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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概要 100.12.27 教育部會計處 報告人: 梁靜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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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採購法概要 教育部會計處 報告人: 梁靜媛

2 報告大綱 壹、招標、決標方式 貳、招標文件及採購資訊公開 參、資格 肆、規格 伍、押標金、保證金 陸、領、投標程序
柒、開、審、決標及監辦程序 捌、最有利標 玖、履約管理及驗收

3 前 言 採購決策 浪費國家資源(例如呆料、存貨過多仍繼續採購、蚊子館) 為消化預算而辦理不必要之採購 跨年度採購如何處理預算 預算尚未通過而前案履約期限即將屆滿 預算未完成審議如何處理招標決標程序 先招標(須符合預算法第54條規定) 保留決標/俟預算核定後決標生效 決標簽約 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時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可在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編列數較低者之範圍內覈實支用) 契約另載明:如預算經刪減或刪除,另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工程會 投標須知第六十點:「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4 前 言 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會計人員是否需對招標方式負事前審核之責? --行政院主計處88.7.7台八十八處會第05943號函
前 言 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會計人員是否需對招標方式負事前審核之責? --行政院主計處88.7.7台八十八處會第05943號函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在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由其主(會)計單位監辦,此乃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至於開標前,有關招標方式之決定,會計人員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本案有關招標方式之決定,核屬上述採購之範疇。 二、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為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3項所明訂,故採購人員依上述規定所為之採購決定,會計人員應予尊重。 三、會計人員對於招標方式如有不同意見,得於會辦時,提供意見供決策之參考。 四、會計人員對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22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應加以審核。

5 前 言 防範採購缺失策略及作法 審慎評估可行性,不貿然採購,以撙節公帑。 慎選採購方式及策略,以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
前 言 防範採購缺失策略及作法 (99.2.6工程會-工程稽字 ) 審慎評估可行性,不貿然採購,以撙節公帑。 慎選採購方式及策略,以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 合理訂定資(規)格,以促進競爭,並符合採購需求。 妥適訂定招標文件,以維護公共利益、公平合理、減少爭議。 確實依規定開(審、決)標,以維護廠商合法權(利)益。 加強履約管理,以確保如質(期、預算)完成。 確實依規定驗收,以維公共安全及使用需求。 遇流(廢)標,當即檢討改進,以確保採購順利推動。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GPA案件,應留意相關配合措施。

6 前 言 觀念:採購本質是選擇權的遂行 未能充分了解,謬誤及抱怨仍多 對象應是在預算內的最佳外部資源 競爭機制是在幫助買方選擇最佳對象
前 言 觀念:採購本質是選擇權的遂行 未能充分了解,謬誤及抱怨仍多 對象應是在預算內的最佳外部資源 競爭機制是在幫助買方選擇最佳對象 選擇是權利也是責任  選擇必須公平無私 熟悉政府採購法令(先利其器而後方能善其事)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解釋令(函) 執行程序、一覽表、注意事項 投標須知、契約範本、作業手冊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7 前 言 政府採購(第2條、第7條),指: 適用範圍 (一)工程之定作 (二)財物之買受、定製及承租 (三)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前 言 政府採購(第2條、第7條),指: (一)工程之定作 (二)財物之買受、定製及承租 (三)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適用範圍 (一)涵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所有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行為。(第2及3條) (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所辦理之採購。(第4條) (三)獎助、捐助、贊助、代收代付、合辦。 (四)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第5條) (五)洽請其他具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第40條) (六)適用於開放民間投資興建、營運案之甄選廠商程序。(第99條) (七)軍事機關之採購,亦在採購法規範之列。(第104條)

8 依其性質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1.公立學校代收代付並以學校進行採購之行為。(88.6.15.8808037)
2.員工伙食餐廳作業委商經營,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 3.以互惠方式委請廠商印製印刷,雖未動支機關經費,惟實係以機關原可收取之廠商權利金及廣告費支付,二者間存有對價關係,適用政府採購法。( ) 4.機關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服務,以儲存天期之利息抵充手續費者,適用政府採購法。( ) 5.政策研究非屬機關之權限,故交由下級之學校進行,仍適用政府採購法。( ) 6.遴選職訓機構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9 依其性質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國家行為 1.職權委任: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下及機關執行之。(行政程序法第15條)
2.權限委託: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一部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16條) 3.出租及變賣財物。 4.公營事業與得標公司合建,並由標廠商全數承買公營機構所分得之土地,形同出售,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5.依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補助獎金或捐助之行為非屬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 ) 6.公立學校代收代付並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辦理之採購行為( ) 。

10 採購作業程序: 招標 上網公告 領標、受 理投標 處理疑義、 異議 履約驗結 廠商交貨、 施工 驗收 不符改善 保固、結案 招標前作業
採購金額認定 相關核准作業 擬訂招標文件(規格、資格) 開、決標 底價訂定 開標 審標 評選 減價、決標

11 招標方式與決標原則之擇定 限制性招標 議價 準用最有利標 比價 公開評選 取最有利標精神 異質最低標 公開招標 最低標 選擇性招標 最有利標
一百萬以上 未達 一百萬 限制性招標 議價 準用最有利標 比價 公開評選 取最有利標精神 公開取得

12 壹、招標、決標方式 一、採購前決定內容 (依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率及專業判斷為考量原則。)
--分案(分批、分別辦理、分項或數量組合、統包) A.採購法第14條: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B.細則第6條: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v.s.預算v.s.預計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 C.細則第13條: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13 採購規模及招決標方式: 採購 規模 巨額 查核 金額 公告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 案件 性質 工程 2億元 5千萬元 100 萬元 逾10萬元,
未達公告金額且逾其十分之一 小額 案件 性質 工程 2億元 5千萬元 100 萬元 逾10萬元, 未達100萬元 10萬元以下 財物 1億元 勞務 2千萬元 1千萬元 招/決標 1.公開招標(第19條 ) 2.選擇性招標(第20、21條) 3.限制性招標(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6款) 決標原則 最低標、最有利標(第52條)、固 定費率(用)決標 第23條: 未達辦法第2條: ~15 (限制性招標) 3.公開徵求廠商提供 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開取得) 未達辦法第5條: 得不經公告程序, 逕洽廠商採購,得 免提供報價單或企 劃書

14 壹、招標、決標方式 教育部-訪視缺失事項 教育部-訪視建議 學校依不同形式採購案訂有個別之採購規章,顯得較為分散且繁雜,恐不利遵循。
建議綜合相關規章之主要精神,儘量予以簡化,並提供作業流程圖,以利瞭解採購全貌。 電腦相關週邊設備或圖書等規格相近之採購案,由各請購單位分別提出,未經整合辦理統一採購。 建議於電腦相關週邊等類似設備採購案,可於計畫執行前先行調查,並作規格審查,而後再進行統一採購,以爭取更為優惠之採購價格或條件。 學校採購辦法對於10~100萬元間之採購案件處理程序不甚公開透明,如:僅由使用者自找3家廠商電詢報價或來校議價。 建議針對一定金額(如:新台幣10、30或5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可公開於學校網站徵求報價單,以利資訊透明、公平。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未公開招標,有違「政府採購法」第4條及第19條規定。 學校辦理資本門採購案,獎勵補助款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請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20條(選擇性招標)及第22條(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15 壹、招標、決標方式 二、公告金額以上 (一)公開招標 (二)選擇性招標 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為特定個案辦理
3.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財物採購例如便當、原物料、事務用品等;勞務採購例如機電維護、印刷服務等,1年需辦理2次以上採購者,如供應廠商至少6家以上,得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工程採購—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16 壹、招標、決標方式 (三)限制性招標 -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A.比價:邀請二家以上廠商/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 B.議價:僅邀請一家廠商 C.公開評選優勝廠商,再邀請該優勝廠商進行議價:例如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等性質 D.公開勘選認定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符合需要廠商進行議價:例如房地產買受或承租 E.公告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例如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第12-16款

17 壹、招標、決標方式 F.委託研究及藝文採購之特別規定 (a)委託研究發展(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
(b)藝文採購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 G.採購弱勢團體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 細則第23條之1 第1項: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第2項:機關辦理本法第22條第1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18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1)「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9款至第11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重大改變者」,其涵義宜依個案情形認定,…前揭「重大改變者」,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工程會 號函) GPL§22-I-(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國外紡織專業展」之委辦對象,如為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可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採限制性招標。(工程會 號函)

19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本款所稱「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GPL§22-I-(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該原有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惟仍應符合「『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規定。(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20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
原採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須將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上限)敘明。 原採購之採購金額,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6-(3)併計後續擴充所需金額。 議價程序不得免除,惟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機關依本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21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錯誤態樣(工程會96.8.29-09600351690號函) 一、原有採購招標階段 二、原有採購後續擴充階段
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於招標文件載明。 於招標公告刊載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惟後續擴充情形之內容過簡,未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敘明詳如招標文件某條款。 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情形,計算採購金額時未將預估後續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或招標公告預算金額誤以採購金額登載。 二、原有採購後續擴充階段 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未分別敘明後續擴充情形,卻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洽原得標廠商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機關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已敘明後續擴充情形,惟其後續擴充須徵得廠商同意者,強迫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否則以違約或本法第101條至第102條規定處理。(採購法第6條第1項 )

22 [招標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的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辦公大樓水電、空調等系統設備維護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其它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執行現況] 已決標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者)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依採購法第22條第01項第07款辦理 [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 [決標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預算金額]新台幣1,200,000元 [底價金額]新台幣1,195,000元 [得標廠商名稱]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金額]新台幣 元 《附加說明》 本案前於92年11月21日上網公告(案號921121),於公告及招標文件中敘明,合約期滿,如維護成績良好,經本院核准可延長續約一年,續約以一次為限。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方式辦理。

23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後續擴充」,必須符合「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而同條項第7款所稱「後續擴充」,應以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工程會 號函) 原有採購依前揭條款辦理者,須敘明得擴充之項目、內容或其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若僅敘明「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等字樣,因增購標的不明,認定得擴充之範圍亦有困難,不宜採行。 (工程會 號函) GPL§22-I-(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24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者。」 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機關依本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工程會 號函)

25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臺灣銀行總行為維護權益,擬參加投標或承受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或動產,適用本款規定。(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GPL§22-I-(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經評選優勝廠商後,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及優勝廠商原提參與評選之企劃書內容議價,不應調降原評選公告之工作內容。(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某機關「訴願案件管理系統」委外開發案硬體、軟體採購之併案招標疑義,…如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其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之事項,依上開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及第5條之規定,得包括軟體及硬體。

26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10)「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

27 壹、招標、決標方式 三、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第 號令修正) 第2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28 壹、招標、決標方式 第3條 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29 貳、招標文件及採購資訊公開 一、招標文件包括:(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2)投標須知(3)投標標價清單(4)投標廠商聲明書(5)契約條款(6)招標規範(7)其他(評選須知、計畫案徵求說明書)。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1.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2.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 3.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4.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30 貳、招標文件及採購資訊公開 工程會 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31 貳、招標文件及採購資訊公開 二、採購資訊公開 (一)公告途徑:包括政府採購公報、資訊網路。(第27及28條) (二)公告內容:
A.招標資訊:不論金額大小,凡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或公開評選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第27條及第22條第2項) B.決標資訊:凡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不論以何種招標方式辦理者。(第61條) 未達公告金額-決標彙送 C.標案之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一併公開。(第27條) (三)底價金額,於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第34條) (四)招標文稿於必要時得預先公告預覽,公開徵求廠商意見。(第34條)

32 參、資格 廠商資格之訂定:採購法第36、37條 -不再核發公司執照(經濟部90.11.28-090022606211函)
廠商基本資格:認定標準第3、4條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不再核發公司執照(經濟部 函)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33 參、資格 工程會 主旨: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各機關辦理招標,請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 號函辦理。 二、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 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 三、查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核發後,廠商仍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依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及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需用機關及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34 參、資格 四、準此,各機關自98年4月13日起招標之採購,關於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並請注意同條第2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之規定,避免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效。 五、至於已於98年4月12日前招標,而截止投標期限在98年4月13日以後者,其招標文件如訂有投標廠商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請依上開說明及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未及辦理者,該規定無效。

35 參、資格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5.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6.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7.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8.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9.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36 參、資格 廠商特定資格:認定標準第5條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2.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3.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認定標準第13條: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認定標準第14條: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37 參、資格 案例:本案預算金額為532萬元,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惟廠商資格規定「一、廠商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四、廠商最近五年內(以開標月份向前推算)承包國內電腦資訊系統(含軟體)個案實績200萬元以上,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 案例:某託運勞務採購資格規定「限資本額伍佰萬元以上」。(查「資本額」資格標準第5條規定之特定資格,必須為「特殊或巨額」採購方得訂定)

38

39 肆、規格 規格: 採購法第26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a.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b.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未能符合機關需求,須載明其他標準(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規定時,應審查後再辦。

40 肆、規格 規格 採購法第26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a.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b.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未能符合機關需求,須載明其他標準(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規定時,應審查後再辦。

41 註:大陸地區產品 工程會92年1月22 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 「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注意事項」(草案)會議紀錄
(一)機關辦理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二)機關辦理採購之標的,除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提供依條約、協定或法令得輸入或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外,其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 工程會95年1月16日「研商修正『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會議紀錄( 號函) --會議結論:本案於政府目前大陸政策尚無重大改變之前提下,原會議紀錄之文字暫不予修正。

42 註:大陸地區產品 工程會 主旨:本會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附會議紀錄所載「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第3條已有明定。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或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輸入或進入臺灣地區,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相關子法之規定。 二、旨揭處理原則,不具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效力,實務運作上,迭產生誤解及爭議,爰予停止適用。

43 註:大陸地區產品 工程會98.1.17-09800001070 主旨:貴公司擬向大陸地區採購糯性高粱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8年1月5日陸經字第 號函諒同收悉。 二、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規定;採購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採購法第3條所明定。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尚須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本會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附之「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因不具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效力,實務運作上,迭產生誤解及爭議,本會98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業予停止適用。

44 註:大陸地區產品 正本: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依採購法第17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同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茲因大陸地區廠商屬上開辦法第3條所稱外國廠商之適用範圍,機關辦理採購,得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係由招標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採購法並無禁止規定,惟應符合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 四、另依說明一陸委會98年1月5日函略以,金酒公司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自大陸地區進口糯性高粱,尚無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規定之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問題。另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7年9月16日貿服字第 號函略以,機關採購之標的,如屬經濟部公告允許輸入之品項,其賣方得為大陸地區廠商。 五、旨揭採購,貴公司得依法令規定透過兩岸直接貿易逕向大陸地區廠商採購,並以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簽約及履約廠商;倘涉及大陸地區人士需來臺處理與採購有關事宜,則須符合兩岸關係條例對於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之相關許可辦法之規定。 正本: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5 肆、規格 某監視系統採購案 -採購清單 產品規格: 一、日夜型彩色紅外線攝影機(含鏡頭+防水罩+支架)
(1)日間彩色,夜間黑白(2)影像圖素:512(H)*492(V)以上 (3)鏡頭規格:4mm含以上16mm含以下(4)防霧功能(5)防水等級:IP66含以上(6)解析度:420條,1/3“CCD或含以上(7)電源:12V DC…. 項目 品名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彩色紅外線攝影機 52 彩色半球攝影機 28 數位錄影機四路 26 安裝及配線工資 80

46 肆、規格 案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其規格之訂定應符合本法第26條之規定。部分採購項目所訂之規格,如:碎紙機之尺寸為寬41x深30x高73cm;無機及有機分子模型組之包裝盒灰色尺寸為235x171x58m/m;護目鏡規格為一體成型透明式及美製;三球儀之尺寸為長52X19X30cm… 案例:某機關辦理雨衣採購,其中規格要求「反光條採用進口PVC反光材質(不指定廠牌)需檢附進口證明」。

47 肆、規格 教育部-訪視缺失事項 教育部-訪視建議 於公告招標前一日以規格變更為由,撤銷採購案件。
建議對於公開招標採購案規格需求之擬訂更嚴謹為之,如臨時有所變更宜具體瞭解其緣由,以避免加重學校採購行政作業之負擔。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於招標文件列示特定廠牌,且無允許同等品競標字樣,有違「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 學校辦理資本門採購案,獎勵補助款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請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商名、來源或廠牌等,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規格需要提及廠牌,所列廠牌僅供參考,需允許同等品競標,而且規格不宜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48 伍、押標金、保證金 收取原則(採購法第30條、31條):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 繳納種類及額度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押標金/履保金/預付款還款保證/保固保證金/差額保證金 錯誤態樣: (一)違反採購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限制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二)押標金金額逾規定上限。 (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9條-5%為原則,不逾5千萬元) (三)拒絕接受未載明受款人之銀行支票。 (註:押保辦法第7條第1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仍得接受) (四)未規定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至機關指定之收受處所或帳戶。 (註:押保辦法第6條第1項) (五)截止投標期限後允許廠商補繳納押標金。 (註:押保辦法第6條第1項-應於截標前繳納) 案例: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規定繳納之種類,未載明「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及「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二項 /規定僅得以「銀行本票、郵政匯票,即期支票」繳納。(註:與採購法第30條第2項不符)

49 伍、押標金、保證金 案例:押標金及保證金繳納方式: --現金: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至營運分處出納繳足押標金,並將收據放入押標金之信封內。
--以金融機構或郵局匯入款者,請匯入: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帳號: 戶名: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分處,並將收據放入押標金之信封內投標。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抬頭指名「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分處」為受款人,未載明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本公司為受款人。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為「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分處」。其內容格式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規定之格式(請參閱

50 陸、領、投標程序 開標前檢視 (一)領、投標。 (二)通知監辦:上級機關或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三)公告途徑及內容是否完備。
(四)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投標文件之遞送。 (五)底價核定—預估分析(第46條及細則第53條)。 (六)疑義及異議之處理(應於招標前預為規範受理單位及處理流程)。

51 陸、領、投標程序 領、投標錯誤態樣: (一)招標文件未能自公告當日至截止投標期限期間供廠商親自及郵遞領取,例如:延後開始領標時間;縮短領標時間;限親自領取;限郵遞領取;對親自及郵遞領取訂定不同之截止期限。/僅標示供領標投標之郵政信箱。 (二)限使用機關之標封否則投標無效。 (三)招標文件索價過高。 (四)允許廠商於開標前領回投標文件或開啟標封更改其內容。 (五)詢問領標廠商名稱或索取名片。/以招標文件售罄為由妨礙廠商領標。 (六)招標公告上之廠商資格內容過簡,致廠商誤付費領標,而機關拒退費,例如:僅填寫「詳招標文件」。

52 柒、開、審、決標程序 開標:第48條、第50條 開標家數: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招標次數 招標方式 第一次(家數) 第二次以後 (家數)
公開招標 3以上 1以上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名單 6以上 選擇性招標—特定個案 限制性招標—比價(僅一家投標得當場改為議價) 2以上 限制性招標—議價 1 公開取得

53 柒、開、審、決標程序 (二)開標日期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細則第49條之1)。
(一)公開開標(第45條、細則第48條)-開標指開啟外標封。 (二)開標日期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細則第49條之1)。 (三)第一次開標,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及投標廠商家數得予放寬。(第48條) (四)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開標之情形(細則第55條) (1)依第33條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2)無第50條第1項不予開標之情形(3)無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4)無第38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案例:無分段開標 (五)得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第48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 (六)開標人員分工;允許廠商代表參加;開標紀錄(細則第48、50、51條)

54 柒、開、審、決標程序 工程會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工程會96.10.2-09600396110)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應於招標前確認,且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 為利廠商瞭解預算金額之意義,機關得就已公開之預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55 柒、開、審、決標程序 審標 (一)依招標文件審查投標文件,審標結果應通知廠商。(第51條)
(二)明顯錯誤與標價無關,得允許更正。(細則第60、61條) 減價 (一)最低標之優減權;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超底價決標。(第53、54條) (二)參與減價廠商書明減價後之標價;廠商書面表示照底價承作之情形(細則第72條) (三)僅一家或採議價之減價次數。(細則73條) 錯誤態樣 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報價已在底價之內(包括平底價),機關未予決標,而要求廠商減價。(註:採購法第52條、細則第69條、第72條第2項)(減價暗示可否?) 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註:採購法第6條、第46條第1項。)

56 減價 最低標之優減權;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超底價決標。 採購法第53條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應決標之情形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9條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本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

57 減價 參與減價廠商書明減價後之標價;廠商書面表示照底價承作之情形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0條
機關於第一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機關限制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一次或二次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 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不通知其參加下一次之比減價格或協商: 一、未能減至機關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二、依本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

58 減價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 機關依本法第53條第1項及第54條規定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參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僅一家或採議價之減價次數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前項減價結果,適用本法第53條第2項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需決標,或第54條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應予廢標之規定。

59 減價 底價100萬元 甲120萬元 乙140萬元 丙160萬元 優減 115 比減第1次 112 109 不減 比減第2次 105 103
X 比減第3次 98 99

60 柒、開、審、決標程序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A 5,340,000 5,160,000
案例:採購折合椅12000張,預算5,400,000元。 第一次擬訂底價:5,040,000 核定底價:4,560,0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A 5,340,000 5,160,000 5,040,000 不再減 B 5,400,000 C 5,460,000 第二次擬訂底價:5,388,000 核定底價:5,364,0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D 5,352,000

61 投標標價清單(1) 本清單應依下列規定填寫:
一、由投標廠商填寫後投標。其中項目、標的名稱、規格及數量各欄得由招標機關先行填寫供廠商投標。本清單可由廠商自行影印加頁填寫。 二、本清單所標示之總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有應由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之價金,不論該等事項是否已於本清單明確標示。 三、投標標的產地(敘明國家或地區); 四、續前項,屬進口者,其出口國家或地區: 五、標價條件:依招標文件之規定。 六、契約價金受款人名稱: 七、契約價金受款人地址:

62 投標標價清單(2) 總標價: 新台幣 億 仟 萬 佰 萬 拾 萬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項 目 標的名稱、規格及型號 數量 單價 本項總價
生產/製造/供應者 雙偵測頭伽瑪照相機 1台 單光子電腦斷層掃描儀 機架(含監視器) 1組 檢查床(含手支架、頭支架) 工作站(電腦及周邊設備、軟體) 2套 軟體 筆記型電腦(含軟體) 1套 彩色印表機 總標價: 新台幣 仟 萬 佰 萬 拾 萬

63 柒、開、審、決標程序 機關依本法第53條規定洽請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該廠商未書明減價後金額,而以書面表示「願以底價承作」時,因屬與標價有關事項,機關尚不得允許其更正書明減價後之金額;又因該報價已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1項規定,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有在場廠商(包括該優先減價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格。( 工程企字第 號函)

64 案例 A B C D E 1100萬元 1200萬元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 第2次比減 第3次比減

65 註:監辦 監辦之規定 (一)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上級機關監辦(採購法第12條、細則第7、8、9、10條)
(二)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第13條第1項)-機關主會計人員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會同監辦(第13條第2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四)小額採購:無監辦之規定 監辦之意義:派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所定之程序,不及於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如發現實質或技術問題有違反法令之情事者,仍得提出意見。(細則第11條第1、2項)

66 註:監辦 監辦之人員: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之人員。 監辦之界線 監辦人員提出意見之處理-主持人或主驗人對於監辦人員認為違反採購程序所提出之意見,應納入紀錄,並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但不接受上級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細則第11條第3項) GPL §13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5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特殊情形,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 §7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無監辦者,紀錄應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特殊情形。

67 柒、開、審、決標程序 教育部-訪視缺失事項 教育部-訪視建議 底價訂定相關機制未見規範於學校採購辦法。
建議於採購辦法中明訂底價制訂相關層級之級距金額及權責區分歸屬。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底價訂定時間晚於開標時間,有違「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 學校辦理資本門採購案,獎勵補助款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請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1)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2)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3)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

68 捌、最有利標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一)適用採購案件及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NT$1M)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二)適用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 (三)上級機關核准:招標前須逐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四)開標前不訂底價。 (五)決標程序:評選出最有利標後即決標,無續行減價程序。如需減價,於評選階段採行協商措施洽減價,再將減價結果納入綜合評選。

69 捌、最有利標 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一)適用採購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NT$1M)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二)適用案件及標方式: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第14款評選優勝廠商(四種服務)或勘選適合需要者(房地產)、藝文採購,再洽議價之限制性招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但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 (三)上級機關核准:招標前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決標程序:與評選優勝者或勘選適合需要者議價(二家以上優勝時可依序議價)。評選階段採行協商措施或議價階段皆可洽減價。

70 捌、最有利標 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一)適用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二)適用案件及標方式:未達公告金額(NT$1M)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比價。 (三)上級機關核准: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較佳決標程序:擇符合需要者(一家或二家以上)依序議價。 (五)注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原住民地區優先向原住民採購。

71 玖、履約管理及驗收 驗收作業注意事項: 驗收時已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人員主驗,並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71條)
承辦採購單位人員符合「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之規定(71條) 辦理驗收人員已依規定分工(細則91) 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監驗人員: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72 玖、履約管理及驗收 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項目或程序,承辦驗收單位均已依其規定辦理(細則91)
驗收時有無製作紀錄,並由所有參加人員會同簽認(72條) 驗收紀錄至少記載下列事項:案號、驗收標的名稱及數量、廠商名稱、履約期限、完成履約日期、驗收日期、驗收結果、與契約或貨樣規定不符者之情形。 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驗收結果不符者,廠商應於限期內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機關於必要時得減價收受。(第72條) 一定期限完成驗收(細則第92-95條) 如確有變更契約之必要,應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規定簽辦 ( / 修正)

73 玖、履約管理及驗收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工程會 / 修正) 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為因應法規修訂、安全顧慮、地形變更、地質及地下物情況變異、科技進步,配合整體運作或配合政策推動。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前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

74 玖、履約管理及驗收 教育部-訪視缺失事項 教育部-訪視建議 學校採購案件之執行與其契約簽訂內容不一致。
採購契約書所簽訂之內容宜確實遵循,俾免與廠商之間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採購合約規定學校於驗收前即需預付相當比例或全部款項(該款項金額超過履約保證金)。 建議財物採購之合約內容,宜注意其付款條件之約定事項,避免履約風險。 採購作業程序中,廠商報價提供之單價分析表所列財產數量,與學校實際財產入帳數量不一致。 建議學校之財產登記宜參考廠商所提供之相關資料,將個別財產分別列帳。

75 採購倫理 依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採購法第112條) 適用對象(準則第2條) 機關辦理採購事項之人員 受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廠商
遵守原則(準則第3條) 採購人員應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不得有之行為(準則第7條) 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贈受財物(準則第8條) 反不符社會禮儀風俗者得接受之饋贈或招待 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之禮物或服務,且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 價值逾新台幣500元之處置: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飲宴應酬(準則第9條) 得予接受之情形: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並附餐飲,邀請機關派員參加

76 結 語 敬請指教 採購法第6條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及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得為採購人員行事之最高指導原則。
結 語 採購法第6條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及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得為採購人員行事之最高指導原則。 熟悉法令,參酌其他機關案例,審慎研擬招標文件,決標後善盡履約管理責任,必能以最適當的經費為機關購得最優之產品及服務,達成政府採購公平、公開及提昇效率、品質之目標。 遊戲規則於招標文件訂明,任何決定必須公平合理。 敬請指教 聯絡方式: 現職:台大醫院總務室副主任兼採購組長(98.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兼任稽核員 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兼任稽核委員 經歷:台大醫院企劃管理室組長(96~98.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秘書(87~95) 台灣省政府物資處代辦省屬各機關國內外採購(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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