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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 經費執行及注 意事項宣導座 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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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交通大學 經費執行及注 意事項宣導座 談會
國立交通大學 經費執行及注 意事項宣導座 談會 主計室 報告 103年7月15日(新竹校區) 103年7月28日(台南校區)

2 一般經費執行及注意事項 (含補助及邁頂計畫) 委託計畫經費執行及注意事項 (含科技部計畫)
新竹校區時間 (台南校區時間) 課程名稱 主講人 13:30-13:40 (10:00-10:10) 同仁報到 13:40-13:50 (10:10-10:20) 楊主任致詞 13:50-14:30 (10:20-11:00) 內部控制簡介 楊淑蘭主任 14:30-15:00 (11:00-11:30) 一般經費執行及注意事項 (含補助及邁頂計畫) 呂明蓉組長 15:00-15:30 (11:30-12:00) 委託計畫經費執行及注意事項 (含科技部計畫) 郭文欣組長 15:30-16:00 (12:00-12:30) 綜合座談

3 一般經費執行及注意事項 (含補助及邁頂計畫)
一般經費執行及注意事項 (含補助及邁頂計畫) 主計室第三組呂明蓉 報告

4 報告綱要 壹、一般經費動支共同注意事項 貳、補助計畫經費注意事項 叁、邁頂計畫經費注意事項 肆、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修正重點說明

5 一般經費動支共同注意事項1 申請動支經費應查明有無預算,依政府採購 法、本校採購案權責劃分表及分層負責明細 表之規定程序,並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 之適用而採分批方式辦理。 經費核銷應確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6 一般經費動支共同注意事項2 對於同一採購目的需求或同一預算科目經費 應合併辦理採購,不得刻意切割數案10萬元 以下案件逕洽廠商購買,避免有分批採購行 為之疑義。 如有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 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 別辦理者,請購單位經費核銷時,即應補充 明確具體理由,洽總務處承辦採購業務單位 確認辦理,以避免公文往返。

7 一般經費動支共同注意事項3 1萬元以上付款案件,應依規定逕付廠商或合 法受款人,各單位若確有特殊情形,由相關人 員代為墊付或以個人信用卡(含1萬元以下)支 付,須先經單位主管審度實情核准後,並請於 核銷時檢附「自行墊付費用核示單」。 經費核銷屬設備及無形資產、非消耗品及特 定消耗品時,請依總務處保管組相關規定檢附 「財產(物品)增加單」等,經主管核章並先送 會保管組(相關作業規定請至保管組網頁查詢)。

8 一般經費動支共同注意事項4 聘僱人員工作費等印領清冊,應檢附奉 准之案據,並先送會出納組、人事室等 相關權責單位核章。
報支臨時工資及工讀費時,應註明工作 期間及給付標準,並檢附臨時工資或工 時記錄表,詳載姓名、工作起訖時間、 工作時數、工作內容等,經主管核章後, 先送會出納組等相關權責單位核章。

9 一般經費動支共同注意事項5 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外聘專題演講及 外聘講座授課,請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 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員兼職交 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邀請國外人士來台,如依照行政院「各機 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 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核支,其報酬已 含酬金及生活費(如住宿費等),故不得 另外重覆支付演講費、諮詢費、審查費、 顧問費、生活費等費用。

10 一般經費動支共同注意事項6 稿費、審查費之支給,請依「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並請註明支給標 準及計算金額;報支審查費則請另檢附書面審 查意見,如有不便提供者請說明原因。 經費請購核銷請至會計網路請購系統作業, 正確勾選類別選項,註記請購號碼,若有 更正金額等,務必請至系統修改,以免影 響付款作業。 出差旅費請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 定辦理。

11 一般經費動支共同注意事項7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新修正說明:
新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自本 (103)年7月7日生效:出差期間跨越新、舊 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 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刪除「膳 費」。 雜費:修正為每日400元之一致報支數額。

12 一般經費動支共同注意事項8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新修正說明: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 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 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 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 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 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不得報支。

13 一般經費動支共同注意事項9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新修正說明:
住宿費: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 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各該職務等 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住宿費每日上限:特任級人員2,200元、簡 任級人員1,800元、薦任級以下人員1,600 元。 刪除住宿費原「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 之二分之一列支」之規定。

14 一般經費動支共同注意事項10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擇要說明: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人 員,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其餘人員乘 座經濟(標準)座(艙)位。 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百分之七十為住宿 費,百分之二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劃分。 供膳未達三餐者,早、中、晚餐膳食費分別以生活 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百分之八、百分之八計算, 得補足未供餐之膳食費。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 生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限額內報支。

15 一般經費動支共同注意事項11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擇要說明: 機票部分應檢附下列單據: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社代收轉 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3.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 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出差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應以 本國日期、時間計算。 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 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 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16 一般經費動支共同注意事項12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常見錯誤態樣:
1.未檢附:出國申請單、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 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或購票證明、外幣兌換水單 或出國前一天參考匯率、搭乘外籍航空申請單、 國外出差保險費收據正本等。 2.未註明:日期、職等、派車、供膳宿、出差事 由、地點、生活費計算方式、出差人未簽章等。 3.逾支用上限:交通費、國外生活費(飛機上歇 夜及返國當日按生活費3折支給)。 4.金額有誤或修改處未核章。 5.未先送會人事室審核(學生及校外人士免會) 。

17 一般經費動支共同注意事項13 各單位規劃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 (習)會時,應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 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 施及改進方案」辦理。 ★常見錯誤態樣: 1.需於外部場地辦理,未事先專簽敘明確實無 法覓得依規定優先順序適合之地點或場所情形。 2.10萬元以上採購案逕自辦理,未依政府採購 法及校內採購案權責劃分表之規定程序辦理。

18 一般經費動支共同注意事項14 各單位辦理本校政策宣導廣告,應確實依「預 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及「政府機關政策 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依規定標示廣告之方式,應明顯可辨識,以「廣 告」二字之字級大小符合比例原則為宜;至於廣播 媒體辦理者,請於廣播結束時說明「以上廣告由XX 機關提供」或「以上為XX機關廣告」等相關文字。 為簡化行政作業,請於請購核銷時檢附查填「國 立交通大學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簽辦表」,以利 預算執行與控管。

19 補助計畫經費注意事項1 各計畫經費應按核准或訂約內容支用,非 計畫用途或與計畫無關之費用,不得在計 畫預算內開支,並應依本校行政程序辦理。
收據或發票日期應在計畫執行期間 (除教 育部特殊規定外)。 經費之流用及結報,應依各補助機關規定 辦理。 執行計畫請注意瞭解教育部轉發之「大學 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重要規定事 項及作業釋疑」及「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 畫重要規定自我檢核表範例」。

20 補助計畫經費注意事項2 教育部補助計畫之業務推動屬受補助機關、 學校或團體本職工作,其人員除實際擔任授 課者,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不得支 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 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及評鑑費等相關酬 勞。但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本機關年度 經費核實支領加班費。 教育部補助計畫之人事費除經教育部同意 或因政策調薪、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 不敷使用者外,不得流入。

21 補助計畫經費注意事項3 近年上級機關查核缺失: 學生工讀費支給標準核與規定不符。
參加會議之出席費及交通費,未檢附會 議簽到紀錄核與規定不符。 工讀費之支給,核有一次給付9或11個月 之情形,因事涉個人權益,且為免延遲付 款,嗣後請確實檢討經費申請及核發時效。 計畫購置設備及驗收作業時程已屆計畫 執行期限,是否確屬計畫所需,嗣後並請 確實配合計畫期程檢討辦理。

22 補助計畫經費注意事項4 近年上級機關查核缺失: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補助及委辦計畫款項 之支用,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 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逕付受 款人,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 領轉付。經查部分款項均逾零用金限額, 惟卻由計畫主持人予以代墊,應請確實 檢討改善。

23 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102年08 月02日修正)及相關規定辦理。
邁頂計畫經費注意事項1 邁頂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 作業,應依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 使用原則(101年07月31日修正)執 行。 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102年08 月02日修正)及相關規定辦理。

24 邁頂計畫經費注意事項2 本計畫經費不得支用於下列項目: 附屬機構、分部、分校及園區之土地取得及建築設施所需 費用。
原已獲行政院核定建築工程,並承諾由學校校務基金支應 者。 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新增工程之自償性建築設施、體育 設施及餐廳。 本計畫之主持費用、學校管理費(含水電費、電話費、燃 料費及一般行政事務設備之維護費用)及內部場地費。 本機關人員之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引言人費、 諮詢費及編制內人員加班費。 學校於招生時所提供入學之獎助學金。

25 邁頂計畫經費注意事項3 學校依本計畫邀請國外人士短期來 臺時,其支給基準得依下列規定之 一辦理: 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 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 高標準表、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 技人才作業要點等核支,其報酬已 包含酬金及生活費者,不得另外支 付演講費、諮詢費、審查費、顧問 費及生活費等費用。

26 邁頂計畫經費注意事項4 辦理有關本計畫之採購時,應依政府 採購法規定辦理。10萬元以上請購案, 請先加送會保管組,以利預算控管。
本計畫經費支應之建築設施或儀器設 備,應敘明支出範圍、內容與本計畫之 相關性,並應有相對應之經常門編列計 畫或相對應之計畫項目。 一案不得重複向同一部會內之不同單 位申請補助。

27 邁頂計畫經費注意事項5 依據行政院及監察院審計部意見,本 計畫資本門經費不宜支用於行政或一 般事務用途機具(如電腦、印表機、 麥克風、傳真機、冷氣機、抽風機、 數位相機、無線麥克風及投影機等設 備),惟如係專為提升教研質量等特 殊用途,應於請購核銷時註明詳細說 明(含購置原因、使用單位及放置地 點等)。

28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 重點說明1
102年08月02日修正背景:研究經費案爭議頻傳 【案例1】:○○大學某教授執行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所申報 支國內差旅費,其中有7次實際上未到出差地點出差,卻請 不知情研究生填寫到出差地點蒐集研究相關資料及訪談等 內容,向學校請領出差旅費,地檢署依詐欺罪提起公訴。 聯合報 【案例2】: ○○大學某教授涉嫌要求研究助理蒐集親友帳 戶,虛報工讀生或臨時工,於其研究計畫經費內詐領工資; 並以靈活運用經費為由,要求助理領出薪資交還給她。若 助理中途離職,仍繼續申報薪資,中飽私囊。另請學生當 保母及家教,再以研究助理薪資支付私人之保母及家教費 用,地檢署將其依詐欺、偽造文書罪起訴。 聯合報 【案例3】: ○○大學某教授涉嫌利用妹妹、先生及女兒名 義擔任計畫研究助理,每月領取報酬,台北市調查處現正 偵辦中。99.4.6自由時報

29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 重點說明2
案例4:元霖案 自由時報

30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 重點說明3
研究經費案之檢討結果: 問 題 分 析 修正經費結報規定 經費特定額度彈性支用

31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 重點說明4
制度面問題: 1.部分項目不能核銷 2.認定標準不一致 3.計畫變更程序或規定過於繁瑣 4.計畫核定延遲 5.未考量計畫執行前後經費需求 6.合理補助金額難以判斷 31

32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 重點說明5
放寬補助項目 放寬流用規定及簡化變更程序 提升經費使用效率 其他 修正經費結報規定

33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 重點說明6
放寬補助項目 內部場地使用費:如有對外收費, 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得予以補助。 內部水電費、電話費等:因配合本 部政策需要者,得予以補助。

34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 重點說明7
放寬流用規定及簡化變更程序 刪除須另填「教育部補助(委辦)建築或 設備經費採購明細表」之規定。 非跨年度計畫經常門經費流用至資本門得 循其內部行政程序先行辦理,並於年度結 束前報部備查。  除指定項目補助計畫者外,二級用途別項 目間勻支,得循執行單位內部行政程序自 行辦理,免辦理計畫變更。

35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 重點說明8
提升經費使用效率 各大專校院納入彈性經費支用規定。 增訂應儘速轉撥經費,如發現未確實辦理者, 得酌減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 增訂於計畫期程前、後一個月內所發生與計畫 相關之必要支出,且該項支出無需辦理經費流 用者,得敘明原因循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仍 得核銷。。 若有特殊情況,得循內部行政程序先行預借或 墊付款項。

36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 重點說明9
其他 教育部所屬機關得準用本要點。 專任助理兼任報酬每月總額1萬元為限。 擔任教育部不同計畫項下專任助理, 可依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按比例 發給年終獎金。 編列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37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 重點說明10
其他 放寬工讀費支給標準:以現行勞動基準法所 訂每人每小時最低基本工資1.2倍為支給上限, 但大專校院如訂有工讀費支給規定者,得依其 規定支給。 分攤設備或軟體使用費,得核實編列設備 使用費。 雜支改列業務費項下,並刪除編列比率限 制。  修訂行政管理費計算方式,並提高上限至 60萬元。

38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 重點說明11
依據行政院101年10月8日院臺科字第 號函及教育部102年1月9日臺教 會(三)字第 號函之補充說明 對象:各大專校院 適用計畫:適用科技計畫、邁向頂尖大學等 專案計畫中屬研究性質者,或政府研究資訊 系統計畫(GRB)列管之計畫  經費特定額度彈性支用

39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 重點說明12
彈性經費之支用額度以核定計畫經費總額2%核計, 且不超過新臺幣2萬5千元為限。計畫執行中若有核 定追(加)減經費者,考量行政作業簡化,不再調整 彈性經費額度。 彈性經費之支出用途為與計畫相關之交通、接待國 外訪賓之餐敘及饋贈、或國際交流等支出事項,其 中如涉及現有法規訂有行政院一致規定者,除下列 事項外,仍應從其規定。 各執行單位執行受補助及委辦計畫,除本支用規定 之放寬項目外,如有不得列支之規定者,仍應從其 規定。

40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 重點說明13
彈性支用不受行政院規範限制之事項 (一)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同一學校人員支援計 畫相關會議之諮詢或文件資料之撰稿、審查等,得 支給出席費、稿費或審查費,從寬認定為外聘專家 學者,而非屬教授個人本職業務。 (二)計程車資及國內出差之油費、過路(橋)費、停 車費等:「急要公務」難以認定,例如田野調查地處 偏遠、研究實驗之深夜加班、逾時、儀器使用特性 之限制、研究主題之習性觀察、取樣時間等變數甚 多,難以凡事皆以「急要公務」描述,且自行駕車 跨地研討亦屬常態。

41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 重點說明14
彈性支用不受行政院規範限制之事項 (三)購買郵政禮券:為提高受訪者或受試者之 意願,學術研究之問卷或田野調查,得以提供 郵政禮券回饋受訪者。 (四)講座鐘點費:同一學校人員支援計畫相關 講座並非屬教授個人本職業務,其鐘點費之支 給得以外聘專家學者個人身分予以從寬認定, 得以外聘人員標準支給。依所聘專家學者人數 乘以1,600元,作為計算已支用彈性經費之額 度。

42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 重點說明15
彈性支用核銷方式 1.依執行機構內部程序辦理 2.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原始憑證 3.依實際支出額度核實報支 4.真實性及合理性由計畫主持人負責

43 委託計畫經費執行及注意事項 (含科技部計畫)
委託計畫經費執行及注意事項 (含科技部計畫) 主計室第一組郭文欣 報告

44 報告綱要 壹、計畫經費執行及注意事項 貳、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重點宣導 叁、執行預算人員之財務責任

45 計畫經費執行及注意事項 新核定計畫 與委託機關(構)簽訂合約後,檢附下列資料 依序簽准成立計畫,俾憑辦理後續核銷作業。 1 2 3
建教合作計畫處理表(研發處計畫業務組網頁) 2 核定函文、合約書/經費預算表 3 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提醒事項 ★科技部計畫待研發處計畫業務組協助完成簽約後,請儘速填報建教計畫處理表及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提醒事項依校內程序陳核。

46 計畫注意事項-支用原則1 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 業務費: 研究設備費:核定清單所列之設備與限額。 國外差旅費:核定清單所列出國種類與限額。
1.研究人力: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 注意事項及核定清單所列限額按月核發。 2.耗材、物品及雜費:依實際需要及政府規定於核定清 單限額內列支。 研究設備費:核定清單所列之設備與限額。 國外差旅費:核定清單所列出國種類與限額。 ★依合約及核定清單核列補助項目支用,且須經主持人蓋章。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2點)

47 計畫注意事項-支用原則2 一般委託研究計畫: 依委託機關單位(含民間企業)所訂規定及契約書 編列預算表之標準。 ★請勿錯用規定
例:經濟部科專計畫採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之規定與標準。

48 計畫注意事項-科技部專題計畫流用及變更1 新增 變更 新增原未核定項目,事前報經科技部同意,所需經費由 其他項目流用(如:新增研究設備費)。
增列研究設備費,經費額度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得 辦理校內變更,免報科技部。 變更 同一補助項目支出用途變更,得事前依校內程序辦理, 並於原補助項目項下調整(如:專任助理改聘兼任助理)。

49 計畫注意事項-科技部專題計畫流用及變更2 流用 累計流入及流出項目>全程計畫該項目50% 事前科技 部核准。
博士後研究員費用,賸餘不得調整其他用途。 辦理研究設備費變更者,其變更之設備單價達新臺幣50萬元 以上者,須於科技部線上系統登錄。 流用 累計流入及流出項目>全程計畫該項目50% 事前科技 部核准。 ★研究設備費及國外差旅費未辦理流用及變更,且未動支者,應繳回科技部。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3點)

50 計畫注意事項-一般計畫經費流用及變更 請依委辦機關單位(含民間企業)規定事前校內簽准 或函報核准。
辦理核銷時,請檢附校內簽准文或委辦(含科技部) 同意函影本。 計畫執行期限展延,請於期限內報請委辦機關單位 (含民間)同意。

51 計畫注意事項-經費結案時程1 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 發票截止日<103年7月31日
科技部規定,計畫執行期滿後3個月內辦理經費結案,例: 計畫於103年7月31日到期,需於10月31日前完成結報。 辦理經費結案前,依科技部規定需完成各計畫憑證整理,為 利結案,請儘速於計畫到期後1個月內將應報銷之單據送出 核銷。 範例:102年8月1日~103年7月31日 發票截止日<103年7月31日 ★若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結報,依科技部規定將扣減或通知繳回管理費 (本校已訂定相關管理措施,請洽詢研發處計畫業務組)

52 計畫注意事項-經費結案時程2 科技部其他補助計畫(延攬人才、短訪等) 其他建教計畫 科技部延攬人才計畫:計畫期滿後2個月內辦理結案。
科技部其他補助計畫:請依科技部核定函文規定時程辦理。 其他建教計畫 請依各委辦機關單位(含民間企業)契約書規範時程辦理。

53 計畫注意事項-科技部專題計畫經費結案 1 2 確認所有憑證及行政管理費均已核銷(已有傳票號 碼)。 申請經費結案時,請檢附下列資料:
註:計畫結案時,若有變更事項應檢送支出用途變更彙報表(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 理原則第3點)。 1 科技部計畫結案暨結餘款提撥申請表(主計室網頁) 2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支出用途變更彙報表

54 計畫注意事項-科技部專題計畫彈性經費 彈性經費支出用途如下: 交通費(如:計程車資、自行駕車之油料、過路費及停車費)。
機關內人員參與計畫支領出席費、稿費及審查費(不含計畫內相關人 員) 接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饋贈、國際交流。 因問卷調查所需郵政禮卷。 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酬勞。 資料來源:科技部網頁-專題研究計畫Q&A問答集

55 計畫注意事項-近年上級機關查核缺失1 發票上註記之品名與實際購置內容不符。 列支非屬計畫補助範圍之項目。 列支非執行期間期限內之開支。
列支非屬計畫相關人員教育訓練費用。 列支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計畫內相關人員主持費 或工作酬金以外任何酬勞。 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與程序辦理採購。

56 計畫注意事項-近年上級機關查核缺失2 研究設備: 差旅費(國內及國外) 購置非計畫核定之設備費,且未按規定辦理設備項目變更。
集中於計畫執行期限將結束前購置。 業務費項下大量採購電腦配件,有規避財產管理之嫌。 差旅費(國內及國外) 列支非計畫相關人員差旅費。 未檢附出差申請核准單。 未依國內或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報支。

57 計畫注意事項-近年上級機關查核缺失3 專任助理、兼任助理、臨時工(科技部) 非計畫聘用人員不得列支薪津。
科技部計畫專任助理於受聘期間另擔任該部計畫兼任助理或臨時 工。 已於計畫擔任兼任助理,不得在同一計畫內再擔任臨時工。 校內外專任人員不可再於計畫擔任臨時工或兼任助理。 兼任助理每月酬金(含跨計畫)超過科技部規定之最高標準。 例:碩班學生每月規定支領上限為5個獎助單元(1萬元),實際支領為12 個單元(1萬2千元)。 ★有關人員聘用與請核事項若有疑問,請電詢人事室

58 計畫注意事項-經濟部學界科專計畫查核意見
人事費: 專、兼任助理酬金支給,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 意事項」辦理。 雇主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應於管理費報支。 材料費請於核列限額內核銷,且需明列材料名稱及數量。 屬材料費與維護費項目,請勿於業務費項下核銷,倘有實際 需求且超過流用比例(20%),得在總額度不變下,專案申請調 整經費。 係核列設備使用費,無購置設備之費用。 ★以上係屬一般型學界科專計畫。

59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重點宣導1 各機關員工,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第3條)
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第4條)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 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 原因並簽名。 支出憑證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 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第7條)

60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重點宣導2 收據應記明下列事項:(第5條) 受領事由。 實收數額。 支付機關名稱。
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受領日期。

61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重點宣導2

62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重點宣導3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第6條) 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採購名稱及數量。 單價及總價。
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買受機關名稱。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若未 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63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重點宣導3

64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重點宣導3

65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重點宣導3 無統一編號者,請廠商加註並核統一發票專用章 僅列貨品代號,請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66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重點宣導3

67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重點宣導4 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 憑證,不在此限。
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 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 定另行開立。 (第17條) 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附 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第18條)

68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重點宣導5 國外憑證,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 註說明並簽名。
各機關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若無法取得憑證,而獲 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可由經手人列 印並簽名,作為報支之憑證。(第20條)

69 執行預算人員之財務責任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 決定,不得解除。(審計法第71條)
各機關經管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 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審計法第72條)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之款項,應依限悉數追還。逾期, 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審 計法第74、78條) ★主持人執行計畫,應依核定用途支用,並對所提支出憑證之支付真實性負責,如有不 實應負相關責任(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4點)

70 報告完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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