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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 社區精神科主任 臺北市自殺防治中心種子講師 黃耀進 醫師
自殺防治(進階課程) 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 社區精神科主任 臺北市自殺防治中心種子講師 黃耀進 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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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自殺的原因與歷程 高危險群議題與評估處遇 憂鬱症的認識與治療 醫院高危險群實施院內關懷機制 自殺患者的強制就醫與強制住院
精神衛生法簡介 關懷守護與網路資源運用 臺北市24小時社區緊急醫療小組 臺北市自殺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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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形成歷程 潛在危險因子 (長期慢性累積) 找出並加以防治 急性壓力事件 自殺意念 負面想法與情緒 促進自殺危險因子 自殺工具與
24hrs求助資源 自殺意念 負面想法與情緒 促進自殺危險因子 缺乏活下去的理由… 自殺工具與 途徑的限制 抑制自殺保護因子 活下去的理由… 自殺企圖或行動 不自殺 自殺成功 自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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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身亡之危險因子 喪失身體健康 45歲以上 最近經歷親人死亡或分離 過去曾有自殺行為 退休或無業 男性 不願接受協助者 單身
離婚或鰥寡 45歲以上 過去曾有自殺行為 男性 不願接受協助者 曾接受精神科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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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得到憂鬱症 憂鬱症病人腦中的血清素和正腎上腺素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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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如何診斷重度憂鬱症 國際通用診斷準則(DSM-5)
A.出現下列九項準則中的5項以上(在2週以上) 1.終日憂鬱(在兒童或青少年可為易怒心情) 2.失去興趣快樂 3.體重、食慾大增或劇減(如1個月內體重變化量5%) 4.失眠或嗜睡 5.精神運動性激動或遲滯 6.失去活力及勞累疲倦 7.無價值感或有不合宜罪惡感 8.思考能力、專注能力或決斷力減退 9.有死亡想法、自殺意念或自殺嘗試 B.造成臨床上重大痛苦或社會、職業、其他重要領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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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憂鬱症之治療與處置 藥物治療:抗憂鬱藥 心理及行為治療 電療(ECT) 自殺預防 經常被低估 多多數未及早診斷 多多數未得到適當的治療
50% 看病(求助)→ 50%診斷→ 50%治療 →50%足夠的治療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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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憂解錠 Proz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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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憂解 cymbal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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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悅 Efex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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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復得錠 Zolo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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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憂鬱藥物需要治療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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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實施院內關懷機制的重要 病人安全的角度 醫療與自殺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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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與自殺防治(一)─病人安全 臺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TPR)2012年報「傷害行為事件」
精神科醫院與醫院精神科之傷害事件類型分布雖相近,但精神科醫院發生身體攻擊及言語衝突的比例較高,而醫院精神科發生自殺/企圖自殺及自傷之比例則高於精神科醫院;而醫院其他醫療科之傷害事件發生類型與精神科不同,自殺/企圖自殺的比例高於其他兩者 美國醫療機構評鑑聯合會(JACHO) 2007 國家病人安全目標 (National Patient Safety Goal) No 15A: 組織辨識潛在自殺危險的病人 (The organization identifies patients at risk for suic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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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與自殺防治(二)─自殺死亡者生前就醫
自殺死亡者最後一次住院為精神科者有4.0%;最後一次住院為非精神 科者有41.5%,顯然仍以非精神科為主。 自殺死亡者最後一次門診為精神科者有6.5%;最後一次門診為非精神 科者佔82.7%,顯然仍以非精神科為主。 自殺死亡者最後一次門診看醫院的有68.2%,看基層診所的有21.1% 顯示非精神科醫師較精神科醫師更重要 顯示醫院非精神科醫師較基層醫師更重要 醫院非精神科醫師較基層醫師更容易接觸自殺死亡者(79.5%:72.1%) 、更多下精神科診斷(18.4%:9.2%)、重度憂鬱症診斷(3.2%: 1.4%)、 開立抗憂鬱劑(11.5%:4.5%) 顯示醫院非精神科醫師較基層醫師在自殺防治上可能更重要 (CM Chang, 2006) (CM Chang,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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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與自殺防治(三)-重大疾病 自殺死亡者生前合併有重大傷病診斷比例:58.7% 65歲以上自殺死亡者生前有重大傷病診斷比例:75%
此類女性是男性的1.3倍 65歲以上自殺死亡者生前有重大傷病診斷比例:75% 生前有急性腦血管疾病診斷之比率:48.3% 有惡性腫瘤之比率:27.0% 有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之比率:17.8% 資料來源:全國自殺防治中心 自殺意念比例 非精神科癌症病人:一般人=0.8%~71.4%:1.1%~19.8% (Anna Robson et al.,2010) 1.台灣自殺防治學會暨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發現,自殺身亡者,有超過五成比例生前診斷有重大傷病,且比例有隨年齡層增加而升高之趨勢,老年自殺死亡者(65歲以上)生前有重大傷病診斷之比例高達七成五。性別上,女性自殺死亡者有重大傷病診斷之比例高於男性,約為1.3倍。診斷有身體疾病類(如急性腦血管疾病、惡性腫瘤與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重大傷病的比率,則在中老年(44-65歲、65歲以上)較高,其中老年(65歲以上)自殺死亡者生前有急性腦血管疾病診斷之比率為48.3%,有惡性腫瘤之比率為27.0%,有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之比率為17.8%。 2.自殺意念研究:由677篇研究中選取可比較之39篇研究進行癌症病人之自殺危險性回顧研究(The risk of suicide in cancer patients: 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結果:The reported incidence of completed suicide in cancer patients ranged from standardised mortality ratio of 1 to 11. The reported percentages of suicidal ideation in nonpsychiatric populations of cancer patients ranged from 0.8 to 71.4%, compared to a reported prevalence of suicidal ideation in the general population, of between 1.1 and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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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與自殺防治(四)-自我傷害的長期追蹤
11,583位醫院自傷者( )追蹤到 2000 (300 自殺死亡) 。 第一年自殺死亡的風險 0.7% (95% ,CI 0.6–0.9%), 是 一般人的66倍。 死於自殺五年後的風險是 1.7%,10年2.4%,15 年3.0%。 男性風險高於女性 (HR 2.8 ,5% ,CI 2.2–3.6) 。 自我傷害者死於自殺死亡的風險顯著且持續。 (Hawton K, Br J Psychiatr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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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現有機制結合自殺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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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內關懷機制的焦點 急診 自殺企圖者(具自殺行為者) 住院或門診 重大傷病者(潛在高自殺風險) 住院病患家屬 院內員工(結合員工關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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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處理自殺個案流程 衛福部訂定醫院急診處理自殺未遂個案流程圖 急診之自殺個案處遇與追蹤關懷 1.照會精神科或社工室
2.自殺防治通報(衛福部通報系統) 3.病人出院或離院後進行後續追蹤關懷訪視 4.針對多次自殺行為入院且為本院固定就診病患,應適時通知門診醫師多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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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個案強制送醫與強制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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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強制治療之法律依據 <臺灣精神衛生法沿革> 79年11月23日制定 79年12月7日公佈
89年6月30日修正第2、9、11、13、15條,7月19日公佈 91年5月17日修正第43條,增訂23之1條、30之1條,6月12 日公佈 96年6月5日修法通過,96年7月4日公佈,97年7月4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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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民國97年7月4日正式施行。 精神衛生法共7章63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精神衛生體系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精神衛生體系 第三章 病人之保護及權益保障 第四章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保護 第五章 精神醫療照護業務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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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強制送醫與強制住院 急診室 緊急安置 最多5天 (含強制鑑定2天) 強制送醫 強制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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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 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 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 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 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 (構) 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1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 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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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護辦法第29條 當警消人員、公衛護士無法作決定時? 精神科專科醫師到場鑑定
救護人員應依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 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當警消人員、公衛護士無法作決定時? 精神科專科醫師到場鑑定 臺北市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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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病患強制送醫 (警消人員) 疑似病人 <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3條 第1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 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 關。 →第1項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應轉送至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精神 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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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住院的條件 (醫院) 嚴重病人 有自傷、傷人行為或之虞 病人不願意住院 需要2位專科醫師認定(需為指定醫師)
經再次詢問病人之意願仍不願住院 2日內強制鑑定完成送審查會 緊急安置的5日內審查會通過 精神衛生法第41、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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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對象 嚴重病人 什麼是『嚴重病人』? 精神衛生法第 3 條
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 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 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 人格違常者。 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 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 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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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強制送醫與強制住院治療 對象 執行單位 法源依據 強制送醫 (疑似)病人 有自傷傷人 行為或之虞 警消人員 當地主管機關 (公衛護士) 精神衛生法32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19條 緊急救護辦法 強制住院(緊急安置) 嚴重病人 指定專科醫院醫院 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精神衛生法41、42條 精神科專科醫師(台北市) 台北市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 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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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送醫? 強制住院治療? <案例探討>
小英為國中三年級學生,患有重度憂鬱症但不 配合服藥,憂鬱症狀一直沒有好轉,有多次自殺的 行為,包括服用安眠藥物,想跳樓自殺等,每次都 由家人或學校報警後送醫,但因小英拒絕住院而返 家。 今日小英又因為成績不好而想在 學校陽台上想跳樓自殺,經校方報警 到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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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 TVBS接獲投訴指控,臺北市立萬芳醫院疑似違法,將病患關進精神科病房。任職於警察局交通隊的丁小姐,因為兩度服藥過量送醫急救。沒想到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潘姓醫師認定她有自殺自殘傾向,當場綁住她的手腳並強制住院,這樣一關就是1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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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送醫? 強制住院治療? <案例>
小君為國中三年級學生,患有重度憂鬱症但不配合 服藥,憂鬱症狀一直沒有好轉,有多次自殺的行為,包 括服用安眠藥物,想跳樓自殺等,每次都由家人或學校 報警後送醫,但因小英拒絕住院而返家。 今日小英在家中看了蘇花公路土石流的新聞後, 一直覺得是自己害死了遊覽車的人,自己覺得很自責而 跑到陽台想往下跳,媽媽拉下小英後,求助119請警察 人員到家中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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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關懷機制-處遇及追蹤關懷 住院或門診重大傷病者(潛在高自殺風險)
評估對象:罹患6大癌症、糖尿病、肺結核、重大傷 病等潛在高自殺風險之住院或門診病患。 評估形式:結合既有入院及住院身心評估,加入評 估自殺風險。 評估高危險個案之處遇 是否通報須以「評估」為前提,若重症患者評估具情緒問題,但未達自殺風險,則由醫院續予追蹤關懷,無需進行自殺通報。 評估為高危個案之處遇方式: 1.照會精神科或院內自殺關懷主責單位 2.提醒醫事人員於診療時給予積極關懷 3.主動衛教家屬並共同討論因應作法 4.病人出院或離院後續予追蹤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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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評估及關懷流程中,加入風險評估及關懷
院內關懷機制-處遇及追蹤關懷 以現有機制納入防治思維 (重大傷病 自殺高風險) 現有個案管理 現有共同照護團隊與服務諮詢 現有社區及居家照護 1.現有個案管理(重大傷病 高風險): >緩和醫療、癌症、洗腎、糖尿病、TB、AIDS…等 >門診或住院追蹤時,納入危險辨識的敏感與評估表 >訂定或調整院內照會機制,提供及時介入 2.現有共同照護團隊與服務諮詢: >安寧共照、失智、中風整合照護、癌症單一諮詢…等 >團隊運作>單打獨鬥,且多已包含身心科醫師、社工師…等 >評估納入風險評估,諮詢納入心理照護 3.現有社區及居家照護; >出院準備服務、居家護理、安寧居家 >評估納入心理情緒面向,引介社區心理衛生資源介入服務 >身心科醫師也可以出診 既有評估及關懷流程中,加入風險評估及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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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 一、法源: 精神衛生法32條。 緊急醫療救護法。 二、為強化社區精神病患送醫功能,於88年10月成立「臺北
市24小時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 三、任務 當消防人員、警察人員或相關單位在協助精神病患就醫 過程中,無法決定是否為嚴重精神病患,或者遇到病患 或家屬與協助送醫人員有爭議時,由精神醫療專業人員 到社區中提供專業的評估與協助,使社區中需要精神醫 療的病患及其家屬,獲得適當的就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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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24小時社區緊急醫療小組 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民國88年起參與「臺北市24小時社區緊急 個案醫療小組」
北區(本院):士林、北投、大同、中山區 南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上班時間由社區精神科居家訪視員為單一連繫窗口 夜間及假日由急診室評估後,安排人員出勤 每日由專科醫師輪值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總人次 月 平均 100年度 10 14 9 7 8 6 3 5 86 101年度 11 18 12 13 128 102年度 15 21 160 103年度 22 26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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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24小時社區緊急醫療 街頭遊民 獨居老人 夜間出勤 自殺未遂個案 強制送醫 警消支援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緊急醫療聯繫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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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消支援:強制送醫案例及流程 姓名:楊○○ 男性 40歲 多年來退縮在家中,行為怪異,甚少與鄰居及家人聯繫
姓名:楊○○ 男性 40歲 多年來退縮在家中,行為怪異,甚少與鄰居及家人聯繫 常在家中陽台焚燒物品或丟東西到樓下,鄰居多次通報員警前往處理, 因個案在房內無回應,無法介入處理 經聯絡母親後,表示個案近年來行為怪異,覺得自己有特殊能力,在 家中研究新式通訊系統,可直接聯繫到台灣銀行,偶有自言自語,怪 異的膜拜行為 母親表示希望兒子就醫,但先生中風行動不便,自己又無法強制病人 至醫院,不知如何是好 家屬向里長求援,經聯絡公衛護士及本院緊急醫療網醫師及護士前往 評估處理,啟動嚴重病人緊急處置及強制送醫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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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現有評估機制進行風險評估 門、急診史 入院評估 住院評估 出院前評估(轉介、資源連結與提供)
是否有個人或家族自殺史、精神疾病、藥酒癮…等特定資訊; 支持系統、病情態度、家屬、近期重大事件(含失落、家暴) …等資訊。 自殺風險評估表格使用 住院評估 針對入院初評較高風險個案,定期評估心理情緒狀態 觀察紀錄(作息、飲食、情緒)、疾病干擾或疼痛影響程度 出院前評估(轉介、資源連結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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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自殺高風險及企圖病人 清楚傳達及共識討論 照護條件及人文因應 環境控制與限制工具 家屬及第一線醫護人員應清楚了解嚴重性及評估觀察方式。
建議家屬或看護24小時陪伴,但並非給予壓力 照護條件及人文因應 調整(增加、改不定時)訪視頻率與人力,但非監視與隔離。 傾聽個案心理需求,給予希望與支持。 照會精神科醫師評估及處理。 照會社工師、心理師介入提供心理社會的專業評估與協助 環境控制與限制工具 評估病人當下環境是否安全,移除環境危險物(杆、繩)或加 強環境安全防護(窗、頂樓) 依據個別的自殺危險性,制定個別化的外出醫囑與門禁管制 自殺工具取得限制(刀械、針、藥品、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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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轉介照會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工師,並納入出院計畫之考量 除對病人家屬輔導支持外,應對照護團隊適時關懷及情緒之處理
支持性醫療照護團隊合作模式 建置轉介或照會啟動機制 持續評估病人自殺意念的頻率及嚴重度 必要時轉介照會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工師,並納入出院計畫之考量 除對病人家屬輔導支持外,應對照護團隊適時關懷及情緒之處理 建立支持性醫療照護團隊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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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與轉介 適時與適切的通報方能提供個案有效能的服務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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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內關懷機制-精準通報(1) 具實際自殺行為之個案 急診送入,由具備衛福部系統權限人員於該系統通報 若個案口述過去曾經自殺過
評估現在自殺風險 結合現有急診出院關懷機制 評估是否需連結社區資源 (轉介自殺防治中心) 若為本院固定就診病患應啟動院內關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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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內關懷機制-精準通報(2) 潛在自殺高危個案(未具實際自殺行為) 門診個案口述自殺意念 住院或重大傷病之潛在高危個案 家暴驗傷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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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內關懷機制-精準通報(3) 1.評估現階段自殺風險 處理步驟: 2.先行透過院內關懷機制進行追蹤關懷
3.評估是否需連結社區資源 (轉介自殺防治中心) ※以個案需求為前提,非責任通報 4.轉介前,請務必知會當事人 依衛福部標準 BSRS ≧15分且自殺想法≧2 (1週內) 致命性高、具體自殺計畫 依危險性評估與需求填寫自殺防治個案轉介單(網頁下載) 5.持續性合作 合作處遇、訊息傳遞(風險預警、聯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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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內關懷機制-精準通報(4) 通報家暴驗傷個案須注意事項 現行家暴通報表單須勾選下列資訊─
被害人是否有自殺意念:□否 □是(請併傳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單) 被害人是否有自殺行為:□否 □是(請併傳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單) ※請務必遵照精準通報原則辦理: 1.詢問個案自殺意念須謹防誤導或誘答 2.若個案口述自殺意念,須進一步詢問─ -時間點與持續性(過去曾想過?或是現在仍有自殺想法?) -自殺計畫 -評估符合衛福部標準始進行轉介 BSRS ≧15分且自殺想法≧2 (1週內) 致命性高、具體自殺計畫 3.非近期發生之自殺行為,於確實評估風險後始得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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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行為的發生過程與防治方法 防治方法 生活壓力 事件 情感性或其他精神病性疾患 自殺意念 與自殺行為相關的因素 衝動 絕望且/或悲觀
Ⓐ to Ⓔ 生活壓力 事件 情感性或其他精神病性疾患 防治方法 Ⓐ 教育及認知 基層醫師 一般民眾 社區或組織的守門人 Ⓑ 高危險族群的篩檢治療 Ⓒ 藥物治療 抗憂鬱藥物 抗精神病藥物 Ⓓ 心理治療 酒癮患者治療 認知行為治療 Ⓔ 對於企圖自殺者的後續 關懷照護 Ⓕ 限制使用致命工具 Ⓖ 給予媒體自殺報導的指 導方針 Ⓑ 自殺意念 與自殺行為相關的因素 ⒸⒹ 衝動 ⒸⒹ 絕望且/或悲觀 Ⓕ 接近致命的工具 Ⓖ 模仿 自殺行動 (Mann JJ et al: JAMA. 2005; 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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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方法與成效 介入項目 自殺率降低百分比(%) 教育 民眾 基層醫師 守門人(gatekeeper) 美國空軍 挪威陸軍 增加抗憂鬱的處方
關懷照護 限制使用致命工具 槍械 家用瓦斯 巴必妥酸鹽 車輛排放物 止痛劑 媒體管制 尚無定論 ↓22-73 ↓40 ↓33 ↓3.2 ↓ ↓19-33 ↓23 (Mann JJ et al: JAMA. 2005; 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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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自殺防治中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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