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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0月 公共債務法 講師:財政部國庫署 林組長達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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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年10月 公共債務法 講師:財政部國庫署 林組長達聰

2 壹、我國政府財政概況 2

3 財政部沒有借不到的錢, 只有不願借的利率。 -林達聰,借錢達人

4 93-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歲入、歲出及餘絀圖
4

5 項目 金額(億元) % 項目 金額(億元) %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分析表 一、歲入合計 1.稅課收入
2.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3.規費及罰款收入 4.財產收入 5.其他收入 17,332 12,802 2,533 1,156 736 104 100.0 73.9 14.6 6.7 4.2 0.6 項目 金額(億元) 二、歲出合計 1.一般政務支出 2.國防支出 3.教育科學文化支出 4.經濟發展支出 5.社會福利支出 6.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支出 7.退休撫卹支出 8.債務支出 9.一般補助及其他支出 三、歲入歲出餘絀 19,075 1,788 3,054 3,599 2,606 4,380 163 1,331 1,292 858 -1,743 100.0 9.4 16.0 18.9 13.7 23.0 0.9 7.0 6.8 4.5 --

6 項目 金額(億元) %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來源預算總表 合計 1.稅課收入 (1)所得稅 (2)遺產及贈與稅 (3)關稅
(4)貨物稅 (5)證券交易稅 (6)期貨交易稅 (7)菸酒稅 (8)營業稅 2.罰款及賠償收入 3.規費收入 4.財產收入 5.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6.其他收入 17,332 12,802 6,943 104 989 1,536 963 59 394 1,811 221 934 736 2,533 100.0 73.9 40.1 0.6 5.7 8.9 5.6 0.3 2.3 10.5 1.3 5.4 4.2 14.6

7 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億元)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 一、收入合計 1.歲入 2.債務之舉借
3.預計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調節因應數 19,845 17,332 2,513 -- 項目 金額(億元) 二、支出合計 1.歲出 2.債務之償還 三、收支賸餘 19,845 19,075 770 --

8 中央政府近十年稅課收入比率 91-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與非稅課收入趨勢圖 93-100為決算審定數, 為預算數

9 中央政府1年以上未償債務餘額趨勢圖 (含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債務基金) 債務未償餘額不超過前3年度GNP平均數40% 億元
單位:億元 年度 公債 借款 合計 占GDP比率 占前3年GNP比率 91 19,391 9,103 28,494 27.37 % 28.32 % 92 23,188 8,059 31,247 29.21 % 30.14 % 93 25,438 8,183 33,621 29.58 % 31.72 % 94 28,310 7,189 35,499 30.24 % 31.87 % 95 30,460 5,770 36,230 29.59 % 31.24 % 96 31,997 5,190 37,187 28.80 % 30.71 % 97 33,947 3,845 37,792 29.95 % 29.97 % 98 36,297 4,983 41,280 33.07 % 31.97 % 99 39,878 5,540 45,418 33.36 % 34.87 % 100 42,848 3,517 46,365 35.53 % 34.88 % 中央政府1年以上未償債務餘額表 年度 註: 101年以前為決算審定數,102年為8月實際數。 債務未償餘額不超過前3年度GNP平均數40% 註: 91-99年為決算數;100年為實際數。

10 中央政府1年以上未償債務結構圖 (102年8月31日) 中央政府1年以上未償債務結構表 (100年12月31日) 單位:億元 項目 期限
公 債 借 款 合 計 占總債務比率(%) 2年期以下 800 2,417 3,217 7% 超過2年~5年以下 7,150 1,100 8,250 18% 超過5年~10年以下 14,900 32% 超過10年~20年以下 17,148 37% 超過20年 2,850 6% 合計 42,848 3,517 46,365 100%

11 中央公債歷年發行情形 億元

12 國庫券歷年發行情形 億元

13 中央政府到期債務還本落點 億元 年度

14 近10年中央政府國債付息及占歲出比率

15 最新國債訊息公布 按月公布 自99年12月起,每月7日固定於網站首頁及電子看板發布「最新國債訊息」,內容包括截至上月底為止最新之「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中央政府短期債務未償餘額」,及「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金額」等3項數據。 最新數據 截至102年8月底止,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5兆1,223億元,短期債務未償餘額2,549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23.0萬元。

16 最新地方政府債務資訊公布 按月公布 最新數據
自101年7月起,每月10日固定於各地方政府網站公告前一個月之債務未償餘額」、「短期債務未償餘額」 、「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金額」 、「自償性債務未償餘額」 等4項數據。 截至102年8月底止,地方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6,681億元,短期債務未償餘額1,892億元,不列債限管制之自償性債務餘額1,134億元。 最新數據

17 各級政府債務概況表 102年8月底 1年以上 未滿1年 合計 實際數 金額(1) 比率(註2) 法定比率 金額(2) 合 計 57,904
單位:新臺幣億元;% 未償債務餘額 政府別 1年以上 未滿1年 合計 實際數 (3)=(1)+(2) 金額(1) 比率(註2) 法定比率 金額(2) 合  計 57,904 * * 4,440 14.55 62,344 中央政府 51,223 * * 2,549 13.30 15.0 53,772 地方政府 6,681 * * 1,892 16.67 8,573  臺北市 1,631 * * 0.00 30.0  高雄市 2,083 * * 216 17.13 2,299  新北市 423 25.13 45.0 445 28.64 868  臺中市 320 21.69 180 14.97 499  臺南市 447 44.25 179 20.59 626  縣 市 1,766 * * 870 22.18 2,636  鄉鎮市 12 * * 2 0.24 14 註:1.縣市1年以上債務超限者有宜蘭縣及苗栗縣,財政部已依法限期請其改正。   2.比率加註「*」,表示債務比率以「未償債務餘額占前3年度GNP平均數」計算;其餘比率未加註「*」者,表示債務 比率以「未償債務餘額占歲出」計算。   3.數字尾數加總不合係因四捨五入進位。

18 各級政府長期債務未償餘額 單位:新臺幣億元;% 註1:中央政府:101年度(含)以前為決算審定數;102年8月為實際數。
                    年度 項目 85年度 86年度 87年度 88年度 89年度 90年度 91年度 92年度 93年度 債務餘額 19,364 21,739 22,178 23,221 27,085 30,483 31,656 35,121 38,784 中央 12,239 13,813 13,687 13,123 24,501 27,591 28,493 31,247 33,621 中央占GDP比率 15.48% 16.11% 14.87% 13.60% 24.05% 27.78% 27.37% 29.21% 29.58% 中央占前3年度平均數比率 17.99% 18.67% 17.06% 15.17% 26.56% 28.21% 28.31% 30.14% 31.72% 地方 7,125 7,926 8,492 10,098 2,584 2,891 3,164 3,873 5,163 地方占GDP比率 9.01% 9.24% 9.23% 10.47% 2.54% 2.91% 3.04% 3.62% 4.54% 地方占前3年度平均數比率 10.48% 10.71% 10.58% 11.67% 2.80% 2.96% 3.14% 3.74% 4.87% 債務餘額占GDP比率 24.49% 25.35% 24.10% 24.07% 26.59% 30.70% 30.40% 32.83% 34.13% 債務餘額占前3年度平均數比率 28.47% 29.38% 27.64% 26.84% 29.36% 31.17% 31.46% 33.87% 36.59% 94年度 95年度 96年度 97年度 98年度 99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8月 41,009 41,867 42,977 43,750 47,440 51,884 54,824 57,698 57,904 35,499 36,230 37,186 37,788 41,274 45,380 47,645 50,115 51,223 30.24% 29.59% 28.80% 29.94% 33.07% 33.49% 34.84% 35.69% 35.61% 31.87% 31.24% 30.71% 29.97% 31.97% 35.90% 36.72% 36.13% 5,510 5,637 5,791 5,962 6,166 6,504 7,179 7,583 6,681 4.69% 4.60% 4.49% 4.72% 4.94% 4.80% 5.25% 5.40% 4.64% 4.95% 4.86% 4.78% 4.73% 4.99% 5.41% 5.56% 4.71% 34.93% 34.19% 33.29% 34.67% 38.01% 38.28% 40.09% 41.09% 40.25% 36.82% 36.10% 35.50% 34.69% 36.74% 39.84% 41.31% 42.28% 40.84% 註1:中央政府:101年度(含)以前為決算審定數;102年8月為實際數。 註2:地方政府:100年度(含)以前為決算審定數;101年度為自編決算數;102年8月為實際數。

19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歷年強制還本及舉新還舊 億元 原編650億元,立法院自宮砍590億元 年度 債務基金依法定職能,執行舉新還舊調整各年度到期債務數,達到債務還本平滑化。又自成立以來,經由提前償還債務財務操作,合計節省債息176億元。 舉新還舊包括發行公債及長期借款。

20 貳、公共債務法

21 公共債務法修法沿革 日 期 重 點 85年1月17日制定公布 明定各級政府存量債限比率 87年6月10日第1次修正公布
日  期 重  點 85年1月17日制定公布 明定各級政府存量債限比率 87年6月10日第1次修正公布 修正高雄市存量債限比率並訂定各級政府流量債限比率 91年2月6日第2次修正公布 明定各級政府短期債限比率 102年7月10日第3次修正公布 GNP改為GDP大改版(詳第叁章)

22 85.1.17制定公布版 各級政府 存量 流量 未滿1年債限 前3年度GNP48% 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 總預算% 中央 28.8% -
未設限 國庫券條例10% 12.6% 180% 台北市 3.6% 135% 高雄市 1.2% 75% 縣(市) 18% 鄉(鎮、市) 0.6% 25%

23 87.6.10修正公布版 各級政府 存量 流量 未滿1年債限 前3年度GNP48% 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 總預算% 中央 28.8% -
15% 國庫券條例10% 12.6% 180% 未設限 台北市 3.6% 135% 高雄市 1.2% 縣(市) 18% 鄉(鎮、市) 0.6% 25%

24 現行各級政府債限比率規定 - 各級政府 存量 流量 未滿1年債限 前3年度GNP48% 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 中央 40% 15% 台北市
3.6% 30% 高雄市 1.8% 縣(市) 2% 45% 鄉(鎮、市) 0.6% 25%

25 公共債務之主管機關 一、中央:財政部。 二、地方: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26 公共債務之監督機關 一、直轄市、縣(市):行政院監督。 二、鄉(鎮、市) :縣政府監督。

27 公共債務之種類 一、中央:公債、國庫券、國內外借款及保 證債務。 二、直轄市、縣(市) :公債及國內外借款。
三、鄉 (鎮、市) :國內外借款。

28 公共債務之定義 一、存量債限:總預算、特別預算及非營業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餘額預算數,不得超過前3年GNP平均數的48%。
二、但不包括自償性公共債務。 三、中央係按GNP管制;地方係按GNP  及歲出雙重管制。

29 公共債務之定義 四、流量債限: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 過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的15%。 五、調節庫款收支未滿一年債限:中央不
   過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的15%。 五、調節庫款收支未滿一年債限:中央不   得超過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的 15%;地方不得超過30%。

30 叁、公共債務法修正條文 (103年1月1日施行)

31 修法目的 一、配合地方改制施政需要,調整債限計算基礎與國際接軌,重新檢討賦予各級政府合理債限。
二、配套規劃債務強制還本、架構預警機制、債務超限控管機制及提升債務透明度,以維財政紀律。    

32 修正過程 一、101.9.3修正草案送行政院 二、101.11.16統整6都對債限基準意見 三、101.11.22行政院院會通過
四、 送請立法院審議 五、 及12.24立法院財委會逐條審查 六、 、6.21及6.27朝野黨團3次協商 七、 立法院完成三讀立法程序 八、  總統公布 九、 召開施行日期研商會議,業奉行政院核定自 施行。

33 公共債務法修法重點 一、1年以上債務總 債限改以名目國內 生產毛額計算 二、因應地方施政需 要,調整各級政 府債限架構 三、強化地方政府
財政努力 四、輔以配套措施 落實財政紀律

34 債限修正重點 一、與國際接軌,1年以上債限改以名目國內生產毛額(GDP)為計算基礎,並維持可舉借數不變。     各級政府總債限計算基礎,由現行前3年度GNP平均數,改以前3年度GDP平均數,並在各級政府可舉借數維持不變下,債務上限由前3年GNP平均數之48%換算調整為前3年度GDP平均數之50%。

35 1年以上債務總債限改以名目國內生產毛額計算
現 行 法 新 修 正 各級政府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前3年度名目國民生產毛額(GNP)平均數之48%。 各級政府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前3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GDP)平均數之50%。 註:為利與國際接軌且在各級政府可舉借數維持不變下,債務上限由前3年度GNP平均數之48%換算調整為前3年度GDP平均數之50% 。

36 二、因應地方改制,合理調整各級政府債限架構。 (一)存量債限
現 行 法 新 修 正 總債限 (占前3年度GNP平均數) 個別債限 (北高占GNP平均數;餘為占歲出) (前3年度GDP平均數) (占前三年度GDP平均數或歲出) 中央 40.0% 40.6% 直轄市 5.4% 臺北市 3.6% 高雄市 1.8% 7.65% 101年度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有利指標及自籌財源占歲入組合計算 縣(市) 2.0% 45% 1.63% 50% 鄉(鎮、市) 0.6% 25% 0.12% 合 計 48.0% 50.00% 規定 政府別

37 (二)流量債限 中央仍維持為歲出之15%不變。 地方政府不得超過前2年度歲出15%之平均數,加上該平均數乘以前3年度自籌財源決算數平均成長率之數額兩者之合計。納入財政努力,以激勵地方政府開拓財源。 另為促進新合併或新升格直轄市之建設發展需要,於本法修正施行五年內,其年度流量債限放寬至其歲出預算之20%,不受上開限制。    

38 (三)未滿1年債限 中央及地方政府為調節庫款收支所舉借之未滿1年債限,維持不變。 中央不得超過歲出15 %,地方政府則不得超過30%。

39 103年度直轄市存量債限設算 註:按新修正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債限計算方式設算。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 直轄市 【分配指標1】
     項目 直轄市 【分配指標1】 【分配指標2】 【分配指標3】 債務存量上限 101年度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 有利指標 前3年度自籌財源占歲入比率之平均數 金額 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比率 分配權數 (1) (2) (3) (4) (5)=(4)換算成100% (6) (7)=(2)+(3)+(6) 合 計 622,558,923,791 4.43% 1.22% 305.73% 100.00% 2.00% 7.65% 臺北市 223,622,838,480 1.59% 0.62% 60.22% 19.70% 0.39% 2.61% 高雄市 210,299,989,706 1.50% 0.15% 44.99% 14.71% 0.29% 1.94% 新北市 61,322,539,071 0.44% 56.27% 18.40% 0.37% 0.95% 臺中市 54,966,877,493 0.10% 51.31% 16.78% 0.34% 0.83% 臺南市 45,389,011,041 0.32% 37.76% 12.35% 0.25% 0.67% 桃園縣 26,957,668,000 0.19% 55.17% 18.05% 0.36% 0.65% 註:按新修正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債限計算方式設算。

40 強化地方政府財政努力,調整流量債限 新 修 正 現 行 法 中央 同現行規定 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15% 直轄市
縣(市)及鄉(鎮、市) 現 行 法 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15% 新 修 正 同現行規定 不得超過下列二款合計之數額: 一、前2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15%之平均數 二、前款平均數乘以其前3年度自籌財源決算數平均成長率之數額 規定 政府別 註:99年度12月25日後合併或改制之直轄市,於本法修正施行5年內,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20%。

41 輔以配套措施,落實財政紀律 一、落實地方政府 強制還本規定 三、增訂各級政府債務 預警及管控機制 五、強化債務資訊揭露
二、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設置 及周轉金揭露機制 三、增訂各級政府債務 預警及管控機制 五、強化債務資訊揭露 四、調整債限超限管制機制 41

42 新增縣(市)及鄉(鎮、市)強制還本規定 中央 直轄市 現 行 法 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 無 新 修 正 同現行規定
以其上年度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1% 規定 政府別 註:以舉債支應強制還本之部分,應計每年度舉債額度。其將視各地方政府財政狀況,產生不同之制約效果。

43 新增預算外還本規定 現 行 法 新 修 正 各級政府得審視歲入執行狀況,於其當年度預算原編列債務之償還數外,增加還本數額。

44 新增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之機制 公共債務 管理委員 會之機制 訂定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訂定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
委員會至少1/2為政府機關以外之學者、專家 公共債務 管理委員 會之機制 委員會之職掌: 審議各地方政府減債計畫及時程表 審議評估自償性債務 自償性財源喪失之認定 關於自償性公共債務審議與評估之其他事項

45 增訂債務預警機制 各級政府 中個別之 1年以上 債務達債 限90% 提出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 中央送立法院審查
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監督機關審查。 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為未經立法院或監督機關同意,新增債務不得超過前一年度舉債額度。 各級政府 中個別之 1年以上 債務達債 限90%

46 配合財劃法修法調整債務超限管制機制 現 行 法 新 修 正
現 行 法 新 修 正 超限者未於一定規定內改正或償還,除減少或停止其補助款外,並將財政部部長、各直轄市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移送懲戒。 超限者未於一定規定內改正或償還,除減少或停止其統籌分配稅款外,並將財政部部長、各直轄市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移送懲戒。 註1: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將短少補助一併納入統籌稅款。 註2:累計未償債務餘額於公共債務法修正施行後未增加者,可排除首長移送懲戒及減少(或緩撥)統籌分配稅款之處分。(從良條款)

47 強化債務資訊揭露 現 行 法 新 修 正 按月編製報表,報監督機關備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刊登公報或新聞紙。
現 行 法 新 修 正 按月編製報表,報監督機關備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刊登公報或新聞紙。 按月編製報表,報監督機關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向審計機關送總決算時,應將公共債務資訊送財政部。 直轄市及縣(市)應將審核報告中公共債務之相關資訊送財政部。 財政部應彙編各級政府之公共債務資訊,刊登公報,並應依國際組織標準之債務資訊及上開資訊於政府網站公開。 立法院附帶決議:財政部應按月揭露在IMF發布的政府統計手冊(2001)中定義之7項債務金額,包括貨幣與存款、非股權證券、貸款、股權與其他證益、保險技術準備金、金融衍生性商品及其他應付款,以及按國際公共債務之標準所計算之債務餘額。

48 肆、債券發行制度 及舉債工具性質之比較

49 舉債工具 一、公債 二、中長期借款 三、國庫券 四、短期借款

50 財政部債券發行大事紀 一、發行無實體公債:81年6月26日 二、公債首次採用電子連線作業系統投標:90年3月1日
三、國庫券標售制度改採單一利率標及發行無實體國庫券:90年10月7日 四、公債定期適量發行:91年下半年 五、發行增額公債:92年4月15日 六、公債標售制度改採單一利率標:93年7月19日

51 財政部債券發行大事紀(續) 七、發行可分割公債:94年7月20日 八、國庫券納入定期適量發行:98年度
九、建立公債全年最低得標機制3億元: 98 年度 十、調降國債經理費率: 98年9月1日 十一、調高公債全年最低得標機制為8億 元:101年度 十二、調高公債全年最低得標機制為15億 元:102年度

52 參與競標者的限制 一、公債:以中央公債交易商為限。 二、國庫券:沒有限制。銀行業、證券業、票券業及保險業均可投標。

53 標售方式 一、中央銀行電子連線投標系統。 二、投標時間:9點至12點。 三、標售制度 (一)複數利率標(最低利率標/最高價格標)
(二)單一利率標(荷蘭標/最高利率標) 四、非競標標單。 五、全年最低得標金額:新臺幣15億元。 六、期前交易。 七、開標時間:12點00分。 八、開標結果公布:約12點30分。

54 中央公債及國庫券發行制度 辦理方式 二階段公告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具有財政與 金融效益 年底之前,公告 次年度發債計畫 每季之前,公布
各月發行日期、 發行金額等明細 對公債投資人優點: (1)降低市場不確定性 (2)增加公債流動性 (3)投資人可將公債 預先納入投資計畫 產生財政效益: 提升投資人購買意 願,長期而言,可 降低政府舉債成本 具有財政與 金融效益 對整體債券市場優點: 標售與交易之利率具指標 功能,建構市場殖利率曲 產生金融效益: 可提供整體金融市 場投資決策參考, 健全市場發展

55 債務管理措施 定期適量 提前償還 債務平滑化 公債每月至少發行1次 每期300-500億元 舉新還舊、舉低還高 以國庫餘裕資金償還
分散債務到期落點 債務平滑化 平衡代際負擔

56 102年度公債及國庫券發行計畫 102年公債發行計畫 102年國庫券發行計畫 月份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年期 新發行15年 新發行5年
新發行20年 新發行2年 新發行30年 新發行10年 新發行20年(乙類) 增額5年 增額20年 增額30年 增額10年 十一 十二 102年國庫券發行計畫 月份 天期 182天期 273天期 364天期 91天期 28天期 必要時不定期發行 十一 十二

57

58 殖利率曲線圖

59 102年度公債及中長期借款占總債務餘額比率概況表(截至8月底)
單位:億元;% 債 務 種 類 金 額 占總債務餘額比率 公債 47,320 92 2年以下 1,000 2 超過2年~5年以下 6,800 13 超過5年~10年以下 15,400 30 超過10年~20年以下 19,068 37 超過20年 5,052 10 中長期借款 3,903 8 合計 51,223 100

60 國庫券近年初級市場發行情形 年度 發行次數 發行數額 (億元) 94 5 1,150 95 2 450 96 3 880 97 10
2,400 98 18 4,350 99 14 3,650 100 12 3,212 101 2,650 102 備註:102年國庫券發行數額計算截至8月底止。

61 101年度國庫券標售概況 期 別 天 期 發 行 日 到 期 日 發行數額 得標利率 投標倍數 財101-1 91 101.04.20
單位:億元、% 期 別 天 期 發 行 日 到 期 日 發行數額 得標利率 投標倍數 財101-1 91 300 0.800 2.43 財101-6 150 0.630 4.56 財101-2 182 250 0.835 4.01 財101-7 3.32 財101-10 0.618 2.60 財101-4 273 0.770 2.91 財101-8 0.650 2.51 財101-3 364 0.834 3.34 財101-5 200 0.780 3.96 財101-9 0.700 2.00 合計 2,650

62 102年度8月底止國庫券標售概況 期 別 天 期 發 行 日 到 期 日 發行數額 得標利率 投標倍數 財102-5 28
單位:億元、% 期 別 天 期 發 行 日 到 期 日 發行數額 得標利率 投標倍數 財102-5 28 150 0.320 5.45 財102-4 91 300 0.430 4.11 財102-7 200 0.398 3.02 財102-1 182 250 0.630 2.62 財102-6 0.480 4.48 財102-10 0.450 4.36 財102-2 273 0.663 3.13 財102-8 350 0.488 3.66 財102-3 364 0.629 5.29 財102-9 0.647 2.58 合計 2,400 備註:102年發行數額計算截至8月底止。

63 國庫券費用、買回及短期借款規定 國庫券費用: ◆發行經理費:按實際標售數額核計撥付(0.9/10,000)。
  ◆還本付息手續費:按實際還本付息數額核計撥付(3/10,000)。 (公債還本付息手續費:7.5/10,000。實體公債轉換無實體公債各按3.75/10,000計算。)

64 債券付息手續費新修正規定 一、公債部分:登錄公債還本付息手續費費率 103年度調降為萬分之6,104 年度調降為萬分之5,105年度
調降為萬分之4。 二、國庫券部分:登錄國庫券還本付息手續費 費率暫維持現狀,不予調整。

65 100及102年度提前買回國庫券 單位:億元 年度 期別 發行 總額 利率 買回 面額 節省債息 (萬元) 100年度 第1次 財100-2
250 0.710% 57.18 0.500% 571 1,696 財100-3 200 0.767% 23.90 0.745% 957 財100-5 300 0.650% 31.15 0.401% 168 第2次 0.00 0.000% 2,634 財100-4 0.837% 30.00 0.800% 1,218 財100-6 0.855% 29.50 1,416 財100-7 350 0.637% 總計   1,900 - 171.73 4,330 102年度 財101-5 0.780% 31 財101-8 財101-9 0.700% 1.50 0.480% 總計 800

66 國庫券費用、買回及短期借款規定 短期借款: ◆借款期間在364天以下。 ◆經洽銀行比價後訂約借款。 ◆得提前或延後償還借款。 長期借款:
◆借款期間1年以上。 ◆利率一年調整一次(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小額固定利率)。

67 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利率 28天期,0.87%(申購利率) 91天期,0.93%(申購利率) 182天期,1.05%(申購利率)
364天期,0.647%(102/9/6標售利率) 2年期,0.797%(102/9/12標售利率)

68 各種舉債工具性質之比較 舉債工具 利息 提前買回 提前償還 經理費 手續費 公債 固定 困難 × Ο 國庫券 短期借款 中長期借款 變動

69 伍、強化債務管理措施

70 控管債務增加,減少舉債支應 一、嚴格控制流量債限在公共債務法規定15%、存量債限40%之內。 二、落實公共債務法強制還本規定。
三、97年度總預算970億元因調度得宜,未舉借。99年度曾文等三水庫治理特別條例經費540億元,於現有相關特別預算經費內勻支,未舉債。以上合計減少舉債1,510億元。

71 增加強制還本額度 101及102年度總預算債務還本分別編列940億元及770億元,占稅課收入7.5%及6%,超過公共債務法第10條規定「還本款項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編列」,顯示政府在兼顧財政健全及經濟發展情形下,盡力提高債務還本額度,降低政府債務未償餘額。

72 運用債務基金,節省國債付息 債務基金截至101年底止財務運作績效 單位:億元 年度 總預算撥入還本 舉新還舊數 償還到期債務 提前償還
未到期債務 節省利息 91 554.55 3,749.72 2,513.36 1,790.91 48.53 92 465.00 3,375.00 2,146.55 1,693.45 45.77 93 561.00 5,720.00 4,083.64 2,197.36 40.17 94 640.73 3,420.00 3,459.34 601.39 9.61 95 650.00 4,600.00 3,982.57 1,267.43 13.21 96 60.00 4,563.00 3,673.01 950.00 4.85 97 4,782.37 4,932.37 500.00 2.56 98 4,500.00 5,130.70 19.30 1.35 99 660.00 5,804.00 5,744.04 720.00 1.80 100 5,000.00 5,060.00 600.00 1.99 101 940.00 7,167.00 7,567.00 540.00 6.23 合計 6,491.28 54,411.09 50,022.08 10,880.34 176.07

73 運用債務基金,節省國債付息 -歷年國債付息概況
說明: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辦理舉新還舊、借低還高財務操作,雖央行自99年度起已5度升息,惟因規劃縝密,仍能節減鉅額債息。

74 提升公債管理績效 一、維護債信,絕不欠債。 二、分散債務到期還本落點。 三、營造舉債競爭優勢之環境。

75 開拓財源,推動中長程財政健全方案 透過財務管理、稅務管理及財產管理三大核心業務,及推動包括強化債務管理等十大策略,以期達成「財政健全」之願景。

76 公共建設計畫,推動民間參與 一、具有自償性,可由民間辦理者,責由主管機關,改由民間興辦。 二、民間無法興辦者,檢討納入各部會所管基金辦理。
三、需由年度預算額度支應者,應檢討排列優先順序;除強化其自籌財源之規畫外,並採長期財務分擔方式,以紓解公務預算之壓力。 四、除緊急或特殊需要,儘量減少以編列特別預算辦理。

77 陸、結語 舉債是萬不得已的手段,惟有加強開源節流、落實財政紀律,防止政府債務持續惡化,才能確保國家財政之健全。

78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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