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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清代臺灣的政經發展 第一節 治臺政策與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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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 清代臺灣的政經發展 第一節 治臺政策與行政制度
第三章 清代臺灣的政經發展 第一節 治臺政策與行政制度

2 臺灣歷史分期表

3 本節授課重點 台灣棄留爭論 清朝前期治理態度及政策—為防台而治台、消極 (1)渡台禁令 (2)土牛界線 (3)行政區劃 (4)班兵制度
(5)漢人社會控制 (6)原住民管理

4 一、清初治臺的態度 (一)清朝對臺之棄留爭議 1.背景:康熙22年(1683),清朝擊敗鄭氏後,對臺灣是否納入版圖有所爭議。 2.棄臺論 (1)康熙皇帝:認為「台灣僅彈丸之地,得之無所加,不得無所損。」因為鄭氏政權騷擾滿清沿海,才興兵進剿。 (2)其他官員:認為留下台灣,將耗費大量人力、物力,不如將漢人移民遷回中國大陸解決反亂團體的威脅即可。

5 一、清初治臺的態度 (一)清朝對臺之棄留爭議 3.留臺論 施琅上〈恭陳台灣棄留疏〉,提出不可放棄台灣的四個理由,如下: (1)就戰略地位而言,臺灣乃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四省屏障。 (2)臺灣土地肥沃、民生富庶。 (3)若放棄臺灣,則必須遷移全部的現住漢人,而實際上很難辦到,清廷若不治理臺灣,則外國人和中國的逃亡者都可能聚集在臺灣,反而成為中國周邊的隱憂。 (4)若放棄臺灣,荷蘭人必定重占臺灣。

6 恭陳臺灣棄留疏 中國東南形勢在海而不在陸,陸之為患有形,海之藪奸莫測。臺灣雖一島,實腹地數省之屏蔽,棄之則不歸番、不歸賊,而必歸荷蘭,彼恃其戈船火器,又據形勢膏沃為巢穴,是藉寇兵而資盜糧。且澎湖為不毛之地,無臺灣,則澎湖亦不能守……,棄之必釀成大禍,留之誠永固邊疆。 施琅

7 一、清初治臺的態度 (一)清朝對臺之棄留爭議 4.結果 (1)康熙皇帝採施琅之議,於康熙23年(1684)設一府三縣(臺灣府、諸羅縣、臺灣縣、鳳山縣),隸屬福建省,臺灣自此劃歸清朝版圖。 (2)但以「防亂」為主要考量,採行「消極的統治政策與特殊的行政措施」,使臺灣具有大清帝國邊陲的特色。同時制定了移民的辦法,阻止臺灣人口快速成長。

8 一、清初治臺的態度 (三)頒佈渡台禁令 1.原因:清朝擔心臺灣再度淪為盜賊巢穴或反清復明根據地,遂嚴格限制移民渡臺。 2.時間:康熙23年(1684)頒布。 3.內容: (1)需政府許可(須申請渡臺證照):內地商民來臺,需原籍地方政府許可,經分巡臺廈兵備道稽查,並由臺灣海防同知審驗批准,嚴禁偷渡。  (2)不可攜眷渡臺,已渡臺者不得招致。若在台吾妻室產業者,需遣回中國大陸原籍。  (3)禁粵民渡臺:因廣東一帶屢為海盜淵藪。 (4)不准漢人入山開墾:防止漢人與原住民聯合叛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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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一、清初治臺的態度 (三)頒佈渡台禁令 4.結果:偷渡入台者仍源源不絕 (1)原因: a .災荒及人口壓力:鄰近臺灣的閩 粵,山多田少,人口稠密。  b.臺灣較易謀生:臺灣當時田土多未開發,且尚有米、糖特產,除自給外尚可銷至大陸牟利。 (2)結果:遂不顧清朝禁令,紛紛偷渡入台 a.偷渡者源源不絕,造成許多悲劇(如餌魚、種芋等),出現諺語:「唐山過台灣,心肝結歸丸」 b.熟悉台灣情況的在台官吏,經常上書陳情,請求放寬限制,清廷政策時鬆時緊。

11 一、清初治臺的態度 (三)頒佈渡台禁令 5.影響:
(1)延遲台灣的開發:清朝治台初期漢人被迫回到大陸原籍者約有十多萬人,約佔台灣漢人人口的一半,造成『人去業荒』的現象。 (2)禁止攜眷渡台,造成男女人口比例失衡,產生三種結果: a.「一個某(妻),卡贏三個天公祖。」(娶妻不易) b.「有唐山公,無唐山媽」 (漢人與平埔族通婚的現象) c.羅漢腳(單身無業男子)充斥,游手好閒,好勇鬥狠,社會治安惡化。 d.紅柿若出頭,羅漢腳仔目屎流。 e.「乞食伴羅漢」、「有路無厝」、「病無藥,死無蓆」「死無人哭」。

12 一、清初治臺的態度 (四)渡台禁令的解除 1.原因:因不准攜眷的禁令使臺灣產生男多女少社會問題,故官員及人民反對者眾。 2.廢止: (1)雍正10年(1732),准許已入台者得搬移眷口。 (2)乾隆41年(1776),廢除不准攜眷規定。 (3)光緒元年(1875),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請准廢除「渡台禁令」。 (4)光緒3年(1877),更由官府辦理移民,提供口糧、土地、牛隻、耕具,鼓勵閩粵地區人民前來台灣的卑南、埔里、恆春等地拓墾,偷渡的問題也就消失了。

13 一、清初治臺的態度 (五)番界的劃定 1.背景:為防止渡台移民越界開墾,侵擾原住民,遂有劃定番界之舉。 2.實施:康熙61年(1722),台灣知縣周鐘瑄建議,分界劃定漢人和番人的耕地和住地,實施所謂的「土牛地界」,規定互不侵犯,這是清朝「理番」的開端。 3.方式: (1)豎石立碑。(如台北市的北投區石牌界碑) 。 (2)挖溝堆土(土牛):挖溝所掘出的土石堆在溝旁,看似牛隻橫臥在地上,稱為「土牛」,代表地上有形之界線,劃出一條所謂的「番界」,隔離「生番」和其他人民。 (3)土牛紅線:畫界之初,使用紅筆在地圖上劃線標示番界,為地圖上無形的番界。 (4)以天然界線為界。

14 台北市北投區的石牌界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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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清代以前,石牌地區原為台灣原住民凱達格蘭族的居住範圍,在雍正、乾隆年間,漢人陸續來此地開墾,因雙方時常發生爭端,於清乾隆十至十三年間(西元1745年-1748年),淡水廳同知曾日瑛為避免爭端並確定雙方界限,立多處石碑於交界處,其中一處石碑即為現石牌地名的由來,該碑文的內容為「奉憲分府曾批斷東勢園南勢田歸番管業界」。

17 嚴禁匠民越界私墾碑記 本件碑記係清乾隆三十三年 所頒布的告示,嚴禁匠民越界私 墾,用以區別漢、「番」界限。 本碑以巨石雕鑿,立於今嘉義縣
(1768)諸羅縣笨港縣丞李倓 所頒布的告示,嚴禁匠民越界私 墾,用以區別漢、「番」界限。 本碑以巨石雕鑿,立於今嘉義縣 梅山鄉太坪村山林之中,正是見 證昔日漢人與原住民分界的最佳 史料。

18 台中縣石岡鄉土牛國小 土牛民番地界碑

19 在乾隆年間,粵籍移民來此開墾,越過大甲溪到東勢地區,經常遭受番害,官方為避免 民番雙方衝突與殺戮,遂於乾隆26年(西元1761年)正月,特勘定界址。豎立石碑 ,以禁止漢人進越私墾,並用土堆設溝牛19個,土牛因此而得名。 民番地界碑在石岡鄉土牛村。高167公分,寬47公分,花岡岩。該土牛早已湮滅,碑石尚存,橫書:「奉憲勘定地界 」,內文曰:「勘定朴子籬處,南北計長二百八十五丈五尺,共堆土牛十九個,每土牛長二 丈,底闊一丈,高八尺,頂闊六尺,每溝長一十五丈,闊一丈二尺,深六尺,永禁人民進越 私墾。乾隆二十六年正月,彰化縣知縣張立」。

20 土牛紅線

21 清領前期臺灣行政區劃的更迭 康熙23年 (1684) 雍正元~五年 (1723-1727) 乾隆53年 (1788) 嘉慶17年
(1812) 行政 區劃 一府 三縣 一府四縣 二廳 三廳 收入版圖 需要 設官治理 朱一貴 事件 林爽文 1吳沙入墾噶瑪蘭 2海盜蔡牽 朱濆企圖奪占 臺灣府下轄 臺灣縣 鳳山縣 諸羅縣 增設 彰化縣 淡水廳 澎湖廳 1.將諸羅縣改為嘉義 2.行政區並未增減 1.王得祿擊退海盜 2.設噶瑪蘭廳 並派兵駐防

22 清領前期臺灣行政區劃的更迭 光緒元年 (1875) 光緒13年 (1887) 行政 區劃 二府 八縣四廳 一省三府 十一縣三廳一直隸州 原
牡丹社事件 清法戰爭 增設:臺北府、基隆廳、淡水縣、新竹縣、埔里社廳、恆春縣、卑南廳。 噶瑪蘭廳改為宜蘭縣。 將臺灣獨立設省。 增設:臺南府、雲林縣、安平縣。 22

23 清領前期的臺灣行政區劃 一府三縣 諸羅縣 臺灣縣 臺灣府 鳳山縣

24 清領前期的臺灣行政區劃 淡水廳 一府四縣二廳 彰化縣 諸羅縣 澎湖廳 臺灣縣 臺灣府 鳳山縣

25 清領前期的臺灣行政區劃 淡水廳 一府四縣二廳 彰化縣 嘉義縣 澎湖廳 臺灣縣 臺灣府 鳳山縣

26 吳沙入墾噶瑪蘭路線圖 宜蘭舊稱「噶瑪蘭」或「蛤仔難」,為噶瑪蘭族之活動區域。 1796(清嘉慶元年)年吳沙率眾前來宜蘭開墾,定居於噶瑪蘭人和泰雅人的中間緩衝地帶,由點而線而面,由北而南逐步開發。而吳沙也因開墾宜蘭有功,被稱為「開蘭第一人」。 26

27 王得祿( ) 王得祿,字百遒,號玉峰,台灣諸羅縣人,清治時期著名將領,能協助平定林爽文事件,擊潰朱濆、蔡牽等海盜勢力,並於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協防澎湖。 王得祿生前為官至浙江提督,加太子太保銜,死後追封伯爵,並加太子太師銜,為清治時期官位最高的臺籍官員(再次為福建陸路提督林文察、太子少保李勇)。另外,王得祿墓是全台最大的私人墓園,也是目前嘉義縣新港鄉內唯一的一級古蹟。 目前嘉義縣有太保市,便得名於王得祿(因王得祿官至太子太保)。

28 王得祿墓

29 王得祿墓

30 嘉慶君遊臺灣(傳說) 嘉慶君遊臺灣的歌詞: 古早屏東是阿猴,高雄有名是打狗, 台南古都赤崁樓,永康叫做埔羌頭。
白河舊時店仔口,北斗古名是寶斗, 人講台西是海口,清水叫做牛罵頭。 新竹以前是竹塹,嘉義舊名諸羅山, 隆田叫做番仔田,阿公店叫做岡山。 竹山蕃薯上蓋讚,鹿港珠螺是名產, 麻豆好食是文旦,人講寶島是臺灣~

31 清領前期的臺灣行政區劃 淡水廳 噶瑪蘭廳 一府四縣三廳 彰化縣 嘉義縣 澎湖廳 臺灣縣 臺灣府 鳳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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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臺灣行政區劃演變

35 清領時期的臺灣行政區劃 臺灣行政區劃的每一次增設或調整,都代表一次重大的內外變亂和民間墾殖範圍的躍進,官府始終處在一種消極、被動的地位,這也是臺灣開發的忠實反映。

36 三、清朝的統治機制 (一)統治台灣的文官 1.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單位 首長 省 巡撫(布政使和按察使分任其事) 府 知府 縣 知縣
同知或通判 有時巡撫之上設有總督,結合幾個府又設一個「道」,首長稱為「道臺」。

37 三、清朝的統治機制 (一)統治台灣的文官 2.演變 (1)領臺之初,清廷將統治力量所及的地方設為一個府,稱作「臺灣府」,隸屬福建省。 (2)起初福建省的「台廈道」兼管臺灣和廈門;後來道臺長駐臺灣,只管臺灣一府,因而改稱「臺灣道」。 (3)有很長一段時間,「臺灣道」是臺灣島上職位最高的文官。 (4) 「分巡臺廈兵備道」負有指揮文武官員及兼理學政之職。 (5)府設「知府」,為承上啟下的地方長官,負責稅收、判案、學政考試、災荒賑恤及監督、管轄州縣之官。 (6)縣級主官則為知縣,掌管一級政令,凡地方賦役、訴訟、文教諸事,皆為知縣管理。

38 三、清朝的統治機制 (一)統治台灣的文官 3.特別的官職 (1)因為臺灣的地位特殊,清朝還為臺灣設過幾個特別的官職。 (2)實例: (a)「巡臺御史(巡視臺灣御史)」:雍正、乾隆年間,為了加強監督臺灣的文武官吏,設置「巡視臺灣御史」。 (b)「理番同知」:管理原住民的事務,最初只設一位,駐地在臺南,乾隆年間又派一位駐在鹿港。

39 清領前期兩位重要的巡臺御史: 1. 滿人六十七,他找人將臺灣的風土民情畫了一本冊頁,題為《番社采風圖》。 2
清領前期兩位重要的巡臺御史: 1.滿人六十七,他找人將臺灣的風土民情畫了一本冊頁,題為《番社采風圖》。 2.漢人黃叔璥,著有《臺海使槎錄》,書中詳細記錄了當時往來兩岸的交通及臺灣漢人與原住民的生活。 3.這兩件作品是我們了解十八世紀初年臺灣社會的重要文獻。

40 三、清朝的統治機制 (二)統治臺灣的武官 1.清初駐台兵力共有十營,陸路、水師各五,每營有一千兵力,共計一萬人。
2.駐軍都是綠營:清朝的軍隊分成「八旗」和「綠營」兩種。台灣的軍隊都是綠營,全部都由漢人的士兵組成。 3.統帥稱為總兵:在大陸各地,總兵由總督、巡撫指揮,但是因為台灣對外聯繫不便,因此授予台灣總兵更大的權力,可以逕行指揮軍隊,並且可以直接向皇帝上奏。 4.總兵之下,另設有各種武官。

41 三、清朝的統治機制 (三)幾種防範措施 1.原因:為了避免被派到台灣服務的官員與兵丁和台灣的不法份子勾結,清廷採取了特別的規定。
2.文官規定 (1)迴避本籍:在中國,文官原本就有迴避本籍的規定,因此福建人不能在台灣作官。 (2)任期限定為3年:清廷進一步縮短官員在台灣的任期,限定為3年。 (3)不得攜眷:不許官員攜帶家屬上任,變相地以在中國內地的家屬為人質。

42 二、清朝的統治機制 (四)幾種防範措施 3.武官規定 (1)任期限定為3年:武官沒有迴避本籍的規定,但是任滿3年還是要調回中國內地。
(2)「班兵」制:士兵不在台灣挑選,而從中國內地調派,3年輪調換班一次,稱為「班兵」。 (3)打散漳泉班兵:為免同鄉勾結,又規定來台的漳州兵不得進駐漳州人的村子、泉州兵不得進駐泉州人的村子。 (4)不得攜眷:武官與士兵不得攜帶家眷來台。

43 二、清朝的統治機制 (四)幾種防範措施 4.結果 (1)吏治普遍不良。 (2)監督考核鬆散:因負責考核駐臺文武官之總督 巡撫多在大陸。
(3)治臺政策多以武抑文:駐臺文官少於武官,體制上總兵(武)與道臺(文)權職有重疊處,總兵常侵文官職權,政務難以順利推展。 (4)各省大多派遣弱兵塞責,導致班兵到台之後,軍不能戰;甚至各地虛與委蛇,名冊有兵,而行伍無兵。 (5)軍營中不同省份的士兵經常械鬥。

44 三、清朝的統治機制 (四)幾種防範措施 5.心態 (1)造成「三年官,二年滿」
(2)「明日我即去,何用如此,當愁醉釀,官饑飽鮮,囊帛、櫝金,笑一秩終。」 (3)千里為官只為財 (4)衙門八字開,無錢不用來 (5)福建地瘠、民貧,州、縣率多虧累,恆視臺地為調濟之區。

45 四、社會控制與地方事務的處理 (一)胥役與頭人 1.胥吏與雜役:包括行政人員與治安人員,負責管理戶口、徵稅、財產與社區安全之類的事物。 2.「頭人」:胥吏與雜役的人數有限,為了方便管理,經常還要透過地方的「頭人」(聯庄的領導人物,有地方上有影響力的人士推舉,再由知縣任命)來處理公共事務。 上:里或保 3.縣以下的地方再區分 下:街或庄─與一般人民生活關係較密切

46 四、社會控制與地方事務的處理 (二)街、庄與聯庄 1.「街」:指人口比較稠密的聚落,居民以從事商業或手工業為主,同時也是鄰近地方物產的集散中心。 2.「庄」:也寫作「莊」,俗稱為村莊或草地,指鄉間聚落,居民從事農、林、漁、牧。 3.「聯庄」:有時,數個街、庄自行結合為一個聯合體,則稱「聯庄」。

47 四、社會控制與地方事務的處理 (二)街、庄與聯庄 4.與人民關係最密切:日常生活中,與人民關係最密切的是街、庄和聯庄,其內部的事務由居民自治。 5.領導者的稱謂與推舉:領導這些聚落的「頭人」有好幾種不同的稱謂,主要稱為「總理」,有些地方也稱作「董事」。「總理」和「董事」由地方上有影響力的人士推舉,再由知縣任命。

48 四、社會控制與地方事務的處理 (三)保甲制度 1.時間:從康熙年間開始,在台灣實施保甲制度。 2.內容: (1)十家為一牌(牌頭),十牌為一甲(甲長),十甲為一保(保正)。 (2)保甲制度的目的在使人民互相監視,隨時向官府舉發不法行為。執行情形:執 3.並不徹底,到了道光年間(1821~1850),才再加以強化。

49 四、社會控制與地方事務的處理 (三)保甲制度 4.清庄聯甲 (1)背景: (a)因為到了19世紀時,台灣的土地開發已近飽和,新到移民就業不易,社會上的遊民(羅漢腳)很多,不免造成治安上的困擾。 (b)19世紀時,外國勢力也開始進入台灣,政府懷疑少數居民可能與外國人狼狽為奸。 2.改良保甲制度:因此下令街、庄改良保甲制度,清查聚落內的可疑份子。這種作法稱為「清庄聯甲」,一直推行到清末。

50 四、社會控制與地方事務的處理 (四)原住民的管理 番社:原住民的聚落,沿襲向來的慣例,仍然稱作「社」或「番社」。社內的事務以自治為原則。
頭人:早期稱作「土官」,後期稱作「土目」,先由社內產生,再經官府任命後生效。 通事:入清以來,官府也在原住民村社內設置通事,負責與政府之間的翻譯、交涉工作。起初由漢人擔任通事,18世紀中葉以後,也開始任命原住民。

51 四、社會控制與地方事務的處理 (四)原住民的管理
4.社商:清政府在早期也為個別「番社」設置「社商」,承包租稅、擔任買賣物品的工作。社商在康熙末年時廢除。 5.番割:有一些不由官府派任的漢人,私自從事與原住民買賣的工作,稱作「番割」。 但無論是漢人通事、社商還是番割,他們不免都以圖謀私利為主要目的,因此侵害原住民利益的事情也就經常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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