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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管制策略暨新增修訂之法規說明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簡報人:陳奇蔚 計畫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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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固定污染源管制策略暨新增修訂之法規說明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簡報人:陳奇蔚 計畫經理
簡報人:陳奇蔚 計畫經理 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教材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2 壹、新增修訂法規說明 貳、固定污染源相關申報制度及許可申請表格填表說明 參、常見現場查核缺失與改善作業

3 壹、新增修訂法規說明 http://ivy3.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法規下載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 ) 異味污染物為空氣污染物(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修正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 以電子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申請之對象及作業方式( )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草案( ) 「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修正草案( ) 法規下載

4 壹、新增修訂法規說明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周界排放標準(2)適用對象為位於工業區或農業區內之新污染源。但位於農業區內既設畜牧場所更新且飼養規模未變更者,適用既存污染源之排放標準。 五、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別適用之標準為依據。 六、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對象,新污染源指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含)後設立之污染源;既存污染源指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前設立之污染源。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修正 空氣污染物 排  放  標  準 施行日期 備  註 排 放 管 道 周 界 新污染源 既存污染源 異味污染物 h 標 準 值 區 域 別 排放管道及周界排放標準 (2)、(3)自發布日施行。 排放管道排放標準自發布日後一年施行。 周界標準(1) 、 (3)自發布日施行。 一、異味污染物為無因次之數學運算值,故無單位。 二、工業區定義:工業用地之地區、零星工業區或都市計畫工業區。 三、農業區定義: 1.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依法劃定之分區,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屬於農業經營之分區。 2.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森林區及非屬上述分區之其他分區內使用地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林地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內作為農、牧業及其廢水處理設施等用途之土地。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土地。 四、周界排放標準(2)適用對象為位於工業區或農業區內之新污染源。但位於農業區內既設畜牧場所更新且飼養規模未變更者,適用既存污染源之排放標準。 五、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別適用之標準為依據。 六、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對象,新污染源指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含)後設立之污染源;既存污染源指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前設立之污染源。 h≦18 18<h≦50 h>50 1000 2000 4000 (1)50 (2)30 於97年9月 11日起施行 離地高度決定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標準!!!! 要正確量測

5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97.02.27.)
壹、新增修訂法規說明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依本辦法規定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時,應檢具 1.同類別專責人員合格證書 2.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 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單位或人員設置內容有異動時,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原申請機關申請變更。 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負責人應即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報經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可延長至六個月。如代理期滿,應由同類別及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人員遞補之,指定代理人及遞補應經主管機關核定。

6 壹、新增修訂法規說明 計費方式 計費方式依排放量(費基)決定適切之費率級距。 徵收費額 = (費基 x 費率) x 整廠優惠係數(D)。 Y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 收費費率( ) 計費方式 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費率及計費方式 計費方式依排放量(費基)決定適切之費率級距。 徵收費額 = (費基 x 費率) x 整廠優惠係數(D)。 SOx、NOx 排放量P X Y P≦X :費額基本費額 XP≦Y:費額基本費額(PX)第二級費率 PY:費額基本費額(PX)第二級費率(PY)第三級費率 (基本費額) 第二級費率 第一級費率 第三級費率 級別 級距(公噸/季)/費率 SOx NOx 第一級 P14 P24 7元/公斤 8元/公斤 第二級 1 P≦14 1 P≦24 5元/公斤 6元/公斤 第三級 P≦1 450元/季 P:全廠排放量 X:基本費額 註:.二級防制區費率

7 壹、新增修訂法規說明 優惠係數 兼顧業者衝擊及經濟誘因 鼓勵公私場所裝置防制設備或製程改善。
針對採行減量控制技術者,給予優惠獎勵,減輕對業者產生之衝擊。 優惠係數 SOx、NOx 污染物 適用條件 硫氧化物 裝設置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硫氧化物排放,且排放濃度低於100ppm以下者。 氮氧化物 裝設置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氮氧化物排放,且排放濃度較本公告日施行當時中央主管機關發布適用之氮氧化物標準值低於50%或100ppm以下者。另氮氧化物煙道濃度低於40ppm且裝(設)置選擇觸媒還原(SCR)設備及其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低於排放標準值、環境影響評估排放濃度承諾值之80﹪者,則該煙道氮氧化物優惠係數以百分之六十計量。 A = 符合上述適用條件之排放量(C) 全廠排放量(B) 分級比例(A) 優惠係數(A’) A ≧ 95% 40% 95% > A ≧ 75% 50% 75% > A ≧ 50% 65% 50% > A ≧ 30% 80% 註: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之認定得優先採用「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8 壹、新增修訂法規說明 + 加強優惠 優惠係數 獎勵對污染防制良好成效之業者,符合優惠適用條件且濃度低於50ppm以下之排放量再給予九折優惠。
SOx、NOx 整廠優惠係數(D) =( C1 B + )X A’ C2 X 0.9 A’:優惠係數 B:全廠總排放量 C1:符合優惠門檻條件且排放濃度低於50ppm以下之排放量 C2:B-C1 註:若符合優惠適用條件,但排放濃度未低於50ppm,則「整廠優惠係數」即為優惠係數。

9 壹、新增修訂法規說明 計算流程 步驟一 統計整廠排放量 步驟二 計算累進費額 步驟三 選用優惠係數 步驟四 計算整廠應繳費額
SOx、NOx 步驟四 計算整廠應繳費額 計算個別污染物種之整廠優惠係數後,乘以步驟二計算之累進費額,即可得到各污染物種應繳之費額 步驟三 選用優惠係數 計算個別污染物種符合優惠係數之排放量(C)除以整廠排放量(B)之比例(A),選擇其適用之優惠係數(A’) 步驟二 計算累進費額 依據個別污染物種之排放量級距費率,估算個別污染物種之累進費額 步驟一 統計整廠排放量 依連續自動監測數據、檢測及公告係數等方式計算各煙道排放量後,加總整廠個別污染物種排放量

10 壹、新增修訂法規說明 收費方式 兩期程徵收 VOCs 96~98年 99年起 99起 99起 徵收對象 級距費率 計量方式 一般性VOCs
達起徵門檻:申繳空污費 未達起徵門檻:申報空污費,免繳費 一般性VOCs:維持不變 個別物種VOCs:加徵 甲苯、二甲苯 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 徵收對象 不分級距 起徵門檻:1公噸/季 費率:12元/公斤 級距費率 一般性VOCs:分三級距費率徵收 個別物種VOCs:進行加徵作業 起徵門檻:1公噸/季,維持不變 公告『行業製程排放係數』計算 行業別法規管制定期申報計量方式 回歸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草案) 計量方式

11 壹、新增修訂法規說明 第一期程 應申報對象 應申繳對象 製程含使用揮發性有機物者。
製程反應過程會產生VOCs污染物者。 VOCs:指在一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250度以下有機化合物之空氣污染物;但不包含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硫化碳、碳酸、碳酸鹽、碳酸銨、氰化物、硫氰化物等化合物。 設備元件、儲槽、裝載操作、廢氣燃燒塔、油水分離池及廢水處理設施。 應申繳對象 屬上述適用對象且全廠VOCs排放量達起徵量1公噸/季以上者。 VOCs 適用對象: 廢氣燃燒塔:廠內有設置者 儲槽: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十一條之固定頂槽 裝載操作設施:會有VOCs逸散者 設備元件: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 廢水處理設施/油水分離池:針對含石化製程之廢水者

12 壹、新增修訂法規說明 計量方式 製程排放量 操作單元排放量 製程排放量(公噸/季)=排放係數×活動強度×(1-控制效率)
VOCs 製程排放量 製程排放量(公噸/季)=排放係數×活動強度×(1-控制效率) 操作單元排放量 廢氣燃燒塔排放量(公噸/季)=排放係數×季廢氣流量 油水分離池/廢水處理設施之排放量(公噸/季) =排放係數 × 季廢水處理量 × (1-控制效率) 儲槽排放量(公噸/季)=排放係數×季物料進料量×(1-控制效率) 裝載操作排放量(公噸/季)=排放係數×季裝載量×(1-控制效率) 設備元件排放量(公噸/季)={(各濃度區間元件數量× 對應之排放係數×季操作時數)}

13 一、申報制度法源依據 貳、固定污染源相關申報制度及許可申請表格填表說明介紹 空氣污染防制法(母法) 年排放量申報(21)
指定污染源連續監測及連線(22) 指定公告 污染防制或監 測設施規範(23) 污染源定期檢測(22) 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及紀錄 紀錄申報 中央指定公告 自行檢測 委託檢測 中央訂定 年排放量申報(21) 限期完成 空氣污染防制法(母法) 其他行業別法規相關規定:半導體、汽車表面塗裝、焚化爐、石化、光電…等

14 二、各項申報作業規定 (一)排放量申報 (二)監、檢測申報 法規名稱 申報對象 申報期限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一、二批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每年一月申報前年排放量,每四、七、十月申報前季排放量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空污法第十六條規定對象 每年一、四、七、十月月底前 (二)監、檢測申報 法規名稱 申報對象 申報期限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公告各批次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 每月結束後15日內 (倘已連線者無須申報)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辦法 公告第一、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每季、半年、一年檢測後30日內

15 二、各項申報作業規定 (三)其他相關應申報法規 法規名稱 申報對象 申報期限 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受託乾洗者及委託乾洗者
每月五日前 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汽車製造程序之表面塗裝相關作業。 每月結束後15日內 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設計處理量10噸/時以上或設計總處理量三百公噸/日以上一般廢棄物焚化廠 監測紀錄:每月15日前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事業廢棄物焚化廠及10噸/時以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

16 二、各項申報作業規定 (三)其他相關應申報法規 管制法規 申報對象 申報期限 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管制及排放標準
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之乾式、濕式及印刷製程 每年一、四、七、十月月底前 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一條及第三條規定之對象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之廢氣燃燒塔、儲槽、裝載操作設施及設備元件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96.1.1開始申報 每年一月底前

17 三、監測申報相關作業規定 法規名稱 監控儀表及監測設施規定 申報規定 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監控儀表:
二次空氣注入口下游燃燒溫度、煙道出口一氧化碳、排氣中含氧量、集塵設備入口廢氣溫度 監測設施: 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一氧化碳濃度、排氣中含氧量 每月十五日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二次空氣注入口下游燃燒溫度、煙道出口一氧化碳、排氣中含氧量、集塵設備入口廢氣溫度、每小時活性碳注入量 操作紀錄: 啟爐及停爐之操作紀錄 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集塵設備入口廢氣溫度、每小時活性碳注入量 毋須申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1)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紀錄 (2)粒狀物不透光率之校正誤差查核 (3)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

18 三、監測申報相關作業規定 法規名稱 監控儀表及監測設施規定 申報規定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監控設施
(1)廢氣燃燒塔母火感知器或監視器 (2)防制設備流量及溫度連續監測及記錄設施 毋須申報 (3)廢氣燃燒塔操作時間、廢氣流量、排放速度及排放量計算結果 每年一、四、七、十月月底前 記錄規定 (1)廢氣燃燒塔廢氣流量指示器校正紀錄 (2)儲槽檢查紀錄(檢查不符者,15日內提報主管機關,修護完成後30日內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3)儲槽清洗作業紀錄(五日前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4)設備元件維護記錄 (5)設備元件檢測儀器校正、保養及維護記錄 (6)裝載操作設施每次之操作時間、裝載量及裝載之物料 (7)設備元件定期檢查(測)紀錄

19 三、監測申報相關作業規定 法規名稱 監控儀表及監測設施規定 申報規定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記錄規定
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或鹽酸之原物料種類、含量百分比、購入量、使用量、輸出量(每月記錄),配合監檢測結果計算全廠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等空氣污染物之年排放量 每年一月底前 監測設施 揮發性有機物單位小時許可排放量達1.3公斤以上者,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及排放口應設置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監控設施 (1)防制設備廢氣導入處或排放口設置氣體流量計 (2)濕式洗滌設備洗滌水循環管線設置液體流量計 (3)防制設備操作運轉條件之監測設施 毋須申報

20 四、檢測申報及頻率相關規定 法規名稱 檢測頻率規定 報備及申報規定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一級:每三個月檢測一次,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七月至九月及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內應各執行一次檢測 第二級:每六個月檢測一次,於每年一月至六月期間及七月至十二月期間內應各執行一次檢測。但二次定期檢測間隔不得超過九個月。 第三級:每年檢測一次,第二年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相同於第一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一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 最多可調整頻率至每年一次。 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五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後三十日以內申報。 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乾燥室有排放標準,但未明定須定期檢測,僅於條文訂定揮發性有機物測定項目及頻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按月申報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21 四、檢測申報及頻率相關規定 法規名稱 檢測頻率規定 報備及申報規定 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每年檢測一次,兩次定檢應間隔六個月以上。 自93年1月1日起,焚化爐每年應定期檢測煙道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二次,於每年一月至六月期間及七月至十二月期間內應各執行一次檢測(但二次定期檢測應間隔三個月至九個月時間,且應排除在完成歲修後運轉之一個月內進行) 1.首次定期檢測前七日應檢送計畫書至當地主管機關。 2.檢測後六十日內提出檢測報告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處理量4公噸/小時以上者,每年檢測一次,可調整頻率至2年;以下者每兩年檢測一次,可調整頻率至3年。 1.於定期檢測前七日應檢送計畫書至當地主管機關。 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每年檢測一次,至多可調整至兩年一次 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制設備未設有濃度監測器者,每年至少須檢測一次 三氯乙烯:每年至少須檢測一次 每年一、四、七、十月底前申報,申報項目另包括原(物)料使用量、防制設備用藥量、操作維護保養紀錄

22 四、檢測申報及頻率相關規定 法規名稱 檢測頻率規定 報備及申報規定 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揮發性有機物:有排放標準但未規定須定期檢測 二甲基甲醯胺:每年至少須檢測一次 每年一、四、七、十月底前申報,申報項目另包括原(物)料使用量、防制設備用藥量、操作維護保養紀錄 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重質液設備元件每三個月檢測一次,輕質液及氣體設備元件每三個月檢測一次,至多可調整至每年一次 難以檢測之重質液設備元件每四年檢查一次,難以檢測之輕質液及氣體設備元件每兩年檢測一次 每年一、四、七、十月月底前,申報項目包括檢查方式或使用之檢測儀器型式、檢查(測)人員姓名、元件編號、元件型式、流體組成、檢查(測)日期及結果。 石油煉製製程廢氣燃燒塔排放速度大於設計值10%達連續15分鐘時,應於30分鐘內完成進廢氣採樣及熱值分析 併同每年一、四、七、十月月底前之申報規定進行申報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NMHC:揮發性有機物單位小時許可排放量未達1.3公斤以上者之排放管道,每半年應檢測一次濃度及排放量 氫氟酸及鹽酸:無機酸排放管道每年應檢測一次排放濃度及排放量 定期檢測前五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檢測後三十日內提出檢測報告

23 五、其他檢測作業相關注意事項 主管機關得要求污染源調整檢測頻率及測定項目或檢測時之操作條件;污染源若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檢測,得事先提出替代方案,經主管機關認可後進行檢測。 規定檢測之污染源,其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均相同者,得依操作許可證許可內容規定或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擇一定數量污染源代表檢測,惟連續二次檢測不得相同。 不同污染源其廢氣收集至同一排放口者,應依較高之頻率執行之。 公私場所經處分並限期改善,於改善完成後污染源執行之檢測,得替代該污染源於該期間應執行之定期檢測。

24 許可申請表格填表說明 許可申請文件內容架構 依不同製程檢附相關表單 行政/基本資料 檢測計畫資料 試車計畫書 — 新設完成之污染源
製程資料 公私場所污染防制計畫目標(表AP-G) 公私場所製程資料表(表AP-M) 公私場所製程設備資料表(表AP-E) 公私場所儲槽資料表(表AP-T) 公私場所粉粒狀物料堆置場資料表(表AP-X) 公私場所防制設備資料表(表AP-A) 公私場所排放口資料表(表AP-P) 公私場所逸散狀況資料表(表AP-F) 公私場所設置工程進度及設置施工期間污染防制措施說明表(表AP-S)—僅設置許可需提報 行政/基本資料 許可申請表(表AP-Z) 基本資料表(表C) 製程摘要表(表C-A1) 公私場所環境座落圖(表AP-Y01) 公私場所平面配置圖(表AP-Y02) 證明文件—身份證影本、事業登記影本、已取得各項環保許可證影本(含設置許可證) 其他相關資料 檢測計畫資料 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 監測設施計畫書/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生煤及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使用許可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證明 煙道採樣孔設置1.5D/0.5D核備函 試車計畫書 — 新設完成之污染源 空氣污染排放檢測計畫 – 既存污染源 依不同製程檢附相關表單

25 許可申請表格填表說明 完整性呈現 資料明確化 欄位簡化 修增表格內容,力求完整紀錄污染現況及防制特性 配合第八批許可公告污染源特性呈現
改善申請者無所適從之無力感 細分申請類別,配合引導檢附,助於符合申請需求 欄位簡化 簡政便民 資料儘量不重複 原則

26 表AP-Z架構 結合許可審查收費制度 申請者皆應檢附之文件 視個別符合項目再行檢附 呈現此次申請污染物排放量 AP-Z C A-PD
AP-Q 表AP-Z架構 結合許可審查收費制度 申請者皆應檢附之文件 視個別符合項目再行檢附 呈現此次申請污染物排放量

27 應符合法規? 表C 聯絡人資料(MAIL-手機) 防制區級數2-2-2-3 專責等級批次 應符合法規 表C-A1(全廠製程都要)
AP-Z C C-A1 AP-D 表C 聯絡人資料(MAIL-手機) 防制區級數 專責等級批次 應符合法規 表C-A1(全廠製程都要) 簡化:物料欄位篩除(表示於表AP-MA) 應符合法規?

28 表AP-Q 快速變動資料表 表AP-D 變動前後對照表 快速變動內容 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燃料 污染源、防制設備、排放管道、其他
AP-Z C AP-D AP-Q 原內容 新內容 表AP-D 變動前後對照表 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燃料 污染源、防制設備、排放管道、其他 表AP-Q 快速變動資料表 快速變動內容

29 表AP-M 僅留年用量資料 格式修改 產品與原物料數量合理性 物料與污染物相關性、合理性 代碼除*99其他類外,不得重複
AP-G G(續一) G(續二) 表AP-M 僅留年用量資料 格式修改 產品與原物料數量合理性 物料與污染物相關性、合理性 代碼除*99其他類外,不得重複 與AP-E的數量一致性 AP-M(續一)需文字說明流程

30 結合排放量申報廢氣流向 逸散量應以生成量配合貢 獻比方式才能平衡 估算依據需依照法源順序 AP-M AP-G G(續一) G(續二)
增加排放貢獻量 增加控制效率 增加估算依據 控制效率:若有2個防制設備以上,應填寫總控制效率 屬排放管道排放量者應填寫小時排放量,其餘免 估算依據應按照許可證管理辦法31條規定 符合法規屬以削減率為管制標準者,應將削減率值一併填入排放標準值欄位中 結合排放量申報廢氣流向 逸散量應以生成量配合貢 獻比方式才能平衡 估算依據需依照法源順序

31 直接翻頁與表AP-G對照,便利性增加 表AP-G(續一) 增加廢氣特性資料表 把原AP-G(續一)的內容異動為(續二)填寫
AP-M AP-G G(續一) G(續二) 表AP-G(續一) 增加廢氣特性資料表 把原AP-G(續一)的內容異動為(續二)填寫 現AP-G(續一)當作原AP-P(續一)和原AP-F使用 直接翻頁與表AP-G對照,便利性增加

32 表AP-G(續二) 增加異常排放說明表 把原AP-G(續一)的內容異動為(續二)填寫 公私場所紀錄申報作業 相關法規規定及事項檢視說明
AP-M AP-G G(續一) G(續二) 表AP-G(續二) 增加異常排放說明表 把原AP-G(續一)的內容異動為(續二)填寫 公私場所紀錄申報作業 相關法規規定及事項檢視說明

33 表AP-E 整合原AP-E2 省略逸散量(以往與表AP-G欄位重複) 改善原表AP-E2資料不足的問題 減少重複欄位
AP-O AP-C AP-X 表AP-E 整合原AP-E2 省略逸散量(以往與表AP-G欄位重複) 改善原表AP-E2資料不足的問題 減少重複欄位 產品必填(可用半成品表示) 相同代碼不得重複

34 若元件屬於兩個以上製程所公用,只需在其中一個製程資料表中填寫,避免重複計數申報。
AP-E AP-O AP-C AP-X 表AP-O 製程代碼前三碼為101或106(但不包含101004木炭、101044石綿、101144化妝品三個製程)者或製程代碼為107001(牛皮紙漿)、107002(亞硫酸鹽製漿)、108021(PU皮)者之製程定義為”石化製程或煉油製程”。 若元件屬於兩個以上製程所公用,只需在其中一個製程資料表中填寫,避免重複計數申報。

35 層次因子法計算對應因子 設備元件 流體 種類 排放因子(kg/hr/Source) 石化製程篩選值範圍(ppmv)
0-1000 ≧10000 氣體 0.0451 0.0001 0.2626 輕質液 0.0852 重質液 氫氣 泵浦軸封 0.0335 0.437 0.0926 0.3885 壓縮機 軸 封 0.264 1.608 0.006 0.139 釋壓閥 0.0114 0.279 1.691 法蘭 全部 0.0375 開口管線

36 漏不漏因子法計算對應因子 設備元件 流體種類 石化製程(kg/hr/Source) 煉油製程(kg/hr/Source) 洩漏源 非洩漏源
氣體 0.0451 0.2626 0.0006 輕質液 0.0852 重質液 氫氣 0.0665 泵浦軸封 0.437 0.0120 0.3885 0.0135 壓縮機 軸 封 1.608 0.0894 0.1391 0.0039 釋壓閥 1.691 0.0447 法蘭 全部 0.0375 開口管線

37 平均因子法計算對應因子 設備元件 流體種類 石化製程 (kg/hr/Source) 煉油製程 閥 氣體 0.0056 0.0268 輕質液a
0.0071 0.0109 重質液b 氫氣 0.0082 泵浦軸封 輕質液 0.0494 0.1134 重質液 0.0214 0.0208 壓縮機 軸 封 0.228 0.635 0.05 釋壓閥 0.104 0.163 法蘭 全部 開口管線 0.0017 0.0023 取樣連接裝置 0.0150

38 表AP-C 01--具覆蓋之帶式輸送帶 02--無覆蓋之帶式輸送帶 03--具覆蓋之螺旋運送機 04--無覆蓋之螺旋運送機
AP-E AP-O AP-C AP-X 表AP-C 請依粉粒狀物料輸送設施型式,填寫經由該接駁點所聯結之上下游輸送設施之中文名稱及代碼。 01--具覆蓋之帶式輸送帶 02--無覆蓋之帶式輸送帶 03--具覆蓋之螺旋運送機 04--無覆蓋之螺旋運送機 05--具覆蓋之鏈條輸送機 06--無覆蓋之鏈條輸送機 07--斗室升降機(提運機) 08--氣流運送機 09--振動式輸送機 10--堆高機 11--人工進料

39 表AP-X 堆置量應註明體積單位 該表可自行修改格式 一頁可表示多個X 防制效率: 覆蓋(需計算覆蓋面積比例) 灑水(需視灑水頻率)
AP-E AP-O AP-C AP-X 表AP-X 堆置量應註明體積單位 該表可自行修改格式 一頁可表示多個X 防制效率: 覆蓋(需計算覆蓋面積比例) 灑水(需視灑水頻率) 2HR(50%)、3HR(40%)、4HR(30%) 6HR(20%)、8HR以上(5%)

40 效率檢核表 防塵措施 措施參考規範 防塵效率 清洗措施 工地設有專用洗滌車輛或與土石有關機具區域 80% 鋪設鋼板等措施 鋪設於砂土石路面
AP-E AP-O AP-C AP-X 效率檢核表 防塵措施 措施參考規範 防塵效率 清洗措施 工地設有專用洗滌車輛或與土石有關機具區域 80% 鋪設鋼板等措施 鋪設於砂土石路面 60% 防塵罩網等措施 採用網徑0.5mm,網距3mm為參考基準(廠區周圍,風大空曠處不建議採用) 20%(堆置作業區防制效率) 土石運輸車離工地前 覆蓋不透氣防塵塑膠布 90% 防塵屏等措施 周界築有2.4m以上之擋風設施 40%(堆置作業區防制效率)

41 效率檢核表 總防制效率 達85% 防塵措施 措施參考規範 防塵效率 防塵覆被 (需依覆蓋面積計算) 如植被、化學穩定劑、帆布覆蓋
AP-E AP-O AP-C AP-X 效率檢核表 防塵措施 措施參考規範 防塵效率 防塵覆被 (需依覆蓋面積計算) 如植被、化學穩定劑、帆布覆蓋 90%(堆置作業區防制效率) 採用防塵網覆蓋則以0.75計算 道路洗掃 地面粉土清掃工作 0.0138T/Km 堆置區灑水措施 灑水措施防制等級: 2小時乙次(效率60%) 3小時乙次(效率40%) 4小時乙次(效率30%) 5小時以上(效率20%) (不得少於6小時乙次) 60%(堆置作業區防制效率) 總防制效率 達85%

42 表AP-OS 本表格之適用對象係指符合第八批許可公告「有機溶劑作業程序」對象之公私場所。非屬申請該程序者,本表格免填
AP-T AP-L AP-F 表AP-OS 本表格之適用對象係指符合第八批許可公告「有機溶劑作業程序」對象之公私場所。非屬申請該程序者,本表格免填 本表之填寫對象為公私場所全廠(場)所使用之所有揮發性有機溶劑,含參與及不參與製程生產之有機溶劑皆應填寫本表格

43 表AP-T 表AP-L 儲槽填表格式改變 僅適用於貯存有機溶劑之儲槽 200L以下列為E 設置、操作皆須填報
AP-OS AP-T AP-L AP-F 表AP-T 儲槽填表格式改變 僅適用於貯存有機溶劑之儲槽 200L以下列為E 表AP-L 設置、操作皆須填報 應檢視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44 第八批 ? 表AP-F 原AP-F推估全廠逸散量,修為廢氣燃燒塔資料表(防制設備,但產生污染物種) AP-G需要填寫污染物產生量 AP-OS
AP-T AP-L AP-F 表AP-F 原AP-F推估全廠逸散量,修為廢氣燃燒塔資料表(防制設備,但產生污染物種) AP-G需要填寫污染物產生量 第八批 ?

45 AP-P P(續一) AP-AT 一式四份 表AP-P 增加採樣平台及設施規範符合情形 現場查核及前查作業之勘查重點 第八批 ?

46 表AP-AT試車計畫書 只要有NIEA則需採行NIEA方式 表AP-P(續一)公私場所排放管道設置狀況資料表 AP-P P(續一)
一式四份 表AP-P(續一)公私場所排放管道設置狀況資料表 表AP-AT試車計畫書 只要有NIEA則需採行NIEA方式 應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依欲設置之排放管道出口狀況計算排放管道高度。 並依其第九條規定選擇較高者為其排放管道高度。 除填寫詳細計算過程外,請依本排放口位置與該污染源周界及他人建築物之相關位置。

47 參、常見現場查核缺失與改善作業 核發內容 查核項目 證書首頁 有效性 基本資料 證書次頁 製造流程圖核對 完整性確認 原物料及產品
參、其他規定事項 項 目 壹、許可固定污染源 貳、許可條件 內 容 製程、主要設備及排放口 一、製造流程 二、燃料、原料或產品量及操作期程規定 三、污染排放及污染防制方式規定 四、防制設施操作條件規定 五、排放管道限制 六、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規定 七、檢測規定 八、記錄規定 九、申報規定 十、檢查、保養及維護規定 證書次頁 製造流程圖核對 完整性確認 原物料及產品 燃料使用規定 操作期程 污染物種類 收集及處理方式 排放量及濃度 設置及運轉狀況 操作參數 其他防制措施 排放口數量規格 採樣設施規範 項目/紀錄 申報/保存 RATA 檢測頻率 檢測項目 原燃物料 污染源 防制設備 監測紀錄 檢測結果 相關法規 專責人員 快速變動

48 公私場所應配合事項 現場查核應配合事項 提供書面紀錄資料,包含行政基本資料影本、操作紀錄、特殊事項核備公文(專責設置、 擇一檢測)。
法規管制應申請或申報之佐證資料(空污費、定檢、許可證等) 。 彙整前一年原料、燃料及產品實際量(可於查核後續提供),必要時請提供購入、使用、庫存等紀錄報表、含VOC原物料之MSDS,或會計帳目憑證。 燃料含硫份證明文件。 最近一年之所有污染源污染排放實測值(檢測結果摘要或監測紀錄) 專人引導至現場核對製造流程(污染源先後順序及相關原燃物料添加點)、廢氣流向(污染產生源之可能物種、廢氣收集方式、處理方式及排放途徑)、操作參數監控儀表、防制設備運轉狀況。 告知一般查核過程將拍照存檔。 查核結果之確認與簽章。 缺失限期改善。

49 三、許可證查核常見缺失 查核內容 常見缺失 證書首頁 負責人異動 門牌整編 變更廠名 製程/設備不一致 廢氣流向不符 超過許可核發量
參、其他規定事項 項 目 壹、許可固定污染源 貳、許可條件 內 容 製程、主要設備及排放口 一、製造流程 二、燃料、原料或產品量及操作期程規定 三、污染排放及污染防制方式規定 四、防制設施操作條件規定 五、排放管道限制 六、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規定 七、檢測規定 八、記錄規定 九、申報規定 十、檢查、保養及維護規定 證書次頁 負責人異動 門牌整編 變更廠名 主要缺失 製程/設備不一致 廢氣流向不符 主要缺失 超過許可核發量 原物料漏列 污染量未估算 操作條件不符 防制污染物種不合理 排放口數量規格不符 未符合採樣設施規範 主要缺失 未依頻率檢測 未依規定項目記錄 未依規定頻率記錄 未依規定進行申報 未設置專責人員 未申繳空污費 違反生煤管制

50 許可證查核缺失後續辦理作業(1/2) 與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 未符合相關法令
增設污染源或製程改變致新增污染物種或排放增量達20%以上,應辦理許可證變更申請。 增設污染源、製程或廢氣流向改變,但未達變更定義,應辦理許可證異動。 證書首頁基本資料改變,應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換發。 未符合相關法令 未完成專責設置核備,應儘速申請核備。 未依規定繳納空污費,應儘速內補申繳應繳費額及滯納金。 未取得生煤使用許可證逕行使用,應提出生煤使用許可申請。 未符合採樣設施規範,應申請核備或立即進行改善工程。

51 許可證查核缺失後續辦理作業(2/2) 未依規定進行檢測、定期記錄或申報 建議建立環保資料文書卷夾並不定期更新
未依規定進行檢測或申報者,應於30日內辦理檢測並完成申報,或檢附證明文件依規定辦理檢測項目、頻率異動申請。 未依規定項目進行、頻率進行記錄,應立即改善。 建議建立環保資料文書卷夾並不定期更新 負責廠內環保業務人員應收集建立環保資料相關文書卷夾並持續更新。 彙整資料內容建議包含下列 相關公文(含收發文) 相關證照影本(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專責人員證書、各製程許可證影本) 操作記錄月報表(原物料及防制設備藥品等購入量/使用量/庫存量、產品產量、燃料使用量及含硫份證明、防制設備操作/維修/保養記錄) 歷次檢測結果摘要 歷次空污費申報書及繳費單影本 可即時提供主管機關查核調閱並避免環保業務負責人員公出/請假之困擾

52 表格 技術簡報 會議報名表 會議資料 相關資訊 法規及相關許可資料下載查詢
環保署首頁首頁 > 環保業務 > 空氣 > 申辦表單(下載專區) 表格 技術簡報 會議報名表 會議資料 相關資訊

53 壹、許可檢表填寫說明 貳、新增設污染源減量要 求說明 參、廠內員工汽機車污染 量調查

54 壹、許可檢表填寫說明 許可自主管理 效益 許可申請時需檢附 併同許可證核發 彌補許可文件及證書內容不足 協助業者自我檢核及自主管理
法規檢核表 排放量檢核表 排放量清單 協助業者自我檢核及自主管理 許可申請時需檢附 提昇審查及輔導效益 降低許可審查及查核缺失 併同許可證核發 送件 核定 自主管理 業者先行檢核 環保局審查 許可內容核定 依法操作

55 附 件 一 壹、許可檢表填寫說明 法 理 情 適法性為第一優先考量
法規符合度確認 1.檢視管制標準 2.法規內容細項符合度 (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標準) 3.新增法規檢視 4.相關申報作業 5.其他臨時性設立核備文件

56 壹、許可檢表填寫說明 排放量規模確認 排放清冊

57 貳、新增設污染源減量要求說明 導入環評之許可審核模式 污染源全面管制(小環評) 固定源許可單點管制
推動對象:新設污染源,任一污染物許可排放量達10 Ton/yr以上者。 於新設污染源之許可審查比照環評審查模式,要求業者評估整體空氣污染源之增量影響,提出具體減量措施,並列為許可核定內容。 減量措施包含:督促員工進行機車定檢、提供交通車減少員工通勤汽機車、廠區週邊道路洗掃認養、參與本縣網路普渡、宣導員工使用大眾運輸工具…等。 將許可制度由以往固定源單點管制,提升為空氣污染源全面管制。 污染源全面管制(小環評) 固定源許可單點管制

58 參、推動柴油車隊簽署自主管理 車隊管理推廣 推動對象: 執行方式: 遵守事項: 預期成效: 所屬車輛參與自動到檢,維持排煙
縣轄所屬之客貨運業者。 執行方式: STEP1:業者簽署自主管理同意書。 STEP2:環保局資料建檔。 STEP3:環保局督導查核。 遵守事項: 所屬車輛參與自動到檢,維持排煙 合格狀態。 車隊需使用含硫量低於50ppmw油 品。 車隊遵守停車即熄火之規範。 預期成效: 監督柴油車業者強化維修保養體系。 遏止柴油車業者使用非法油品。 督促柴油車業者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強化柴油車公司營運之清新形象。 降低環境污染提升污染減量效益。 叁與車隊自主管理者,須簽署車隊自主管理簽署書,右邊表格為車隊自主管理協議簽署書範例,簽署內容包括公司名稱、聯絡地址、聯絡方式及車隊車輛數,簽署後須蓋公司章以表示簽署完成並寄回環保局空氣品質維護課業美純小姐收,叁與自主管理車隊需遵守車輛叁與自動到檢、並使用合法油品及推廣停車熄火觀念。 自主管理簽署書填寫完畢,請傳真回臺北縣環保局(02) ,如有其他相關問題,請洽(02) *4120 葉美純 58

59 三、推動柴油車輛自動到檢 參與自動到檢行政獎勵 地址:臺北縣林口鄉中湖村中湖路40-6號 電話:(02)26021346
傳真:(02) 1.三個月排氣免檢測期限。 2.不合格不處分且免費複檢。 3.檢測合格張貼合格證後臺 北縣、台北市、基隆市、 桃園縣攔檢作業皆放行。 參與自動到檢行政獎勵 簽署車隊自主管理協議,並叁與自動到檢者,環保局給予行政獎勵包括:柴油車輛於三個月內免檢驗通知,自動到檢不合格者不立即開立處分書,給予複檢至合格為止,另車輛檢測合格後張貼合格證,可通行北部四縣市免予攔檢稽查作業。臺北縣柴油車檢測站位於林口鄉中湖村中湖路40-6號,電話:(02) 傳真:(02) 59

60 諮詢暨輔導窗口 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臺北縣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7號12樓之一(潤泰大樓A棟)
電話:(02) 分機201至209 傳真:(02) 計畫網站: 捷運江子翠站 捷運新埔站 康城公司 光復橋 雙十路 家樂福隔壁

61 簡報完畢 敬請指導 別讓污染成為台灣最美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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