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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金融保险业 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应对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 石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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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 金融保险业 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应对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 石彦文

2 课程大纲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金融服务的征税范围 三、增值税税率 四、一般计税方法 五、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六、金融保险业的增值税优惠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征收管理 八、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3 2016年5月1日起中国进入全面营改增时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 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 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 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 值税。

4 从今年5月1日起,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 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 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 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 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 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 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2009年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将 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 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 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 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 税负只减不增。预计今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

5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 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 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 广,意义更大。 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 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 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 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 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 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 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6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 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 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在境内销售服务,是指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 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说明:整个营改增试点之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货物和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7 2.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称应税销售额)超 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 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 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 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 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8 3. 一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 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 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 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 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 业额合计÷(1 +3%或者5%) (515万元或者525万元)

9 4. 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 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5.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号):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 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 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3〕86号)

10 二、金融服务的征税范围 (一)四大类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 贷款服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 活动。 (2)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 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 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 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 、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 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1 ① 金融商品包括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 品,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 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②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 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 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资产的出 售方又是承租方) ③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 服务缴纳增值税。(明股实债、假股权真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12 财税【2016】36号关于“金融服务”的定义没有直接谈及商 业保理和银行保理行为。
实务中银行保理融资通常按照贷款处理。 商业保理包含保理融资(贸易融资)和保理服务两个部分, 前者倾向于按照贷款服务处理,后者倾向于按照直接收费金 融服务处理。 当然,也会存在基于应收债权让与的特点,将商业保理服务 视为金融商品转让的可能。

13 2.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 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 、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 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 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说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中,服务提供方不是直接以提供资 金的方式取得收益,而是通过为各类金融服务提供一定的人 力、物力、资源支撑的方式取得收益。比如担保公司提供的 融资性担保服务、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基金管理服务等。

14 3. 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 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 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 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业务活动。

15 4.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 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 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16 (二)有偿提供服务和视同销售服务 1. 有偿提供服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 外: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 取得工资的服务。(工资薪金所得)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食堂)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7 2. 视同销售服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向员工 无息借款国税局可核定征税;保险公司无偿赠送的保险)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 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18 三、增值税税率 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以下3项规定外,税率为6%。
2.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19 四、一般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公式 1. 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 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 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说明1:简易计税的税额单独计算缴纳,不并入上述公式。 说明2:下游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但金融业本身可以享受 营改增允许抵扣进项的政策红利了。

20 2.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 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 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3.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21 (二)销售额确定的一般规定 1. 计税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 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 业性收费。 ①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 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②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 监(印)制的财政票据;③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2 2.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 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 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3. 折扣销售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 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 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3 4. 核定计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 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 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 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 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24 (三)金融服务销售额的确定 1.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 收入为销售额。(利息性质的收入,即银行中间业务的非 利息收入,如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2.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 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 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25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 额。(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基 金、信托、理财产品等)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 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 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 社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 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 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

26 《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4年第50号):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 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 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 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50号公告的解读》 (1)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计税营业额问题,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 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 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 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部分纳税人 和税务机关反映,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是否应纳入计 税营业额,请总局予以明确。

27 (2)如何确定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文件中所述债券持有期间红利收入,就 是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全部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因此, 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 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 有期间取得的全部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50号案例 说明1:将持有期间未兑现的利息收入从购入价中减去,相 当于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纳税。 说明2: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是指自己持有期间的,上家持 有期间未兑付的利息在卖出时计入差价已经纳税了,下家 买入后兑现时不应再重复按利息收入纳税。

28 4.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 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 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 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专门介绍)

29 (四)混合销售与兼营 1.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 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 银行支票一般为20元一本)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 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30 2. 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 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 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31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 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 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金、银、 铂等贵金属 )

32 (五)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 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固定资产定义(是指 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并根据财 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3 销售旧货的增值税与发票开具 1.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应当开具普通 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 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注意:此项规定不包括销售旧货)。2015年90号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 的物品。

34 (六)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 的服务。 2. 存款利息。 3.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 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 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 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5 (六)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从海关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 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 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 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财税〔2012〕38号、 2012年第35号公告

36 4.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 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 的增值税额。
5. 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 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 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 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7 180天内认证或比对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认证,并在认证通 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 ,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 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 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 目前没有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如下两个: (1)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38 劳务派遣进项税额的抵扣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 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 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 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 他现代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 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 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3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 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 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 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 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 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0 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 项的规定》(四)进项税额(可能抵扣11%或者5%)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 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 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 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 、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 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待售商品)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41 不动产经营租赁进项税额的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 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抵扣11%或5%) 1.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 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 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 报。 2.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 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 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 申报。 (可以为承租方开具11%的专用发票)

42 3.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 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 行纳税申报。 4.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 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找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5.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 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 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 24号)

43 (七)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 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混用的可以抵扣进项)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 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 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 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这类无形资产一般不会专用,均为混用,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44 上述(专用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 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 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当初未扣进项,成本含税) 上述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策略:企业购进上述资产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 凭证,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认证,先计入进项税额,投入 使用时由于不允许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待日后改 变用途允许抵扣时再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资产成本中 转出计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45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和交通运输服务。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 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 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 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 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 动产。

46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 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 产在建工程。 说明:以上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 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 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 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 非正常损失时,以上各项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47 6.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和娱乐服务。(住宿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 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均具有 利息性质)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 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48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 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 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 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 、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 、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9 (八)特殊问题处理 1. 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 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 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 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 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50 2.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者非正常损失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上述第(三)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51 3.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 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者非正常损失时不 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改 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者非正常损失情形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 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 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52 4. 开具红字发票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 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 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 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 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 售额。2014年73号公告、 2015年19号公告

53 5. 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两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 资料的;(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

54 五、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 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 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 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 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 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 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 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55 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 融资性售后回租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 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 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56 3.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计税销售额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 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 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 额为销售额。(融资租赁,即直租)(可全额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不动产融资租赁 服务的税率为11%。

57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 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 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 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回租,本金无进项,在计 算销售额时扣除) 说明:属于贷款服务,承租方不能抵扣进项,出租方不 能开具专用发票。而在财税【2013】106中,除本金外 可开具专用发票。

58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 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 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 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 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 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 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 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59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 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 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 纳增值税。(不按贷款服务征税,税率17%)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 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 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 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 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60 ①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 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承租方出售资产时未缴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 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 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本金分期扣除, 扣除凭证为合同,而非承租方开具的发票) (2015年90号公告)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 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 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承租方出售资产时缴纳了增值税)

61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 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 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 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 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 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 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 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 点规定执行。

62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 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 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 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 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 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

63 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 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 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 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 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 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 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 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已征税款-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 ) 2. 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 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64 六、金融保险业的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 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 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 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 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 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 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 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 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 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65 2. 国家助学贷款。 3. 国债、地方政府债。 4.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 的个人住房贷款。 6.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 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6 7.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 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 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 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 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 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 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 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 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 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67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 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 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 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 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 策。

68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 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 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 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 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 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69 1. 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 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 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 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70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 卖业务。 2.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 内地基金份额。 4.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71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 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 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 现等。 2. 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 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 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 行为。

72 4.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73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 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 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 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 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 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 担保金额)×100%。 3. 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 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 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 追偿与处置机制。

74 4. 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 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 以上。
5. 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 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 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 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 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 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 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 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 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75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 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 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7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 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 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4〕154号)精神, 现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 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 营业税。   二、享受上述优惠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 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 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 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77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 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 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 当天。

78 2.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 天。 4.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 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 当天。

79 表外利息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 策的规定》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 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 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 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 、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 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80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 1.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 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 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财税[2012]9号) 2.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 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4.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 的税款。

81 (三)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 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 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 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 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 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82 (四)征收管理 1.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 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 为征收。 2.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3.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4.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83 八、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1. 产品定价和供应商管理 2. 合同的合法审阅及合规修订 (1)明确销售结算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开具发票:跨期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2)明确价格和发票类型 (3)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 (4)合同中描述清楚不同税率服务内容 (5)明确发票不符合规定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6)提前筹划跨期合同 (7)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细节

84 3. 系统改造和信息化建设 细化系统改造工作,特别是金融保险业,设置增值税会计 核算科目及相应收入和费用的对应代码,增加增值税风险 控制点;提前做好价税分离的改造,完善供应商和客户信 息的管理;以及对增值税发票实施全控制管理等等,实现 系统管理收入、支出、记账、申报以及发票的管控等。

85 4. 建立防控风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1)支付税款后取得相应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80天内必须认证 (3)认证当月必须抵扣 (4)票货款三流一致,第三方票坚决不能要(国税发 [1995]192号) (5)决不能开具、接受虚开发票 (6)发票形式也很重要(印章不符、非防伪税控清单) (7)熟练掌握互联网+增值税发票系统(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都 要利用自己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税控系统注册,每一张增值税发票 都只能从这个系统开出) (8)发票领购、开具、缴销、作废、 红字冲销、保管等

86 5. 充分了解国税机关的增值税管理 营改增后,金融保险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随着税制变化也发 生了变化,由地税部门管理转到国税部门管理,国税部门 对于增值税的管理更加严格,包括增值税申报、增值税发 票的领用存放管理、税控设备的使用和报税等以及税收优 惠政策的管理,无论征管流程、征管手段还是征管理念, 均与地税的营业税管理有所区别,建议金融保险业的办税 人员充分了解、及时与国税部门沟通,借鉴以前的营改增 成功行业,真正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 6. 建立适应增值税纳税模式的会计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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