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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国税局 莱西市地税局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业务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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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莱西市国税局 莱西市地税局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业务辅导

2 主 要 内 容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告解读 第二部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 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2015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及问题解答 第四部分: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讲解

3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告解读 汇算清缴范围
汇算清缴范围  (一)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企业和实 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 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 的总分支机构均进行汇算清缴。 省内跨市、青岛辖区内(总分机构均在青岛辖区内)跨 区(市)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企业所 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4 汇算清缴的期限 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度企 业所得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莱西市国税局和莱西市地税局于2016年5月正式启用金税三期新 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有可能会影响申报数据的传输质量和速度 ,为避免网络拥堵对正常申报的影响,请纳税人尽可能在2016年 4月底前完成年度纳税申报。 提醒: 1、2016年3月底前,2015年度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和中小税 源纳税人以及汇总纳税企业申报完毕。 2、2016年4月底前,除青岛市局重点税源企业外的其他纳税人 申报完毕 3、2016年5月中旬,所有纳税人申报完毕。

5 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5)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视企 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6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企业,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废止对外资投资情况表}
4.备案事项及其他涉税事项资料 (1)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税总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进行备案,报送《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表》,并提交“76号公告”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 称《管理目录》)中的“备案资料”规定的相关资料。 2015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仍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政策规定执行。

7 (2)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重组采取特殊性税 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年第48号 )要求报送资料。
(3)纳税人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税总公告2012年第40号)要求,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 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 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 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8 (4)纳税人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应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的公告》(税总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报 送。
(5)纳税人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税收优惠的,凡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企业)位 于我市辖区内的,应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 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享受税收优惠管理的公告》(青地税公告〔2011〕第5号) 规定,报送《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

9 (6)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 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 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 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7)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

10 (8)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规 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 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9)纳税人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税总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报送相关书面资料。

11 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和省内跨市总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 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 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将各分支机构专项申报和清单 申报进行汇总,按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规定,继续填写《跨地区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通过网上申报系统 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 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12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 )》,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 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 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 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 构统一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 报,在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省内跨市经营 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资产损失申 报。申报表表样均使用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A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 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13 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辖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总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青 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 号)的规定,应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所属分支机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A 表1至13行次)的电子申报。

14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

15 报送资料特别说明 纳税人已在网上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上报年度财务会计报 表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表和 财务会计报表,留存企业备查;按照《管理目录》规定仅 需报送《备案表》的优惠事项,已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 备案信息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备案表》; 其他涉税资料,按照各涉税事项资料的填报要求,填写并 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16 纳税申报方式 (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实行电子申 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网页申报 或客户端申报软件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并将相关纸质 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为方便纳税人网页和客户端申报,青岛国税局和青岛地税局 对2014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开发的EXCEL版的离线申报模板 进行了更新(可在青岛市国税局网站下载),该模板实现了 表间表内关系的自动计算功能,并可将其中的数据直接导入 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莱西市国税局和莱西市地税局均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自动 报税服务区”,为上门申报的纳税人提供“自助式”申报 

17 (二)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 ,未涉及多缴税款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 税更正申报;涉及多缴税款的,应在汇缴期结束后进行补充 申报。
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补充申报时,均应重新填报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汇缴申报使用的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 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 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及资产损失相关表格,可从青岛市国家 税务局网站或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

18 政策培训和咨询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规 定和具体要求,2015年度起所得税汇算清缴通告将在莱西市国税 局网站(网址: 税局网站及《莱西市情》宣传,莱西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根据纳税 人的需求提供多种形式的纳税服务,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以下 服务方式: (一)现场培训辅导。莱西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将于2016年3月17 日至18日联合组织开展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培训辅导 工作。培训内容以年度申报表为主线,结合各相关附表的政策规 定、报表的填报要求以及涉税备案事项的管理规定,认真解读相 关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要求;同时结合金税三期上线,做好使用 网页或客户端申报纳税人的汇缴申报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的履 行纳税义务。

19 (二)多渠道咨询平台。纳税人可通过莱西市国税局和地 税局网站、税企邮箱、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服务厅咨 询台、咨询电话、短信平台、手机税税通等多种渠道咨询 税收政策、解决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莱西市国税局咨询电话 税政科: , 纳税服务科: , 莱西市地税局咨询电话 法规税政科: , 办税服务厅: ,

20 第二部分:2014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 1、预缴税款比例未达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9】34号)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 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 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   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且 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 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2014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 2、申报表填报错误 (1)在填报表单中勾选不需要填报的申报表,推送给税务 部门大量空表
(2)税收优惠或税额抵免等申报表,如A107030《抵扣应纳 税所得额明细表》,由于系统没有强制校验关系,导致没有 享受税收优惠或税额抵免的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表中胡乱填 数字 (3)免税收入与免税所得概念模糊 (4)福利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填报错误,有的误做不 征税收入处理 (5)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错误

22 2014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 3、关联申报(国税发【2008】114号) (1)65%的企业未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2)关联关系表(表一):企业关联方是个人的,关联关系 表中没有填报个人护照、身份证号信息。 (3)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 同期资料”、“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选项填写 不符合要求。如:企业不需准备同期资料、未签订成本分 摊协议,但该选项仍选择“是”。 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 。应先填表三至表七,然 后再填表二

23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 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 报告表》 (一)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 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二)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24 第三部分 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
第三部分 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 10月20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 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4年第6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106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年第68号)

25 政策图解 包括所有固定资产,且没有任何限制 2014年1月1日后 新购进 六大行业 固定资产 缩短折旧年限或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2015年1月1日后 新购进 缩短折旧年限或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单位价值>100万元 六大行业中的 小型微利企业 2014年1月1日后 新购进 研发和生产经营 共用的仪器、设备 加速折旧新政 一次性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时扣除 单位价值≤100万元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年1月1日后 新购进 缩短折旧年限或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单位价值>100万元 专门用于研发 的仪器、设备 2014年1月1 后 新购进 所有行业的企业 一次性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时扣除 单位价值≤100万元 一次性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时扣除 所有行业的企业 已持有 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 在5000元以下

26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关键词1:六大行业 登记行业为“2700医药制造业” 由企业自行判断,并 提供相关证据留存备查 生物医药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判断标准: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 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 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 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 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模板来自于 税法口径的 应税收入总额 登记行业为“65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6 26

27 关键词2: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行业大类36 行业大类13、14、19、20、21、22、23、24、27;行业中类268、292
由企业自行判断,并 提供相关证据留存备查 判断标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 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 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 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 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机 械 汽 车 纺 织 轻 工 模板来自于 行业大类33、34、38 行业大类17、18、28 税法口径的 应税收入总额 27 27

28 关键词3:小型微利企业 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不享受加速折旧优惠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不超过3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00人 从业人数 不超过3000万元 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0万元 其他企业 模板来自于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不超过80人 不超过1000万元 28 28

29 关键词4:新购进 信誉 新 新购进 购进 1、2014(5)年1月1日后 购进的全新固定资产 2、 2014(5)年1月1日后
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1、2014(5)年1月1日后 购进的全新固定资产 2、 2014(5)年1月1日后 购进的非全新固定资产 信誉 新购进 购进 1、以货币形式购进 2、自行建造 模板来自于 不包括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其他形式。 29 29

30 关键词5:持有 企业在2013年12月31 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 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 资产,其折余价值部 分,2014年1月1日以 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4年 之前 企业在2014年1月1后 购入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元的固定资产, 可以一次性在投入使用 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2014年 之后

31 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纳税人只需按规定在年度申报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81《固定和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即可完成事后备案。 关键词6:如何办理 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 2、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 3、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台账;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备案,通过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附表2),相关数据自动转入预缴申报表。 年度申报 季度预缴申报 模板来自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31 31

32 缩短折旧年限法 (一)概念 购置的新固定资产 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税会有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可按最低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的年限进行折旧。 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可按最低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进行折旧。 模板来自于 税会有差异 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可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进行加速折旧。 32 32

33 (二)原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缩短折旧年限 税法上允许通过按照低于最低折旧年限的年限计提折旧,提高前期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从而让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尽早在税前扣除。 模板来自于 33 33

34 (三)适用范围 四个重点领域行业 六大 行业 所有 行业 2015年1月1日后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2014年1月1日后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仪器、设备 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仪器、设备 所有 行业 模板来自于 2014年1月1日后 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34 34

35 一次性扣除 (一)概念 一次性扣除 税法上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模板来自于 35 35

36 (二)适用范围 01 02 03 04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六大行业的 小型微利企业 01 四个重点领域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02 所有企业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03 所有企业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04

37 2015年度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的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 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 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属于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也就是说6大行业以及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同时, 因共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优惠。 模板来自于 37 37

3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 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2.固定资产加 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及填报说明》废止, 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见附件1) 替代。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后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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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2015年7月购入单位成本为4000元的笔记本电脑9台 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会计和税法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 用扣除,残值为0。
例.甲公司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主要从事电子元件制造,符合享受加速折旧新政优惠的条 件。 1、2015年6月购入厂房一座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价值 1200万元,会计核算按20年计提折旧,残值为0;税收根 据缩短折旧年限法按12年计提折旧,残值为0。 2、2015年7月购入单位成本为4000元的笔记本电脑9台 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会计和税法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 用扣除,残值为0。 3、2015年8月购入专门用于研发的电子设备一台并于 当月投入使用,价值60万元,会计核算按5年计提折旧, 残值为0;税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计提折旧。 以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符合税法有关最低折旧年 限的规定。

41 2015年三季度预缴申报 1、6月购进的厂房:会计计提折旧金额=1200÷20÷12×3=15万元;税收按 照加速折旧新政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按12年计提折旧,可计提折旧 金额=1200÷12÷12×3=25万元。当期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15=10万元。 2、7月购进的笔记本电脑:会计和税收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税 收折旧金额=0.4×9=3.6万元,税会一致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笔记本电 脑税法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假设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用直线法估算折 旧额=3.6÷3÷12×1(?2)=0.1万元,因此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3.5万元。 {正常:当月购进的固定资产,次月计提折旧}【对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 资产,扣除所属期预缴申报时,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 填报,不按“0”填报会计折旧额】 3、8月购进的电子设备:会计计提折旧金额=60÷5÷12×1=1万元;税收一 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计提折旧,折旧金额=60万元。当期可调减应纳税所得 额=60-1=59万元。 综上,2015年三季度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0+59=69万元,加速折旧优惠 统计额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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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 1、6月购进的厂房:会计计提折旧金额=1200÷20÷12×3=15万元;税收按 照加速折旧新政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按12年计提折旧,可计提折旧 金额=1200÷12÷12×3=25万元。当期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15=10万元。 2、7月购进的笔记本电脑:会计和税收均一次性计入三季度成本费用扣除 ,本期税法折旧金额为0,小于正常折旧额。本年度内预缴要保留“累计” 和“原值”金额,“本期”不再填写。 3、8月购进的电子设备:会计计提折旧金额=60÷5÷12×3=3万元;税收 上一次性计入三季度成本费用扣除,本期税法折旧金额为0,小于会计折旧 额。本年度内预缴要保留“累计”和“原值”金额,“本期”不再填写。 综上,2015年四季度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0万元 思考:2015年度累计调减69+10=79? =76?

44 4 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后,本年度内预缴要保留“累计”和“原值”金额,“本期”不再填写。 预缴时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
44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2 营业收入 3 营业成本 4 利润总额 5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 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请填附表1) 7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请填附表2) 10  79 8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税率(25%) 11 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13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14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16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7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4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 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 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替代,表 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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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6月份购进的厂房:会计计提折旧金额 1200÷20÷12×6=30万元,税收计提折旧金额 1200÷12÷12×6 =50万元,纳税调减金额=50- 30=20万元; 7月份购进的笔记本电脑:会计和税收均计提折旧 金额=3.6万元,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8月份购进的电子设备:会计计提折旧金额 =60÷5÷12×4=4万元,税收计提折旧金额=60万元 ,纳税调减金额=60-4=56万元。 2015年度加速折旧共纳税调减20+56=76万元。

49 填报税收上加速折旧额与会计折旧额的差额。本行用于统计,不实际进行纳税调减。
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会计上未一次性扣除的资产,会计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填报。此处会计折旧额仅供统计,不影响纳税调整。 某项资产某月税法折旧额 小于会计折旧额后,该项 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至年度末 的会计折旧额和税法折旧额 均不再填写计入本表,仅 填报本年度内税法折旧额 大于会计折旧额月份的数据 49

5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 1263.6 37.6 113.6 -76 1200 30 50 -20 63.6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 资产账载金额 本年折旧、摊销额 累计折旧、摊销额 资产计税基础 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 本年加速折旧额 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填写A105081) 金额 调整原因 1 2 3 4 5 6 7 8 9(2-5-6) 10 一、固定资产( ) 1263.6 37.6 113.6 -76 (一)房屋、建筑物 1200 30 50 -20 缩短折旧年限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 63.6 7.6 -56 (六)其他 ... * 27 合计( )

51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变化一览表 2008年—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
执行年份 政策依据 政策核心内容 变化点 2008年—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次以法律形式给予优惠 2010年 财税[2009]133号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 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所得减半征收;2.减半 征税上限为3万元 2011年 财税[2011]4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 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期限延长1年 2012年— 2013年 财税[2011]117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 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优惠期执行2年;2.减 半征税上限从3万元提高至 6万元 2014年 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 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 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 1.优惠期执行3年;2. 减半征税上限从6万元提 高至10万元 税总公告2014年 第23号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 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 度汇算清缴时,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行享受小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 受优惠政策;2.享受优 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

52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变化一览表 2015年1-9月 财税[2015]34号
执行年份 政策依据 政策核心内容 变化点 2015年1-9月 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 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 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优惠期执行3年;2.减半征税上限从10 万元提高至20万元;3.明确从业人数和资 产总额指标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17号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 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 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季度、月份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1、企业预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季度、月份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2、 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通过填 写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 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以表代备) 2015年10月 年12月 财税[2015]99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 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 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1.优惠期执行2年加一个季度;2.减半征 税上限从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61号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 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 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 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 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 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

53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大变化 三 大 变 化 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3万元 6万元 10万元 20万元 30万元
企业范围拓宽 应纳税所得额加大 管理方法转变 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3万元 6万元 10万元 20万元 30万元 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 备案(以表代备)

54 现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5〕34号)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 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 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 (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55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 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56 现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57 现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61号 ) 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 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 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 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58 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 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 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 税政策。

59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 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 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 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60 五、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 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 微利企业; 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 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 照以下规定处理:

61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 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 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 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 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 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 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 ÷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 所在月份计算。 六、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62 201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分阶段进行计算 年应纳税所得额×9/12×20%+年应纳税所得额×3/12×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63 重点关注 1、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限 定? 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定。按照本 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 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4 重点关注   2、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 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管 理程序,2014年11月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 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季度、月份预缴申报表。修改后的 纳税申报表,设计了小微企业各项判定条件的指标,在征管操 作方面具备了简化备案的技术条件。为此,本公告规定,小型 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 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 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 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 行备案手续。

65 重点关注 3、企业预缴时,怎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便于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便于税务机关通过征管软件监 控、落实这项优惠政策,区分“老小微企业”和“新小微企业” 进行分别处理。 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存续的“老小微企业”。税务机关通过上 年度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数据关联(每年1季度预缴时,没有上年度 汇算清缴数据的,按照上年度第4季度预缴情况进行数据关联), 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只要本年度累计利润或应 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30万元,税务机关通过申报软件协助小微企 业享受政策。本公告规定,对于采取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定额 征收的小微企业,只要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 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66 重点关注   为让更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本公告对小微企 业所得税预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采取更为开放、灵活的方式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老企业,如果企 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可以自行申报享受此项优 惠政策。 对于“新办小微企业”。由于新办企业本年度没有“资 产总额、从业人数”等判断指标,纳税人预缴时,由企业自 行判断其“资产、人员”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为简 化操作,让更多小微企业受益,在预缴申报环节只考察“利 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指标,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 ,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67 重点关注  4、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 微利企业,如何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第4季度 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如何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 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 税政策,不需要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 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 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本公告规定,按照 “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 数的比例”,计算其2015年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 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68 例1:小红咨询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 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30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其2015 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 小红咨询公司预缴2015年第4季度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 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3÷12 )=7.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7.5= 22.5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减免税额=22.5×(25%-20%)+7.5×[25%- (1-50%)×20%]= =2.25(万元)

69 例2:红星印刷厂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 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 ,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
红星印刷厂成立于5月10日,其在2015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 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 红星印刷厂预缴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 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3÷8)= 9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9=15万元。 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15×(25%-20%)+9×[25%-(1-50% )×20%]= =2.1(万元)。

70 例3:新兴软件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3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 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 ,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5万元。
新兴软件公司成立于8月30日,其在2015年度经营月份从8月 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5个月。 新兴软件公司预缴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期为 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5×(3÷5 )=1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5-15=10万 元。 新兴软件公司减免税额=10×(25%-20%)+15×[25%-(1- 50%)×20%]= =2.75(万元)。

71 例4:丁丁物业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3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 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 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3万元。
丁丁物业公司成立于10月30日,其在2015年度的利润全部 符合减半征税条件,不需要划分10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利润 丁丁物业公司减免税额=23×[25%-(1-50%)×20%]= 23×15%=3.45(万元)。

72 提示:关注临界点计算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 额200000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000×20%×50%=20000元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 额 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 ×17.5%=35000元 小型微利企业即多1分钱年应纳税所得额,多缴纳15000元的 企业所得税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2 营业收入 3 营业成本 4 利润总额 5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 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请填附表1) 7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请填附表2) 8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10 税率(25%) 11 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是 □ 否 □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3
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合计(2行+4行+5行+6行) 2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3 其中:减半征税 4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5 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6 四、其他专项优惠(7行+8行+9行+…30行) 1.享受减低税率的,填写主表第9行或第20行×5%的积 ;享受减半征税的 ,填写主表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填写本表第3行“减半征税”。 2.主表 “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的纳税人,除享受《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中“所得减免”或者本表其他减免税政策之外,不得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5 B类小微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 享受减低税率的,本行填写本表第11行或第14行×5%的积。
享受减半征税的,本行填写本表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17 其中:减半征税 18 已预缴所得税额 19 应补(退)所得税额(16行-17行-19行) 20 二、以下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21 预缴申报时填报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是□ 否□ 年度申报时填报 所属行业: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是□ 否□ 预缴申报时本栏次为必填项目,填写“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年度申报时填写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指标,本栏次为必填项目

76 B类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信息的填报 1.预缴申报时本栏次为必填项目,填写“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
①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②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③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 ④纳税人第1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4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 ⑤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77 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信息的填报 2.年度申报时填写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指标,本栏次为必填项目
(1)“所属行业”:填写“工业”或者“其他”。工业企业包括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除工业以 外的行业填写“其他”。 (2)“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以及企 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季度平 均从业人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资产总额”:填报纳税人全年季度资产总额平均数,计算 方法同“从业人数”口径,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 2位小数。 (4)“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78 放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声明 对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自愿放弃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户籍管理部门应要求其出具相关声明,并做好专项台帐登记工作,声明资料应统一存档。

79 声 明   本纳税人郑重声明,已经全面了解了国家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 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涉税责任及风险由本纳税人自行承担。 纳税人公章: 日 期:

80 税前扣除政策 1.《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 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
(1)企业的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 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 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 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

81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对于根据 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 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对于直接支付给员 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 费支出。
2.《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4〕42号)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 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 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

82 优惠事项备案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明确对企业所得税 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企业在 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 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提交相关 资料。 特别是该公告的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 目录(2015年版)》,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梳理 基础上,按照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 备案资料、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项 目进行的归纳、细化与明确。

8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119号):自2016年1月1日起 ,明确了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特别事 项的处理、会计核算与管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的7个行业以及管理事项和征管要求。 特别提醒:财税〔2015〕119号)文件自2016年1 月1日起执行,2015年度的汇算清缴还是按照原来 文件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等 文件口径执行。

84 青岛市国税局2015年四个管理制度 1.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 》的通知(青国税函[2015]246号)
2.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青国税函[2015]240号) 3.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工作 指南》的通知(青国税函[2015]254号) 4.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 作指南》的通知(青国税函[2015]253号)

85 问题解答 问:企业提供财政性资金无偿资助项目合同,合同包括三 方科技部资金中心、青岛市科技局以及企业,该项合同是 否视同资金拨付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对待? 解答: 三方合同内容如果包含资金拨付规定、资金管理 办法或管理要求的,可以视同为上述资料。 问:财政性资金,2011年拨付,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2013年之前企业没有发生支出,2013年企业发生支出,但 没有单独核算,问是否可以在2013年计入应税收入? 解答:可以在确认不符合不征税收入年度计入企业应税收 入总额。

86 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向职工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中,包含按照 一定标准固定发放的住房补贴,税收上是做职工福利费处 理还是作为工资薪金处理?
解答: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 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 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 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 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 税前扣除。

87 问题解答 问:A房地产企业是母公司,B房地产企业是全资子公司,A 公司发生统借统还贷款业务,收取B公司贷款利息,请问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统借统还贷 款利息是否需要A公司开具利息发票给B公司;A公司统借统 还贷款给B公司使用,是否按照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 定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2:1的比例限制进行利 息扣除? 解答:依据目前税收政策规定,B公司负担的借款利息应取 得A公司开具的发票后方能税前列支,同时还应当符合财税 [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 比例规定。

88 问题解答 问:A公司是母公司,B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二者没有组成集团公司。B规 模较小,资产数量较少,很难从银行获得足额贷款。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将A 公司和B公司的资产捆绑抵押从银行贷款,把贷款资金给B公司所用;B公司按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A公司,由A公司统一与银行结算,即A公司 向B公司收取与银行贷款利率相同的贷款利息转付给银行。    1、A公司和B公司虽不是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是否可比照集团公司“统借 统贷”的税务处理规定,即B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   2、若不能比照集团公司“统借统贷”的税务处理规定,那么,B公司支付的 贷款利息可否税前扣除?若允许,以何种凭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若不允许,请告知具体税法依据。   解答:A公司与B公司应按照独立纳税人处理所得税事项,B公司向A支付 的借款利息,可以在取得A公司开具的发票后税前扣除,同时还应当符合财税 [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规定。

89 问题解答 问:保险代理公司,所得税在国税,代理企业进行投保, 保险公司返点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再返部分给被代理公 司,被代理公司无法开具此部分的发票,代理公司应如何 进行税务、账务处理? 解答: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应当取得合法凭据 后税前扣除,保险代理企业的支出范围应当符合保险法与 行业规范的要求,不合理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问:董事费按月发放,每月每人2万多元,如何进行税前扣 除? 解答:企业董事在公司任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取得的 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在税前扣除。

90 问题解答 问: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解答: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 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 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 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 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 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91 问题解答 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 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子公司向其母公 司派遣员工,母公司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 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 解答: 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 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 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 税前扣除。

92 第四部分:A类新报表的讲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63号) 新报表的体系包括1张填报表单、1张基础信息表、1张 主表、39张附表 填写顺序为,先填写填报表单和基础信息表,这是所有 企业都要填写的。然后按照主表的行次填写相应的附表, 最后形成主表。

93 税务总局两次发文修订填报说明及报表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若干填报口径修改意见 》(税总所便函[2015]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3号)

9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 分申报表的公告 》
(一)“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 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 ’,其他选择‘否’”。 (二)“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 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 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95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 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见附 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96 六、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一)《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 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 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 (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 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七、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

97 本表为必填表,所有纳税人都要填报。 列示的表单,企业根据自身的涉税业务,选择“填报”或“不填报”

98 企业基础信息表 本表为必填表,所有纳税人都要填报。
填报说明修改。“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99 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若干填报口径修改意见》 (税总所便函[2015]21号)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 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 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4 “资产总额(万元)”: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 依据和计算方法同“从业人数”口径,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 ,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

100 主表—利润总额计算 第1-13行参照利润表的数据填写
1、基本上使用了企业会计准则利润报表的项目,反映企业会计利润的计算过程。 2、期间费用增加附表 3、部分计算行次,增加了计算过程,给填表人更明细的指引。 第1-13行参照利润表的数据填写 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本行不得重复填报。如会计准则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能在“营业税金及附加”重复填报。

101 主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不为负数。
第20行“所得减免”:可以填写负数。为负数时,后台按0计 算。(国税系统) 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最小为0,不为负数。

102 A102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本表除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金融企业外的一般企业都 要填报
第4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是指具有商业实质 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收入。 第25行“汇兑收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报 第26行“其他”:包括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取得 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 强调: 1.“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作为“其 他业务收入”列报。 2.“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要在第 14行“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列报;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的,要在营业外收入下第26行“其他”中列报。

103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本表除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金融企业外的一般企 业都要填报 本表与“一般企业收入表”是对应的。
第24行“坏帐损失”、第25行“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 损失”: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

104 A104000期间费用表 新增报表。本表除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都 要填报,也即是说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都要填报本表。
期间费用明细项目和纳税人核算的可能不一致,需要纳分 析填报 以下8项需要披露是否有向境外支付金额:劳务费、咨询顾 问费、佣金和手续费、租赁费、运输仓储费、修理费、技 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对外支付5万美元以上的要备案,5 万美元以下的也要扣缴预提所得税

105 纳税调整明细附表 一、总体介绍 表格架构 15=1+12+2 一级纳税调整主表1张;二级纳税调整明细表12张;三级 纳税调整明细附表2张。
表格架构 =1+12+2 一级纳税调整主表1张;二级纳税调整明细表12张;三级 纳税调整明细附表2张。 纳税调整项目 除加速折旧外的优惠类和境外所得类项目调整到主表及其 他附表进行反映,以前这两项在纳税调整表反映。

106 具体填报(差异分析、案例、填报) (一)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 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 整情况。 此表为纳税调整汇总表,其调增金额、调减金额,转入主 表15、16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表中15个项目要求根据相应附表填报,其他直接在本表填 报。

107 “不征税收入”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征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 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 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 ; 第4列“调减金额” 填报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 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 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条例》第26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 资金。 《条例》第28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 ,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108 “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商业折扣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 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 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14号: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 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 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税会基本无差异 】 销售折让和退回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 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 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 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09 “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企业会计准则14号: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 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是指企业 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 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 、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财务报告 批准报出前退货退回的,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 ,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 基本无差异;资产负债表日后追溯调整,存在差异,需调整

110 “业务招待费支出” 《条例》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 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的0.5%。 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 销售(营业收入)。 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 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 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 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发生时有差异,主要在于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比例扣除规定

111 “利息支出” 《条例》38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 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 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 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 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 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 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 当期损益。”

112 加收利息 新增调整项目,性质与加收滞纳金一样,不得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例》121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对企业做出的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 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 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113 “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财税[2009]29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 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 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 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 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 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 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新增的调整项目。注意扣除比例;与期间费用表中“佣金手续 费”的衔接

114 “资产减值准备金” 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条例》56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 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强调:企业需调整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主要填写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 目明细表》中的第32行“资产减值准备金”,但企业在处置资产时, 对前期已作调增的资产减值准备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填写:如果未发生 税收处置损失,则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仍填写在此行。如果企业发生 了税收处置损失,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需要通过表A105090《资产损 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 

115 案例:某公司2015年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贷方余额40万元,2015年发生无 法收回的应收款,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20万元,2015年末计提3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确认坏账: 借:坏账准备 20万元 贷:应收账款   20万元 计提: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万元 贷:坏账准备      30万元 税务处理:从账务处理来看,本年坏账准备借贷方差额为10万元。但是 ,本行只填列计提的30万元坏账准备,纳税调增30万元。发生坏账的20 万元不在本行反映,应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 细表》相应栏次。

116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新增明细附表。本表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 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 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 定业务的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本表主要解决业务招待费等扣除基数问题。 《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 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 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117 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 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 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 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主要以所有权的转移为标准。

118 案例:某公司将自产的10台电视机给农村贫困小学,该电视机的单位生产成 本1000元,同期销售价格1200元(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2)税务处理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不具备商业实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 符合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货物,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2000元,纳税调整增 加12000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0000元,纳税调整减少10000元 注意: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通过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进行纳税调整。

119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项 目 税收 金额 纳税调整 1 2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 ) 12000  7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 11 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 ) 10000  -10000  17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

120 视同销售小结 1.适用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条件,会计未核算确认收入、 成本(或确认金额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进行填报调整;若会 计已进行处理,且与税收确认金额一致,不存在差异。 2.视同销售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基数。 3.本表视同销售成本的调整,税收金额的负数填报在纳税调整 金额。(设置考虑:反映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调整方 向) 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营业税视同发生应 税行为。(所有权转移)

121 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 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 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 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 计税毛利率(分开发项目分别计算) 第12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 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

122 青国税发[2009]8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 指南》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 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经济适用房、危改房不得低于3%; (二)政府限价商品住房不得低于5%。 (三)别墅不得低于30%; 单户单体单栋同时配套建有庭院、车库的住宅类开发产品视同 为别墅。 (四)其他开发产品不得低于15%;【注:青财源[2010]2号 调至20% (五)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外,如果开发项目位于 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区域内的,计税毛利率可 以下浮5%;具体由五市国地税局协商会签确定,分别报青岛市 国税局和青岛市地税局备案

123 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销售未完工产品 关于表中税金扣除问题: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额,才填报。(由于会计核算时当年预 售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 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也不得确认当年的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只能暂时保留在应交税费科 目)若已计入当期损益,则本行不填报,否则会造 成税金的重复扣除。

124 A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新增明细附表。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 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 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 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时间性差异] “租金” 1.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19条 ]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 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 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国税函 [2010]79号:若选择,无差异]

125 “政府补助递延收入”(指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
1.收到与收益相关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递延收益(有差异,需调增) 2.发生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同时分摊递延收益,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有差异,需调减)

126 “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

127 “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

128 A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 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 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 况。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情 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

129 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 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 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 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 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 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0 第4列“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申报年度)损益的金额。(纳税调减)
重点关注3个列次: 第4列“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申报年度)损益的金额。(纳税调减) 第11列“费用化支出金额”: 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纳税调增) 用“支出金额”和“费用化支出”金额两列进行展现,支出金额(含资本化支出)用于计算资金的结余情况,费用化支出金额用于纳税调整。 第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填报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纳税调增) 填报

131 案例:甲公司2010 年、2015年从县 科技部门取得技 术改造专项资金 ,假设该资金符 合不征税收入条 件,且该企业已 作不征税收入处 理。专项资金结 余部分无需上缴 资金拨付部门, 留企业自行支配 使用。2010年、 2015年资金收支 情况见下表: 纳税年度 2010 2015 当年取得的财政性资金 350 200 取得财政性资金的具体时间 当年2月 当年9月 2010年资金使用情况 费用化支出 15 资本化支出 20 2011年资金使用情况 2012年资金使用情况 18 2013年资金使用情况 30 40 2014年资金使用情况 60 2015年资金使用情况 45

132 取得 年度 财政性资金 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以前年度支出情况 本年支出情况 本年结余情况 前五年度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支出金额 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 结余金额 其中:上缴财政金额 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 金额 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2010 350 45 35 40 38 70 100 22 2011 * 2012 2013 前一年度 2014 本 年 2015 200 75 125 合计 550 90 120 147

133 收到政府补助可能会填报四张表 2.对会计做递延收益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填报《未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1.对会计已做收入且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填入《纳税调整 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8行、24行调整。其中符 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填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 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数据会过渡到《纳税调整 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   2.对会计做递延收益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填报《未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3.涉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 得税前扣除,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表反映

134 A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职工薪酬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 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即填报。 1、工资薪金支出 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 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差异:税收按实际发放 2、职工教育经费 差异:限额扣除、可结转:发生的,2.5% 3、其他调整项目: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 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全体员工 5%)、 差异:税收按比例限额扣除(比例、特殊条件,如工会经费票据)

135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税〔2012〕4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 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 整情况。 《条例》44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 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12】48号: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 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 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扣除。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 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 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 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 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6 案例:A公司2015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70万元( 其中30万元为不允许扣除的支出),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0万元,与关联企业B公司签订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50万元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至A公司扣除,A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5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80万元 (两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为15%) [分入不计算在限额内] B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50万元,与A公司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 协议,协议约定将其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至A 公司扣除。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0 [分出须在限额内]

137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70 2 减: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30 3 二、本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2) 140 4 三、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1230 5 税收规定扣除率 15% 6 四、本企业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 184.5 7 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3>6,本行=3-6;3≤6,本行=0) 8 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90 9 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3>6,本行=0;3≤6,本行=8或(6-3)孰小值] 44.5 10 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3或6孰小值) 11 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50 12 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3>6,本行= ;3≤6,本行= ) -64.5 13 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7+8-9) 45.5

138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50 2 减: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3 二、本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2) 4 三、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500 5 税收规定扣除率 15% 6 四、本企业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 75 7 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3>6,本行=3-6;3≤6,本行=0) 8 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9 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3>6,本行=0;3≤6,本行=8或(6-3)孰小值] 10 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3或6孰小值) 11 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2 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3>6,本行= ;3≤6,本行= ) 13 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7+8-9)

139 A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 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 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税法规定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填报。 发生即填报。 《条例》53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 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 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条例》51条: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 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140 A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财税[2008]160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 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财税[2009]124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 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 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关键:捐赠支出范围,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资格, 捐赠票据,价值确认

141 A105070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注意: 1、受赠单位填报接受捐赠捐赠支出的具体受赠单位,按受 赠单位进行明细填报。
2、符合税法规定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反映。 3、若存在调整事项,应填报所有捐赠支出情况,否则无法 进行纳税调整。

142 A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及存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 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 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 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注意: 1、发生即填报。作为纳税调整系列的例外,不论是否存在纳 税调整,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需在本表进行列示填报。 2、涉及资本化支出、计税基础等的扣除调整,本次纳税调整 系列中,均在本表反映,如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资产、企业 重组中涉及资产计税基础问题等。 3、第5列、第6列,两列之间是或者关系

143 1、计提原值: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净残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
1、计提原值: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净残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 2、折旧年限:合理确定(一般情况:小于税收最低年限时,存在差异) 3、折旧方法:合理选择,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一般:非直线法时,存在差异) 4、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1、计提原值:计税基础-预计净残值(29号公告: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2、折旧年限:规定最低折旧年限(20、10、5、4、3) 特殊规定:缩短折旧年限(2年,60%) 3、折旧方法:一般:直线法;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4、不得计提折旧的资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 ) Add Youritle

144 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发票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145 会 税 1、摊销: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 1、计提原值:成本-预计净残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
Add Youritle 1、计提原值:成本-预计净残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 2、折旧年限: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 3、折旧方法: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4、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5、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 1、摊销:计税基础 2、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特殊规定:投资或受让的,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 3、计算方法:直线法 4、不得计算摊销:自行开发已扣除、自创商誉、无关的资产、其他 5、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146 长期待摊费用 Add Youritle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 长期待摊费用,由于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具有不确定性,会计核算无须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但要求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计入各期会计损益。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5、开办费:可以开始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可以按有关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147 《企业所得税法》32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条例》98条: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额,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加速折旧新政---需填报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148 A10508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修改。
本表1至14行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 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 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 本表15至28行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由享受技术进步、更新换 代、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外购软件、集成电路企 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或摊销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主要用于享受加 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备案。

149 A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本表不承担纳税调整职责。主要任务:一是对纳税人享受重点行业、 领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统计( 第1至14行)。二是由汇算清缴享受国税发〔2009〕81号和财税〔 2012〕27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填写本表,以此履行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手续(第15行至28行)。 本表与A105080表关联,但并不直接影响折旧纳税调整额。主要用于 统计新政实施效应,计算出加速折旧方法与一般折旧方法的净优惠影 响额(第17、18列)。 第17列“纳税减少额”:填报税收上加速折旧额与会计折旧额的差额 ,本行用于统计,不实际进行纳税调减。第17列=第16列-14列。 第18列“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填报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均加速 折旧且折旧方法一致的,以税法实际加速折旧额减去假定未加速折旧 估算的“正常折旧额”,据此统计加速折旧情况。第18列=第16列- 15列。

150 A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 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 (注:非资产的账载金额),已经计入存货成本的正常损耗除外;第2 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第3 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2列的余额。注意: 1.发生即填报。作为纳税调整系列的例外,不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发 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清单申报、专项)列示填报。 2.与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的关联。 3.本表及附表的损失以正数填报

151 A105091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第2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 益的资产损失金额。 3.第3列“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 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第4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 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第5列“计税基础”:填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发生损 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 填报

152 A105091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条例》32条:企业所得税法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 ,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 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具体参考税总2011年第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 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青国税函[2015]240号《青岛市国 税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指南>的通 知》

153 案例:某公司2015年甲库存商品盘亏损失账面成本26万元 ,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
案例:某公司2015年甲库存商品盘亏损失账面成本26万元 ,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42万元,该存货已累计计提跌价 准备3万元,责任人赔偿1万元。上述损失会计上已计入 2014年的“管理费用”科目。 税务处理:该项损失属于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 按规定进行申报。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时,账面成 本26万元,加上进项税额转出4.42万元,为损失存货的计税 基础30.42万元,将“计税基础”扣除责任人的赔偿1万元后 的余额29.42万元为允许扣除的损失金额。 2014年会计上计入损益的存货损失金额:账面价值26- 3=23万元,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额1万元,再加上损失存货 转出的进项税额4.42万元,即:23-1+4.42=26.42万元。 该企业因该事项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154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项 目 账载 金额 处置 收入 赔偿 计税 基础 税收 纳税 调整 1 2 3 4 5 6 7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 )  甲商品 26.42  0  1 30.42  29.42  -3

155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本表所有纳税人都要填报,不管纳税人以前年度纳税调整 后所得为正或负,也不管是否弥补过亏损。
若申报年度为2015年,则“本年”指2015年,“前一年 度”指2014年,以此类推,前五年度指2010年。纳税人 应首先填报第6行本年度,再依次从第5行往第1行倒推填 报以前年度。 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口径: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后面不是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还有“所得减免”以及“抵扣应 纳税所得额”两个数据项。因此弥补亏损表中的“纳税调 整后所得”是一个计算值,不能直接引自主表。

156 第6行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填报口径: 本表当年此栏与主表第19行不一定相等,若第19行为负数则相等,若第 19行为正数需要分析计算(要根据第20行所得减免的数值来分析填报) 1、主表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 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主表第 行,且减至0止。 2、第20行“所得减免”<0,填报此处时,第20行以0计算,此栏填报 主表第19行数值。 第1行至第5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填报口径: 填写旧表主表第23行(2013年前)或新表A106000第2列第6行( 2014年后) 。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 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 进行填报。

157 案例:甲企业2010年至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如下:
——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盈利或亏损 亏损 盈利 应纳税所得额 -100 50 -200 120 -130 250

158 分五步进行填报: 第一步:纳税调整后所得 行次 项目 年度 纳税调整后所得 1 2 前五年度 2010 -100 前四年度 2011 50
 2010  -100 前四年度  2011  50 3 前三年度  2012  -200 4 前二年度  2013  120 5 前一年度  2014  -130 6 本年度  2015  250

159 第二步: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 行次 项目 年度 纳税调整后所得 合并、分立转 入(转出) 可弥补的亏损额 当年可弥 补的亏损额 1 2 3
4 前五年度 2010  -100  0 前四年度 2011  50 前三年度 2012  -200 前二年度 2013  120 5 前一年度 2014  -130 6 本年度 2015  250

160 第三步: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 行次 项目 年度 纳税调整后所得 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 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前五年度 2010  -100  0 50  0   50 100 2011  0 * 2012  -200 70  70 2013  120 2014  -130 本年度 2015  250

161 第四步: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行次 项目 年度 纳税调整后所得 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 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
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前五年度 2010  -100  0 50  0   50 100 2011  0 * 2012  -200 70  70 130  2013  120 2014  -130 120  本年度 2015  250 250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162 第五步: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行次 项目 年度 纳税调整后所得 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 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
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前五年度 2010 -100  0 50  0   50 100 * 2011  0 2012 -200 70  70 130  2013  120 2014 -130 120  本年度 2015  250 250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163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优惠表的变化 新申报表将税收优惠分为五大类,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 除等18项优惠政策作为一类,涉及4张三级附表;所得减免 等28项优惠政策作为一类;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一类; 减免所得税等25项作为一类,涉及2张三级附表;税额抵免 作为一类。每一类优惠表中都设计了“其他”栏次,供国务 院今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规定,发布新的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填报。 五类税收优惠分类别在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7、20、21、 26、27行展示 新申报表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不设税收优惠汇总表,二 是依据税收类别新设五张二级附表,根据需要新设六张三级 附表,四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纳税调整表中反映。

164 优惠明细表关注点 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项目所得减免、抵扣应 纳税所得额,不再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归集,直接在 主表归集。当年盈利(亏损)额不再简单是主表“纳税调 整后所得”,而要参考“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抵 扣应纳税所得额”结果 2、依据会计处理的不同,部分优惠的填报与纳税调整项目 明细表存在内在关系。 3、11张优惠明细表不含加速折旧优惠。 4、主表20行“所得减免”有可能填列负数 5、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处理有专门栏次填报

165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国债利息收入 总局2011年36号公告: 1.利息收入确认时间: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的计算: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166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国债利息收入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167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税收处理:作为利息收入构成收入总额,但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一)持有期间,会计上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上在持有期间不确定收入,在年度申报时,企业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将会计上确定的利息收入调减。 (二)到期兑付或转让国债取得利息收入时,税收上应按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在持有期间会计上已经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了部分利息收入,并按税收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减,因此在年度申报时,应先通过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将会计上以前确认的利息收入进行调增,如符合免税条件,再通过A107010进行免税收入申报。

168 A1070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1.一般情况下政策规定

169 A1070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2.被投资企业清算政策规定

170 A1070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3.撤回或减少投资政策规定

171 案例:甲公司2010年以1000万元投资C企业,占C企业 30%的股份。2014年C公司盈利1000万元。2015年6月 董事会决定分配股息800万元。
思考:甲公司何时申报股息收入? 年度申报表如何填报? 税务处理:甲公司应于董事会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日期确 认收入,在2015年申报股息收入。 2015年纳税调增800×30%=240万元

172 1、填报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 次 项 目 持有收益 纳税 调整 金额 账载 税收 1 2 3(2-1) 11(3+10)
项 目 持有收益 纳税 调整 金额 账载 税收 1 2 3(2-1) 11(3+10) 6 六、长期股权投资  0  240 240 10 合计

173 2、过渡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行 行次 项 目 账载 金额 税收 调增 调减 1 2 3 4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项 目 账载 金额 税收 调增 调减 1 2 3 4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 ) * (三)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 0   240

174 3、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被投 企业 投资 性质 成本 比例 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确认金额 合计 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 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1 2 3 4 5 6 16 C企业 直接投资  1000  30% 240 10 *

175 4、过渡到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项 目 金 额 1 一、免税收入( ) 2 (一)国债利息收入 3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写A107011) 240 

176 5、过渡到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项 目 金 额 14 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15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240 16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17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240  18 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

177 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细则第99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 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 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国税函[2009]185号: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认定的生 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 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 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178 案例:甲公司在2015年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中的粉煤灰生产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取 得时间为2015年1月8日,有效期2年,证书编号为XX第X 号,其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占80%,当年度销售砖的收入 400万元,其他收入20万元,生产成本为250万元,不考 虑其他税费。假设2015年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没有 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 计算A企业减计收入400×10%=40万元

179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行次 生产的产品名称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基本情况 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类别 综合利用的资源 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 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取得时间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9×10%)  砖   2年 XX第X号 废水(液)… 粉煤灰 80% 70%   400  40 合计 * 40 

180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116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优惠情况。

181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税法30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 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条例95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 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 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于企业收到的用于专项研发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已作为 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在A107014表第11列减除,其对应 的支出部分需要纳税调增。如果企业已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的,用于研发部分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182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表述为“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2、参照财税【2010】81号、财税【2013】13号文件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表述 第13列≤第12列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3】70号 第10行第19列=表A107010第22行

183 填报过程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三)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50%=(40-30)×50%=5
85 40 45 10 5 35 1.75 10 11.75 16.75 (三)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50%=(40-30)×50%=5 (四)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45-10)×50%÷10+10=11.75 (五)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 =16.75 例:A企业2014年进行甲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企业共投入85万元,其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10万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30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15万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10万元,中间试验费用20万元。最终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有45万元,其余40万元费用化处理。85万元总投入中40万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已做不征税收入处理),40万中有10万符合资本化条件,30万进行了费用化处理。以往年度研发形成无形资产100万元,当年加计摊销额为10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10年摊销。 填报过程 (一)年度研发费用合计=85 (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85-40=45

184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该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调整减少的金额以负数填报。

185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条例102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总公告2011年第48号:“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186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特殊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总局2014年63号公告对国税函〔2010〕148号废止)

187 案例:某公司经营蔬菜种植,2015年蔬菜种植销 售收入200万元,成本120万元,其他费用40万 元,利润40万元,其他应税所得10万元,取得不 符合规定的发票2万元(全部用于免税项目列支的 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后所得52万元。 思考:某公司如何填报2015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

188 1、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 次 项 目 账载 金额 税收 调增 调减 1 2 3 4 12 一、扣除类项目 * 29
项 目 账载 金额 税收 调增 调减 1 2 3 4 12 一、扣除类项目 * 29 (十六)其他 40万 38万 2万

189 2、填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项目收入 项目成本 相关税费 应分摊期间费用 纳税调整额 项目所得额 1 2 3 4
项 目 项目收入 项目成本 相关税费 应分摊期间费用 纳税调整额 项目所得额 1 2 3 4 5 6(1-2 -3-4 +5)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2+13) (一)免税项目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00万 120万  40万  2万  42万 

190 3、填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行次 类别 项 目 金 额 13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三、利润总额( ) 500000 14 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15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20000 16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17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18 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 19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 ) 520000 20 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 420000 21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 22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23 五、应纳税所得额( ) 100000

191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本表修改,详见税总2016年第3号公告: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的填报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92 2015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本部分填报说明废止 ①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 》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 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 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 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9/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 /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计算金额,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 减半征收”。

193 ②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 )》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 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 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 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 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 (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 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③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 )》A100000表第23行>0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 23行×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194 案例:A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4年2月8日,2015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9.8万元。

195 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企业成立时间 全年 优惠率 其中减半 2015年1月及以前 7.50% 3.75%
2015年2月 7.73% 4.09% 2015年3月 8.00% 4.50% 2015年4月 8.33% 5.00% 2015年5月 8.75% 5.63% 2015年6月 9.29% 6.43% 2015年7月 10.00% 2015年8月 11.00% 9.00% 2015年9月 12.50% 11.25% 2015年10月 15.00% 2015年11月 2015年12月

196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4+5) 4 (一)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填写A107041) 5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235 2 其中:减半征税 1.1175 3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4+5) 4 (一)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填写A107041) 5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填写A107041) 6 三、其他专项优惠( … …+31) 7 (一)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 ) 7.1 其中:1. 7.2 2. 32 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33 五、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34 合计:( )

197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198 案例:甲公司2015年2月8日开业,主要从事经营 海水养殖,2015年取得海水养殖经营所得40万元 ,其他应税所得10万元,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项 目。假设该公司资产总额和职工人数均符合小型 微利企业条件。 思考:甲公司如何填报2015年度申报表?

199 1、海水养殖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项 目 1 2 3 4 5 6(1-2 -3-4 +5) 7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13 (二)减半征税项目 15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40万 20万

200 2、填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行次 类别 项 目 金 额 13 应纳 税所 得额 计算 三、利润总额( ) 50万 14 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15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16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17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18 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 19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 ) 20 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 20万 21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 22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23 五、应纳税所得额( ) 30万 24 税额 税率(25%) 25%  25 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 7.5万  26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27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50) 28 七、应纳税额( )

201 3、查询《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 询表》可知,成立时间“2015年2月”对应“12月” 列次的“优惠率”和“其中减半”为7.73%、4.09%。 因此,甲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享受优惠税额 =30×7.73%=2.319万元,减半征税=30×4.09%=1.227 万元。分别填写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第1行、第2行。 4、填报A107040表第28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所得项目 金额×(12.5%-优惠税率÷2)=40 ×(12.5%- 20%÷2)=1万元

202 第32行“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 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 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多计算享受的优惠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 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 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 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 元人民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 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优惠税率政策,由 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计算公式:本行=所得项目金额×(12.5%-优惠税率÷2) 。

203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4+5) 4 (一)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填写A107041) 5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319 2 其中:减半征税 1.227 3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4+5) 4 (一)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填写A107041) 5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填写A107041) 6 三、其他专项优惠( … …+31) 7 (一)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 ) 7.1 其中:1. 7.2 2. 32 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33 五、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34 合计:( ) 1.319

204 5、填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行次 类别 项 目 金 额 13 应纳 税所 得额 计算 三、利润总额( ) 50万 14 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15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16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17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18 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 19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 ) 20 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 20万 21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 22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23 五、应纳税所得额( ) 30万 24 税额 税率(25%) 25%  25 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 7.5万  26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1.319 27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50) 28 七、应纳税额( ) 6.181

205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本表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 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纳税人根据税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等相关税收 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

206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1、本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等文件 相关要求设计 2、本表量化享受优惠的关键指标条件 第9行“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60% 第13行“本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比例” ≥30% 第14行“本年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10% 第28行“本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比例”: 最近一年销售 <5000万,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在5000万元至2亿元,不低于4% ; 最近一年销售>2亿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3%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7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税法》第34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 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条例》第10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 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 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 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 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 专用设备,应当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设备,企业购 置上述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执行相应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8 案例:A企业2010年至2015年各年抵免前应纳税额与当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如下:
年度 抵免前应纳税额 当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 2010 500 12000 2011 5000 2012 600 6000 2013 7000 2014 300 8000 2015 专用设备均为国内购买,表格中“当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中不包含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以2010年为例,A企业购进专用设备13000元,其中1000元为其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费用。

209 行次 项目 年度 本年 抵免前 应纳税额 本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 本年 可抵免 税额 以前年度已抵免额 本年实际抵免的各年度税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 前五年度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小计 1 2 3 4=3×10% 5 6 7 8 9 10 11 12( ) 2010 500 12000 1200 200 * 2011 5000 400 100 2012 600 6000 4 2013 7000 700 2014 300 8000 800 本年度 2015 本年实际抵免税额合计 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合计 专用设备 投资情况 本年允许抵免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 本年允许抵免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投资额 本年允许抵免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

210 A10803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 根据税法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 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应分摊 的企业所得税。

211 A10803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第5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填报总机构按 照税收规定计算的跨地区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 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本年累计 已预分并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第6行“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 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 时,向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 分的所得税额。

212 A10803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第11行“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填报总机构 汇总计算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 额。填报第4-5行的金额。 第12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 ×25%的金额。 第13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 ×25%的金额。 第14行“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 报第11行×50%的金额。 第15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填报第11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的金额。

213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 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办法。 本表年度要填写此表,季度预缴也要填报。 “应纳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按照汇总计算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 税额。等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00)第11行“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本年应补(退)的所 得税额的25%。等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 细表》(A109000)第12行第12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 得税额”。

214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总机构分摊税款 =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 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 =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 额 × 50%

215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三项因素是计算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因素,2015年度汇缴 时此处一般填2014年数据,如果年中发生重组等情况,重 新计算分配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 构营业收入之和)× 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 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 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 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0.3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 =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 支机构分摊比例

216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57号公告第11条] 1.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 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总机构计算所属分支机构下一年度所得税分摊比例的依据 2.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 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 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 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核对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额与预缴实际入库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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