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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陳禹予、陳承安、王品雯、黃怡寧、李儀婷
審議民主理論 組員: 陳禹予、陳承安、王品雯、黃怡寧、李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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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的由來與落實 審議民主的發展是復興而非創新。這個概念本身 以及實際運作的歷史和民主概念一樣久遠。早在 西元前五世紀,雅典人伯里克利(Pericles)在 稱頌雅典民主時就已經提到。起源於丹麥「公民 會議」(或稱「共識會議」)的公民參與模式, 它嘗試建構一個公共討論的場域,讓一般公民 們,能夠了解政策議題,並在知情(well- informed)的條件下,經由理性溝通而形成共同 的意見。公民會議的召開,是邀請十二位到二十 位不具專業知識的公眾,事前閱讀相關資料並經 由專家授課來瞭解政策議題,然後在公開的論壇 中,針對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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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性問題詢問專家和利害當事人的意見,最後, 他們在具有知識訊息的基礎上,對爭議性的問題 相互辯論並作判斷,並將他們討論後的共識觀 點,寫成正式報告,向社會大眾公布,以供決策 參考。公民會議彰顯「民眾參與、理性討論、追 求共識」的民主理念,深受國際重視而逐漸推展 到OECD各國。到今年為止,全球曾有十七個國 家針對各種公共政策舉辦公民會議,包括在亞洲 的日本與韓國。這種概念對於導正目前民粹的、 粗糙的、金權的政治形態深具啟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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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內容 (一)審議的定義 有的人從「程序」的面向將審議定義為:「集體 決定之前個人依序發言與聆聽所形成的對話」; 有的則以溝通對「結果」的影響,將審議定義為 「透過溝通所產生的偏好改變」。由於對審議的 定義不同,也就導致對審議的結果不同的評價。 藉由公共理性概念的建構,我們主要將審議定義 為:「平等之人自由且公開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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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議的目的 為了達成一個由公共理性所驅動的共識,找出能 夠說服所有人的「理由」。尤其在一個合理多元 主義下的民主社會,平等公民之間的公開證成過 程,不能僅限於對每一個人的利益給予平等的考 量,它同時需要具有不同觀點的公民,藉由公開 審議的過程,提出所有自由、平等公民皆能接受 的理由。因此公共證成這個基本原則,會對民主 的運作設下基本的要求:除了民主程序運作所必 須確保的基本權利之外,同時必須保障如宗教、 言論表達,與道德自由等許多民主程序之外的實 質自由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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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審議是「一種本質上值得追求的事物」。 然而對經驗研究者而言,審議是否為值得追求的 事物,仍只是一種假定,尚待經驗的檢證。 Adam Przeworski即清楚地指出:「要證明 審議具有規範上的理想的正當性,就應該提出結 論而非假定。支持審議的人所面對的挑戰是要說 服我們,如果人民參與一場自由、平等與理性的 公開討論,他們確實會根據好的理由來投票。」 換言之,單是堅持只要經由審議的程序,必然可 以得到合理的結果,而未能證明這些結果的正當 性,審議民主理論終究無法擺脫只是烏托邦的疑 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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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議的程序 在許多深受哈伯瑪斯早期溝通行動理論影響的審 議民主理論家,在審議程序的建構上往往有幾個 特點:重視對話者的動機、強調論證的有效性、 追求一致性的共識,以及強調策略行動與溝通行 動的區別。在這樣的觀點之下,審議指涉一種系 統性的決策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每一位對話者都 必須藉由理性論證的說服過程提出「理由」,以 證成他們的立場,同時心悅誠服地服膺在較佳的 論證力量之下。此外,對話者必須具有真誠且公 正無私的動機,而對話的終極目標則是尋求理性 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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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議的利弊 藉由檢視「公開性」原則可能對決策品質帶來的 負面影響,指出區別策略性行動與溝通行動的困 難。要求對話的過程符合公開性的審議機制,可 以對於對話者產生一定的自我監督的心理壓力, 迫使每一個人比較自私的主張或選項不容易提出 來,並採以公共利益的語彙來呈現。因為在公開 的場合中,發言者會試圖隱藏自己的自利意圖, 以「理由」取代「利益」的主張,使得審議能更 趨向於訴諸公共利益的理想。然而這種「偽善的 教化力量」,卻是一種「論證策略性應用」的結 果。此一說法將對於審議過程中所謂真誠的主張 提出強烈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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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aron也呼應這樣的說法:「公開討論的好 處,是建立在人們不想讓自己看起來很自私的預 設之上。」 Gambetta則指出公開討論也會強 加審議者一些對話的成本,但卻使得「審議」與 「議價」之間難以區別。當一個人為了維持自己 的一貫形象,或避免講出「政治不正確」的主張 而受到懲罰,進而迫使其修正或放棄自己的偏 好,這種讓步是一種不得已的行為,而非心悅誠 服地相信這個論證,因此審議與議價的差別,僅 在於審議具有的教化力量。如此一來,「公開 性」原則迫使對話者掩飾自己的真正動機,導致 要區別誰是真誠、有原則的審議者,以及誰又是 為了策略性利益而這樣做的審議者,不僅有其困 難度,同時究竟檢視審議者的「動機」是否必 要,也值得商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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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較佳論證的力量」是否具有審議 民主理論所賦予的規範性力量,也將受到質疑。 James Johnson便指出,「這種因果過程很 難提供審議倡導者所渴求的堅實道德資源」,因 為「理性的同意」,看起來和勉為其難的「順 服」,沒有太大的區別。此外,自利的主張是否 真的與審議程序不相容?面對有關公共利益的討 論過程中,排除自利的考量是否可能?倘若自利 的主張不能成為在審議過程中,探索不同意見的 差異,或澄清以何種方式比較可行的重要資訊, 則所謂公共利益的宣稱是否真的考量每一個人的 利益,就頗令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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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Johnson便指出,作為審議的重要資 訊,審議的過程無法排除自利的主張,因為「參 與審議會議的任何一方雖然是以解決問題為目 標,卻也很清楚參與者有理由反對自己被他人所 利用。」尤其是當審議過程中,排除個人對自利 主張的宣稱與探究,而只能以「我們」而非 「我」的利益來宣稱,我們恐怕也要擔心社會的 主流團體或強勢社群,藉由主導對於公共利益的 詮釋,進而支配審議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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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議的效果與正當性 假定審議民主是一套有關政治正當性的規範性理 想,則這套規範性理想所要檢視的,究竟是一套 程序,還是程序之外的實質價值?換一種方式來 說,主張經由審議民主程序一定可以產生比較好 的結果,究竟是因為審議程序具有知識上的可信 度,使得好的結果比較容易經由民主審議的程序 產生?還是說由於民主審議的程序本身確保個人 自主性、平等與自尊等價值,所以它本質上就是 值得追求的事物,因此凡是經過審議民主程序所 產生的結果,它就一定是好的結果?大多數都認 為透過審議的程序,可以產生比較好的決策品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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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Fearon、Gambetta與Gargarella提出審 議對決策品質可能帶來的好處之外, Gerry Mackie透過對於社會選擇理論的檢視,展開全 面性的回擊,試圖將民主從「意義的危機」當中 拯救出來,也替民主的審議,作為戰勝欺騙的最 好方式,提供有力的辯護。Cass Sunstein指 出,當前許多民主審議所產生的缺失,與制度的 設計有密切關聯,因此在制度的改革上,他即針 對國會與行政部門該如何發揮民主審議的功能, 提出個人的獨到見解。而在本文中,Sunstein 提出的不完全理論化的協議,是他除了對審議可 能產生團體極化的精闢分析之外,另一個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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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重視的主張。Roberto Gargarella則指 出,思索如何才能產生公平的政治決定,除了需 要探討審議的重要性之外,也必須考慮「誰來審 議」的問題。在合理多元主義的社會環境之下, 他認為當前代議制度的設計,已經無法具體反映 社會上各種不同的觀點,導致「完全代表」的理 念無法彰顯。因此,如何避免審議的運作走上菁 英主義的危險,而讓各種合法的主張都能被聽見, 則政治制度的改革,實屬必要。Adam Przeworski與Susan Stokes即指出,我們 必須關注審議民主可能存在的扭曲性溝通,所帶 來的負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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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民主理論經常被批評對於權力的滲透作用缺 乏敏感度,以為設定了一套審議的程序或機制, 排除所謂外在強制力量的作用,就可以打造一個 權力真空室,讓所有人皆服膺在較佳論證力量之 下。Susan Stokes即點出了審議的類似病徵, 並提出了治癒病徵的診斷書。對Stokes而言,關 於「偏好」的爭議焦點,不在於偏好的形成究竟 是內生或外生的,而在於公共溝通對偏好形成所 帶來的操縱與支配性。藉由公共溝通的過程,在 具有特殊利益的傳遞者有系統的操縱之下,可能 誤導一般人民相信不正確的資訊,以形塑公民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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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偏好與認同,卻使公民不知道透過溝通所帶 來的偏好改變,可能是政治操縱之下所形塑出來 的錯誤信念。因此,審議所帶來的「自我轉化」 未必是朝向正確的方向,反而有可能降低人民的 認知能力,引導人民相信不正確的、但有利於傳 遞者的資訊,進而引導公民相信、甚至堅持與自 己真實利益相反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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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民主 總合民主 超級比一比 審議民主與總合民主的不同 方式 目標 尋求公共福祉 透過協商、議價、投票的方式 謀取個人利益與所屬團體的利益
提倡以公共證成的方式凝聚共識 尋求公共福祉 總合民主 透過協商、議價、投票的方式 謀取個人利益與所屬團體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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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發展 在往審議民主轉向的政治思潮中,Simone Chambers指出,「投票中心」的民主理論,正逐 漸地被「討論中心」的民主理論所取代。「投票中 心」的民主理論所理解的民主,是固定不移的偏好與 利益,透過投票的機制相互競爭;相較之下,審議民 主所關注的,則是投票之前,意見形成的溝通過程, 「審議民主的理論家,他們的關心所在,是審議如何 形塑偏好、緩和自利傾向、調解差異,產生合理的意 見與政策,並可能導致共識的形成。」Chambers進 一步指出,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初,民主化所關心的 是擴大選舉,使每個人都有投票的權利;今天,民主 化所關心的,則是如何擴大公共領域,使每個人都能 發聲表達意見---「發聲,而非選票,是新的賦權的 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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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近二十年來,「審議民主」堪稱政治學界的「顯 學」。正如兩位著名的審議民主理論家Amy Gutmann 與Dennis Thompson 所言: 「政治理論沒有任何主題較審議民主獲得更多的 討論。」它不僅成功地轉變了民主理論討論的焦 點,為現有代議民主的運作格局注入新的想像; 同時這一個民主理論的審議轉向,也為民主實踐 的方向提供非常重要的動力。尤其近年來隨著不 同理論途徑的投入,審議民主吸引了許多經驗理 論家的研究興趣,審議民主理論的發展開始經歷 所謂經驗的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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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理論途徑的學者藉由不同的研究方法,進行 審議民主的經驗檢視,試圖將抽象的理論轉化為 可以運作的方法,或是尋求制度設計的可能方 案,使得審議民主已經從理論陳述的階段,進入 到了實際運作的階段。審議民主不再只是一套抽 象的理論,而成為具體的實踐知識。在台灣,在 許多學者、政府部門以及社會團體的努力之下, 審議民主早已進入實際運作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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