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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防治相關法律簡介 陳琪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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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性侵害防治相關法律簡介 陳琪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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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性侵害防治相關法規簡介 前言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結語

4 前 言 恐龍法官外星判決?! 一名六歲女童遭男子抱於腿上性侵,高雄地 院法官說,因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女童有反 抗的事實,加上被告和證人都表示女童沒有 哭喊或抵抗,於是改變了檢察官起訴時使用 的最少需判7年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而 使用俗稱「兩小無猜條款」、刑度較輕的 「對未成年人性交」罪,並且還只以這項罪 名的最低刑期3年向上「酌加」2個月,判 決3年2個月。

5 前 言 輕判性侵案法官惹議白玫瑰運動號召10 萬人上街
前 言 輕判性侵案法官惹議白玫瑰運動號召10 萬人上街 接連幾起法官輕判性侵幼童案例,已經讓臉書網 友發起的「開除恐龍法官」活動連署超過28萬 人,現在網友成立的「正義聯盟」更發起「白玫 瑰運動」,希望號召10萬人,在25日上街「柔 性」抗議司法弊端。 雖然輕判性侵案的法官並未違法,但卻毫無考慮 兒童心智發展狀況,顯然與社會脫節,因此,司 法院也在4日建議法務部修法,加重性侵7歲以下 幼童罪犯的刑期,但此舉仍無法平息民眾的抗議 之聲。正義聯盟發言人Eva表示,民眾要的是司 法院能有「自省式修法」,更要政府能傾聽人民 的心聲。

6 前 言 強壓浸水近昏迷 暴力色狼痛毆女子 後性侵
前 言 強壓浸水近昏迷 暴力色狼痛毆女子 後性侵 103年9月,桃園一名34歲的張姓男子, 在住屋處看一名女子獨自走在路上,一 時起了色心,竟讓女子嗆水近乎昏迷後 性侵得逞,還痛毆女子臉部,想讓女子 無法睜眼認人,隨後女子顧不得下半身 裸露,忍痛爬行到附近住戶求救,沒想 到張男事後還辯稱打錯人才臨時起意性 侵,但因為緊張所以無法勃起,只有用 手指得逞,最高法院今依強制性交罪判 張男9年徒刑定 讞。…NOWnews

7 前 言 性侵殺害少女惡狼判無期 士檢再起訴補破 網
前 言 性侵殺害少女惡狼判無期 士檢再起訴補破 網 少女的母親外遇與許男同居,少女從2006年遭 到繼父性侵,一直到2011年報案,被認定至 2011年9月14日前,長達五年時間共被性侵 517次。一審時法官採「一罪一罰」原則,依強 制性交罪判刑逾2496年,再加上殺人罪被判處 死刑。 上訴至二審時,高等法院認為517次的性侵罪證 據不足,最後判決無罪,但因2011年9月14日 凌晨1時,這名繼父又性侵少女,成為第518次, 被檢方查獲衛生紙並檢測出體液,不過檢方並未 針對此次起訴,高院自行認為此次為「訴外裁 判」,認定性侵成立,判這名繼父3年10月徒刑, 而殺人罪部分仍維持死刑。

8 前 言 最高法院發現問題之後,認為繼父第 518次性侵被判有罪的部分,非檢方起 訴範圍,因此撤銷並要求士林地檢署重 新調查,僅將殺人罪部分發回更審,沒 想到檢方一拖卻拖了9個月,並未針對性 侵部分另行偵辦,才會出現如此令人無 法接受的判決。 士林地檢署事後坦承疏失,根據《中央 社》報導,21日檢方將9月14日凌晨1 時,許男性侵少女的部分起訴,請法院 從重量刑,下周一士林地院將會分案, 加速審理。…NOWnews

9 前 言 性侵不成鐵鎚打癱女 惡狼重判17年半 去年10月,南投一名性侵前科累犯,在賣 場鎖定單身女子,先偷走機車再佯裝幫忙 尋找,將人載到郊區後意圖性侵,無法得 逞之下,竟拿鐵鎚將她打到癱,被捕後為 脫罪還自稱有神經疾病,南投地院不採信, 將他重判17年半。被害女子家屬接受判決, 也說明為了照顧她,無力再上訴,而1000 多萬的民事賠償,根本不抱希望,只期盼 政府能早日設置隔離性侵專區,別再讓無 辜女子有受害的機會。…民視新聞

10 前 言 裸身畫符誆騙女信眾 「龍王」夫婦被法官裁 定收押
前 言 裸身畫符誆騙女信眾 「龍王」夫婦被法官裁 定收押 自稱是「龍王」的蘇姓男子,因被踢爆自創「裸體 開龍咒」改運法,涉嫌拐騙60名女信徒,21日晚 間遭到檢方聲押禁見,法院晚間11時40分左右審 理後,裁定收押禁見。 蘇男將自己蘆洲區的住所稱為「龍神居」,並自稱 「龍王」、「龍少主」,還自創一套「裸體開龍咒」 改運法,只收女性徒,會要求對方要改運的話,必 須要脫光光讓他在身上畫符、搓乳。 蘇男甚至訂出了離譜的「龍女守則」,還分為四個 層級,最高級是龍女、其次是龍龜女,不僅要到 「龍神居」打掃,每個月要繳2萬元供養金,還被 規定不得吃素,要多吃牛肉,保持好身材,可跟 「龍王」性交、口交,藉此得到「精緣」。

1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性侵害犯罪之定義─ 係指觸犯刑法§221~§227、§228 、§229、 332Ⅱ(2)、 §334(2)、§348Ⅱ(1)及其特別 法之罪。 (一)強制性交罪─刑法§221 (二)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222 (三)強制猥褻罪─刑法§224 (四)加重強制猥褻罪─刑法§224之1

1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六)加重結果犯─刑法§226 (七)結合犯─刑法§226之1 (八)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刑法§228
(五)乘機性交猥褻罪─刑法§225 (六)加重結果犯─刑法§226 (七)結合犯─刑法§226之1 (八)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刑法§228 (九)詐術性交罪─刑法§229

1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 一、性交之定義─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 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 入他人之性 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 為。

14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二、強制性交罪(§221)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或其他違反其 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徒刑。 三、加重強制性交罪(§222)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15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 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 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 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16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四、強制猥褻罪(§224)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 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加重強制猥褻罪(§224之1)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22條第1項各款情 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7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註:猥褻行為─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 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 色情行為而言。
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 切色慾行為而言,苟其行為在客觀 上尚 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 得謂係猥褻行為。參見最高法院63年台 上字第 2235號判例、27年上字第558 號判例)

18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六、趁機性交猥褻罪(§225)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 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 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 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 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9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七、加重結果犯(§226)─
─犯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第 224條之1或第225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 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 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八、結合犯(§226) ─犯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第 224條之1或第225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 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九、對未成年人性交或猥褻罪(§227)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 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未滿18歲者之減免刑責(§228) ─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

2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十一、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229)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 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 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十二、詐術性交罪(§229)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 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各縣市之性侵害防治中心應辦理之事項: 1.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2.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3.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2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4.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及提 供法律服務。 5.協調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 組。
6.加害人之追蹤輔導及身心治療。 7.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8.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 且應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 員。

24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 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1.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2.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3.性別平等之教育。 4.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25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5.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6.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7.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8.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9.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 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應 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 育訓練。

26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人員之通報義務─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 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 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 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通報之保密─ 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 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予保密。

27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性侵加害人建檔─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 檔案資料;其內容應包含姓名、性別、出 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相片、犯罪資料、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 錄等資料。 檔案之保密─ 檔案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 提供;其內容管理及使用等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8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醫院、診所之義務及注意事項─ 1.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 驗傷診斷書。
2.對被害人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 並應保護被害人之隱私,提供安全及合適 之就醫環境。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9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驗傷及取證─ 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取證,除依刑事訴訟 法、軍事審判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 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 被害人為受監護宣告或未滿十二歲之人時, 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監 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有無不明、通知顯有 困難或為該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時,得逕 行驗傷及取證。

30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證據之保存及銷毀─ 取得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司 法、軍法警察並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 驗,證物鑑驗報告並應依法保存。 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 告訴或自訴時,內政部警政署應將證物移 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保管,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證物 保管六個月後得逕行銷毀。

3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保密、保護義務及禁止揭露之資訊─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 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 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 人之安全措施。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 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 人身分之資訊。

3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禁止報導之資訊─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或 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 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 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 項物品、命其移除內容或下架或採行其他必要之 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 次處罰。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 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罰。

3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專責人員辦理及受訓─
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 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 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 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 專業訓練課程六小時以上。

34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社工等陪訊及陳述意見─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 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 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 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時,不適用之。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 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35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被害人訊問、詰問之限制─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 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 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 告或法官隔離。 被害人經傳喚到庭作證時,如因心智障礙或 身心創傷,認當庭詰問有致其不能自由陳述 或完全陳述之虞者,法官、軍事審判官應採 取前項隔離詰問之措施。 審判長因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被害人不當而 禁止其詰問者,得以訊問代之。

36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被害人陳述之證據力─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 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但法官、軍 事審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陳述之證據力─ 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 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 必要者,得為證據: 1.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 2.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 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37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審判原則不公開─ 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經法官或軍事審判官認有 必要者,不在此限:
1.被害人同意。 2.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38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被害人之補助─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 請,核發下列補助:
1.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 及心理復健費用。 2.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3.其他費用。

39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加害人之治療及輔導─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 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1.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但有期 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者,於准 易服社會 勞動時起執行之。2.假釋。3.緩刑。4.免 刑。5.赦免。6.緩起訴處分。7.經法院、 軍事法院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裁定停 止強制治療。

40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觀護人對保護管束之加害人之處遇方式:
(註:執行期間為三年以下。但經評估認有繼續執行之 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延長之,最長 不得逾一年。) 1.實施約談、訪視,並得進行團體活動或問卷等輔助行 為。 2.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或需加強輔導及管束者, 得密集實施約談、訪視;必要時,並得請警察機關派 員定期或不定期查訪之。 3.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得命其接受採驗尿液。 4.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 執行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命其居住 於指定之處所。

4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5.有於特定時間犯罪之習性,或有事實足認其有 再犯罪之虞時,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命 於監控時段內,未經許可,不得外出。 6.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測 謊。 7.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科技 設備監控。 8.有固定犯罪模式,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 虞時,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禁止其 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 9.轉介適當機構或團體。 10.其他必要處遇。

4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加害人未遵守處遇方式之處罰: (一)行政處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1.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 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 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2.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 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 不足者。 3.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定 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二)刑事處罰─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4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施以強制治療─ 1.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 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不適用刑法第九十一條 之一者
2.依第二十條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 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而不適用刑法 第九十一條之一者 經通知依指定期日到場接受強制治療而未按時到場 之處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 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44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登記及報到之義務─ 犯刑法§221、§222、§224-1、§225Ⅰ、 §226、§226-1、§332Ⅱ(2)、§3342) 、 §348Ⅱ(1)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 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 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 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七年。 犯刑法§224、§225Ⅱ、§228之罪,或曾犯 刑法第§227之罪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有第 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適用前項之規 定;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五年。

45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 查訪及於登記內容變更之七日內辦理資料異動。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於登記期 間得供特定人員查閱。 公告─§21Ⅰ之被告或判決有罪確定之加害人逃 亡或藏匿經通緝者,該管警察機關得將其身分 資訊登載於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

46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高二女喝神仙水腦死! 疑遭下藥性侵
高二女喝神仙水腦死! 疑遭下藥性侵 桃園一名高二女學生上個月跟6名男子出遊, 到汽車旅館續攤開趴,沒想到喝醉後突然昏迷, 送醫後腦死,而警方查出女學生喝下的提神飲 料中,被摻入俗稱神仙水的液態快樂丸,也疑 似遭到性侵,但在場6名男子否認性侵,只坦 承下藥迷昏。 醫師指出,神仙水俗稱液體快樂丸,無色無味 加入飲料中,不易察覺,有抑制中樞神經作用, 過量會抑制呼吸,嚴重恐怕導致死亡,而女高 中生又因為喝了酒,作用恐怕加乘導致命 危。… TVBS

47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刻板印象 不知求助 雲林縣某一所高中的男性教官,涉嫌長期對一名男 同學性侵害,導致該生身心受創自殘。台北市北投 區某國中的外聘胡姓壘球男教練,涉嫌多次性侵共 17名男學生。另外,還有台中某國小謝姓教師性侵 男童案等等。 男童遭性侵的黑數很可能更高。除了男性刻板印象 認為男兒有淚不輕彈、有問題應該自己解決之外, 目前校園內的性侵防治仍是以女性為主體;且因性 侵、性騷擾的相關單位經常冠上「婦女」二字,因 此不少男性在遭受到性侵以及性騷擾時,除了因社 會男性刻板印象不敢說出來之外,相關單位對於男 性而言也較為無法接近使用。… 台灣立 報

48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聽障女暗戀告白 反遭心上人性侵17次
聽障女大學生小安(化名),前年向陳姓男同 學告白感情,不料陳男後來卻在校園內性侵她 17次,高等法院認定陳男犯下17次加重強制性 交罪、1次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昨重判他18 年徒刑;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前年4月,小安鼓起勇氣向她心儀已 久的陳姓男同學(20歲)告白,唯事後她得知 陳男有女友,打算結束這場暗戀。但陳男卻不 肯放過小安,趁小安落單、上廁所等空檔,強 拉她到頂樓樓梯、男廁旁的教室內、校內涼亭 等處,強迫口交、性侵,一年多時間共性侵她 17次,讓她痛苦不已。… 自由時報

49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孩子的正義使者 勇揭校園暗角
2006年5月,有個媽媽帶孩子來到人本基金會 南部辦公室,那是位無法說話的聽障女孩,甜美 可愛的她是爸媽的心肝寶貝。爸媽以為能讓她接 受最好的特殊教育,但沒想到,孩子在校內被學 弟性侵,當時的校長還對她媽媽說:「既然發生 這樣的事情,就讓兩個孩子結婚吧!」 加害者被判3年有期徒刑,學校卻全身而退。這 太沒公理了,我們決定提起國賠,我知道9成9會 輸,當時連「師對生」性侵案都沒國賠前例,更 何況是證據都藏校內的「生對生」?但我真的不 甘心。

50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果然,一審輸了。我們想上訴,再去拜訪受害者的 媽媽,孩子爸爸說:「算了吧。」但媽媽不肯,她 說:「就算給我1000萬,都無法彌補我女兒受到的 傷害。我打官司,是希望政府重視特教小孩的受教 品質,不要再疏忽他們了。」2011年2月,二審判 決結果宣布,我贏了。我當場掉下眼淚,這是國內 第一起校園性侵害國賠案例。但這只是冰山一角, 該校不當管教、性侵申訴湧入,滾雪球般地滾出 128件,宿舍、校園到校車上,都是性侵發生地。 該校集體性侵案長達數年,至少92位學生捲入,曾 能解救孩子的關係人卻集體沉默,充耳不聞也視而 不見。監察院專案調查,共彈劾16位教育部官員、 該校主管與教師。我們今年再發起連署,呼籲教育 部及學校代位向失職人員求償國賠金額,有4萬 3000多人連署拒絕全民買單。… 中時 電子報

51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一、立法目的─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 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 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
二、名詞定義─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 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 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 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 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52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 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 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 或威脅之行為且 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 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 生者。 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設置─

53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四、平等待遇─ (一)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 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 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 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 向者,不在此限。 (二)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 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 助,以改善其處境。 (三)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 提供必要之協助。

54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五、通報義務及處理─ (一)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 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 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 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 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 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三)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調查處理。

55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六、陳述答辯機會及資料保密─
(一)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時,應秉持客觀、公 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 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二)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 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 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七、必要之處置─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 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期間, 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 或工作權。

56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八、權益告知、轉介及提供協助─
(一)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 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二)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 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 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 助。 九、懲處─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 主管機關 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 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57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二)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 置,並得 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三)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 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 處置。 (四)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 意見之 機會。 (五)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 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58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十、事件說明及公布─ (一)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 予以說明。 (二)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 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 但 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十一、申請調查及檢舉─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 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 查。

59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二)任何人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事 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十二、不予受理及申復─
(一)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 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二)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三)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四)申請人或檢舉人於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 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學校或或主管機關申復。

60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十三、調查小組之成立、成員及職權─ 十四、延長調查及書面報告─
(一)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 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 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 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 告及處 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 出報告。 (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 自行 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 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 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四)學校或主管機關為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61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十五、申復及重新調查─
(一)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 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 由向學校或 主管機關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二)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 足以影 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 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十六、另組調查小組─ (一)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主管機 關重新 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 (二)調查處理程序,依本法之相關規定。

62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十七、提起救濟之規定─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 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 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 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三)私立學校職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公私立學校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五)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63 附 論 被襲擊時該如何? 1.降低歹徒的警戒心--無論攻擊歹徒與否,皆 應儘量降低歹徒的警戒心,使歹徒易於分心, 增加逃脫的機會。如歹徒持有刀械私武器, 應設法讓歹徒放下武器。  2.與歹徒攀談--儘量使用方法拖延、困惑歹徒, 如告訴歹徒你正值生理期、懷孕、生病(如 性病、高傳染疾病),或要求歹徒更換至你 較熟悉可掌控的地點。

64 附 論 3.選擇歹徒最脆弱的部位攻擊--若情況允許,攻擊 歹徒而逃脫的機會很大;歹徒的眼、耳、鼻、髮、 下體等脆弱的部位,給與奮力一擊後,趕快逃跑, 儘快求救 4.僅有一次逃脫機會--萬一遭遇歹徒施暴時,保持 冷靜,衡量打擊歹徒後的利弊得失,及攻擊後逃脫 的機會有多少。如果可以,尋找僅有的一次機會, 針對人體要害,在最短時間內奮力一擊,並趕緊逃 離現場。(這裡必須再提醒,攻擊歹徒,也可能導 致自己更大的傷害)  5.逃脫時,求救以喊「失火」代替喊救命或非禮, 較容易引注意。

65 附 論 被性侵害後該如何處理─ 1.尋求安全:萬一遭受襲擊,一定要先設法到一個安全的 地方
附 論 被性侵害後該如何處理─ 1.尋求安全:萬一遭受襲擊,一定要先設法到一個安全的 地方 2.保持現場:不要移動或再觸摸任何現場器物,以利警察 採證與蒐集資料 3.保留證據:先找一件外套裹身,報警處理,由可信任的 朋友與社工人員或女警陪同,即刻到醫院檢查傷處,蒐集 證據,做好醫療處理後,再淋浴沖洗,切勿在發生事清後, 即淋浴沖洗、更換衣物或毀損身上衣物,而毀滅證物。 4.記住歹徒的人、車特徵,以正確描述所看見的重點線索

66 附 論 常見詐騙性侵手法及防範 ★常見手法: 1.佯稱租屋,藉機性侵 2.假借應徵工作,藉機性侵 3.網友碰面,趁機下藥迷姦
附 論 常見詐騙性侵手法及防範 ★常見手法: 1.佯稱租屋,藉機性侵 2.假借應徵工作,藉機性侵 3.網友碰面,趁機下藥迷姦 4.假藉宗教名義改運,藉機性侵

67 附 論 ★因應之道: 1.避免單獨赴約 2.不喝來路不明飲料 3.注意見面場合,勿進入密閉空間(如 工作室、賓館)
附 論 ★因應之道: 1.避免單獨赴約 2.不喝來路不明飲料 3.注意見面場合,勿進入密閉空間(如 工作室、賓館) 4.隨身攜帶防狼液噴霧器等

68 結 語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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