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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概要(二) 新北市政府100年政府採購專業 人員基礎訓練班第8期 課程時數:8小時 上課日期:100年09月24日
主講人: 陳輝發 現職:行政 院衛生署中 央健康保險 局視察 學歷:國立 台灣大學法 律學士、國 立政治大學 法律碩士 新北市政府100年政府採購專業 人員基礎訓練班第8期 課程時數:8小時 上課日期:100年09月24日 課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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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本課程的學習建議 預定授課範圍:第27條至第57條 案例分析:2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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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第二章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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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資訊之公開(§2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 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 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 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 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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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購資訊公開之規定 採購資訊之公開(§27) 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係屬強制規定(民71)、 法定要式行為(民73)
預算金額(預估需用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 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 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細§26-1) 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細§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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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 文件公開預算金額(辦法11-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 預算金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 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二)預算 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三)機關認為不宜公開 (辦法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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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標 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 3項規定辦理者,或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 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 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預算金額 涉及商業機密或機關認為不宜公開外,應公開 預算金額): 七、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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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標期間(28、細27)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 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 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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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標期間 等標期間: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 購公報之日)或邀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 投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 理期限(§28、細§27) 招標期限標準均屬下限規定且應訂定合理期限 各機關辦理各類採購案件,應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 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必需之時間「合理」訂定 等標期,不得逕以下限期限定之(工程企 ) 適用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案件,其等標期依GPA第 11條規定辦理。一般不得少於40天,如經預告程序,得 縮短至24天,但最少不得少於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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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等標期相關之規定 法規名稱 條文 政府採購法 41、48-2、75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7、43、49之1 招標期限標準
2、3、4、5、6、7、8、9、10、11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2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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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 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 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 ,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 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 理由及其必要性。 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 之一切必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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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標文件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 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 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 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 標廠商之名稱 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 及其必要性 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 必要資料 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 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93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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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標文件工本費 發售文件,其收費應以人工、材料、郵遞等工本費為限( 細§28之1)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文件及電子化資料,其收費業經 財政部94年12月21日台財庫字第 號函同意 毋需適用「規費法」相關規定(工程企字第0 九六00 二 六五九一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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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之擔保(30)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 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 能者。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 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 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 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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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之擔保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之擔保(§30)
投標廠商須繳交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交保證金為原則, 免繳為例外(§30-1但, 並請注意第3款以議價方式辦理 之採購, 「得免收押標金」之規定) 押標金及保證金之法定方式(§30-2)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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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押標金有關之規定 法規名稱 條文 政府採購法 30、31、106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65、83 共同投標辦法 9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3、4、5、6、7、9、9之1、10、11、12、13、14、33之5、34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7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2、13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5(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 9(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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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之發還與不發還、 追繳(31)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 。廢標 時,亦同。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 標金, 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 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 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 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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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押標金之處理與性質 押標金於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31-1) 押標金之法律性質 1.私法性質
2.各款為法定要件:其與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等不同(押保辦法 § 12 、 § 20 、 §24 ),不得增加第二項各款事由 3.須踐行法定方式(民§ 73):應於招標文件規定 4.注意「其所繳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故其係 因未繳押標金致不合格標者,或係招標文件未規定繳交押標金者,即 無本條規範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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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會認定1 發現廠商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十條第一 項第三款至五款情形之一,或其人員涉有犯本法第八十七 條之罪者,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認定 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亦應 不發還或追繳。( 工程企字第 號) 註: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 令行為」,經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 ○○○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之條文,業移列為第五十 條第一項第七款,並增列「其他」二字為「其他影響採購 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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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會認定2 機關辦理採購,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 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者」情形,本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認 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 不予發還或追繳。(工程企字第工程企字第092004 387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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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會認定3 廠商如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依政 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 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 追繳。(工程企字第工程企字第工程企字第○九四○○○ 七六五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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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之事項(32)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標廠商 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 或擔保者應履行其 擔保責任之事由,並敘明該項事由所涉及之違 約責任、 保證金之抵充範圍及擔保者之擔保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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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三十二、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有押標金者不得逾新台幣5千萬元): •(1)一定金額: •(2)標價之一定比率:_____% 三十三、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或未採電子投標者 免填) : 三十四、為優良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 : 三十五、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 三十六、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三十七、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押標金者免填): 三十八、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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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三十九、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一定金額:_________;•契約金額之一定 比率:____%。 四十、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 之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一、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二、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三、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四、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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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四十五、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六、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七、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八、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 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九、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五十、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無者免填): 五十一、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五十二、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五十三、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 五十四、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 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 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 定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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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五十五、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 ,並予追繳:(無押標金者免列)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五十六、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 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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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投標文件與補正(33)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 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 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 遞送正式文件。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 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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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廠商投標文件之法定方式及送達期間與地點
廠商投標文件之法定方式及送達期間與地點(§33-1) 1.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 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 料封裝者。 2.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 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 3.所稱指定之場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唯一場所。 招標文件得訂明,投標文件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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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 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33-3)
1.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 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二、不列入標價 評比之選購項目。 三、參考性質之事項。 四、其 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2.民法153第2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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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限制(細則33) 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 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二、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 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 分別投標者,視同違反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採最低標,且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 同一報價載明二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適用之。 投標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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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規定(34)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 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 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 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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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及例外 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及例外( §34 -1 )
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廠商公開說 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招標文件之參考資料者, 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 路(細§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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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廠商保密之規定 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 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34-2)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 外,應保守秘密(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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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底價保密之規定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 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 底價。
特殊情形(細§35 ) 底價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開。但應通知得標廠商: 一、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 二、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 三、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尚有相關之未決標部分。但於相關部分決標後 ,應予公開。 四、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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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方案(§35)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 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 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 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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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替代方案之規定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 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 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 替代方案。(§35)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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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二十三、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 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 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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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36)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 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 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 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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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廠商資格之規定 基本資格(§36第1項、認定標準§2): 1.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2.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特殊或鉅額之採購並得另訂定特定資格(§36第2 項、認定標準§5): 1.特殊採購(認定標準§6、7) 2.巨額採購(認定標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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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廠商資格之規定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 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 訂明(§36第3項) 投標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 本,其中文 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細則§37) 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 部分所具有者代 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 資格代之者為限。 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 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 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 同意者為限。(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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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1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 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 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 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第一款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 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 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第一項第一款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 額者,依其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 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 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該特定營 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 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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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2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 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 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 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 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 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 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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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3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 之證明。如會員證。
第三款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 ,得免附具。 舉例:冷凍空調業非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於一個月內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 業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公會對於前項入會之申請,不得 無故拒絕。(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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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1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 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 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 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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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2 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迄投標 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 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 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迄投 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 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 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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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3 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 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 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 件。 第三款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 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舉例: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 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 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 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消防法9) 置有專任之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達十人以上,其中消防設備 師至少二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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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4 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 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 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 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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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5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 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 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 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 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第五款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 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 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 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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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6 六、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5條:學 校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 食品標誌認證,或經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 生優良者。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 款規定情形之一,且尚未依同法第102條、第103條規定 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如該採購有重行招標之 情形,茲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 條第1項第6款認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 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採購之重行招標(工 程企字第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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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1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 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 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 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 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 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視採 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 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 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 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 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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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2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 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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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3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 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 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一) 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二)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三)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 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第三款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視採購之 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第三款第三目之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 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 。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 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53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4 四、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 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 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 購證明代之。 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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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標準之其他規定1 工程採購為特殊採購之情形(辦法6) 財物或勞務採購為特殊採購之情形(辦法7)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 認定其歸屬者(辦法7之1) 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 工程採購, 為新臺幣二億元。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一億元。勞務採購 ,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辦法8)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 或分批採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前條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不 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 (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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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標準之其他規定2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 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前項影本之尺寸與 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 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第一項證明文件,得以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辦法10) 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 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辦法11)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 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 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辦法12)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 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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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標準之其他規定3 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 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 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辦法14)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 有規定者外,不應予以限制。對於外國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之限制 ,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辦法15)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 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 、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 文件。(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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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依「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規定,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 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者,始 可作為證明之文件。機關得機關得於投標須知及公告附加說明欄將「 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 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以杜絕廠商疏忽引 起之爭議,增進採購效率。 機關如擬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 款規定擇「工廠登記證」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一者,應以依工廠管 理輔導法規定必須登記者為限。(工程企字第九00二五0七七號)
58
相關函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機關辦理採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4項 規定,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 」所列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登記或 設立之證明,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方可參與投標,除不得 不當限制競爭外,機關於審查廠商營業項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針對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訂細類代碼及業務別記載者,依 前揭代碼表所列項目認定之。 (二)針對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仍為文字敘述者,機關於審查該案 廠商之營業項目時,尚應考量其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之相關性, 從寬認定。 (三)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 各機關審查廠商營業項目,如仍有認定上之疑義,請逕向營業項目編訂主管 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洽詢。(工程企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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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六十四、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 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 文件): 六十五、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6條第___款;•第7條第___款 (請註明款次)。(非特殊採購者免填) 六十六、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 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六十七、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 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 辦理。 六十八、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 本(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六十九、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非 選擇性招標者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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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訂定之限制與替代(37)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 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 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 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 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 證保險單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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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訂定之限制與替代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以確認履約所必須具備之能力為限 ,不得不當限制競爭(§37)
投標廠商未符合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廠商財力 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37)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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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如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具有履約能力之採購,並應將其 納入投標廠商資格訂定,不得不當限制競爭。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團體之性質,與營利組織有別,如無法申辦營利事業登記 證及公會會員證,而機關允許該等廠商參與採購,有關其投標 證明文件應依本標準第3條第1項妥為訂定,勿要求該等廠商附 具其無法申請核發之證件。 如係購買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慈善機構所提供之 非營利產品或勞務者,得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採限 制性招標,逕邀請上開機構、團體進行議、比價。 如發現機關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對庇護工場、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或社福團體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排除其參與機 關採購者,將命機關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 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工程企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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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不得參與投標與例外 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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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細則38 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 投標 、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 於 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 同意者, 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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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細則39 前條第一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之一,得不適用之: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為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 理採購之獨家製造或供應廠商,且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 者。 二、代機關開發完成新產品並據以代擬製造該產品招標文件 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招標文件係由二家以上廠商各就不同之主要部分分別代 擬完成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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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38、細 則§41得為分包廠商)
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準用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 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關係企業之定義)、第三百六 十九條之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 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推定)、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相互投 資公司)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 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並無適用門檻金額之限制, 包括不得參與限制性招標之比、議價或以公開取得之書面 報價或企劃書辦理之採購。但得為分包廠商。(工程企字 第八八一0四五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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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案管理之廠商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 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 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 、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 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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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供規劃、 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上開規定所稱「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包 括監造之勞務採購。惟機關辦理委託監造時,前階段設計 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設計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即符合前 揭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 之虞」,得參與後階段之監造服務。至依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除確認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 爭之虞外,尚需經機關同意者,方得參與後階段之作業。 所謂「公開」,例如將規劃成果附於招標文件、公開於機 關網站或比照「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之規定提供廠商閱覽等均屬之(工程企字第九○○一四 一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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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機關代辦(40)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 關代辦。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 關代辦。 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 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 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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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與委託機關代辦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5、細§4) 與委託機關代辦(§40、細§42)之區別
員工消費合作社並非機關,其非接受機關補助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政 府採購法。惟如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如 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適用本法第五條之規定。 (工程企字第八 八一一九四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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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代辦與機關代辦之比較 法律依據 本法第5條 本法第40條 代辦採購 法人團體 具專業能力機關 性質 勞務採購 機關間之行政代辦
代辦內容 得為招標、審標、評選、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等(非代辦採購標的之提供廠商) 得為招標審標評選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等 上級機關 細則42-2 細則42-1 監辦 招標機關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 有償與否 當然有償 得為有償或無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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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對招標文件請求釋疑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 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 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 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 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 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 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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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廠商對招標文件請求釋疑 廠商書面對招標文件請求釋疑(41-1)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 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選擇性招標預 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 求釋疑期限,亦同。 (細則43-1) 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 日前一日。 (細則43-2) 視需要延長等標期: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招標期限 標準第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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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廠商對招標文件請求釋疑 本條「釋疑」規定與「異議」規定(75-1-2)之關係:
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 件內容,如該變更或補充將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者,機 關得於該採購案之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允許更正公 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撤回 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工程企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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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二十、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 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二十一、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 止期限前1日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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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方式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 、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 機關辦理分 段開標,除第一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 邀標,得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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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開標方式1 77 開標方式 分段投標分段開標 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辦理程序與處置(§42、細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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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開標方式2 本條規定與48條規定之關係 本條規定與75條規定之關係
78 本條規定與48條規定之關係 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方式辦理採購 ,第一階段資格標只要有三家以上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 規定之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續階段之 開標,得不受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限制(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第四 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者,為開標之要件,不 視為「階段」。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開標後 審查結果,縱使合於招標文件之廠商未達三家之情形,仍屬適法 。 (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一七五號 ) 本條規定與75條規定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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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三十一、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 封。
(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 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 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廠商就資格、與規格、價格分次投標、分段 開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 段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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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性交易與國內廠商之保護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 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 文件中:
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 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 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 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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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補償性交易與國內廠商之保護1 補償性交易(§43第1款、細則§45) 國內廠商之保護(§43第2款、細則§46)
同一採購不得同時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 條之規定(細則§47)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 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 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 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之措施,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機關依本 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訂定採購評選項目之比率,應符合本法施行細則 第四十五條規定以金額計算比率或以評分計算比率情形之一。準此, 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採購訂定採購評選項目,分金額、評分二種,並 均不得逾三分之一。 (工程企字第八九O一二三四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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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補償性交易與國內廠商之保護2 機關如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 規定將「工業合作」作為採購之評選項目,且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六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 法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將「工業合作」列為評選項目,並訂定其評 審標準及配分。 (二) 上開配分(例如三十分)占全部評選項目滿分合計總分數(例如 一百分)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三) 上開評審標準(例如承諾執行額度為一OO%時,則該項配分可 得滿分三十分),由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成立之採購評選委員會依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訂定,並開放由廠商 自行提報承諾執行額度供評審,如此即無執行額度比率是否以三分之 一為上限之問題。(工程企字第八九O一二三四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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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採購國內廠商之保護(§44) 機關辦理特定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 者外,得對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之財物或國內供應之工 程、勞務,於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 定之決標原則時,以高於該標價一定比率以內之價格,優先決 標予國內廠商。 前項措施之採行,以合於就業或產業發展政策者為限,且一定 比率不得逾百分之三,優惠期限不得逾五年;其適用範圍、優 惠比率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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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採購國內廠商之保護 特定採購國內廠商之保護(§44) 同一採購不得同時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 條之規定(細則§47)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適用範圍之訂定事宜,鑑於 我與他國諮商簽署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程序尚未 完成,建議暫不訂定前揭範圍(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五四四 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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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之規定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特定之採購,指機關辦理公告 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文件載明採購標的中屬於本法第四 十四條第二項適用範圍之項目,並附記依同條第一項規定 得以較高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 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允 許廠商共同投標之特定採購,國內廠商與外國廠商共同投 標,國內廠商符合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該共同投標廠商 得視同國內廠商。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稱適用範圍,指經主管機關會同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定,並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工 程、財物或勞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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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第三章決標 壹、開標作業 貳、決標原則 叁、價格限制及不法促成訂約 肆、廠商未依期限辦理之效果 伍、決標公告與通知、決標資料定期彙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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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開標作業之一 開標程式 開標定義 開標原則 開標方式 開標時間之限制及例外 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 製作開標紀錄
88
一、開標定義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45)
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 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 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細則§48-1) 限制性招標之開標,準用前二項規定。(細則§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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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標原則 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45) 例外情形:例如本法§104-1-2 、 §105
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 但機關得限制出席人數。(細則§48第2項) 例外情形招標文件得免標示之時間及地點(細則§49)
90
三、開標方式 90 開標方式 分段投標分段開標 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辦理程序與處置(§42、細則§44)
91
四、開標時間之限制及例外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 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為等標期屆滿當日 或次一上班日。(註:避免瓜田李下) 但採分段開標者,其第二段以後之開標,不適用 之。 (細則§49之1)
92
五、開標人員之分工(細則§50) 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如下: 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承辦審標、評審或評選事項之人員,必要時得協助開標。 有監辦開標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 機關辦理比價、議價或決標,準用之
93
六、製作開標紀錄(細則§51) 機關辦理開標時應製作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 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三、投標廠商名稱。 四、有標價者,各投標廠商之標價。 五、開標日期。 六、其他必要事項。 流標時應製作紀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前項規定,並應記載流標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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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二十七、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 開者免填):民國___年___ 月___日__午___時 ___分。 二十八、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 開者免填): 二十九、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 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 數者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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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三十、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1)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 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依採購法第42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 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3)依採購法第57條第1款規定。 (4)依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____________ (請載明核准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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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開標作業之二 底價之訂定 底價訂定之原則 底價訂定之時機 得不訂定底價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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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底價訂定之原則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 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46第1項) 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 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 (細則§52 ) 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 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 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細 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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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底價訂定之時機 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 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46第2項、細則§54)
99
三、得不訂定底價之情形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 條件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不訂底 價者,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47、細則§54之1)
100
壹、開標作業之三 公開招標開標條件 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無§48第1項不予開標之情形
101
一、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48第1項) 所謂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細則§55)
第一次開標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開標廠商家數得不 受限(§48第2項) 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 二項關於第二次招標之規定。(細則§56)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或 於開標後因故廢標時之處理(細則§57) 「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可資參照
102
二、無§48第1項不予開標之情形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103
壹、開標作業之四 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 §48係規範整體採購案 §50係規範個別廠商 審標規定
104
一、 §50各款之規定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 標。
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 形。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105
工程企字第 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 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 異常關聯者」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 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 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106
二、有§50各款情形之一時之處理1 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 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 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 核准者,不在此限。
107
二、有§50各款情形之一時之處理2 §50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 異常關聯者」( 工程企 令) §50第1項第6款「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 為決標對象之情形」時應注意細則§59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之 處理(細則§58) 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 得宣布廢標
108
三、 48條第1項第2款、 50條第1項第7款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 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投標文件 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 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 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一、押 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 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 或不符合規定。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工程 企 令)
109
工程企字第 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 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 者,該部分無效: 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 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110
工程企字第 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 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 者,該部分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 定不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 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111
四、審標之原則與處理 依招標文件審標,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 標廠商提出說明;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 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51第1項、細則§60) ※應注意細則§60-2允許廠商更正與§33-3開標前 補正契約非必要之點之文件之不同 審查結果通知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 其原因(§51第2項、細則§61)
112
細則§58-1-2案例說明 機關底價250萬元,以230萬決標於C廠商。 嗣機關因依本法第五十 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其依細則§58-1-2規定辦理。 機關(一)依序洽B 、 A 、 D 、 E順序減至決標價230萬元後決標。 (二)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及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決標。 廠商 標價 優先減價 比減價結果 順序 (一) (二) A 280萬 240萬 2 230萬決標 B 260萬 255萬 235萬 1 235萬決標 C 270萬 230萬 決標 D 290萬 245萬 3 E 285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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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決標原則 一、決標方式(§52) 二、訂有底價之最低標決標 三、未訂底價之最低標決標 四、最有利標決標 五、複數決標
114
本法§52 ( 修正)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 最低標為得 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 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 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 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 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 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 前項 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 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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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決標方式 決標方式類型: 最低標決標:1.訂有底價之最低標決標 2.未訂底價之最 低標決標 3.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細則§64之2)
最低標決標:1.訂有底價之最低標決標 2.未訂底價之最 低標決標 3.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細則§64之2) 最有利標決標 複數決標 決標於最高標者(細則§109)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 業須知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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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訂有底價之最低標決標-1 要件: 1.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如未合招標文件規定,係§50第1 項第1款、第2款之問題
1.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如未合招標文件規定,係§50第1 項第1款、第2款之問題 2. 在底價以內者:如未進入底價,則是§53訂有底價減價程 序,或§55協商措施之問題 3. 最低標者:最低標之認定(細則§63、細則§64、細則§64 之1 、細則§81 ) ※另適用§99之甄選廠商,依細則§109 決標予最高標之決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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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訂有底價之最低標決標-2 比減價程序(§53第1項):最低標廠商優減一次、所有廠商比減不 得逾三次 1. 標價相同之處理(細則§62)
1. 標價相同之處理(細則§62) 2. 比減價格之宣佈(細則§70第1項) 3. 限制比減價格次數之通知(細則§70第2項、細則§73第1項) 4. 不通知下一次比減價格或協商(細則§70第3項) 5. 參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僅一家或議價,廠商書面表示減至 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細則§72) 6.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本法第五十八條總 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細則§69) 7. 機關辦理決標,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或已完成減價或綜合評 選程序者,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細則§67) 8. 應製作決標或廢標記錄(細則§68)
118
細則§62標價相同之處理1 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 格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之三次限制 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機關底價500萬元 廠商 標價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 第2次比減 第3次比減 A 540 512 509 500 B 518 515 505 495 抽籤抽中 495決標 C 520 513 510 抽籤未抽中 D 550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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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62標價相同之處理2 標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 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 (一)以低價者決標(二)比減 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機關底價500萬元 廠商 標價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 第2次比減 (一) (二) A 540 512 509 B 518 515 495 493 490 抽籤抽中490決標 C 520 513 490決標 抽籤未抽中 D 550 514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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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62標價相同之處理3 標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 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 (一)以低價者決標(二)比減 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機關底價500萬元 廠商 標價 (一) (二) A 490 B 480 475 472 抽籤抽中472決標 C 472決標 抽籤未抽中 D 500
121
二、訂有底價之最低標決標-3 超底標決標(§53第2項):確有緊急情事, 不逾預算數額且不得超 過底價百分之八、查核金額以上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 機關核准後決標(細則§71) 採行協商措施: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 (§55 ) 執行協商措施之程序: (§57、細則§76、細則§77、細則§78) 標價不合理之處置: (§58、細則§79、細則§80、押標金辦法§30)、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 行程序」
122
三、未訂底價之最低標決標-1 要件: 1.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未合招標文件規定,係§50第1項第 1款、第2款之問題
1.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未合招標文件規定,係§50第1項第 1款、第2款之問題 2. 標價合理:標價不合理依§58處理 3. 在預算數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以內者:如未符合, 則是§54未定有底價減價程序,或§55協商措施之問題 4. 最低標者:最低標之認定(細則§63、細則§64、細則§64- 1 、細則§81 ) ※另適用§99之甄選廠商,依細則§109決 標予最高標之決標原則。
123
三、未訂底價之最低標決標-2 比減價程序(§54):最低標廠商優減一次、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1. 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細則§74) 2. 評審委員會之提出建議金額(細則§75) 3. 標價相同之處理(細則§62) 4. 比減價格之宣佈(細則§70第1項) 5. 限制比減價格次數之通知(細則§70第2項、細則§73第1項) 6. 不通知下一次比減價格或協商(細則§70第3項) 7. 參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僅一家或議價,廠商書面表示減至 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細則§72) 8. 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建議之金額以內時,除有本法第五十八條 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細則§75-2)
124
三、未訂底價之最低標決標-3 9. 機關辦理決標,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或已完成減價或綜合評 選程序者,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細則§67) 10. 應製作決標或廢標記錄(細則§68) 採行協商措施: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 (§55 ) 執行協商措施之程序(§57、細則§76、細則§77、細則§78) 標價不合理之處置(§58、細則§79、細則§80、押標金辦法§30)、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 行程序」
125
四、最有利標 適用前提: 1.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細則§66 、 §56 ) 2.不宜以§52第1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
3.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最有利標評選: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評選委員會之成立(§94)、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另 適用§99之甄選廠商,依細則§109評定之最有利標廠商。 得採協商措施(§56第1項中段、§57)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56第3項):(已 修正為逐案核准 工程企 ) 機關辦理決標,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或已完成減價或綜合評 選程序者,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細則§67) 應製作決標或廢標記錄(細則§68)
126
適用最有利標 適用範圍:異質工程、財物、勞務之採購 應報上級機關核准(已修正為逐案核准95.3.16工程企 09500089250)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第1次3家)或選擇性招標(經常性6 家、非經常性無限制) 應成立評選委員會 最有利標評選係決標原則(§52)及決標程序(§56),故評 定最有利標即是決標,不得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 廠商議價
127
準用最有利標標評選優勝廠商 適用範圍:§22-1-9(含§39專案管理廠商,技術服務子法§4 之1),§ ,§ 之採購 無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招標方式:限制性招標(無家數限制) 應成立評選委員會(§ 勘選非評選*) 係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非決標程序(§18- 4),故議價程序不可免(縱採固定費用、率者亦同,可 議約),否則缺少機關決標之意思表示,契約無法成立 § ,§ 審查委員會之準用 *因非屬評選無§94之適用,故無須成立評選委員會 ( 八八工程企字 )
128
取最有利標精神 適用範圍: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49,未達公告金額 採購招標辦法§2-1-3)之採購 無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招標方式:未達公告金額(依§49、辦法§3規定應取得3家, 未能取得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 性招標) 無須應成立評選委員會(評審機制得由機關自行決定) 係為擇符合需要者,非決標程序,故議價或比價程序不可 免(縱採固定費用、率者亦同,可議約),否則缺少機關 決標之意思表示,契約無法成立
130
五、複數決標-1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例如分項決標) 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例如明定廠商最低報售數量或最 高報售數量),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52第1項第4款) ※另適用§99之甄選廠商,依細則§109 決標予最高標或最有利標廠商。 辦理原則(細則§65)
131
五、複數決標-2-實例1 分項決標:機關採購電腦、印表機、掃描影印機,並於招 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必須分項報價,機關分項決標(保留選 擇組合廠商所投標的不同廠牌電腦、印表機、掃描影印機 的權利) 機關就電腦以120萬元決標於A廠商、印表機以60萬元決 標於B廠商、掃描影印機以180萬元決標於A 廠商。 廠商 電腦 印表機 掃描影印機 A廠商 120萬元 80萬元 180萬元 B廠商 140萬元 60萬元 200萬元 C廠商 150萬元 70萬元 210萬元
132
五、複數決標-3-實例2 不同數量決標:機關採購原子筆10萬支,並於招標文件 規定機關保留選擇數量及項目之權利。
機關以SK2牌5萬枝(單價10元)決標於B廠商、SKB牌5萬 枝(單價15元)決標於 A廠商 廠商 廠牌 單價 數量 A廠商 SKB牌 15元 10萬枝 B廠商 SK2牌 20元 10元 5萬枝 C廠商
133
五、複數決標-4 採複數決標,其決標程序如下:(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三六八號)
(一)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未超底價之最低標,將按其所報標價及數量 (以招標總數量為限)決標。倘其決標數量不足招標之總數量,將依 序洽願按該決標價承作之其他合格標購足數量。 倘仍未購足招標總數量,招標機關得就尚未得標廠商中未超底價之最 低標(標價與前述決標價不同),按可決標數量決標。如仍未購足招 標總數量,再依序洽願按該最低標價承作之其他合格標決標購足數量。 辦理結果尚未購足招標總數量時,若尚未得標廠商中有未超底價者, 得按本節程序繼續辦理;否則按下列程序辦理。
134
五、複數決標-5 (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或按(一)之程序辦 理結果,尚未購足招標總數量,而未得標廠商標價均超過底價時,招 標機關得按下列程序進行: A、由尚未得標廠商中之最低標優先減價乙次,若未超過底價,則按 前述(一)程序辦理; B、若最低標優先減價乙次結果,仍超過底價,則由所有尚未得標之 合格標比減價格(不超過三次),若比減結果最低標價未超底價或有 其他未超底價之廠商,則依前述(一)程序辦理; (三)依據前述(二)程序辦理結果,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仍超過底 價,或尚未購足數量,而尚未得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底價,招標機關 確有緊急情事時,得就該最低標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 定辦理。
135
五、複數決標-6 (四)依據前述(三)辦理結果,其尚未購足之數量,得依序洽願按 該決標價承做之其他合格標購足數量。再尚未購足之數量,廢標。
附註:本決標條款未盡事宜,按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本複數決 標所稱「依序」,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開標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未超過底價,依開標結果各 合格標標價之排序為準; 2.開標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各標標價,均超過底價,經優先減價 結果,最低標未超底價,依開標結果各合格標標價之排序為準; 3.倘經比減價格,則依比減價格結果之標價排序為準。
136
案例說明:機關採購運動毛巾10萬條,並於招標文件規定機 關保留選擇數量及項目之權利。底價:200元/條
機關(一)以不同標價決標給B、C、D、E、I購得8萬條。(二)未購足由尚未得 標廠商中之最低標F優先減價乙次,結果,仍超過底價,則由所有尚未得標之合 格標A、F、G、H比減價格(不超過三次)。(三)尚未購足數量,而尚未得標 廠商之最低標價超底價,招標機關確有緊急情事時,得就該最低標按政府採購 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廠商 數量 單價 優先減價 比減價格 A 20000 210 V B 10000 193 C 15000 195 D 25000 200 E 198 F 204 203 G 205 H 220 I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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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複數決標-7-分項決標三家廠商之認定 招標文件未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 者,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時, 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開標。個別項目之報價廠商或合於招 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達三家,除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不 予決標外,有廠商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最低價格 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者,應行決標。 招標文件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者, 個別項目應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 定時,方得就該項開標。開標後該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家數未 達三家,除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不予決標外,有廠商符 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 神者,應行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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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五十八、決標原則: (1)最低標: (1-1)非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1-2)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採異質採購最低 標(審查項目、標準及審查方式如附件)。 (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2-1)依採購法第56條適用最有利標(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第11款; □第14款準用最有利標。 (2-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 辦理議價。 (3)最高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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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五十九、本採購採: (1)非複數決標。 (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 組合權利 (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 。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 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投標廠商得 標項目或數量之限制、開標順序、願比照得標 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決標廠商家 數上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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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 案情:某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保險採購案,其於投標 截止期限前計有A、B、C、D四家廠商之投標文件送達, 開標前發現A廠商之投標文件信封上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 址;B廠商投標文件信封上載「○○企業社 」及其地址。 問題: (一)機關應認定A廠商為:1.無效標;2.不合格標;3.允 許補正(本法33-3);4.允許更正(細則60) (二)機關是否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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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 某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未分段開標但機關投標 文件規定資格、規格、價格應分別裝封),機關底價800 萬元,因A、B、C三家廠商並無細則第55條規定之情形, 爰開啟外標封審查該三家投標文件,發現A廠商標價為 800萬元,因未將資格、規格、價格分別裝封,機關認定 A廠商為不合格標; B廠商因未附廠商聲明書,機關認定 與標價無關依細則第60條允許補正,經開價格B廠商標價 780萬元、C廠商825萬元,機關決標於廠商B 。 問題:A、C均提出異議,機關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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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語 本課程已提供學習採購法最佳方法 辦理每件採購案都是學習與成長的機會 奉行八字箴言 與採購人員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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