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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障礙鑑定與安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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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依據 「特殊教育法實行細則」 「語言障礙、身體病弱、性格異常、行為異常、學習障礙暨多重障礙學生鑑定標準及就學輔導原則要點」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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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內容 特殊學生鑑定包括有心理能力、學業成就、生理功能、或人個情緒等方面。並不是所有學生都需要進行所有項目的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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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專業人員共同負責 心理能力和人格情緒的評量,可由學校對長於心理測驗的輔導教師和有修習「心理測驗」、「心理學」等相關科目的合格特教教師,或醫院的心理技師負責 學業成就的評量則可由普通班或特殊教師負責 生理功能的評量則需由專科醫師負責;如耳鼻喉科負責聽力檢查,眼科負責視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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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 1.校園及教室移走 2.關節活動度問題 3.姿勢維持及轉位問題 4.身體平衡控制 5.動作協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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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體適能問題如心肺耐力、呼吸問題 7.姿勢擺位及行動輔具諮詢應用 8.無障礙環境改善 9.綜合性物理治療評估 10.專業建議課程融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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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 1.手功能問題如書寫、美勞 2.手眼及雙手協調問題 3.生活自理問題如進食、如廁 4.遊戲活動操作問題
5.感覺整合相關如觸覺敏感、注意力渙散、動作遲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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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活及學習輔具諮詢應用 7.無障礙學習環境如桌椅、廁所 8.人際互動問題 9.學習情緒問題 10.綜合性職能治療評估 11.專業建議課程融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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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 1.聽力問題 2.語言理解問題 3.口語表達問題 4.功能性溝通問題 5.口腔吞嚥問題 6.構音問題如口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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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嗓音問題如沙啞 8.語暢問題 9.聽覺輔具諮詢應用 10.溝通輔具諮詢應用 11.綜合性語言治療評估 12.專業建議課程融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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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能管理 1.各項聽力檢查 2.聽力保健咨詢服務 3.聽力檢查結果分析、解釋與建議 4.助聽器相關問題諮詢 5.人工電子耳相關問題諮詢
6.調頻系統選配、應用及效能評估 7.提供聽能附件的諮詢與建議 8.其他助聽輔具應用及聽力問題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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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服務 (一)情緒困擾的學生 1.憂鬱或躁鬱 2.焦慮不安 3.其他情緒方面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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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為偏差的學生 1.自我傷害的行為 2.過動或衝動的行為 3.強迫行為 4.精神症狀 其他偏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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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認知功能障礙 1.注意力的問題 2.記憶力的問題 3.抽象思考與智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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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服務重點 物理治療師 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行走、移動、身體平衡、動作協調、關節活動度、體適能、行動與擺位輔具的使用、和環境改造等方面問題。 職能治療師 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和參與活動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手功能、手眼協調、日常活動或工作能力、感覺統合、生活輔具的使用、和環境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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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服務重點 語言治療師 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口腔功能、吞嚥、構音、語暢、噪音、語音理解、口語表達、和溝通輔具的使用等問題。 聽力師
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聽力、聽知覺、助聽器的選配及使用、教室聲響環境之改善等問題。 臨床心理師 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思想、情緒及行為上嚴重偏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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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規劃 不受學區限制,全縣市的特殊教育資源共享的原則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特殊學生視其障礙程度與學習潛能,可以選擇在普通班、資源教室、特殊班、特殊學校、養護機構等單位,尋求適當的學習環境,並根據其學習成效而作彈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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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考慮的條件 考慮的條件,包括障礙程度、學習功能、學習條件、和生活自理能力等 如果學生能力、需要可以在普通班學習,則考慮安置在資源班
如果學生的能力和需要無法在普通學校的環境,而且需要其他專業人員的協助,則以安置特殊學校為佳 介於二者間的特殊學生都可以考慮安置特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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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最適合其需要、限制最少的學習環境,有助其教育成長。
以「彈性」、「適性」及「就近就學」為原則 則應由校內改善或調整教學措施,或是尋求其他更適當的安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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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鑑定安置會議決定安置學生後,還要定期追蹤評估,以了解其學業適應、生活適應、及社會適應情形。根據評估的結果擬定後續的教學計劃,以便進行教學輔導或是修正教學輔導策略
安置不當或需要變更特教服務措施者,可再經由「轉介——鑑定——安置」程序重行安置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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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流程 由家長老師觀察、及學生的智力測驗結果和平日表現、或由機構和醫院學校轉介。
接案(篩選)。由負責人檢閱學生資料、和轉介者詳談、觀察學生。 決定是否為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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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服務對象 鑑定。 家長同意接受鑑定。 進一步測驗診斷(個別智力測驗、視動測驗、適應行為等) 醫療檢查(語言機能、視覺聽覺能力等)
召開鑑定安置會議或是轉介會議。 安置。並視情況隨時予以回歸或是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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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 安置於普通班,接受資源教室服務。 安置於特殊班。 安置於特殊學校。 安置於特教機構。 定期追蹤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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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服務對象 補救教學。與教師討論課程,建議教材教法,或是教學環境的修改。並視情況予以回歸或是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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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與安置 轉介前介入 鑑定 各類鑑定安置流程 鑑定安置之實施 安置環境 安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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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介前介入 一旦發現學生有學習或適應上的困難,需先在原學習環境進行介入輔導至少一個月後
若經評估仍需更換學生教育安置時,才考慮申請轉介,接受特殊教育服務,此即所謂「轉介前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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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介前介入處理流程 轉介前之介入可經由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協調統合,討論出適當之介入方案,責付執行,並記錄結果。 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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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流程 example 1 發現疑似特殊教育學生 了解學生及家庭生態變化 教師調整課程、教材教法與評量方式
運用班級經營管理策略 改善學生環境 就醫診斷評估,並進一步治療 其他可能因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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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學生問題進行輔導至少一個月後 1. 狀況改善 學校列冊追蹤輔導 2. 沒有改善 轉介校內特教業務承辦人 徵求家長同意 轉介鑑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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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流程 example 2 舉辦鑑定作業流程說明會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鑑定申請 學校受理申請 學校實施初步篩選
1. yes, 鑑輔會鑑定報名 鑑輔會鑑定 綜合分析 召開綜合研判會議 Yes,鑑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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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冊輔導一年觀察期 並填寫觀察紀錄表 鑑輔會審議 核發證明書 No,學校輔導室予以適性輔導,並持續觀察、蒐集該生學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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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員 1.學者專家 2.鑑輔會委員 3.教育局相關局室行政人員 4.鑑輔會承辦人員 5.家長團體代表 6.專業團隊代表
7.個案學生之心理評量教師 8.學生家長 9.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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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之意涵 鑑定是指經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依照多元評量之原則,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或身心障礙手冊等方式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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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之功能 1.確認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需求,並提供適性教育安置。
2.依其障礙特質,建議所需之相關服務(如專業治療、輔助器材、交通服務、教育調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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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申請資格 就讀該縣市學校學生,若有特殊教育需求,須申請鑑定安置或相關服務時,可逕向鑑輔會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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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評量 標準化評量 直接觀察 晤談 醫學檢查 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記載蒐集個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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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障礙 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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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基準 1.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下。 2.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3.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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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障礙 1.各校業務承辦人舉辦校內說明會。 2.填寫轉介資料並取得家長同意書。 3.校內初步篩選。
4.針對疑似學習障礙學生蒐集指定之文件。 5.將個案資料送交承辦學校。 6.心評人員到校時安排測驗場所。 7.必要時陪同家長參與綜合研判會議。 8.為疑似學習障礙學生填寫觀察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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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鑑輔會申請學習障礙鑑定,取得證明後可憑此證明申請升學輔導、考試適當服務或相關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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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國民小學-特教知能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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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課方式 學生在資源小組上課時數,每週至少上課五節。當資源小組學生與原班學生,無法跟上進度之學科,以抽離為主;程度差異不大,易跟上普通班進度之學科,及因其身心 障礙所需之特殊訓練,以外加式為主。 抽離方式:利用原班該科目上課時段到資源小組上課。 外加方式:利用原班早自習、週會、聯課活動、午休、作業指導等非正課時段,及課餘時間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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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評量 完全抽離之科目: 平時考查:資源小組應設計個別平時評量表以記錄學生學習狀況。資源小組平時考查結果應作為學生原班該科平時成績。
定時考查:學生在原班接受定期考查。惟該科目得由資源小組教師決定試題內容,並於成績冊上註記。 外加之科目:資源小組對該生所做之評量結果,佔該科目成績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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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ICD-10)將學習障礙分成特定學業技巧發展障礙症、特定閱讀障礙症、特定拼音障礙症、特定算術障礙症、混合性學業技巧障礙症、其他特定學業技巧障礙症、以及未分類特定學業技巧發展障礙症等七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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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DSM-IV)
學習障礙為---學習疾患(learning disorders),包括 閱讀疾患(reading disorder) 數學疾患(mathematic disorder) 書寫表達疾患(disorder of written expression)、 其他未註明的學習疾患(learning disorder N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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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一、二年級每班三十五人為編例基礎。 普通班每安置一名嚴重情緒障礙或自閉症學生酌減該班人數三名,其它身心障礙學生每安置一名,酌減該班人數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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