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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義與性別意識 勵馨基金會高雄分事務所 楊稚慧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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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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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的身高圖 從小就被教育的歷程:如:要堅強、不可以娘娘腔、要做領導者、要會喝酒、打你的女人、賺錢、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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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意識的養成 意識形態—某種觀念類型 意識形態解釋並正當化社會結構和某種社會群體的文化或社會文化。 意識形態合理化這種觀念下的社會行動。
意識形態塑造了我們的感覺、思想與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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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差異 兩性的差異根植於自然,但人類社會裡它總是經過文化詮釋或偽裝而作用著。
因為,假如差異是自然強制賦予的,為了繁衍的永遠分裂之法則,然而,差異的意義則由社會、文明所賦予。如此一來,就沒有兩性差異的真相,有的是人性無終止地賦予差異意義、詮釋、教化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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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義的觀點 女性主義者認為,此種錯誤與偏見,源自於長久以來的性別歧視(sexism)及厭惡女性(misogyny)的心態,是將女性視為生殖與勞動的工具,禁錮於家庭中,排除於教育、文化、商業等各種機制之外,使女性無法進入公共領域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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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義的觀點 所有的女性主義者一致認為女人受到壓迫是首要的問題 並關心女性在不同層面受到壓迫的情形
並但在解釋女性受壓迫的原因與所提出的解放策略上,存在著根本的歧見。 派別分為:自由主義、馬克思主義、基進、精神分析、社會主義、存在主義與後現代等等女性主義之別。 不同派別從不同的視角提供所謂「女性議題」提供一個有價值的討論著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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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改革的女性主義 申張女權,強調平等 十八世紀的自由主義女性主義:高唱「男女教育平等」
十九世紀的自由主義女性主義:「兩性公民權利與經濟機會平等」 二十世紀的自由主義的女性主義:徘迴在「該」與「不該」一視同仁對待兩性,透過法律來消除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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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進女性主義 絕大多數基進女性主義者都同意:女性受壓迫是最早、最普遍、影響最深的一種人類壓迫形式。 基進女性主義對生殖和母職的看法
避孕與生育選擇 基進女性主義對性別與性的看法 性即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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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斯主義女性主義 認為壓迫的原因來自於生產方式與經濟體制 「家務計酬」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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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的女性主義 社會主義的女性主義者堅稱父權體制和資本主義一起在壓迫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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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平等」或維護「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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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一)1975年第一次世界婦女大會提出婦女十年,以保障女性,消除對女性歧視為目標。 (二)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 ,作為婦女人權憲章。 (三)1980年第二次世界婦女大會重新思考「保障婦女權利」和「促進婦女行使權利」間的差距。 (四)1985年第三次世界婦女大會提出「性別盲」,將婦女議題視為全人類的問題。 (五)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提出「性別主流化」及「北京行動綱領」,以性別主流化的策略來達成性別平等的目標,將性別議題取代婦女議題,改變社會結構,才能促成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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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的意涵: 性別平等是一種攸關全社會、全人類幸福的價值,而不是特定人口的福利,更不等於婦女福利。
「性別主流化」是達到性別平等的策略及行動綱領,所以關懷不再僅限於婦女的弱勢處境,而是不同性別的人在各個領域、所有決策,是否得到公平對待?是否有發聲及參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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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被視為是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三十多年的結晶。 公約序言明確承認”歧視婦女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979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被視為是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三十多年的結晶。 公約序言明確承認”歧視婦女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 確立實現平等的步驟。 涉及生育的權利,婦女不應因生育而受到歧視。 加強我們對於人權概念的理解,承認文化和傳統的影響限制了婦女享受其基本權利。 所循途徑涉及婦女三方面的境況,民權(參政權與國際代表權)與法律地位(國籍權,不成為丈夫的附屬品),人的繁衍問題及文化因素對兩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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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歧視的定義 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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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消除歧視 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政策,消除對婦女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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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基本權利和基本自由 締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其目的是為確保她們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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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採取特別措施 1. 締約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臨時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或分別的標準;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以後,停止採用。 2.締約各國為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包括本公約所列各項措施,不得視為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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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有關性別角色的陳規定型觀念和偏見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b)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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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與販賣婦女和賣淫有關的違法犯罪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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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婦女在所有選舉中擁有選舉權以及參與政府的政策制訂和參加非政府組織
第七條 婦女在所有選舉中擁有選舉權以及參與政府的政策制訂和參加非政府組織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本國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特別應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條件下: (a)在一切選舉和公民投票中有選舉權,並在一切民選機構有被選舉權; (b)參加政府政策的制訂及其執行,並擔任各級政府公職,執行一切公務; (c)參加有關本國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組織和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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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際上的代表權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視的條件下,有機會在國際上代表本國政府和參加各國際組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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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國籍權 1.締約各國應給予婦女與男子有取得、改變或保留國籍的同等權利。
第九條 國籍權 1.締約各國應給予婦女與男子有取得、改變或保留國籍的同等權利。 2.締約各國應特別保證,與外國人結婚或於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改變國籍均不當然改變妻子的國籍,使她成為無國籍人,或把丈夫的國籍強加於她。 3.締約各國在關於子女的國籍方面,應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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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教育和培訓權利,包括參加體育和獲取計畫生育知識的權利
第十條 教育和培訓權利,包括參加體育和獲取計畫生育知識的權利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教育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特別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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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享有工作、社會保障和輔助性社會服務包括保育設施的權利
第十一條 享有工作、社會保障和輔助性社會服務包括保育設施的權利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2.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 3.應根據科技知識,定期審查與本條所包涵的內容有關的保護性法律,必要時應加以修訂、廢止或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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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保健的權利 1.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取得各種包括有關計劃生育的保健服務。 2.儘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締約各國應保證為婦女提供有關懷孕、分娩和產後期間的適當服務,必要時予以免費,並保證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得到充分營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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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領取家屬津貼的權利、獲得信貸的權利和參與娛樂活動和文化生活的權利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領取家屬津貼的權利; (b)銀行貸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貸的權利; (c)參與娛樂生活、運動和文化生活各個方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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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農村婦女的權利 1.締約各國應考慮到農村婦女面臨的特殊問題和她們對家庭生計,包括她們在經濟體系中非商品化部門的工作方面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並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證對農村婦女適用本公約的各項規定。 2.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農村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參與農村發展並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證她們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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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在法律面前和公民事務中以及行動自由方面婦女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十五條 在法律面前和公民事務中以及行動自由方面婦女享有平等的權利 1.締約各國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締約各國應在公民事務上,給予婦女與男子同等的法律行為能力,以及行使這種行為能力的相同機會。特別應給予婦女簽訂合同和管理財產的平等權利,並在法院和法庭訴訟的各個階段給予平等待遇。 3.締約各國同意,旨在限制婦女法律行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件,應一切視為無效。 4.締約各國在有關人身移動和自由擇居的法律方面,應給予男女相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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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家庭法、婚姻和對子女的監護權根據《民法》締結婚姻
第十六條 家庭法、婚姻和對子女的監護權根據《民法》締結婚姻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 2.童年訂婚和結婚應不具法律效力,並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制訂法律,規定結婚最低年齡,並規定婚姻必須向正式機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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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迫與排除 「阿青的十二的僱主」影片欣賞。 什麼因素是造成「阿青」處境的壓迫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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