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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公債制度介紹 債券部 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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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何謂零息債券 分割公債簡介 如何買賣分割公債 相關稅賦規定 分割公債現況 自營商應注意事項 經紀商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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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零息債券 一.何謂零息債券? 何謂零息債券 到期前均不支付利息,到期時依面額償還,故通常以低於面額「折價」發行,故折價之差額即視為債券支付給投資人之利息。 到期 收到10 萬元 預期報酬:五年賺利息1.2萬元 現在 支付 8.8 萬元 Y Y Y Y Y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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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割公債簡介 二. 分割公債簡介 定義 分割公債係將附息公債分割為本金及各期利息均可獨立交易之分割利息公債(以下簡稱IO, Interest Only)及分割本金公債(以下簡稱PO, Principal Only),兩者均屬零息債券,到期前無任何利息之支付,到期時依面額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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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業模式 發行時 分割後 重組後 申請分割重組資格 仍為附息公債,稱為可分割公債,與一般公債一樣, 於中央登錄債券系統撥付。
二.分割公債簡介 1. 作業模式 發行時 仍為附息公債,稱為可分割公債,與一般公債一樣, 於中央登錄債券系統撥付。 分割後 為零息債券,分為PO及IO,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帳簿劃撥作業系統撥付。 重組後 恢復為附息債券。 申請分割重組資格 公債交易商或有資格於營業處所自行買賣政府債券之證券自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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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業架構 分割 重組 公債透過分割與重組在兩系統間轉換 二.分割公債簡介 中央登錄債券系統 帳簿劃撥作業系統 中央銀行
﹙中央登錄債券系統﹚ 清算銀行 台灣銀行 集保公司 ﹙帳簿劃撥作業系統﹚ 自營商 櫃買中心 經紀商 客 戶 客戶 附息公債 ( 分割前、重組後 ) 分割公債 分割後、重組前 分割 重組 公債透過分割與重組在兩系統間轉換 帳簿劃撥作業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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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割公債簡例說明 二.分割公債簡介 500萬元附息債5年期,票面利率(設算利率)2% 分割為六張零息債券 500 萬元 本金券
第五年利息 10 萬元 第四年利息 第三年利息 第二年利息 第一年利息 第五年本金 500萬元 分割為六張零息債券 500 萬元 本金券 五年期PO 10 萬元 利息券 一年期 IO-1 二年期 IO-2 三年期 IO-3 四年期 IO-4 五年期 IO -5 可分拆交易,最小交易單位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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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割公債利息收入計算 若於發行時即分割,並買入並持有至到期, 現值與到期值之差額為其利息收入
二.分割公債簡介 4.分割公債利息收入計算 若於發行時即分割,並買入並持有至到期, 現值與到期值之差額為其利息收入 市場利率為2.0%,其現值與市場價值約略相當 r=2.0% 現值 Y1 Y2 Y3 Y4 Y5 與到期值之差 應攤年數 IO1 1,961 1 IO2 96,117 100,000 3,883 2 IO3 94,232 5,768 3 IO4 92,385 7,615 4 IO5 90,573 9,427 5 PO 4,528,654 5,000,000 471,346 100,000/(1.02)2 100,000/(1.02)3 100,000/(1.02)4 100,000/(1.02)5 5,00,000/(1.02)5 100,000/(1.02) 98,039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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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割公債簡介 5.分割公債規劃之特色 債券付息條件及發行日一致 固定票面利率 債券分割代碼設計 可分割債券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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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債券付息條件及發行日一致 第一檔可分割附息公債已於本(94)年7月20日 發行, 未來將選定每年7月20日發行五年期可分割附息公債
5.分割公債規劃之特色 二.分割公債簡介 (1) 債券付息條件及發行日一致 第一檔可分割附息公債已於本(94)年7月20日 發行, 未來將選定每年7月20日發行五年期可分割附息公債 將可分割債券之發行日與付息日固定 票面利率一致 因此,同一到期日之利息分割債券可互相替代 Ex.由A94106分割後之利息券I96G20與未來A95106分割後之利息券I96G20可互相替代 進而增加市場流動性並達市場交易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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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割公債規劃之特色 二.分割公債簡介 (2) 固定票面利率 本(94)年7月20日發行之可分割公債,票面利率定為2%, 未來每年7月20日發行五年期可分割公債票面利率亦將定為2%,整數票面利率可避免分割後產生畸零數。 票面利率愈高, 可增加分割債券之發行量, 但稅賦亦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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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債券分割代碼設計 利息分割債券--IO 須註明為利息部分,例如:IxxG20 本金分割債券--PO 須註明本金債券,例如:PxxG20
5.分割公債規劃之特色 二.分割公債簡介 (3)債券分割代碼設計 利息分割債券--IO 須註明為利息部分,例如:IxxG20 本金分割債券--PO 須註明本金債券,例如:PxxG20 xx指到期之民國年度,英文字母A為1月份B代表2月份,以此類推,故G為7月份,故P99G20代表99年7月20日到期之分割本金公債;I99G20代表99年7月20日到期之分割利息公債。 100年7月20日到期之分割利息公債為I00G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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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可分割公債之選擇 以五年期公債為可分割公債
5.分割公債規劃之特色 二.分割公債簡介 (4) 可分割公債之選擇 以五年期公債為可分割公債 現行十年期公債為指標公債,為避免因附息公債及分割公債課稅方式不同,分割公債利率無法反映正常殖利率而干擾行情,故先以五年期公債作為可分割公債 未來研議開放大於五年期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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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一期可分割公債 第一期可分割公債A94106已於94年7月20日發行300億 另已於94年10月7增額發行發行300億
二.分割公債簡介 6.第一期可分割公債 第一期可分割公債A94106已於94年7月20日發行300億 另已於94年10月7增額發行發行300億 可分割公債分割後之分割本金公債與分割利息公債代碼如下 分割利息公債 分割本金公債 IO1 IO2 IO3 IO4 IO5 PO 代碼 I95G20 I96G20 I97G20 I98G20 I99G20 P99G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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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分割公債交易相關事項 二.分割公債簡介 交易系統 營業處所議價買賣 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 成交方式 交易對象 交易方式 漲跌幅
自行議價 價格優先時間優先逐筆成交之電腦競價撮合交易 交易對象 採自營方式(包含自營對自營,自營對一般客戶) 得兼採自營及經紀兩種方式(包含自然人及法人,其中自然人預計將包含較多小額投資人) 交易方式 附條件 (不准買賣斷):*註 1.採帳簿劃撥交付,附條件交易到期前不得再轉出 2.採債券存摺交付 買賣斷 漲跌幅 無限制 交易單位 10萬元或其整數倍數 交易時間 週一至週五 AM9:00~PM15:00 AM9:00~PM13:30 報價方式 殖利率或百元報價 百元報價 升降單位 0.0001%或萬分之一元 百分之一元 註:分割公債不得於處所議價進行買賣斷交易,如債券自營商承作結構式商品或其他必要情形,致需對分割公債於營業處所買賣斷交易時,應逐案向本中心申請始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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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買賣分割公債 1.交易分割公債之資格 2.何謂百元報價債券分割代碼設計 3.殖利率與百元報價如何換算 4.買賣分割公債之好處
5.買賣分割公債之成本 6.款券交割方式為何 7.投資人違約處理 8.相關資訊取得 9.當沖、放空規定 10.分割公債之最後交易日為何? 11.買賣分割公債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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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分割公債之資格 透過經紀商下單者 自營商
三.如何買賣分割公債 1.交易分割公債之資格 透過經紀商下單者 已在經紀商開立櫃檯買賣帳戶之個人或法人,亦即只要有開立買賣上櫃股票者即可比照同等方式下單買賣分割公債。 自營商 已加入本中心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連線,完成款項交割帳戶開戶,並取得於營業處所自行買賣政府債券之證券自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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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謂百元報價 分割公債採國際慣用報價方式,以面額10萬元為一交易單位,百元價格代表「現在價格」佔「到期面額」的百分比之多少的關係。例如:
三.如何買賣分割公債 2.何謂百元報價 分割公債採國際慣用報價方式,以面額10萬元為一交易單位,百元價格代表「現在價格」佔「到期面額」的百分比之多少的關係。例如: 報價95元,交易10個單位,所代表之交易價金為 (95÷100)×(10×100,000)=9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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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殖利率與百元報價如何換算 請詳Q&A 三.如何買賣分割公債
既然殖利率係指持有到到期日之年報酬率,百元價格代表現在價格與到期價格的百分比關係,以前開五年到期之零息債券為例,目前用8.8萬元買,百元價格應該是88元,其年報酬率用複利計算結果其殖利率為2.6%。 因此,如果用低於88元買進,則其殖利率將大於2.6%,如果用高於88元買進,則與到期差價越小,報酬率或殖利率將小於2.6%: 2.6%代表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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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殖利率與百元報價如何換算(續) 請詳Q&A 百元價= (100×票面利率)÷殖利率×[(1+殖利率)年數-1]+100
三.如何買賣分割公債 3.殖利率與百元報價如何換算(續) 請詳Q&A 到期 收到10萬元 如果是每年固定付息之債券又該怎麼換算? 五年間每年賺利息0.2萬元 現在 支付 ? 萬元 Y Y Y Y Y5 百元價= (100×票面利率)÷殖利率×[(1+殖利率)年數-1]+100 (1+殖利率)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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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殖利率與百元報價如何換算(續) 請詳Q&A 三.如何買賣分割公債 殖利率或百元價格換算表(五年期固定利率每年付息之債券) 殖利率報價 1
﹪(<票面利率) 2 ﹪(=票面利率) 3 ﹪(>票面利率) 百元報價 104.85 100 95.42 結論:殖利率愈大,百元報價愈低 殖利率=2%=票面利率=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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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殖利率與百元報價如何換算(續) 三.如何買賣分割公債
於本中心將於網頁( 提供分割公債殖利率與百元價格換算工具 1 2 3 選取欲計算之券次 4 輸入欲交割日期 5 輸入欲查詢之殖利率或百元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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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買賣分割公債之好處 請詳Q&A 免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所得稅 可規劃未來退休金及子女教育基金
三.如何買賣分割公債 4.買賣分割公債之好處 請詳Q&A 免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所得稅 可規劃未來退休金及子女教育基金 增加投資靈活度 (同一集保帳戶可買賣股票與債券) 政府公債信用風險低 較銀行定存流動性高 可進行附條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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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買賣分割公債之成本 請詳Q&A 免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所得稅。 利息所得
三.如何買賣分割公債 5.買賣分割公債之成本 請詳Q&A 免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所得稅。 利息所得 (1)個人-依實際持有時間之利息,採現金收付基礎併入到期或出售年度利息所得額中,得享有27萬元免稅額。 (2)法人-依實際持有時間之利息,按權責基礎併入各年度收入課稅。 應計利息所得扣繳稅款(可以抵稅) 依分割公債利息分攤基礎表每日所列金額,計算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收入。並於賣出或到期等時點,就應計利息部分被扣繳10﹪。 經紀商手續費:上限為成交金額之0.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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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買賣分割公債 6.款券交割方式為何 款項交割 投資人買進分割公債時應於成交日(T日)次二營業日(T+2日)上午9點30分前將應付款項撥入下單證券商指定之戶頭。 債券交割 投資人賣出已持有之分割公債時,於賣出成交日(T日)後次二營業日(T+2日)辦理交割時投資人帳上被扣該賣出之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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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買賣分割公債 7.投資人違約處理 投資人必須確實於前述時間內款券完成交割,逾時即為違約,證券商比照股票方式處理客戶違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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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相關資訊取得 三.如何買賣分割公債 於本中心將於網頁(路徑:債券/分割債券)提供投資人查詢下列資料:
1.分割債券代碼一覽表 2.分割債券資料表 3.利息分攤基礎表….等資訊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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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買賣分割公債 9.當沖、放空規定 為避免投資人進行當日沖銷干擾市場秩序,投資人不得就同一期次分割公債進行當日買賣對沖交易。另為確保交易之安全及避免證券商錯帳之產生,本中心已規範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賣出分割公債,應先確認客戶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中有該期次債券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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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買賣分割公債 10.分割公債之最後交易日為何? 分割公債到期日前第三營業日為該債券於「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之最後交易日,亦即於到期還本日前第三營業日買入者其交割日即為到期日,故成交次一日即無法再行賣出,但有權利收到該債券之本金清償。 最後交易日 到期還本日 T-2日 T-1日 T-3日 T日 最後交割日 無法下單買賣且無領息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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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買賣分割公債實例 請詳Q&A案例 1. 買進時支出=買進價金+手續費 2. 賣出時收入=賣出價金-手續費 -應計利息所得扣繳稅款
三.如何買賣分割公債 11.買賣分割公債實例 請詳Q&A案例 1. 買進時支出=買進價金+手續費 2. 賣出時收入=賣出價金-手續費 -應計利息所得扣繳稅款 3. 總報酬率= (賣出時收入-買進時支出)/買進時支出 4. 年報酬率=(1+總報酬率)1/投資年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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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相關稅賦規定 利息收入金額之計算 利息所得認列時點 扣繳金額及時點 扣繳義務人及稅款繳納方式 分割債券重組之課稅
四.相關賦稅規定 四. 相關稅賦規定 賦稅署94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 利息收入金額之計算 利息所得認列時點 扣繳金額及時點 扣繳義務人及稅款繳納方式 分割債券重組之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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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關賦稅規定 1. 利息收入金額之計算 r=2.0% 現值 Y1 Y2 Y3 Y4 Y5 與到期值之差 應攤年數 IO1 98,039 100,000 1,961 1 IO2 96,117 3,883 2 IO3 94,232 5,768 3 IO4 92,385 7,615 4 IO5 90,573 9,427 5 PO 4,528,654 5,000,000 471,346 依票面利率以利息法折算現值,到期值與現值之差異數視為課稅之利息所得,但同一計息期間內係依日數採簡單算術平均數計算每日應計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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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息收入金額之計算(續) A94106分割後之利息分攤基礎表
四.相關賦稅規定 1. 利息收入金額之計算(續) A94106分割後之利息分攤基礎表 由OTC公告 面額500萬,票面利率2.0% ,5年期 代表100,000金額之I97G20券於2005年7月20日至2006年7月20日間,每日有5.16元之利息收入 註1: 利息分攤金額以日為單位計算, 即表示每日之利息收入 註2: 本表為求簡潔, 故利息分攤金額僅至小數點下第2位, 實際利息分攤基礎表將求算至小數點下第9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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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利息所得認列時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 個人綜合所得稅 依實際持有時間之利息,按權責基礎併入各年度收入課稅(即每年都要認列)
四.相關賦稅規定 2. 利息所得認列時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實際持有時間之利息,按權責基礎併入各年度收入課稅(即每年都要認列) 個人綜合所得稅 依實際持有時間之利息,採現金收付基礎併入到期或出售年度所得課稅(非每年都要認列, 於到期或出售年度才一次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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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實際持有本金債券及利息債券之持有期間,依據利息分攤基礎表,以規定稅率辦理扣繳
四.相關賦稅規定 3. 扣繳金額及時點(1) 到期時 按實際持有本金債券及利息債券之持有期間,依據利息分攤基礎表,以規定稅率辦理扣繳 出售時 按實際持有本金債券及利息債券之持有期間,依據利息分攤基礎表,以規定稅率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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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扣繳金額及時點(2) 繼承 贈與 死亡日前之利息課徵遺產稅 死亡日至過戶日屬繼承所得,併入繼承人應計利息所得
四.相關賦稅規定 3. 扣繳金額及時點(2) 繼承 死亡日前之利息課徵遺產稅 死亡日至過戶日屬繼承所得,併入繼承人應計利息所得 贈與 贈與日前之利息歸贈與人所得,開立免扣繳憑單 贈與日至過戶日之間利息歸受贈人應計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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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扣繳金額及時點(3) 提存 提存前及提存期間均歸屬原提存人所得 --提存期間到期 --返還原提存人
四.相關賦稅規定 3. 扣繳金額及時點(3) 提存 提存前及提存期間均歸屬原提存人所得 --提存期間到期 --返還原提存人 法院拍賣且扣繳義務人亦經手拍賣價款,應就拍賣時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 第三人領取時視同轉讓,開立免扣繳憑單予提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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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扣繳金額及時點(4) 附條件交易 信託 無論是以債券存摺或直接撥帳方式,附條件交易期間之應計利息均歸賣方所有
四.相關賦稅規定 3. 扣繳金額及時點(4) 附條件交易 無論是以債券存摺或直接撥帳方式,附條件交易期間之應計利息均歸賣方所有 分割公債持有人因進行附條件交易所給付融資之利息,應按規定扣繳稅款, 該融資利息屬其他收入, 不得併入個人27萬利息特別扣除額 信託 自益信託-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含信託前之應計利息) 他益信託-比照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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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扣繳義務人及稅款繳納方式 分割公債之扣繳義務人為臺灣銀行(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於中央銀行中央登錄系統開戶之清算銀行)。
四.相關賦稅規定 4. 扣繳義務人及稅款繳納方式 分割公債之扣繳義務人為臺灣銀行(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於中央銀行中央登錄系統開戶之清算銀行)。 分割公債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由證券商於T+2日代收後於T+4日內繳給台灣銀行(刻正由集保研議由每日匯款改為每月匯款一次) 當月應扣繳稅款於次月10日前由台灣銀行繳交國庫。付息或到期還本由集保公司提供持有人明細給台灣銀行支付。 當年度之扣繳憑單於次年初由台灣銀行開立給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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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割公債重組之課稅 重組後 比照附息公債課稅方式
四.相關賦稅規定 5.分割公債重組之課稅 重組後 比照附息公債課稅方式 臺灣銀行(扣繳義務人)每年應將申請重組者重組前之分割債券應計利息開立免扣繳憑單通報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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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分割公債現況 可分割公債發行現況 第一期可分割公債已於94年7月20日發行300億 標售結果:銀行業61.45%、證券業11.69%、
票券業26.19%、信託業0.67% 最高得標利率:1.8380% 已於94年10月7增額發行發行300億 標售結果:銀行業44.06%、證券業25.94%、 票券業30.00%、信託業0.00% 最高得標利率:1.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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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分割公債現況(續) 分割金額及交易現況 分割公債制度已於94年11月7日正式上線 至11月底分割狀況如下, 共計5.55億分割完成
五. 分割債券現況 五. 分割公債現況(續) 分割金額及交易現況 分割公債制度已於94年11月7日正式上線 至11月底分割狀況如下, 共計5.55億分割完成 至11月底成交金額為92,08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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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自營商注意事項 六.自營商應注意事項 1. 分割流程 2. 重組流程 3. 課稅方式 4. 其他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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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割流程 六. 自營商注意事項 可分割公債進行分割時,其分割者需於T-1日洽櫃買中心,填具分割申請書證明聯傳真至本中心,以利市場管理
(4)檢查交易資料 加:集保公司分割公債餘額 列印集保公司登錄債券存摺 (2a)輸入資料 減:甲交易商附息公債餘額 列印甲交易商登錄債券存摺 分割訊息 (3)檢查交易資料 減:附息公債餘額(清算銀行A) 加:分割公債餘額(臺灣銀行) 中央銀行 (中央登錄債券系統) 清算銀行A (轉出行) 甲交易商(註) 臺灣銀行 (轉入行) 集保公司 (帳簿劃撥作業系統) 甲交易商 (5)檢查交易資料 加:甲交易商分割公債餘額 入帳訊息 (6)列印甲交易商集保庫存資料 櫃買中心 (2b)分割訊息確認成功後,將扣繳憑單及分割申請書第二、三聯予甲交易商 (2c)將分割申請書證明聯送交櫃買中心,據以作市場公告開始櫃檯買賣 分割成功訊息 (1)申請公債分割(繳交扣繳稅款) 可分割公債進行分割時,其分割者需於T-1日洽櫃買中心,填具分割申請書證明聯傳真至本中心,以利市場管理 1.向清算銀行完成分割申請後,將清算銀行用印過之分割申請書證明聯先行傳真至櫃買中心 2.於T+2日前將清算銀行用印過之分割申請書證明聯正本及清算銀行開立之前手稅扣繳憑單影本送達本中心 註:交易商為具備中央公債交易商或證券自營商資格者。另具中央公債交易商資格之保險業者,因未具債券自營商資格,其於次級市場之交易,應委託證券經紀商於次級市場買賣分割公債,無法從事債券自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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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組流程 六. 自營商注意事項 (5)檢查交易資料 重組訊息 (4)檢查交易資料 加:附息公債餘額(清算銀行A)
加: 甲交易商附息公債餘額 列印甲交易商登錄債券存摺 重組訊息 (4)檢查交易資料 加:附息公債餘額(清算銀行A) 減:分割公債餘額(臺灣銀行) 中央銀行 (中央登錄債券系統) 清算銀行A (轉入行) 甲交易商 臺灣銀行 (轉出行) 集保公司 (帳簿劃撥作業系統) 甲交易商(註) (3)檢查交易資料 減:集保公司分割公債餘額 列印集保公司登錄債券存摺 (2)檢查交易資料 減:甲交易商分割公債餘額 (1)輸入系統申請公債重組 櫃買中心 重組成功訊息 入帳訊息 將重組申請書影本送交櫃買中心,據以作市場公告 註:交易商為具備中央公債交易商或證券自營商資格者。另具中央公債交易商資格之保險業者,因未具債券自營商資格,其於次級市場之交易,應委託證券經紀商於次級市場買賣分割公債,無法從事債券自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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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自營商注意事項 3. 課稅方式 分割時-前手稅由分割者繳清 發行時到分割日之間,因附息公債尚未屆付息日或到期日,故申請分割時並非買賣交易,無現金流量產生,但為保障賦稅之完整,由申請分割者,洽原附息券所在之清算銀行,繳納前開期間應計利息需扣繳之稅款後始可申請分割。 無論分割者持有之附息公債係發行時標得或發行後自次級市場買入,亦即無論分割前持有期間多長均需由分割者完全負擔。但非屬自己持有期間之應計附息債券利息所得部分,得轉開扣繳憑單給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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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不可做當沖 未有股票交割款專戶者應向證交所開戶
六. 自營商注意事項 4.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不可做當沖 未有股票交割款專戶者應向證交所開戶 分割公債不得於處所議價進行買賣斷交易(除債券自營商承作結構式商品或其他必要情形,致需對分割公債於營業處所買賣斷交易時,應逐案向本中心申請始可進行) 與客戶進行附買回交易時,所給付融資之利息,應按規定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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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經紀商注意事項 七. 經紀商應注意事項 客戶利息所得扣繳事宜 成交後由集保公司於T日提供應扣繳稅款資料初值予證券商查詢,並於T+2日提供終值由證券商代客戶扣繳利息所得稅款10%後,T+4日匯至台灣銀行之扣繳專戶,集保公司於T+3日提供扣繳資料予臺灣銀行供其核對扣繳稅款及所得資料。(臺灣銀行於每月10日將利息所得扣繳稅款上繳國庫,全年度再彙總開立扣繳憑單)。 台灣銀行之扣繳專戶虛擬帳號,可於集保連線機器(指令B52)查詢分割債券利息所時將其虛擬帳號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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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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