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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 授課教師:楊擴擧 EMAIL:josdaylaw@gmail.com 教學網站:http://mail.tku.edu.tw/131136/ 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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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學緒論 授課教師:楊擴擧 EMAIL:josdaylaw@gmail.com
教學網站: 2016年2月

2 法律之解釋

3 法律之解釋 意義:法律在適用時發生疑義,為正確的適用法律,而探求法律真義。 法律的解釋是適用法律的前提,闡明法律的真義。
藉由法律解釋使法律規定具體化與明確化(與時具進) 民法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4 方法 有權解釋 立法解釋 司法解釋 行政解釋 學理解釋 文理解釋 論理解釋

5 有權解釋 意義:機關解釋,由國家機關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限,解釋法律條文的含義。 立法解釋 司法解釋 行政解釋

6 立法解釋(一) 意義: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含義所做的解釋。 例:(解釋法律用語之含義)
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民法第66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民法第67條: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民法第69條: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7 立法解釋(二) 將解釋的法律規定於施行法中
刑施1:本法稱舊刑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稱刑律者,謂 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日頒行之暫行新刑律,稱其他法令者,謂刑法施行前 與法律有同一效力之刑事法令。

8 立法解釋(三) 法律規定某種事件的意義 故意犯與過失犯: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9 立法解釋(四) 例示規定:在法律條文中揭示例子,作為法律解釋的標準。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條)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86條)

10 司法解釋 審判解釋: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於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加以闡明的解釋。 質疑解釋 僅拘束該案訴訟當事人。
最高法院解釋或判例,對下級法院有拘束力。 質疑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對象包括憲法、法律及命令

11 行政解釋 意義:上級行政機關,在施行法律與命令時,對下級行政機關所做的有關法令含義的指示。 範圍: 以法令為限
以行政法令為限(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不包括) 下級機關所作的行政解釋應受上級機關的拘束

12 學理解釋 文理解釋 善意vs惡意 罰金vs罰鍰 沒收vs沒入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無行為能力人有無意思表示之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 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75)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76)

13 論理解釋 擴張解釋 限制解釋 類推解釋 法律對於某種事項,雖無明文直接規定,但對其他類似事項已有規定時,則應適用類似事項的法律,以為解釋。
代理人簽名之效力? 代表與代理固不相同,惟關於公司機關之代表行為,解釋上,可準用關於代理之規定,故無代表權人代表公司所為之法律行為,若經公司承認,即對於公司發生效力。 準用=明示的類推適用

14 法律之適用

15 意義:將抽象的法律規定,適用於具體的社會現象,對於某種具體事實,引用法律條文,而產生某種法律效果的過程。
方式:檢視某種特定事實是否該當於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而發生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三段論法:法律為大前提,事實為小前提,推得結論。

16 推定 指對於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因為無明顯的證據,而參考周圍的情事或已知的事理,以堆論其法律效果,但若有相反的事實即反證存在時,即得推翻推定的法律效果。例:民法第1063條第1項。 擬制 基於公益上的需要,對於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依據法律的政策,而為的法律效果的擬定,法律條文中「視為」的字樣。例:民法第7條。

17 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 不告不理原則 不得拒絕審判 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一事不再理原則 審判獨立原則 審判須在法庭內進行 形式上瑕疵
實質上瑕疵 一事不再理原則 審判獨立原則 審判須在法庭內進行

18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在法律允許且不抵觸法律的範圍內,得享有自由裁量權 可發佈命令 受上級機關的指揮監督

19 法律之制裁

20 意義 國家對於違反法律規定所給予的懲罰。 維護法律效力應有的方法。 確保法律的效力。

21 主體、原因及種類 主體:違反法律規定的人民(自然人及法人) 原因:違反法律之事實。 種類 公法制裁 行政制裁 刑事制裁 私法制裁 民事制裁

22 刑事制裁(一) 刑罰 對象:年滿十四歲以上而心神狀態健全者 主刑:刑法第32條 從刑:刑法第34條

23 刑事制裁(二) 生命刑 自由刑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 財產刑 罰金:專科罰金、選科罰金、併科罰金、易科罰金 沒收:刑法第38條 資格刑

24 刑事制裁(三) 保安處分 感化教育 監護處分 強制工作處分 強制治療處分 保護管束處分 外國人之驅逐出境處分

25 行政制裁 對於行政機關的制裁 對於公務人員的制裁 對人民的制裁 撤銷原處分 履行一定的行政處分 損害賠償:不法行政行為為前提
vs.損失補償:法律上正當原因造成人民損失 對於公務人員的制裁 對人民的制裁

26 民事制裁(一) 損害賠償 回復權利 無效及撤銷 原因: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 內容:財產上損害vs非財產上損害 民法第767條 民法第72條
民法第88條 民法第92條 撤銷:自始無效→例外:民法第988條,結婚撤銷。

27 民事制裁(二) 契約的解除 返還利益 人格剝奪 停止權利的行使 強制執行 民法第254條、第255條 民法第256條、第259條
民法第179條 人格剝奪 針對法人的制裁,民法第36條:法人之解散 停止權利的行使 停止親權行使 強制執行

28 民法概論(一) 法例 出生 死亡 自然死亡 腦波停止(腦死) 死亡宣告 小林村事件 日本311地震 行為能力 監護宣告 輔助宣告

29 民法概論(二) 法人 自然人以外,法律賦與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抽象單一體,與社員人格或個人財產彼此分離。 社團法人vs財團法人

30 民法概論(三) 法律行為 成立要件 生效要件 代理 民法第982結婚 一般生效要件:當事人有行為能力,標的合法、可能及確定
特別生效要件:附條件或期限 代理

31 民法概論(四) 債編 契約自由原則 有名契約 買賣 租賃 承攬 保證

32 民法概論(五) 物權編 一物一權主義 物權法定主義(民法第757條) 所有權 抵押權

33 民法概論(六) 親屬編 婚姻 訂婚 結婚 離婚 父母子女 監護 扶養

34 民法概論(七) 繼承編 遺產繼承人 遺產之繼承 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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