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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臺中市固定污染源異味排放標準草案 第二次公聽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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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 訂定緣由 貳 國外現行標準 參 法源依據 肆 標準訂定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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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對照表 項目 原建議標準內容 再修正標準內容 對象 都市計畫區域內工業區廠家(991家)
都市計畫區域內工業區屬印刷業、塑膠製品製造業及紙製品製造業廠家(計146家) 管道異味排放標準h<=18 175 500 18<管道異味排放標準h<=50 350 1000 h>50 4000 不合格率 70% 30% 適用日期 一、排放管道排放標準自發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二、周界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自發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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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異味陳情案件佔全市陳情案件約3成以上
壹、訂定源由 本市轄區工業區異味陳情分析(97-99) 工業區陳情案件比 工業區異味陳情案件佔全市陳情案件約3成以上 空污陳情案件受理總表 年度 原台中市 原台中縣 總陳情數(件) 工業區異味陳情(件) 97年 1177 186 2100 812 98年 1602 293 1944 832 99年 1674 313 2230 891 資料來源:環保署稽查處分管制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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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味的來源十分廣泛,大致上可歸納為下列幾類:
壹、訂定源由 異味的來源十分廣泛,大致上可歸納為下列幾類: 石油產業、石油化學工業 塗裝業 畜產業 印刷業 魚畜殘渣煉製業 食品業 廢水處理 塑膠業 垃圾處理 橡膠業 人造絲製造業 醫藥品工業 鑄造業 洗衣業 紙製品製造業 糞尿處理 焦炭、礦渣處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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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訂定源由 工業區內異味主要來源分析 另統計本市陳情稽查案件顯示,工業區異味污染源主要來自未分類紙製品製造業、化學製品製造業、鋼鐵鑄造、印刷業、紡織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約佔總案件57 %。 根據調查顯示異味特性主要以塑膠燃燒味、溶劑味、飼料味(飼料發酵味)及中藥味,其來源主要為紙製品製造業、 印刷業、 飼料配置業、塑膠膜袋製造業及中藥製造業。 資料來源:固定空氣污染源綜合查詢系統/97-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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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訂定源由 工業區異味檢測合格率分析(93-99) 現行標準合格率約92% 歷年管道異味 現行標準合格率約82% 歷年周界異味
資料來源:固定空氣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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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訂定源由 現行排放標準無法滿足民眾期待 現行排放標準
因台灣土地利用率高,工業區與住宅之間緩衝區不足,加 上都會型工業區未落實足夠隔離綠帶,導致工廠排放之異 氣尚未擴散足夠前落地,造成異味陳情逐年增加情形。 現行排放標準 高度h(公尺) 標準值 區域別 h≦18 1000 工業區及農業區 既設50 18<h≦50 2000 新設30 h>50 4000 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 10 排放標準 排放管道 周界 異味污染物 空氣污染物 備註:97年9月11日實施之加嚴後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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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國外管制經驗-歐盟 各國管制標準不盡相同,均考量污染源及居民距離而訂定 資料來源:張章堂教授技術講習簡報資料整理 管道 周界 奥地利
500 OU/m³ ;;與居民距離小於 500m OU/m³ 丹麥 工廠與最近居民的距離不得小於 500m; 在最近的居民家中,5 – 10 OUE/m³。 芬蘭 250 – 2000 OUE/m³。 愛爾蘭 新建廠房,3 OUE/m3; 既有設備,6 OUE/m3。 義大利 各種各樣的規範:檢測污染物濃度;關閉有關的企業;利用惡臭分儀:列管生物處理池。 挪威 最近居民家,5 – 10 OUE/m3 。 註:1OUE/m³係指1m3無味空氣 內含有 臭氣(123μg n-butanol)引起生理上之反應,與國內1OU相當。 資料來源:張章堂教授技術講習簡報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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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國外管制經驗-歐盟 部份國家如英國及德國係以一年被查覺惡臭之頻率超過規定以上時即視為違反。 資料來源:張章堂教授技術講習簡報資料 管道
周界 德國 住宅區一年內惡臭相對發生頻率必須在10%之內; 工業區一年內惡臭相對發生頻率必須在15%之內。 惡臭係指在一小時之內有超過6分鐘時間可被察覺到 惡臭係指在一小時之內有超過6分鐘時間可被察覺到。 荷蘭 於98% 的時間內,不大於1.5 OUE/m3 。 英國 無,可採用以下四種方法,無投訴,廠界無惡臭,硫化氫檢測限度,在98% 的時間內,不大於6 OUE/m3 。 資料來源:張章堂教授技術講習簡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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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國外管制經驗-美國 美國 以民眾無投訴為目標,事業單位經民眾陳情,需改善至無投訴
事業與住宅之間有較大之緩衝距離(例如美國農業工程協會 (ASAE)要求畜牧場距離住宅區至少800公尺以上) 州別 周界(OU) 明尼蘇打 2~7 加州 5 南加州空品區 5~10 麻薩諸塞州 康乃迪克州 7 肯塔基州 密蘇里州 懷俄明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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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國外管制經驗-日本 法源:日本惡臭防止法 環境省 訂定管制標準範圍值 特定惡臭物質之設定 臭氣指數之設定 都道府縣、指定都市、核心市
授權地方政府依照區域別訂定個別管制標準 環境省 訂定管制標準範圍值 特定惡臭物質之設定 臭氣指數之設定 都道府縣、指定都市、核心市 劃定管制區域 指定各管制區域之標準 指定區域及管制標準 市鎮村 報告徵收、檢測及改善 報告徵收及進廠檢查 改善命令及罰則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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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國外管制經驗-日本 日本東京都排放標準: 1.有三種管制標準 2.依區域別訂定標準 3.以臭氣指數作為管制標準
排放管道(2號管制標準) 15公尺以上採排放量管制(依公式) 15公尺以下採濃度管制 1.有三種管制標準 2.依區域別訂定標準 3.以臭氣指數作為管制標準 日本東京都管制標準(15M以下) 管制標準 管制場所 1號管制標準 周界之管制標準 2號管制標準 氣體排出口之管制標準 3號管制標準 排出水之管制標準 管制地域 排放管道高度低於15公尺 口徑<0.6M 0.6≦口徑<0.9 0.9M≦口徑 第一級區域 1280 320 160 第二級區域 2000 500 250 第三級區域 3150 1000 周界(1號管制標準) 第一級(如住宅區)-10 第二級(如商業區)-30 第三級(如工業區)-70 註:工業區緩衝區(隔離綠帶>70公尺以上) 註:1.表中已依換算成臭氣濃度 公式:臭氣指數=10×Log10(臭氣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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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國外管制經驗-韓國 臭氣 (O.U./m³) 住宅區域 工業區域 一般標準 加嚴標準 排放管道 >500 300~500
法源:惡臭防止法 分住宅區及工業區域訂定不同標準,未依管道高度分別訂定標準 臭氣 (O.U./m³) 住宅區域 工業區域 一般標準 加嚴標準 排放管道 >500 300~500 >1000 500~1000 逸散 >15 10~15 >20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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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國外管制經驗-中國大陸 法源:惡臭污染排放標準(適用一般污染源) 註2:級別係依照空品區劃分 註1:劃底限部分為較我國標準嚴格
管制精神主要參考日本分區域訂定標準,另分新設及既存標準 污染物 一級 二級 三級 新擴改建 現有 臭氣濃度 10 20 30 60 70 周界排放標準 註2:級別係依照空品區劃分 註1:劃底限部分為較我國標準嚴格 一級區為自然保護區;二級區為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廣大農村等,三級區為工業區以及城市交通樞紐、幹線等 管道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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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法源依據 法源依據:空污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前項排放標準,由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定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管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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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標準訂定修正說明 國內標準依據 工業-修訂臭味管道排放標準排放管道加嚴標準(依據歷年臭味檢測結果及日本、韓國法規分析初步建議)
臺閩地區歷年建築物以一至五層建築物為主(每層高度約為3-3.5公尺之間) ,每年平均約在44%至61%之間,有逐年成長趨勢 。 惡臭陳情多是工廠排放之臭氣尚未落地之前就碰及住宅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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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異味檢測歷史資料統計(管道>18)
肆、標準訂定修正說明 排放管道部分 本市異味檢測歷史資料統計(管道≦18) 年度 資料數量 測值平均 93-99 86 408 93 9 151 94 4 208 95 177 96 3 1077 97 19 297 98 26 543 99 16 533 分析數據百分比 測值標準 實際不符合率 75% 100 65% 50% 350 31% 25% 750 7% 本市異味檢測歷史資料統計(管道>18) 年度 資料數量 測值平均 93-99 62 3336 93 6 2480 94 1 417 95 2 516 96 12 10768 97 2880 98 11 625 99 18 1103 分析數據百分比 測值標準 實際不符合率 75% 100 85% 50% 350 69% 25% 750 48% 以管道>18m歷年測值分析,以70%不合格率測值標準為350,50%不合格率為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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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標準訂定修正說明 周界部分 加嚴標準參考以本市歷年 檢測結果,以70%改善率 (不符合率)為建議值。 本市異味檢測歷史資料統計(周界)
年度 資料數量 測值平均 93-99 135 43 93 30 38 94 4 18 95 13 53 96 11 50 97 28 46 98 23 31 99 25 52 分析數據百分比 測值標準 實際不符合率 75% 20 74% 50% 45% 25% 20% 加嚴標準參考以本市歷年 檢測結果,以70%改善率 (不符合率)為建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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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標準訂定修正說明 原訂定臺中市異味排放標準,草案加嚴重點
本市轄區內都市計畫區域內之工業區包括:國科會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基地之部分土地、經濟部工業局所屬之臺中工業區、關連工業區一期及本市開發之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等四大工業區。 空氣污染物 排 放 標 準 換算常數 施行日期 備 註 排 放 管 道 周 界 a1 a2 新污 染源 既存污染源 異味污染物 高度h(公尺) 標準值 - 發布日 一、排放管道排放標準自發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二、周界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一、異味濃度係無因次之數學運算值,故無單位。 二、適用對象為:位於都市計畫區域內工業區廠家。 三、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別適用之標準為依據。 h≦18 h>18 175 35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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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標準訂定修正說明 現行標準與原建議標準比較 排放管道高度h(m) 現行標準 原建議標準 依日、韓 排放標準修正 h<=18
1000 175 500 18<h<=50 2000 350 H>50 4000 周界 區域別 現行標準 原建議標準 依日、韓 排放標準修正 工業區及農業區 50(既設) 20 30(新設) 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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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標準訂定修正說明 修正建議方案 1.依經濟部100年7月14日經授工字第10020412990號函,採日、韓兩國標準修正。
2.依行業別分批公告適用對象,降低影響層面。 行業別 適用對象 公告條件說明 印刷業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從事平版、凹版及網版印刷作業程序者。 使用油性及水性油墨者皆適用。 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 從事聚氨基甲酸酯(PU)皮製造程序者。 製程使用油性及水性油墨者皆適用。 未分類其他紙製品製造業 從事壁紙製造程序者。 作業程序中使用可塑劑(DOPs及DOPs其代替品)者。 3.行業別加嚴評估(印刷業、塑膠製品製造業及紙製品製造業) 適用對象:臺中市列管廠家,合計49家。 1.印刷業(平版、凹版及網版印刷作業程序)43家。 2.塑膠製品製造業(凹版及聚氨基甲酸酯(PU)皮製造程序)4家。 3.紙製品製造業(凹版印刷作業程序)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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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標準訂定修正說明 總結: 第一批公告業別:印刷業、塑膠製品製造業及紙製品製造業。 加嚴排放標準: 管道高度18m以下異味標準:500
50m ≧管道高度>18m:1000 50m以上:4000 相較現行標準降低50%,納入範圍約146家。 以此標準,整體改善率(不合格率)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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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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