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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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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联交易报告和最新国际税收管理政策 南京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2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1、关联交易报告
(1)报告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3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1、关联交易报告
(2)报告对象:适用于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具体为:外商投资企业和据实申报的外国企业、上市公司、合并纳税企业、销售收入在十亿以上的企业、跨国关联交易的内资企业、有向境外支付非贸易款项的企业。

4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1、关联交易报告 (3)报告内容:
A、发生关联交易: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等 B、在境外投资:仅指股权投资 C、向境外支付款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租金、不动产转让、股权转让等项目的支付款项 不包括产品(商品)购销支付的款项

5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2、关联交易报告表 (1) 《关联关系表》 (2) 《关联交易汇总表》 (3) 《购销表》 (4) 《劳务表》
(5) 《无形资产表》 (6) 《固定资产表》 (7) 《融通资金表》 (8) 《对外投资情况表》 (9)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6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3、关联交易报告表填报注意点 A、有关联交易的,填附表一到七 B、在境外投资的,填附表一、八
C、有向境外支付款项的,填附表九

7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1)附表(1)《关联关系表》注意点 A、有业务往来关联方的信息 B、关联方名称有英文填英文
C、附表(8)的投资企业也填 D、关联关系类型填A到H代码,多种类型应都填

8 关联关系判定: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9 关联关系判定: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10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2)附表(2)《关联交易汇总表》注意点 A、表头的三个判断 B、同期资料今年底前准备完毕
C、表中金额来自附表(3至7)

11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3)附表(3)《购销表》注意点
A、材料(商品)购入栏:填报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B、来料加工只填加工费 C、定价方法填写数字1至6,选6备注栏必须填 D、表中二、三、四项是一项的明细

12 定价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法 (3)成本加成法 (4)交易净利润法 (5)利润分割法 (6)其他方法

13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4)附表(4)《劳务表》注意点 A、数据要从财务明细中取 B、计入资产价值的运输费、安装费等不列入
C、定价方法选6,备注必须填

14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5)附表(5、6)《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注意点 A、无形资产分类参照实施条例65条
B、表中“其他”下栏为“其中”

15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6)附表(7)《融通资金表》注意点
A、关联债权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16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6)附表(7)《融通资金表》注意点 B、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 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X1+X2+…+X12)/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Y1+Y2+…+Y12) 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Xn=(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Yn =(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17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6)附表(7)《融通资金表》注意点
C、权益投资的取数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18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6)附表(7)《融通资金表》注意点 定期融资应按每笔融资分别填报,针对同一关联方的融入、融出分行填列。
除境外融资合计栏、境内融资合计栏、总计栏外,填列“融资金额:融入金额”栏次后,“融资金额:融出金额” 和“应计利息收入”栏则不能填报; 同理,填列“融资金额:融出金额”栏次后,“融资金额:融入金额” 和“应计利息支出”栏则不能填报。

19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6)附表(7)《融通资金表》注意点 其他合计栏:填写其他非定期的关联融资 利率:填报融资的年利率,用百分比格式
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填报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应计利息支出包括资本化的应计利息支出。 担保方名称 :担保方如为关联方的,“担保方名称”填报内容应与附表十二(1)《关联关系表》相对应;

20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6)附表(7)《融通资金表》注意点 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对于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或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给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境外关联方名称或境内关联方名称填该关联方;对于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境外关联方名称或境内关联方名称与担保方名称均填报该关联方。

21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7)附表(8)《对外投资情况表》注意点
A、适用于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填报(无论有无关联交易,只要所属申报年度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居民企业均需填报。) B、如果有多个企业分别填报 C、总股份量(填写股份数量或股本额) 总股份量按照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其他类似股份的权益性资本等分类、分时间段填报。

22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7)附表(8)《对外投资情况表》注意点
起止时间 (起始时间填写初始投资的时间,截止时间只有在投资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才需填写,如减持等) 企业持有被投资外国企业的股份数量,按照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其他类似股份的权益性资本等分类、分时间段填报。 被投资外国企业是否在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美英法德日意加澳印南非新西兰和挪威---国税函[2009]37号)

23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8)附表(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注意点
A、应按本表列示的明细项目填报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以及扣缴所得税等情况,注意项目类型要准确填列。 B、本年度未实际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项目也需要填报。

24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4、填表顺序 (1)附表十二(1) (2)附表十二(3-7) (3)附表十二(2) (4)附表十二(8)
(5)附表十二(9)

25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5、享受过渡期优惠企业注意事项 税率过渡 优惠期过渡 特别注意:高新技术企业

26 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规定 1、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在元月八日下发了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27 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规定 2、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28 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规定 3、同期资料的内容 (1)组织结构 (2)生产经营情况 (3)关联交易情况 (4)可比性分析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29 三、向境外付汇提交税务证明相关规定 1、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以汇发(2008)64号文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做出新的规定,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30 三、向境外付汇提交税务证明相关规定 2、提交标准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

31 三、向境外付汇提交税务证明相关规定 3、免于提交类型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32 三、向境外付汇提交税务证明相关规定 4、申请程序
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33 三、向境外付汇提交税务证明相关规定 5、开具提供的资料 (1)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3)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4 三、向境外付汇提交税务证明相关规定 6、其他规定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

35 四、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税收管理
1、非居民企业概念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6 四、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税收管理
2、具体内容 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37 四、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税收管理
3、登记管理规定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38 四、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税收管理
4、备案管理规定 (1)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9 四、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税收管理
4、备案管理规定 (3)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40 四、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税收管理
5、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41 四、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税收管理
5、扣缴义务人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    (1)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    (2)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代理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

42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1、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9]3号文发布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43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2、源泉扣缴范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44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3、扣缴义务人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45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4、扣缴登记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46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5、备案管理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47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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