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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訂、擴大都市計畫 __由桃園航空城經驗談起
王寶萱 台灣人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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鯨吞國土的兩大途徑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 非都市土地 都市計畫 (特農、一般農…) (住商、產業、管制型) 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用地變更
非都市土地 都市計畫 (特農、一般農…) (住商、產業、管制型) 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用地變更 特農/一般農 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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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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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已太過浮濫 人口2024將負成長 (p.35) 空閒住宅,全國約156萬戶,以新北最多。(p.37) 都市計畫太過浮濫 (p.56)
全國都市計畫區共計438處,總面積為475,914公頃, 總計畫人口為2,512萬人,加上都市計畫農業區範圍尚 可容納1,427萬人,總計既有都市計畫之可容納人數近 4,000 萬人。VS. 現況都市人口數僅1,873萬人。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總量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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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申請 包裹審查 改制前: 改制後: 每個個案都需提起「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申請書」送內 政部區委會審查。
通過之後,確立土地變更範圍,再「擬定都市計畫」, 視擬定機關送中央都委會審查核定,或送地方都委會審 查,再送中央核定。 改制後: 各縣市將所有新訂擴大都市範圍列入縣市區域計畫,經 區委二級制(地方+中央)包裹審查,之後個案可逕依 都市計畫法辦理,不需再經內政部區委會。(p.118) 國家重大建設不在此限,亦毋需經內政部區委會審議。 (p.119) 個別計畫之政策環評取消(開發行為之個案環評照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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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都市土地 都市土地(區位、解編與否)
2、都市計畫中的土地使用分區(住、商、產、設施) 「擬定」都市(特定區)計畫:(地方)中央都委會 問題: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二元制,無法指導 大漏洞:國家重大建設只剩後者(2) 改制前 改制後 新訂與擴大都市計畫申請書(民84內政部區委會) 多個都市計畫包裹在縣市區域計畫 (地方區委會、內政部區委會) 申請特定都市計畫之政策環評 整部區域計畫之政策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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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新訂、擴大都市計畫(pp.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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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門檻?(pp.89-90) 住商為主型之都市計畫(e.g. 高鐵特定區) 產業為主型之都市計畫(e.g. 航空城、大埔)
都市計畫住宅區發展率或計畫人口應達80%以上,且 各該都市計畫已無可釋出農業區者。 行政院核定之大眾運系統場站,得新訂都市計畫。 產業為主型之都市計畫(e.g. 航空城、大埔) 既有都市計畫工業區或相關產業專用區發展率超過 80%,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確有需要,並經行政院 核定者。 管制為主型之都市計畫(e.g. 清境、蘭嶼) 國家重大建設 = 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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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都市計畫發展率 (現狀人口/計畫人口) 「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申請書」 100年度營建統計年報
假 真 既有都市計畫發展率 (現狀人口/計畫人口) 「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申請書」 100年度營建統計年報 南崁新市鎮特定區 243,291人/150,000人 發展率:162% 158,129人/150,000人 發展率:105% 大園 14,699人/28,000人 發展率:52% 10,979人/28,000人 發展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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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門檻?(pp.89-90) 住商為主型之都市計畫(e.g. 高鐵特定區) 產業為主型之都市計畫(e.g. 航空城、大埔)
都市計畫住宅區發展率或計畫人口應達80%以上,且 各該都市計畫已無可釋出農業區者。 行政院核定之大眾運系統場站,得新訂都市計畫。 產業為主型之都市計畫(e.g. 航空城、大埔) 既有都市計畫工業區或相關產業專用區發展率超過 80%,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確有需要,並經行政院 核定者。 管制為主型之都市計畫(e.g. 清境) 國家重大建設 = 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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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實際查證後: 資源來源:內政部,102年7月,擬定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 計畫書,4-10頁。
「以國際機場而言,平均每百萬客運量人次創造950個直接及業機會, 以及2,000個間接及業機會,共計2,950 個及業機會」【資料來源: Michel van Wijk(2007),‘Airports as Cityports in the City-region’, Netherlands Geographical Studies (Urban and Regional Research centre Utrecht, Faculty of Geosciences, Utrecht University)】。 實際查證後: 資源來源:Michel van Wijk, 2007, ‘Airports as Cityports in the City-region’, Netherlands Geographical Studies (Urban and Regional Research centre Utrecht, Faculty of Geosciences, Utrecht University), p.111. (1)原文如下:“International airports create more direct jobs than national airports: 950 jobs per one million passengers (mppa) for international airports…. In addition, every on-site job generates roughly one additional job in the airport region, leading to the rule-of-thumb of 2000 jobs per million passengers for international airports.” (2)翻譯如下:「國際機場較國內機場創造更多直接的就業機會:每 百萬人次的客運量可創造950個就業機會…此外,每一個在機場區域的 現場工作大約可衍生出額外的一個工作機會,依經驗來看,國際機場 每百萬客運人次可創造[直接與間接合計]共2000個工作機會。」通篇並 未出現「2950個及業機會」這樣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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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 vs. 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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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署環評會 內政部都委會 一週前情況 承諾改善後 會議資料提供 會議前一個禮拜前,上網公開
環保署環評會 內政部都委會 一週前情況 承諾改善後 會議資料提供 會議前一個禮拜前,上網公開 僅上網公開審查人民陳情案件部分的會議資料,且通常至會議前1天才公開。 承諾於會議前一天上網公開 簡報資料提供 可於會場索取 由官員任意決定。已開過46次專案小組會議,民間有拿到會議簡報資料的不到五次。 承諾可於會場索取 會議紀錄 下一會議舉行一個禮拜上網公開,且會有每個委員發言的清楚紀錄和委員的書面意見。 已開過46次專案小組會議,目前僅有21次會議紀錄有上網。且第8-21次會議還合寫成一份會議紀錄,以短短的24頁涵蓋40多個小時的會議內容,非常草率。 遲至大會前兩個工作天,才將會議紀錄上網公告,且第28-46次會議竟合寫成一份會議紀錄,以短短的22頁涵蓋50多個小時的會議內容,更為草率。 會議公告時點 一個禮拜前 公告時點混亂,也曾有過遲至會議前一天都完全未公布的情事(3月18日第24次專案小組會議,有公文在案) 未見改善 大會民眾參與情況 居民可參與至委員閉門會議時才須離席。若與會民眾眾多,需推派代表與會(以議場坐得下為原則),但所有居民都能在隔壁的會議室裡旁聽全部審議過程,到委員的閉門會議為止。 去年底12月30日,航空城都市計畫審查大會,反徵收的自救會居民先是全數被擋在營建署大門外,翻牆進去後又被優勢警力擋在會議時外,完全不許進入旁聽,只准推派代表入內發言三分鐘,時間一到就被強行拖出。更荒謬的是會議室內的旁聽席坐滿支持的居民。 仍舊拒絕居民旁聽的權益,大部分居民連營建署大門都不能進入。今年7/29連正反方各十名代表都完全取消。 記者參與情況 可全程參與,包括委員的閉門會議 在專案小組中,曾發生過都計委員將記者趕出議場的情形。去年底大會時,在業務單位簡報完之後,所有記者立刻被請出場。 大會只能旁聽簡報,在委員實質討論時,所有記者都必須離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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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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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審查信用破產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共27名委員,其中13位為 官派代表,14位為專家學者 專家學者「卑恭屈膝」 有沒有下一個蔡仁惠?
「產、官、學」共犯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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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參與?必須使用官方語言。 公聽會 vs. 行政聽證? 高度專業的空間治理 + 里民村民默契與智慧 計畫擬定資訊公開、民間參與愈早愈好(上下) 納入草根發展想像的機制(下上)+ 在地培力 興辦事業計畫的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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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大怪獸: 國家重大建設 實例:桃園航空城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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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規模非常龐大 所有主管機關都會同意(e.g.農委會) 用區段徵收辦理 財務自償?沒有成本只談效益! 重點在「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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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桃園航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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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桃園航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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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自償性 土地開發自償性(2013.07航空城公開展覽計畫書中) 公共建設自償性
(一)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建設計畫區段徵收地區:交 通部區段徵收開發費用除剩餘可建築用地處分收入外, 其餘由民航作業基金編列預算取得機場專用區及第二種 自由貿易港專用區,原則可行。(1,063億元) (二)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建設計畫區段徵收地區:區 段徵收開發費用由桃園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下編列預算, 並向銀行聯合借貸後,將剩餘可建築用地處分之收入, 償還開發成本,原則可行。(1,588億元) 公共建設自償性 機場園區之航空與非航空建設,總經費2,134億元(含第 一航廈與道面整建123億元、第三航廈及衛星廊廳873億 元、第三跑道61億元),其中民間參與開發約383億元、 民航作業基金支應航管塔台建設費16億元,其餘1,735億 元由國營機場公司籌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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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是政府基於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 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 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加以規劃整理後,由政府取得開 發目的所需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其餘可供建築土地, 部分供作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讓售或 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 或設定地上權,以處分土地之收入償還開發總費用。辦 理區段徵收,政府可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節省龐大 建設經費支出,土地所有權人亦可領回抵價地,享有土 地利用價值提高、公共設施完善、生活品質提昇等多重 開發利益,是公私互蒙其利之措施。 強制合作開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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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之惡 公共設施用地 25%~30% 抵價地(地主領回) 40% 配餘地(政府標售) 30%~35% 地搶愈大、炒愈高、政府賺愈多
公共設施用地 25%~30% 抵價地(地主領回) 40% 配餘地(政府標售) 30%~35% 地搶愈大、炒愈高、政府賺愈多 多數決的迷思、貧富差距加劇 派系綁樁的重要途徑、產官學共犯結構 犧牲的是真正世居、生活在那塊土地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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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自償性的迷思 公共建設「本業收益」占自償率的比例偏低,例 如綠線捷運僅計算票箱收益,自償率是不足的; 結合土地開發後,自償率提高許多,使公共建設 的真實需要性難以判定。 土地徵收的財務計畫往往是審議過程中非常不透 明的部份,財務的可行性評估、可實施性評估的 資訊極少。 以民航作業基金、平均地權基金、機場公司向銀 行貸款,是否受公共債務法規範?人民如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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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方向? 國土治理體系的建立 公民參與 廢除區段徵收制度 公益性、必要性評估標準的建立 詳實核查公共建設的成本效益分析
資訊公開、即早帶入民間專業力量 行政聽證 由下而上的土地治理思維(特定區域?) 廢除區段徵收制度 公益性、必要性評估標準的建立 詳實核查公共建設的成本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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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支持 台灣人權促進會三十週年募款餐會 http://tahr.org.tw/20141004/?post_type=product
台灣人權促進會三十週年募款餐會 居住權專案 %BA%E6%AC%8A%E5%B0%88%E6%A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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