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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知识浅议 红土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谭双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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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一)红土乡党员基本情况 党员总数1418人,农村党员1212人,60岁以上党员56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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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二)红土乡党委组织树情况: 党委1个:红土乡党委 党总之1个:教育战线党总支; 党支部32个,如下:
村党支部11个、社区党支部2个: 机关党支部2个:红土乡政府机关支部 政法党支部 事业单位党支部14个:国土资源所党支部、财经所党支部、林业站党支部、烟草站党支部、卫生院党支部、大河沟小学支部、稻池小学支部、中心学校机关支部、老村小学支部、民族中学支部、石窑小学支部、石窑中学支部、乌鸦坝小学支部、红土乡完小支部。 非公有制经济党支部1个:清江煤炭公司党支部 民办非企业党支部3个:兽医服务中心支部、农业服务中心支部、水利中心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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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党员的条件、原则及流程 (一)条件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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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党员的条件、原则及流程 (二)原则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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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党员的条件、原则及流程 宣传发动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培养、教育、考察 1、党组织向群众作宣传引导;
2、接受进步人员申请; 3、指定专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 宣传发动 支委会及基层党委(总支)审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培养联系人; 2、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 3、每季度填写一次《培养考察登记表»; 4、党支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 培养、教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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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党员的条件、原则及流程 确定发展对象 列为发展对象 政治审查 由党组织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
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上级同意,列为发展对象。 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 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 培训时间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入党前集中培训 由党组织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 确定入党介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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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党员的条件、原则及流程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 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编入党组织,参加党内活动。
1、对预备党员进行进一步培训; 2、定期听取思想和工作汇报; 3、支委会每季度考察一次并写实。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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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党员的条件、原则及流程 预备党员转正 培养联系人向组织汇报教育考察情况。 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将入党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预备期满,预备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转正 提交转正申请 培养联系人向组织汇报教育考察情况。 。 培养联系人汇报 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支委会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是否转正意见。 支委会审查 1、预备党员汇报在预备期间的表现; 2、支委会介绍考察情况,提出转正的意见; 3、与会党员讨论,发表意见; 4、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党员大会讨论转正 将入党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上级党组织审批 基层党委集体讨论审批(在三个月内审批)。 与本人谈话 1、通报上级党委批复结果; 2、提出更严格要求。 入党材料归档 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上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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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员的权利及义务 (一)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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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员的权利及义务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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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员的权利及义务 (二)义务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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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员的权利及义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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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备党员的权利、义务及预备期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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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党员退党的程序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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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党的纪律处分种类,程序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种类: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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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党的纪律处分种类,程序 程序: 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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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党的纪律处分种类,程序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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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党的纪律处分种类,程序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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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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