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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近期法規修訂及審查實務應注意事項
100年上半年度「證券承銷商業務宣導會」 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近期法規修訂及審查實務應注意事項 臺灣證券交易所 上市二部 100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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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本簡報之意見不全然代表臺灣證券交易所之立場
本簡報已盡力提供準確可靠之資訊,若有錯誤,以原公告為準,如因任何資料不正確或疏漏所衍生之損害或損失,臺灣證券交易所不負法律責任 本簡報內容與臺灣證券交易所及主管機關公布條文有異者,以公布條文為準 本簡報僅供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審查不以本簡報內容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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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壹、近期上市法規修訂重點 貳、近期研議措施 参、審查實務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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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近期上市法規修訂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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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二、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三、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四、股票初次上市前業績發表會實施要點
壹、近期上市法規修訂重點 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二、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三、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四、股票初次上市前業績發表會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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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1.第28條之5( 公布) 修正重點 : 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之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無相互競爭之 情形。但申請公司具獨立經營決策能力者,不在此限。 申請公司銷售予集團企業公司之產品,應具有獨立行銷之開發潛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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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續) 2.第28條之6( 公布) 修正重點 : 母公司股票已在我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櫃)買賣者,申請上市時最近四季未包括申請公司財務數據且經會計師核閱之擬制性合併財務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未較其同期合併財務報表衰退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母公司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有重大客戶業務移轉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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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1.第22條( 公布) 修正重點 : 本準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係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內曾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所稱「相互競爭」,係以企業型態、商品可否替代、未來產品差異化程度、營業計畫及對象客戶等一般性要素綜合判斷之;所稱「獨立經營決策能力」係指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之董事未有三分之一以上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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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1.第4之1條( 公布) 修正重點 : 若依我國會計原則編製者,應依我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但得不適用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有關關係企業財報編製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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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初次上市前業績發表會實施要點 1.第2條( 公布) 修正重點 : 申請公司應於收到證交所上市同意函至證券承銷商向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詢價圈購約定書前,至少辦理一場上市前業績發表會。 2.第4條( 公布) 修正重點 : 上市前業績發表會中應充分說明申請公司產業發展、財務業務狀況、未來風險、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詢問重點暨證交所要求於公開說明書及評估報告補充揭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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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初次上市前業績發表會實施要點(續)
3.第5條( 公布) 修正重點 : 業績發表會召開後當日: 將上市前業績發表會之完整內容輸入證交所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會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 將開會過程之全程錄音錄影內容輸入申請公司及證券承銷商網站暨證交所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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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初次上市前業績發表會實施要點(續)
4.第7條( 公布) 修正重點 : 申請公司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上市前業績發表會者,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將暫緩其承銷,本公司並將依營業細則第43條第4項暫緩其股票、臺灣存託憑證上市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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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近期研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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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強化為『經理部門決議不同意之案件再由副總召集會議重新審議』以資完善。
貳、近期研議措施 預計修正加送財報期間為『審查期間跨越4月、8月、 10月者,應加送當年度、第一季、半年報及第三季財報』 , 增加送件時程彈性(補送自結財報、審查程序照走)。 一 跨年度審閱 加強股東權益保護事項及公司所屬國主要營運地上市地風險之評估,包括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及主要營運地國之總體經濟、政經環境變動、外匯管制、租稅及相關法令等風險事項等。 發行人與其證券承銷商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拒絕接受其出具之評估報告,並不同意該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條第2項) 1.雙方互為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評估報告之評估。 2.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所列情事。 3.屬於同一集團企業。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6條)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該公司發行有價證券之主辦承銷商: 1.股權結構 (1.)任何一方與其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合計持有對方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2.)任何一方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股份為相同之股東持有者。 (3.)任何一方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他方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2.董監事及管理階層人員 (1.)任何一方與其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派任於對方之董事,超過對方董事總席次半數者。 (2.)任何一方董事長或總經理與對方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 (3.)任何一方董事或監察人與對方之董事或監察人半數以上相同者。其計算方式係包括該等人員之配偶、子女及具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在內。 3.金控公司例外 (1.)但證券承銷商為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時,如其本身、母公司及其母公司之全部子公司總計持有發行公司股份未逾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且擔任發行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席次分別未逾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關係人之定義,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之規定。) 4.其他 (1.)雙方依相關法令規定,應申請結合者或已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准予結合者。 (2.)其他法令規定或事實證明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二 預計強化為『經理部門決議不同意之案件再由副總召集會議重新審議』以資完善。 強化退件機制 1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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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開放外國企業第一上市之每股面額得為無面額或面額不限10元,其交易、集保結算、電腦、資訊公開及投資人宣導等層面之完整配套措施。
貳、近期研議措施(續) 預計開放外國企業第一上市之每股面額得為無面額或面額不限10元,其交易、集保結算、電腦、資訊公開及投資人宣導等層面之完整配套措施。 三 開放面額10元限制 加強股東權益保護事項及公司所屬國主要營運地上市地風險之評估,包括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及主要營運地國之總體經濟、政經環境變動、外匯管制、租稅及相關法令等風險事項等。 發行人與其證券承銷商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拒絕接受其出具之評估報告,並不同意該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條第2項) 1.雙方互為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評估報告之評估。 2.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所列情事。 3.屬於同一集團企業。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6條)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該公司發行有價證券之主辦承銷商: 1.股權結構 (1.)任何一方與其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合計持有對方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2.)任何一方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股份為相同之股東持有者。 (3.)任何一方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他方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2.董監事及管理階層人員 (1.)任何一方與其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派任於對方之董事,超過對方董事總席次半數者。 (2.)任何一方董事長或總經理與對方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 (3.)任何一方董事或監察人與對方之董事或監察人半數以上相同者。其計算方式係包括該等人員之配偶、子女及具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在內。 3.金控公司例外 (1.)但證券承銷商為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時,如其本身、母公司及其母公司之全部子公司總計持有發行公司股份未逾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且擔任發行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席次分別未逾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關係人之定義,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之規定。) 4.其他 (1.)雙方依相關法令規定,應申請結合者或已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准予結合者。 (2.)其他法令規定或事實證明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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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審查實務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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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查核重點 財務面 股東權益保護事項 法律遵循面 內控面 業務面 研發面 其他 公司 治理 再依個案特殊問題予以深入發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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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查核重點 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營收及獲利變化情形
若非採我國會計原則,應檢附以我國會計原則編製之財務報告,供判斷其上市獲利標準之衡量基礎 銷貨與收款對象不一致,其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向董事長借款且未設算利息其原因及合理性,並設算是否符合上市條件 財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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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查核重點 集團分拆來台上市,應評估分拆前後兩集團相對之營收變化與趨勢之合理性,暨評估有無重大客戶業務移轉之情事
財務面 原物料價格劇烈變化,其影響及因應措施 集團分拆來台上市,應評估分拆前後兩集團相對之營收變化與趨勢之合理性,暨評估有無重大客戶業務移轉之情事 有員工貸款計畫者,應遵循本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予他人之相關規範,於上市掛牌前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取消之 集團內移轉訂價情形及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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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查核重點 最近三年度應收帳款變動之合理性、備抵呆帳提列之適足性及收回之可能性
財務面 營運現金流量來源及償債能力(流動與速動比率)之風險 最近三年度應收帳款變動之合理性、備抵呆帳提列之適足性及收回之可能性 最近三年度存貨淨額變動之合理性、備抵存貨跌價損失與呆滯損失提列之適足性評估 長期股權投資之投資目的、效益及對公司未來財務業務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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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查核重點 售予大陸子公司機器設備之價格較出售時之帳面價值高且差異大,其原因、合理性及風險性
財務面 購併關係人重要部門之交易價格合理性(價格包括未來營運預估價值之無形資產,惟嗣後又認列重大資產減損) 售予大陸子公司機器設備之價格較出售時之帳面價值高且差異大,其原因、合理性及風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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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查核重點 前十大銷貨客戶變動大之原因及合理性 操作衍生性商品之風險 集團內存貨相互買賣、庫齡重新計算其呆滯低估情形
財務面 營業收入或進貨過度集中於某些客戶或供應商之原因及合理性 前十大銷貨客戶變動大之原因及合理性 操作衍生性商品之風險 集團內存貨相互買賣、庫齡重新計算其呆滯低估情形 公司股利政策、最近三年度股利配發情形及股利匯出是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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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查核重點 匯率變動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業主個人與公司之資產負債應予以釐清並表達於財務報表,且不宜有業主個人與公司之資產負債相混淆之情事
財務面 財測達成情形 匯率變動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業主個人與公司之資產負債應予以釐清並表達於財務報表,且不宜有業主個人與公司之資產負債相混淆之情事 若有重大非常規交易者,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應均已回復或改善完畢,且於財務報表揭露;其因該交易獲得利益者,應將所獲得利益予以扣除設算上市獲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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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查核重點 銷貨及進貨金額較以前年度成長或衰退,惟與產業趨勢或同業不一致,其原因及合理性
與主要客戶及關係人之交易應評估有無非常規交易情事;若屬資產交易應評估有無資產減損情事 負債比率高或產能利用率不高,仍持續鉅額借款擴充公司營運規模,應評估對財務影響及持續擴充之合理性 使用之主要品牌商標所有權屬母公司,應提供相關授權合約並說明主要內容(包括期限、權利金、限制條款、續約…等) ,暨說明商標授權終止之影響 業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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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查核重點 與集團企業間營業項目相類似,應說明公司定位、集團分工情形並評估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有無相互競爭之情事,暨是否適用排除條款
兩集團間無償移轉商標、共同使用專利應說明原因並評估其合理性 業務行銷依賴另一體系之銷售個體,應評估財務業務之獨立性及經營風險 與非屬申請上市架構中之公司(係屬關係人)仍有相當比重之交易,其未併入申請主體之原因及有無非常規交易 業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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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查核重點 產業地位 進入門檻、市場定位、未來發展、競爭利基 國土證、房產證、營業許可證 業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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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查核重點 研發人員流動率是否有異常情事、相關人員之學經歷、年資、職別、主要工作項目及因應措施,並評估對公司營運及未來競爭力之影響
研發金額及其占營收比率之變化情形暨與同業比較情形 取得專利之情形及與同業比較情形 專利侵權之影響及公司因應措施 研發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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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查核重點 內控面 各部門應依特性設計內控自評評估項目並落實執行 各子公司之各項單據不宜互相流用 貨款不宜透過個人帳戶代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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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查核重點 建立適當完整書面內控制度並有效執行(在不違反當地國法令規定前提下,準用我國相關規定) 會計師內控建議無重大缺失
內控面 建立適當完整書面內控制度並有效執行(在不違反當地國法令規定前提下,準用我國相關規定) 會計師內控建議無重大缺失 最近三年若有重大內部控制缺失,於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所含括期間,應均已回復或改善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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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查核重點 董事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及高階經理人之酬金占合併總淨利比重明顯過高,應評估其合理性 獨立董事出席及了解發言情形
公司 治理 董事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及高階經理人之酬金占合併總淨利比重明顯過高,應評估其合理性 獨立董事出席及了解發言情形 獨立董事有償及無償取得股份,其原因及是否具獨立性 獨立董事資格及辭任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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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查核重點 法律事項檢查表:為確保投資人權益,律師就外國發行人之組織設立、公司治理、重要財務業務行為之適法性做詳盡查核與說明
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包括股份、股東會、委託書庫藏股、董事及監理合作司法互助等五大部分,其係參考我國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內有關股東權益保護之重要規定訂定。要求外國發行人明訂於公司章程,如因當地國已有強制規定未能列入章程者須於公開說明書揭露其差異 股東權益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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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查核重點 中國社會保險金(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及住房公積金未依相關法規提列,應評估違反大陸相關法令風險之影響
連鎖商店銷售貨品常未主動開立發票與客戶,應說明原因、適法性及銷貨真實性 發行員工認股權,其辦法中分配對象別、標準及相關作業流程之適法性不明或提供之名冊經查有缺漏,應說明原因並評估是否有不宜上市情事 從屬公司違反大陸關稅規定致負責人受刑事處分 法律遵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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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查核重點 有漏開/跳開發票情事,應說明原因、因應措施並評估其影響
多戶股東同屬一集團或個人或基金,似有規避股票集保之情形,其原因及合理性 部分營運個體未取得汙水排放執照或營運執照,其原因及有無不宜上市情事 部分生產基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及房產證 法律遵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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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查核重點 股權重組時,取得股權之原因、合理性暨價款與交易條件有無非常規交易暨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釋股對象為私募基金,須注意價格合理性及合約是否有特殊條件(如:指派董事權、黃金表決權、附買回或保證上市成功等) 釋股過程有無損及法人董監、上市母公司小股東之權益 註冊地法令、公司章程、組織文件或重要契約,部分股東權益之規定與現行國內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規有不同者,其現況、與我國法令間之差異,應充分揭露對我國投資人權益有無重大或不利影響並請律師表示意見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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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查核重點 認股權酬勞方式給與對象與國內認股權限於給與員工之規定有不同之情事,應充分揭露並評估其適法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特別股股息及分配順位高於普通股,應充分揭露發行原因、發行價格、認股人、享有特殊權利(如:指派董事權、補償性契約及股份回購等)及上市後其權利義務之影響。並評估其轉換為普通股過程之適法性及換股比例合理性 訴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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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查核重點 須查明股東往來科目之內容,並查明是否有非因業務往來而將資金貸與他人之非常規交易之情事
董監事、經理人(財務、會計、稽核、研發等主管)及會計師有不尋常之異動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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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二部 余宗普 組長 聯絡電話:02-81013627 E-mail :0162@twse.com.tw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上市二部 余宗普 組長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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