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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固体散货管理 —IMSBC规则 东港海事处 张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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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内 容 一、IMSBC规则基本内容简介 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三、固体散装货物运输中的各方责任和义务
四、固体散货的申报程序 五、日照辖区常见的固体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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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MSBC规则基本内容简介 1、IMSBC产生的背景 规则的前身:《2004年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BC规则)
规则的制定:国际海事组织大会 规则的主管:DSC Sub-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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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提出: 海上安全委员会第MSC.269(85)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Ⅵ和第Ⅶ章的修正案,《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依据《SOLAS公约》成为强制性规则。并在其85届会议上审议了建议的《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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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则的通过和生效 2008年5月,MSC公布IMSBC规则草案。 2008年12月8日,MSC.85通过强制性的IMSBC规则。
2007年9月,DSC就BC规则强制化中产生的问题逐一解决。 2008年9月,DSC就BC规则强制化中的遗留问题全面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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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将通过《IMSBC规则》第01-11修正案,预计2012年1月1日自愿实施,2013年1月1日强制生效。
虽然根据SOLAS公约,IMSBC规则在法律上被视为强制性文书,但是该规则的一些规定仍然为建议性或资料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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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体散装货物的分组 A组:易流态化物质,包括那些运输时的水份含量超过适运水份极限可能会流态化的货物。
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物质,包括那些运输时会使船舶产生危险局面的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包括已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列明并分类的物质,以及未列明分类的和仅在散装运输时具有危险性的物质。 C组:包括既不易流态化(A组)也不具有化学危险(B组)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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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附录1的固体散装货物,须提请主管机关对安全运输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当评估显示为A组或B组的,须与卸货港和船旗国主管机关进行三方评估。 当评估显示不是A组或B组的,通报卸货港和船旗国主管机关。 评估结果须由主管机关签发证书,并在1年内通知国际海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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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1、SOLAS公约的相关规定 2、IMSBC规则的相关规定 3、安全预防措施 4、安全适运评估
5、有关平舱的规定 6、易流态化货物 7、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要求 8、附则1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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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OLAS公约的相关规定 SOLAS公约关注的是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在其第Ⅵ章A部分和B部分以及第Ⅶ章B部分分别涉及了固体散装货物的装运以及散装固体危险货物的装运。 分为一般规定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特殊规定以及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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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本章适用于因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的特别危险性而需在本规则所适用的一切船舶上及在小于500总吨的货船上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货物的装运(散装液体、散装气体和其他章节已作出装运规定者除外)。 货物资料:托运人须在装货前及早向船长或其代表提供关于该货物的有关资料,以使为此类货物的适当积载和安全装运所必需的预防措施得以付诸实施。此类资料须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形式和适当的运输单证予以确认。 对于固体散货,应有《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第4节要求的资料。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1 装载部分货物时,须备令主管机关满意的有测量空气中有害气体或氧气浓度的适当仪器; 2 仪器应有详尽的使用说明书; 3 船员应就仪器的使用接收适当的培训。 船上使用杀虫剂:在船上使用杀虫剂,尤其是为熏舱而使用杀虫剂时,须采取适当预防措施。 积载和系固:货物的装载、积载应尽可能防止在整个航程中对船舶和船上人员造成损害和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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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固体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系指《国际危规》涵盖的除液体或气体以外的、直接装入船舶装货处所而不需任何中间容器的、由成分大体一致的微粒、颗粒或任何较大块碎片组成的任何物质,包括装入载驳船上的驳船内的物质。 (1)装运的可接受性:船长在装货前,须得到主管机关满意的有关船舶稳性和标准装载条件下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 (2)散装货物的装卸和积载:码头代表的职责;装卸货手册;积载计划;船长与码头代表的合作;船长对装卸货限制的控制;船员持续的监视装卸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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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部分适用于《公约》规则所适用的所有船舶和小于500总吨的货船装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部分适用于《公约》规则所适用的所有船舶和小于500总吨的货船装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除按照本部分的规定外,禁止装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3 为了补充本部分的规定,各缔约国政府须参考本组织制定的指南,颁布或促使颁布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反应和医疗急救细则。 涉及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 在发生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从船上落入海中灭失或可能灭失的事故时,船长或船舶的其他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的详细情况尽可能全面的向最近的沿海国报告。 2 特定情况下,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应尽可能的履行船长的义务。 单证: 1 在有关海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所有单证中,货物的名称须使用适当的船运名(不应单独使用商品名)。 2 须有一份列明危险货物及其位置的特别清单或舱单。此舱单可用标明危险货物类别和船上位置的配载图来替代。船上应留存副本备用。 积载和隔离的要求 1 保证货物安全,适当的进行装载和积载。 2 不得装运易于自热或自燃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除非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以使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3 在良好通风的货物处所积载易散发危险蒸汽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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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IMSBC规则的相关规定 IMSBC规则的适用和实施:
1、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SOLAS》公约适用的、装运《SOLAS》公约第Ⅵ章A部分第2条界定的固体散装货物的所有船舶; 2、部分章节仅为建议性或资料性的; 3、规则的某些部分,规定了具体的行动,没有进行具体的责任划分。 IMSBC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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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定义: 组别:分A、B、C三组,前文有介绍。 MHB:系指散装运输时具有化学危险性的物质,被归类为《国际危规》中的危险货物者除外。
水分含量:系指代表性样品中由水分、冰或其它液体构成的部分,按样品湿重总量的百分比计。 散货密度:单位体积内的固体、空气和水的重量,散装密度以每千克每立方米计。货物的间隙可充满空气和水。 流动水分点:系指物质的代表性样品在规定的试验过程中,产生流态的含水百分比(按湿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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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止角:非粘性(即自由流动)颗粒状物质的最大斜坡角。它是该物质的锥体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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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流态化货物的适运水分极限:系指此类货物的最大含水量,该量若表示可在不满足第7.3.2节中特别规定的船舶中安全运输。
通风:系指从货物处所外向内交换空气。 积载因数:指每公吨货物所占用的立方米数。积载因数小于0.56立方米/吨的为高密度固体散装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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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预防措施 货物的分布: 散装货物在全船分布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防止结构超负荷:载运高密度固体散装货物,货物的不当分布可能引起负载部分甚至整个船体结构的过度受压。货物适当分布的信息可由船舶稳性资料手册中提供或如有可使用的配载仪获得。 维护船舶稳性:船舶上须配备稳性资料手册。船舶稳性不得低于船舶稳性数据中列出的最小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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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载和卸载注意事项: 检查和准备货物处所,适于拟装货物; 保持污水阱和滤板畅通,防止货物落入; 保持污水管系、测深管系等处于良好状态; 防止高密度货物损坏货物处所设备,装载完成后进行检测; 关闭或遮盖通风系统,空调系统内部循环,防止粉尘进入起居处所,及对甲板机械和室外助航仪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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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人员的安全 固体散装货物对船上人员安全造成的威胁主要有: 1 中毒、腐蚀和窒息危险; 2 粉尘对健康的危害性; 3 易燃空气; 4 货物处所的通风。 一般要求: 在装载、装运和卸载之前和期间,须遵守所有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 船舶须配备一套处理散装固体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反应和医疗急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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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适运评估 采样和试验: 采样程序:货物采样应由受过训练的人员进行,采样要考虑货物的物理和化学特性,防止样品品质和特性的变化,样品立即存放于密封容器中。 采样与试验间隔:适运水分极限的测定试验须在装货之日前6个月内进行;水分含量的测定试验与装货时间不超过7天。 货物信息: 散装货物运输名称、货物的组别、分类、联合国编号、货物的总量、积载因数、平舱要求、静止角、水分含量和适运水分极限、形成潮湿底部的可能性、化学危险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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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上要求配备的文件: 表明危险货物及其位置的特殊清单或者舱单。 配备危险货物事故或事件应急反应的适当说明。 在装运散装固体危险货物(第6.2类和第7类除外)时,须持有《符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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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平舱 平舱的一般规定: 进入货物的空气可能导致货物自热,须对货物货物进行合理平舱。
货物处所应尽量装满,尽可能合理合理的散布到货物处所的边界。 船长有权要求货物平舱平整。 非粘性货物的特殊规定: 1 静止角小于或等于30°的非粘性散货; 静止角大于30°至并包括35°的非粘性散货; 3 静止角大于35°的非粘性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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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易流态化货物 危险性: 1 在航行中,随着船舶的摇摆和晃动易流态化。
2 当水分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出现流态化造成的货物移动。低于适运水分极限时,也可能出现湿底现象。 3 在形成的粘性流体状态中,不完全回流会导致船舶倾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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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流态化货物的规定: 1 实际水分少于适运水分极限时,可按普通货物装运。若为专门建造的船舶和设有专门设备的船舶上,即使货物水分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仍可装载此类货物。 2 除罐装或类似包装的含液体货物,不得在同一货物处所的上方或相邻处装载。 在航行期间,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液体进入载有固体散装货物的装货处所。 对于自热或易自燃并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货物,在采取水冷却时,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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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要求 第4.1类 易燃固体 第4.2类 易自燃物质 第4.3类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1类 氧化物质
第4.1类 易燃固体 第4.2类 易自燃物质 第4.3类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1类 氧化物质 第5.2类 有机过氧化物 第6.1类 有毒物质 第7类 放射性物质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第9类 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MHB 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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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附则1的相关介绍 此明细表中列明的货物,其中的描述、危险性、积载和隔离等方面的内容均为建议性和资料性的。但在载运此表中列明的货物时,仍建议按照上面的建议执行运输安全的控制。 载运此表中未列名的货物,请根据适运评估的要求,进行检测和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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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铵化肥 UN2067 说明:静止角,货物需要适当平舱;尺寸,货物的颗粒大小。类别,5.1类属于氧化物质;组别,B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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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体散装货物运输中的各方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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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SBC规则作为一个强制性的规则,也是作为一个具有国际性的常用的安全技术规则,运输关系方(尤其是船东)都应自觉遵守,因为着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因此在实践中,不论国际运输还是国内沿海运输,基本上都按此操作的,而且,如果船舶载运固体散货时违反规则并发生海难事故,那么可能会被认为有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涉及一下方面的责任或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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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输合同项下承运人在如下方面是否存在过失:
1.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承运人是否已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包括船员是否适任);(中国海商法第47条) 2.承运人是否已妥善、谨慎的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中国海商法第48条) (二)船舶保险合同项下可能存在的问题: 是否属于除外责任: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中国海商法第244条和相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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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造成人身伤亡的特别重大事故时的民事责任或甚至可能需要承担一定得行政或刑事责任:
例如:2008年1月30日,“锦源油9”轮和“锦泰顺”轮在上海长江口锚地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锦泰顺”15名船员死亡、1名船员失踪。海事局认定“锦源油9”轮承担主要责任。2008年4月28日,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对“锦源油9”轮船长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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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运法律关系中各方权利、义务: 1.托运人如实、准确的告知货物名称、特性、相关物理化学参数的义务(海商法第66、67条) 2.船方妥善谨慎的装载义务、事故发生后采取适当施救、处理措施的义务(海商法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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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导致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51条)
4.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要负赔偿责任;(海商法第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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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散装货物如不如实申报或者在申报过程当中弄虚作假,也将面临行政处罚。
1.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船舶在办理进、出港签证,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和《船舶签证簿》,并交验下列资料: (三)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港务监督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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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装运具有环境污染性质的散装固体货物时,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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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散货的检测与申报 1、一般规定 2、固体散货检测评估要求 3、固体散货的申报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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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1)船舶载运A组和C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照要求办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备案手续。
(2)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备案手续的,不得进港卸货或不得装船交付运输。 (3)货物实际含水量超过货物适运水分极限的,不得使用普通货船运输,应当使用专门建造或装有专门设备的船舶运输。 (4)《IMSBC规则》中未列名的固体散货应事先经过评估,否则不得交付船舶运输。 (5)委托办理申报备案手续的,应提交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办理申报备案手续,申请人应在相关材料(复印件)上署名并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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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体散货检测评估要求 (1)固体散货检测评估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评估机构进行。 (2)A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应在装货前六个月内进行。如检测后发生可改变货物适运水分极限的情况,应重新取样检测。如从试验到装货期间发生可能改变货物含水量的降水等情况,则应进行核对试验。冻结的货物试样,须在全部解冻后测定适运水分极限或水分含量。 (3)拟交付船舶运输的煤炭,应对理化性质进行检测,正确认定所属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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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在《IMSBC规则》附录1中列明的固体散装货物,在交付船舶运输前,托运人应申请专业机构(如大连危险货物研究中心)进行安全适运性评估,确定其理化性质、组别和运输要求等。如为国际运输的A、B组货物,还应经出口国、进口国和船旗国三方评估。 (5)转水货物在本港装船前应重新检测其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过境货物不必重复进行检测。 (6)发现货物实际情况与托运人提交的水分含量证明明显不符或者货物实际含水量超过适运水分极限,货物存在流态化可能性的,可采用简易方法进行测量,必要时可要求托运人重新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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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体散货的申报与备案 出口申报 (1)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备案(货报)
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前办理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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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或代理人应按《IMSBC规则》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包括
1)《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一式三份,适用所有货物) 2)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水分含量证明(适用A组货物) 3)货物安全适运性评估报告(适用未分类货物,即在IMSBC中查询不到的货物)。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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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船报) 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装货前24小时填写《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见附件1),注明货物堆场编号,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备案手续。 载运A、B类散装货物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在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填写《固体散货申报核销单》(见附录六),该核销单由海事部门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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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申报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 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进港前24小时填写《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备案手续。未办理申报备案手续的,不得进港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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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照辖区主要固体散装货物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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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辖区进出口主要的固体散装货物有:水泥、煤、铁矿石、石膏石、陶土、白云石、石油焦、焦粒、焦炭渣、焦炭、木片、木浆球团等。
下面简单介绍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货物,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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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泥 描述:水泥是一种在含空气或受到严重扰动时几乎具有流动性的粉末,因此使其具有非常小的静止角。在装载完成之后几乎立刻出现脱气,该货品沉降后稳定成堆。如果船舶不是专门涉及的水泥运输船,或者岸上设备没有安装专门的粉尘控制设备,水泥粉尘是装载和卸货期间关心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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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装卸和运输时的注意事项: 1、保持货舱的清洁和干燥,在降水期间禁止装货。 2、在装卸该货物期间,须关闭装载或拟装载该货物的处所的不在使用中的所有舱盖。保持船舶垂直,平舱至货舱边缘。 3、注意船舶人员和设备的粉尘防护 4、货物沉降之前禁止开航。 5、航行过程中,关闭所有的排气孔和货舱进出通道,禁止对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通风。 6、对污水井进行适当遮盖,在冲洗货舱时禁止使用固定式污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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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 描述:煤(沥青质的及无烟的)是一种包含非晶质碳和碳氢化合物的天然、固体、易燃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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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装卸和运输时的注意事项: 1、装卸货过程中,关闭不在使用的货舱舱盖和出入通道。 2、进行有效平舱。 3、确保污水井清洁,并适当遮盖,避免货物落入。 4、配备适当的测氧测爆仪和温度计。下舱前要先进行气体检测。 5、航行过程中,对货物进行适当的表面通风。 6、如发生自燃,需采取“气封”的方式封舱。不得用水。 7、对于自热煤要密切关注货舱一氧化碳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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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焦炭 描述:灰色块,可能含有粉末(碳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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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在装卸和运输时的注意事项: 1、进行适当平舱。 2、保持污水井清洁干燥,并适当遮盖。 3、卸货完毕后,须对舱底污水井和货物处所的排水管,并清理发现的任何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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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焦炭渣 描述:灰色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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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渣在装卸和运输时的注意事项: 1、在装货和航行过程中,须保证货物含水量低于适运水分极限。 2、避免在降水期间装卸货。 3、装货中,须关闭装载和拟装载货物处所的不在使用中的所有舱盖。 4、有效平舱。 5、航行期间定期检查货物,但不得进行通风。 6、卸货后检查污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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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木片 描述:天然木材,用机械削成大约名片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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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片在装卸和运输时的注意事项: 1、具有化学危险性,发生氧化,导致货物处所和相邻处所缺氧和增加二氧化碳。 2、按照4.1类物质进行隔离。 3、进入货物处所前,须进行含氧量测试,确定氧气含量在20.7%以上,方可进入。 4、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火灾。 5、发生火灾时,要使用船上固定式灭火系统进行封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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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铁矿 描述:铁矿的颜色呈深灰色至铁锈红色不等。铁含量各异,从赤铁矿(高品质铁)到较低商业品次的褐铁矿。含水量为0%至16%。精矿属于不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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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在装卸和运输时的注意事项: 1、可能对船舶的磁罗经产生影响。 2、货物密度高,装卸注意货物均匀铺于舱底,避免局部受力。 3、此类货物装卸货速度很快,要注意压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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