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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政策部分) 所得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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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重点内容 第二部分: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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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重点内容 一、税前扣除关注的主要原则 二、增值税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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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关注的主要原则 一起思考几个问题: 1.日常工作最常用的法律文件? 2.属期确认? 3.各种准备金扣除? 4.指标评价工作?
5.一次性与按期分摊? 6.检查常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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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关注的主要原则 税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确定税前扣除应遵循以下原则: 税法独立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实际发生原则 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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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关注的主要原则 (一)税法独立原则 1.税法【独立】于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1)按照新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了解途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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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独立原则 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致时的政策适用
总体要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了解途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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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独立原则 具体业务事项: 一是税法规定了低限标准,企业的会计处理不低于此标准属于符合税法规定。(会计>税法的最低)
eg,企业的折旧年限,税法规定了最短折旧年限5年,企业会计核算中确认的折旧年限6年,高于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属于与税法规定一致,可按会计核算确认6年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二是税法规定了高限标准,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不高于此标准属于符合税法规定。(会计<税法的最高) eg,一般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高于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合的5%即属于符合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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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独立原则 实务:例1 某企业2013年度因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税会如何处理?
处理方法: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支出”。税务处理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罚款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在2013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计入损益的10万元罚款支出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原理解析:税法规定企业因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而缴纳的罚款不得扣除,其与会计核算产生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产生,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存在。除罚款支出外,税收滞纳金、罚金、业务招待费等涉税项目,也属于永久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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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独立原则 实务:例2 某企业购置一台电脑,该电脑计税基础为1.2万元,企业会计核算按2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3年,假设该计算机预计没有残值。 处理方法:每年税会差异及调整情况 时间 会计核算计入损益数额 税前准予扣除额 纳税调整额 第一年 6000 4000 +2000 第二年 第三年 -4000 合计 12000 原理解析:在该例的税务处理中,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对计算机折旧计入损益(税前扣除)的总额相同,只是因折旧年限不同每年形成暂时性差异。虽然第三年会计核算未计算折旧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收仍应允许其当年扣除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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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独立原则 实务:例3 企业对某项机器设备按照12年计提折旧,《实施条例》规定机器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10年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处理方法:企业对机器设备确定的折旧年限为12年未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10年,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按照12年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原理解析:按照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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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独立原则 税会主要差异 (1)收入类 涉及视同销售、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投资收益、不征税收入等。 (2)扣除类
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利息支出等。 (3)资产类 折旧、 资产损失、资产减值准备金等 (4)特殊事项 如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等 (5)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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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独立原则 2.税法独立于其他法律法规 (1)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税法的规定执行
①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与其他非税规定不一致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时按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 eg: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所得税法vs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②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与其他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时按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 eg:与增值税、营业税对收入的确认规定不同 (2)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其他法律规定可作为税法执行的参考 eg:企业违反《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适用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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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关注的主要原则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税收: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会计: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权责发生制基础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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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实务:例1 企业在2014年度补缴2011年度营业税,应在哪个年度税前扣除?
处理方法: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税金在其纳税义务发生年度扣除,因此企业补缴2011年度税款应在其纳税义务发生的2011年度扣除,不是扣除在缴纳税款的201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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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实务:例2 按照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对于补缴以前年度允许扣除的,是在补缴当年扣除还是在所属以前年度扣除? 处理方法: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补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在发生所属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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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关注的主要原则 (三)实际发生的原则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虚构的、没有发生的或尚未发生的事项不得扣除 除另有规定外,准备金、预计负债等不得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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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关注的主要原则 (四)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按照新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性原则: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合理性原则: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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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1.相关性原则的事项体现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合理性原则的事项体现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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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关注的主要原则 (五)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用于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存货、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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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与固定资产(含租入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相关的税务处理规定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自有房屋装修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受益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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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关注的主要原则 (六)需凭有效凭证税前扣除的原则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体现以票管税的理念) [合法有效凭据的种类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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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需凭有效凭证税前扣除的原则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实务:例1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或资金占用费以什么票据作为扣除凭据? 答:应凭发票作为扣除凭证,没有发票可以到税务局代开。企业应以相关协议作为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利息所属时间、利息金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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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需凭有效凭证税前扣除的原则 实务:例2
企业发生两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向其他企业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年利率7%。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企业在2013年末已记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为35万元,未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处理方法: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向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有效凭证方可从税前扣除,未提供有效凭证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企业在追补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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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需凭有效凭证税前扣除的原则 实例:例3 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处理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的情形,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条件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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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需凭有效凭证税前扣除的原则 实务:例4
企业发生真实业务,有相关的合同、入库凭证、付款凭证等,但不慎将售货方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发票联)丢失,纳税人能否将售货方提供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处理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记账联留存在销货方作为记账凭证,也是记录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等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法定凭证。因此在发票联丢失的情况下,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可以作为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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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需凭有效凭证税前扣除的原则 实务:例5 增值税失控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处理方法:经认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失控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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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关注的主要原则 二、增值税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1)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存货进项税额转出 (2)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存货进项税额转出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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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涉税问题 2.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处理 (1)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存货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存货成本,按照存货成本的计算方式税前扣除。 (2)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存货进项税额转出 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存货成本,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从税前扣除。 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及进项税额转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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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涉税问题 (3)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由于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合法原因导致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的,转出的进项税额不得税前扣除。 (4)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属于退货情形的反冲库存商品、进项税额,不影响企业所得税。 (5)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形成出口退税的部分,因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不计入纳税所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不得扣除。未形成出口退税的部分,准予从税前扣除。 (6)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对企业所得税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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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涉税问题 (二)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相关涉税问题的税务处理 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出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处理方法:考虑到企业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支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因此可不作为固定资产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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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涉税问题 2.技术维护费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处理方法:考虑到企业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因此其不得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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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 二、2014年汇算有关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的说明 三、税收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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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具体包括: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包括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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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
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7)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8)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9)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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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 (11)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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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1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1)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3)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2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8)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9)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30)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3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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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2014年汇算有关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的说明
(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均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同时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并暂留存企业备查。 以上暂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待征科处和信息中心开发完成相关系统后,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补充报送相关资料。 ( )鉴于目前市局正在梳理涉税流程,开发电子税务局,所得税优惠项目计划于4月1日上线,因此对于拟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请各局耐心向纳税人做好解释服务工作,待上线后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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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税收分析工作 二所:1户 四所:4户 五所:1户 六所:18户 七所:5户 八所:1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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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税收分析工作 介于2015年我局对按月预缴企业范围进行了调整,为保障我局企业所得税月度税收分析工作继续顺利开展,现将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各税务所根据调整后的按月预缴企业名单,及时对相关纳税人做好税收分析宣传及辅导工作; 2.各税务所应继续按照区局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税收分析要求做好分析及报送工作; 3.各税务所应在月度分析中逐户分析企业税款增减变化原因; 4.各税务所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每月28日前)报送分析报告,确保分析报告及时报送。 5.若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所得税科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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