第五級金額 -- 1兆元以上 自由分紅保單 2.1.3 生存保險 非自由分紅保單 自由分紅保單 2.1.4 短期個人壽險

43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2 2.2 年金保險(註3) 0.00075 2.3 個人傷害保險 0.02000 2.4 個人健康保險
2.4.1 保證費率 有給付上限 #DIV/0! 無給付上限 2.4.2 非保證費率 2.5 團體保險 2.5.1 壽險 一年期 非一年期 2.5.2 年金保險(註3) 2.5.3 傷害保險 2.5.4 健康保險 2.6 失能保險 2.7 賠款準備金 《保險風險》總計

44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3 強制分紅 自由分紅 不分紅保單 附保證給付

45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3 強制分紅 公式表示如下: R×Max{[Max(A,B)-C],0} R:保單價值準備金 A:保單預定利率

46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4 風 險 項 目 風險係數 4.1 保費收入 4.1.1 壽險保費收入 0.0050 4.1.2 年金保險保費收入
風 險 項 目 風險係數 4.1 保費收入 4.1.1 壽險保費收入 0.0050 4.1.2 年金保險保費收入 0.0100 4.1.3 其他保險保費收入 0.0150 4.2 保險業資產總額 0.0025 4.3 申訴率超出標準值之加計風險資本額(註1) 0.0500 《其他風險》總計

47 貳、第40號公報介紹 第40號公報發展過程 現行會計制度與40號公報的比較差異 第40號公報的影響

48 貳、第40號公報介紹 會計發展基金會負責研訂 .97年4月3日完成二讀 .97年5月20日徵詢意見回覆日 .97年12月4日發布
.100年1月1日實施

49 貳、第40號公報介紹 適用範圍(公報第3段) .企業所發行之保險合約 .企業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 .企業所發行具裁量参與特性之金融商品
利率變動型年金 萬能保險

50 貳、第40號公報介紹 商品合約分類 .第40號公報之精算實務處理準則 -合約分類及負債適足性測試(精算學會) 保險合約 投資合約 服務合約

51 現行會計制度與40號公報重大差異 項目 現行會計制度 40號公報 保險商品分類 全部為保險合約 若風險未顯著移轉將被分類為投資合約
負債適足性測試 主管機關要求對準備金適足性進行測試 現金流量法 對分類為保險合約之負債,進行負債適足性測試 方法與利率未定 再保險合約 淨額表達 (97年起修正為毛額) 毛額表達 收入認列 所有保險商品皆計入保費收入 保險合約現金制認列保費收入 投資合約以存款會計處理認列負債 巨災與平穩準備 允許提存 不允許提存 再保險資產減損測試 無規定 需要

52 合約分類流程圖 商品分類 40號公報 儲蓄組成要素 合約 顯著保險風險 裁量參與特性 服務合約 33&34號公報 不拆分 保險組成要素 拆分
拆分嵌入式 衍生性商品 32號公報 不拆分 主契約 嵌入式衍生性商品 顯著保險風險 未創造金融 資產/負債 且提供服務 以收取費用 合約 服務合約 金融工具組成要素 服務組成要素 拆分 裁量參與特性 儲蓄組成要素 保險組成要素 33&34號公報 40號公報 52

53 結果說明 商品分類情形 顯著風險水準 保險合約 投資合約 合計 5% 5,833 116 5,949
備註:南山人壽以商品的年期分類共計2,219張商品,其中3張分類為投資合約。

54 結果說明 二 巨災與平穩準備 依據40號公報第14段第1款規定:「對未來可能發生之理賠支出,若該理賠款係源自資產負債表日尚未存在之保險合約,則不應認列為負債(如巨災準備、平穩準備之負債)。」

55 結果說明 三 負債適足性測試(15-19) 保險合約以及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

56 結果說明 三 負債適足性測試(15-19) 公報第15段規定:「保險人應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估計保險合約未來現金流量,以評估已認列保險負債是否適足。若評估結果顯示其保險負債之債面價值已有不足,則應將所有不足數認列為當期損失。」

57 結果說明 三 負債適足性測試(15-19) 公報第16段規定:「保險人負債適足性測試之最低限度要求如下:
三 負債適足性測試(15-19) 公報第16段規定:「保險人負債適足性測試之最低限度要求如下: (1) 測試時應考量現時估計之所有合約現金流量、合約相關現金流量(例如賠償請求處理成本)及嵌入選擇權與保證之現金流量。 (2) 若測試結果顯示負債不足,應將所有不足數認列為當期損失。(IFRS4-16) 」

58 結果說明 三 負債適足性測試(15-19) 公報第17段規定:「保險人之負債適足性測試未符合第16 段之最低限度要求時,應進行下列步驟:
三 負債適足性測試(15-19) 公報第17段規定:「保險人之負債適足性測試未符合第16 段之最低限度要求時,應進行下列步驟: (1) 計算相關保險負債之帳面價值減除下列各項後之餘額: 1 任何相關遞延取得成本之帳面價值。 2 任何相關無形資產之帳面價值,例如於企業合併或保險合約組合移轉時所取得者(見第29 及30 段)。此外,保險人係將相關再保險資產分別列帳,故不得將其列入考量。 (2) 確認(1) 之餘額是否低於保險人於資產負債表日為清償現有義務所作之最佳估計。最佳估計係指保險人於資產負債表日若以償付之方式或以移轉於第三人之方式清償該義務合理應支付之金額,且該金額係為調整風險及不確定後之餘額。

59 結果說明 三 負債適足性測試(15-19) 公報第17段規定:「此外,最佳估計上應考量下列二情況之影響;
三 負債適足性測試(15-19) 公報第17段規定:「此外,最佳估計上應考量下列二情況之影響; 1.現值。若該最佳估計受時間價值之影響係屬重大,則其應為折現後之餘額。且該折現率應為反映市場當時對下列事項評估後之稅前比率: 甲、貨幣時間價值。 乙、負債特定風險。未來現金流量估計數若已調整風險,折現率則不應反映風險。 2.未來事件。若具客觀之證據顯示某未來事件將發生,且該事件可能影響所應清償之金額時,亦應於估計時加以考量。 若(1)之餘額低於基於前述規定計算後之最佳估計,則保險人應將所有差異數認列為當期損失,並減少相關遞延取得成本或無形資產之帳面價值,或增加保險負債之帳面價值。(IFRS4-17) 」

60 結果說明 三 負債適足性測試(15-19) 公報第18段規定:「保險人之負債適足性測試若符合第16 段之規定,其測試所採分類基礎即符合本公報之要求。保險人之負債適足性測試若不符合第16 段之規定,則應將類似風險且共同管理之合約列入同一組合,再依第17 段所述之方式分組處理。(IFRS4-18)」

61 結果說明 三 負債適足性測試(15-19) 公報第19段規定:「企業僅於依第17段(1)計算之金額反映未來投資邊際利益時,依該段(2)計算之金額始應反映未來投資邊際利益。(IFRS4-19) 」

62 結果說明 三 負債適足性測試-現時市場利率(IFRS4-24)
公報第23段規定:「保險人得變更其會計政策,對被指定之保險負債已反映現實市場利率為續後衡量之方式,並將其變動認列為當期損益。前述被指定負債變更會計政策,而無須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之規定,對所有負債採用一致之政策。保險人若依本段規定變更其會計政策,則於被指定負債消滅前之所有期間,應持續採用現時市場利率(或其他所採用之現時估計或假設)衡量之。」

63 結果說明 三 負債適足性測試-IASP5、6 現行估計: 為基於當前所知所做預測價值之估計。 精算文獻最佳估計與現行估計為同義辭。

64 結果說明 .再保險契約應單獨列示表達其資產與負債科目,經查資產科目預付再保險支出金額約為47億元
四 再保險資產表達 .再保險契約應單獨列示表達其資產與負債科目,經查資產科目預付再保險支出金額約為47億元 .再保險契約資產之減損測試,經檢視公報第20段條件「可能無法回收合約條款規定之所有應收金額」

65 參、對保險公司的影響 RBC 40號公報

66 RBC對保險業產生影響 (一)風險管理觀念的引入 (二)壽險業資本對資產的槓桿效果 (三)每年動態資本需求的監理措施
(四)建立內部模型法與標準法的先期工作 (五)業者分級管理的參考指標之ㄧ (六)影響業者併購策略

67 40號公報對保險業的影響 保險合約會計處理首次由會計準則製定機構規範。 保險局頒訂財務編製準則 公會會計制度範本 保險商品結構會隨之改變。
負債由LOCKIN改為公平價值的第一步 賦稅的爭議又起(不是保險商品)

68 40號公報對保險公司的影響 保險商品非所有皆為保險合約。 營業收入定義會變更,且比現行少。 重大事故與危險變動,過去提存負債帳上餘額固定。
重大事故與危險變動轉提存於特別盈餘公積。 進行LAT,若有不足一次於損益表反映。 再保險契約要進行資產減損測試。 揭露項目增加。

69 40號公報對保險公司的影響 一、 稅 公司: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業稅 .印花稅 個人: .所得稅 .遺產稅 .贈與稅

70 肆、國際監理趨勢說明與比較 RBC→Solvency II 與日本比較 Solvency II 介紹 40號公報→IFRS4 Phase II

71 台灣與日本RBC比較 項目 台灣 日本 美國 時間 標準 名稱 分類 2003 1996 1993 200% RBC
Solvency Margin Ratio 分類 C1資產風險 C2保險風險 C3利率風險 C4其他風險 R1保險風險 R2利率風險 R3投資風險 R4管理風險

72 台灣與日本RBC比較 日本與台灣之C1價格風險係數比較 風險資産 日本風險係数 台灣風險係数 國內股票 10% 21~37.5% 外國股票
10.79~20.79% 本國貨幣債券 1% 另加計信用風險0%~30% 僅計算 信用風險0%~30% 外幣債券、外幣貸款等 5% 不動產(國內土地) 7.44% 黃金 20% 無該類資產分類 由本表可見台灣之C1風險係數訂定基本均較日本保守。

73 台灣與日本RBC比較 台灣之C2保險風險係數 2.1個人壽險 =淨危險保額×0.00009~0.003
=責任準備金× ~ 2.2年金保險 =責任準備金× 2.3個人傷害保險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2.4個人健康保險 無保證費率=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保證費率=風險係數計算表 2.5團體保險 =相關計算基礎× ~ 2.6失能保險 =責任準備金× 2.7賠款準備金 餘額×

74 台灣與日本RBC比較 日本之R1保險風險係數 A:正常死亡給付風險 =風險保額×0.6/1000 B:意外死亡給付風險
=意外死亡保額×0.06/1000 C:生存給付風險 =個人年金年末準備金×10/1000 D:意外傷害的住院醫療給付風險 =住院醫療每日給付額×預定給付次數×3/1000 E:疾病的住院醫療給付風險 =住院醫療每日給付額×預定給付次數×7.5/1000 F:其他給付風險 或有準備金

75 台灣與日本RBC比較 日本之R2利率風險係數 台灣C3={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預定利率(分紅利率)-投資報酬率)} 預定利率(I)
0.01 2%<I<3% 0.21 3%<I<4% 0.61 4%<I<5% 1.21 5%<I<6% 2.01 6%<I<7% 3.01 台灣C3={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預定利率(分紅利率)-投資報酬率)}

76 台灣與日本RBC比較 日本之R4其他風險 R4=(R1+R2+R3)×m+再保風險資本
助機會的公司爲0.03,其他則爲0.02。 台灣C4=保費收入×( )+ 資產總額×

77 台灣與日本RBC比較-自有資本 償債能力合計額 日本Solvency Margin 台灣制度 原制度 97年11月修正後制度 淨持有資本
同左 價格變動準備金 危險準備金 危險變動計入自有資本 危險變動與重大事故已計入自有資本 一般提列壞帳準備金 放款提列無計入,但於計算係數時予以考量 營業稅提存之備抵準備未計入 有價證券評價利益或損失*90% 公債採成本法 股票未實現益80%計入;未實現損失100%計入 股票採未實現損益皆20%計入

78 台灣與日本RBC比較-自有資本 償債能力合計額 日本Solvency Margin 台灣制度 原制度 97年11月修正後制度
1、土地未實現利益*85% 2、未實現損失全額計入 全期Zillmer公式責任準備金差額註 負債性資本籌措方式等 負債性資本籌措方式 扣除提撥給子公司金額 相關事業投資自自有資本項目扣除 同左 其他 備註:自1996年開始納入計算,其係責任準備金與解約金差額(列於「其他」項);2007年開始修正為全期Zillmer公式責任準備金,其係責任準備金與MAX{解約金,全期Zillmer責任準備金}差額(單獨列示於全期Zillmer公式責任準備金項)。

79 台灣與日本RBC比較-日生2008年報

80 Solvency II介紹-3支柱 Solvency II 監理機關質化檢視 量化資本需求 市場紀律 -MCR -透明度 -監理程序
-SCR(標準法對內部模型法) 監理機關質化檢視 -監理程序 -內控與風管 -原則與工具 市場紀律 -透明度 -揭露

81 Solvency II介紹 .清償能力資本計提應反映個別保險業 之特殊風險 .風險管理強化 .創造金融市場公平競爭環境

82 Solvency II架構 Free Assets 資產 市場價值 自有資本 SCR MCR 風險邊際 最佳估計 負債 負債 公平價值

83 Solvency II與RBC比較 項目 RBC Solvency II 風險管理 未指定 廣泛原則要求 揭露 廣泛要求且預期與IFRS接軌
目標資本水準 未指定不鼓勵使用RBC決定目標資本 償付能力資本要求(SCR) 盈餘資本水準 基於法定資產及法定負債 基於資產及負債之公平價值 信賴區間 無明確標準(95%) SCR及其要素所設定之安全區間為99.5% 巨災風險 尚未表述 含於SCR於最低資本要求(MCR)討論 監理行動 200% 100%(MCR)

84 Solvency II影響面 .資產負債管理 .投資政策 .資本適足 .再保政策 .商品與核保政策

85 40號公報→IFRS4 Phase II 台灣會計準則國際接軌2013年 負債公平價值的挑戰 國際保險會計表達的一致性
2011年預計頒布保險合約會計第二階段 國內資本市場與保險商品是否準備好?

86 IFRS4 Phase II 櫃買中心(OTC)-30公債殖利率曲線

87 伍、結論 相對指標或絕對指標 歐系與美系監理規定大戰 Rule-Based & Principle-Based 金融危機顯示相關問題
會計評價與資本需求

88 伍、結論 實施時間是重點 地域性是否可完全接軌 財務報表與資本需求問題 無風險利率+流動性溢酬


Download ppt "國際會計準則問題- 40號公報對保險業的影響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名譽理事長 賴本隊 201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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