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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造价员资格考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徐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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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年造价员资格考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徐建元

2 教材说明 教 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 中国计划出版社

3 考试说明 造价员考试科目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XX工程)”,两个科目分别单独考试,单独计分。 考试时间
2007年10月28日上午9:00—11:00,两个小时(下午14:00—17:00 计量)

4 第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1.1 增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5 §1.1 增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许可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用地规划拆迁完, 施工设计质安全, 资金落实是关键, 法律规定特殊办。

7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8 建筑工程承发包 联合承包: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除总承包合同已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9 建筑工程监理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10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1 合同法 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

12  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3 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4 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6 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应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7 三、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三类: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三类: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8 (一) 招标  1、 招标条件:审批,代理,备案。 2、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19 4、  十五日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 二十日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 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0  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 送达投标地点。  2 、联合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 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投标需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 其他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 的报价竞标。

21 (三) 开标、评标、中标 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2 第二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1.甲级资质标准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23 2.乙级资质标准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24 3.其他违规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5 1)报考条件。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的资格考试:①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②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1年。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26 2.从业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27 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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