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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給排水設備設計 及施工實務 報告人:蔣 順 田 技術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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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築物給排水設備設計 及施工實務 報告人:蔣 順 田 技術委員
台灣區水管工程同業公會 技術研討會 建築物給排水設備設計 及施工實務 報告人:蔣 順 田 技術委員 年 月 日

2 主講人:蔣順田 學歷:  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環控組 碩士  中山大學高階管理 碩士(EMBA)  現任:
 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環控組 碩士  中山大學高階管理 碩士(EMBA) 現任:  雄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 高雄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水電顧問  台灣區電氣、水管工程公會   技術委員  正修科技大學電機系      兼任講師  樹德科技大學室內設計系    兼任講師

3 ==目 錄== 一、 前言 二、 法令編修主要內容 三、 給排水工程圖說設計現況 四、 給排水設備設計及施工實務分享 五、 結語

4 一、前言 技術規則設備篇有關給排水條文已編修並增列「技術規範」。
建築物給排水系統設計裝設及設備容量、管徑計算,應符合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及各地區之另行規定。 優質的給排水系統應具有永續、節能、舒適、健康之實質功能並盡量滿足使用者需求。 分享設計、監造、施工一些成功或失敗案例。 技術規範新規定之因應對策。

5 二、法令編修主要內容 (一)法令編修緣由 : ‧建築給排水設備系統為建築提升環境品質之要素, 其性能優劣直接影響住居民眾之生活品質與健康
安全。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已30多年未詳加檢討,已 無法滿足目前建築環境與使用需求。

6 (二)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條文修訂簡要內容
條文名稱 簡 要 條 文 內 容 說 明 第26條 給排水系統之通則 第27條 給排水系統管路材料之相關規定(刪除) 第28條 管路試驗相關規定 第29條 給排水管路之配置 第30條 給排水系統管徑之大小(刪除) 第31條 給水箱及加壓設備(刪除) 第32條 排水管徑及坡度(刪除) 第33條 存水彎設置之相關規定(刪除) 第34條 排水系統清潔口之相關規定(刪除) 第35條 排水通氣系統(刪除) 第36條 截留器及分離器(刪除)

7 (三)技術規範內容架構概要 (1) 總則 (2) 配管計畫一般要項 (3) 給水與熱水設備 (4) 排水通氣設備 (5) 設計容量與計算方式

8 (四)頒佈實施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頒佈: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令訂定, 自 施行

9 三、給排水工程圖說設計現況 建築物給排水之設計及送審 (一)給水設備: ‧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自來水法 ‧圖審及送水單位: 1.台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 設計作業手冊。(台北市及局部新北市) 2.台灣自來水公司-用戶用水設備申裝作業要點。 (台北市及局部新北市除外地區) ‧設計者:建築師

10 (二)污排水(雨污水分流) : ‧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環保署 ‧審圖及檢核單位:各縣市政府之工務局處 水利局處 建設處 ‧設計者:建築師、環工技師

11 台北市工務局 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新北市水利局 污水設施科 新竹市工務處 下水道科 台中市水利局 污水營運科 台南市水利 污水養護工程科 高雄市水利局 污水一科 屏東縣水利處 下水道科 台東縣建設處 城鄉環境工程科

12 建築物污水相關法規 營建署 環保署 建築技術規則 水汙染防制法 環境影響評估法 下水道法 廢棄物清理法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建築物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計技術規範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 下水道法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下水道施行細則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環保署 水汙染防制法 放流水標準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環境影響評估法 廢棄物清理法 12

13 放流水水質需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及放流水標準
集合住宅 通水 (接入公共下水道) 排放之污水需符合下水道機構公告之標準 符合 專業技師簽證 (下水道法第17條) 超過需設置預先處理設施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6條) 未通 (自設汙水處理設施) 放流水水質需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及放流水標準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 可由建築師簽證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 五百人以上或一百戶以上需設專用下水道 (下水道法第8條)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5條)

14 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流程 依建築物申請類別對照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技術規範表2-1 計算出使用人數 汙水量=使用人數x單位汙水量
至環保署網頁查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認可登記一覽表 查詢符合建築物申請類別、人口數及可處理污水量皆符合的型號 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之設施尺寸及相關廠商資料

15 (三)設計案件現況 ◆ 設計適當 ◆ 設計不適當: ‧設計過量與不足,建築與設備空間設置不當, 圖面前後標示不一致,圖面與標單規格不同。 ‧設計人員專業度不足、不夠用心、時間倉促、 跨領域整合能力欠佳, 建築師與技師配合失序。 ‧人力斷層,專技養成教育欠缺。

16 四、給排水設備設計與施工實務分享 (一)蓄水池及水塔之設置 台灣自來水公司: ‧蓄水池容量應為設計用水量2/10以上和水塔合計
為4/10以上至2日用水量以下。 ‧蓄水池之牆及平頂與其他結構體分開並保持 45公分以上之距離。 ‧水池應設池腳,池底距離地面45公分。

17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蓄水池容量應為設計用水量2/10以上和水塔合計 為4/10以上至2日用水量以下。 ‧蓄水池之牆及平頂與其他結構體分開並保持 45公分以上之距離。 ‧水塔容量為設計水量1/10以上。 ‧水箱人孔上方至少60公分淨空間。 ‧水箱有效容量自池頂向下扣除20-30公分計算。 ‧中繼水箱比照蓄水池規定設置。 ‧水箱內淨水深度不得少於60公分,以沉水式 抽水機揚水時深度90公分以上。

18 3.2.2 受水槽之牆壁及平頂應與其他結構物分開,並應 保持至少60公分之人員維修空間(與結構柱緊臨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 受水槽之牆壁及平頂應與其他結構物分開,並應 保持至少60公分之人員維修空間(與結構柱緊臨 時,維護檢查之距離至少為45公分以上) ,池底 需與接觸地層之基礎分離最少20公分以上。 受水槽容量50噸以上,應設導流牆並高於水位5公分 以上,進水口和出水口設於相對不同平面上,避免 滯流水。 設置維修人孔之淨空間至少保持60公分以上。

19 應有設計每日用水量1/10以上容量。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 3.2.3 受水槽容量應為設計用水量2/10以上;其與屋頂
受水槽容量應為設計用水量2/10以上;其與屋頂 水槽或水塔容量合計應為設計用水量4/10以上至 2日用水量以下。屋頂水槽(水塔)之設計容量 應有設計每日用水量1/10以上容量。

20 水池、水塔設置範例(之1)-台灣自來水公司
45公分 45公分 45公分 資料來源:台灣自來水公司

21 水池、水塔設置範例(之2) -台灣來水公司 45公分 資料來源:台灣自來水公司

22 水池、水塔設置範例(之1)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a ≧ 45cm b ≧ 60cm c ≧ 5cm d ≧ 5cm c + d ≧ 30cm 60cm 45cm 45cm 45cm 蓄水池之標準構造圖 資料來源: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23 水池、水塔設置範例(之2)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45cm 45cm 45cm 45cm 蓄水池之標準構造圖 資料來源: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24 水池、水塔設置範例(之3)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蓄水池斷面圖 資料來源: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25 水池、水塔設置範例(之4)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蓄水池斷面圖 資料來源: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26 水池、水塔設置範例(之1) -技術規範 受水槽周圍之維護空間—斷面圖 G.L 污染物質之流入.滲透 受水槽 外壁
60公分 60公分 污染物質之流入.滲透 受水槽 外壁 受水槽周圍之維護空間—斷面圖 資料來源: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

27 水池、水塔設置範例(之2) -技術規範 受水槽周圍之維護空間—平面圖 受水槽 污染物質之流入.滲透 外壁 外壁 a a a’ a
此壁用以表示水槽周圍留設空間之大小而已,而不必以實牆隔間之 a 60公分 受水槽 a 污染物質之流入.滲透 45公分 a’ a 外壁 外壁 受水槽周圍之維護空間—平面圖 27 資料來源: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

28 用水量設計-台灣自來水公司 (一)一日用水量 一般住宅:每人250L/日,以4人計 小套 房:每人250L/日,以2人計
(二)間接用水設計水量安全係數表 V值範圍(M3) 安全係數 V<13.5 1.5 V=13.6~24.5 1.4 V=24.6~68.5 1.2 V>68.6 1.1 資料來源:台灣自來水公司

29 用水量設計-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一)一日用水量 一般住宅:每人225L/日,以4人計 小套 房:每人225L/日,以2人計
(二)間接用水設計水量安全係數表 V值範圍(M3) 安全係數 V<15.5 1.5 V=15.6~29.0 1.4 V=29.1~82.0 1.2 V>82.1 1.1 資料來源: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30 蓄水池設置及配管除法規規定外,應注意事項:
1.設置定水位閥之進水管處,建議增設不銹鋼擋板, 以降低進水時之水面波動,造成控制水位之凡而 誤動作。 2.控制水位之浮球凡而裝設於維修人孔附近,易於 檢修。

31 3. 揚水泵建議採用高效率之地面式泵浦,少用沉水式 揚水泵。 4
3.揚水泵建議採用高效率之地面式泵浦,少用沉水式 揚水泵。 4.揚水泵採兩台交替運轉,高層建築物建議增設 緩啟動緩停止設備,防止水錘產生並於每台揚水泵 出口處設置壓力錶。 5.水位控制器可考量另行配管裝設水箱外。

32 60 公分 維修人孔 不銹鋼擋板 自來水蓄水池剖面圖(參考圖)

33 沉水式泵生銹影響水質 清潔水池不易,有漏電危險之慮

34 直立式揚水泵所佔空間小 易於檢修保養

35 (二)可維修之給排水管道間之設置 給排水設備、管材及控制元件之生命週期與建築物 結構體不同年限。 設備運轉有維修保養及汰舊換新之需求。
設置專用管道間或和消防水系統共用,空間運用 較為彈性,內部維修空間扣除配管外,至少保持45公分淨空間為宜。

36 (二)可維修之給排水管道間之設置(續) 配管盡量採用套管式配管,配管完成後,管路 與套管應填塞良好。 管道間之維修門應考量維修人員可以進出並
符合防火區劃之規定。

37 可維修給排水管道 案例(一) 維修空間 給排水.消防水共用管道 進排煙管道 水錶 排煙管道 電氣 管道

38 可維修給排水管道 案例(二) 給排水、消防水共用管道間

39 維修空間不足

40 維修空間不足

41 (三)污排水立管轉折及底部正壓緩和處置 污排水管轉折因水流速改變會產生正壓水跳現象, 並產生管路噪音加大。
在轉折處採用大月彎異徑接頭或45。×2只之大小異徑 彎管,並將轉彎後之管徑加大1號(∮4” ∮5”)。 最底層之污排水配管不得直接配接立管,應單獨配管 並於橫主管2.5公尺距離以上才可接至橫主管,以緩和 管路內正壓之影響。

42 異徑接頭 大月彎90 °或雙45 °彎頭 ∮ 4” 立管轉折之處置 ∮ 5”

43 最低層獨立配管

44 排水立管底部正壓緩和施工

45 (四)污排水配管降板施工探討 污排水管因使用者變換,浴廁移位衍生污排水 配管移位問題。 集合住宅上、下樓層因上樓層之污排水管配設於
下樓層天花板內,漏水或維修須上、下樓層協調 造成困擾。 考慮局部雙層樓板或降板施工之可行性,避免 上、下樓層管路漏水維修,影響下樓層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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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五)給排水工程導入BIM探討 建築資訊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IM)
近年來在國內外建築設計、營建與設施管理快速發展。 一定規模以上之民間或公共工程採統包或聯合承攬案 件都有導入BIM之要求。 為有效於施工前預知建築與設備管線碰撞,提出解決 方案。 承商在施工階段也運用BIM做更精準的成本控管。 機電工程導入BIM在設計、施工、完工、維修管理等 不同階段之困難與風險。

55 配管施工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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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六)給熱水設備之設計及圖審(技術規範3. 3)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97. 7
(六)給熱水設備之設計及圖審(技術規範3.3)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表後工程設計 注意事項第5條:如有生飲設備或中央熱水 系統應另繪昇位系統圖。 (七)急速關閉水栓於器具附近設置空氣室或 水錘吸收器(技術規範3.4.8)

60 (八)污排水橫支管之總長度應小於12公尺,以確保 污物搬送性能,但衡量配管洩水坡度、管徑、 流量、排水管徑、節水設備
(八)污排水橫支管之總長度應小於12公尺,以確保 污物搬送性能,但衡量配管洩水坡度、管徑、 流量、排水管徑、節水設備..等得延長總長度 在20公尺以內。 (技術規範4.2.16)

61 排水橫主管搬送性能設計因子與搬送距離對照表
資料來源: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

62 (九)排水通氣系統可採用吸氣閥,但須考慮 正壓破封之防止對策-(技術規範4.3.16)
(九)排水通氣系統可採用吸氣閥,但須考慮 正壓破封之防止對策-(技術規範4.3.16)

63 參 考 資 料 台灣自來水公司 — 用戶用水設備申裝作業要點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 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 建築技術規則
—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

64 報告完畢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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