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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辅导 栾 肖 青岛市李沧国家税务局 二○一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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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辅导 栾 肖 青岛市李沧国家税务局 二○一六年六月

2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结构 纳税申报资料 主表及其附列资料 (必报资料,9项)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3 必报资料(9项)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 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 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 6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以下称《附列资料(五)》)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二)》) 7 《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以下称《固定资产表》)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三)》) 8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以下称《进项结构表》) 9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以下称《减免税明细表》)

4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1 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5 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2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6 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3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7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4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6 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顺序 (一)销售情况的填写 第一步: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11列
第二步: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有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

7 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顺序 第三步: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至14列;
(有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 第四步: 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有减免税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8 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顺序 (二)进项税额的填写 第五步: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有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第六步: 填写《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有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9 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顺序 第七步: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第八步:
填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10 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顺序 (三)税额抵减的填写 第九步: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税额抵减情况表)
(有税额抵减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四)主表的填写 第十步: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根据附表数据填写主表)

11 三、一般业务的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一般业务 (不包含即征即退、减免税、出口退税、汇总申报、税额抵减、差额征税、固定资产抵扣、不动产抵扣业务) 只需填写附表一、附表二、进项结构明细表和主表中的部分项目。

12 三、一般业务的填写 特别提醒: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时,
如果在附表一第11列第5栏有数值的,即使没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仍需填写附表三第1列第3行或第4行

13 三、一般业务的填写 1、销售情况的填写 (1)一般计税方法的填写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的税率确定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 (2)简易计税方法的填写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的征收率确定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

14 三、一般业务的填写 2、进项税额的填写(附表二) (1)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填写 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当期认证相符(或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进项税额 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当期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根据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注明的相符税额合计,填入该栏次

15 三、一般业务的填写 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当期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 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企业,计算出的当期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也填写此栏 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当期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代扣代缴的税额填入该栏次

16 三、一般业务的填写 第8栏“其他”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取得的道路、桥、闸通行费,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该栏次

17 【政策链接】—1: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18 【政策链接】—2 根据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9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0 【政策链接】—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2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22 三、一般业务的填写 (2)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填写 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政策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13至23栏中

23 【政策链接】 《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4 三、一般业务的填写 3、进项税额结构明细的填写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第1栏“合计”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0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1栏“税额”列。

25 第2至27栏“一、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各栏: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进项税额,不包括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允许一次性抵扣和分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26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填写说明 其中,第27栏反映纳税人租入个人住房,本期申报抵扣的减按1.5%征收率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所对应的税率,将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相应栏次。 纳税人取得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实际购买的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将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填入对应栏次。

27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填写说明 第29至30栏“二、按抵扣项目归集的进项”各栏: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 (一)第29栏反映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 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时,发生的允许抵扣且不适用分期抵扣政策的进项税额。 (二)第30栏反映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28 【政策链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不需进行分2 年抵扣的不动产(可一次性全额抵扣)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29 三、一般业务的填写 4.主表的填写 (1)销售额的填写
(1)销售额的填写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中的销售额都为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为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根据不同项目,分别填写到“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主表的销售额根据附表一中的销售额进行填写。

30 其中: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填写到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中,应填写到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
“应税劳务销售额”栏填写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31 (2)税款计算的填写 附表一中的“货物劳务的销项税额”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合计填写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栏次。附表二中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填写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中。根据主表中注明的公式计算的“应抵扣税额合计”、“实际抵扣税额”、“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应纳税额合计”分别填写在相应的栏次。

32 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两项费用”),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销售额1%减征的部分。

33 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由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减去“应纳税额减征额”计算得出。一般计税方法的留抵税额不能抵扣简易计算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34 (3)税款缴纳的填写 主表第28栏 “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主表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35 三、一般业务的填写——案例分析 销售服务(一般计税方法) 基础业务:
假设该企业仅从事提供销售服务的业务,无按规定的扣除项目,该企业不兼营货物及劳务,也不属于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2016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情况 业务一:2016年5月16日,取得某项服务费收入10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6万元;

36 (二)进项情况 业务二:2016年5月15日,购进货车一台,取得税控机动车票,金额20万元,税额3.4万元。 业务三:2016年5月20日,接受其他单位提供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万元,税额600元。 业务四:2016年5月15日,接受某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合计金额栏5000元,税率栏11%,税额栏550元。 业务五:2016年5月15日,接受个体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票面税额350元。

37 (三)进项税额转出 业务六:2016年5月,接受其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上月已抵扣,本月按规定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进项转出1000元。

38 本期应补(退)税额的计算 1、销项税=业务一=60000 2、进项税=业务二+业务三+业务四+业务五= =35500 3、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进项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转出= =34500。 4、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34500 5、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0 6、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销项-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 =25500。 7、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预缴税额= =25500。

39 1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

40 2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关键点

41 3销售服务(一般计税方法)

42 四、特殊业务的填写 1.即征即退业务的填写 (1)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退)税数据填写在附表一“即征即退项目”栏次中和主表“即征即退项目”列中。 (2)未发生即征即退业务的纳税人无需填写相关内容。 (3)即征即退业务的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需要在“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中进行分摊。

43 注意事项: 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
注意事项: 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

44 【政策链接】 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45 【政策链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2号) 2、
核准类减免税项目(即征即退项目) 1、安置残疾人就业 2、资源综合利用 3、新型墙体材料 详情参考:青岛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时间: 4、风力发电 5、管道运输服务 6、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7、软件产品 8、黄金交易期货 9、飞机维修劳务 10、大型水电企业 11、光伏发电 12、生产销售铂金

46 四、特殊业务的填写 3)主表免税销售额栏次,如图 2.减免税业务的填写 发生免税业务的纳税人需要填写 1) 附表一免税相应栏次,如图
2)减免税明细表 3)主表免税销售额栏次,如图

47 减免税业务——减免税明细表的填写 “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期大于零的纳税人需要填写“减税项目”栏次。

48 减税项目填写说明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3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49 “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

50 免税项目填写说明 “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 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8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第2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1 免税项目填写说明 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第5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0。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52 四、特殊业务的填写 3.出口退税业务的填写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的填写 ①出口销售额的填写:
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政策的当期出口销售额填报在附表一“免抵退税”部分“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和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53 A.附表一“免抵退税”部分“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

54 B.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55 该销售额为企业会计确认的出口销售额。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出口销售额是单证信息齐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的销售额。两者口径不一致,形成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年累计销售额差异属于正常情形。

56 ②征退税率之差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 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注:汇总表第25栏与附表二第18栏数值需相同,不得有差异。

57 ③免抵退应退税额的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不是申报系统自动带出来,需要手工填入。 该栏按照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出口企业无论当月是否收到退税款,都必须按照以上要求填写。

58 ④生产企业出口业务适用免税情形的填写: 生产企业出口业务适用免税情形时,出口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免税列、减免税明细表中“出口免税”栏次和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中。 与此同时,用于免税业务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填写在附表二第14栏“免税项目用”。

59 (2)外贸企业免退税业务的填写 ①出口销售额的填写: 外贸企业出口销售额适用免退税的,填写在附表一免税列和主表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中。 ②进项税额的填写: 外贸企业用于出口业务取得的专用发票须按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登录发票查票平台勾选确认)。外贸企业内外销必须分开核算。外贸企业取得的用于出口退(免)税的进项发票,认证后填写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应栏次。外贸企业征退税率之差部分计入成本,不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中反映。

60 四、特殊业务的填写 4.汇总申报业务的填写 (1)总机构申报表的填写
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的企业,总机构填写完整的增值税申报表。总机构根据传递表系统汇总的,包含所有总分支机构销售额、进项税额、分支机构分配的应纳税额,进行填写申报表。总机构需要填写完整的的申报表。

61 所有总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填写在附表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季申报的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包含该季度所有总分支机构认证(或登录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的专用发票进行税额之和。

62 分支机构根据销售占比分配的税款,由总机构填写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实行定率预缴的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定率预征的税款也填报在该栏。

63 (2)分支机构申报表的填写 分支机构只需要填写附表一、附表二、主表。 ①销售额的填写: 分支机构实行按销售额占比分配的税款,倒推出的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一般计税方法”相应税率栏次中。 分支机构实行定率预征计算的税款,倒推出的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一般计税方法”相应税率栏次中。

64 “营改增”分支机构实行定率预征的,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第第13a行“预征率 %”。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第13b、13c行“预征率 %”。

65 ②进项税额的填写: 分支机构认证((或登录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并填写到附表二第 17栏“ 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作进项税额转出。

66 四、特殊业务的填写 5.税额抵减业务的填写 发生“两项费用”抵减以及销售、出租不动产和销售建筑服务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7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税额抵减情况表)

68 附列资料(四)填写说明及相关政策 本表第3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
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 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 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 本表第5行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 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

69 税额抵减业务的填写——“两项费用”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规定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需同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数值对应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70 【政策链接】—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71 【政策链接】—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72 四、特殊业务的填写 6.差额征税业务的填写 有差额征税业务的纳税人需要填写附表二第12至14列和附表三。附表二中第12列相应栏次的数值应等于附表三第3列相应栏次的数值。

73 差额征税业务的填写——案例分析 【填写案例一】某市A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 月2 日,买入金融商品B,买入价210 万元,12 月25日将金融商品B 卖出,卖出价200 万元。A 纳税人2016 年仅发生了这一笔金融商品转让业务。2017 年1 月10 日,该纳税人买入金融商品C,买入价100 万元,1 月28 日将金融商品C 卖出,卖出价110 万元。A 纳税人在2017 年1 月仅发生了这一笔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74 A 纳税人在2016 年12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的填报方法:

75 A 纳税人在2017 年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的填报方法:

76 四、特殊业务的填写 7.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 2016年4月份所属期主表“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改增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需要填写挂账留抵税额部分。其他纳税人不需要填写。

77 主表专用于挂账留抵填写的栏次

78 主表中的第13 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 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专用于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
货物劳务部分的挂账留抵税额只能用来抵扣营改增后货物劳务部分的应纳税额。货物劳务部分的应纳税额根据货物劳务销项税额占比计算得出。

79 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案例解析 【填写案例二】某市A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 年5 月1 日前,仅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截止2016 年4 月30 日期末留抵税额10 万元。2016 年5 月,发生17%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20 万元,发生1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30 万元,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为30 万元。

80 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案例解析 填表解析:
1.本月主表第13 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0”:“本年累计”填写“100000”,即将上期申报表第20 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结转到本栏。

81 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案例解析 2.主表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在填写时,需要进行计算,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计算过程: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00000

82 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案例解析 第二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计算过程: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 列第1、3 行之和-第10 列第6 行)÷主表第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200000÷500000×100%=40%.

83 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案例解析 第三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
计算过程: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200000×40%=80000

84 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案例解析 第四步: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80000<100000经过上述计算,主表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应当填写80000.

85 3. 主表第19 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即: =120000

86 4.第20 栏“期末留抵税额” “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13 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即: =20000.这20000 元是期末尚未抵扣完的挂账留抵税额,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在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87 挂账留抵主表填报

88 四、特殊业务的填写 8.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填写  纳税人当期发生购建不动产的业务,按照政策规定分 2 年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填写附表五对应栏次和附表二对应栏次。

89 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填写——案例分析 适用分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附表五第2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和附表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中反映。详情【填写案例三】

90 【填写案例三】 购进不动产抵扣分期抵扣的填写
2016 年5 月10 日,某市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5 月20 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 万元。

91 【填写案例三】 购进不动产抵扣分期抵扣的填写
业务分析: 根据不动产抵扣相关规定,110 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6 年5 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 个月(2017 年5 月)抵扣。

92 该项业务在2016 年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填报方法:

93 该项业务在2016 年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的填报方法:

94 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填写——案例分析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填写在附表二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与此同时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五第4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详情【填写案例四】

95 【填写案例四】 2016 年9 月10 日,某市A 纳税人购入一580批外墙瓷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 万元;因纳税人购进该批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可能用于销售),因此在购进的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 月20 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程。

96 【填写案例四】 业务分析: 按照政策规定,该30 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的当期可全额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40%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于领用当月起第13 个月,再重新计入抵扣。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0 万元×40%=12 万元。

97 该项业务在2016 年1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填报方法:

98 2016年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的填报方法:

99 2017年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的填报方法:

100 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填写——案例分析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填写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相应的栏次;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填写在附表五第5列“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101 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填写——案例分析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的情形,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填入附表五第5列“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详情【填写案例五】

102 【填写案例五】 某市S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 月8 日,买了一座办公用楼,金额1000 万元,进项税609额110 万元。2017 年4 月,纳税人就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此时不动产的净值为800 万元。

103 【填写案例五】 业务分析: 按照政策规定,正常情况下,纳税人购入该项不动产,应在2016 年5 月抵扣66 万元,2017 年5 月(第13 个月)再抵扣剩余的44 万元。由于纳税人在2017 年4 月将该项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因此需要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2017 年4 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800 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8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8 万元,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 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应将已抵扣的66 万元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88-66=22 万元。

104 该项业务在2017 年4 月(税款所属期)的填报方法:

105 该项业务在2017 年4 月(税款所属期)的填报方法:

106 该项业务在2017 年5月(税款所属期)的填报方法

107 五、《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108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109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110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111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112 政策链接—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113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114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115 政策链接—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116 (三)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117 政策链接—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18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19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120 六、《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21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表式见附件1),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122 (一)填报要点 1、纳税人兼营多种应税行为的,应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见附件4)分项目填报《测算明细表》,即多项应税行为分行填报对应“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及相关栏次数据。

123 (一)填报要点 2、纳税人同期发生相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应将不同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差额扣除额等数据分行填报《测算明细表》。
  例如,某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甲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乙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测算明细表》中应填报两行“040100工程服务”,分别反映适用11%税率和3%征收率甲、乙项目的数据。

124 (一)填报要点 3、纳税人同期发生相同应税行为,在原营业税政策下适用不同营业税税率的,确定其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营业税税率。例如,某农业银行同期发生的农户贷款、其他贷款,则《测算明细表》中应填报两行“050100贷款服务”,分别反映原营业税3%税率和5%税率的数据。

125 (一)填报要点 4、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且发生差额扣除额的,才能按实际扣除额填报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5、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应税项目,按国家统一的原营业税政策规定享受差额扣除政策的,可以填报对应行次第9列“本期发生额”。

126 (二)填写说明 各列填写说明   1.“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   2.“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根据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   3.“营业税税率”:根据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   4.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127 (二)填写说明 5.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根据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简易征收)。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6.第3列“价税合计”: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的价税合计数。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 7.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当期实际差额扣除的金额。不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填“0”。

128 (二)填写说明 8.第5列“含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 9.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应纳)税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1)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   (2)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征收率)×对应行次增值税征收率

129 (二)填写说明 10.第7列“增值税应纳税额(测算)”: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测算出的对应项目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6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之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之和   (2)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对应各行次

130 (二)填写说明   11.第8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本表第12列“期末余额”对应行次。   12.第9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本期取得的准予差额扣除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金额。 13.第10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8列对应各行次+第9列对应各行次

131 (二)填写说明 14.第11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1)当第10列“本期应扣除金额”各行次≤第3列“价税合计”对应行次时,本列各行次=第10列对应各行次   (2)当第10列“本期应扣除金额”各行次>第3列“价税合计”对应行次时,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   15.第12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10列对应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

132 (二)填写说明 16.第13列“应税营业额”:反映纳税人按原营业税规定,对应项目的应税营业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   17.第14列“营业税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原营业税规定,测算出的对应项目的营业税应纳税额。   本列各行次=第13列对应各行次×对应行次营业税税率

133 (二)填写说明 行次填写说明 1.“合计”行:本行各栏为对应栏次的合计数。
  1.“合计”行:本行各栏为对应栏次的合计数。   本行第3列“价税合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1 列“价税合计”第 b+12+13a+13b行。   本行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第 b+12+13a+13b行。   2.其他行次根据纳税人实际发生业务分项目填写。

134 (三)行业填写案例 需要说明的是: 为方便计算和理解,案例计算和填表过程都是取整数,未精确到元至角分,纳税人填表格时,须按要求精确到元至角分。除标注为不含税销售额的外,其他均为含税销售额。

135 【建筑业案例一】 A装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2.6月20日采购装修材料一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00元,税额8500元。

136 【建筑业案例一】 (一)增值税申报   对A公司来说,6月份发生的业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应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可扣除的进项税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A公司收到的预收款应确认收入,6月份的销项税额=111000÷(1+11)×11%=11000(元);   同时,A公司购进的装修材料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所以6月份的进项税额为8500元。   所以,A公司6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2500(元)。   申报时,将不含税销售额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的相关部分。

137 【建筑业案例一】 (二)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接下来,需要将当期收入明细填入测算明细表。对A公司来说,由于业务内容单一,所以填写起来较简便。

138 【案例一】建筑业 第二步,选择应税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以及对应的营业税税制下的营业税税率。在第一步选择了应税项目明细后,会自动的有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以及营业税税率,但由于现在税制安排和原有的营业税税制下,基于不同的计税方式和税收优惠等,对一项应税项目,可能会有2项或多项税率或征收率选择,系统已根据与应税项目明细的对照关系设定了可供选择的范围,这时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139 本例中,A公司选择了“040400装饰服务”后,就有11%和3%两档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可以选择,A公司应选择11%,营业税税率则选择3%
本例中,A公司选择了“040400装饰服务”后,就有11%和3%两档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可以选择,A公司应选择11%,营业税税率则选择3%.完成这一步后,A公司填表的情况如下:

140 第三步,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测算。在对试点收入明细分拆后,各项试点项目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就可以测算出来了。对应第一步分拆的试点应税项目明细,分别填写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其他项目根据表内公式和申报表有关内容自行计算。对单一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当期发生额填写即可;但对于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各项应税项目明细的发生额分别填写,各应税项目的不含税销售额之和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营改增试点项目的不含税销售额之和,即: 合计行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9列“销售额合计”第 b+12+13a+13b行。

141 对于本期实际扣除项目的填写,在第一步选择了应税项目明细后,只有那些按照政策规定允许差额扣除的应税项目才能填写本期实际扣除额,各应税项目的本期实际扣除项目金额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营改增试点项目各栏次的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之和,即:   合计行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第 b+12+13a+13b行。

142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测算是将当期全部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进行测算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填表说明。本例中,A公司本期应税项目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00元,实际扣除金额为0,其他各项计算结果如下:
最后一步,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测算。在前面几步的基础上,测算出当期的应税收入在营业税税制下的应纳营业税税额。同样对应第一步分拆的试点应税项目明细,分别填写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的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其他项目根据表内公式和申报表有关内容自行计算。

143 原营业税税制下差额扣除金额是本表的核心,填写的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加上计算来的本期应扣除金额、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以及期末余额,相当于给差额扣除项目做了一个“小台账”。值得注意的是,与增值税扣除项目类似,在第一步选择了应税项目明细后,只有那些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允许差额扣除的应税项目才能填写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 此外,还应注意,除了直接减除项目金额(扣额),即本期增值税申报时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基中可扣除的金额;还应包括还原减除项目金额(扣税),即按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可在应税收入中减除的项目金额,本期申报时在《附列资料(二)》中填写、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经还原而成,还原公式为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1+1/增值税税率)。

144 对于本例,A公司本期无营业税下可扣除项目,如A公司本期有业务分包给其他装饰公司,支付的分包款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根据上述还原公式还原减除项目金额填写入第10列“本期应扣除金额”。   A公司营业税计算结果如下:

145 最终,A公司填写的《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如下:

146 【案例二】建筑业 B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份主要发生以下业务:
  主业务1:2016年5月1日承接M装修项目,5月20日M 装修项目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111万元。   主业务2:2016年4月1日承接Q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4月20日),B公司将Q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25日B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并取得发票,5月30日Q工程项目完工,发包方按合同支付给B公司工程价款256万元。 其他业务:2016年5月期间,转售了一部机器设备并开具10万元销售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购买材料、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60万元,其中60万元用于M项目及其他,100万元用于Q项目。

147 步骤一:B公司所属期5月份的申报情况如下:
  1.主业务1:   M 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如下:   销项税额=111÷(1+11%)×11%=11万元   2.主业务2:   Q 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且适用差额征税政策。该业务销项税额如下:   销项税额=(256-50)÷(1+3%)×3%=6万元

148  3.其他业务:   转售设备销项税额=10×17%=1.7万元   购买材料、机械等进项税额=60×17%=10.2万元   100万元的材料、机械等用于Q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汇总情况:   B 公司本月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2.5万元   B 公司本月简易计税办法应纳税额=6万元   最后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本月数”为11+1.7=12.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本月数”为 =2.5。

149 步骤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方法如下:
  1.主业务1:   该业务属于修缮服务,“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栏应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填写“040400装饰服务”;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应填写11%,“营业税税率”栏应填写3%.

150 表中“增值税”部分填写如下:   其中第7 栏按填写说明采用测算法计算过程为:11÷12.7×2.5=2.17万元

151 该业务按原营业税规定,表中“营业税”部分栏次的填写如下:

152 2.主业务2:   该业务属于工程服务,“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栏应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填写“040100工程服务”;该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应填写3%,“营业税税率”栏应填写3%。

153 表中“增值税”部分栏次的填写如下: 其中第7 栏按填写说明直接等于第6栏。

154 该业务按原营业税规定,表中“营业税”部分栏次的填写如下:

155 3.其他业务:   由于该案例中的其他业务,不属于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要求无需填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56 4.汇总情况: 表中合计行按前面两行进行相加计算得出,最后,该企业的《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结果如下:
4.汇总情况:   表中合计行按前面两行进行相加计算得出,最后,该企业的《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结果如下:

157 【案例三】房地产业 C 房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6 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6 月10 日销售本公司自行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555 万元,并开具发票、办理交房手续,该项房产项目是5 月1 日开工的项目。     2.6 月20 日支付建筑公司建筑安装工程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 万元,税额22 万元。

158 (一)增值税申报        对C 公司来说,6 月份发生的业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应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可扣除的进项税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C 公司应于办理交房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6 月份的销项税额=555÷(1+11%)×11%=55(万元);        同时,C 公司购进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所以6 月份的进项税额为22 万元。        所以,C 公司6 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55-22=33(万元)

159 (二)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第一步,选择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列明的项目进行选择,C 公司选择“090100 销售不动产建筑物”。        

160 第二步,选择应税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以及对应的营业税税制下的营业税税率,C 公司选择了“ 销售不动产建筑物”后,就有11%和5%两档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可以选择,C 公司应选择11%,营业税税率则选择5%。完成这一步后,C 公司填表的情况如下:

161 第三步,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测算。分别填写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其他项目根据表内公式和申报表有关内容自行计算。     C 公司本期应税项目不含税销售额为500 万元,实际扣除金额为0,仅发生不动产销售业务,则第7 栏增值税应纳税额(测算)=55÷55×33=33(万元)。其他各项计算结果如下:

162 最后一步,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测算。分别填写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的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其他项目根据表内公式和申报表有关内容自行计算。C 公司本期无营业税下可扣除项目,其他各项计算结果如下:

163 最终,C 公司填写的《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如下:

164 【案例四】房地产业 D 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 月份主要发生以下业务:     业务1:2016 年5 月份销售本公司开发自建的房产项目商品房,取得销售不动产不含税收入2000 万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业务2:2016 年5 月15 日,将其4 月30 日前购得的一栋写字楼出售,取得含税收入9990 万元,并开具发票。D 公司购置该写字楼的原价为5000 万元。     业务3:2016 年5 月20 日,购进一套商品房作为办公用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 份,金额500 万元,税额55 万元。     其他业务:2016 年5 月期间,购买材料、建筑工地机械等(不包括用于业务2 的进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400 万元。

165 步骤一:D 公司所属期5 月份的申报情况如下:        1.业务1: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如下:        销项税额=2000×11%=220 万元        2.业务2:        该项目D 公司按文件规定,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且适用差额征税政策。该业务销项税额如下:        销项税额=(9990-5000)÷(1+5%)×5%= 万元        (另外,该项目如果在异地,须按要求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具体预缴税额如下:预缴税额为(9990-5000)÷(1+5%)×5%= 万元)

166 3.业务3:    按规定购进的不动产第一年抵扣60%,该业务2016 年5 月可抵扣进项税额如下:    进项税额=500×11%×60%=33 万元 4.其他业务:    购买材料、机械等取得进项税额=400×17%=68 万元 5.汇总情况: D 公司本月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220-33-68=119 万元     D 公司本月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237.6 万元 最后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 “本月数”为220,《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9 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本月数”为220-33-68=119。

167  步骤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方法如下:     业务1:     该业务属于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栏应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填写“ 销售不动产建筑物”;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应填写11%,“营业税税率”栏应填写5%。        

168 表中“增值税”部分栏次的填写如下: 其中第7 栏按填写说明采用测算法计算过程为:220÷220×119=119 万元

169 该业务按原营业税规定,表中“营业税”部分栏次的填写如下:

170 主业务2:     该业务属于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栏应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填写“ 销售不动产建筑物”;该项目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且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应填写5%,“营业税税率”栏应填写5%。

171 表中“增值税”部分栏次的填写如下:        该项目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中第7 栏直接等于第6 栏。

172 该业务按原营业税规定,表中“营业税”部分栏次的填写如下:

173  业务3:     该业务属于购进不动产,对纳税人当期的纳税申报产生进项税额,但不属于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要求无需填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其他业务:     由于该案例中的其他业务,不属于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要求无需填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74 汇总情况:     表中合计行按前面两行进行相加计算得出,最后,该企业的《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结果如下:

175 【案例五】金融业 某商业银行E 银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5 月发生以下业务:贷款利息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300 万元,购进软件、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适用17%税率的增值税货物585 万元。

176 (一)增值税申报        对E 银行来说,在此次效应分析工作中,在界定它的营改增主行业及主征收品目时,根据《营改增试点行业明细表》,首先它属于“金融业”,进一步细化应属于“货币金融服务”,最后在该行业目录下找到它的对应的主行业应为“商业银行”,其对应的主征收品目应标识为“货款服务”。        该银行当月的增值税申报如下:        销项税额=5300÷(1+6%)×6%=300(万元)        进项税额=585÷(1+17%)×17%=85(万元)        应纳税额=300-85=215(万元)        最后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 “本月数”为300,《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9 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本月数”为215。

177 (二)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首先按照《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填写“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栏,贷款利息收入应选择为“ 贷款服务”,其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为6%,营业税税率为5%。

178 2.按照填表说明,对每项应税项目分别填写其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等增值税部分内容,此时注意,只有那些按照政策规定允许差额扣除的应税项目才能填写本期实际扣除额,对E企业来说,本期不存在差额扣除,应填写0,具体填写如下:

179 3.填写按照原营业税税制计算的营业税应纳税额     按照各应税项目扣除前的含税销售额(也即扣除前的营业收入)减去企业填写的实际扣除金额,就是当期的应税营业额,乘以对应的营业税税率,计算出营业税应纳税额。具体情况如下:

180 4.整体情况    最终,该企业的《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结果如下:

181 【案例六】金融业 某商业银行F 银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5 月发生以下业务:     1、收入的构成如下:贷款利息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3.18 亿元,支付、结算、账户管理等业务佣金或手续费1.06 亿元,票据贴现利息、信用卡利息等其他利息收入6360 万元,债券投资转让收入4240 万元,投资咨询顾问收入3180 万元,银行将闲置的办公楼对外出租取得的租赁收入1110 万元。     2、主要支出项目如下:利息支出(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2.54亿元,新购入电脑、办公器具、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3510 万元,外购修理修配、软件、材料、用具、备品备件等存货、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适用17%税率的增值税货物及劳务2340 万元,债券投资购入支出3180 万元,支付的运输费用、基础电信服务费用等1110万元。

182 (一)增值税申报      计算过程如下:      销项税额=〔31800+10600+6360+(4240-3180)+3180〕÷(1+6%)×6%+1110÷(1+11%)×11%=3110(万元)      进项税额=( )÷(1+17%)×17%+1110÷(1+11%)×11%=960(万元)      应纳税额=3110-960=2150(万元)      最后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本月数”为3110,《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9 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本月数”为2150。

183 (二)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首先按照《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填写“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栏,贷款利息收入、票据贴现利息、信用卡利息等其他利息收入填写“ 贷款服务”,支付、结算、账户管理等业务佣金或手续费填写“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债券投资收入填写“ 金融商品转让”,咨询顾问收入填写“ 咨询服务”,取得的租赁收入填写“ 不动产经营租赁”,具体情况如下:

184

185 2.按照填表说明,对每项应税项目分别填写其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等增值税部分内容,此时注意,只有那些按照政策规定允许差额扣除的应税项目才能填写本期实际扣除额,对F银行来说,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才可以填写,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咨询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项目应填写0,具体情况如下:

186

187  3、填写按照原营业税税制计算的营业税应纳税额     按照各应税项目扣除前的含税销售额(也即扣除前的营业收入)减去企业填写的实际扣除金额,就是当期的应税营业额,乘以对应的营业税税率,计算出营业税应纳税额。具体情况如下:

188

189 最终,F 银行填写的《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如下:

190 【案例七】生活服务业 G 宾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5 月发生以下业务:客房住宿费收入106 万元,购进桌椅、床被单等房间用品适用17%税率的增值税货物11.7 万元。

191 (一)增值税申报        对G 宾馆来说,在此次税负分析工作中,在界定它的营改增主行业及主征收品目时,根据《营改增试点行业明细表》,首先它属于“生活性服务业”,最后在该行业目录下找到他的对应的主行业应为“住宿业”,其对应的主征收品目应标识为“住宿服务”。        该宾馆当月的增值税申报如下:        销项税额=106÷(1+6%)×6%=6(万元)        进项税额=11.7÷(1+17%)×17%=1.7 (万元)        应纳税额=6-1.7=4.3(万元)        最后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本月数”为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9 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本月数”为4.3。

192 (二)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首先按照《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填写“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栏,住宿服务收入应选择为“ 住宿服务”,其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为6%,营业税税率为5%。

193 2.按照填表说明,对每项应税项目分别填写其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等增值税部分内容,此时注意,只有那些按照政策规定允许差额扣除的应税项目才能填写本期实际扣除额,对该企业来说,本期不存在差额扣除,应填写0,具体填写如下:

194 3.填写按照原营业税税制计算的营业税应纳税额      按照各应税项目扣除前的含税销售额(也即扣除前的营业收入)减去企业填写的实际扣除金额,就是当期的应税营业额,乘以对应的营业税税率,计算出营业税应纳税额。具体情况如下:

195 4、整体情况 最终,该企业的《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结果如下:
4、整体情况    最终,该企业的《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结果如下:

196 【案例八】生活服务业  H 酒店为外资酒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5 月发生以下业务:      1、收入的构成如下:客房住宿费收入1060 万元,酒店餐饮收入954 万元,内部附属商场商品销售收入105.3 万元,酒吧、KTV 收入106 万元。      2、主要支出项目如下:采购的酒店用品、燃料、水、电等非固定资产类货物以及商场、酒吧、KTV 商品支出234 万元,餐厅采购的农产品等原料支出113 万元,电梯、空调系统、车辆、消防系统、备用发电机组、大楼安防系统及照明设施、LED 电视、信息化控制系统等维修保养费用23.4 万元,支付的电话、宽带邮费等费用5.55 万元,支付给酒店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费31.8 万元,支付给境外的酒店管理集团的管理费代扣代缴税金20 万元。

197 (一)增值税申报        H 酒店需要就全部收入根据各项收入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同时根据购进的货物及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销项税额=(1060+954+106)÷(1+6%)×6%+105.3÷(1+17%)×17%=120+15.3=135.3(万元)        进项税额=(234+23.4)÷(1+17%)×17%+113÷(1+13%)×13%+5.55÷(1+11%)×11%+31.8÷(1+6)×6%+20=37.4+13+0.55+1.8+20=72.75(万元)        应纳税额=135.3-72.75=62.55(万元)        最后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本月数”为135.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9 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本月数”为62.55。

198 (二)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首先按照《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填写“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栏,客房住宿费收入填写“ 住宿服务”,酒店餐饮收入填写“ 餐饮服务”,酒吧、KTV 收入填写“ 娱乐服务”,内部附属商场的商品销售收入不填写,具体情况如下:

199 注意,在填写了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后,只能在可选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中选择,对应的营业税税率应根据营业税税制规定选择,比如娱乐服务,有5%—20%可选择,对H 酒店来说,选择了5%。

200 2、按照填表说明,对每项应税项目分别填写其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等增值税部分内容,只有那些按照政策规定允许差额扣除的应税项目才能填写本期实际扣除额,对H 酒店来说,应税项目无可扣除内容,应填写0。        住宿服务的第7 栏增值税应纳税额(测算)=60÷135.3×62.55=27.74(万元)        餐饮服务的第7 栏增值税应纳税额(测算)=54÷135.3×62.55=24.96(万元)        娱乐服务的第7 栏增值税应纳税额(测算)=6÷135.3×62.55=2.77(万元)

201 各栏次具体情况如下:

202 3、填写按照原营业税税制计算的营业税应纳税额     按照各应税项目扣除前的含税销售额(也即扣除前的营业收入)减去企业填写的实际扣除金额,就是当期的应税营业额,乘以对应的营业税税率,计算出营业税应纳税额。具体情况如下:

203 最终,H 酒店填写的《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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