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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资 本 充 足 率 黄飞鸣 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2017年3月5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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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view 防范破产和倒闭风险的主要手段,就是金融机构的资本。 本章讨论资本的功能、资本充足率要求的不同措施。内容分四节:
一、资本与破产风险 二、资本充足率 三、风险资本比的计算; 四、其他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 本章的附录20A介绍了计算资本恰当规模的一些基础知识及复杂的方法,即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目前提出的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计量模型(2006年被采用),来计算恰当的资本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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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的功能 1.以足够的能力化解非预期损失,以激励公众的信心,并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持续经营下去。
2.在遭遇破产清算时,向未保险储户、债券持有者和债权人提供保护。 3.保护金融机构保险基金以及纳税人。 4.使金融机构所有者不必缴纳更多的保险费。 5.为金融行业及其它实际投资提供资金,以确保能够提供金融服务。 6. 资本监管要求对资产增长率的限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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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与破产风险 Capital and Insolvency Risk
金融机构的净值(net worth):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值之差。 账面值 (book value) 资本的市场价值(Market value of capital) 逐日盯市法(mark-to-market basis) 资本的市场价值与信用风险 资本的市场价值与利率风险 以市值计价的银行证券损失的豁免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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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inued) 资本的账面值 金融机构资本的账面值——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之差——通常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1.股票的面值。
2.股票盈余价值。 3.留存收益。 4.贷款损失准备(loan loss reserve)。来自于留存收益的一种特殊准备,用于弥补资产组合预期的和实际的损失。 贷款损失准备反映了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对贷款组合损失的一种估计。 因此,资本的账面值等于股票的面值与股票盈余、留存收益和贷款损失准备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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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 资本的账面值与信用风险 资本的账面值和利率风险 tendency to defer write-downs
Effects not recognized in book value accounting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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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市场价值和账面值之间的差异 金融机构资本的账面值与其实际的经济(市场)价值之间的偏离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尤其是:
1.利率的波动性。利率的波动性越大,两者的差异越大。 2.核查与法规的执行力度。现场和非现场的核查越频繁,以及核查员/监管者对不良贷款冲销执行的越严格,两者的差异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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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市场价值会计的理由 一是,这种方法很难实施。 二是,它给金融机构的利润、净值,带来了不必要的波动
三是,金融机构不愿意面对长期的资产风险,如各种贷款(市值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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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行业的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实际的资本规则Actual capital rules 1988年以后,美国的商业银行面临着两种不同的资本要求 一是资本与资产(杠杆)比; 二是风险资本比——这一比率分解为,第一档资本风险比和总资本(第一档资本加第二档资本)风险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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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杠杆比或(资本与资产比) L = 核心资本/总资产
杠杆比(Leverage ratio)或(资本与资产比,Capital-assets ratio ) L = 核心资本/总资产 据此划分5个资本区间(见下页) 限期整改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 , PCA) 。从1992年12月18日开始,监管者必须对资本位于第一个区间(即资本十分充足这一类别)之外的银行采取具体的行动。 更重要的是,当银行资本与资产的账面值之比(杠杆比)为2%或者更低时,就必须指定一位破产接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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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针对危机显示的问题,目前国际上已经达成共识,即应在现有的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之外,引入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指标,有效控制银行体系的杠杆化程度。根据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了全球统一的杠杆率标准设计工作。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明确了杠杆率的国际监管标准。 中国银监会2011年5月20日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将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杠杆率管理,有效控制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 《办法》要求,银监会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6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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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 《办法》规定,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其中,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所采用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扣除了一级资本扣减项之后的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加上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 《办法》还对杠杆率的披露进行规定,商业银行杠杆率信息披露应当至少包括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内容。杠杆率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频率依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即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披露杠杆率信息。 《办法》的实施,将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杠杆率管理,一方面有利于防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控制银行体系杠杆化水平的非理性增长和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累积;另一方面有利于弥补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模型可能存在的缺陷,防止商业银行资本套利行为,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维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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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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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率计量的问题 在计量资本充足率方面,杠杆比面临着三个问题:
1.市场价值。即使杠杆比降到2%以下时银行被关闭,但2%的资本与资产账面之比也可能意味着,市场净值为一个巨大的负数。也就是说,这并不能确保储户和监管者(包括纳税人)免受损失。20世纪80年代,许多储蓄机构因为资本账面值较低而关闭时,其市场净值在-30%以下。 2.资产风险。由于杠杆比中的分母为资产总额,因此,它完全没有考虑到资产总额中,各种不同资产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其它风险方面的差异。 3.表外业务。尽管银行的表外业务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却没有提出相应的资本要求,以防范此类或有资产和负债有可能带来的破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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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资本比率 巴塞尔协议(Basel Agreement)[现在被称为巴塞尔协议Ⅰ( Basel Ⅰ)]
风险资本比率——1993年1月1日,这些比率被完全采用:1993年巴塞尔协议明确地将各种资产(包括表内和表外)所具有的不同信用风险,纳入到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过程中。 1998年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在计算风险资本时,还以信用风险附加的形式(在8%的基础上附加),考虑到了市场风险的状况。 2001年,国际清算银行公布了一份参考文件,即“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建议确定资本要求时,要考虑营运风险(于2006年底生效,并对1993年协议中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进行了改进 。 新巴塞尔协议[名为巴塞尔协议Ⅱ]由相互支持的三大支柱构成(参见图20-1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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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市场约束与信息披露。
巴塞尔协议(一)(二)间的区别 巴塞尔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市场约束与信息披露。 与老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有了进一步的深化,其指导思想主要体现为把评估银行子资本充足率的工作于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更紧密的结合起来,在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底线的前提下,有多少风险就应该有多少资本,风险越大的银行资本就应该越多。 与老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给予银行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更大的灵活性。鼓励银行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使用内部风险模型计算监管资本要求。 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筹,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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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大支柱能够共同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
第一大支柱包括监管者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营运风险方面的最低资本要求。第二大支柱强调,以监管程序作为最低资本要求的补充。确保每家银行拥有一个健全的资本充足率内部评价体系,同时确保银行的资本目标与其具体的风险状况和控制环境相适应。国际清算银行的第三大支柱,对资本结构、风险和资本充足率方面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种信息披露要求,使得市场参与者能够对银行的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率等关键性的信息作出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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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 银行资本被分为两档:第一档和第二档。第一档是主要资本或核心资本;第二档是附属资本。银行持有的资本总额为第一档与第二档资本之和。第一档(核心)资本和第二档(附属)资本的定义列在表20-8中。 第一档资本。第一档资本与银行股权的账面值密切相关,它反映了银行所有者缴纳的核心资本。从大体上看,第一档资本等于普通股账面值与永久(无到期日)优先股和银行在附属机构持有的少数权益之和再减去商誉。商誉是一项会计记录,它反映了某家银行收购其它银行或附属机构时,支付的金额高出市场价值的那一部分款项。 第二档资本。第二档资本是指一系列的次级资本来源。它包括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最高限额为风险调整资产的1.25%)以及一定限额的各种可转换债务工具和附属债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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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调整资产 (credit risk-adjusted assets)
风险调整资产代表了风险资本比率中的分母。信用风险调整资产由以下两部分构成:(1)表内信用风险调整资产;(2)表外信用风险调整资产。 要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持有的资本总额占信用风险调整资产的比率不能低于8%。即总风险资本比( total risk-based capital ratio)可以这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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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 除了用于衡量银行资本的充足性之外,风险资本比率(与传统的杠杆比结合起来后)也可以用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中的限期整改措施对银行资本状况的分类:资本十分充足;资本比较充足;资本不足;资本明显不足;资本严重不足。与简单的杠杆比一样,总风险资本比和第一档风险资本比所划分出的五个区间——见表20-7中的第一栏和第二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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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 对不同资本区,监管者必须采取哪些强制性措施和其它一些自由斟酌措施。表20-9对这些监管措施进行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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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资本比的计算 巴塞尔协议(一)中的表内信用风险调整资产
每家银行都必须将自己的资产归入下列4类信用风险中的某一类别中:0%,20%,50%或100%。见表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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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 例子12-1 根据巴塞尔协议(一)计算表内信用风险调整资产 ,见下页表20-9,p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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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二)New Basel Accord (Basel II)中的表内信用风险调整资产
根据巴塞尔协议(二)中提出的风险资本计划(于2006年实施),每家银行都要将自己的资产归入下列5类信用风险之中的某一类:0%,20%,50%,100%或150%。表20-12列出了主要的类别以及各个类别所属的资产。 计算银行的信用风险调整资产,同样是以各类资产的美元价值乘以其相应的风险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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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0-2 根据巴塞尔协议(二)来计算表内信用风险调整资产
例20-2 根据巴塞尔协议(二)来计算表内信用风险调整资产 表20-13是根据巴塞尔协议(二)的风险权重分类后的银行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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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二)对信用风险权重进行更细致的划分,并且监管资本要求与影响银行风险的关键因素更为一致,如标准化方法。具体而言,风险权重通过参考外部外部评级机构(比如标准普尔)的评级结果而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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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调整价值 表内资产信用风险调整价值是资本比的分母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个组成部分是银行表外(OBS)业务的信用风险调整价值。 这些表外业务代表了对存款机构的或有债权,而不是实际债权 。 因此,监管法规并不要求以这些业务的全部面值来持有资本,而是要求以这些证券可能会给存款机构带来的表内信用风险等值额来持有资本。 所以,在计算这些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调整资产价值时,我们首先要将它们转换成信用等值额(credit equivalent amounts),即与表内业务信用风险等值的金额。 然后,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调整价值的计算涉及到对这些业务进行一些初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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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或有担保合约的信用风险调整资产价值 例20-3 表外或有或担保合约信用风险调整资产的计算,p608-609
第一步:将表外价值转换成表内信用等值额 第二步:以相应的风险权重乘以信用等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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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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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市场合约或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调整资产价值
除了从事表外或有业务和担保业务之外,现代金融机构还大量从事期货、期权、远期、互换、利率上限和其他衍生证券合约等表外业务的买卖,以达到利率和外汇管理以及套期保值的目的;同时,它们还替自己的客户买卖这些产品(参见第13章)。 这些交易中的任何一种都有可能使金融机构面临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ounterparty credit risk),即当面临实际或潜在的巨大交易亏损时,交易对手(或合约的另一方)有可能违约的风险。这种违约意味着金融机构不得不按照(可能是)不太有利的条件,重新进行市场交易来取代此类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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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 按照风险资本比率规则,场内衍生证券合约(比如芝加哥交易所的场内期权合约)和场外金融工具(比如远期合约、互换合约、利率上限和下限合约等)之间有着重大的差别。 场内衍生合约的信用或违约风险几乎为0,因为当交易对手对其债务违约时,交易所自身会完全承担交易对手的债务。然而,在场外双边合约交易市场上,却并不存在这种保证。 这使得银行在某种程度上更喜欢使用场内而不是场外套期保值工具,因为前者的使用会使银行节省昂贵的资本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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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 表外市场合约风险调整资产价值的计算,也需要采用一种两步计算法[巴塞尔协议(一)和(二)都是这样规定的]。
首先,我们要计算出转换因子,以获得信用等值额。 信用等值额本身被分解为潜在风险和现有风险两部分。即:表外衍生证券交易的信用等值额($)=潜在风险($)+ 现有风险($) 其次,以相应的风险权重乘以信用等值额。 将现有和潜在风险额相加,计算出每份合约的信用等值额之后,我们就将这一美元值乘以某一风险权重,以计算出表外市场合约最终的信用风险调整资产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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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潜在风险(potential exposure)
这种违约发生的概率取决于利率(对利率合约而言)和汇率(对汇率合约而言)未来的波动性。 模拟后发现,汇率的波动性远大于利率的波动性因此,表20-15中所列出的外汇合约的潜在风险转换系数要大于利率合约。 同时可以看到,两类合约中都是期限越长,潜在的信用风险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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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现有风险(current exposure)
金融工具的现有风险反映了交易对手目前违约时,进行合约替换的成本。 银行计算此类替换成本或现有风险的方法是,以同类合约现有的利率(汇率)或价格取代初始合约中的利率(汇率)或价格,并按现有的利率(汇率)或价格条件,重新计算出所有当期和未来的现金流。银行通过对所有未来现金流的贴现,来得出按当期现值所计量的合约替换成本。 如果合约替换成本为负数(即,交易对手违约时,银行可以从合约替换中获利),那么,监管法规则要求将替换成本确定为0。如果替换成本为正数(即,交易对手违约时,银行将因为合约替换而遭受损失),那么这一价值就将用于对现有风险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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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0-4 表外市场合约信用风险调整资产价值的计算
例20-4 表外市场合约信用风险调整资产价值的计算 假设例20-1和例20-3中的银行进行过如下交易:在互换市场进行了一笔期限为4年、名义值为1亿美元的利率套期保值交易(定息与浮息互换);签订了一笔价值为4 000万美元的2年远期外汇交易合约(参见表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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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出的总信用风险调整资产 根据巴塞尔协议(一): 由例20-1至例20-4中的计算结果,该银行的总的风险调整资产为下列几项之和:
表内信用风险调整资产(8.49亿美元), 表外或有和担保业务的风险调整价值(6 000万美元), 表外衍生合约的风险调整价值(275万美元) ——即9.1175亿美元。 根据巴塞尔协议(二,2006年年底生效): 总信用风险调整资产为8.3亿美元(表内业务7.645亿美元,加上表外或有和担保业务风险调整价值6000万美元,再加上表外衍生合约风险调整价值5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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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风险资本头寸的计算 计算出存款机构的风险加权资产之后,最后的一步就是计算出第一档资本以及总风险资本比率。
例20-5 银行总风险资本头寸的计算 从表20-11和表20-13中可以看到,银行第一档资本(留存收益、普通股和限定性的永久优先股)总额为5 000万美元;第二档资本(可转换债券、附属债券、无限定的永久优先股和贷款损失准备)总额为4 500万美元。因此,第一档和第二档资本总和为9 500万美元。 根据 [巴塞尔协议(一)和(二)规定的]风险资本要求来计算该银行总的资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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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资本充足率公式所计算出的这些比率之所以有差异,是由于巴塞尔协议(二)对待主权贷款、银行同业贷款和公司贷款的方法有改变。根据巴塞尔协议(二),低风险、高信用等级贷款的风险权重更低(20%和50%),以表明它们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更低(巴塞尔协议(一),这些贷款的信用风险权重均为100%)。 如果银行拥有较高比重的低等级贷款,相应的信用风险权重均为150%,那么,根据巴塞尔协议(二)计算出的信用风险调整资产,会高于根据巴塞尔协议(一)计算出的结果。这样的银行需要持有更多的资本,以满足最低风险比率的要求。 由于所要求的第一档最低资本比为4%,最低风险资本比为8%,所以,本例中银行的资本按照两个资本比率公式计算出的结果,都超出了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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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l II:三大支柱 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约束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 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Standardized approach),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 Based ,IRB)。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 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 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关于市场风险的计量。 没变化。 关于营运( Operational,操作)风险的计量 (1)基本指标法(Basic Indicator Approach,BIA) (2)标准法(Standardised Approach,SA) (3)高级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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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指标法 基本指标法易于操作,所有银行都能够使用该方法计算出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但是,简单易行带来的问题是各机构的特点和需要无法得到充分反映。 基本指标法可能对只做简单业务的小银行比较适用,对于国际活跃银行以及操作风险比较大的银行,需要使用较高级的计量方法。 采用基本指标法银行持有的操作风险资本应等于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上一个固定比例(用α表示)。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KBIA = GI x 其中,KBIA = 基本指标法需要的风险资本,GI = 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这里 被确定为17%~20%,由巴塞尔委员会设定,将行业范围的监管资本要求与行业范围的指标联系起来。 基本指标法从总体上要求银行以 =12%的总监管资本来应对营运风险的需要。这使得这部分资本占所有风险(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营运风险)总监管资本持有额的12%。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基本指标法关注的是银行的总收益,即净利润。这一数额等于银行的利息收益净额加上非利息收益净额,即 总收益 = 利息收益净额 + 非利息收益净额 这种计算方法旨在(1)反映所有准备(例如,未付利息的准备)的总额;(2)不包括银行账户上出售证券实现的利润(或损失) ;(3)不包括特殊项目以及保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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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法 在标准法中,银行的业务分为8个产品部门:
公司金融(Corporate Finance):合并与收购、股份承销、资产证券化、首次公开上市发行、政府债券和高收益债券等。 交易与销售(Trading & Sales):固定收益债券、股权、商品期货、信用产品、自有头寸证券、租赁与赎回、经纪、债务。 零售银行业务(Retail Banking):零售的存贷款业务、私人的存贷款业务、委托理财、投资建议。 商业银行业务(Commercial Banking):项目融资、房地产、出口融资、交易融资、代收帐款、租赁、担保、贷款。 支付与清算(Payment & Settlement):支付、转帐、清算。 代理服务(Agency Services):契约、存款收据、证券借贷、发行和支付代理。 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可自由支配的资金管理和不可自由支配的资金管理。 零售经纪(Retail Brokerage):零售的经纪执行以及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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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产品部门中,总收入是个广义的指标,代表业务经营规模,因此也大致代表各产品线的操作风险暴露。
计算各产品部门资本要求的方法是,用银行的总收入乘以一个该产品部门适用的系数(用β值表示)。β值代表行业在特定产品部门的操作风险损失经验值与该产品部门总收入之间的关系。 应注意到,标准法是按各产品部门计算总收入,而非在整个机构层面计算,例如,公司金融指标采用的是公司金融业务产生的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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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本要求是各产品线监管资本的简单加总。总资本要求公式: KTSA = (GI1-8 x 1-8) 其中:
1-8 = 由委员会设定的固定百分数, 建立各产品线的总收入与资本要求之间的联系。 业务部门 系数 公司金融 (1) 18% 交易和销售 (2) 零售银行业务(3) 12% 商业银行业务 (4) 15% 支付和清算 (5) 代理服务 (6) 资产管理 (7) 零售经纪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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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级计量法(AMA) 巴塞尔委员会开发的高级计量法(AMA)是一种灵活计量操作风险的方法。
高级计量法是指,银行用定量和定性标准,通过内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计算监管资本要求。 使用高级计量法应获得监管当局的批准。鉴于操作风险计量方法处于不断演进之中,巴塞尔委员会不规定用于操作风险计量和计算监管资本所需的具体模型。 银行应当使用自己操作风险的内部损失数据、外部损失数据、情境分析和定性指标来开发这些模型。 监管当局将根据银行资本安排框架,对银行在使用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时采用的数据和假设进行审查。 虽然高级计量法在内部损失数据使用上给银行一定的自由度,但监管资本的计算方法由监管当局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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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计量法的种类 高级计量法包括: 内部计量法(Internal Measurement Approch, IMA)
损失分布法(Loss Distribution Approach, LDA) 记分牌法(Secorecard Approach, 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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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同样的方法,将不同业务领域的风险相加,就可以得到总的营运风险资本要求。遗憾的是,这种方法很难应用于不太容易量化的营运风险领域(比如欺诈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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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分布法与记分牌法 损失分布法直接估算出99.9%的非预期损失,而不需要通过假设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之间的关系来估算非预期损失。因此,在损失分布法中,不需要确定伽玛系数( i)。 在记分牌法下,银行要确定企业或业务层面的初始营运风险资本水平,然后随时间的变化利用“记分牌”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以便了解不同业务的基本风险状况及风险控制环境。记分牌使得资本计算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也就是说,它们能反映风险控制环境的改善——这种改善能够降低未来营运风险损失的频率及强度。 计量营运风险的这三种方法正在逐步完善。随着新标准的实施(2006年),存款机构将开始使用基本指标法,而且随着它们开发出更完善的营运风险计量体系,存款机构会更加积极地转向其他各种方法,因为高级计量法所涉及到的营运风险资本要求(8%),要低于标准化法或基本指标法下的要求(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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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风险资本要求对简单的杠杆比的改进 (1)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营运风险纳入到资本充足率的决定中去;
(2)对资产的信用风险差异进行更系统地区分; (3)将表外风险考虑进来; (4)将同样的资本要求应用于全球所有主要的存款机构(和银行业务中心)。 遗憾的是,在达到这些目标的过程中,风险资本要求面临着几种理论和应用上的缺陷(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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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风险资本比的批评 1.风险权重。4类(或5类)风险权重,在多大程度中反映了实际的信用风险状况。
2.以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为基础的风险权重。这对银行作为监督者的特殊功能(参见第1章)提出了疑问。 3.资产组合的特点。忽视了信用风险组合的分散化机会。 4.存款机构的特殊性。赋予私人贷款(无论风险高低)较高信用风险权重的做法,会使存款机构提供此类贷款的积极性低于持有其他资产的积极性。这会降低存款机构向这些企业贷款的规模,降低存款机构的监控力度,而且还有可能给经济带来负面外部效应。这样,银行的一项特殊功能——提供贷款——将会被削弱。 5.过度复杂。由于复杂性的增加,巴塞尔协议Ⅱ会极大地提升监管成本。新的风险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实施显然会涉及到巨额成本,而所获得的好处有可能是微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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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 6.没考虑其他风险。虽然市场风险(1998年)营运风险(2006年)被纳入,但还没有考虑到其他一些风险,比如银行业务账册中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7.对资本要求的影响。2003年12月,FDIC一项研究表明,新的规则不仅不能防范更大的损失,反而会使美国的银行现有的资本下降。 8.竞争。美联储称,巴塞尔协议Ⅱ将首先被应用于积极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因此,美国的监管者首先会将新规则应用于少数几家美国银行。此外,在美国,巴塞尔协议Ⅱ不会应用于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在欧洲,巴塞尔协议Ⅱ将被纳入欧盟法律中,并应用于所有的银行和投资公司,而不是仅应用于积极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这样,美国和欧洲的银行将采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美国银行贷款的(监管)成本从理论上讲要低一些。此外,由于不同的银行制度在税收、会计和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8%的风险资本要求并没有为所有银行创造出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这偏离了协议倡导者的目标。 9.第二大支柱对监管者的要求过高。巴塞尔协议Ⅱ的第二大支柱,要求监管者能够做出许多非常敏锐的判断,而监管者(发展中国家)可能没有能力这么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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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 证券公司: 经纪商和交易商必须每天计量其净值的市场价值,并确保其净值与资产之比不低于2%:
如果经纪商和交易商被迫按近似的市场价值清理所有的资产时,2%的资本缓冲应该能够偿付所有客户的债务,比如客户在证券公司持有的经纪账户。 为了计算出资本净值,经纪商和交易商首先要计算出账面资本或账面净值(资产和负债账面值之差),然后再进行几次调整:(1)扣除所有不能立即变现的资产,比如固定资产;(2)扣除不能公开上市或公开出售的证券。此外,交易商还必须进行其他扣减,以反映资产潜在的市场价值波动。最后,还要针对未实现的损益、次级债务、合约承诺、递延税、期权、商品与商品期货以及某些担保债务等,而进行其他的调整。 因此,经纪商和交易商必须对账面净值进行重大调整,以获得近似的市场净值。这一市场净值与资产比不能低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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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模型首先要确定人寿保险公司所面临的4种风险:
1993年全国保险委员会(NAIC)的模型: 该模型首先要确定人寿保险公司所面临的4种风险: C1 =资产风险Asset risk C2 =保险风险Insurance risk C3 =利率风险Interest rate risk C4 =业务风险Business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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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d) 计算出C1,C2,C3和C4之后,人寿保险公司的经理就可以根据下列公式来计算风险资本指标(RBC):
RBC = [ (C1 + C3)2 + C22] 1/2 + C4 所计算出的RBC为人寿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保险公司会将这一风险资本指标与实际持有的资本和盈余(总资本)相比较: 如果这一比率大于1,那么,人寿保险公司的经理就达到或超出了最低资本要求。如果这一比率小于1,那么,经理就要接受监管者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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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d) 财产事故保险 与人寿保险行业的风险资本非常相似,只不过前者有6类(而不是4类)风险
计算风险资本时,假设风险R1~R5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说,相关系数为0,但假设在人寿保险分公司的投资(风险R0)与R1~R5这几部分的净风险完全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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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tinent Websites BIS www.bis.org
Federal Reserv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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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题 简述金融机构资本的账面值的含义及其构成。 1.简要介绍金融机构资本的五个重要功能。 8.金融机构的杠杆比是如何定义的?
11.巴塞尔协议(一)(二)的内容是什么? 13.什么叫总风险资本比? 练习题第29、3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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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09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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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 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主要的变化:
(1)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新的一级资本规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间执行。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在2016年以前仍为8%。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此后,“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7.0%、8.5%和10.5%。 (3)提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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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这主要涉及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
资本充足率方面,最新批复的方案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要求分别调整为5%、6%和8%,较原方案拟定的6%、8%和10%下调了1-2个百分点,不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仍比4.5%巴塞尔协议Ⅲ严格。 此外,原方案规定超额资本要求为0-4%(必要时0-5%),获批方案最终借鉴巴塞尔协议Ⅲ,将其调整为留存超额资本2.5%,反周期超额资本0-2.5%。 对于反周期超额资本(Counter-cyclical buffer),银监会表示,该项指标,仅在信贷超常增长,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时适用;新规执行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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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 拨备率方面,对银行业利润影响颇大的拨备/贷款一值由原方案的2.5%调整为“原则上不低于2.5%”。并明确对非系统重要银行作差异化安排。这意味着中小银行在贷款结构合理、不良偏离度低、风险控制体系优异等指标获得认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低于2.5%的标准执行拨贷比要求。 杠杆率,银监会最终仍维持4%的杠杆率要求,但是执行时间由2011年推迟至2012年初,达标时间系统重要银行由2012年推迟至2013年底,非重要银行仍为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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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 流动性指标方面,原方案要求各银行在2011年底达到新引入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流动性指标,新方案对上述两个指标设置2年观察期,将于2012年初开始执行,并于2013年底达标。 流动性覆盖率(LCR,Liqudity Covered Ratio)= 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 这个公式的意义:确保单个银行在监管当局设定的流动性严重压力情景下,能够将变现无障碍且优质的资产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这些资产可以通过变现来满足其30天期限的流动性需求。 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Net Steady Finance Ratio) = 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净稳定资金比率的标准是大于100% 这个公司的意义: 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该比率的分子是银行可用的各项稳定资金来源,分母是银行发展各类资产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来源。分子分母中各类负债和资产项目的系数由监管当局确定,为该比率设定最低监管标准,有助于推动银行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其资产业务的发展,降低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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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大幅提升了对于银行业的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水平,以有效防范在经济繁荣时期过度放贷而产生大量的隐性坏账风险,并帮助银行在经济下行周期抗击亏损,这一规则虽然未能达成最终一致,但却显示出银行监管业者更加重视加强银行体系在顺境下的资本缓冲储备,这无疑为未来进一步的金融监管规则修订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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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 欧洲银行业由于其监管规则最松,在金融危机后没有进行大规模的资本补充,此次受到的影响最大,在欧洲商业银行中一级资本充足率最高的为德意志银行的10.8%,该行已表示将增发98亿欧元的股票来避免由于资本短缺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其他的大型银行也将面临着巨大的资本补充要求。 美国的24家银行中有包括花旗和美洲银行在内的7家银行面临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这一比例显著小于欧洲银行业者,不过一些小型银行的压力或许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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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 中国银监会目前对银行的核心资本和资本充足率要求在7%和10%(中小银行)11%(大银行),因此新的巴塞尔协议III并未对中国的银行构成重大影响,但银监会如果在这一规则之上再制定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并提高不良资产的拨备计提水平,中国的银行业也仍然会需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进行大规模的资本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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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期限长达8年,有充分的缓冲时间,因此短期内对于市场的冲击将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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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的最终通过标志着全球银行乃至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发生了重大变革,银行体系的健康与具备充足的抵御风险能力,将会大幅度的降低由于金融体系的单一问题而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可能,而这也正是应对未来金融危机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在这种意义上,银行业者付出短期的阵痛,而换来长时间的稳定发展,无疑也是投资者所希望看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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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2010年7月15日,在经历了一年多的多方政治博弈和利益妥协之后,由奥巴马的民主党政府所推动的,美国自“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在美国参议院以60票赞成39票反对的投票结果获得了通过。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里根大楼签署了该法案,这份1279页的金融改革法案标志着美国历时近两年的金融改革立法完成,华尔街从此正式掀开新金融时代的序幕。 如果说国际金融海啸打破了新自由主义的神话,产生了对于自1970年代末以来主导西方国家经济政策的新自由主义思想的信任危机,那么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则通过改革市场秩序和监管体制模式,开启了在体制上与新自由主义分道扬镳的过程。 法案开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历史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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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扩大政府金融监管体制的职能和权力,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系统监测和应对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风险,并努力消除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 (2)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提供历史上最强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和监管制度,防范普通消费者遭受不良金融产品的蒙骗; (3)采纳防范金融风险的“沃克尔规则”,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高风险投机性金融套利,并将以前缺乏监管的场外金融衍生品纳入监管视野; (4)美联储有权对企业管理层的薪酬进行监督和干预,确保高管不会为了高薪酬而对金融风险涉足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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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
2.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3.强化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 4.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由联邦储蓄保险公司负责,责令大型金融机构提前做出自己的风险拨备,以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再度拖累纳税人救助。 5.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 6.美联储被赋予更大的监管职责,但其自身也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督。 7.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以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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