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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参與公共建設案例報告 -以台東杉原海水浴場美麗灣為例 授課教授:李建中博士 組別: 組員:黃韋憲 許竣強 羅元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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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間参與公共建設案例報告 -以台東杉原海水浴場美麗灣為例 授課教授:李建中博士 組別: 組員:黃韋憲 許竣強 羅元宏

2 簡報大綱 案例介紹 (類型、環境、範圍、現況) 遭遇困難及爭議探討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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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資料(1/16) 案件名稱: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投資經營案 法源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十 六條之規定,自行規劃申請參與興建
暨營運。 類型: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

5 基本資料(2/16) 案件名稱 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投資經營案 公共建設類別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許可期
自簽訂地上權設定契約之日起算,共計五十年。 興建期 簽訂興建暨營運契約後二年內完成興建工程,並依建築法及相關法規取得相關證照。 營運開始 民間機關應於本計畫約定完工期限截止日後一八0日內,備具甲方要求及相關法令須報請核准之文件,經主辦機關及相關機關審查核准後,依法開始營運。 投資規模 三億一千萬元新台幣 民間機構名稱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申請,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美麗華飯店集團和台東娜魯灣飯店集團) 主辦機關 台東縣政府

6 股東結構 職稱 姓名 所代表法人 持有股份數 董事長 黃春發 3,000,000 董事 黃春福 林炎煌 9,000,000 監察人 林長勳
職稱 姓名 所代表法人 持有股份數 董事長 黃春發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 董事 黃春福 林炎煌 杉原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9,000,000 監察人 林長勳 徐明潭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5,500,000 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黃春發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黃春福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林炎煌 杉原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娜路彎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7 基本資料(3/16) 計畫概述: 台東市北側的杉原海水浴場,為花東海岸唯一的海水浴場,佔地六公頃, 1987年5月15日,杉原海水浴場開放營運, 1990年5月1日,台東縣政府將杉原海水浴場委託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經營。 台東縣政府為引進民間資金特將該案改由BOT案,由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獲得開發經營權,該公司將投入超過三億五千萬元的經費開發渡假旅館。

8 基本資料(4/16)

9 基本資料(5/16) 基地位置: 台東縣卑南鄉加路蘭段三四六及三四六之二地號土地,面積五九、九五六平方公尺約5.9956公頃。
編定為風景區遊憩用地,所有權人台東縣,管理機關為台東縣政府,採設定地上權方式,供民間機構興建暨營運杉原海水浴場。

10 基本資料(6/16) 貝氏耳紋珊瑚礁 自然生態 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陳昭倫博士研究,杉原灣杉原海域的珊瑚礁分布相當廣泛,離岸一公里外,水深約八至十米處就有珊瑚礁群落。記錄到的珊瑚種高達一百一十種,佔了台灣珊瑚種類的三分之一。 其中包括十一科三十三屬九十四種石珊瑚,十一種軟珊瑚與五種水螅珊瑚,這樣高的珊瑚多樣性與綠島目前已知的珊瑚多樣性相當接近。 招潮蟹

11 基本資料(7/16) 杉原-富山禁漁區 由縣府農業局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公布實施,富山禁魚區位於台東縣卑南鄉杉原海邊,距離台東市約5公里,這裡早期叫做杉原海水浴場,在民國94年公告為禁魚區後,成為東海岸潮間帶生態豐富的海岸景點,不管是魚群或是珊瑚礁岩都保存得非常完整,在漁源枯竭的台灣沿海,可說是難能可貴,也成為台東地區的新興景點。

12 基本資料(8/16) 人文介紹 本縣阿美族人口在四萬三仟餘人。在原住民各族中漢化最深,主要經濟為耕種及魚獲,富山禁漁區剛好是在地的莿桐部落阿美族人傳統活動領域,每年七月海祭時,族人都會到海邊採捕魚貝類,是傳統的一部分。 大陳義胞,原為居住在大陳島,屬浙江溫領縣,本地人習稱他們為〞大陳仔〞,大陳人主要的經濟來源為捕魚收穫。

13 基本資料(9/16) 交通位置: 杉原海水浴場位於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內,距台東市以北約10公里。
遊客可由台東市沿省道台11線經富岡、小野柳到達本基地,或經由花蓮沿台11線經長濱、成功、東河鄉至本基地。

14 基本資料(10/16) 土地使用規定 分區:土地編定為風景區遊憩用地。
建蔽率及容積率: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風景區遊憩用地建蔽率為40%、容積率為120%,但本基地部分為沙灘及林木,考量現有環境限制及景觀因素後,全區(59、956平方公尺)計算限制最高建蔽率為10%、容積率30%。 建築高度:本基地限制建築高度為十三公尺

15 基本資料(11/16) 用地交付 交付標的:本基地為台東縣卑南鄉加路蘭段三四六及 三四六之二地號土地,面積59、956平方公尺。
交付方式:依據促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將交付標 的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供民間機構使用。

16 基本資料(12/16) 設施之交付 基地範圍內之現有設施包含辦公室、更衣室、浴廁、停車場、露營區等服務設施,由申請人自行規劃決定是否拆除或利用,並於取得本案最優申請人資格,且與主辦機關簽訂興建及營運契約後,依規定程序為之。

17 基本資料(13/16) 營運 營運開始:民間機關應於本計畫約定完工期限 截止日後一八0日內,備具甲方要求及相關
法令須報請核准之文件,經主辦機關及相關 機關審查核准後,依法開始營運。 資產重置:每年提列投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作 為設施維護及重置費用。

18 基本資料(14/16) 開發權利金:本計畫開發權利金為新台幣五百萬 元整,於本計畫興建暨營運契約簽 訂時繳納。
營運權利金:民間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營運權 利金繳納百分比,該營運權利金繳 納比率至少應達每年營業總收入百 分之一。(實際為百分之二,最低 保證一百五十萬元) 土地租金:一個月3萬元租金。

19 基本資料(15/16) 計畫現況: 民國93年2月:取得營建署開發許可證。 民國93年9月:德安開發取得最優申請人。
民國93年12月簽約:第一期開發0.9997公頃, 73客房設計,(符合原計畫申請書最大 限值80間) 。 民國94年:業者申請變更,73間變80間。 民國95年:再申請變更,80間變130間客房,同 時將增加25間小別墅,開發面積達5.9 公頃。(原計畫申請書交付土地即為 5.9公頃)

20 基本資料(16/16) 計畫現況: 民國96年7月:因違反環保署規定,美麗灣屬山 坡地,開發超過1公頃需做環境影
響評估,勒令美麗灣度假村立即 停工。 民國97年1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 「違法開發、建照無效、須全面 停工。」 民國97年6月: 第5次環評通過。(前4次皆人數不 足)

21 爭議探討(1/5) 分期計畫切割工程可免環評?
美麗灣渡假村公司原提出之本件投資執行計畫書及其與台東縣政府所訂定之興建暨營運契約,皆明白載明基地為卑南鄉加路蘭段346及346-2地號(即目前之346及346-4地號)、面積59956平方公尺(5.9956公頃)。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子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1條13款第5目明定「觀光(休閒)飯店、旅(賓)館興建或擴建,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資料來源:博仲法律事務所

22 爭議探討(2/5) 分期計畫切割工程可免環評?
業者嗣後以「因應開發需要」之理由,向台東縣政府要求合併當時之346及346-2地號,再分割成現存之346及346-4地號,將該渡假村本體實際建築面積基地9996平方公尺(0.9996公頃)之土地分割出來為其中一筆地號,而土地所有人台東縣政府以「配合開發需要」為理由,同意辦理土地合併及分割作業在案。 申請書中,第 條,協助民間機構取得相關證照,惟未來申請人如因依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未實施,致申請相關證照無法核發,或開發時程有所遲延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23 爭議探討(3/5) 分期計畫切割工程可免環評?

24 爭議探討(4/5) 2.高等法院一審判決確定, 環評補救仍有效?
台東縣政府2006年9月進行環評審查的後續補救程序,當時美麗灣已經動工,找來的環評委員於2007年舉行3次環評審查均未通過。 2008年1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開發案「違法開發,建照無效,應全面停工」 台東縣政府等環評委員任期屆滿後聘來新任環評委員針對該案的第4次環評於2008年4月流會(開會人數含縣府人員,多於專家學者) 。 2008年6月第5次環評結果為「有條件審查通過意見」,美麗灣度假村將可正式復工。

25 爭議探討(5/5) 3.開發計畫停工,導致完工延遲罰鍰,業者提請協調? 1.此案已於94年10月7日取得建照,95年3月28日開工,依
契約規定應於95年12月完工、96年6月營運。目前工程 進度落後,已完成五樓結構體、立窗、外飾工程,工程 進度97%。 2.業者(美麗灣渡假村公司)無法接受台東縣政府未依約如 期完工之違約處理及罰緩,於96年8月3日提請召開協調 委員會。

26 結論 1.BOT是洪水猛獸? 2.主辦機關對於BOT之角色與態度 監督? 合作? 二者並之? 3.廠商之選擇? 4.特許年限?經濟效應?
觀光飯店設施,50年後移轉之價值?

27 案例照片

28 案例照片

29 案例照片

30 案例照片

31 案例照片

32 案例照片 8月18日強烈颱風聖帕

33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台東縣政府 博仲法律事務所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基金會

34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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