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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採購態樣 補充說明 報告人:郭明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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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行為態樣階段 8.開標程序 1.準備招標文件 9.審標程序 2.資格限制競爭 10.決標程序 3.規格限制競爭
4.押標金保證金 5.決定招標方式 6.刊登招標公告 7.領標投標程序 8.開標程序 9.審標程序 10.決標程序 11.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 12.履約程序 13.其他不法不當行為 註:請詳參基礎課程教材,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可詳最有利標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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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週期、爭議階段、法律性質、處理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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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程序法適用(?)行政法原則實體適用或類推適用(?) 國庫行政(行政輔助行為)VS基本權保障(間接、直接拘束?)
依法行政原則(行程§4)-法律優位、法律保留 明確性原則(行程§5) 平等原則(行程§6、採§6) 比例原則(行程§7) 誠實信用(行程§8前) 信賴保護原則(行程§8後) 注意當事人利益(有利不利均應注意)原則(行程§9) 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行程§10)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行程§94) 公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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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文義歧異與不清 對廠商是否符合特定資格之審查原則、文義不明之風險分擔、招標機關雖非不得於投標須知中限制每一項工作實績皆須兼具設計與監造工作,但應於投標須知中,以清楚明白之文字表示,以免爭議。系爭投標須知1(5)A、b之規定,文義上既然無法解釋以每一項工作實績均兼具設計及監造工作為限,則該文義歧異之風險,自不應由投標廠商負擔。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案例彙編彙編IV訴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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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內容矛盾與衝突 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固規定:招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惟其適用應以招標文件內容明確及無矛盾或衝突為要件,如招標文件規定內容不明確或有矛盾及衝突,即與該條款之要件不合。準此,本件招標機關之招標文件與投標須知之「參選廠商評選辦法」既有矛盾及衝突,且系爭兩項文件均係由招標機關所提供,依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之原則,其情形即與首揭條款所稱「招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有間。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案例彙編彙編II訴0900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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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 公 /私法形式之行政行為 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相對公平 實質平等
「…..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固為平等原則之規定,所謂正當理由,係指「並不禁止法律依事物之性質,就事實狀況之差異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參照釋字第481號解釋),所謂事物之本質,應就事物內在價值及其所欲達成之目的判斷之…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訴字第752號) 1.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相對公平 等則等之:同一案件同一處理/等標期-資格 不等則不等:不同類別廠商即可容許不同資料/合作社無營利事業登記證/土木包工業無公司登記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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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訂定等標期 重申各機關辦理各類採購案件,應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必需之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得逕以下限期限定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九十三年六月 七日 工程企字第○九三○○二一九八八○號) 中科院1名負責該業務的趙姓副組長涉嫌夥同張姓、林姓組員將軍品採購的底標、規格洩漏給特定廠商,由廠商先行準備樣品,審標時再以限定短期內交付樣品綁死「資格」,正派廠商因來不及做出樣品而出局。(中科院弊案/數億採購案化整為零 綁標、強索回扣 2001/03/13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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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程序法§7) 子原則順序 方法目的[適合性] :關係 方法必要[必要性] :選擇 方法(不利益) 比例[比例性] :最輕 1.目的先於比例(監辦遇有異議,不論金額大小均需監辦) 2.比例:評選委員會是否均需成立(未達可用評選亦可用評審/又是否一定要達17人之評選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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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工程企字第 號 本法第101條之規定,依照立法理由所載為「明定對於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時,…視其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杜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故對於不良廠商刊登公報之要件應考慮者,除違法外,在違約行為部分,尚須有重大違約之情形(例如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約行為),且應考量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規定,倘遇有違約情事即一律予以刊登公報,即與立法目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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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標爭議: 工程案中因廠商投標單總價僅書寫至元,未列角、分,依投標須知所定「工程標單總價未用中文大寫逐項填寫」無效標之情節,經現場監標人員確認無誤後判定為無效標;廠商申訴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以「依申請廠商標單總價標示方式與其所附報價詳細表中各項單價、總價均書寫至元位,未列角、分之情形尚屬一致,且已具備相當完整性及可辨性,當不影響決標之判斷」、「招標機關以申請廠商總價『角欄位』漏列,不符合『逐項填寫』為由,判定投標單無效,『有欠妥當』」為由,認定「本件申請為有理由,建請主辦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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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規定之記載無效事項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 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 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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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行政程序法§10) 裁量瑕疵 裁量怠惰(消極)
因故意不為或過失不知,怠於行使法律授權之行政裁量 裁量逾越(積極、外部 ) : 行訴§4II ,201 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 裁量濫用 (積極、內部 ) :行訴§4II ,201 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或係出於不相關之動機 裁量怠惰(消極) 1.決定裁量怠惰:應作為而不作為 2.不分情節輕重一律以最高額 「若不分情節輕重,一律以 最高額度處罰,則為裁量怠惰,乃違反裁量義務,亦屬違反法律授權之目的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二號) ----1.不同事件/均同一處理:未達公告金額一律通案授權限制性招標 裁量逾越(積極、外部 ) : 行訴§4II V超出法定範圍 裁量濫用 (積極、內部 ) :行訴§4II V至於「內部界限」 則係指行政機關之內部動機受有限制,即不得以與事件無關之動機作為行政裁量之基礎,或對依法律規定應行斟酌之事項而未斟酌。 ----1.評選委員會之「評選項目」 ----2.資格限制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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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標爭議(評選不公) 得標廠商圖面之位置配置不當等,係屬於評選委員會專業判斷範圍,此項評分之法律性質有認為行政機關裁量權之行使者,亦有認為屬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餘地」者。 除非該判斷程序有違背法令(如委員不符合法定資格要件或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迴避等)、事實認定錯誤 (如未依應徵須知規範要求之設計內容評分或漏未評分或計分錯誤)、有逾越權限(如給分逾越評選標準)或濫用權力(專斷將與事件無關事項、因素,作不當之連結判斷)等違法事項外,對於評選委員之評分雖應予尊重 5.評選委員會決議性質 【彙編( I I )P308,訴90255】 【彙編( I I )P318,訴89140】 【彙編( I I I )P62,訴91304】 【彙編( I I I )P130,訴91021】 【彙編( I I I )P281,訴9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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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判斷餘地查綜合評選之評選委員會本應依其專業,就個投標廠商所提之建議書加以審查並評定優劣,此一評定性質固屬專業判斷,且有高度專業性,應予尊重,惟若評選委員之判斷依形式客觀觀察,即可發見該項評分有顯然錯誤或不當﹐或事實認定明顯有錯誤等情事者,即非不得予以審查,此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19號解釋(略) 等解釋意旨自明。基此,就評審委員所為評分。是否不予審查,仍應以該分項評分性質是否具高度專業性為據考量之。就單純客觀事實判斷,如價金高低、動力大小等客觀判別之事項,其計分高低乃應符合事實,評分級距亦應於合理範圍內為之,方為妥適。如有「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本會應得審查,並予撤銷或變更。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案例彙編IV訴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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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義務及裁量 按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一項亦分別規定:「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之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機關審查廠商投標之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招標機關是否依該二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固屬招標機關之裁量權限,惟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行政程序法第十條亦有明文。因此,招標機關是否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不得有裁量逾越或濫用之情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案例彙編 IV,訴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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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訴字第752號 公益原則 「…按法治國家之憲法及法律內涵,即顯現公益,是以確實執行法律,為實現公益之主要手段,惟行政機關為裁量行為時或可不受法律拘束,但應把公益原則列為第一優先,所謂公益,並非政府之利益,亦非行政、立法或政治社會中某一團體之利益,而係指組成政治社會各分子事實上利益,經比較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之理想狀態總合而言(參照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9版第87頁 )是以適用公益原則,必定經過利益比較及事件中各利益交互影響過程之探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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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重點for 3hr 招標適用性?淺論自辦委辦補助? 標價偏低之第五十八條使用? 意圖規避法規,分別採購?個案與態度!
規格訂定與限制?同等品使用注意事項?! 評選委員會成立運作? 開標決標之注意事項? 履約條款之要素之一,工期? 後續擴充適用要件?使用? 工程變更?設計變更?契約變更? 依限驗收?程序? 其他交流與研討,dep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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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準備招標文件-1 (一) 擅改法律文字,例如:更改或增列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零壹條、第一百零三條之文字。 (二) 漏記法規規定,例如:漏記採購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一項、採購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等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之規定。 (三) 曲解法規規定,例如:曲解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執行程序。 (四) 違反法規規定,例如: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五)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例如:規定標封封口蓋騎縫章,否則為無效標;規定投標文件逐頁蓋章,否則為無效標。 (六) 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及第五十六條辦理評選(不論金額大小),未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由代理人出席會議。 (七) 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除非是固定費率或公布決標價格者外,未將價格納入;或雖將價格納入,但卻單以比較入圍廠商標價之高低為評分基礎,未分析各該廠商標價相對於其他項目評分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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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準備招標文件-2 (八) 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不當或配分與重要性不平衡,例如:規定廠商簡報,十分鐘之簡報,其配分即占20%。 (九) 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例如:數量或數據有誤;前後矛盾;引用過時或失效之資料。 (十) 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履約期限過短;逾期違約金過高。 (十一) 招標文件過簡,例如:未載明終止或解除契約條件、查驗或驗收條件;未載明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 (十二) 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例如: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未規定廠商投保必要之保險。 (十三) 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 (十四) 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例如:分批辦理採購,未依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未將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金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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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議價程序 評選9人委員會,當日機關薦派(組成6人)到場委員5人,專家學者(組成3人)到場2人【僅達2/(2+5)】,機關委員得否一人改為列席?(出席?列席?離席?) 服務建議書出現評選委員名稱?(委員避或解聘?廠商避?是否可決該廠商?) 二家投標廠商出現同樣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看什麼(勞保)? 僅一家廠商投標,合格分數75分五位委員評分為74、74、74、74、79分,序位1平均分數75分,可否列為優勝議價廠商? 今天來當委員,看到我的老師來出席作簡報怎麼辦? 僅一家廠商投標,合格分數75分五位委員評分為67、75、76、78、78分,序位1平均分數74.8分,可否列為優勝議價廠商? 評審項目各項評分總計110分? 委員看到結果要改評分表否則不願在總表簽名,怎麼辦? 現場發送補充資料很豐富,怎麼辦?(加量-加分?不加價?) 明顯差異(落差)誰判別與決定?技服設計標之後續監造標選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Q:得否於評選優勝廠商後,洽優勝廠商依評選委員建議事項修正其投標文件內容,並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再辦理議價? A: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 該廠商拒絕修正時,機關如不接受該廠商之標,並無適法依據。 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應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前,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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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過程(如出席、離席、廠商答詢及記錄簽名等)是否會影響評選結果? □是;□否
辦理『○○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暨履約監造』勞務評選乙案,惠請委員檢視下列事項 項次 事項 回覆欄 備註 一 評選過程(如出席、離席、廠商答詢及記錄簽名等)是否會影響評選結果? □是;□否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等條文 二 本委員會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是否有差異?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條之一 三 有關「服務建議順位表」(如附件)中,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是否有明顯之差異?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第二項 四 本委員會有待處理事項?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一項 五 本委員會是否需再行召開「評選委員會議」辦理確認。 若上列事項均無待解決事項,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解散評選委員會。委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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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及履約 成本 一定工作 品質 成本*註 時程(進度) 品質 時程 政府採購法§ 2前、 § 7I 營造業法§6
民法§ 490(承攬) 成本*註 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契約外報酬 人、機、料 圖說(數量清單?) 成本 一定工作 品質 時程 時程(進度) 工期怎麼定(日曆、工作、限期-天/時) 起點、終點與變形(不計、展延) 細部基準、浮時、分段、趕工 品質 契約規範?TQM? 約定、法定(本旨)、認定、慣例? 行政? (進度) 工程成本費用:例參臺北市政府工程經費估算原則 (查核丙等?營造業法-查驗……)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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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14 (分批採購vs分別採購) 本法§14: 細則§13: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細則§13: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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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14 (分批採購vs分別採購) 採購圖書之作業方式,每一種圖書之採購,得分別辦理?彙整後向同一供應商採購?
豬隻疾病疫苗採購,得分別辦理? 不同報紙採購,得分別辦理? 學校各處室不同需求、設計及功能之小額印刷,得分別辦理? 不同種類之文具用品,得分別辦理? 活動性質不同的體育活動,得分別辦理? 各村落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仍自行分別辦理採購? 不同地點餐飲,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 ? 國小教科書之採購,之每一年級使用之每一科目之教科書版本,分別辦理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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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14 (分批採購vs分別採購) 雇用自然人
非依人事法規辦理者,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別辦理( 工程企字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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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14 (分批採購vs分別採購) 各項工程如屬依不同標的或不同施工地區分別辦理者,非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已有明定。惟於梧棲鎮轄區內以同一補助款辦理已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為避免化整為零,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宜併案招標或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所定意圖規避本辦法之分批,得比照旨揭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不包括之情形。惟同時洽同一供應廠商辦理旨揭工程,顯有違反上開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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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採購或分別採購 涉嫌圖利廠商百萬餘元 台船幹部 10人被起訴 更新日期:2007/03/07 00:23 記者:記者鍾錦榮/高雄報導
涉嫌圖利廠商百萬餘元 台船幹部 10人被起訴 更新日期:2007/03/07 00:23 記者:記者鍾錦榮/高雄報導 ○ ○公司前身○ ○公司助理副總經理王○ ○等10人,在辦理長榮海運「長獻輪」修護工程,未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並為形式上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就將該輪維修工程分割為11個金額不足100萬元的採購案,再召集4家廠商業者進行投標及陪標事宜,涉嫌圖利廠商百萬餘元, 96/3/6高雄地檢署依貪污罪嫌及違反政府採購法,將王等10人及4名業者共14人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090號判決:除船體工廠工程師、修船工廠營業課之營業工程師共同連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外,餘無罪。(本件起訴之ARB328等11個標案,均符合採限制性招標,...台船公司當時辦理勞務採購人員,公司並未安排受訓上課一情,....因循之前之舊規,始以上開不當方式辦理前述勞務採購,則其上開所為,....難逕認其有圖利他人之犯意。) 台灣國際造船公司前身中船公司助理副總經理王克旋等10人,在辦理長榮海運「長獻輪」修護工程,未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並為形式上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就將該輪維修工程分割為11個金額不足100萬元的採購案,再召集4家廠商業者進行投標及陪標事宜,涉嫌圖利廠商百萬餘元, 96/3/6高雄地檢署依貪污罪嫌及違反政府採購法,將王等10人及4名業者共14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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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採購/分批採購 為什麼拆:給特定人?方便?時間?性質? 誰拆:承辦人分?大家分?首長分核准?
方式:直接拆?有理由拆(若活動含吃住?四大要件哪一要件?) 統通包?10155+45 ? 101 55 公開招標? 101 9…N 公開/共同供應? 公開評、比/公開複數/限制性核准/以大辦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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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22I,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
「原有採購」,依本法第二條關於「採購」之定義,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 工程企字第 號)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 均應敘明: 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 (擴充之項目、內容或其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 ) ( 工程企字 號) 1.原採購之採購金額,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6I(3)併計後續擴充金額 2.期間:效期?VS履行期? 未達公告金額/裁量+舉重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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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系爭採購原甄選須知玖、後續擴充已明定:「經銷期滿,如得標廠商兩年均達成全年經銷數量時,經本公司評估核可,得與得標廠商議定續約二期 (四年,但逐期(二年)檢討乙次),惟本公司應於經銷期滿前六個月通知得標廠商續約意向。」可知系爭採購已於原招標文件中對後續擴充為規定。上開規定回未敘明擴充金額或數量,惟其未敘明之原因係因採購特性所致(二年期經銷合約,金額或數量無法具體確定),非招標機關故意不予明定,自難僅其因未敘明擴充金額或數量,即認該採購程序違法。從而,招標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以限制性招標之方式辦理本件採購,難認有違反本法之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審議彙編IV,訴 ) 有一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財物採購,採購數量為500個單位,採購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其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機關保留增購採購數量10%之權利」。現機關擬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向原廠商辦理增購該數量,尚屬適法。 1. 所增加之部份其比例以不超過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自來水) 2.團員之交通、餐膳、住宿及考察觀摩費。 (嘉義縣政府) 3.本案上限金額為$2,381,400元(預算金額),原有採購後續擴充依決標金額之單價乘實作數量 (苗栗縣政府 ) 4.本案機關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其後續擴充金額在預算金額總價之內,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台南縣政府 ) 5.預算金額減去決標金額(契約價金)之餘款,且後續擴充期間至96年12月底。 (雲林縣政府 ) 6. 1保固期內,得依機關需求後續採購本案標單內所載之項目。2後續擴充金額以不逾決標價之二分之一為限???。 (法務部) 7.本採購若有後續擴充,廠商須同意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其擴充之金額在本採購預算金額減決標金額之範圍內辦理。(交通部花蓮港務局工務組工事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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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後續擴充(續) 原有採購依前揭條款辦理者,須敘明得擴充之項目、內容或其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若僅敘明「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等字樣,因增購標的不明,認定得擴充之範圍亦有困難,不宜採行。 ( 工程企字第 號函) 僅於契約書規定「另行委辦事項」,不符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要件,爰不得依該款洽原得標廠商議價。 ( 工程企字第 號函) 於招標公告刊載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惟後續擴充情形之內容過簡,未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敘明詳如招標文件某條款。 (錯誤態樣一、(二)) 新增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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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後續擴充(續) 擴充時: 擴充依據(契約?採購法令?)機關權利或義務(私/公)?次數/契約數?廠商得否拒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尚非「…應採限制性招標」。 ( 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一定要納入契約嗎? 納入契約後若是廠商權利時,僅有續約之權利? 終止契約或是債務不履行? 「機關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已敘明後續擴充情形,惟其後續擴充須徵得廠商同意者,強迫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否則以違約或本法第101條至第102條規定處理。 」。(錯誤態樣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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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22 I,7 (限制性招標)-補 本法§22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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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22 I,7 (限制性招標)-補 本法§22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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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後續擴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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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後續擴充(續) 機關依本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工程企字第 號函) 「以換文方式辦理」,例如雙方以公文書面相互確認相關事項;至於原招標文件如何敘明,該函已有說明。另所稱「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原契約得載明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至於後續擴充之總價應注意不逾原載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且不得逾原採購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於招標前所計算之採購金額 ( 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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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後續擴充(續) 限制性招標一般規定:§59I 及廠商聲明書 項次 聲明事項 是(打V) 否(打V) 附 註
八 本採購案如係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或係以公開招標辦理但投標廠商未達3家之情形,本廠商之得標價款會有採購法第59條第1項所稱高於本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情形。 附 註 1. 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 第十一項至第十二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3. 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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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資格限制競爭-1 (一) 訂定之廠商資格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資格標準)所無或違反或較該標準更嚴格之規定。 (二) 非特殊或巨額採購卻規定特定資格。 (三) 訂定特定資格未依該標準評估廠商家數及檢討有無限制競爭。 (四) 過當之資格,例如:乙等營造業承攬限額內之工程卻限甲等營造業方可投標。 (五) 限非屬法規規定之團體之會員方可投標,例如:某協會之會員。 (六) 限公部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之實績 (七) 限國內之實績。 (八) 限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 (九) 不當限制特定公會之會員方可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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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資格限制競爭-2 繳納營業稅證明限當期者。 信用證明限公告日後所取得者。 資本額限公告日前者。
(十) 繳納營業稅證明限當期者。 (十一) 信用證明限公告日後所取得者。 (十二) 資本額限公告日前者。 (十三) 限取得ISO9000系列驗證者。 (十四) 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 (十五) 限定投標廠商之所在地。 (十六) 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 (十七) 不考慮資格文件之性質而規定廠商檢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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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資格限制競爭-3 限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資格文件正本。 以已停止使用之投標比價證明書為廠商資格文件。
(十八) 限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資格文件正本。 (十九) 以已停止使用之投標比價證明書為廠商資格文件。 (二十) 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 (二十一) 以小綁大,例如:規定重要項目之分包廠商必須具備某一特定之資格條件,而具備該資格條件之分包廠商甚少;規定投標廠商投標時須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 (二十二) 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例如:採購病床時規定投標廠商須具備藥商許可執照。 (二十三) 限定國內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與國外廠商技術合作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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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規格限制競爭-1 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
(一) 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二) 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 (三)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 (四) 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 (五) 型錄須為正本。 (六) 限型錄上之規格必須與招標規格一字不差。 (七) 不論產品大小都要有型錄。 (八) 非屬必要卻限不同組件須由相同廠牌所組成。 (九) 限取得正字標記而未允許同等品競標,或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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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規格限制競爭-2 (十) 所標示參考之廠牌不具普遍性或競爭性,例如:同一代理商代理;雖由不同代理商代理而該等代理商間因屬家族或關係企業而不具競爭性;已不製造;參考之廠牌空有其名而無法聯絡,致生同等品爭議。 (十一)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 (十二)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無條約協定關係卻指定特定國家之進口品。 (十三) 引用已停止使用之內政部七十一台內營字第七七六七九號函及七十四台內營字第三五七四三八號函「有關建材同等品之定義及使用時機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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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指定進口品(不分廠牌)?! 工程企字第 號、 工程企字第 號、 工程企字第 號、 工程企字第 號、 工程企字第 號 44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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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指定廠牌?! ( 工程企字第 號、 工程企字第 號、 工程企字第 號 、 工程企字第 號、 工程企字第 號洽詢事項 一、 工程企字第 號、 工程企字第 號、 工程企字第 號 ) 4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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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同等品 允許同等品,投標送入要審?投標預先提出後再允許使用前提出? 同等品類別?(廠牌/商標商名?型號/技術規格?試驗檢驗?)
具「…以上」是同等品?技術規格大於(>)=優於(+)?優於(+)範圍:單項/主要/全部 扣價: 技術規格(-)廠牌O,合格品?同等品?扣嗎? 技術規格(+)廠牌O,合格品?同等品?扣嗎? 東亞、旭光、「兩光」或同等品,扣東亞還是「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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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品與限制競爭-例 帷幕牆工程 1 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如指定帷幕牆骨架斷面擠型、安裝金屬配件尺度、或指定採用NBGQA、ANSI、ASTM等規範標準。 設計圖面建議廠牌及大樣圖均依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於無法精確說明招標規範之前提下為之,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規範所定標準若非CNS或國際標準,應先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審查,並依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加註「或同等標準」字樣。 2 分包商資格不當限制且不符規定,如限定必須至少從事3次以上類似規模工作業績或電焊工應有5年以上工作資歷。 依工程規模及特性檢討其分包商資格之必要性。如確有就重要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須符合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3 不當指定風雨試驗試體大小規格高於國內試驗機構所能承作,而必須送至國外特定試驗機構測試,藉以增加工程經費。 1、依工程規模及特性檢討其必要性。 2、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價者,建議於招標文件載明列為計算服務費用之除外費用。 4 貼面石材限定花色、產地國家或貼面面磚限定特殊規格。 1、限產地國家(非我國),有違反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虞。 2、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相關「同等品」之規定檢討辦理。 5 限定帷幕牆結構設計者須為結構技師。 要求檢附專業技師(例如:結構技師或土木技師)提供之結構計算書。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工程亦可由建築師設計。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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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押標金保證金 (一) 違反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限制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二) 押標金金額逾規定上限。 (三)
拒絕接受未載明受款人之銀行支票。 (四) 未規定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至機關指定之收受處所或帳戶。 (五) 截止投標期限後允許廠商補繳納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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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決定招標方式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涉及營造或土木包工業者,採選擇性招標建立一合格廠商名單用於所有不同性質之工程案。
(一)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涉及營造或土木包工業者,採選擇性招標建立一合格廠商名單用於所有不同性質之工程案。 (二) 自創法規所無之招標方式,例如:以公開招標方式評選優勝廠商議價;以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廠商後辦理比價。 (三) 誤用招標方式,例如:採公開招標卻就資格標單獨招標。 (四) 圖特定廠商利益而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五)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通案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未公開取得報價單。 (六) 決標原則不適宜,例如:宜採最有利標者卻採最低標;宜採複數決標者卻未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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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刊登招標公告 (一) 招標文件未能自公告當日至截止投標期限期間供廠商親自及郵遞領取,例如:延後開始領標時間;縮短領標時間;限親自領取;限郵遞領取;對親自及郵遞領取訂定不同之截止期限。 (二) 僅標示供領標投標之郵政信箱。 (三) 限使用機關之標封否則投標無效。 (四) 招標文件索價過高。 (五) 允許廠商於開標前領回投標文件或開啟標封更改其內容。 (六) 詢問領標廠商名稱或索取名片。 (七) 以招標文件售罄為由妨礙廠商領標。 (八) 招標公告上之廠商資格內容過簡,致廠商誤付費領標,而機關拒退費,例如:僅填寫「詳招標文件」。 (九) 上網傳輸公告未確定傳輸成功致實際傳輸失敗未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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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開標程序-1 誤解開標之意義為開價格標。 開標前之應辦程序未辦妥,例如:漏通知上級機關監辦;底價尚未訂定;無人主持。
(一) 誤解開標之意義為開價格標。 (二) 開標前之應辦程序未辦妥,例如:漏通知上級機關監辦;底價尚未訂定;無人主持。 (三) 開標前當場宣布補充規定或變更招標文件內容。 (四) 開標後更改底價。 (五) 開標時間未到即先開啟廠商標封審標。 (六) 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時間相隔天數過長。 (七) 開標紀錄記載不全。 (八) 廠商未依通知出席開標即視為無效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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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開標程序-2 採分段開標,卻先辦理價格標後再審查資格或規格標。
(九) 採分段開標,卻先辦理價格標後再審查資格或規格標。 (十) 訂定底價時機不符合規定,例如:議價前未參考該議價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即訂定底價。 (十一) 對於監辦人員提出之正確意見不予理會。 (十二) 監辦人員逾越監辦職權提出不妥適之意見。 (十三) 未依採購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秘密開標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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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審標程序-1 (一)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逐項確實審查,先以嚴格之規定排除競爭者,再故意放水或護航讓不合規定者通過審查。
(二) 對於圍標事證缺乏警覺性。 (三) 不必公開審標卻公開審標,致洩漏個別廠商資料。 (四) 誤以為開標當日必須審標完畢。 (五) 誤以為審標結果必須有三家廠商合格方得決標。 (六) 對於偽造外國廠商簽名、變造外國廠商文件缺乏警覺性。 (七) 資格文件之中文譯文雖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但未注意原文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八) 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未通知投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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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審標程序-2 私下洽投標廠商協助審查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 允許投標廠商查看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
(九) 私下洽投標廠商協助審查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 (十) 允許投標廠商查看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 (十一) 決標程序錯亂,例如:決標後再審查樣本規格或投標文件所載廠牌設備、材料之規格。 (十二) 評選委員會未依採購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組成或開會。 (十三) 評選委員未親自辦理評選或未依規定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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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決標程序-1 未依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刊登或傳輸決標資訊,或傳輸之資料錯誤或不完整,..
(一) 未依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刊登或傳輸決標資訊,或傳輸之資料錯誤或不完整,.. (二) 未保留至少一份未得標廠商已開標之文件。 (三) 未保留至少一份得標廠商遞送之資格文件影本。 (四) 除應保留之投標文件外,拒絕發還其他投標資料。 (五) 不同數量之二項以上標的,以單價和決標。 (六) 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七) 標價偏低,未經分析逕行決標,或未通知廠商說明即逕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或未繳納差額保證金前即決標而於決標後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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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決標程序-2 標價偏低,通知廠商提出繳納差額保證金時,允許以押標金或將繳納之切結書代替繳納行為。
(八) 標價偏低,通知廠商提出繳納差額保證金時,允許以押標金或將繳納之切結書代替繳納行為。 (九) 標價偏低,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時,未注意該廠商與其他廠商間是否有異常或不正當之行為,而給予與次低標串通之可乘之機。 (十) 對於廠商自稱報價錯誤之處置失當,例如:廠商只含糊自稱報價錯誤,機關未探究錯誤之情形是否屬實及是否有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逕不決標予該廠商,予不肖廠商轉手予次低標獲取利差之機會。 (十一) 規定決標後樣品檢驗不合格不發還押標金。 (十二) 使用工程會之招標投標簽約三用格式,卻規定廠商決標後須至機關簽約。 (十三) 議價案未於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訂底價。 (十四) 決定最有利標後再洽廠商減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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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決標程序-3 決定最有利標時未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或機關首長之決定。
(十五) 決定最有利標時未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或機關首長之決定。 (十六) 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報價已在底價之內(包括平底價),機關未予決標,而要求廠商減價。 (十七) 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十八) 決標紀錄記載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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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效力與範圍 招標 投標 評選 議價 決標 簽約 結算 ….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廢料清理標售…」
( 工程企字第 號) +1 +1 -(-1) 招標 投標 評選 議價 決標 簽約 結算 -1 另是否需訂定契約,除依現行慣例並無訂定契約之必要或訂定契約有其困難者外,仍宜訂定契約。若訂購單內容已包含契約相關要項則可替代之 (88工程企字第八八0七八八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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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效力與範圍 招標 決標? 投標 PCCES 簽約? 結算後付款=1000萬?900萬? 總標價 1000萬元 總標價 1000萬元 1
發包工作費 2 設計監造費 3 工程管理費 4 空污費 1 發包工作費 900萬 2 設計監造費 75萬 3 工程管理費 20萬 4 空污費 5萬 1000萬 1 發包工作費 900萬 2 設計監造費 75萬 3 工程管理費 20萬 4 空污費 5萬 1000萬 結算後付款=1000萬?9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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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招標文件標單誤留「工程管理費」、「工程監造費」、「空氣污染防治費」決標預算比例調整訂約,應否給付?
「證人丁○○所述兩造承攬契約係以總價為合意, 並非就每個細項承諾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及上訴人提出之採購契約要項第33條規定「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見本院卷第19頁),亦即上訴人所得請求之工程款仍應以構成標單總價之各工程項目單價計算實際施作之數量後,始為兩造約定之工程範圍報酬。因兩造並未就「工程監造」及「工程管理」合意成立承攬契約,上訴人復未完成該部分之工作,自不得以兩造之承攬契約中標單總表有該項目金額,即據以請求報酬。是以上訴人上開主張,均不足採 。 」(註:空污費判認仍應給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屏東縣麟洛人工濕地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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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後調整契約個別項目之單價 決標效力與範圍
決標後調整契約個別項目之單價 (一)「採購契約要項」第30點第2項載明:「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二)本會89年7月29日(89)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例說明三:「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者,如認為最低標廠商部分標價偏低,而有洽該廠商調整單價之必要者,應以有本法第58條所稱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 (三)本會95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附會議紀錄結論一:「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 (四)應避免發生本會訂頒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之(六):「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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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1
(一) 不肖人士蒐集領標廠商名稱。 (二) 領標投標期間於機關門口有不明人士徘徊。 (三) 繳納押標金之票據連號、所繳納之票據雖不連號卻由同一家銀行開具、押標金退還後流入同一戶頭、投標文件由同一處郵局寄出、掛號信連號、投標文件筆跡雷同、投標文件內容雷同。 (四) 以不具經驗之新手出席減價會議。 (五) 代表不同廠商出席會議之人員為同一廠商之人員。 (六) 偽造外國廠商簽名。 (七) 變造外國廠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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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2
(八) 不同投標廠商提出由同一廠商具名之文件,例如授權各該不同廠商對同一案件投標。部分投標廠商未繳押標金。 (九) 廠商標封內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空無一物。 (十) 明顯不符合資格條件之廠商參與投標。 (十一) 廠商間相互約束活動之行為,例如:彼此協議限制交易地區、分配工程、提高標價造成廢標、不為投標、不越區競標、訂定違規制裁手段、為獲得分包機會而陪標。 (十二) 廠商間彼此製造競爭假象,誤導招標機關而取得交易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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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合格標/無效標 開標前標封未寫標的名稱? 開標前廠商名稱相同?(兩個「標封」?) 開標負責人名稱相同?
開標前資格不符(資格:甲級營造業,投標為土木包工業)? 開封後發現是申請領標、異議、申請地籍圖(非投標文件)? 開標後內含無關文件?報紙?空白投標文件? 開標前/後發現標封內空無一物? (領標、異議、請求釋疑、一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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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檢視 開標性質(§45) 政府採購開標要件 (§48 、細§55) 單標-「廠商」、「投」「標」[封]
當事人 (無該廠商之存在) (無此廠商?) 標的(標的名稱) (沒寫?) 投標意思(投標意思)(無關投標?) 單標-合法密封送達(§33 、細§29[指定場所、密封、標示] 、細§33[重複] ) 單標-非拒絕往來廠商投標(細§55、§50I-6) 單標-未依規定(細§55、 §50I-1) (資格不符?正在拒絕往來?) 單標-異常關聯(細§55、 §50I-5) 單標-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50I-3 )及其他(§50I-7),例: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標 (細§55I) 全案無§48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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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檢視 原則: 僅一或二家廠商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亦應續辦開標、決標 例外:(消極)(查:§50I-3、4、5、7)
重大異常關聯(§50I-5)(發現§48I-2 )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連號)或申請退還者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筆跡、印章) 投標文件「授權經銷證明書」為同一代理商 影響採購公正之不法 借牌圍標(§87V、§50I-3) (發現§48I-2) 偽造文書、詐術圍標(§87III、刑§210、 §50I-4 ) (發現§48I-2)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不法(§50I-7)或不當行為(發現§48I-2) 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十一之(五): 可能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 工程企字第 號函 工程企字第 號(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 (89工程企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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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95.07.25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函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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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後不合格標得否決標(1) 投標家數 不合格家數 餘合格家數 處理 函示情事* 非函示情事 5 2 1 3 1.標的名稱寫 68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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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履約程序-1 (一) 未確實辦理履約管理,例如:廠商使用非法運輸工具;使用非法外勞;未落實勞工安全;亂倒廢棄物;不宜雨天施工者未予制止。 (二) 查驗或驗收作業不實,例如:依廠商建議之區域鑽心取樣。 (三) 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未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通知時未附記救濟程序及期限或附記錯誤;或答復異議時未附記救濟程序及期限。 (四) 未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之廠商資料彙送至主管機關決標資料庫。 (五) 對於轉包行為視若無睹。 (六) 代表廠商出席會議之人員為未得標廠商之人員。 (七) 刁難廠商使用同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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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採購行為態樣-履約程序-2 未規定主要部分卻刁難廠商分包。 任意允許廠商辦理契約變更。 全部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過當。
(八) 未規定主要部分卻刁難廠商分包。 (九) 任意允許廠商辦理契約變更。 (十) 全部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過當。 (十一) 補助或委託機關未盡到監督法人或團體依採購法辦理之責任。 (十二) 未依規定期限驗收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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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變更設計V.s.變更契約。 詳補充 1.實做數量結算辦理契約變更 2.辦理期間因未能預見之情形,致有結算時超出合約金額者,
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不包含漏列項目),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 ( 工程企字第 號 ) 1.實做數量結算辦理契約變更 ( 工程企字第 號) 2.辦理期間因未能預見之情形,致有結算時超出合約金額者, 仍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辦理 ( 工程企字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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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變更之契約變更 決定增加項目單價/減少項目單價(預算) 決定加帳金額/減少金額/累計金額/累計加帳金額 決定核准/監辦事項 決定招標方式
加帳+累積加帳 要件 決定議價(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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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告 完 畢 ˙ 敬 請 指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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