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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統一教材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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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統一教材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1.考試資格:凡年滿20歲,具有(1)國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2)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永久居留證號碼或大陸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件號碼者,並已完成所屬公司基本教育訓練課程合格者,得經由報名單位彙整於規定時間向本會辦理報名,參加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以下簡稱為資格測驗),資格測驗不受理個人報名。資格測驗報名費為:專業科目 為新台幣400元(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為新台幣250元)。

2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統一教材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2.測驗科目 (1)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2)專業科目
a.保險法規:100題單選題,80分鐘。 b.保險實務:50題單選題,60分鐘。 c.二科合計140分,任一科不得低於60分。 壽險公會資格測驗網址:

3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統一教材 第一單元 ch1 風險管理與保險 ch2 人身保險的意義與功能 ch3 我國人身保險事業的基本認識

4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統一教材 第二單元 ch1 人身保險契約 ch2 人身保險契約條款 ch3 人身保險與稅法

5 緣 起 危險的存在,是構築保險供需體系的基礎; 因此,無危險,無損失;無損失,無保險; 當今諸多「保險爭議」事;
緣 起 危險的存在,是構築保險供需體系的基礎; 因此,無危險,無損失;無損失,無保險; 當今諸多「保險爭議」事; 皆源於對「危險」認知差異所生;故 欲知保險事,須先解「危險」意。

6 危險管理之意義與範圍 危險管理之意義 危險管理(Risk management)是家庭或企業對其面臨危險,運用管理技術所做之一切的處理方法。
危險管理可以達到下列結果: 1.預防損失。 2.減輕損失。   3.彌補損失。

7 危險管理之範圍 危險管理 個人的 商業的 責任的 財產的 人身的

8 危險管理之目標-對家庭而言 對個人及家庭而言 1. 保全人身及財產 2. 維持及提高生活品質 3. 確保財務安全 4. 達成儲蓄目標
5. 投資的安全 6. 退休生活規劃 7. 遺產規劃

9 危險管理之目標-對企業而言 損失前目標(Pre-loss objectives) 1. 節省經營管理成本 2. 減少企業主心裡的憂慮
3. 履行外界強制性之義務 4. 滿足社會責任感與建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10 危險管理之目標-對企業而言 1. 維持企業之繼續生存 2. 使企業得以繼續營運 3. 保持企業盈餘的穩定 4. 保持企業繼續的成長
損失後目標(Post-loss objectives) 1. 維持企業之繼續生存 2. 使企業得以繼續營運 3. 保持企業盈餘的穩定 4. 保持企業繼續的成長 5. 盡其社會責任

11 風險的分類 風險 純粹風險 投機風險 保險可保的風險 保險不保的風險 人身上的風險 財產上的風險 責任上的風險
純粹風險     投機風險 保險可保的風險 保險不保的風險 人身上的風險 財產上的風險 責任上的風險 生命 健康  直接 間接  財產 身體

12 風險管理之步驟與方法 危險的確認 危險的衡量 危險管理方法的選擇 事前  事中(抑制)  事後(自留) 避免 預防 移轉       決策的執行與評估

13 危險管理之步驟 鑑定危險。 分析危險。 選擇危險管理措施。 執行所選定的危險管理措施。 監督所選定措施的執行情況,以及執行改進措施。

14 圖2-4 危險迴避 損失預防 損失控制 危險控制 損失抑減 非保險移轉 免責條款 其 他 隔離/合併 危險管理 對策 單純自留 自 留
其 他 隔離/合併 危險管理 對策 單純自留 自 留 自己保險 專屬保險人 公司化/保證 危險理財 財務型移轉 ─非保險 風險證券化 傳統保險

15 可保危險之要件 合法 須有大量的「同質危險單位」 危險所致損失之發生須為意外 損失須為「明確」且「可衡量」的 損失機率須可以有效預測
須有釀成個別經濟單位「重大損失」之可能 多數「同質危險單位」須為個別獨立 保險成本須合乎「經濟可行性」

16 保險意義與原理 保險乃是一種集合多數具有相同危險之個體,藉數理與經驗,預測平均損失成本,使少數個體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由全體合理分攤之一種制度 「保險者,乃為處理可能發生之特定偶然事件,經由多數經濟單位之集合方式,並以合理計算為基礎,共醵資金公平負擔,以確保經濟生活之安定為目的之一種持續性經濟制度。」 保險法第一條則將保險定義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務之行為。」 惟保險無論定義如何,其秉持原理乃透過「大數法則」及「損失分攤」之原理,因個別危險之損失具不確定性,藉由保險之安排,集合其他多數危險,利用大數法則原理,使整體預期損失趨於穩定,再經由損失合理分攤,個別危險不確定之大損失,遂得化為小額而確定之保險費成本。

17 保險構成三原則 保險,由很多的人,各出不多的錢,互相幫  助的制度 健全營運三原則  一、相互扶助的觀念  二、公平的危險分擔—大數法則  三、收支相等的原則

18 「我為人人,人人為我」 一、相互扶助的觀念 大家各自出一點錢,籌成一筆共有的準備資產, 成員中萬一發生意外或達成給付條件時,由其中
提出一筆錢,支付給成員的家屬或應得的受益人

19 公平危險分擔的原理與工具 —大數法則 (一)大數法則 以少數經驗無法確定的事,若以相當次數的   經驗就知道有一定的法則

20 三、收支相等的原則 乃就全體保戶來設想其收支,以全體 保戶繳入的保險費總額,能夠支付給全體受益人 的保險金總額為基礎來計算
舉例:1,000名45歲的男人各投保1,000萬死亡保    險,保險期間一年,假設45歲男性的死亡    率千分之四 死亡保險金總額=4 x 1,000萬元=4,000萬元 每人保險費=4,000萬元1,000人=4萬元 保險費總額=4萬元 x 1,000人=4,000萬元

21 保險的分類 依保險法之分類:財產保險 vs 人身保險; 依保險標的分類: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與責任保險;

22 保險的功能 一、對個人的功能 1.後顧無憂、晚景可恃 2.安定就業、穩定發展 3.保證信用、有利投資 4.享受優惠、稅捐減免
5.保險理財,一舉兩得

23 二、對社會的功能 1.互助共濟、社會安寧 2.鼓勵儲蓄、平均財富 3.促進教育、提高素質 4.大眾理財,豐富多元

24 三、對國家的功能 1.形成資本、以增國富 2.穩定經濟、安定政治 3.透過再保、拓展外交 4.健全經營,整合金融

25 人身保險的種類 1.人壽保險 2.年金保險 3.傷害保險 4.健康保險 6. 郵政簡易壽險與社會保險 7. 投資型保險商品 8.優體壽險
  3.傷害保險 4.健康保險 5. 團體保險與學生團體保險 6. 郵政簡易壽險與社會保險 7. 投資型保險商品 8.優體壽險 9.微型保險商品

26 人身保險的種類 定期 保險 死亡保險 個人保險 終身 保險 人壽保險 生存保險 人身保險 年金保險 生死合險 團體保險 傷害保險 健康保險

27 一、人壽保險-死亡保險 死亡保險: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條件。 定期保險 繳費期間=保障期間 終身保險 繳費期間 保 障 終 身

28 一、人壽保險-生存保險 生存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仍 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之金 額給付保險金;如果保險期間內死亡, 保險公司無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儲蓄 為主,又稱為儲蓄保險。

29 一、人壽保險-生死合險 生死合險:合併被保險人生存與死亡為給 付條件 繳費期間 保 障 終 身 繳費期間=保障期間 滿期保險金

30 一、人壽保險-其他 重大疾病給付 重大疾病包括癌症、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中風、慢性腎衰竭、重大器官移植、癱瘓。 生前給付
被保險人在經醫師診斷因疾病或傷害致其生命經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可以提前申領保險金。

31 人身商品之商品結構 商品型態 1.平準型 保險期間內保障的金額是維持平準不變 保險金額

32 人身商品之商品結構 商品型態 2.遞增型 保險期間內保障的金額會隨著時間而增加 保險金額

33 人身商品之商品結構 商品型態 3.遞減型 保險期間內保障的金額會隨著時間而遞減 保險金額

34 人身商品之商品結構 商品結構 (1)死亡保險金 1.定期一倍 4.分年給付 2.終身一倍 5.退還保費 3.增值保額 6.特殊型態
1.定期一倍 分年給付 2.終身一倍 退還保費 3.增值保額 特殊型態 (2)生存保險金 1.滿期金 2.還本

35 二、年金保險 台灣地區年金保險發展的背景 (一)高齡化社會的到來 (二)家庭結構的改變 (三)就業結構的變化
(四)國民所得提昇及高齡者經濟狀況 (五)年金保險趨勢的形成

36 年金保險的意義與種類 「年金係保險人承諾在
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一特定期間內,定期支付約定金額的一種契約」或「對個人在特訂期間或生存期間繼續提供定期性給付金額的制度或契約」。

37 年金保險的種類 商業性年金金保險分類 1.以交付保費方式分類:躉繳年金、分期繳費年金 2.以年金給付始期分類:即期年金、遞延年金
3.以年金給付方式分類: 一般終身年金、保証期間終 身年金、 保證金額終身年金、定期生存年金 4.以年金受領人數分類: ▲個人年金 ▲多數受領人年金:連生遺族年金、連生共存 年金、最後生存者年金 ▲團體年金(企業年金) 5.以年金給付額是否固定分類:定額年金、變額年金

38 年金保險的種類-以年金給付方式分類 一般終身年金保險 保證期間終身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人應於受領人生存期間內,終身給付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不論長短,且無最少年限之保證,只要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即無給付之義務。 保證期間終身年金保險 保險人保證於給付開始後,持續一定期間如20年幾付,而不論被保險人於該期間內是否死亡,保險人保證給付保險金與年金受領人至契約約定期間屆滿。但如被保險人生存期間長於契約約定期間,保險人仍繼續給付至被保險人死亡為止。

39 年金保險的種類-以年金給付方式分類 保證金額終身年金保險
保險人保證於給付開始後,依契約約定給付一定之保險金額予年金受領人,年金受領人死亡後,保險人仍繼續給付年金予應得之人,直到給付總額等於保證金額為止(保證金額一般為購買年金時所繳之金額,又稱償還年金)。 償還年金 1.分期償還年金: 於終身年金契約中,當年金受領人死亡時,保險人仍 繼續給付年金予應得之人,直到給付總額予應給付額相等為止。 2.現金即時償還年金:年金受領人死亡時,從已繳保費總額中減去已支付之年金總額所得差額,以現金一次給付予應得之人。但如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保險人已給付契約約定之保證金額時,保險人仍應繼續給付年金至被保險人死王為止。

40 年金保險的種類-以年金給付方式分類 定期生存年金 保險人僅在一定年限內給付,年限過後即不在給付,如被保險人於年限內死亡者,保險人一不再給付。

41 年金保險的種類 -以年金給付額是否固定分類
定額年金保險:年金給付額每期固定不變。 變額年金保險:年金每期給付額可能因通貨膨 脹因素、或其他預定投資因素 等,而變動年金給付額。

42 我國年金保險商品的沿革 81年2月,增列「年金保險」,確立年金保險法制,但因未對年金給付期間解約及保單借款加以限制,保險業者未推出。
86年6月,訂定「個人即期年金保險示範條款」、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示範條款」、「年金保險費率相關規範」,始有商品推出。 90年4月,訂定「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乙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費率相關規範」。 94年11月,配合實務再修訂前揭示範條款內容。

43 利率變動型年金 意義:年金累積期間,保險公司依據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減去附加費用後,依宣告利率計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年金給付開始時,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年金金額。 甲型:年金給付開始時,以當時之年齡、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換算定額年金。 乙型: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當時之年齡、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第1年年金金額,第2年以後以宣告利率及上述之預定利率調整各年度之年金金額。

44 利率變動型年金與利率固定型年金保險商品對照表
利率固定型 (傳統型) 1.利率保證 保險期間一年,由保險公司宣告利率 長期固定利率保證 2.附加費用 由公司自行訂定,並明訂於契約條款中 躉繳;:5% 繳費期間少於10年:8.5% 繳費期間10-14年:9.5% 繳費期間大於14年:11% 3.保險費 躉繳、非躉繳 ( 定期定額或不定期不定額 ) 躉繳、非躉繳 (定期定額 ) 4.中途不繳 費處理方 保單價值準備金仍繼續累積利息 解約或改為減額繳清 5.身故保障 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退還已繳保費或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 6.年金給付 固定年金金額或變動年金金額二種 固定年金金額給付 7.準備金 累積期間:保單價值準備金 給付期間:平衡制 平衡制 8.保險公司 利率風險 甲型:累積期間:一年 給付期間:長期固定 乙型:一年 契約有效期間 (累積期間 + 給付期間)

45 三、傷害保險 指被保險人遭受到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以致身體蒙受傷害,導致殘廢、死亡或接受醫療時,保險公司就依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保費的計算不因年齡而有所不同,卻以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為準。對從事特別危險職業者另歸入為承保類,如爆破工作人員、特技演員。

46 三、傷害保險 傷害保險可分為: 1.個人傷害保險 2.傷害失能保險 3.旅行平安保險

47 三、傷害保險 傷害失能保險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傷害 造成無法工作之失能補償。

48 三、傷害保險 旅行平安保險 保障旅行期間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 事故,以致期身體蒙受傷害需醫療, 或因而殘廢、死亡時給付保險金。
醫療費用以實支實付為限,最高給付總額為死亡保險金額的1/10。 保險期間最常以180天為限

49 三、傷害保險 個人傷害保險 殘費程度(11級75項)與殘廢保險給付 第1級全殘廢:100% 第2級 :90% 第3級 :80%
第2級 :90% 第3級 :80% 第4至第11級依序為70%、60%、50%、40%、30%、20%、10%、5%。

50 個人傷害保險 職業危險性與保險費率的比率 職業類別 1 2 3 4 5 6 費率比 1.25 1.5 2.25 3.5 4.5

51 個人傷害保險 93年7月1日經主管機關核定,計算個人傷害保險費率之危險發生率:
1.主契約第1類職業類別之意外死亡發生率(含全殘)不得低於萬分之6.545。 2.附加契約第1類職業類別之意外死亡發生率(含全殘)不得低於萬分之4.091。

52 個人傷害保險短期費率 期間 12個月 11個月 10個月 9個月 8個月 7個月 對年繳保費比 100% 95% 90% 85% 80%
75% 期間 6個月 5個月 4個月 3個月 2個月 1個月 1日 對年繳保費比 65% 55% 45% 35% 25% 15% 5%

53 四、健康保險 住院醫療保險-日額型、實支實付型 防癌健康保險 失能保險 豁免保費 長期看護保險:有免責期間的規定

54 四、健康保險 「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保險 依現行住院醫療費用保單示範條款,其給付內容在不屬全民健保保險給付範圍與金額下,包括:
1.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2.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3.手術費用保險金 (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各項手術 費用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同一手術位 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 用表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支付。)

55 四、健康保險 住院次數的計算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14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是為一次住院辦理。 「日額給付型」住院醫療保險 以保單所記載之「醫療保險金日額」按住院日數給付,通常有最高給付日數的限制。

56 四、健康保險 失能保險 失能的定義: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 1.事故發生日或免責期屆滿次日起算,一定期間內不能 從事其原來的工作。
2.事故發生日或免責期屆滿次日起算,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 3.事故發生日或免責期屆滿次日起算一定期間後,不能 從事依其教育程度、技能訓練或經驗所得從事之工 4.符合殘廢等級表所列第1,2級殘廢。 「原來工作」 係指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最近一次所從是得或至報酬的工作。

57 四、健康保險 長期看護保險 長期看護狀態 1.時常處於臥病狀態,無法在床鋪周遭以自己力量 步行,並符合下列2項以上: (1)無法自行穿脫衣服
(2)無法自行入浴 (3)無法自行就食 (4)無形自行擦拭排泄後之大小便 2.被診斷確定為器質性癡呆,在意識清醒的情形下 有分辨上之障礙,需他人看護照顧者。 (時間、場所、人物:3項中有2項以上)

58 五、團體保險 以團體為基礎,只有一張主保單 需規定最低參加人數及比例 (五人/75%) 保險金額非由個人自由選擇 保費以實際損失經驗為考量

59 六、郵政簡易壽險與社會保險 經營組織 郵局所辦郵政簡易壽險(主管單位:交通部) 、其他壽險業者經營簡易壽險(主管單位:金管會) 經營內容
分為生存保險、定期保險與生死合險,投保時被保險人免身體檢查,凡中華民國國民皆得為被保險人,保險金額最 低1萬元,最高400萬元。

60 六、郵政簡易壽險 免體檢死亡時給付有所限制: 但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死亡或法定傳染病致死者,不受給付削減之限制。
(1)未滿3個月死亡時領受所納之全部保險費 (2)滿3個月未滿6個月死亡時領受保險金額的 1/4 (3)滿6個月未滿9個月死亡時領受保險金額的 1/2 (4)滿9個月死亡時領受全部保險金額 但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死亡或法定傳染病致死者,不受給付削減之限制。

61 六、郵政簡易壽險 簡易壽險與商業性人壽保險最 大不同在於法的適用,商業性 人壽保險適用保險法,簡易人 壽保險適用簡易人壽保險法

62 六、社會保險 公保(中央信託局/公務員、教職員) 勞保(勞工保險局/勞工) 1.普通事故保險 2.職業災害保險 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局/勞工)
1.普通事故保險 2.職業災害保險 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局/勞工) 農保(勞工保險局/農民) 全民健保(健保局/全體國民) 軍保 勞工退休金制度 國民年金制度

63 六、社會保險 公教人員保險 給付內容: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 保險費:每月薪俸的4.5%至9%(目前為7.15%) 保費負擔比例:
公立教職員:被保險人35%、政府65%。 私立教職員:被保險人35%、政府32.5%、學校32.5%。 全民健保部分: 公立教職員:被保險人30%、政府70%。 私立教職員:被保險人30%、政府35%、學校35%。

64 六、社會保險 勞工保險 保險費:每月投保薪資的7.5%至13%(目前為7.5%) 保費負擔比例
給付內容 1.普通事故保險: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 給付。 2.職業災害保險: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給付。 保險費:每月投保薪資的7.5%至13%(目前為7.5%) 保費負擔比例 普通事故保險:被保險人20%、雇主70%、政府10%。 職業災害保險:雇主100%。

65 六、社會保險 就業保險 保險費:每月投保薪資的1%至2%(目前為1%) 92年1月1日開辦 給付內容 1.失業給付 2.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全民健保費補助。 保險費:每月投保薪資的1%至2%(目前為1%)

66 六、社會保險 農民保險 給付內容:殘廢給付、死亡給付、喪葬津貼。
保險費:勞工保險前一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額之2.55%。保費負擔比例 保費負擔比例 被保險人30%、政府70%。

67 六、社會保險 全民健保 被保險人:六類 保險費:投保金額的4.55%。
保費負擔比例:依職業身分之分別而不同,事業機構受雇者為被保險人30%、雇主60%、政府10%。

68 六、社會保險 軍人保險 給付內容:死亡、殘廢(分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三種)、退伍給付。 費率:每月薪俸的3%至8%。
保費負擔比例:被保險人35%、政府65%。

69 六、社會保險 勞工退休金制度 目的:使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有一制度化之退休金制度。 保險費 雇主:每月提撥投保薪資之6%。
被保險人:每月最高可提撥投保薪資之6%。 請領資格: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年資未滿15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70 六、社會保險 國民年金制度 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承保對象: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 給付內容: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 保險費率:第一年6.5%,於第三年調高0.5%,以後每二年調高0.5%至上限12%。 保費負擔比例:被保險人60%、政府40%。

71 六、社會保險 國民年金制度 老年年金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3000元 vs. (月投資薪資*保險年資*1.3%)
身心障礙年金 (月投資薪資*保險年資*1.3%) vs 元(基本保障) 喪葬給付:月投保金額*5

72 六、社會保險 國民年金制度 遺屬年金 1.被保險人死亡: (月投資薪資*保險年資*1.3%)
2.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3.前2項不得低於3000元。 4.遺屬有2年以上,美多一年加發前述標準之25%,最多計至50%。

73 七、投資型保險商品 投資型保險商品是將保險與投資合而為 一的保險商品其基本性質仍然為保險商 品,故仍然受到保險法之規範。

74 七、投資型保險商品 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特色: 1.盈虧自負 2.投資及保障部份分別列帳 3.費用透明 4.彈性繳費

75 七、投資型保險商品 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種類: (以國外的商品為例歸納其種類) 1.變額壽險:保費與保費繳納方式固定,保險金額隨投 資績效改變。
2.變額年金:保費與年金額是變動的、領取固定的年金 單位、投資風險由要保人自負。 3.變額萬能壽險:保費是變動的、保險金額隨投資績效 改變。 4.結構型債券保單 a.收益行產品+衍生性金融商品 b.有保本率與參與率的規定

76 七、投資型保險商品 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相關費用: 1.保障成本 2.基本保費 3.保單管理費 4.基金轉換費用 5.贖回費用

77 八、優體壽險商品 定義:保險公司得依據被保險人是否吸煙習慣、健康狀況、生活方式、家族病史等因素,對死亡率風險作更精確評估之人壽保險。
保險費:依”2007年台灣壽險業非吸煙及吸菸生命表“自行訂定。

78 九、微型保險商品 目的:提供低收入者基本程度的人身保險保障,以填補政府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機制 不足之缺口。 特色 以經濟弱勢者為承保對象
保險金額低、保險費低廉 繳費方式具有彈性 保障期間較短、保障內容簡單(保險期間1年、壽險或傷害險) 透過非傳統行銷通路,並以團體保險方式承保 (政府、社會公益團體代辦)

79 九、微型保險商品 我國為型保險相關法令 弱勢團體的範圍 1.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25萬元以下。
2.夫妻2人之全年綜合所得在50萬元以下家庭之家 庭成員。 3.原住民 4.漁民 5.社會服務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 6.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成 員。 7.屬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法所定中低收入家庭或特殊境遇家 8.身心障礙者 9.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弱勢團體。

80 九、微型保險商品 可採行的投保方式 個人保險、集體投保、團體保險 集體投保應注意事項 1.被保險人需5人以上 2.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3.代理投保單位除公私立學校及鄉鎮市公所外,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及成立至少2年以上。

81 人身保險的構造 1.人身保險構成的三原則 2.人壽保險費率及責任準備金等相關規範 3.傳統型年金保險費率及責任準備金等相關規範
4.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費率及責任準備金等相關規範

82 人身保險構成三原則 一、相互扶助的觀念: 二、公平的危險分擔: 三、收支相等的原則: 「我為人人,人人為我」之精神 1.大數法則
2.死亡率與生命表 三、收支相等的原則: 全體保戶繳入的保險費總額 =支付給全體受益人的保險金總額

83 死亡率計算方式 死亡率: 指某一年齡的人群,在一年內死亡的比率 死亡率公式: 年度內死亡人數÷年初之生存人數
 年度內死亡人數÷年初之生存人數 例如92年初1,000人,92年底剩996人 則死亡率=4/1000 =0.4%

84 收支相等原則 相等 例如:1000名45歲的男人,投保1000萬元期限一年的死亡 保險,死亡率千分之四,死亡保險金總額是:
例如:1000名45歲的男人,投保1000萬元期限一年的死亡 保險,死亡率千分之四,死亡保險金總額是: 每人死亡保險金額x一年死亡人數= 1000萬元×1000人× =4000萬元 預期總理賠金額 (支出) 由每人來承擔,可推算出保險費是: 4000萬元÷1000人=4萬元/每人 所以保費總額是 : 4萬元×1000人=4000萬元 預期總保費收入 (收入) 相等

85 壽險保險費的計算基礎 壽險保費結構 預定利率 預定死亡率 (生命表) 附加費用 生存保險費 死亡保險費 純保險費 保險費 預定營業費用率
(營業管理費用) 生存保險費 死亡保險費 純保險費 (支付保險金) 保險費 預定營業費用率 預定利率 預定死亡率 (生命表)

86 壽險保險費的計算基礎 1.預定死亡率 死亡率為計算將來要支付死亡保險金的保險費(死亡保險費)之基礎,此種計算保費用的死亡率稱為預定死亡率(p41有台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的說明) 2.預定利率 保險費已預定收取並加以運用,可獲得收益,故應以一定比率打折扣,此種打折的利率稱為預定利率 3.預定附加費用率 保險公司為了營運保險事業所需的經費,都預先編入於保險費內,這些營運費用佔保險費之比率稱為預定營業費用率(p42說明各險種附加費用率的上限)

87 台灣壽險業生命表的演進 民國57年,採用臺灣省第三回居民生命表(代替日本第九回表) 民國64年,採用『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
民國73年,採用『臺灣壽險業第二回經驗生命表』 民國78年,採用『臺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男女分列;並以該表死亡率之90%為保費計算基礎 民國93年,採用『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自93年1月1日起計提責任準備金的生命表以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

88 壽險保險費的計算基礎 人壽保險保費預定率與保費的關係 1.預定死亡率高低與保費成正比 2.預定利率高低與保費成反比
3.預定營業費用率高低與保費成正比

89 保單利源 保單利源三因素 1.死差益→實際死亡率<預定死亡率 反之為死差損 2.利差益→實際收益利率>預定利率 反之為利差損
3.費差益→實際營業費用率< 預定利率 反之為費差損

90 保單利源 紅利的分配與給付的方法 保單紅利的支付方法 (1)積存(存入)方法 (2)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3)抵繳保費 (4)現金支付方法
 保單紅利的支付方法 (1)積存(存入)方法 (2)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3)抵繳保費   (4)現金支付方法 以「該保單年度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三家行庫每月初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計算之平均值與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率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91 分紅保單V.S不分紅保單 強制分紅 保單 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單

92 分紅保單V.S不分紅保單 分紅保單 分紅保單指該種保單投資如果賺了錢,保戶就可以分享保單盈餘的分配※ 雖然紅利金額並不保證,但當保單有盈餘獲利或景氣好轉時,保戶相對領取的紅利也頗為可觀 ※按財政部規定,保單投資賺了錢分給保戶的 比例,不能少於當年度可分配紅利盈餘的七成

93 分紅保單V.S不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單 保戶不能參與保單盈餘的分配,未來不論利率、死亡率及費用率如何變化,即使有保單盈餘,也不會分紅給保戶

94 責任準備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1、責任準備金 (p44) 2、保單價值準備金 (p45) 3、解約金 (p45)

95 責任準備金 87年12月31日前訂定之契約:純保費較20年繳費20年滿期生死合險為大者採20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88年1月1日起訂定之合約:純保費較25年繳費25年滿期生死合險為大者採25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95年1月1日起訂定之合約:純保費較20年繳費終身保險為大者採20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 上述以外之契約,採1年定期修正制。 生存保險,人壽保險附有一定期間(不含滿期)給付之生存保險金部份及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已採用平衡準備金為原則。

96 保單價值準備金 以保單計算基礎所採用的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準,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

97 解約金 提前解約會對保險公司造成逆選擇、資金運用不利及費用無法攤回等不良影響,故通常保險公司會再酌收費用作為補償。
人壽保險單最低解約金計算公式 自92年起,壽險業所銷售之不分紅或分紅人壽保險單,得不依人壽保險單最低解約金計算公式,但保險費以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公司所償付的解約金額不得低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的3/4。

98 傳統型年金保險 保險費的計算基礎(86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
1.預定危險發生率:以年金生命表(目前年金保險生命表是以台灣區國民生命表之死亡率打65%)死亡率之100%~120%為基礎。自94年1月1日起,以財政部86年6月30日頒布之年金生命表為基礎由各公司自行訂定。 2.預定利率:由主管機關視社會經濟及險種性質定之。 3.預定附加費用率:年期不同以不超過總保費的一定百分比計算。(p50)

99 傳統型年金保險 責任準備金 1.責任準備金提存方式:以平衡準備金制為原則。
2.預定危險發生率:應提存之最低責任準備金以年金生命表死亡率之100%為基礎。自94年1月1日起,以財政部86年6月30日頒布之年金生命表死亡率的90%為基礎。 3.預定利率:以前一日曆年度之12個月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等3家行庫每月初牌告之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減1碼後之利率,與依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所得利率,3者之最小值。

100 利率變動型年金 保險費的計算基礎 1.預定危險發生率:以年金生命表死亡率之100%~120%為基礎。自94年1月1日起,以財政部86年6月30日頒布之年金生命表為基礎由各公司自行訂定。 2.宣告利率:由公司決定,惟宣告利率不得超過宣告前中央銀行公佈之最近一個月10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且不得為負數。字96年4月1日起規定新銷售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應依相關資產報酬率自行訂定宣告利率。

101 利率變動型年金 保險費的計算基礎 3.預定利率:年金給付期間預定利率不得高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且不的負數。
4.預定附加費用率:年金累積期間由公司自行訂定。

102 利率變動型年金 責任準備金 1.提存方式 (1)年金累積期間: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全額提存。 (2)年金給付期間: 甲型:以平衡準備金制提存
乙型:依公式如下

103 利率變動型年金 責任準備金 2.預定危險發生率:應提存之最低責任準備金以年金生命表死亡率之100%為基礎。自94年1月1日起,以財政部86年6月30日頒布之年金生命表死亡率的90%為基礎。 3.預定利率: 年金給付期間: 甲型: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與依「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採自動調整精算公式」計算之利率,二者之最小值。 乙型:依換算當時預定利率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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