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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行为税 是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或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而开征的税种。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契税、耕地占用税等九个税种。由于其税收收入基本上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所以又称为地方税。 除财产行为税以外,还有流转税、所得税两大类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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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授课内容: 一、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资源税 四、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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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一、概念 房产税是以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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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自用还是出租)规定不同的征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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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为房屋。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为房屋。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对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加油站罩棚以及各种油气罐,不属于房产。 问题:景区供游人行走的走廊?百度“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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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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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但也有以下一些特殊情形:
五、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但也有以下一些特殊情形: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备注:出典是指出典人,也就是产权所有人急需资金,又想保留产权的一种融资行为,由于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无权支配房屋,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是承典人,所以规定承典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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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融资租赁房产,由承租人纳税。(备注:融资租赁与传统的经营租赁有很大的区别,在租赁过程中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的风险和报酬,租赁时间长,达到使用寿命的90%以上,而且租赁结束以后,产权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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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权未确定、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6、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7、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由应税单位和个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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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单位和个人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人的是( )
A、出租房产的个人 B、无租让其他企业使用房产的事业单位 C、无租使用房产的个人 D、房产可能存在纠纷的房产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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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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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率 项目 税率 适用情形 基本税率 1.2% 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 12% 按房产租金计算缴纳的 优惠税率
4%(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 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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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七、计税依据 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湖南省规定扣除20%)。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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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会计制度下的房产原值的核算存在一些差异。如自建房屋利息支出截止时点问题,融资租赁房屋初始计量问题,都有可能造成房产原值计量的不同。
(1)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不同会计制度下的房产原值的核算存在一些差异。如自建房屋利息支出截止时点问题,融资租赁房屋初始计量问题,都有可能造成房产原值计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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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中央空调、升降机、过道、晒台、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以影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为标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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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拆除的部分要扣减,增加的部分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 房屋原值变更实行加新减旧、抓大放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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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地上房屋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5)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具体规定: a、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地上房屋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b、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征税: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 ~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80 %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c、地下房屋建筑出租的,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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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财税[201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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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企业有一宗土地,取得土地的价款为200万元,土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土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请问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地价是多少?
答:容积率:4000/10000=0.4 4000*2/10000=80% 200*80%=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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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经济利益。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经济利益。 承租人以各种名目支付费用,包括实物、货币资金或以租抵债的,其出租人均应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但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约定免收租赁期的,免收租金期间应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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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3、投资联营房产的计税依据 计征房产税时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有关规定由投资者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4、融资租赁房产及承典房产的计税依据 按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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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或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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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说法正确的是( )
下列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房产税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 B、投资联营的房产如果投资者共担风险按余值从价征税,如果不共担风险应按租金从租计征。 C、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D、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排水、取暖、消防等,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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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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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包括全额拨付和差额拨付)
八、减免税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包括全额拨付和差额拨付)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免征理由:这些单位本身没有经费来源,需要财政拨款,没有缴税能力。 关于对上述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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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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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基本优惠5大类,在第五类优惠政策下又以单行文的形式出台了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承担了政府职能)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失去了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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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2004年8月1日起,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措施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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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社会福利性、非营利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文件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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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行使国家机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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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12、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是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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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4、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5、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目的:支持农产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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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16、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房产税,显然与上面规定不一致,经请示省局,按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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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生产、办公用房产,从2011年1月 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房产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目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 18、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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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湖南省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2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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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符合房产税免税规定的是( ) A、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B、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2000年起免征房产税3年。 C、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D、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房产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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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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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湖南省施行细则规定: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验收(包括未验收已使用)时起征税 。 3、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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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5、融资租赁的房产,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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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即从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停止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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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纳税期限 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以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月为一个纳税期的,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按房产余值征税的,实行按季纳税,按租金征税的,实行按月纳税。 预收房屋租金房产税纳税时间?随营业税?所得税?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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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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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湖南省某企业2014年有如下业务:(1)1月1日将原值150万元的自有房产一座出租给A企业,每年租金50万元;(2)3月1日开始修建车间一座,9月28日该车间建成并投入使用,造价300万元;(3)5月29日将自有房产一座价值100万元投资到B企业,双方约定每年支付该企业固定收益30万元;(4)7月1日对老车间进行大修,8月大修完毕并投入使用,旧车间原值3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210万元,这次大修花费120万元;(5)除上述情况外,该企业财务账簿1月1日还记载有房产原值3000万元,其中包括正在为基建工地使用临时房屋500万元。请计算该企业本年应交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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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出租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50×12%=6(万元)
(2)新车间应缴纳的房产税=300×(1-20%)×1.2%÷12×3=0.72(万元) (3)投资房地产应缴纳的房产税=30×12%÷12×7+100×(1-20%)×1.2%÷12×5=2.5(万元) (4)老车间大修应缴纳的房产税=300×(1-20%)×1.2%+210×(1-20%)×1.2%÷12×4=3.552(万元) (5)其余应缴纳房产税=( )×(1-20%)×1.2%=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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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一宗土地上既有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也有正在建设未竣工的房产,支付的土地价款是否应在建成和在建的房产之间进行分摊,分别给予征收和不征房产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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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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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1. 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同时是准财产税) 2. 征税对象是土地; 3. 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
二、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同时是准财产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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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与房产税一致。(开征之前必须取得省政府的批准文件,明确具体征收标准,与其他税种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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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纳税。(以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使用人为准)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4、使用集体土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房产税有区别,由集体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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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B
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B.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暂不缴纳税款 C.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的是土地级差收入 D.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可以协议由一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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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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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测绘资料为依据;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地籍测绘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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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50%作为计税依据。
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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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率 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差别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年纳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50万人以上)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20至50万人)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20万人以下)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每个类别又划分为十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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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省级政府根据每个地区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各地区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级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级政府批准执行。经省级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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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现行税率类别及等级 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元/平方米)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市区 18 16 12 10 8 6 4
3 2 0.9 慈利县 5 1 0.6 桑植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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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减免税优惠 (一)基本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包括全额拨付和差额拨付)。 单位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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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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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 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用于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按上款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6、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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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规定 1、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区别,对于无租使用的,由使用单位代为缴纳房产税) 、对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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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个人出租住房的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5、企业的绿化用地。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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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厂区内要征收,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不征收。
7、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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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林业系统用地 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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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10、水利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溉及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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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力行业用地 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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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民航机场用地 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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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铁路行业自用的土地,免征。 14、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凡一个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免征该年度土地使用税。 15、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占地6000平方米以上),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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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69
18、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自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土地使用税。
19、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70
20、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1、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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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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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纳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73
24、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土地使用税。 10万元以下由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地税机关审批。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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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 A. 机场场内道路用地 B. 国家机关办公用地 C. 农副产品加工厂用地 D
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 A.机场场内道路用地 B.国家机关办公用地 C.农副产品加工厂用地 D.宗教寺庙内宗教人员的生活用地 E.开发商在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房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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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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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属于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是( )。
A.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办公用地 B.公园内设立的影剧院用地 C.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地 D.核电站的办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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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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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有A、B、C三块生产经营用地,A土地使用权属于甲企业,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占地1000平方米,厂区内绿化占地2000平方米;B土地使用权属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拥有,面积500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各半;C面积3000平方米,甲企业一直使用,但土地使用权未确定。假设A、B、C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5元,甲企业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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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A土地:(10000-1000)×5=45000(元) B土地:5000÷2 ×5=12500(元) C土地:3000 ×5=15000(元) 合计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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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某机场占地100万平方米,其中飞行区用地90万平方米,场外道路用地7万平方米,场内道路用地0. 5万平方米,工作区用地2
2011年某机场占地100万平方米,其中飞行区用地90万平方米,场外道路用地7万平方米,场内道路用地0.5万平方米,工作区用地2.5万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为5元/平方米。2011年该机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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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0.5+2.5)×5×10000=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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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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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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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注意:不是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间,也不是实际拿到土地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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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土地新增、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在批准征用、变更、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税机关办理变动登记。(房产税也一样)
6、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无论是否由受让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均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解读 纳税人土地新增、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在批准征用、变更、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税机关办理变动登记。(房产税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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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纳税人因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即从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缴纳问题:对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应从土地总面积中扣除。但由于一个开发项目的房产不是一次性销售、一次性交付使用的,所以每个月都会有面积变化,计算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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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土地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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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一、概念 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包括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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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一)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二)具有受益税性质(是资源有偿分配) (三)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根据资源等级不同,设置不同的税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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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2、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其他单位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 。 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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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企业为资源税纳税人的是( )。 A. 销售有色金属矿产品的贸易公司 B. 进口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 C
下列企业为资源税纳税人的是( )。 A.销售有色金属矿产品的贸易公司 B.进口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 C.在境内开采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 D.在境外开采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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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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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税对象 (一)原油 原油系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 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 煤炭系指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不包括已税原煤加工的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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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七)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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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注意: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的征税规定 1
另注意: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的征税规定 1.伴生矿,是指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外,还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成分,即伴生矿产。确定资源税税额时,以作为主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将主产品作为定额的主要依据,同时也考虑作为副产品的元素成分及有关因素,但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不单独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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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的非主产品元素的矿石。对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则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伴选矿,是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生出来的副产品。对以精矿形式伴选出来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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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资源产品应征资源税的是( )。 A.液体盐 B.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C.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D.人造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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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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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依据:从价计征时,为销售额,从量计征时,为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
五、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计税依据:从价计征时,为销售额,从量计征时,为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 注意: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 (二)税率:从价计征时,比例税率,从量计征时,定额税率(差别税额)。 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或税额计税 。
100
2、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包括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征收: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原油、天燃气、煤炭、铅锌矿、石墨、稀土、钨、钼实行从价计征,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定额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包括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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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额的确定: ①基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销售额的确定: ①基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特殊情形: A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按关联单位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B既有对外销售,又有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对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对外售价征收资源税。 C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102
D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资源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成本为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103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在移送环节征收。无法确定移送使用量,而采用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暂不缴,由下一个环节的应税产品缴纳)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在移送环节征收。无法确定移送使用量,而采用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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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4、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己纳税额准予在其应纳固体盐税额中抵扣。
105
下列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纳税人自产天然气用于福利,以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B
下列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纳税人自产天然气用于福利,以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B.纳税人开采并对外销售原煤,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C.纳税人以自产原盐加工精盐后销售,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D.纳税人自产自用铁矿石加工精矿石后销售,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E.纳税人开采黑色金属矿原矿并销售,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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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DE)
107
某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锌矿过程中伴采锰矿石。2009年7月开采锌矿石400万吨、锰矿石10万吨。本月销售提炼的锰精矿40万吨,选矿比为20%;销售锌锰矿石原矿300万吨,锌矿石和锰矿石销售时未分别核算。该矿山2009年7月应缴纳资源税多少万元。(该矿山资源税单位税额:锌矿10元/吨,锰矿2元/吨)
108
『答案解析』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应缴纳资源税=40÷20%×2+300×10=3400(元)
109
“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七、代扣代缴 1、目前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110
2.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规定如下: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111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112
下列关于资源税扣缴规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扣缴义务人代扣资源税时计税依据是收购量 B
下列关于资源税扣缴规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扣缴义务人代扣资源税时计税依据是收购量 B.扣缴义务人代扣资源税时适用开采地的税额 C.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D.扣缴义务人代扣的资源税应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缴纳 E.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
113
答案:(AD)
114
八、减免税规定 (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 1、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115
(二)关于煤炭资源税的优惠 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116
(三)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10万元以下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10万元以上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117
车船税 一、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
118
二、征税对象及范围 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119
三、车船税税目 1、乘用车 :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2、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120
5、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4、其他车辆:分为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专用作业车是指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不包括拖拉机) 5、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121
6、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湖南省车船税税目税率表)
122
下列车辆中,应以“辆”作为车船税计税依据的有( )。 A.电车 B.摩托车 C.微型客车 D.半挂牵引车 E.三轮汽车
123
答案:(ABC)
124
四、计税依据 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 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已下发)。 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125
五、应纳税额计算 1、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定税额区间。 3、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126
4、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起 。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当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127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6、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128
7、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8、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129
下列关于车船税纳税义务有关说法,正确的有( )。 A.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
B.合同、协议载明的车船交付日的次月 C.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次月 D.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130
答案:(AD)
131
六、代收代缴: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有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应在销售交强险时,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包括: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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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133
七、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 3、警用车船(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134
7、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5、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 。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由于没有排气量,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6、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按固定线路、站点、时间营运的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营运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需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 7、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135
八、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136
根据车船税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减免税的有( )。 A. 捕捞、养殖渔船 B.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C
根据车船税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减免税的有( )。 A.捕捞、养殖渔船 B.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C.外国驻华使领馆有关人员使用的车辆 D.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 E.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
137
答案:(ABCE)
138
下列车船需要征收车船税的有( )。 A.纯电动乘用车(新能源)
B.残疾人专用摩托车 C.燃料电池客车(新能源) D.非机动驳船 E.拖拉机
139
答案:(BD)
140
九、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141
十、申报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在购买交强险时缴;自行申报的,在12月31日前;新购置的车船,应当自购置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或者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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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协税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没有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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