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纳税指南 二○一三年第七期 主办: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纳税指南 二○一三年第七期 主办: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纳税指南 二○一三年第七期 主办: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

2 目录 一、 纳税人培训 二、税收政策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9号)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8号)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普通发票票种的公告(2013年第10号) (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和开展电子发票试点的公告(2013年第11号) (五)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12号) (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扣除备案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3号)

3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34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5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2013年第37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39号)

4 一、 纳税人培训 每月15日上午9:30时(节假日顺延),我局将在五楼会议室举行 税收政策宣讲和新办企业纳税辅导,欢迎办税人员届时参加。 请您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返回目录

5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二、税收政策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纳税人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9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的种类 (一)交通运输业 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使用普通发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相应的普通发票。 (三)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 (四)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三联用作购付汇联。 返回目录

6 (五)对符合申请企业冠名发票条件的纳税人,若上述票种无法满足其生产经营需求,可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
二、发票启用时间 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等相关事宜。 自2013年8月1日起,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不得继续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不得开具未经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纳税人不得以未经国税机关监制的交通运输业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和报销凭证。 三、发票开具方式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又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分别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的其他机打普通发票,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系统开具。 (二)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在2013年8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7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办法另行制定。
四、冠名发票的办理 (一)纳税人能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提出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需求: 1.发票使用量大,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保管发票,有专用保险柜存放发票,有专账记录发票的领、用、存情况,有专人开具发票; 2.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国税机关规定如实申报收入、交纳税款,纳税记录良好,并及时向国税机关报送相关生产经营的电子信息和相关资料; 3.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或使用定额发票。 具备上述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提出印制使用单联机打发票需求: ①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 ②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完整、真实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二)需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并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 2.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可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 3.若国税机关已有的普通发票票种、规格无法满足纳税人使用,纳税人也可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的实际使用票种情况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 (三)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五、发票管理其他事项 (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不包括企业冠名发票印制费用)。

8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三)纳税人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可下载安装使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免费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主管国税机关组织对纳税人进行免费培训和免费的咨询服务。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21日

9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8号)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现将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减免税是指符合《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免税、减税、退税(不包括出口退税,出口免税)。 二、2013年7月31日(含)前,符合《规定》要求,已在地税机关享受营业税收优惠且未到期限的试点纳税人,需填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确认表》(见附件1),连同地税机关出具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经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移送信息核对无误的试点纳税人,自备案之日起,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减免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持本公告规定的申请资料(见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其减免税管理仍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1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其他个人(指自然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无需备案。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享受的减免税政策属于审批类税收优惠。 (三)享受失业人员就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备案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1.青岛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确认表 2.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19日 返回目录

10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普通发票票种的公告(2013年第10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结合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和电子发票试点工作开展,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我市国税系统监制的普通发票票种进行调整,增加部分普通发票票种,以满足不同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的使用需要。现将增加的普通发票票种设置公告如下: 一、增加的普通发票种类、规格、联次及适用范围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基本联次为三联。适用于从事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国际海运业的纳税人,发票种类代码为24120,发票代码为13702XX62173。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基本联次为两联。适用于从事货物运输的纳税人,发票种类代码为24110,发票代码为13702XX63162。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44 mm×133.3mm,基本联次为一联。适用于从事出租汽车运输的纳税人,发票种类代码为24140,发票代码为13702XX6805X。 (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增加面值为壹元、贰元、伍元、贰拾元、壹佰元5种面额,规格为213 mm×77 mm,联次为并列三联。适用于不能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和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且开票金额较小或申请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发票种类代码为21140,发票代码分别为13702XX50373、13702XX50363、13702XX50353、13702XX50343、13702XX50333。 (五)《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旅客运输发票》,规格为185mm×63.5mm,基本联次为并列两联。适用于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纳税人,发票种类代码为25110,发票代码为13702XX68412。 (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旅客运输发票》,规格为190mm×101.6mm,基本联次为两联。适用于从事公路旅客包车的纳税人,发票种类代码为24130,发票代码为13702XX64432。 返回目录

11 (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电子发票》,规格为210mm×139
(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电子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基本联次一联。适用于使用电子发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发票代码为13702XX73510。 (八)需要申请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可选择国税机关已设定的发票票种、规格使用,若国税机关已有的票种、规格无法满足纳税人使用,纳税人也可根据实际使用票种情况申请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 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印制使用的冠名发票为定额发票的,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定额发票开具使用情况。 为了方便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正确选择使用普通发票,我局制作了《青岛市地税局与青岛市国税局“营改增”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及相关票样、打印模板》(附件1)和《交通(财政)票据与青岛市国税局“营改增”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及相关票样、打印模板》(附件2)供纳税人参考。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查看相关的普通发票票样及模板。 二、发票开具要求 纳税人应使用我市国税机关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或税控装置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国税机关统一开票软件无法满足纳税人开票需要,纳税人需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的,应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使用。纳税人在提出使用申请时,应将开票软件的程序及说明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防伪措施 (一)平推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使用带有“SW”字样的无碳压感纸印制;卷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使用带有“SW”字样的防伪水纹纸印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旅客运输发票》采用背显防伪纸印制。 (二)发票监制章采用防伪油墨印制。

12 (三)发票监制章内边线由大写汉语拼音 “QINGDAOGUOSHUI”微型字母组成。
(四)发票代码采用变色油墨印制。 (五)除总局保留票种外,发票票面印有使用有效期限。 (六)通用机打发票票面打印税控码;通用定额发票票面加印密码。 (七)平推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旅客运输发票》采用信息点读措施。 (八)在发票上印制防伪措施说明及查询方法。 特此公告。 附件:1.青岛市地税局与青岛市国税局“营改增”普通发票 票种衔接对照表及相关票样、打印模板 2.交通(财政)票据与青岛市国税局“营改增”普通发 票票种衔接对照表及相关票样、打印模板 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电子发票》票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25日

13 (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和开展电子发票试点的公告(2013年第11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青岛等五个城市开展电子发票试点和电子发票管理制度研究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组织研发了电子发票网络服务平台,并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纳税人于2013年7月1 日开始电子发票系统的上线试运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25日 返回目录

14 (五)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现将我市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全部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其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仍按月申报)。实行按季申报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应于2013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到国税机关进行第一次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7)《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8)《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返回目录

15 (9)《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
(10)《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维护费用抵减清单》(电子信息)。 上述申报资料(4)-(10)项,有相应业务的纳税人填写,无相应业务的纳税人不填写。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4)《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抵减清单》。 上述申报资料(2)-(4)项,有相应业务的纳税人填写,无相应业务的纳税人不填写。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16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为备查资料。 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3年8月1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事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提供了网上申报功能(包括客户端软件方式和网页方式),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5.《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抵减清单》; 6.《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23日

17 (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扣除备案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3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现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扣除备案事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文附件2,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未申请备案的,不得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扣除的规定。 二、实行销售额扣除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纳税人申请报告; 《试点纳税人销售额扣除申请备案表》(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 务的审批文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相关交易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要求 (一)试点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全部符合简易计税方法条件的应税服务均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不得作部分选择。试点纳税人一经选用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返回目录

18 (二)符合《规定》第一条第(七)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1、纳税人申请报告; 2、《试点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备案表》(附件2); 3、从事轮客渡的单位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水路运输许可证》; 4、从事其他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应提供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符合《规定》第一条第(七)项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以下称旧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3、《旧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申报登记清单》(附件3)。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7 月23日

19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规定执行。 二、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条第三款:“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 三、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1日 返回目录

20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34号)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13年2月2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未纳入《办法》的几种相关凭证的使用 税务机关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8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时使用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及“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场收缴罚款时使用的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以下简称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车购税征税专用章”,继续执行原有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入税收票证核算范围,并且参照《办法》的规定,对《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及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按照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进行管理。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票证的范畴,但是,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返回目录

21 二、关于几种税收票证的使用管理   (一)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管理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不包括存储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使用管理 已经取得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企业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应当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到所在地的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机关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时,必须先收回原《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原《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   (三)税收完税证明的使用管理 1.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2.《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3. 《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开具完税证明时,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22 4.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四)《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使用管理 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三、关于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时,应当填制《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连同所收取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的结算和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报送代征、代扣税款报告表,用于对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的核算及手续费的支付管理。 (二)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报送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电子明细清单,列明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税额、已开具税收票证字号等。   四、关于新税收票证式样的启用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统一启用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办法》制发的新税收票证式样,国家税务总局根据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发的税收票证式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制发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式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制发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式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7〕177号)制发的契税完税证式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4日

23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规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精神,现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上述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 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上述企业所属二级以下(不含)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审核后公布。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及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税务机关重新公布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9日 返回目录

24 返回目录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2013年第37号)
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各项要求,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十项措施,现予公告。 一、依法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及时公告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资格条件、程序步骤,方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坚决防止和制止应抵不抵、应退不退、应减不减、应免不免等现象发生。 二、优化涉税审批管理 在做好取消、下放和公布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涉税审批服务,着力推进审批事项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工作,着力推进网上审批工作,着力推进“阳光审批”及实行目录化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强化税法咨询服务 依托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闻媒体等加大税收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统一纳税咨询答复口径,提供权威、规范、及时的咨询服务,提高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确定性。加强税企沟通,加大对纳税人的培训力度,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不断创新办税服务方式 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提供导税服务、全程服务、提醒服务,实行首 问责任制和一站式服务。在有条件的地区,提倡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设置办税服务厅。扩大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基础服务“同城通办”范围,稳步推行地级市范围内的全市通办,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行全省通办。延伸办税服务网点,扩大自助办税设备在办税服务厅、银行网点、商业密集区的应用范围,积极推行车辆购置税委托汽车经销商代办业务,利用流动办税服务车在税源分散的偏远地区开展巡回办税。加快网上办税平台建设,大力推行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供纳税人选择,大力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 返回目录

25 五、实行即时限时办结 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涉税认定、延期申报、减税、免税、延期纳税等业务时,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业务要即时办理,对需要调查核实的业务要限时办结,在法定期限内最大限度缩短办税时间。 六、精简涉税报表资料 减少纳税人需要填写的涉税表证单书。逐步推行免填单服务,扩大税务登记、外出证明、代开发票等免填单业务范围,逐步覆盖所有纳税服务基础事项。减少纸质资料报送,对于长期选择电子申报且申报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纸质申报资料按年报送,探索开展办税业务无纸化试点。减少信息重复报送,对税务机关已经掌握各项基础信息的纳税人,不再要求重复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证件复印件和其他涉税信息。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七、避免多头检查 整合各类税务检查事项,统筹安排年度检查工作,限定每年检查次数。推行联合检查,防止多层级、多部门重复检查。 八、清理规范收费项目 认真落实取消税务登记证和税务发票工本费的规定,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涉税表证单书。不得向纳税人收取税务机关自行开发和委托开发普遍推广应用的软件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纳税人推销或搭车销售任何产品和服务,不得借信息技术运维、纳税人培训和报刊征订等名目违规收取或摊派费用。 九、政策制定发布和软件升级同步 重大税收政策出台前要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出台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要为纳税人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涉及税收信息系统修改升级的,在职权范围内要及时跟进,同步实施。

26 十、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切实维护纳税人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严格保守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坚决防止指定、强制税务代理。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纳税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保障纳税人要求听证的权利。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和法定程序、时限和要求向纳税人提供税务行政救济。依托信息平台及时受理、妥善处理纳税人投诉事项,建立纳税服务投诉定期抽查回访制度,强化投诉处理质量监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4日

27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39号)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四)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返回目录

28 二、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 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 (三)试点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国税机关可对现有相关文书作适当调整。 (四)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的办法继续执行。 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29 四、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票。 (二)货运专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及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填写增值税税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填写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填写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三)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票时,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税率”栏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备注”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其他栏次内容与本条第(二)项相同。 (四)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 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附件3),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件4,以下简称《通知单》)。实际受票方应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承运人开具的红字货运专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承运人可凭《通知单》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货运专票管理问题   (一)货运专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30 (二)货运专票的认证结果类型包括“认证相符”、“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等类型(暂无失控发票类型),稽核结果类型包括“相符”、“不符”、“缺联”、“重号”、“属于作废”和“滞留”等类型。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稽核异常的货运专票的核查工作,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丢失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 六、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10日


Download ppt "纳税指南 二○一三年第七期 主办: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